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清洗流食助推器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41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657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6089.1
申请日:2015-08-07
复审请求人:赵媛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璟
合议组组长:尉小霞
参审员:许静
国际分类号:A61G12/00,A61J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基本相同,在现有技术和本申请同属于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有动机根据实际需求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且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6089.1,名称为“一种用于清洗流食助推器的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赵媛媛。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7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4367289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对比文件4:CN202408175U,公告日为2012年09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清洗流食助推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工作台、夹紧装置、进出水装置和清洗装置,所述工作台上的一侧垂直设有竖直板,所述夹紧装置包括左支杆、右支杆、夹紧头和气缸,所述左支杆固定在竖直板的中上端,左支杆的右端与右支杆的左端对称设有夹紧头,左支杆的下方设有L型挡板,所述右支杆与气缸的活塞杆相连,所述工作台上设有固定槽,所述固定槽上设有相对称的可拆卸的固定卡;所述固定槽用于固定活塞推杆端;所述进出水装置包括进水箱、出水箱,所述进水箱上设有出水口,该出水口通过进水管路与进水泵的进水口相连,进水泵的出水口通过进水管路与第一连接头相连,所述出水箱上设有进水口,该进水口通过出水管路与抽水泵的出水口相连,抽水泵的进水口通过出水管路与第二连接头相连,所述连接头内沿圆周方向设有密封圈;所述清洗装置包括支撑板、电机和螺旋桨,所述支撑板设于竖直板的上端,电机设在支撑板上,电机的轴穿过支撑板上的孔且与转动轴相连,所述转动轴上设有螺旋桨,所述电机的轴与支撑板上孔之间设有轴承;支撑板可以上下移动使得电机转动轴可以进出流食助推器的进食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清洗流食助推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台固定在盒子的底部,所述盒子的侧部设有两个通孔,分别通过连接管与进水口、出水口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清洗流食助推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紧头为半圆弧形,且支杆焊接在夹紧头背向储存筒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清洗流食助推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L型挡板的横梁端固定在竖直板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清洗流食助推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设在固定块上,固定块设在工作台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清洗流食助推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卡为半圆柱形,且固定卡内设有通孔,固定卡的下端卡接在固定槽内的圆形槽内。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清洗流食助推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L型挡板与工作台之间的距离为流食助推器的活塞推杆长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清洗流食助推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箱、出水箱均固定在固定块的右端且设在工作台上。”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装置用于清洗流食助推器;(2)权利要求1的夹紧装置与对比文件3中的具有不同的结构组成,固定槽用于固定活塞推杆端,支撑板可以上下移动使得电机转动轴可以进出流食助推器的进食管;(3)该装置包括进出水装置,并具体限定了进出水装置的结构组成;(4)该装置的清洗装置与对比文件3中的清洗装置结构不同,其包括螺旋桨,螺旋桨设置在转动轴上,且电机的轴与支撑板上孔之间设有轴承。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3的简单转用,区别技术特征(2)-(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常规设计容易获得的,区别技术特征(4)已由对比文件4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针对的对象是流食助推器,其涉及的多个特征也使本申请可专门适应于流食助推器;而对比文件3清洗装置的所有结构是专门适应水杯的, 1)本申请支撑板设于竖直板的上端,电机设在支撑板上,电机的轴穿过支撑板上的孔且与转动轴相连,支撑板可以上下移动使得电机转动轴可以进出流食助推器的进食管,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在放置杯子时,把横杆Ⅰ2从立柱3上取下,这样,电机1、横杆Ⅰ2、电源15、联轴器14、杆13、铰链11、摇杆10和洗刷头9都从该带固定架的杯子清洗装置上拆下,然后可以把杯子放在底座8上;2)本申请限定了 “左支杆固定在竖直板的中上端”、“左支杆的下方设有L型挡板”、“工作台上设有固定槽,所述固定槽上设有相对称的可拆卸的固定卡;所述固定槽用于固定活塞推杆端”是基于流食助推器具有活塞推杆的结构设计的,而对比文件3针对的是水杯,不需要上述手段;3)对比文件3在清洗时,多个摇杆10在离心力作用下绕多个铰链11转动打开的结构,摇杆10和铰链11的结构只能够用于水杯等敞口较大的容器,而无法应用于本申请的流食助推器这样的出口直径十分狭小的容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装置用于清洗流食助推器;(2)夹紧装置包括左支杆、右支杆、夹紧头和气缸,所述左支杆固定在竖直板的中上端,左支杆的右端与右支杆的左端对称设有夹紧头,左支杆的下方设有L型挡板,所述右支杆与气缸的活塞杆相连,所述工作台上设有固定槽,所述固定槽上设有相对称的可拆卸的固定卡;所述固定槽用于固定活塞推杆端支撑板可以上下移动使得电机转动轴可以进出流食助推器的进食管;(3)该装置还包括进出水装置,进出水装置包括进水箱、出水箱,所述进水箱上设有出水口,该出水口通过进水管路与进水泵的进水口相连,进水泵的出水口通过进水管路与第一连接头相连,所述出水箱上设有进水口,该进水口通过出水管路与抽水泵的出水口相连,抽水泵的进水口通过出水管路与第二连接头相连,所述连接头内沿圆周方向设有密封圈;(4)清洗装置包括螺旋桨,螺旋桨设置在转动轴上,且电机的轴与支撑板上孔之间设有轴承。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3公开的清洗杯子内壁的清洗装置的简单转用;区别技术特征(2)-(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对应流食助推器的形状而设置的简单固定结构,以及杆及其电机的升降结构的简单变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区别技术特征(4)已由对比文件4给出了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的旋转叶片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搅动水流清洗内壁。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针对的对象是流食助推器,其涉及的多个特征也使本申请可专门适应于流食助推器;而对比文件3清洗装置的所有结构是专门适应水杯的;2)本申请支撑板设于竖直板的上端,电机设在支撑板上,电机的轴穿过支撑板上的孔且与转动轴相连,支撑板可以上下移动使得电机转动轴可以进出流食助推器的进食管,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在放置杯子时,把横杆Ⅰ2从立柱3上取下,这样,电机1、横杆Ⅰ2、电源15、联轴器14、杆13、铰链11、摇杆10和洗刷头9都从该带固定架的杯子清洗装置上拆下,然后可以把杯子放在底座8上;3)本申请限定了“左支杆固定在竖直板的中上端”、“左支杆的下方设有L型挡板”、“工作台上设有固定槽,所述固定槽上设有相对称的可拆卸的固定卡;所述固定槽用于固定活塞推杆端”是基于流食助推器具有活塞推杆的结构设计的,而对比文件3针对的是水杯,不需要上述手段;4)对比文件3在清洗时,多个摇杆10在离心力作用下绕多个铰链11转动打开的结构,摇杆10和铰链11的结构只能够用于水杯等敞口较大的容器,而无法应用于本申请的流食助推器这样的出口直径十分狭小的容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7年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基本相同,在现有技术和本申请同属于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有动机根据实际需求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且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清洗流食助推器的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带固定架的杯子清洗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 、[0021]段,图1,图2):底座8(相当于工作台)的一侧垂直设置有立柱3(相当于竖直板),横杆Ⅰ2(相当于支撑板)位于立柱3的上端,电机1固定在横杆Ⅰ2上,电机1通过联轴器14与杆13及摇杆10、洗刷头9相连(合并相当于清洗装置);图1和图2中还可确定,电机的轴穿过横杆Ⅰ2上开设的孔后,再通过联轴器14与杆13连接(相当于电机的轴穿过支撑板上的孔并与转动轴相连);横杆Ⅱ5与轴套Ⅱ6焊接连接,轴套Ⅱ6套在横杆Ⅲ7上,两个横杆Ⅱ5分别具有弧形夹持部5-1,在蝶形螺栓12和蝶形螺母17的作用下,两个横杆Ⅱ5上的弧形夹持部5-1可夹在杯子两侧(合并相当于夹紧装置);在放置杯子时,把横杆Ⅰ2及其轴套I4从立柱3上取下,这样,电机1、横杆Ⅰ2、联轴器 14、杆13、摇杆10和洗刷头9都从该带固定架的杯子清洗装置上拆下,然后可以把杯子放在底座8上;在清洗杯子时,把轴套Ⅰ4套在立柱3上,电机1、横杆Ⅰ2、联轴器14、杆13、摇杆10和洗刷头9也就安装在了该带固定架的杯子清洗装置上。
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装置用于清洗流食助推器;2)夹紧装置包括左支杆、右支杆、夹紧头和气缸,所述左支杆固定在竖直板的中上端,左支杆的右端与右支杆的左端对称设有夹紧头,左支杆的下方设有L型挡板,所述右支杆与气缸的活塞杆相连,所述工作台上设有固定槽,所述固定槽上设有相对称的可拆卸的固定卡;所述固定槽用于固定活塞推杆端支撑板可以上下移动使得电机转动轴可以进出流食助推器的进食管;3)该装置还包括进出水装置,进出水装置包括进水箱、出水箱,所述进水箱上设有出水口,该出水口通过进水管路与进水泵的进水口相连,进水泵的出水口通过进水管路与第一连接头相连,所述出水箱上设有进水口,该进水口通过出水管路与抽水泵的出水口相连,抽水泵的进水口通过出水管路与第二连接头相连,所述连接头内沿圆周方向设有密封圈;4)清洗装置包括螺旋桨,螺旋桨设置在转动轴上,且电机的轴与支撑板上孔之间设有轴承。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清洗流食助推器的储存筒的内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的清洗装置主要用于清洗杯子的内壁,其与本申请均属于容器清洗装置技术领域,且都是通过电机驱动清洗装置伸入容器内并旋转来清洗容器内壁,在其整体构思相同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对比文件3中的清洗装置的构思用来清洗同为容器的流食助推器的储存筒的内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立柱上设置夹紧装置以避免清洗过程中容器震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时使用的方便程度选用不同类型的夹紧装置。