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生产饲料级低聚木糖的膜过滤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35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486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22028.9
申请日:2014-11-07
复审请求人:宜宾雅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文英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韩世炜
国际分类号:C12P19/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简单变换或重新组合即可获得的,且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22028.9,名称为“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生产饲料级低聚木糖的膜过滤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宜宾雅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7日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3段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生产饲料级低聚木糖的膜过滤工艺,其特征在于:具体工艺步骤如下:
A、膜浓缩
粘胶纤维生产的压榨液先经预过滤除去大颗粒杂质,透过液经纳滤膜循环浓缩2-4次,最后一次的浓缩液进入扩散渗析阳离子交换膜堆,所得浓缩液即为压榨液的浓缩液;所述的纳滤膜循环浓缩2-4次,在每次过滤前,料液都经加水稀释后进入纳滤膜;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200-400,每次纳滤膜过滤前,加水稀释的量为原料液体积的1倍,过滤得到的浓缩液体积与原料液体积相同,所述的透过液含碱200-300g/l,含半纤40-80g/l,经纳滤膜循环浓缩后,得到浓缩液含碱12-75g/l,含半纤40-80g/l;所述扩散渗析浓缩液中含碱2-4g/l,含半纤40-80g/l;扩散渗析使用的膜为多张阳离子交换膜,阳离子交换膜之间的距离是0.4-0.9mm;纳滤膜处理的温度为40-60℃,扩散渗析的温度为15-45℃;纳滤膜的过膜压差为3-4bar,扩散渗析的过膜压差为0.3-0.8bar;料液在纳滤膜中的流量为25-40m3/h,在扩散渗析过程中的流量为2-20mm/s;纳滤膜的单支过滤面积是26.8m2,扩散渗析阳离子交换膜的单支过滤面积是一个膜堆50m2;
B、提取半纤
将压榨碱液的浓缩液加入盐酸中和,使pH值为4-5,得到半纤液体;
C、酶解
在半纤液体中加入复合酶,发生酶解反应得到酶解液;复合酶为木聚糖酶、纤维素酶和果胶酶,比例为3:2:1;所述酶解反应的酶解时间为0.5-2h,温度为50-60℃,酶解反应的pH值为4-5;所述酶解反应的加酶量为0.5-1.5%;
D、提纯
酶解液经陶瓷膜过滤,陶瓷膜的截留分子量为800-1500;透过液进入纳滤膜脱盐,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100-200,纳滤膜的过膜压差为3-4bar,温度为30-40℃,单支过滤面积是26.8m2,纳滤膜浓缩前的料液体积为浓缩液体积的10-15倍;所得浓缩液即为低聚木糖的纯化液,再经蒸发、烘干得到饲料级低聚木糖。”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CN104099431A,公开日2014年10月15日)公开了一种从粘胶化纤压榨碱液中提取木糖的方法,包括通过膜浓缩获得低碱浓,高半纤的浓缩液,再通过酸水解、提纯步骤最终获得木糖产品(参见对比文件2中说明书实施例1)。权利要求1与其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通过复合酶解获得终产品为饲料级的低聚木糖;(2)膜浓缩、提纯的具体步骤有所差异。基于此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粘胶纤维压榨碱液原料的另一种木糖类期望产物的具体膜过滤工艺。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3(“复合酶解蔗渣木聚糖制备低聚木糖的研究”,何亮亮,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I辑,第2期,公开日期:2013年2月15日)给出了在木聚糖酶中添加纤维素酶、果胶酶进行复配对于蔗糖木聚糖碱提液降解制备低聚木糖的启示;而根据酶的底物构成及酶解效果,通过本领域常规方法也容易确定出复合酶的比例、添加量、酶解温度和时间,而不同的酶具有不同的最适pH值,根据复合酶固有的特性在酶解前采用酸中和呈碱性的浓缩液(而得到半纤液体)以适应酶解pH值要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达到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针对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纳滤膜和扩散渗析阳离子交换膜堆的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膜的特性和成本,将渗析阳离子交换膜与一般的纳滤膜配合使用,相应的参数以及提纯的步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采用常规技术手段可以选择或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提交了实验数据,用于证明浓缩液中碱含量达到2-4g/l能够提高木糖纯度和木糖得率。