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微米钡镁铝酸盐,其制备方法及其作为发光材料的用途-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亚微米钡镁铝酸盐,其制备方法及其作为发光材料的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03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49057
优先权日:2008-03-18
申请(专利)号:201610107576.7
申请日:2009-03-10
复审请求人:罗地亚管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雪娇
合议组组长:肖鹏
参审员:张丹
国际分类号:C09K11/7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07576.7,名称为“亚微米钡镁铝酸盐,其制备方法及其作为发光材料的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罗地亚管理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03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3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80109669.1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即第[0001]-[0221]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钡镁铝酸盐,其特征在于,它为平均尺寸为80~200nm的单晶颗粒在液相中的悬浮液的形式。
2. 权利要求1的铝酸盐,其特征在于,该颗粒具有100~200nm的平均尺寸。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酸盐,其特征在于,该颗粒具有至多0.7的分布指数,其中所述分布指数是下述比率:
σ/m=(d84-d16)/2d50,
其中:
d84是84%的颗粒具有小于d84的直径的颗粒直径;
d16是16%的颗粒具有小于d16的直径的颗粒直径;且
d50是颗粒的平均直径。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酸盐,其特征在于,它以纯相的形式结晶。
5. 权利要求1~4之一项所述的铝酸盐,其特征在于,它符合式(I):
a(Ba1-dM1dO).b(Mg1-eM2eO).c(Al2O3),
其中
M1表示稀土元素;
M2表示锌、锰或钴;
a、b、c、d和e满足下面的关系:
0.25≤a≤2;
0<>
3≤c≤9;
0≤d≤0.4;以及
0≤e≤0.6。
6. 权利要求5所述的铝酸盐,其特征在于,M1表示钆、铽、钇、镱、铕、钕或镝。
7. 权利要求5所述的铝酸盐,其特征在于,它符合上述式(I),其中
a=b=1且c=5;或者
a=b=1且c=7;或者
a=1、b=2且c=8。
8. 用于制备权利要求1~7之一项所述的铝酸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下述步骤:
-形成液体混合物,该液体混合物包含铝酸盐组合物中的铝化合物以及其它元素的化合物;
-将所述混合物雾化干燥;
-煅烧干燥的产物;并且
-对煅烧后的产物进行湿法研磨操作。
9. 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为铝化合物,使用这种元素的溶胶。
10. 权利要求8和9之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硝酸盐作为
铝化合物、以及
上述元素的化合物。
11. 发光器件,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下述的铝酸盐,或者它通过使用下述的铝酸盐来生产:该铝酸盐是
权利要求1~7之一项所述的铝酸盐、或者
通过权利要求8~10之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得的铝酸盐。
12. 等离子体系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下述的铝酸盐,或者它通过使用下述的铝酸盐来生产:该铝酸盐是
权利要求1~7之一项所述的铝酸盐、或者
通过权利要求8~10之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得的铝酸盐。
13. 汞蒸气灯,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下述的铝酸盐,或者它通过使用下述的铝酸盐来生产:该铝酸盐是
权利要求1~7之一项所述的铝酸盐、或者
通过权利要求8~10之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得的铝酸盐。
14. 发光材料,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下述的铝酸盐,或者它通过使用下述的铝酸盐来生产:该铝酸盐是
权利要求1~7之一项所述的铝酸盐、或者
通过权利要求8~10之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得的铝酸盐。
15. 权利要求14所述的材料,其特征在于
它是透明的,并且
上述的铝酸盐的平均尺寸为100nm~200nm。
16. 发光系统,其特征在于它
包含权利要求14和15之任一项所述的材料,并且还
包含激发源。”
驳回决定引用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07246873A,公开日为2007年09月27日;
对比文件2:US2003203205A1,公开日为2003年10月30日。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通过湿法研磨分散颗粒获得悬浮液,因此无法认定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颗粒与对比文件1的微粒具有不同的结晶形态。推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钡镁铝酸盐的结晶形态相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颗粒平均尺寸在80-200nm,对比文件1为240nm。为了提高悬浮液的稳定性,减小悬浮颗粒的粒径大小是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改变研磨的工艺参数容易实现对颗粒粒径大小的控制。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铝酸盐的参数不同;(2)形成液体混合物,该液体混合物包括铝化合物以及其它元素的化合物;(3)将所述混合物雾化干燥;(4)煅烧干燥的产物。该些区别特征共同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所述铝酸盐。