而基于气缸带动支杆伸缩以实现对物品的夹紧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气缸和左右夹紧结构来固定流食助推器。由此进一步限定左右夹紧结构具体为左支杆、右支杆,以及对称设置在左支杆右端和右支杆左端的夹紧头,并将左右支杆与气缸的活塞杆相连,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合理设计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根据流食助推器的结构形状合理设计左右支杆的安装位置,从而将左支杆固定在竖直板的中上端。此外,为了进一步确保流食助推器的固定,防止其在清洗过程中晃动而影响清洗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流食助推器的把手也固定起来,在此基础上,限定把手的固定方式为在左支杆的下方设置一个用于放置把手的L型挡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把手的安装位置和其具体形状可以合理设计的。再进一步地,为了确保流食助推器在竖直方向上固定,防止其在清洗过程中晃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推杆固定在工作台上,从而根据推杆端部的具体形状形成相对称的可拆卸的固定卡,在此基础上,限定固定卡在工作台上的固定方式为在工作台与固定卡接触的位置上开设一个固定槽以容纳固定卡,从而实现对活塞推杆端的固定,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此外,对比文件3为了避免由于清洗装置的存在而影响容器的固定安装,将横杆Ⅰ2套设在立柱3上和将横杆Ⅰ2从立柱3上取下的方式,使得杆13可以进出容器内部,实现对容器的安放和取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竖直板在竖直方向上加长,以通过支撑板在竖直板上上下移动使得电机转动轴进出流食助推器的进食管时,无需进行清洗前后套设和取下支撑板的操作,从而使得当需要清洗助推器时,将支撑板上移到足够高度以确保清洗装置完全在助推器上方,而不影响助推器的固定安装,待助推器固定安装好之后,再将支撑板连同安装在其上的清洗装置下移,以使电机转动轴通过进食管进入助推器的内部实现清洗,并在完成清洗后,将支撑板上移,使得清洗装置的杆经过进食管移出助推器内部,并确保清洗装置完全在助推器上方,以方便取出助推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清水来清洗流食助推器的储存筒,在此基础上,通过进水泵将水泵入到流食助推器的储存筒中,并在清洗完毕后通过抽水泵将水抽出,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由此进一步限定进出水装置由进水箱和出水箱组成,并具体限定进水箱和出水箱的内部结构为:进水箱上设有出水口,出水口通过进水管路与进水泵的进水口相连,进水泵的出水口通过进水管路与第一连接头相连;出水箱上设有进水口,进水口通过出水管路与抽水泵的出水口相连,抽水泵的进水口通过出水管路与第二连接头相连,这些均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求选择流食助推器的储存筒与进水箱中的进水泵,以及出水箱中的抽水泵之间的连接方式和连接关系。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进出水过程中的密封性,在连接头内沿圆周方向上设置密封圈,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带盖水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3]段,图1):如图1所示,一种多功能带盖水杯,其包括水杯1和饮水管3,饮水管3为中空圆管,饮水管3下端设有两个叶片4,饮水管3可垂直插入盖子2中心圆孔,清洗时,可以转动饮水管,饮水管下端的叶片搅动杯子里的水,清洁杯子。也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利用转动的叶片带动容器内的水旋转以清洗杯子内壁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上述清洗装置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即采用叶片来替换对比文件3中的洗刷头9、摇杆10、铰链11,从而在对比文件3的杆13上设置叶片,进而通过电机驱动设置有叶片的转动轴旋转以带动容器内的水旋转,达到清洗助推器内部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叶片是螺旋桨叶,从而在转动轴上设置螺旋桨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合理选择的。此外,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电机的轴穿过支撑板上的孔并与转动轴相连的基础上,在电机的轴与支撑板上孔之间设置轴承以支承电机的轴旋转,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方便移动该清洗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清洗装置设置在盒子中,从而将工作台固定在盒子的底部。在此基础上,为了不影响进出水装置的正常使用,在盒子的侧部设置两个通孔,分别通过连接管与进水口、出水口相连,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夹紧头为半圆弧形已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参见图2)。