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工程用多级水泥熟料处理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084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469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37823.9
申请日:2014-04-08
复审请求人:河南工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凡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宋庆华
国际分类号:B02C13/09(2006.01);B02C18/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已在另一篇现有技术中公开或由该另一篇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其余特征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37823.9,名称为“一种工程用多级水泥熟料处理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河南工业大学,申请日为2014年04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4年04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744390U, 公告日为2011年02月16日;
对比文件3:CN2273625Y,公告日为1998年02月04日;
对比文件4:CN102069023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程用多级水泥熟料处理设备,包括机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体上部内有一级破碎室;所述的一级破碎室右上部有进料口;所述的一级破碎室安装有破碎挡块;所述的破碎挡块上有弹簧复位装置;所述的破碎挡块与机体通过销轴连接;所述的一级破碎室内有破碎转子;所述的机体下部内有二级破碎室;所述的二级破碎室装有圆轴破碎转子;所述的圆轴破碎转子上有破碎齿,破碎齿通过键槽链接分布在圆轴破碎转子外围;所述的圆轴破碎转子与二级破碎室左侧壁的间隙在10mm至15mm;所述的圆轴破碎转子与二级破碎室右侧壁的间隙在5mm至10mm;所述的弹簧复位装置一端固定在破碎挡块上;所述的弹簧复位装置另一端通过定位装置固定在一级破碎室侧壁上。”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用于工程上处理水泥熟料的多级处理设备;(2)一级破碎室里安装有破碎挡块,破碎挡块上有弹簧复位装置,破碎挡块与机体通过销轴连接,弹簧复位装置一端固定在破碎挡块上,弹簧复位装置另一端通过定位装置固定在一级破碎室侧壁上;(3)圆轴破碎转子上有破碎齿,破碎齿通过键槽链接分布在圆轴破碎转子外围,圆轴破碎转子与二级破碎室左侧壁的间隙在10mm至15mm,圆轴破碎转子与二级破碎室右侧壁的间隙在5mm至10mm。对比文件3公开的破碎机包含与扇形锤9相互碰撞冲击以对物料进行破碎的碎煤板13,碎煤板13上设有复位弹簧14,复位弹簧14与机体5相连接,复位弹簧14一端固定在碎煤板13上,另一端固定在碎煤机体的侧壁上。上述特征的作用也是通过破碎转子和破碎挡块的碰撞从而实现更好的破碎效果,同时通过弹簧复位装置延长破碎机的使用寿命;对比文件4公开的破碎圆辊7和破碎壁架9内的破碎壁衬板8相互作用以对物料进行破碎,破碎圆辊7为随动辊,破碎过程中做偏心运动,可知破碎圆辊7在破碎过程中和左右两侧的破碎壁衬板8之间的间隙不同,破碎圆辊回转一周,左右冲击一次,完成两次破碎动作,实现更充分的破碎效果,破碎壁架9外设有调整斜铁10,可以通过调整斜铁10来调整破碎壁架9与破碎圆辊7之间的距离,从而实现调整破碎物料的粒度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更好更充分的破碎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随后于2018年04月20日根据要求补正了“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与权利要求书,上述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完全相同,其均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机体上部内有一级破碎室”修改为“所述的机体上部内有三角形结构的一级破碎室”、将“所述的一级破碎室内有破碎转子”修改为“所述的一级破碎室内有三角形的破碎转子”、将“所述的弹簧复位装置另一端通过定位装置固定在一级破碎室侧壁上”修改为“所述的弹簧复位装置另一端通过定位装置固定在一级破碎室侧壁的内侧面上”,以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定位装置位于一级破碎室侧壁的内侧,定位装置并未贯穿一级破碎室侧壁,被粉碎的物料不会经一级破碎室侧壁洒落至一级破碎室外侧,物料不仅不会损失,也保证了机体外部环境,没有多余粉尘,保证施工环境;处理设备能够实现外侧物料被甩打碎,内侧物料被挤压碎的两种机理碎料,相比传统的完全依靠甩料打碎物料而言,整体尺寸要小的多,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效果并不是该三角形结构带来的,不管是三角形的结构还是四边形、圆形的结构,其破碎转子转动过程中自然都会带动物料运动,并且不同位置的物料也自然都会形成不同的线速度,位置靠外的物料线速度较高,位置靠内的物料线速度较低,具体如对比文件3中的碎煤机结构,虽然它的破碎室和破碎转子不是三角形,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其工作过程为:物料在转子的带动下会产生运动,位置靠外的物料线速度较高,位置靠内的物料线速度较低,而由于线速度较高,位置靠外的物料会被打到碎煤板上产生冲击碰撞从而实现破碎,由于线速度较低,位置靠内的物料则滑落到扇形锤和碎煤板之间产生挤压从而实现破碎。