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测定样品中的分析物浓度的测试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95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62512
优先权日:2008-12-08
申请(专利)号:201610245321.7
申请日:2009-12-07
复审请求人:安晟信医疗科技控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晓佳
合议组组长:王奕
参审员:王晓媛
国际分类号:G01N33/543,C12Q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他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可得到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45321.7,名称为“用于测定样品中的分析物浓度的测试传感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6年04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1日,其母案的申请日为2009年12月07,优先权日为2008年12月08日。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安晟信医疗科技控股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4、12-18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评述了权利要求5-11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 2008036516A1,公开日期为2008年03月27日;
对比文件2:WO 2009076433A1,公开日期为2009年06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4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7段、说明书附图图1A-图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测定样品中的分析物浓度的测试传感器,其包括:
至少两个导体,其中一个导体是工作电极;和
布置在所述工作电极上或其附近的试剂组合物,所述试剂组合物具有平均试剂组合物表面积并且含有:
每mm2所述试剂组合物表面积约0.14~0.43μg的粘合剂,
浓度为每mm2所述试剂组合物表面积约2.30~9.54nmol的缓冲盐,
浓度为每mm2所述试剂组合物表面积约1.70~4.76nmol的介体,其中所述介体含有至多20%(w/w)的无机非过渡金属盐,
每mm2所述试剂组合物表面积约0.07~0.3单位的酶系,
每mm2所述试剂组合物表面积约0.04~0.24μg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
离子表面活性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感器,其中所述离子表面活性剂包括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传感器,其中所述试剂组合物含有每mm2所述试剂组合物表面积约3~16ng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感器,其中所述试剂组合物包括:
约3.40~4.77nmol/mm2的所述缓冲盐;和
约2.80~4.00nmol/mm2的所述介体。
5. 一种用于测定样品中的分析物浓度的测试传感器,其包括:
基部;
在所述基部上的至少两个导体;和
布置在所述导体中的一个导体上或其附近的试剂组合物,
其中所述试剂组合物含有:
浓度为约30~115mM的缓冲盐,和
浓度为约25~90mM的介体,其中所述介体含有至多15%(w/w)的无机非过渡金属盐。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测试传感器,其中所述导体中的所述一个导体是工作电极,所述试剂组合物布置在所述工作电极上或其附近。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测试传感器,其中所述试剂组合物还包括:
粘合剂,
酶系,
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
离子表面活性剂。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测试传感器,其中所述试剂组合物包括:
每μL约1~3μg的所述粘合剂,
每μL约16~67nmol的所述缓冲盐,
每μL约12~40nmol的所述介体,
每μL约0.5~1.8单位的所述酶系,和
每μL约0.3~1.7μg的所述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测试传感器,其中所述试剂组合物包括:
约24~34nmol/μL的所述缓冲盐,和
约20~28nmol/μL的所述介体。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测试传感器,其中所述离子表面活性剂包括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测试传感器,其中所述试剂组合物含有每μL约20~40ng的离子表面活性剂。
12. 一种用于测定样品中的分析物浓度的测试传感器,其包括:
至少两个导体,其中一个导体是具有工作电极面积的工作电极;和
布置在所述工作电极上或其附近的试剂组合物,所述试剂组合物含有:
每mm2所述工作电极面积1~7.5μg的粘合剂,
浓度为每mm2所述工作电极面积约16~167nmol的缓冲盐,
浓度为每mm2所述工作电极面积约12~100nmol的介体,其中所述介体含有至多20%(w/w)的无机非过渡金属盐,
每mm2所述工作电极面积0.5~5单位的酶系,
每mm2所述工作电极面积0.3~4.3μg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
离子表面活性剂。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传感器,其中所述离子表面活性剂包括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传感器,其中所述试剂组合物含有每mm2所述工作电极面积约10~350ng的离子表面活性剂。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传感器,其中所述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是糖类表面活性剂。
16.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传感器,包括:
每mm2所述工作电极面积24~84nmol的所述缓冲盐,和
每mm2所述工作电极面积20~70nmol的所述介体。
17.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传感器,其中所述缓冲盐包括Na2HPO4。
