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凝变湿电复合烟气净化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凝变湿电复合烟气净化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117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573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12165.4
申请日:2016-04-07
复审请求人: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雪锋
合议组组长:董晓静
参审员:施啸奔
国际分类号:B01D50/00;B01D53/26;B01D53/00;B01D53/14;B01D5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特征虽为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所披露,但在该其他部分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则不能认为“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不能据此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12165.4、发明名称为“一种凝变湿电复合烟气净化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申请日为2016年4月7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4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7年10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凝变湿电复合烟气净化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a:将待处理烟气通入湿法脱硫装置进行脱硫、除雾和初步除尘;
步骤b:将步骤a中得到的烟气通入到湿式电除尘器进行深度净化,脱除烟气中的颗粒物和SO3气溶胶;
步骤c:将步骤b中得到的烟气通过换热凝聚器进行冷凝脱水,并去除烟气中的SO3、可溶性盐类和汞;
步骤d:步骤c后得到的烟气经烟囱排放;
所述湿法脱硫装置与湿式电除尘器之间通过入口烟道连通,所述入口烟道位于湿法脱硫装置的上方,且其入口与湿法脱硫装置顶部连接,其出口与湿式电除尘器侧下部的进烟口连接;所述湿式电除尘器与烟囱之间通过出口烟道连通,所述出口烟道位于湿式电除尘器上方,且其入口与湿式电除尘器顶部的出烟口连接,其出口与烟囱连接,所述换热凝聚器位于湿式电除尘器的顶部且在出烟口下方;
所述步骤c中得到的冷凝水被送至湿法脱硫装置中作为冲洗水回收再利用;
所述步骤b中的湿式电除尘器采用下进上出的结构,其底部设置具有导流、均流和预除尘作用的气流分配装置,烟气由湿式电除尘器底部进入,并经气流分配装置后向上流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凝变湿电复合烟气净化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凝聚器由多组直型毛细管组成,每组毛细管包括两束毛细管管束,每毛细管管束由多根毛细管单元组成,每毛细管管束的两端各设有冷却水进口和冷却水出口。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凝变湿电复合烟气净化工艺,其特征在于:每组毛细管中的两束毛细管管束通过多个打孔固定板固定,打孔固定板上设有多个与毛细管单元相对应的通孔。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凝变湿电复合烟气净化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湿式电除尘器底部设有集液槽,所述集液槽为开口宽度为1.5~3.0m,高为1.0~1.5m的锥斗。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凝变湿电复合烟气净化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液槽通过管路与水处理池连接,所述水处理池通过管路与湿法脱硫装置侧上部连接,所述集液槽与水处理池之间的管路上、水处理池与湿法脱硫装置之间的管路上分别设有冲洗泵。”