因此,对比文件3实质上已经具有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效果。至于三角形结构,它仅是结构上的常规设置,不会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保证一级破碎室的良好密封性、防止物料粉尘外泄、避免粉尘污染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的效果,而为了实现该效果,在设置弹簧复位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有几种可供选择的连接方式:第一种是设置弹簧复位装置贯穿一级破碎室侧壁进行安装,该方式需要在贯穿一级破碎室的位置布置密封件来保证密封效果;第二种是设置弹簧复位装置固定安装在一级破碎室侧壁的内侧面上,不需要贯穿侧壁,以保证一级破碎室的完全密封。因此,第二种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一级破碎室良好的密封性、防止物料粉尘外泄影响环境而容易想到的设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保证一级破碎室的良好密封性、防止物料粉尘外泄、避免粉尘污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追求的效果,而为了实现该效果,在设置弹簧复位装置时,通过螺栓螺母定位且密封贯穿孔以实现定位和密封的技术效果,或者通过销轴定位件固定于侧壁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破碎室良好的密封性、防止物料粉尘外泄影响环境而容易想到的设置;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本申请说明书文字部分并没有记载“处理设备能够实现外侧物料被甩打碎,内侧物料被挤压碎的两种机理碎料”的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合议组的理解,内侧物料被挤压碎,需要破碎转子与一级破碎室之间的相对位置、落料量和破碎转子转速等参数合理设置,相互配合,才能使得破碎转子与一级破碎室的室壁之间所夹持的物料被挤压,但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没有关于上述内容的相关记载,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处理设备能够实现外侧物料被甩打碎且内侧物料被挤压碎的两种机理碎料,使得整体尺寸要小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申请文件,其以2019 年02月26日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在破碎转子转动过程中,破碎转子的各侧面分别与一级破碎室的对应内壁形成沿破碎转子的转动方向宽度逐渐变窄的区域”,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满足物料在一级破碎室内堆积和物料两侧的挤压壁之间间隙逐渐变小,物料必然会被挤压,物料进口远大于破碎转子与一级破碎室之间的最小部位尺寸,因此,处理设备能够实现外侧物料被甩打碎,内侧物料被挤压碎的两种机理碎料。
合议组于2019 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在破碎转子转动过程中,破碎转子的各侧面分别与一级破碎室的对应内壁形成沿破碎转子的转动方向宽度逐渐变窄的区域”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内侧物料被挤压碎,需要破碎转子与一级破碎室之间的相对位置、落料量和破碎转子转速等参数合理设置,相互配合,才能使得破碎转子与一级破碎室的室壁之间所夹持的物料被挤压,但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没有关于上述内容的相关记载;另外,本申请也没有记载物料进口以及破碎转子与一级破碎室之间的最小部位的尺寸信息,即便从示意性的附图中也无法得出物料进口远大于破碎转子与一级破碎室之间的最小部位尺寸。破碎转子的侧面与一级破碎室的对应内壁在破碎转子转动过程中,侧面的一部分靠近内壁,而另一部分远离内壁,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物料在一级破碎室内堆积和物料两侧的挤压壁之间间隙逐渐变小,也即无法确定内壁与物料之间是否能够因相对间隙变小而形成有效的挤压力,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处理设备能够实现外侧物料被甩打碎且内侧物料被挤压碎的两种机理碎料,使得整体尺寸较小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申请文件,其以2019 年04月16日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在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技术特征“在破碎转子转动过程中,破碎转子的各侧面分别与一级破碎室的对应内壁形成沿破碎转子的转动方向宽度逐渐变窄的区域”,将说明书第12段记载的“破碎挡块受到破碎转子挤压后,由弹簧作用将破碎挡块复位到初始位置”加入权利要求1,将“所述的一级破碎室安装有破碎挡块”修改为“所述的一级破碎室的三角形各边上安装有破碎挡块”,删除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弹簧复位装置一端固定在破碎挡块上;所述的弹簧复位装置另一端通过定位装置固定在一级破碎室侧壁上”、“所述的圆轴破碎转子与二级破碎室左侧壁的间隙在10mm至15mm;所述的圆轴破碎转子与二级破碎室右侧壁的间隙在5mm至10mm”、“所述的破碎齿通过键槽链接分别在圆轴破碎转子外围”,并分别形成从属权利要求2-4。