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及其自动投放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36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480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64272.5
申请日:2014-04-22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莹
合议组组长:曹东方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D06F3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64272.5,发明名称为“洗衣机及其自动投放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第1-5页;于2017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洗涤剂存储盒,所述洗涤剂存储盒内限定有多个洗涤剂存储腔室;
电磁转向阀,所述电磁转向阀包括中转盒(20)和电磁切换单元(30),所述中转盒(20)具有多个进液口(21,22)和一个出液口(23),所述洗涤剂存储盒与所述中转盒连通且所述多个进液口与所述多个洗涤剂存储腔室一一对应;所述电磁切换单元(30),用于选择性地将所述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所述一个出液口连通;和
投放泵,所述投放泵具有进口和出口,所述投放泵的进口与所述一个出液口相连;
冲洗支路,所述中转盒上还设有进水口,所述冲洗支路的输出端与所述进水口相连,
其中,所述电磁切换单元包括与多个进液口一一对应的多个电磁阀,所述多个电磁阀中的每一个均包括:
电磁铁,所述电磁铁内限定有开口向下的通道;
铁芯,所述铁芯可上下移动地设在所述通道内;和
弹簧,所述弹簧的上端抵靠所述通道的顶壁且所述弹簧的下端抵靠所述铁芯的上端以向下常推动所述铁芯的下端封闭对应的进液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电磁阀中的每一个还包括密封垫,所述密封垫设在所述铁芯的下端与对应的进液口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垫为橡胶密封垫。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冲洗支路上设有进水阀。
5.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洗涤桶;
和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其中,所述投放泵的出口与所述洗涤桶相连。”
驳回决定认为: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对比文件1(CN103290657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至[0052]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用洗涤剂投放组件及其转向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转向阀为电磁转向阀,切换单元为电磁切换单元,电磁切换单元包括与多个进液口一一对应的多个电磁阀,多个电磁阀中的每一个均包括电磁铁,电磁铁内限定有开口向下的通道;铁芯,铁芯可上下移动地设在通道内;和弹簧,弹簧上端抵靠通道的顶壁面且弹簧的下端抵靠铁芯的上端以向下常推动铁芯的下端封闭对应的进液口。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阀门的切换效果。对比文件2(CN102051792A,公开日为2011年5月11日,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至[0055]段,附图5)公开了一种液体洗涤剂投放装置,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进液阀门304,且由进液阀门304、固定铁芯306、电磁线圈305、可动铁芯307、弹簧309等组成了电磁切换单元,并形成了电磁转向阀,可实现不同进液口和出液口的连通,电磁切换单元包括与多个进液口一一对应的多个电磁阀,多个电磁阀中的每一个包括电磁铁(包括固定铁芯306和电磁线圈305),电磁铁内限定有开口的通道;可动铁芯307,可动铁芯307可移动地设在通道内;和弹簧309,弹簧309一端抵靠通道的壁面且弹簧309的另一端抵靠可动铁芯307的一端以向另一方向常推动可动铁芯307的一端封闭对应的进液口。且其相应的具体结构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实现液体洗涤剂投放装置中不同洗涤剂进液口和出液口的切换连通,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将电磁切换单元与中转盒设置为上下位置关系,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通道的开口设置向下、铁芯上下移动、弹簧上端抵靠通道的顶壁且下端抵靠铁芯的上端以向下推动铁芯的下端封闭对应的进液口。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包括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自动投放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并公开了洗涤桶50,投放泵30的排出口32与洗涤桶50相连(参见附图1),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一个存放洗涤液、进水等的腔体,即未公开本申请所描述的中转盒。(2)本申请中的电磁结构的设置方向与对比文件2不相同。