对于(1),参见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对于(2)-(4),对比文件2公开了铕掺杂钡镁铝酸盐的制备方法(第44页第0447-0451段):将Eu(NO3)3·6H2O,Ba(NO3)2,Al(NO3)3·9H2O,Mg(NO3)3·XH2O前驱体溶于去离子水形成前驱体溶液(相当于权利要求8所述的形成液体混合物,该液体混合物包括铝化合物以及其它元素的化合物);然后放在反应室里反应,形成气溶胶(包括了权利要求8所述的将混合物雾化的步骤);在还原气氛下将气溶胶放在炉子里加热煅烧(相当于权利要求8所述的煅烧干燥的产物)。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荧光体粒子的制备方法可以为喷雾热分解法(参见说明书第41段,其包括了权利要求8所述的将混合物雾化的步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属于铝酸盐发光材料领域,并且该些步骤在对比文件2中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制备铝酸盐。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该些步骤制备铝酸盐的技术启示,该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虽然对比文件1、2中均未公开喷雾后进行干燥的步骤,但是在喷雾热分解法和激光热解法中,随着温度的升高溶剂必然首先挥发,随后前驱体才发生相转变。而在雾化后进行干燥的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本申请中也没有证据表明因该步骤的引入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为了提供一种可替代的铝酸盐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2-7、9-1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罗地亚管理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没有证据证明对比文件1的颗粒是单晶的。本发明颗粒的单晶特性以及特定的颗拉尺寸不是仅仅通过湿法研磨步骤实现的,而是通过构成本发明方法的各个步骤的组合实现的。对比文件1没有暗示或建议说明颗粒是单晶的,也不能仅由于使用了湿式粉碎就推定颗粒是单晶的。②根据对比文件1实施例的记载,对比文件1的颗粒的意图是通过煅烧进行融合。对比文件1没有显示要获得稳定悬浮液的技术需求,不存在通过降低240nm的颗粒尺寸来制备稳定悬浮液的动机。③不能通过本申请实施例1-3在研磨步骤前的方法相同,仅是研磨步骤不同,而推断出“仅通过研磨工艺参数即可改变钡镁铝酸盐颗粒的大小”的一般性结论。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提供的对比数据作为回应该意见的证据可以作为衡量创造性的依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的钡镁铝酸盐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平均尺寸不同,权利要求1为80-200nm,对比文件1为240nm;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颗粒为单晶,对比文件1未公开。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证明本申请的钡镁铝酸盐悬浮液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可容易地进行处理的有益光学性能。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能够形成稳定悬浮液形式的钡镁铝酸盐颗粒。①对于平均尺寸,对比文件1公开了荧光体颗粒的平均粒径为1-500nm,优选为20nm以上,300nm以下或更小(参见说明书第57-58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制备荧光体颗粒的方法没有限制,荧光体颗粒可以通过机械研磨获得合适的平均粒径后使用,机械研磨优选湿法(参见说明书第41-42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用途,选择合适的制备方法在20-300nm粒径范围内选择和调节粒径大小,从而获得所需性能的荧光体。②对于单晶,一方面,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散在分散介质中的荧光体颗粒可以是1次粒子,1次粒子的粒径可以通过TEM观察并用XRD的测定(参见说明书第40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XRD和TEM的测量原理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1次粒子是单晶的。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荧光体粒子的制备方法可以为喷雾热解法(参见说明书第41-4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该方法并调整工艺参数可以制备所需尺寸的单晶形式的荧光体颗粒。且本申请也没有证据证明单晶形式能给发明产品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研磨后钡镁铝酸盐的相关参数不同;②权利要求8还限定了研磨前钡镁铝酸盐的具体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为购买得到。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制备一种与现有技术具有相同或类似技术效果的钡镁铝酸盐。对于①,参见前述意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调整制备工艺得到所需参数的钡镁铝酸盐。对于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备铕掺杂钡镁铝酸盐的方法(参见实施例18),虽然对比文件2使用了激光热解而非本申请的雾化干燥,但是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激光热解可以使用火焰热解法和热解法替换(参见说明书第0136段),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荧光粉颗粒可以用喷雾热解法制备(参见说明书第4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喷雾热解法起源于喷雾干燥法,其是制备超细粉体的较为新颖的方法,可分为雾化干燥过程和热解过程两段进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调整工艺,去掉进行反应的热解过程,直接雾化干燥后进行煅烧,在煅烧过程中反应,并得到所需粒径和单晶形式的钡镁铝酸盐颗粒。且本申请没有证据证明雾化干燥能给发明产品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相应的,权利要求2-7、9-16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一方面,对比文件1公开了悬浮液中的荧光体颗粒可以是1次粒子,而根据对比文件1分析得到1次粒子是单晶的。