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相容流路的除气模块-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受控相容流路的除气模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755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58138
优先权日:2013-02-01
申请(专利)号:201480007131.0
申请日:2014-02-01
复审请求人:美敦力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薇
合议组组长:孙世新
参审员:丁长林
国际分类号:A61M1/14;A61M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7131.0、发明名称为“受控相容流路的除气模块”、申请人为“美敦力公司”、“托马斯 ? E ? 迈耶”、“大卫 ? B ? 卢拉”、“布莱恩特 ? J ? 普迪尔”、“马丁 ? T ? 格伯”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本申请的申请人于2016年01月04日变更为“美敦力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4日针对本申请作出驳回决定,理由为:权利要求1、3-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7页、说明书附图第1-3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4900308,公开日为1990年02月13日;
对比文件2:DE3215003A1,公开日为1983年11月03日;
对比文件4:CN102316915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脱气模块,包括:
第一流通室,所述第一流通室具有疏水透气膜,所述疏水透气膜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形成所述流通室的一部分,其中所述疏水透气膜与流体出口相比位于所述流通室较高的位置,其中流体相对于所述疏水透气膜以向下的方向流经所述流通室;
所述流通室具有被配置成使所述流体的向下流动速度小于需要从所述流体中去除的最小气泡的向上上升速度的横截面积;
其特征在于,所述脱气模块还包括:
通风控制阀,其中所述通风控制阀可经过操作以允许或准许气体经由所述疏水透气膜进出所述第一流通室,其中所述流通室内部的流体内压比所述疏水透气膜外侧上的大气压力要大。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流体通过较高位置的流体进口进入所述流通室,并且通过较低位置的所述流体出口离开所述流通室,其中所述较高位置比所述较低位置的海拔高。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疏水透气膜的位置与所述流通室的底部相比距离顶部更近。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进一步包括:
第二室,其中所述第二室的一部分包括所述疏水透气膜的外表面,并且
所述第二室进一步包括允许气体进出的开口。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通风控制阀可经过操作以允许或准许气体进出所述第二室。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通风控制阀被关闭以防止空气通过所述疏水透气膜进入所述流通室。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通风控制阀被打开以允许气体通过所述疏水透气膜从所述流通室离开。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疏水透气膜具有规定的膜渗透性。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通过所述疏水透气膜排出的至少一部分气体是尿素分解的副产物。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通过所述疏水透气膜排出的至少一部分气体是尿素通过酶水解的副产物。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酶是脲酶。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通过所述疏水透气膜排出的至少一部分气体是二氧化碳。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规定的膜渗透性取决于需排放的气体类型、排放气体所必需的速率以及操作所述脱气模块所处的相对于大气压力的流体压力。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第一流通室包括不相容的体积。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第一流通室是受控相容流路的一部分。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脱气模块构成流路的一部分,其中透析器中的透析液排出液流包含通过使透析液穿过吸附剂系统而被至少部分地去除的至少一种废物。
1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脱气模块构成流路的一部分,其中滤血器中的滤液排出液流包含通过使滤液穿过吸附剂系统而被至少部分地去除的至少一种废物。”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通风控制阀可经过操作以允许或准许气体经由疏水透气膜进入第一流通室。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打开与分离器相连通的阀,借助流入的空气的压力,来提高液体的排出效率的技术启示。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可导入或排出空气的阀应用于对比文件1,使得气体经由疏水透气膜进出第一流通室,不仅能实现气体的排出,也能将系统外空气导入,通过流入的空气的压力,来提高液体的排出效率。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0-13,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透析装置中利用气体去除模块来去除无用或有害气体;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公知的在透析或滤血过程中,由于液体中可能存在经尿素通过脲酶水解的无用或有害气体或二氧化碳,而这部分气体是需要去除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气体去除模块的疏水透气膜排出经尿素通过脲酶水解的无用或有害气体或二氧化碳,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美敦力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所述疏水透气膜不允许液体通过”,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所述流通室内部的流体内压比所述疏水透气膜外侧上的大气压力要大”,并新增权利要求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流通室内部的流体内压比所述疏水透气膜外侧上的大气压力要大”。