同时认为,(1)对比文件2是通过酸解来获得木糖,而本发明采用特定的酶、以特定的比例组合成复合酶进行酶解制备低聚木糖。对比文件3公开了酶解获得木糖的内容,但并不是复合酶就一定比单一酶的效果好,对比文件3无法给出本发明采用复合酶进行酶解的技术启示,也无法与对比文件2结合。(3)本发明的工艺参数体系中的工艺参数都不是独立存在的,相互之间作用和配合,并不是有限次试验能够得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3中提及采用本申请所述复合酶(木聚糖酶、纤维素酶和果胶酶)进行复配对于蔗糖木聚糖碱提液降解制备低聚木糖效果不显著,但并非给出了选用该复合酶的相反教导,也并非是明确否决了这种复配方式,只是在对比文件3所述的原料和实验条件下,该复合酶的酶解效果不显著。一方面,对比文件3已经明确公开了采用木聚糖酶、纤维素酶和果胶酶的组合进行复合酶解的技术方案;另一方面,对比文件3中采用的原料物质与本申请中并不完全相同,但其同为富含纤维素或半纤维素的原料物质,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原料物质之间的差异,采用对比文件3给出的复合酶组合进行筛选试验,即有动机尝试对对比文件2进行改进,并相应将缺点较多的酸水解法替换为更适合获得常规的饲料级低聚木糖的复合酶解法,同时采用对比文件3中所述的多种复合酶组合方案进行酶解,其与对比文件3的公开内容并不矛盾,同时,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其也并不必然只能按照对比文件3给出的在其设定条件下的优选方式进行应用;实际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具备多种活性的低聚木糖作为期望产物,通过常规实验调整优化,从而确定出具体的木聚糖酶、纤维素酶和果胶酶的组合,达到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同时本申请说明书也并未给出实验数据等具体证据来证明其确实达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低聚木糖盐分低,纯度高,工艺运行效率高,适应于大规模生产”等效果,也是根据所述工艺条件的选择,可以合理预期;本申请所述的电导率和灼烧残渣比例等也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可预期范围。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通过复合酶解获得终产品为饲料级的低聚木糖;(2)膜浓缩、提纯的具体步骤有所差异。由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生产低聚木糖的替代方法。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3给出了木聚糖酶中添加纤维素酶、果胶酶进行复配用于蔗糖木聚糖碱提液降解制备低聚木糖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的制备工艺进行改进,以制备多种活性的低聚木糖作为期望产物,并相应将缺点较多的酸水解法替换为更适合获得常规的饲料级低聚木糖的复合酶解法,同时选用在木聚糖酶中添加纤维素酶、果胶酶进行复配的方式进行具体的复合酶解;而且根据酶的底物构成及酶解效果,通过本领域常规的响应面试验方法也容易确定出复合酶的比例、添加量、酶解温度等参数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达到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针对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纳滤膜和扩散渗析阳离子交换膜堆的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膜的特性和成本,将渗析阳离子交换膜与一般的纳滤膜配合使用,相应的参数以及提纯的步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采用常规技术手段可以选择或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仅提交了实验数据,从内容上看,缺少实验人、实验机构、实验来源、步骤、条件、操作方法等信息,从证据形式看,该数据也并不满足实验证据的形式要求,从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和验证其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其次,此系列的多个申请涉及的实验采用的是不同的实验方法和条件,体现在目标产物、膜浓缩和提纯步骤均有所不同,但在不同申请中所补交的实验数据竟然完全相同,上述违背本领域常识的实验结果也会更加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对补交实验数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对于上述数据所欲证明的技术效果,即“浓缩液中碱含量达到2-4g/l能够提高木糖纯度和木糖得率”,上述系列申请仅在