(3)本申请中设置的冲洗支路与对比文件1和2不相同:首先,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中转盒,因而不可能存在“中转盒上设有进水口”的特征,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进水口25只能连通连接槽;其次,对比文件2中设置了复杂的冲洗水路进行冲洗,进而导致电磁阀结构复杂,且洗涤剂容易进入电磁结构内。而本申请结构简单,且洗涤剂是从下面进入到中转盒、电磁结构设在中转盒的上方、投放泵为抽吸式、洗涤剂存在重力,结合这些特点,洗涤剂会很容易地被投放,而不容易在电磁结构内存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2]段,图1-4)公开了一种洗衣机用洗涤剂自动投放组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切换单元为电磁切换单元,电磁切换单元包括与多个进液口一一对应的多个电磁阀,并具体限定了电磁阀所包含的部件。而对比文件1的切换单元为由固定阀片220、转动阀片230和驱动器240构成的电动阀。基于上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启闭动作时间较短、尺寸较小、能用交/直流电的切换单元来实现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的功能。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3]、[0050]-[0055]段,图1、5)公开了一种液体洗涤剂投放装置,其给出了可以采用多个电磁阀来实现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切换单元的性能,例如使启闭动作时间更短等,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磁阀式的切换单元来实现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的功能。进而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多个电磁阀及其具体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阀体210上来替换原本的电动式阀门。关于电磁阀的设置方式,公知常识性证据1(《核动力装置阀门》,陆培文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参见311-312页,图7-55、7-56)例举了两种电磁阀的设置方式,均为上下式布置,即铁芯在通道内上下移动,且阀的开口向下。可见,此种布置方式是本领域中的常规做法,且此种铁芯上下方向布置的方式能够通过弹簧和铁芯自身重力实现常闭状态,相比于横向设置时仅靠弹簧的弹性推动铁芯封堵流道来说,稳定性更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上下布置方式来设置电磁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并限定了其包括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自动投放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洗涤桶和自动投放系统的洗衣机。同时,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中转盒,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采用单泵投放多种洗涤剂的新结构;(2)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电磁线圈305、固定铁芯306、可动铁芯307、活塞帽308以及弹簧309,但其结构需要与吸引发生器的结构相结合,且洗涤剂的投放与进水过程也相关联,二者不可分割。(3)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明确记载采用泵投放洗涤剂会出现泄漏、投放不准确、噪声大等问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本申请相反的教导(不使用泵),因此不会只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电磁线圈305、固定铁芯306、可动铁芯307、活塞帽308以及弹簧309”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4)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得到的结构是吸引发生器与电磁阀的组合结构,这与本申请的“中转盒、电磁切换单元”结构明显不相同。本申请通过将电磁切换单元和中转盒连接设置,通过将二者组装达到电磁转向阀的功能,控制方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第1-5页;于2017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洗衣机的自动投放系统(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2]段,图1-4)公开了一种洗衣机用洗涤剂自动投放组件,其包括:洗涤剂容器10,其内部包括多个彼此独立的洗涤剂腔室;转向阀20,其上设有一个出液口21和多个分别与出液口21相连接的进液口,每个进液口与一个洗涤剂腔室连通,即每一个进液口与一种洗涤剂相对应;投放泵30,具有吸入口31和排出口32,投放泵的吸入口31与一个出液口21相连;使用中,转向阀20可根据指令控制出液口21与选定的进液口相连通,此时其余的多个进液口则与出液口21处于断开状态(相当于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