复审请求人认为:破碎挡块受到破碎转子挤压后,由弹簧作用将破碎挡块复位到初始位置,说明在物料破碎过程中,存在着这样的状态,物料挤压于破碎转子与破碎挡块之间,物料除了被破碎转子击打破碎之外,还存在着被破碎转子挤压破碎,物料被破碎转子挤压时,弹簧复位装置的弹簧被挤压储能,弹簧的作用是为了保持破碎转子对物料的挤压力,从而使得物料受到足够的挤压力而被挤压破碎,对比文件3中的复位弹簧14在对比文件3中不能起到保持扇形锤与碎煤板之间挤压力的作用,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 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从权利要求1中删除技术特征“弹簧复位装置一端固定在破碎挡块上;所述的弹簧复位装置另一端通过定位装置固定在一级破碎室侧壁上、所述的圆轴破碎转子与二级破碎室左侧壁的间隙在10mm至15mm;所述的圆轴破碎转子与二级破碎室右侧壁的间隙在5mm至10mm、所述的破碎齿通过键槽链接分别在圆轴破碎转子外围”,扩大了该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物料挤压于破碎转子与破碎挡块之间时,是否能挤压破碎与转子转速以及弹簧的弹性力相关,转速较小时,本申请的转子和破碎挡块之间作用时间较长,且转子的转动惯性作用力大于弹簧的弹性力时,转子才能够正常持续转动工作,但弹簧的弹性被转动惯性作用力克服,在破碎转子与破碎挡块之间的物料是否能够被挤压破碎无法毫无疑义地确定,本申请也没有记载相关的转速、弹簧刚度以及物料硬度等条件,仅从目前公开的内容来看,无法确定在物料破碎过程中,存在着这样的状态,物料挤压于破碎转子与破碎挡块之间,物料除了被破碎转子击打破碎之外,还存在挤压破碎效果。破碎挡块受到破碎转子挤压后,由弹簧作用将破碎挡块复位到初始位置。对比文件3中的复位弹簧14也能够将挤压后的碎煤板13复位,至于三角形各边上安装有破碎挡块属于本领域一般实践性范畴,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申请文件,其以2019 年07月18日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的复位弹簧不能起到本申请中弹簧的作用,本申请中弹簧复位装置的作用是为了在破碎转子转动过程中,使得破碎挡块后退以避让破碎转子;在破碎转子转过之后,使得破碎挡块复位而用于对物料破碎。对比文件3中在弹簧自由状态下,碎煤板13与扇形锤的转动不会发生干涉,因此扇形锤9与碎煤板13之间的物理间距比较大,不利于整个产品的紧凑化设计,当然弹簧14不能起到当扇形锤转动时,使得碎煤板13受挤压而避让扇形锤的作用;此外,为了提高破碎转子对物料的挤压效率,破碎转子的三个边分别对应三个破碎挡块,三个破碎挡块分别与破碎转子的对应边配合来对物料进行挤压,三角形的破碎室则方便了各破碎挡块的安装,每个破碎挡块分别安装在三角形破碎室的各个边上,整机结构紧凑,即方便了三个破碎挡块的安装,又能够保证有与破碎转子边数相同个数的破挡块,提高对物料的挤压效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任何对比文件公开,同时也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程用多级水泥熟料处理设备,包括机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体上部内有三角形结构的一级破碎室,所述的一级破碎室右上部有进料口;所述的一级破碎室的三角形各边上安装有破碎挡块;所述的破碎挡块上有弹簧复位装置;所述的破碎挡块与机体通过销轴连接;所述的一级破碎室内有三角形结构的破碎转子;所述的机体下部内有二级破碎室;所述的二级破碎室装有圆轴破碎转子;所述的圆轴破碎转子上有破碎齿,破碎挡块受到破碎转子挤压后,由弹簧作用将破碎挡块复位到初始位置,所述的弹簧复位装置一端固定在破碎挡块上;所述的弹簧复位装置另一端通过定位装置固定在一级破碎室侧壁上,所述的圆轴破碎转子与二级破碎室左侧壁的间隙在10mm至15mm;所述的圆轴破碎转子与二级破碎室右侧壁的间隙在5mm至10mm,所述的破碎齿通过键槽链接分别在圆轴破碎转子外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4年04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程用多级水泥熟料处理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反击辊式破碎机,是一种结合反击式破碎和辊式破碎为一体的多级破碎装置,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7]段,附图1):辊式破碎机适于石灰石、水泥熟料等中硬以下物料的破碎,反击式破碎机适于石灰石等中硬以下物料的破碎,水泥熟料属于中硬以下的物料,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级破碎装置可以作为一种工程用多级水泥熟料处理设备(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6]段);该反击辊式破碎机包括机体,机体上部是反击破碎装置(即本申请的一级破碎室),反击破碎装置右上部有入料口2(即本申请的进料口),反击破碎装置内安装有转子9(即本申请的破碎转子),机体的下部内是碾辊破碎装置(即本申请的二级破碎室),碾辊破碎装置内装有碾辊11(即本申请的圆轴破碎转子)。