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4258683A,公开日为2015年1月7日)公开了一种基于含相变凝聚均流技术的湿式电除尘系统及工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烟气先进入到湿式电除尘器进行深度净化,然后通过换热凝聚器进行冷凝脱水;脱硫装置具体为湿法脱硫装置;而对比文件1中烟气先通过换热凝聚器冷凝脱水然后进入湿式电除尘器深度净化,换热凝聚器位于湿式电除尘器的顶部且在出烟口的下方;(2)湿式电除尘器底部设置具有导流、均流和预除尘作用的气流分配装置,烟气由湿式电除尘器底部进入,并经气流分配装置后向上流动。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进入换热凝聚器的烟气的洁净度,即简单调换湿式电除尘器和换热凝聚器的设置位置或者在换热凝聚器前增设多级净化装置,使烟气经过湿式电除尘器进一步净化后再进入换热凝聚器冷凝聚集除尘。进一步地,将换热凝聚器设置在湿式电除尘上方所能实现的雨淋除尘以及冲刷电除尘上积尘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此外,脱硫吸收装置选择本领域常见的湿法脱硫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湿法脱硫效果可以预期。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结合附图1可以确定:湿式电除尘器采用下进上出的结构,烟气从湿式电除尘器底部进入。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在湿式电除尘器底部的相变凝聚均流室4具备均流分散的效果(参见说明书第34-35段)的基础上,当将对比文件1的相变凝变均流室设置在湿式电除尘器的上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底部加设一气流分配装置对气流进行导流、均流以及预除尘,进而使得气流经气流分布装置后向上流动,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封闭式,将权利要求2的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添加技术特征“所述气流分配装置包括与湿式电除尘器内径相匹配的导流盘”。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凝变湿电复合烟气净化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为,
步骤a:将待处理烟气通入湿法脱硫装置进行脱硫、除雾和初步除尘;
步骤b:将步骤a中得到的烟气通入到湿式电除尘器进行深度净化,脱除烟气中的颗粒物和SO3气溶胶;
步骤c:将步骤b中得到的烟气通过换热凝聚器进行冷凝脱水,并去除烟气中的SO3、可溶性盐类和汞;
步骤d:步骤c后得到的烟气经烟囱排放;
所述湿法脱硫装置与湿式电除尘器之间通过入口烟道连通,所述入口烟道位于湿法脱硫装置的上方,且其入口与湿法脱硫装置顶部连接,其出口与湿式电除尘器侧下部的进烟口连接;所述湿式电除尘器与烟囱之间通过出口烟道连通,所述出口烟道位于湿式电除尘器上方,且其入口与湿式电除尘器顶部的出烟口连接,其出口与烟囱连接,所述换热凝聚器位于湿式电除尘器的顶部且在出烟口下方;
所述步骤c中得到的冷凝水被送至湿法脱硫装置中作为冲洗水回收再利用;
所述步骤b中的湿式电除尘器采用下进上出的结构,其底部设置具有导流、均流和预除尘作用的气流分配装置,烟气由湿式电除尘器底部进入,并经气流分配装置后向上流动;所述气流分配装置包括与湿式电除尘器内径相匹配的导流盘;
所述换热凝聚器由多组直型毛细管组成,每组毛细管包括两束毛细管管束,每毛细管管束由多根毛细管单元组成,每毛细管管束的两端各设有冷却水进口和冷却水出口。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凝变湿电复合烟气净化工艺,其特征在于:每组毛细管中的两束毛细管管束通过多个打孔固定板固定,打孔固定板上设有多个与毛细管单元相对应的通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凝变湿电复合烟气净化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湿式电除尘器底部设有集液槽,所述集液槽为开口宽度为1.5~3.0m,高为1.0~1.5m的锥斗。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凝变湿电复合烟气净化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液槽通过管路与水处理池连接,所述水处理池通过管路与湿法脱硫装置侧上部连接,所述集液槽与水处理池之间的管路上、水处理池与湿法脱硫装置之间的管路上分别设有冲洗泵。”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烟气的净化效果。本申请的烟气净化工艺,烟气经过湿法脱硫装置进行脱硫、除雾和初步除尘后,经过气流分配装置进入湿式电除尘器净化,再通过换热凝聚器进行冷凝脱水。通过对烟气冷凝脱水,解决了“大白烟”现象。