18.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传感器,其中所述介体包括至多5%(w/w)的无机非过渡金属盐。”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介体含有至多20%(w/w)的无机非过渡金属盐;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粘合剂、缓冲盐、介体、酶系的单位表面积浓度;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及浓度、离子表面活性剂。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实施例7中采用介体5%的硫酸盐(属于无机非过渡金属盐,满足本申请至多20%)相对于介体20%的硫酸盐,获得了较快的传感器反应和更快的峰值时间,给出了降低总盐浓度能够提高检测精确度的启示;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试剂组合物中粘合剂、缓冲盐、介体、酶系的单位表面积浓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分析物的测试需要调整上述组分的浓度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3),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离子表面活性剂是生物传感器领域中惯常使用的试剂,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表面活性剂可选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在试剂组合物中加入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离子表面活性剂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其用量的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2的介体含有至多20%(w/w)的无机非过渡金属盐;2)权利要求12中限定了粘合剂、缓冲盐、介体、酶系的单位表面积浓度;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及浓度、离子表面活性剂。上述区别1)-3)的评述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1)-3)的评述相似,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4、13-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安晟信医疗科技控股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概述如下:(1)对比文件1和2既没有教导权利要求1记载的试剂组合物的具体组成(至少都没有公开表面活性剂),也没有教导权利要求1的具体组分的具体含量,修改试剂组合物及其含量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限定的缓冲盐和介体的浓度,也没有公开介体含有至多15%无机非过渡金属盐。对比文件1和2及其组合没有公开、教导或暗示权利要求5记载的试剂组合物的组分浓度。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试剂组合物中的介体还含有至多20%(w/w)的无机非过渡金属盐;试剂组合物包含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离子表面活性剂,并限定了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用量为约0.04~0.24μg/mm2;缓冲盐和粘合剂的具体用量不同。关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记载的试剂组合物的所有具体组分,而且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组分浓度代入对比文件1公开的试剂沉积方式中,通过计算可知,各组分的含量都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组分含量部分重叠。另外,对比文件2还教导了包含较小硫酸盐百分比(5%硫酸盐)的介体通常具有更快的峰值时间。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和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6-11、13-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和/或2公开或者属于常规调整或常规选择,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另外,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充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基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缓冲盐参数范围由“2.30~9.54nmol”修改为“2.80~6.43nmol”,将权利要求5中的缓冲盐参数范围由“30~115mM”修改为“40~100mM”,将权利要求12中的缓冲盐参数范围由“16~167nmol”修改为“20~113nmol”。
修改所涉及的权利要求1、5、12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测定样品中的分析物浓度的测试传感器,其包括:
至少两个导体,其中一个导体是工作电极;和
布置在所述工作电极上或其附近的试剂组合物,所述试剂组合物具有平均试剂组合物表面积并且含有:
每mm2所述试剂组合物表面积约0.14~0.43μg的粘合剂,
浓度为每mm2所述试剂组合物表面积约2.80~6.43nmol的缓冲盐,
浓度为每mm2所述试剂组合物表面积约1.70~4.76nmol的介体,其中所述介体含有至多20%(w/w)的无机非过渡金属盐,
每mm2所述试剂组合物表面积约0.07~0.3单位的酶系,
每mm2所述试剂组合物表面积约0.04~0.24μg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
离子表面活性剂。
5. 一种用于测定样品中的分析物浓度的测试传感器,其包括:
基部;
在所述基部上的至少两个导体;和
布置在所述导体中的一个导体上或其附近的试剂组合物,
其中所述试剂组合物含有:
浓度为约40~100mM的缓冲盐,和
浓度为约25~90mM的介体,其中所述介体含有至多15%(w/w)的无机非过渡金属盐。
12. 一种用于测定样品中的分析物浓度的测试传感器,其包括:
至少两个导体,其中一个导体是具有工作电极面积的工作电极;和
布置在所述工作电极上或其附近的试剂组合物,所述试剂组合物含有:
每mm2所述工作电极面积1~7.5μg的粘合剂,
浓度为每mm2所述工作电极面积约20~113nmol的缓冲盐,
浓度为每mm2所述工作电极面积约12~100nmol的介体,其中所述介体含有至多20%(w/w)的无机非过渡金属盐,
每mm2所述工作电极面积0.5~5单位的酶系,
每mm2所述工作电极面积0.3~4.3μg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
离子表面活性剂。”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缺乏具体的技术启示且不经过纷繁复杂的试验从而构成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仅通过简单组合和计算就得出上述组分浓度且确定得到的试剂组合物仍然有效。修改试剂组合物及其含量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便假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并且进行计算得到上述组分浓度,至少其缓冲盐的浓度仍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同,可见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和2也得不到本申请的试剂组合物。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最终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以及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4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7段、说明书附图图1A-图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他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可得到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测定样品中的分析物浓度的测试传感器。