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荧光体粒子的制备方法可以为喷雾热解法,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该方法调整工艺参数可以制备所需尺寸的单晶形式的荧光体颗粒。且本申请也没有证据证明单晶形式能给发明产品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②颗粒尺寸的选择与产品用途有关,粒径过大和过小都会影响产品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用途,选择合适的制备方法在对比文件1的20-300nm粒径范围内选择和调节粒径大小,从而获得所需性能的荧光体,并得到相应的悬浮液。另外,对比文件1也记载了该悬浮液能够在数天内不发生沉淀而保持悬浮稳定性(参见说明书第0097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获得所述发光材料颗粒的稳定悬浮液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上述教导、根据具体需要调节颗粒尺寸以使悬浮液稳定。且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悬浮液都是用于进行后续使用和处理的,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对比文件1记载的制备悬浮液之后的煅烧融合制备荧光体薄膜的过程属于钡镁铝酸盐悬浮液的后续使用过程,其内容与本申请产品的性能无关,因此对比文件1涉及煅烧融合等部分的内容与本申请钡镁铝酸盐悬浮液的差异并不影响本申请创造性的判断。③首先,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复审请求人补交该证据试图证明本申请的“罗地亚途径”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标准途径”通过研磨可以得到单晶颗粒尺寸更小的钡镁铝酸盐。然而,该技术效果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现有技术除了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标准途径”,还有多种其他制备方法可以得到小尺寸的荧光体颗粒。因此,综合考虑现有技术情况及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能得到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技术效果。其次,本通知书并不涉及复审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不同途径研磨得到颗粒尺寸大小的内容,复审请求人试图通过补充实验数据证明的结论与本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没有直接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调整制备方法获得本申请粒径范围和单晶形式的产品并预期其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6项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文本,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单晶颗粒为良好分离且个体化的形式,所述颗粒使得通过TEM测量的平均值至少等于通过激光衍射技术测得的激光d50值的1/2”。
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0段公开的荧光体粒子是聚集的,使用TEM和XRD测定粒子粒径并不意味着在悬浮液中,存在的粒子本身就是单晶。②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见前文),使得“单晶”具有特定含义,TEM与XRD的测量值可以“揭示颗粒的单晶外观”和“颗粒的良好个体化”,悬浮液在宽pH值范围内稳定。因此本发明所限定的特征“单晶”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为本发明产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钡镁铝酸盐,其特征在于,它为平均尺寸为80~200nm的单晶颗粒在液相中的悬浮液的形式,其中所述单晶颗粒为良好分离且个体化的形式,所述颗粒使得通过TEM测量的平均值至少等于通过激光衍射技术测得的激光d50值的1/2。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就本申请而言,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6项权利要求)。其中,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即第[0031]段)的记载,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单晶颗粒为良好分离且个体化的形式,所述颗粒使得通过TEM测量的平均值至少等于通过激光衍射技术测得的激光d50值的1/2”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
合议组查明,该段的原始记载为“作为它们的单晶性质的结果,本发明铝酸盐颗粒为良好分离且个体化的形式。没有或很少有颗粒聚集体。通过将由激光衍射技术测量的d50与由透射电镜(TEM)获得的图象所测量的数值进行比较,可以揭示颗粒的这种良好的个体化。因而,对于通过激光衍射技术测量的d50的给定值(激光d50值),通过TEM测量的值(TEM值)为至少等于(激光d50值)/2并且(激光d50值/TEM值)之比可以为1-2。”。其中,“通过TEM测量的平均值”和“通过TEM测量的值”表述不相同,也并非代表同一个含义或同一个数值。根据整个申请文件的记载也没有涉及该值的内容,不能得出两者是同一个含义。即上述修改后的内容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无法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所做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合议组针对前次复审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相同文本作出本决定,即,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即第[0001]-[0221]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钡镁铝酸盐。对比文件1公开了直径为240nm的BAM:Eu(II)(BaMgAl10O17:Eu2 ,即本申请的钡镁铝酸盐)荧光体颗粒的悬浮液,该悬浮液能够在数天内不发生沉淀而保持悬浮稳定性(参见说明书第97段)。