对比文件1通过在湿式电除尘器入口增加相变凝聚均流室,将入口烟气冷凝相变,促使微细离子凝聚,并使烟气分布均匀,解决了湿式电除尘器入口处颗粒物粒径过小难以荷电的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8月1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换热凝聚器设置在湿式电除尘器前能够促进微细粒子凝聚变大,进而提高后续的湿式电除尘器的除尘效率,但是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其换热凝聚器由多根PFA毛细管按照错列或排列组成组成的U型管束,且相邻的PFA毛细管11的管中心距离为20~30mm排列(参见说明书31-34段及附图2),因此当含有大量杂质的烟气进入毛细管束中冷凝凝聚时,由于毛细管间距小,细颗粒物、气溶胶、盐类物质容易冷凝聚集在毛细管外壁上,显著增大烟气通过阻力,并降低了换热效率,进而影响其凝并捕集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技术问题;而大量烟尘也消耗大量冷耗,不利于能耗的节约,且经湿式除尘烟气中也会携带相应的水雾。因此在综合考虑将换热凝聚器设置在湿式电除尘器前的利与弊时,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侧重的技术问题是为了避免毛细管结垢增大风阻和换热效率下降,节约能耗而非对比文件1所述的提高对细微颗粒的除尘效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进入换热凝聚器的烟气的洁净度,即简单调换湿式电除尘器和换热凝聚器的设置位置或者在换热凝聚器前增设多级净化装置,使烟气经过进一步净化后再进入换热凝聚器冷凝聚集除尘。基于增设多级净化装置需要付出庞大的成本和耗能,因此简单调换湿式电除尘器和换热凝聚器的设置位置,使烟气经过湿式电除尘器进一步净化后降低烟尘含量后再进入换热凝聚器冷凝聚集除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换热凝聚器设置在湿式电除尘上方所能实现的雨淋除尘以及冲刷电除尘上积尘的技术效果,根据湿式电除尘器的工作原理可知湿式电除尘器除尘过程中,水流从集尘板顶端留下形成一层均匀稳定的水膜进而通过水冲刷的方式清除,同时,喷到通道中的水雾也能捕获一些微小烟尘(具体参见公知证据1:《燃煤电厂烟气超低排放技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电除尘委员会,北京:电力出版社,第29页,2015年10月31日)。因此湿式电除尘器在除尘过程中即可实现对集尘极的冲刷以及雨淋除尘,即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雨淋和冲刷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其并不能作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2)对比文件1公开的毛细管虽然为U型,将其改进为本领域常规的直型结构属于常规替换,直型结构相对于U型结构,不具备弯头,降低了流体阻力,利于冷却介质的流通、避免结垢等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技术效果,其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气流分配装置的设置以及具体结构,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在湿式电除尘器底部的相变凝聚均流室4具备均流分散的效果(参见说明书第34-35段),在此基础上,当将对比文件1的相变凝变均流室设置在湿式电除尘器的上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底部加设一气流分配装置对气流进行导流、均流以及预除尘,进而使得气流经气流分布装置后向上流动,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在湿式电除尘器进口设置高开孔率的气流分布板(相当于导流盘)作为气流分配装置是常规设置(具体参见公知证据1第32页),其几何形状和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净化工艺、电除尘器具体参数等模拟和调整容易做出的常规设置,并不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4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特征虽为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所披露,但在该其他部分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则不能认为“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不能据此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1、最接近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含相变凝聚均流技术的湿式电除尘系统及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9段及附图1-2):“如图1所示,基于含相变凝聚均流技术的湿式电除尘系统,包括脱硫吸收塔1、除雾器2、吸收塔出口烟道3、湿式电除尘器5和除尘器出口烟道6,所述除雾器2设置在脱硫吸收塔1顶部,所述吸收塔出口烟道3位于脱硫吸收塔1上方且其入口连接除雾器2的出口,吸收塔出口烟道3连接所述湿式电除尘器5,湿式电除尘器5的出口连接除尘器出口烟道6的入口,除尘器出口烟道6的出口连接烟囱。