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通风控制阀,其中所述通风控制阀可经过操作以允许或准许气体经由所述疏水透气膜进出所述第一流通室,所述疏水透气膜不允许液体通过”是一个技术特征,而不是可以拆分开而分别从两篇对比文件中去寻找技术启示的两个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不仅没有公开通风控制阀既可以允许气体进入还可以允许气体排出,甚至还提供了阀不能使得气体进入的反向教示。对比文件4公开了控制阀使液体通过分离膜1a而进入分离膜1a另一侧的腔室,而阻止气体通过分离膜1a。对比文件4的这种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中阻止液体通过膜的进出第一流通室,却允许气体通过膜进出第一流通室正好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结合。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都没有公开或教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通风控制阀,其中所述通风控制阀可经过操作以允许或准许气体经由所述疏水透气膜进出所述第一流通室,所述疏水透气膜不允许液体通过”,因此,权利要求1-18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脱气模块,包括:
第一流通室,所述第一流通室具有疏水透气膜,所述疏水透气膜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形成所述流通室的一部分,其中所述疏水透气膜与流体出口相比位于所述流通室较高的位置,其中流体相对于所述疏水透气膜以向下的方向流经所述流通室;
所述流通室具有被配置成使所述流体的向下流动速度小于需要从所述流体中去除的最小气泡的向上上升速度的横截面积;
其特征在于,所述脱气模块还包括:
通风控制阀,其中所述通风控制阀可经过操作以允许或准许气体经由所述疏水透气膜进出所述第一流通室,所述疏水透气膜不允许液体通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流通室内部的流体内压比所述疏水透气膜外侧上的大气压力要大。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流体通过较高位置的流体进口进入所述流通室,并且通过较低位置的所述流体出口离开所述流通室,其中所述较高位置比所述较低位置的海拔高。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疏水透气膜的位置与所述流通室的底部相比距离顶部更近。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进一步包括:
第二室,其中所述第二室的一部分包括所述疏水透气膜的外表面,并且
所述第二室进一步包括允许气体进出的开口。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通风控制阀可经过操作以允许或准许气体进出所述第二室。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通风控制阀被关闭以防止空气通过所述疏水透气膜进入所述流通室。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通风控制阀被打开以允许气体通过所述疏水透气膜从所述流通室离开。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疏水透气膜具有规定的膜渗透性。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通过所述疏水透气膜排出的至少一部分气体是尿素分解的副产物。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通过所述疏水透气膜排出的至少一部分气体是尿素通过酶水解的副产物。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酶是脲酶。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通过所述疏水透气膜排出的至少一部分气体是二氧化碳。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规定的膜渗透性取决于需排放的气体类型、排放气体所必需的速率以及操作所述脱气模块所处的相对于大气压力的流体压力。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第一流通室包括不相容的体积。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第一流通室是受控相容流路的一部分。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脱气模块构成流路的一部分,其中透析器中的透析液排出液流包含通过使透析液穿过吸附剂系统而被至少部分地去除的至少一种废物。
1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气模块,其中所述脱气模块构成流路的一部分,其中滤血器中的滤液排出液流包含通过使滤液穿过吸附剂系统而被至少部分地去除的至少一种废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流通室具有被配置成使流体的向下流动速度小于需要从流体中去除的最小气泡的向上上升速度的横截面积;脱气模块包括通风控制阀,其中通风控制阀可经过操作以允许或准许气体经由疏水透气膜进出第一流通室。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配置流通室的横截面积使得流体向下的流动速度小于流体中气泡向上上升的速度以便于去除气泡、气泡经由阀进入大气的启示。对比文件4给出了利用空气阀进行空气的导入或排出以配合透析设备进行预充操作的技术启示。由于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微孔疏水膜20,气体可以通过该膜去除,因此,为了便于透析装置进行预充、反洗操作并且能去除透析液中的气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并操作控制阀以使气体经由微孔疏水膜进入或流出第一流通室。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采用抽吸泵108实现脱气过程,而本申请采用“第一流通室,所述第一流通室具有疏水透气膜,所述疏水透气膜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形成所述流通室的一部分,其中所述疏水透气膜与流体出口相比位于所述流通室较高的位置,其中流体相对于所述疏水透气膜以向下的方向流经所述流通室;所述流通室具有被配置成使所述流体的向下流动速度小于需要从所述流体中去除的最小气泡的向上上升速度的横截面积”,以及“通风控制阀,其中所述通风控制阀可经过操作以允许或准许气体经由所述疏水透气膜进出所述第一流通室,所述疏水透气膜不允许液体通过”实现脱气过程,这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本质区别。