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主张了“最终浓缩液中含碱2-4g/l,含半纤40-80g/l,实现了低碱浓,高半纤”,但未公开任何相关的具体内容,在实施例中也从未记载过与木糖得率等有关的任何数据以及给出体现碱含量与木糖纯度和得率的关系的相关证据,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申请日时的申请文件,根据上述系列申请公开的信息以及现有技术,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具有浓缩液中碱含量达到2-4g/l能够提高木糖纯度和木糖得率的技术效果,因此,即便在后提交了这样的数据,但合议组对该数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复审请求人据此主张的技术效果也不能作为本系列申请技术方案创造性审查的事实依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附件1(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川经信鉴字【2018】034号,2018年8月31日鉴定,复印件共8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工艺过程和达到的技术效果都不同;对比文件3证明复合酶的效果并一定比单一酶的效果好,其唯一给出的启示是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尝试复合酶的组合,但要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方案,则需要结合酶的配比、工艺的参数等多方因素,并不是进行有限次实验就能得到的。(2)本申请公开了一种可生产满足企业标准的饲料级低聚木糖的方法,虽然本申请四个实施例的数据与其他申请的实施例的实验结果相同,正是证明其满足相应标准而提出的生产工艺,并不应该对其技术效果产生怀疑。(3)本申请及相关申请是基于企业自身发展及后续产品维权而进行专利布局后提出的系列申请,该申请涉及的项目不仅获得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证书,且该申请涉及的电渗析工艺已经实现产业转化并实际投入运行和销售(参见附件1)。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11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3段,2017年1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简单变换或重新组合即可获得的,且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制备饲料级低聚木糖的膜过滤工艺,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经过纳滤膜浓缩2-4次→阳离子交换膜→盐酸中和提半纤→复合酶酶解→陶瓷膜过滤纳滤膜脱盐→蒸发烘干获得饲料级低聚木糖。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从粘胶化纤压榨碱液中提取木糖的方法,所述方法具体包括以下步骤(参见对比文件2中说明书实施例1):
1)预过滤:将压榨碱液(碱浓度为100g/l,半纤维素浓度为50g/l)于40-50℃下经板框分离和微孔过滤,将压榨碱液中粒度大于40微米的杂质(即大颗粒杂质)滤除,过滤,滤液为预浓缩液;经过此步骤,把压榨碱液中的大分子固形物杂质滤除,预浓缩液中约含有80 g/l的半纤维素(即半纤维素浓度提高);
2)循环浓缩:将预浓缩液经纳滤膜过滤,滤出的净碱液返回生产中循环利用,截留液加水稀释再经纳滤膜设备过滤,滤出的净碱液收集回用,被截留液继续加水稀释和经纳滤膜过滤,反复此操作,直至滤出的碱液中碱浓度小于等于50g/l时(即碱液浓度降低),停止过滤,得浓缩液……;
3)酸析水解:于浓缩液中加入31%(v/v)的盐酸,调节溶液PH至3-4,静置60min,此时木质素由溶解态转化为悬浮态,过滤,滤液于110℃,PH3-4下水解3H,此时,半纤维素水解为木糖、葡萄糖及杂质等,得水解液(即将压榨碱液的浓缩液加酸中和,得到半纤液体);
4)中和脱酸:向水解液中加入NaOH至中性,得脱酸水解液;加入NaOH除去水解液中的盐酸,脱去对木糖结晶不利的因素;
5)脱色:向脱酸水解液加入其重量0.5-2%的活性炭,在60-80℃下搅拌进行脱色处理30-60 min,去除色素胶和含氮物,得到色度为10-15°的脱色脱酸水解液;
6)一次结晶提纯:……;
7)离子交换:将滤液依次通过酸性H型阳树脂、碱性OH型阴树脂,离子交换温度为30-40℃,得净化液;净化液中木糖的纯度可达95-97%,使木糖溶液呈无色透明状;
8)二次结晶提纯:……;
9)精制:将粗产品压入结晶机,当降温至60-65℃时,于粗产品中加入木糖晶种,慢慢搅拌助晶,然后以每小时5-10℃降温至室温,此时不断有结晶体析出,过滤,取结晶体,于75-80℃,真空度0.08 Mpa下,干燥时间2h(相当于蒸发、烘干),得到木糖成品;目标产物,经过紫外光谱和红外光谱确证结构所得成品为木糖,成品中水分<5.0%,总固形物中木糖纯度>95%。
可见,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生产木糖类产品的膜过滤工艺,通过膜浓缩获得低碱浓,高半纤的浓缩液,再通过酸水解、提纯步骤最终获得木糖产品。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进行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通过复合酶解获得终产品为饲料级的低聚木糖;(2)膜浓缩、提纯的具体步骤有所差异。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生产低聚木糖的替代方法。
