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及其自动投放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38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471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63609.0
申请日:2014-04-22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莹
合议组组长:曹东方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D06F3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63609.0,发明名称为“洗衣机及其自动投放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第1-5页;于2017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洗涤剂存储盒,所述洗涤剂存储盒内限定有多个洗涤剂存储腔室;
中转盒(20),所述中转盒(20)具有多个进液口(21,22)和一个出液口(23),所述洗涤剂存储盒与所述中转盒连通且所述多个进液口与所述多个洗涤剂存储腔室一一对应;
电磁切换单元(30),所述电磁切换单元(30)安装在所述中转盒上用于选择性地将所述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所述一个出液口连通,所述电磁切换单元包括与多个进液口一一对应的多个电磁阀;和
投放泵,所述投放泵具有进口和出口,所述投放泵的进口与所述一个出液口相连,其中,所述多个电磁阀中的每一个均包括:
电磁铁,所述电磁铁内限定有开口向下的通道;
铁芯,所述铁芯可上下移动地设在所述通道内;和
弹簧,所述弹簧的上端抵靠所述通道的顶壁且所述弹簧的下端抵靠所述铁芯的上端以向下常推动所述铁芯的下端封闭对应的进液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电磁阀中的每一个还包括密封垫,所述密封垫设在所述铁芯的下端与对应的进液口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垫为橡胶密封垫。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冲洗支路,所述中转盒上还设有进水口,所述冲洗支路的输出端与所述进水口相连。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冲洗支路上设有进水阀。
6.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洗涤桶;
和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其中,所述投放泵的出口与所述洗涤桶相连。”
驳回决定认为: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对比文件1(CN103290657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参见说明书第35-42、48段,附图1、4)公开了一种洗衣机用洗涤剂投放组件及其转向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切换单元为电磁切换单元,电磁切换单元安装在中转盒上,电磁切换单元包括与多个进液口一一对应的多个电磁阀,并对电磁阀的结构做出限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选择切换单元,以使其结构更简单、控制更智能。对比文件2(CN102051792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参见说明书第50、55段,附图5)公开了一种液体洗涤剂投放装置,并给出了可将切换单元设置为与多个进液口一一对应的多个电磁阀结构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磁阀的具体结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至于将电磁切换单元安装在中转盒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对于各个部件之间的上下关系及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洗涤剂投放装置的具体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向进行调整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包括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自动投放系统,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1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用洗涤剂投放组件及其转向阀,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中转盒这一特征。拆开对比文件1的转向阀的整体结构,将其某部分结构特征与本申请的中转盒进行比对,是不合理的。(2)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中转盒中多个进液口与出液口的选择性连通的问题,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中转盒的结构,更谈不上公开中转盒中多个进液口与出液口的选择性连通的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后没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洗涤剂的投放动力、投放方式(投放结构)均不相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一个投放泵实现多种洗涤剂的自动投放,而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与本申请相反的教导(不使用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之后,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2]段,图1-4)公开了一种洗衣机用洗涤剂自动投放组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切换单元为电磁切换单元,电磁切换单元包括与多个进液口一一对应的多个电磁阀,并具体限定了电磁阀所包含的部件。