对比文件4中的第一空气阀41实现的是空气在分离器1与系统外之间的导入或排出,该导入和排出过程并不穿过疏水透气膜,因此对比文件4中的第一空气阀41实现的是“气体排出系统”并非本申请意义上的“脱气”;对比文件4中的气体无法穿过分离膜1a,对比文件4没有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提供任何技术启示,反而提供了一种反向教示。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通风控制阀,其中所述通风控制阀可经过操作以允许或准许气体经由所述疏水透气膜进出所述第一流通室,所述疏水透气膜不允许液体通过”这个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或教示。对比文件1中的阀40是单向阀,阀40不但不能使得气体经由输水透气膜进入腔室,反而是用于阻止气体经过膜36进入腔室22,因此,对比文件1也为本申请提供了阀不能使得气体进入的反向教示。综上所述,无论是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还是其结合都没有公开或教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尤其是“通风控制阀,其中所述通风控制阀可经过操作以允许或准许气体经由所述疏水透气膜进出所述第一流通室,所述疏水透气膜不允许液体通过”。因此,权利要求1-18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0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7页、说明书附图第1-3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脱气模块,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透析装置的气体去除模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9行至第19页第20行,图1-5):气体去除模块包括:第一流通室22,其具有微孔疏水膜20(相当于疏水透气膜),微孔疏水膜20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形成流通室的一部分,透析液从管线30经开口26流入流通室22,从开口34(相当于出口)经管线38流出(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10行至第16页第15行,图1、4),微孔疏水膜20与开口34相比位于流通室22较高的位置,透析液相对于微孔疏水膜20以向下的方向流经流通室22(参见图1);透析液中的气体向上流过微孔疏水膜20,经真空泵118的抽取而排出(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1-12行,图4),微孔疏水膜20不允许透析液通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流通室具有被配置成使流体的向下流动速度小于需要从流体中去除的最小气泡的向上上升速度的横截面积;脱气模块包括通风控制阀,其中通风控制阀可经过操作以允许或准许气体经由疏水透气膜进出第一流通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流通室使得气体易于去除、如何控制气体流向以配合透析设备的相关操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生理流体的气体去除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44行至第2栏第2行、第3栏第13行至第66行,图1-2):气体去除装置具有室22,随着流体流过管14进入室22,气泡34将形成并自然地与流体分离,室22的横截面尺寸大于流体出口26的横截面尺寸,通过室22的流体的向下垂直速度小于气泡上升到表面的向上速度(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6行至第2栏第2行,第3栏第48行至第55行,附图2),气泡聚集在微孔疏水膜36的下表面,然后气泡通过微孔疏水膜36,经由单向阀40进入大气(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21行至第31行,附图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配置流通室的横截面积使得流体向下的流动速度小于流体中气泡向上上升的速度以便于去除气泡、气泡经由阀进入大气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双重过滤血液净化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8]-[0083]段,图1-21):该装置包括血液成分分离器1,该分离器1与连有第一空气阀41的第一空气通道39连接,通过使第一空气阀41为打开状态,在分离器1与系统外之间进行空气的导入或排出(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附图1),在双重过滤血液净化装置的预充过程中,控制器50控制第一空气阀41打开或关闭(参见说明书第[0055]-[0083]段,附图2-19)。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利用空气阀进行空气的导入或排出以配合透析设备进行预充操作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具有脱气模块的透析装置的预充和反洗过程,容易想到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由于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微孔疏水膜20,气体可以通过该膜去除,因此,为了便于透析装置进行预充、反洗操作并且能去除透析液中的气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并操作控制阀以使气体经由微孔疏水膜进入或流出第一流通室。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但是,对比文件1已公开:随着流体流过管14进入室22,气泡34将形成并自然地与流体分离,气泡聚集在微孔疏水膜36的下表面,然后气泡通过微孔疏水膜36,经由单向阀40进入大气(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21行至第31行,图2);由上述可知,流通室内部的流体内压大于微孔疏水膜36外侧的大气压力,才能实现流通室内部的气泡经微孔疏水膜36流向该膜外侧的大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是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对比文件2已公开:透析液从管线30经开口26(相当于进口)流入流通室22,从开口34(相当于出口)经管线38流出(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10行至第16页第15行,图1、4),由图1可知,开口26比开口34的位置高;微孔疏水膜20的位置与流通室22的底部相比距离顶部更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8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已公开:气体去除模块包括第二腔室24,第二腔室24的一部分包括微孔疏水膜20的外表面,并且包括开口40(参见图1),气体经真空泵118的抽取经开口40排出。