对比文件1中的洗涤剂容器10、洗涤剂腔室、吸入口31、排出口32依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洗涤剂存储盒、洗涤剂存储腔室、进口、出口。
对于中转盒的含义,其并非本领域的专业技术术语,不具备公认的技术含义,属于自造词,因此其保护范围的界定应依据其自身的命名方式(即具有中转功能的盒体)以及权利要求书中对其的限定来确定。权利要求1中涉及中转盒的表述包括有“所述中转盒(20)具有多个进液口(21,22)和一个出液口(23),所述洗涤剂存储盒与所述中转盒连通且所述多个进液口与所述多个洗涤剂存储腔室一一对应”、“冲洗支路,所述中转盒上还设有进水口,所述冲洗支路的输出端与所述进水口相连”。对比来看,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7]-[0043]、[0054]-[0064]、[0069]段,图1-3)所公开的转向阀20包括有阀体210,阀体210上设有一个出液口21、多个进液口,每个进液口与一个洗涤剂腔室连通,即每一个进液口与一种洗涤剂相对应。洗涤剂的流通路径为从洗涤剂容器10,流经阀体210内部,被投放泵抽吸进入洗涤桶50内(即阀体210具有中转洗涤剂的作用),并且,通过安装在阀体210上的固定阀片220、转动阀片230和驱动器240(由电机提供驱动力)共同作用,可以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 [0048]、[0050]段,图1):洗涤剂投放组件还包括与水源相连通的进水阀40,阀体210上设有一个与进水阀40相连通的进水口25(相当于中转盒上设有进水口),当进水口25与出液口21连通后,清水会通过投放泵的抽吸至洗涤剂投放通道内,以便对洗涤剂投放通道进行清洗。综上可知,阀体210具有中转作用,且其与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中转盒的具体结构相同,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中转盒。而安装在阀体210上的固定阀片220、转动阀片230和驱动器240共同作用,实现了上述的切换功能,相当于切换单元。进水阀40及连通进水阀40和进水口25的输水管路构成了冲洗支路,冲洗支路的输出端与进水口25相连,从而进行冲洗操作。阀体210与切换单元构成了转向阀。
由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切换单元为电磁切换单元,电磁切换单元包括与多个进液口一一对应的多个电磁阀,并具体限定了电磁阀所包含的部件。而对比文件1的切换单元为由固定阀片220、转动阀片230和驱动器240构成的电动阀。
本申请的电磁切换单元与对比文件1的电动式切换单元均能实现可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即功能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本质区别在于选择了不同类型的阀门来实现上述功能。本领域公知的是,电磁阀与电动阀相比,具有启闭动作时间较短、尺寸较小、能用交/直流电的优点(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311页)。由此,基于上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启闭动作时间较短、尺寸较小、能用交/直流电的切换单元来实现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的功能。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3]、[0050]-[0055]段,图1、5)公开了一种液体洗涤剂投放装置,其包括冲洗阀3,冲洗阀3包括有固定铁芯306、电磁线圈305(二者构成电磁铁),电磁线圈305套设在导管311外,导管内后部设有固定铁芯306(导管311和固定铁芯限定出了电磁铁内的通道);可动铁芯307(即铁芯),其可在通道内移动;弹簧309,设置在可动铁芯307与固定铁芯306之间(结合图5,即公开了弹簧的一端抵靠通道顶壁,另一端抵靠铁芯以常推动铁芯封闭对应的进液口)。电磁线圈305通电时,可动铁芯307被吸引向固定铁芯306方向移动,进液口与出液口连通,洗涤剂从进液口303流入,并经过出液口流出。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需要投放两种及以上添加剂时,可以设置2个或者以上的电磁阀门,同时结合图5可以看出,当设置2个电磁阀门时,对应的进液口为2个(即进液口与电磁阀门一一对应),出液口仍为1个。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多个电磁阀一一对应多个进液口,且进液口与一个出液口连通来实现供应多种洗涤剂的手段,并具体公开了电磁阀的组成部件。同时,上述多个电磁阀分别具有独立的电磁铁、铁芯等功能构件,每个电磁阀可单独被驱动,因此结构上决定了能够实现选择性的驱动其中一个电磁阀以供应所选定的一种洗涤剂的功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采用多个电磁阀来实现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的启示。且本领域公知电磁阀相比于电动阀,具有启闭动作时间较短等优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切换单元的性能,例如使启闭动作时间更短等,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磁阀式的切换单元来实现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的功能。进而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多个电磁阀及其具体结构以及与进液口和出液口的连通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阀体210上来替换原本的电动式阀门。关于电磁阀的设置方式,公知常识性证据1(参见311-312页,图7-55、7-56)例举了两种电磁阀的设置方式,均为上下式布置,即铁芯在通道内上下移动,且阀的开口向下。