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碱法提取甘蔗渣中木聚糖,继而采用复合酶解蔗渣木聚糖制备低聚木糖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低聚木糖具有一些独特的生理功效,包括促进双歧杆菌增殖、钙吸收、抵抗龋齿、防便秘、降低血压、降低胆固醇含量等;低聚木糖最先是用化学降解的方法来生产的,如采用硫酸的稀酸部分水解木聚糖获得低聚木糖,然而酸水解法有其缺点,对于设备要求需要耐酸、耐热、耐压,且反应过程酸水解的速度较快,这就导致低聚木糖过度水解生成木糖;酶法则具有原料来源广泛、反应条件温和,得到低聚木糖产品生理活性相较一般低聚木糖高等优点;论文研究了复合酶解蔗渣木糖酶制备低聚木糖的工艺,由于蔗渣木聚糖原料的特殊化学结构及其纤维素与各种多糖之间的结合,单纯使用木聚糖酶降解会导致生物转化率偏低等问题;蔗渣中的主要多糖为纤维素、半纤维素及木质素,果胶类物质含量很低,通过混料试验设计发现在木聚糖酶中添加纤维素酶、果胶酶进行复配对于蔗糖木聚糖碱提液降解制备低聚木糖效果不显著,但木聚糖酶A、木聚糖酶B及α-L-阿拉伯糖苷酶的复合则可以增加低聚木糖得率。(参见对比文件3中摘要部分,第5-7页第1.1.3节,及第40-49页第四章内容)
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的制备工艺进行改进,以具备多种活性的低聚木糖作为期望产物,并相应将缺点较多的酸水解法替换为更适合获得常规的饲料级低聚木糖的复合酶解法,同时选用在木聚糖酶中添加纤维素酶、果胶酶进行复配的方式进行具体的复合酶解;而且根据酶的底物构成及酶解效果,通过本领域常规的响应面试验方法也容易确定出复合酶的比例、添加量、酶解温度和时间,而不同的酶具有不同的最适pH值,根据复合酶固有的特性在酶解前采用酸中和呈碱性的浓缩液(而得到半纤液体)以适应酶解pH值要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达到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针对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纳滤膜和扩散渗析阳离子交换膜堆的特性,其中扩散渗析阳离子交换膜利用半透膜或选择透过性离子交换膜使溶液中的溶质由高浓度一侧通过膜向低浓度一侧迁移,纳滤除了截留筛分之外,由于纳滤膜的表面分离层由聚电解质构成,对离子有静电相互作用,因而对无机盐有一定截留率。因而在对比文件2已公开通过预过滤和纳滤膜循环过滤步骤获得膜浓缩液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膜的特性和成本,将扩散渗析阳离子交换膜与一般的纳滤膜配合使用,纳滤膜处理的次数(即循环浓缩次数)通过常规的单因素、正交试验可常规调整,在纳滤前将透过液加水稀释也是膜过滤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涉及的纳滤膜截留分子量、加水稀释量、加水方式、含碱/半纤浓度效果等,上述工艺细节的调整均属于膜分离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根据每种膜的固有特性及期望产物的需求进行选择,参数亦在常规范围内;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通过膜浓缩后均获得低碱浓,高半纤的浓缩液,即本申请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当所期望产物为饲料级低聚木糖时,也可根据产物的纯度要求,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蒸发、烘干步骤之前添加陶瓷膜过滤和纳滤膜脱盐的常规纯化方式,并略去对比文件2中所述的结晶步骤。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结合常规扩散渗析阳离子交换膜浓缩的常规工艺以及浓缩液要求,可常规选择交换膜数量,同时通过常规试验调整优化,不难确定出膜距离等具体参数,达到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纳滤膜和扩散渗析阳离子交换膜实际的过滤浓缩效果及相应要求,结合其各自的常规操作参数,通过常规试验调整可确定出纳滤膜和扩散渗析阳离子交换膜的过滤温度、过滤压差、流量及单支过滤面积等参数,达到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对比文件3也启示了可采用木聚糖酶中添加纤维素酶、果胶酶进行复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酶的底物构成及酶解效果,通过本领域常规的响应面试验方法确定复合酶的比例、添加量、酶解温度和时间,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产品纯度要求以及提纯效果,可通过常规试验调整而确定出纳滤膜和陶瓷膜的截留分子量范围,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出相应的纳滤膜过膜压差、温度、单支过滤面积、以及浓缩前的料液体积,达到的效果也可以合理预期。