上述部件中,脱硫吸收塔1用于对待处理烟气进行脱硫;除雾器2用于对脱硫后的烟气中的雾滴和部分烟尘进行去除;湿式电除尘器5用于对烟气中的剩余烟尘进行去除。
为了克服现有的湿式电除尘器对某些气溶胶颗粒或粒径过小的颗粒物荷不上电导致的在阳极区域上无法实现除尘的情况,在吸收塔出口烟道3与湿式电除尘器5之间安装有相变凝聚均流室4;相变凝聚均流室4是由多根PFA毛细管排列组成的U型管束,组成该U型管束的多根PFA管的入口均连接至一个冷却水入口9,多根PFA毛细管的出口均连接至一个冷却水出口10。相变凝聚均流室4的上述结构能够实现将湿式电除尘器入口处的烟气冷凝相变,促进微细粒子凝聚变大,并使烟气分布均匀;能够有效解决常规湿式电除尘器中颗粒物粒径过小难以荷电的问题,提高湿式电除尘器的除尘效率。
优选的,U型管束由多根PFA毛细管11按照错列或排列组成,且相邻的PFA毛细管11的管中心距离为20~30mm。PFA毛细管11的规格为或φ8×0.7或者φ5×0.4其他相近规格,这样的结构使得相变凝聚均流室4就具有很好的烟气均流分散效果,且阻力≯100Pa。当然,也可以选用其他与φ8×0.7或者φ5×0.4相近规格的PFA毛细管按照错列或顺列排列组成U型管束”。
“该装置的工作原理如下:待处理烟气自下而上依次经过脱硫吸收塔1、除雾器2、吸收塔出口烟道3、相变凝聚均流室4、湿式电除尘器5和除尘器出口烟道6后,由烟囱排出。具体是,待处理烟气经脱硫吸收塔1脱硫后,除雾器2对脱硫吸收塔1出口烟气中的部分烟尘和雾滴脱除,烟气首先进入相变凝聚均流室4,即从U型管束中自下而上通过,发生冷凝相变,烟气中的微细颗粒物快速凝聚变大,同时,烟气被均匀分散;烟气继续通过湿式电除尘器5,带电颗粒物附着在湿式电除尘器5中的阳极管束表面;经湿式电除尘器5排出的净化后的烟气从除尘器出口烟道6排入烟囱。在上述过程中,饱和的湿烟气通过相变凝聚均流室4后凝结出的水分落入水处理池7;湿式电除尘器5定期冲洗后的冲洗水也落入水处理池7。水处理池7中收集的水由冲洗泵8送至脱硫吸收塔1顶部作为除雾器2的冲洗水使用,达到回收水的再次利用,节约资源。”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凝变湿电复合烟气净化工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烟气先进入到湿式电除尘器进行深度净化,然后通过换热凝聚器进行冷凝脱水,而对比文件1中烟气先通过换热凝聚器冷凝脱水然后进入湿式电除尘器深度净化;权利要求1中换热凝聚器位于湿式电除尘器的顶部且在出烟口的下方;步骤C中得到的冷凝水被送至湿法脱硫装置中作为冲洗水回收再利用;(2)湿式电除尘器底部设置具有导流、均流和预除尘作用的气流分配装置,烟气由湿式电除尘器底部进入,并经气流分配装置后向上流动。(3)换热凝聚器的具体组成。
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不能带来创造性的相关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烟气净化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换热凝聚器设置在湿式电除尘器前能够促进微细粒子凝聚变大,进而提高后续的湿式电除尘器的除尘效率,但是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其换热凝聚器由多根PFA毛细管按照错列或排列组成的U型管束,且相邻的PFA毛细管11的管中心距离为20~30mm排列,因此当含有大量杂质的烟气进入毛细管束中冷凝凝聚时,由于毛细管间距小,细颗粒物、气溶胶、盐类物质容易冷凝聚集在毛细管外壁上,显著增大烟气通过阻力,并降低了换热效率,进而影响其凝并捕集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技术问题;而大量烟尘也消耗大量冷耗,不利于能耗的节约,且经湿式除尘烟气中也会携带相应的水雾。因此在综合考虑将换热凝聚器设置在湿式电除尘器前的利与弊时,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侧重的技术问题是为了避免毛细管结垢增大风阻和换热效率下降,节约能耗而非对比文件1所述的提高对细微颗粒的除尘效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进入换热凝聚器的烟气的洁净度,即简单调换湿式电除尘器和换热凝聚器的设置位置或者在换热凝聚器前增设多级净化装置,使烟气经过进一步净化后再进入换热凝聚器冷凝聚集除尘。