而对比文件1的切换单元为由固定阀片220、转动阀片230和驱动器240构成的电动阀。基于上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启闭动作时间较短、尺寸较小、能用交/直流电的切换单元来实现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的功能。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3]、[0050]-[0055]段,图1、5)公开了一种液体洗涤剂投放装置,其给出了可以采用多个电磁阀来实现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切换单元的性能,例如使启闭动作时间更短等,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磁阀式的切换单元来实现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的功能。进而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多个电磁阀及其具体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阀体210上来替换原本的电动式阀门。关于电磁阀的设置方式,公知常识性证据1(《核动力装置阀门》,陆培文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01月第1版,参见311-312页,图7-55、7-56)列举了两种电磁阀的设置方式,均为上下式布置,即铁芯在通道内上下移动,且阀的开口向下。可见,此种布置方式是本领域中的常规做法,且此种铁芯上下方向布置的方式能够通过弹簧和铁芯自身重力实现常闭状态,相比于横向设置时仅靠弹簧的弹性推动铁芯封堵流道来说,稳定性更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上下布置方式来设置电磁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并限定了其包括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自动投放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洗涤桶和自动投放系统的洗衣机。同时,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5项),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即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将特征“所述电磁切换单元和所述中转盒为两个部件”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并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洗涤剂存储盒,所述洗涤剂存储盒内限定有多个洗涤剂存储腔室;
中转盒(20),所述中转盒(20)具有多个进液口(21,22)和一个出液口(23),所述洗涤剂存储盒与所述中转盒连通且所述多个进液口与所述多个洗涤剂存储腔室一一对应;
电磁切换单元(30),所述电磁切换单元和所述中转盒为两个部件,所述电磁切换单元(30)安装在所述中转盒上用于选择性地将所述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所述一个出液口连通,所述电磁切换单元包括与多个进液口一一对应的多个电磁阀;和
投放泵,所述投放泵具有进口和出口,所述投放泵的进口与所述一个出液口相连,其中,所述多个电磁阀中的每一个均包括:
电磁铁,所述电磁铁内限定有开口向下的通道;
铁芯,所述铁芯可上下移动地设在所述通道内;
弹簧,所述弹簧的上端抵靠所述通道的顶壁且所述弹簧的下端抵靠所述铁芯的上端以向下常推动所述铁芯的下端封闭对应的进液口;
密封垫,所述密封垫设在所述铁芯的下端与对应的进液口之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中转盒,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采用单泵投放多种洗涤剂的新结构。(2)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电磁线圈305、固定铁芯306、可动铁芯307、活塞帽308以及弹簧309,但其结构需要与吸引发生器的结构相结合,且洗涤剂的投放与进水过程也相关联,二者不可分割。(3)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明确记载采用泵投放洗涤剂会出现泄漏、投放不准确、噪声大等问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本申请相反的教导(不使用泵),因此不会只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电磁线圈305、固定铁芯306、可动铁芯307、活塞帽308以及弹簧309”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4)对比文件1中的转向阀20为一个整体结构,因而,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得到的结构也同样是一个整体结构,这与本申请的“所述电磁切换单元和所述中转盒为两个部件”结构明显不相同,本申请通过将电磁切换单元与中转盒设置成两个部件,使得两个部件可以分别单独加工、制造,简化了制造工艺,从而降低了制造成本,并且电磁切换单元和中转盒连接方便,通过将二者组装达到电磁转向阀的功能,控制方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5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 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第1-5页;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2]段,图1-4)公开了一种洗衣机用洗涤剂自动投放组件,其包括:洗涤剂容器10,其内部包括多个彼此独立的洗涤剂腔室;转向阀20,其上设有一个出液口21和多个分别与出液口21相连接的进液口,每个进液口与一个洗涤剂腔室连通,即每一个进液口与一种洗涤剂相对应;投放泵30,具有吸入口31和排出口32,投放泵的吸入口31与一个出液口21相连;使用中,转向阀20可根据指令控制出液口21与选定的进液口相连通,此时其余的多个进液口则与出液口21处于断开状态(相当于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