可见,此种布置方式是本领域中的常规做法,且此种铁芯上下方向布置的方式能够通过弹簧和铁芯自身重力实现常闭状态,相比于横向设置时仅靠弹簧的弹性推动铁芯封堵流道来说,稳定性更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上下布置方式来设置电磁阀。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电磁阀的结构,对比文件2还具体公开了电磁阀的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附图5):电磁阀的可动铁芯307的前端与对应的进液口之间设有活塞帽308(相当于密封垫),同时在电磁阀采用上下方向布置的前提下,则可动铁芯307的前端即为可动铁芯的下端。同时,公知常识性证据1记载有“启闭件采用橡胶密封”(参见第311页倒数第5行),可见,橡胶密封垫为本领域常见的密封垫形式。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冲洗支路上设有进水阀,如上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特征(参见说明书第 [0048]、[0050]段,图1)。
因此,在权利要求2-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并限定了其包括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自动投放系统。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图1)洗涤剂投放组件的投放泵30的排出口32通过管路与洗涤桶50相连,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洗涤桶和自动投放系统的洗衣机。同时,基于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关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中转盒的评述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分析,请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此处不赘述;(2)关于对比文件2中洗涤剂投放装置的工作原理,其说明书第[0039]段记载有:“吸引发生器4的吸引口404经连接流量传感器6后与冲洗阀出水咀302连通,使吸引发生器产生的负压传递至冲洗阀的阀腔3014,冲洗阀3的电磁线圈305通电时,可动铁芯307被吸引向固定铁芯306方向移动,进液阀门304 打开,吸引发生器4产生的吸引力会把洗涤液槽里的洗涤液抽出,流经冲洗阀的阀腔,与吸引发生器的水流合并流入到水盒中去”。也就是说,吸引发生器4的作用在于对冲洗阀内的流体产生吸引作用,进而输送流体,该作用与其他抽吸装置(例如泵)并无不同,并非不可替换,而从结构上来看,吸引发生器的吸引口404与冲洗阀的出水咀302连通,即冲洗阀的出口连接吸引发生器的入口,此即为抽吸装置与阀部件的一般连接方式,二者并不会因为结构干涉而不可分割。而由于吸引发生器产生负压的方式是依靠水流通过,因此可使得洗涤剂与水流合并汇入水盒中,也即水流的引入是吸引发生器的吸引原理而导致的,同时水流并非必须引入,因此当采用其他抽吸装置(例如泵)时,也可不考虑引入水流。综上,冲洗阀需要与抽吸装置配合工作投放洗涤剂,但该抽吸装置并不必须为吸引发生器,也可为泵等其他抽吸装置,因此,在将冲洗阀的相应结构引入对比文件1时,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存在与吸引发生器作用相同的投放泵,也就不必考虑将吸引发生器一并引入。(3)首先,对比文件1是通过泵和电动阀配合来实现洗涤剂的供应,对比文件2是通过吸引发生器和电磁阀配合来实现洗涤剂的供应,即采用不同的动力模块与不同的阀组件组合,而动力模块和阀组件均为具有独立功能的模块,选用何种动力模块并不影响阀组件本身功能的实现,不同的动力模块和阀组件可自由组合,并非不可分割。因此,在对比文件1存在由于电动阀本身的结构所导致的尺寸偏大等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中所要寻找的是能够解决该问题的具有相同的选择性供液作用的其他类型的阀,对于该阀与何种动力模块配合使用并不在考虑的范围内,同时对比文件2也提供了能够实现选择性供液的作用相同的电磁阀组件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2存在结合启示。其次,电磁阀作为具有独立功能的阀组件,能够根据需要与其他动力模块组合使用,即电磁阀与吸引发生器并非不可分割,且电磁阀与提供驱动洗涤剂流动动力的泵进行组合,是本领域常见的泵、阀组合方式,因此将电磁阀引入对比文件1中也不存在技术障碍。第三,作为动力模块,泵和吸引发生器各有优缺点,例如吸引发生器噪声小但结构复杂,而泵与阀组合结构更简单但噪音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的侧重点进行选用,并非对比文件2给出了电磁阀一定不能与泵配合使用的相反启示,事实上,泵阀组合是常见的引流方式。(4)如上所述,由对比文件2所获得的启示是采用电磁阀实现选择性地将多个进液口中的其中一个与一个出液口连通,而吸引发生器作为抽吸结构,其作用与对比文件1中的投放泵30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具有投放泵来用于抽吸洗涤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需要同时引入吸引发生器,而是可仅将对比文件2中的电磁阀与对比文件1中的中转盒相结合,进而配合投放泵实现单泵投放多种洗涤剂的功能。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申请求人如对本审查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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