基于增设多级净化装置需要付出庞大的成本和耗能,因此简单调换湿式电除尘器和换热凝聚器的设置位置,使烟气经过湿式电除尘器进一步净化后降低烟尘含量后再进入换热凝聚器冷凝聚集除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换热凝聚器设置在湿式电除尘上方所能实现的雨淋除尘以及冲刷电除尘上积尘的技术效果,根据湿式电除尘器的工作原理可知湿式电除尘器除尘过程中,水流从集尘板顶端留下形成一层均匀稳定的水膜进而通过水冲刷的方式清除,同时,喷到通道中的水雾也能捕获一些微小烟尘(具体参见公知证据1第29页)。因此湿式电除尘器在除尘过程中即可实现对集尘极的冲刷以及雨淋除尘,即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雨淋和冲刷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其并不能作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对此,合议组认为:
区别技术特征(1)限定了本申请的换热凝聚器设置在湿式电除尘器之后,其所起作用(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3段)是降温脱水以减轻“大白烟”现象,通过凝变促进颗粒物向液相转移,以及通过冷凝“细雨”除尘和防内件积灰腐蚀。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1)可以确定本申请至少解决了减轻大白烟、进一步促进除尘及防内件积灰腐蚀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相同的技术手段“换热凝聚器”,但该手段在对比文件1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受到一些细微颗粒物自身性质的影响,存在湿式电除尘器对一些气溶胶颗粒或粒径过小的颗粒物荷不上电的情况,导致在湿式电除尘器阳极区域上无法实现除尘”的问题,其设置的位置是湿式电除尘器上游,“将湿式电除尘器入口处的烟气冷凝相变,促进微细粒子凝聚变大,并使烟气分布均匀;能够有效解决湿式电除尘器入口处颗粒物粒径过小难以荷电的问题,提高湿式电除尘器的除尘效率”。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当其面临“如何减轻大白烟、进一步促进除尘及防内件积灰腐蚀”的技术问题时,他从对比文件1得到的信息是“相变凝聚均流室4”要设置在湿式电除尘之前以促使“烟气中的微细颗粒物快速凝聚变大”。该对比文件1本身并没有教导经过相变凝聚和湿式电除尘之后的净化烟气存在“大白烟”问题,更没有给出在湿式电除尘之后再设一个相变凝聚室来解决该问题的教导。
原审查部门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当含有大量杂质的烟气进入毛细管束中冷凝凝聚时”会考虑到凝聚器设置在湿式电除尘之前有增大阻力、降低换热效率、增大能耗以及携带大量水雾的弊端,因而容易做出“简单调换湿式电除尘器和换热凝聚器的设置位置”或者“在换热凝聚器前增设多级净化装置”的两项选择,并通过比较二者成本和耗能,最终选择“简单调换湿式电除尘器和换热凝聚器的设置位置”。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始终将相变凝聚均流室4设置在湿式电除尘器5上游这一点描述为“克服湿式电除尘器荷不上电导致的无法实现除尘”这一技术问题所不可或缺的要件的情况下,即使有可能存在原审查部门质疑的阻力、换热效率、水雾等弊端,仍需要进一步衡算其与“荷不上电导致无法除尘”的危害程度,并不能简单地得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简单调换”二者位置的结论。
另外,对于原审查部门提到的“湿式电除尘器除尘过程中,水流从集尘板顶端流下形成一层均匀稳定的水膜进而通过水冲刷的方式清除,同时,喷到通道中的水雾也能捕获一些微小烟尘”及其证据1的内容,合议组认为,既然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在湿式电除尘器5之后新增一个凝聚室或者简单调换二者位置,那么也就不能预见到改进之后带来的冲刷以及雨淋除尘的技术效果。
综上,基于当前的证据,尚不足以得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会用区别技术特征(1)来改进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技术方案的结论,驳回决定中涉及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5 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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