如上文有关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所述,通过对称设置在左支杆右端和右支杆左端的夹紧头来实现对储存筒的夹紧,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支杆焊接在夹紧头背向储存筒侧,这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如上文有关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所述,在左支杆的下方设置一个用于放置把手的L型挡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把手的实际位置将L型挡板的横梁端固定在竖直板上的相应位置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合理设计气缸的安装位置,将其安装在设置在工作台上的固定块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推杆端部的具体形状来设计固定卡的形状,从而将固定卡设计成与推杆端部的形状相匹配的半圆柱形,并在固定卡内开设用于容纳推杆的通孔。而如上文有关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所述,在工作台与固定卡接触的位置上开设一个固定槽以容纳固定卡,从而实现对推杆的固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固定卡在固定槽中的安装方式为固定卡的下端卡接在固定槽内的圆形槽内,这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1。为了不影响对储存筒内部的清洗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活塞推杆从储存筒内拉出以保证储存筒内壁中空的状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流食助推器的结构组成和活塞推杆的具体长度合理设计L型挡板的安装高度,从而使得L型挡板与工作台之间的距离为流食助推器的活塞推杆的长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从属于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合理设计进水箱、出水箱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从而将其固定在工作台上,且位于固定块的右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首先,虽然本申请的装置的清洗对象是流食助推器的储存筒内壁,但是流食助推器的储存筒本质上是一种容器。对比文件3的清洗装置主要用于清洗杯子的内壁,其与本申请均属于容器清洗装置技术领域,且都是通过电机驱动清洗装置伸入容器内并旋转来清洗容器内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基于对比文件3中的清洗装置的清洗原理来清洗不同类型的容器的内部,例如,流食助推器的储存筒的内部。
2)从对比文件3的图1和图2中可以看出,电机的轴穿过横杆Ⅰ2上开设的孔后,再通过联轴器14与杆13连接(即电机的轴穿过支撑板上的孔并与转动轴相连),并且,对比文件3通过将横杆Ⅰ2(相当于支撑板)套设在立柱3(相当于竖直板)上和将横杆Ⅰ2从立柱3上取下的方式使得杆13(即电机转动轴)进出容器内部,在此过程中配合容器的安放和取出。而为了提高使用的方便程度,将竖直板在竖直方向上加长,通过支撑板在竖直板上上下移动使得电机转动轴进出流食助推器的进食管,从而省去了清洗前后套设和取下支撑板,以及容器的安放和取出等操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3)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立柱上设置夹紧装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意识到了并且也采用了夹紧装置来夹住容器以避免清洗过程中容器晃动。在此基础上,基于气缸实现对物品的夹紧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气缸和左右夹紧结构来固定流食助推器,并根据流食助推器的具体结构形状设计对应的夹紧装置的具体结构,从而将左支杆固定在竖直板的中上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助推器的实际结构和对助推器进行固定安装的实际需求可以合理设计的。而为了进一步防止流食助推器在清洗过程中在不同方向上晃动而影响清洗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从流食助推器的不同的方位进行固定,对于非圆柱体的把手和推杆,增加额外的固定结构将其也固定起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把手的固定方式为在左支杆的下方设置一个用于放置把手的L型挡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把手在助推器上的安装位置和其具体形状可以合理设计的。同样,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推杆的具体位置想到将其固定在工作台上,从而根据推杆端部的具体形状形成相对称的可拆卸的固定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固定卡在工作台上的固定方式为在工作台与固定卡接触的位置上开设一个固定槽以容纳固定卡,从而实现对活塞推杆端的固定,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4)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的整体发明构思,其与本申请都是通过电机驱动清洗装置伸入容器内并旋转来清洗容器内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基于对比文件3中的清洗装置整体构思来清洗流食助推器的储存筒的内部。基于容器对象的不同,针对不同容器的不同口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取不同尺寸或结构的清洁装置深入到容器内,如对比文件3中铰接在杆13上的摇杆,选取摇杆的直径较小,在电机未驱动杆旋转时,尚未产生离心作用,若收合在杆13的壁上,则也可通过小直径的流食助推器的出口,也即对比文件3的构思用于流食助推器的清洗不存在技术障碍。可替换的,对比文件4中给出了伸入容器内的清洁装置的结构的技术启示,也即采用叶片,更具体的可选螺旋桨搅动水来涮洗容器内壁,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替换杆上的摇杆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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