权利要求1的钡镁铝酸盐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平均尺寸不同,权利要求1为80-200nm,对比文件1为240nm;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颗粒为单晶,对比文件1未公开。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和[0006]段记载了,对于颗粒形式的发光材料,所述颗粒是尽可能个体化的并且具有亚微米的非常小的尺寸,尤其小于500nm。本申请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具有这种粒度特性的产品。实施例1-6制备得到了平均直径分别为138nm、158nm、227nm、145nm、166nm、160nm的颗粒,所得到的钡镁铝酸盐悬浮液的效果类似,均可以在254nm处的激发下发蓝光(和绿光)。发光颜色属于钡镁铝酸盐发光材料本身具有的性质。由此,合议组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能够形成稳定悬浮液形式的钡镁铝酸盐颗粒。
针对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
①对于平均尺寸,对比文件1公开了荧光体颗粒的平均粒径为1-500nm,且小于常规通用产品(或称“小粒径粒子”),优选为20nm以上,300nm以下或更小,如果小粒径粒子的平均粒径太小,则所得荧光体薄膜的亮度可能降低,并且如果小粒径粒子的平均粒径太大,则熔融结构的形成不充分,这可能足以降低荧光体薄膜的亮度和机械强度(参见说明书第57-58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制备荧光体颗粒的方法没有限制,可以使用固相法、水热合成法、喷雾热解法、反胶束法、结晶法、共沉淀法、溶胶-凝胶法等,荧光体颗粒可以通过机械研磨获得合适的平均粒径后使用,机械研磨优选湿法(参见说明书第41-42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用途,选择合适的制备方法在20-300nm粒径范围内选择和调节粒径大小,从而获得所需性能的荧光体。
②对于单晶,一方面,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散在分散介质中的荧光体颗粒可以是1次粒子,1次粒子的粒径可以通过TEM观察并用XRD的测定(参见说明书第40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TEM测量得到的是颗粒度而不是晶粒度。当颗粒为单晶时,XRD测得的是颗粒度;当颗粒为多晶时,XRD测得的是组成单个颗粒的单个晶粒的平均晶粒度。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1次粒子可以同时通过TEM和XRD测定,可以确定该1次粒子为单晶。假如该1次粒子是多晶,由于XRD仅能测量组成单个颗粒的单个晶粒的平均晶粒度,不能测量多晶粒子的颗粒度,则这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产生矛盾,因此假设不成立。因此,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1次粒子的粒径为晶体尺寸,即1次粒子是单晶的。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荧光体粒子的制备方法可以为喷雾热解法(参见说明书第41-4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该方法并调整工艺参数可以制备所需尺寸的单晶形式的荧光体颗粒。且本申请也没有证据证明单晶形式能给发明产品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即便复审请求人按照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主张的修改意图,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31]段的描述,将权利要求1修改成“……其中所述单晶颗粒为良好分离且个体化的形式,所述颗粒使得通过TEM测量的值至少等于通过激光衍射技术测得的激光d50值的1/2”或类似的限定,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是:
①虽然本申请说明书给出了实施例2和实施例3的TEM显微照片图3和图4,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由于TEM使用的样品量极少,就可能导致观察到的粉体粒子分布范围并不能代表整体粉体的粒径范围,无法对测量结果进行统计。因此,根据图3和图4这两个局部图像无法证明整体粒径情况。另外,即使根据现有的图3和图4,也存在个别颗粒不符合该比值关系。因此,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不足以证明“所述颗粒使得通过TEM测量的值至少等于通过激光衍射技术测得的激光d50值的1/2”成立。
②即使“所述颗粒使得通过TEM测量的值至少等于通过激光衍射技术测得的激光d50值的1/2”成立,该技术特征也仅仅证明颗粒为单晶形式,根据现有技术和本申请的记载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数值使得“单晶”具备除单晶本身特征外的其他技术效果。因此,结合前述意见,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颗粒的平均尺寸为100-200nm。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20-300nm粒径范围内进行调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颗粒的分布指数至多0.7。为了获得尺寸均匀的颗粒,对颗粒的分布指数进行限定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调节,其效果可以预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颗粒以纯相的形式结晶。为了获得良好的发光性能,将颗粒以纯相的形式结晶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前述权利要求铝酸盐的分子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BAM:Eu(II)(BaMgAl10O17:Eu2 )荧光粉,相当于本申请a=b=1、c=5、e=0,M1=Eu的分子式(Ba1-dEudO)·(MgO)·5(Al2O3),其落在权利要求限定的分子式内。