对比文件1中的洗涤剂容器10、洗涤剂腔室、吸入口31、排出口32依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洗涤剂存储盒、洗涤剂存储腔室、进口、出口。
对于中转盒的含义,其并非本领域的专业技术术语,不具备公认的技术含义,属于自造词,因此其保护范围的界定应依据其自身的命名方式(即具有中转功能的盒体)以及权利要求书中对其的限定来确定。权利要求1中涉及中转盒的表述包括有“所述中转盒(20)具有多个进液口(21,22)和一个出液口(23),所述洗涤剂存储盒与所述中转盒连通且所述多个进液口与所述多个洗涤剂存储腔室一一对应”、“电磁切换单元(30),所述电磁切换单元(30)安装在所述中转盒上用于选择性地将所述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所述一个出液口连通”。对比来看,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7]-[0043]、[0054]-[0064]、[0069]段,图1-3)所公开的转向阀20包括有阀体210,阀体210上设有一个出液口21、多个进液口,每个进液口与一个洗涤剂腔室连通,即每一个进液口与一种洗涤剂相对应。洗涤剂的流通路径为从洗涤剂容器10,流经阀体210内部,被投放泵抽吸进入洗涤桶50内(即阀体210具有中转洗涤剂的作用),并且,通过安装在阀体210上的固定阀片220、转动阀片230和驱动器240(由电机提供驱动力)共同作用,可以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综上可知,阀体210具有中转作用,且其与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中转盒的具体结构相同,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中转盒。而安装在阀体210上的固定阀片220、转动阀片230和驱动器240共同作用,实现了上述的切换功能,相当于切换单元。
由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切换单元为电磁切换单元,电磁切换单元包括与多个进液口一一对应的多个电磁阀,并具体限定了电磁阀所包含的部件,以及电磁切换单元和中转盒为两个部件。而对比文件1的切换单元为由固定阀片220、转动阀片230和驱动器240构成的电动阀。
本申请的电磁切换单元与对比文件1的电动式切换单元均能实现可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即功能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本质区别在于选择了不同类型的阀门来实现上述功能。本领域公知的是,电磁阀与电动阀相比,具有启闭动作时间较短、尺寸较小、能用交/直流电的优点(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311页)。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在一些具体实施例中,所述中转盒 20与电磁切换单元30可为两个部件,通过中转盒20与电磁切换单元30组装达到电磁转向阀的功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27-29行),将电磁转向阀通过两个部件来组装形成的方式,能够分别加工各零部件,简化工艺,降低制造成本。由此,基于上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启闭动作时间较短、尺寸较小、能用交/直流电的切换单元来实现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的功能,以及简化工艺、降低成本。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3]、[0050]-[0055]段,图1、5)公开了一种液体洗涤剂投放装置,其包括冲洗阀3,冲洗阀3包括有固定铁芯306、电磁线圈305(二者构成电磁铁),电磁线圈305套设在导管311外,导管内后部设有固定铁芯306(导管311和固定铁芯限定出了电磁铁内的通道);可动铁芯307(即铁芯),其可在通道内移动;弹簧309,设置在可动铁芯307与固定铁芯306之间(结合图5,即公开了弹簧的一端抵靠通道顶壁,另一端抵靠铁芯以常推动铁芯封闭对应的进液口),电磁阀的可动铁芯307的前端与对应的进液口之间设有活塞帽308(相当于密封垫)。电磁线圈305通电时,可动铁芯307被吸引向固定铁芯306方向移动,进液口与出液口连通,洗涤剂从进液口303流入,并经过出液口流出。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需要投放两种及以上添加剂时,可以设置2个或者以上的电磁阀门,同时结合图5可以看出,当设置2个电磁阀门时,对应的进液口为2个(即进液口与电磁阀门一一对应),出液口仍为1个。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多个电磁阀一一对应多个进液口,且进液口与一个出液口连通来实现供应多种洗涤剂的手段,并具体公开了电磁阀的组成部件。同时,上述多个电磁阀分别具有独立的电磁铁、铁芯等功能构件,每个电磁阀可单独被驱动,因此结构上决定了能够实现选择性的驱动其中一个电磁阀以供应所选定的一种洗涤剂的功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采用多个电磁阀来实现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的启示。且本领域公知电磁阀相比于电动阀,具有启闭动作时间较短等优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切换单元的性能,例如使启闭动作时间更短等,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磁阀式的切换单元来实现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的功能。进而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多个电磁阀及其具体结构以及与进液口和出液口的连通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阀体210上来替换原本的电动式阀门。关于电磁阀的设置方式,公知常识性证据1(参见311-312页,图7-55、7-56)例举了两种电磁阀的设置方式,均为上下式布置,即铁芯在通道内上下移动,且阀的开口向下。