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双重过滤血液净化装置的预充过程中,控制器50控制第一空气阀41打开或关闭(参见说明书第[0055]-[0083]段,图2-19),通过使第一空气阀41为打开状态,在分离器1与系统外之间进行空气的导入或排出(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图1)。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泡聚集在微孔疏水膜36的下表面,然后气泡通过微孔疏水膜36,经由单向阀40进入大气(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21行至第31行,附图2)。本领域技术人员受到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的启发,考虑到为了便于透析装置进行预充、反洗操作并且能去除透析液中的气体,容易想到打开控制阀以使气体通过开口经由微孔疏水膜进出第二室,或关闭控制阀以防止空气通过疏水透气膜进入流通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但是,对比文件2已公开:微孔疏水膜在医学技术中是已知的,并且例如用作保护免受感染的无菌过滤器和用作人造血管材料,该膜的厚度通常为0.05-0.1mm,孔径优选为0.2-0.5μm,孔隙率在50-90%的范围内(参见说明书第18页第15行至第25行)(相当于具有规定的膜渗透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13是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透析装置中利用气体去除模块来去除气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知晓在透析或滤血过程中,由于液体中可能存在经尿素通过脲酶水解的无用或有害气体或二氧化碳,而这部分气体是需要去除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气体去除模块的疏水透气膜排出经尿素通过脲酶水解的无用或有害气体或二氧化碳,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9,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微孔疏水膜的孔径和厚度是相关的尺寸,并且选择使得水入口压力略高于由抽吸泵118施加到膜上的压力,优选地,选择其最小进水压力高于1-2巴的膜材料(参见说明书第18页第20-25行)。因此,为了高效地去除无用气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排放的气体类型、排放气体所必需的速率以及操作所述脱气模块所处的相对于大气压力的流体压力,来决定膜的渗透性,以选取合适的疏水透气膜去除气体,这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5-16是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透析液从管线30经开口26流入流通室22,从开口34经管线38流出(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10行至第16页第15行,图1、4),透析液中的气体向上流过微孔疏水膜20经真空泵118的抽取而排出;可见,流通室22包括不相容的体积;由图4-5可知,流通室22是透析流路(相当于受控相容流路)的一部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7-18是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流通室22是透析流路的一部分(参见图4-5)。此外,透析器或滤血器中的透析液或滤液排出液流包含通过使透析液或滤液穿过吸附剂系统而被至少部分地去除的至少一种废物,这属于本领域进行透析或滤血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提及的“第一流通室,所述第一流通室具有疏水透气膜,所述疏水透气膜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形成所述流通室的一部分,其中所述疏水透气膜与流体出口相比位于所述流通室较高的位置,其中流体相对于所述疏水透气膜以向下的方向流经所述流通室;所述流通室具有被配置成使所述流体的向下流动速度小于需要从所述流体中去除的最小气泡的向上上升速度的横截面积;所述疏水透气膜不允许液体通过”中的大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采用第一流通室22,其具有微孔疏水膜20,该微孔疏水膜20具有内侧面和外侧面形成流通室的一部分,透析液从管线30经开口26流入流通室22,从开口34经管线38流出,微孔疏水膜20与开口34相比位于流通室22较高的位置,透析液相对于微孔疏水膜20以向下的方向流经流通室22,透析液中的气体向上流过微孔疏水膜20,经真空泵118的抽取而排出,微孔疏水膜20不允许透析液通过。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所述流通室具有被配置成使所述流体的向下流动速度小于需要从所述流体中去除的最小气泡的向上上升速度的横截面积,但是,由于透析液向下流经流通室22而透析液中的气体向上流过流通室22中的微孔疏水膜20进行排气,因此,在设计上述第一流通室22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考虑设计该流通室的横截面尺寸以便于气体流出。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配置流通室的横截面积使得流体向下的流动速度小于流体中气泡向上上升的速度以便于去除气泡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
(2)本申请的脱气模块采用通过操作通风控制阀使得气体经由疏水透气膜能进出流通室,其目的在于实现系统的脱气、预充功能。尽管对比文件2中采用真空泵118的抽取来排气,但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气泡聚集在微孔疏水膜36的下表面,然后气泡通过微孔疏水膜36,经由单向阀40进入大气。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排出气体的另一种方式,其给出了气泡经由阀进入大气的启示。对比文件4中通过使第一空气阀41为打开状态,在分离器1与系统外之间进行空气的导入或排出;在双重过滤血液净化装置的预充过程中,控制器50控制第一空气阀41打开或关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利用空气阀进行空气的导入或排出以配合透析设备进行预充操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受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的启发,考虑到为了便于透析装置进行预充、反洗操作并且能去除透析液中的气体,采用设置并操作控制阀以使气体经由微孔疏水膜进入或流出流通室是容易想到的,其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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