至于其他掺杂元素和以及各元素的数值范围,锌、锰、钴和镁是制备PDP用荧光粉中常规种类的二价基质阳离子,在性质和功能相近的元素之间进行替换或共同使用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为了改善铝酸盐的发光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时,使用锌、锰、钴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镁,并且根据实际需要调节其用量,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且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记载这些元素和成分范围的选择赋予本申请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7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5中的M1和a、b、c。钆、铽、钇、镱、铕、钕和镝是制备PDP用荧光粉中常规的稀土掺杂离子,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时,使用钆、铽、钇、镱、钕和镝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铕。对比文件1已公开a=b=1且c=5。此外,为了调节和/或改善发光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节各物质的含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权利要求1-7之一项所述的铝酸盐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市售的平均粒径为5μm的BAM:Eu(II)荧光体颗粒分散在乙醇中,使其浓度为5重量%,并通过上述方法进行湿式粉碎。获得直径为240nm的BAM:Eu(II)荧光体颗粒的悬浮液(参见说明书第97段)。权利要求8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研磨后钡镁铝酸盐的相关参数不同;②权利要求8还限定了研磨前钡镁铝酸盐的具体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为购买得到。虽然权利要求8是自制产物进行湿法研磨,对比文件1是购买产品进行湿法研磨,但是两者都得到了稳定的钡镁铝酸盐悬浮液。通过前述2.1的分析,合议组认定,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制备一种与现有技术具有相同或类似技术效果的钡镁铝酸盐。
针对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
①参见2.1-2.6的意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调整制备工艺得到所需参数的钡镁铝酸盐。
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备铕掺杂钡镁铝酸盐的方法(参见实施例18):将Eu(NO3)3·6H2O、Ba(NO3)2、Al(NO3)2·9H2O和Mg(NO3)3·XH2O前驱体溶于去离子水形成前驱体溶液(相当于本申请的形成液体混合物);以气溶胶的形式进入反应器,进行激光热解(对应于本申请的雾化干燥);在还原气氛下将气溶胶放在炉子里加热锻烧(相当于本申请的煅烧干燥)。其与本申请的研磨前制备步骤基本相同,虽然对比文件2使用了激光热解而非本申请的雾化干燥,但是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激光热解可以使用火焰热解法和热解法替换(参见说明书第0136段),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荧光粉颗粒可以用喷雾热解法制备(参见说明书第4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喷雾热解法起源于喷雾干燥法,其是制备超细粉体的较为新颖的方法,可分为雾化干燥过程和热解过程两段进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调整工艺,去掉进行反应的热解过程,直接雾化干燥后进行煅烧,在煅烧过程中反应,并得到所需粒径和单晶形式的钡镁铝酸盐颗粒。且本申请没有证据证明雾化干燥能给发明产品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以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10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8的铝化合物和其他元素化合物的来源。喷雾热解法或雾化干燥法等制备方法中,使用溶胶形式的化合物,且选择金属硝酸盐作为原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发光器件,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等离子体系统,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汞蒸气灯,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发光材料。钡镁铝酸盐是本领域常规种类的发光材料,可以用于发光器件、等离子体系统、汞蒸气灯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用于发光材料以制备发光器件、等离子体系统或汞蒸气灯等,且前已评述权利要求1-10的铝酸盐及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1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4的材料是透明的,且铝酸盐的平均尺寸为100-200nm。将荧光粉制成透明发光材料以提高光透过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对于平均尺寸,参见2.2的意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发光系统。发光系统包含激发源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发光材料配备激发光源以制备发光系统。因此,在其权利要求14-15的发光材料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0段公开的内容是“荧光体粒子通常是聚集的”,而非一定是聚集的。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分散在分散介质中的荧光体颗粒可以是1次粒子”,参考前述意见2.1的分析和理由,可以确认对比文件1中的1次粒子也是单晶的。换言之,对比文件1给出了悬浮液中存在的粒子可以是单晶粒子的技术启示。②权利要求1增加的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即使假设该增加的技术特征不超范围,本申请说明书也并没有记载该数值使得“单晶”具备除单晶本身特征外的其他技术效果。悬浮液在宽pH值范围内稳定也并非“单晶”带来的技术效果,而是悬浮液的溶剂、分散剂、浓度等各种条件综合得到的技术效果。参见2.1的分析,对比文件1给出了悬浮液中存在的粒子可以是单晶粒子的技术启示。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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