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三角形结构的一级破碎室的三角形各边安装有破碎挡块以及设有三角形结构的破碎转子,破碎挡块上有弹簧复位装置,破碎挡块与机体通过销轴连接,弹簧复位装置一端固定在破碎挡块上,弹簧复位装置另一端通过定位装置固定在一级破碎室侧壁上;(2)圆轴破碎转子上有破碎齿,破碎齿通过键槽链接分布在圆轴破碎转子外围,圆轴破碎转子与二级破碎室左侧壁的间隙在10mm至15mm,圆轴破碎转子与二级破碎室右侧壁的间隙在5mm至10m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延长破碎机的使用寿命,并实现更充分的破碎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扇形锥式碎煤机,同样属于破碎领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8-26行,附图1-6):该破碎机内包含与扇形锤9相互碰撞冲击以对物料进行破碎的碎煤板13(即本申请的破碎挡块),碎煤板13上设有复位弹簧14(即本申请的弹簧复位装置),复位弹簧14与机体5相连接,复位弹簧14一端固定在碎煤板13上,另一端固定在碎煤机体的侧壁上,复位弹簧14在碎煤板13上的煤被扇形锤猛击后复位碎煤板13位置。上述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通过破碎转子和破碎挡块的碰撞实现更好的破碎效果,同时通过弹簧复位装置延长破碎机的使用寿命,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一级反击破碎装置以解决其实际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布置三角形结构的转子及相应三角形结构的破碎室、将破碎室各边上的破碎挡块与机体通过销轴连接、弹簧复位装置另一端与一级破碎室侧壁内侧面通过定位装置固定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随动回转辊式破碎机,同样属于破碎领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04]-[0007]段,附图1):破碎圆辊7(即本申请的圆轴破碎转子)和破碎壁架9内的破碎壁衬板8(即本申请的破碎室侧壁)相互作用以对物料进行破碎,破碎圆辊7为随动辊,破碎过程中做偏心运动,可知破碎圆辊7在破碎过程中和左右两侧的破碎壁衬板8之间的间隙不同(也可参见附图1),破碎圆辊回转一周,左右冲击一次,完成两次破碎动作,实现更充分的破碎效果,破碎壁架9外设有调整斜铁10,可以通过调整斜铁10来调整破碎壁架9与破碎圆辊7之间的距离,从而实现调整破碎物料的粒度的目的。上述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更好更充分的破碎效果,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二级辊碾破碎装置以实现更充分破碎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该启示容易想到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对圆辊破碎的结构进行更合理的优化,以满足破碎的生产需要,例如在圆轴破碎转子上设置破碎齿,且将破碎齿通过键槽链接分布在圆轴破碎转子外围,将圆轴破碎转子与二级破碎室左侧壁的间隙设置为在10mm至15mm之间,将圆轴破碎转子与二级破碎室右侧壁的间隙设置为在5mm至10mm之间,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的复位弹簧不能起到本申请中弹簧的作用,本申请中弹簧复位装置的作用是为了在破碎转子转动过程中,使得破碎挡块后退以避让破碎转子;在破碎转子转过之后,使得破碎挡块复位而用于对物料破碎。对比文件3中在弹簧自由状态下,碎煤板13与扇形锤的转动不会发生干涉,因此扇形锤9与碎煤板13之间的物理间距比较大,不利于整个产品的紧凑化设计,当然弹簧14不能起到当扇形锤转动时,使得碎煤板13受挤压而避让扇形锤的作用;此外,为了提高破碎转子对物料的挤压效率,破碎转子的三个边分别对应三个破碎挡块,三个破碎挡块分别与破碎转子的对应边配合来对物料进行挤压,三角形的破碎室则方便了各破碎挡块的安装,每个破碎挡块分别安装在三角形破碎室的各个边上,整机结构紧凑,即方便了三个破碎挡块的安装,又能够保证有与破碎转子边数相同个数的破挡块,提高对物料的挤压效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任何对比文件公开,同时也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
合议组充分考虑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认为: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在破碎转子转动时破碎挡块可以受压回退而避让破碎转子,但这种避免转子转动干涉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否则转子无法持续转动。物料挤压于破碎转子与破碎挡块之间时,是否能挤压破碎与转子转速以及弹簧的弹性力相关,在破碎转子与破碎挡块之间的物料是否能够被挤压破碎无法毫无疑义地确定,仅从目前公开的内容来看,无法确定在物料破碎过程中,存在着这样的状态,物料挤压于破碎转子与破碎挡块之间,物料除了被破碎转子击打破碎之外,还存在挤压破碎效果。破碎挡块受到破碎转子挤压后,由弹簧作用将破碎挡块复位到初始位置。对比文件3中的复位弹簧14也能够将挤压后的碎煤板13复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生产工况和设备能够对一级破碎室的结构、破碎转子形状以及具体部件的位置进行合理的设置,将一级破碎室的形状设置为正三角形,将破碎转子的形状也设置为正三角形,将破碎挡块、弹簧复位装置设置三个,且也都呈现正三角形的分布方式属于本领域一般实践性范畴,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上述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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