可见,此种布置方式是本领域中的常规做法,且此种铁芯上下方向布置的方式能够通过弹簧和铁芯自身重力实现常闭状态,相比于横向设置时仅靠弹簧的弹性推动铁芯封堵流道来说,稳定性更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上下布置方式来设置电磁阀。在电磁阀采用上下方向布置的前提下,则可动铁芯307的前端即为可动铁芯的下端。在具体加工制造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如果某一构件结构复杂难于加工,为了简化模具设计、降低加工难度等,通常会单独加工各个零部件,而后将各零部件组装形成构件,从而降低成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包括电磁阀的切换单元和设置进、出液口的中转盒分别单独加工,而后组合形成电磁转向阀。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电磁阀的结构,公知常识性证据1记载有“启闭件采用橡胶密封”(参见第311页倒数第5行),可见,橡胶密封垫为本领域常见的密封垫形式。
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了自动投放系统还包括冲洗支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特征(参见说明书第 [0048]、[0050]段,图1):洗涤剂投放组件还包括与水源相连通的进水阀40,阀体210上设有一个与进水阀40相连通的进水口25(相当于中转盒上设有进水口),当进水口25与出液口21连通后,清水会通过投放泵的抽吸至洗涤剂投放通道内,以便对洗涤剂投放通道进行清洗,可见,进水阀40及连通进水阀40和进水口25的输水管路构成了冲洗支路,冲洗支路的输出端与进水口25相连,从而进行冲洗操作。
因此,在权利要求2-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并限定了其包括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自动投放系统。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图1):洗涤剂投放组件的投放泵30的排出口32通过管路与洗涤桶50相连,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洗涤桶和自动投放系统的洗衣机。同时,基于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关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中转盒的评述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分析,请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此处不赘述;(2)关于对比文件2中洗涤剂投放装置的工作原理,其说明书第[0039]段记载有:“吸引发生器4的吸引口404经连接流量传感器6后与冲洗阀出水咀302连通,使吸引发生器产生的负压传递至冲洗阀的阀腔3014,冲洗阀3的电磁线圈305通电时,可动铁芯307被吸引向固定铁芯306方向移动,进液阀门304 打开,吸引发生器4产生的吸引力会把洗涤液槽里的洗涤液抽出,流经冲洗阀的阀腔,与吸引发生器的水流合并流入到水盒中去”。也就是说,吸引发生器4的作用在于对冲洗阀内的流体产生吸引作用,进而输送流体,该作用与其他抽吸装置(例如泵)并无不同,并非不可替换,而从结构上来看,吸引发生器的吸引口404与冲洗阀的出水咀302连通,即冲洗阀的出口连接吸引发生器的入口,此即为抽吸装置与阀部件的一般连接方式,二者并不会因为结构干涉而不可分割。而由于吸引发生器产生负压的方式是依靠水流通过,因此可使得洗涤剂与水流合并汇入水盒中,也即水流的引入是吸引发生器的吸引原理而导致的,同时水流并非必须引入,因此当采用其他抽吸装置(例如泵)时,也可不考虑引入水流。综上,冲洗阀需要与抽吸装置配合工作投放洗涤剂,但该抽吸装置并不必须为吸引发生器,也可为泵等其他抽吸装置,因此,在将冲洗阀的相应结构引入对比文件1时,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存在与吸引发生器作用相同的投放泵,也就不必考虑将吸引发生器一并引入。(3)首先,对比文件1是通过泵和电动阀配合来实现洗涤剂的供应,对比文件2是通过吸引发生器和电磁阀配合来实现洗涤剂的供应,即采用不同的动力模块与不同的阀组件组合,而动力模块和阀组件均为具有独立功能的模块,选用何种动力模块并不影响阀组件本身功能的实现,不同的动力模块和阀组件可自由组合,并非不可分割。因此,在对比文件1存在由于电动阀本身的结构所导致的尺寸偏大等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中所要寻找的是能够解决该问题的具有相同的选择性供液作用的其他类型的阀,对于该阀与何种动力模块配合使用并不在考虑的范围内,同时对比文件2也提供了能够实现选择性供液的作用相同的电磁阀组件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2存在结合启示。其次,电磁阀作为具有独立功能的阀组件,能够根据需要与其他动力模块组合使用,即电磁阀与吸引发生器并非不可分割,且电磁阀与提供驱动洗涤剂流动动力的泵进行组合,是本领域常见的泵、阀组合方式,因此将电磁阀引入对比文件1中也不存在技术障碍。第三,作为动力模块,泵和吸引发生器各有优缺点,例如吸引发生器噪声小但结构复杂,而泵与阀组合结构更简单但噪音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的侧重点进行选用,并非对比文件2给出了电磁阀一定不能与泵配合使用的相反启示,事实上,泵阀组合是常见的引流方式。(4)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电磁阀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考虑如何加工制造从而将电磁阀和中转盒相结合,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加工制造还是分别加工后组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降低成本等的制造需求有能力进行的选择调整,并非必须依照对比文件1中的转向阀结构直接套用。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申请求人如对本审查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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