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生产木糖类产品的工艺,通过采用纳滤膜进行循环过滤,同样获得的是一种低碱浓,高半纤的浓缩液,再通过酸水解、提纯步骤最终获得木糖产品,即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具有相同的技术构思。对比文件3明确给出了采用复合酶解的方法提高纤维素原料生产低聚木糖产量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3中提及采用本申请所述复合酶(木聚糖酶、纤维素酶和果胶酶)进行复配对于蔗糖木聚糖碱提液降解制备低聚木糖效果不显著,但并非给出了选用该复合酶的相反教导,也并非是明确否决了这种复配方式,只是在对比文件3所述的原料和实验条件下,该复合酶的酶解效果不显著。一方面,对比文件3已经明确公开了采用木聚糖酶、纤维素酶和果胶酶的组合进行复合酶解的技术方案;另一方面,对比文件3中采用的原料物质与本申请中并不完全相同,但其同为富含纤维素或半纤维素的原料物质,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原料物质之间的差异,采用对比文件3给出的复合酶组合进行筛选试验,即有动机尝试对对比文件2进行改进,并相应将缺点较多的酸水解法替换为更适合获得常规的饲料级低聚木糖的复合酶解法,同时采用对比文件3中所述的多种复合酶组合方案进行酶解,其与对比文件3的公开内容并不矛盾,同时,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其也并不必然只能按照对比文件3给出的在其设定条件下的优选方式进行应用;实际上,基于上述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具备多种活性的低聚木糖作为期望产物,通过常规实验调整优化,从而确定出具体的木聚糖酶、纤维素酶和果胶酶的组合,也是不难做到的,达到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同时本申请说明书也并未给出实验数据等具体证据来证明其确实达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合议组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还驳回了申请号为201410621980.7(下称807号申请)、201410622093.1(下称931号申请)、201410622262.1(下称621号申请)等涉及同一申请人/复审请求人的3件系列申请,同一申请人/复审请求人同日提交的另外2件申请(申请号分别为201410622134.7 和201410622190.0)以及同日由宜宾丝丽雅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11件申请(申请号分别为201410622100.8、201410622029.3、201410622287.1、201410622263.6、201410622170.3、201410622157.8、201410622092.7、201410622179.4、201410622058.X、201410622133.2和201410622094.6)的申请文件中主张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均为“得到的低聚木糖或木糖醇盐分低、纯度高,工艺运行效率高,适应于大规模生产”。所述17件申请在最后四个实施例中分别记载了得到的低聚木糖或木糖醇的电导率和灼烧残渣,用于证明所得产品盐分低、纯度高,但每一件申请的实验结果完全相同,均为电导率8500μs/cm,灼烧残渣4%;电导率9000μs/cm,灼烧残渣5%;电导率10000μs/cm,灼烧残渣6%;电导率8000μs/cm,灼烧残渣3%。然而,所述不同申请所对应的实施例采用的实验方法、实验条件并不相同,具体体现在目标产物、浓缩方式、提纯步骤和具体工艺参数等均有所不同。另外,所述相同的实验数据是具体的数值,即使是为了满足相应的企业标准,也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上述违背本领域常识的实验结果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对实验结果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3)复审请求人认为所述系列申请是基于企业自身发展及后续产品维权而进行专利布局后提出的,但所述系列申请必须满足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才能授予专利权,即必须具备创造性。创造性条款的审查需要客观衡量发明的技术贡献和创新程度。一项改进发明要想获得专利独占权必须具有足够的高度,对于通过“简单替换或拼凑”就同一主题撰写出的专利申请而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简单变换或重新组合即可实现,如若将这些专利申请授予权利,则无法真正实现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另外,附件1是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书,其中并未记载具体的技术方案,而且此类鉴定并非是依据专利法作出的结论,不能证明本发明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2 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5.0%,总固形物中木糖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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