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4-72、91-96、115-117段,表1,图1A,图1B,图2A)公开了一种用于测定分析物的电化学传感带,其中,导体170和180位于基部110上,试剂层275可沉积于导体170上,构成工作电极175,试剂层由试剂溶液沉积形成,在1.5mm2的沉积面积上沉积0.24μL试剂溶液,所述0.24μL试剂溶液中包括1.18μg CMC(属于粘合剂)、100mM磷酸盐缓冲剂、24mM介体,酶系沉积密度可以是0.3U/mm2。由此,所述试剂溶液提供约0.3U/mm2的酶系沉积密度、1.72μg/mm2(即3.84nmol/mm2)的介体沉积密度、0.8μg/mm2 CMC聚合物(属于粘合剂)的沉积密度和2.2μg/mm2(即16nmol/mm2)的磷酸盐缓冲液沉积密度。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试剂组合物中的介体还含有至多20%(w/w)的无机非过渡金属盐;试剂组合物包含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离子表面活性剂,并限定了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为约0.04~0.24μg/mm2;缓冲盐和粘合剂的具体浓度不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传感器信号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峰值。
关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涂布在电化学测试传感器工作电极和反电极表面上的试剂,所述试剂包括活性约0.5~2.5U/μl的FAD-GDH(属于酶系)、约30~60 mM的介体、约0.1~0.4%的MEGA 8表面活性剂(属于非离子表面活性剂)、0.01~0.1%的Geropon TC-42(属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约0.2~0.5%的羟乙基纤维素(属于粘合剂)和约50~150mM的缓冲剂;与不含表面活性剂的配方相比,含有表面活性剂的配方大大改善了填充时间,带来更精确、更稳定的测试传感器;试剂组合物含有更低缓冲剂浓度使得传感器信号更早达到峰值时间(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49段,实施例5,实施例7,图7-9)。由对比文件2的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参照以上公开的组分浓度,依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1.5mm2的沉积面积上沉积0.24μL试剂溶液”的方式,通过计算可知上述用量相当于沉积浓度为: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如MEGA 8为0.16~0.64μg/mm2,缓冲盐为8~24 nmol/mm2,粘合剂羟乙基纤维素为0.32~0.8μg/mm2,上述浓度范围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粘合剂浓度范围部分重叠。在缓冲盐浓度方面,对比文件2明确教导了:试剂组合物含有更低缓冲剂浓度使得传感器信号更早达到峰值时间(参见说明书实施例7,图7-9),且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9段公开了缓冲剂浓度可低至25mM,由对比文件2的上述教导和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降低缓冲剂浓度至25mM,该用量相当于缓冲盐沉积浓度为4 nmol/mm2,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缓冲盐浓度范围内。另外,对比文件2还教导了包含较小硫酸盐百分比(5%硫酸盐)的介体通常具有更快的峰值时间(参见说明书实施例7)。由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试剂组合物的介体中包含较小百分比如5%的硫酸盐(对应于无机非过渡金属盐)。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离子表面活性剂包括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及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缓冲盐和介体的沉积浓度。由上文评述可知,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和/或2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测定样品中的分析物浓度的测试传感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上文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
将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区别在于:介体浓度不同且前者含有至多15%(w/w)的无机非过渡金属盐。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传感器信号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峰值。
关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涂布在电化学测试传感器工作电极和反电极表面上的试剂,所述试剂包括介体等,其中介体浓度约30~60mM(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1-35、49段)。对比文件2还教导了包含较小百分比如5%硫酸盐的介体具有更快的峰值时间(参见说明书实施例7,图7-9)。由对比文件2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参照对比文件2的介体浓度,并使对比文件1中的介体包含较小百分比如5%的硫酸盐(对应于无机非过渡金属盐)。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从属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试剂组合物布置位置、组成及其浓度范围。由上文评述可知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4-61、92段,图2A,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9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 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如上文评述可知,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使表面活性剂混合物中包含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在此基础上调整其用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具备的实验技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 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测定样品中的分析物浓度的测试传感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上文评述部分,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0.24μL试剂溶液中可以包括1.2U酶系、24mM介体、1.18μg CMC(属于粘合剂)、100mM磷酸盐缓冲剂,所述0.24μL试剂溶液用于1mm2工作电极面积。由此,每mm2工作电极面积包含1.2U酶系、5.76 nmol介体、1.18μg CMC(属于粘合剂)、24 nmol磷酸盐缓冲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1-92段)。
将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区别在于:介体浓度不同且前者的介体还含有至多20%(w/w)的无机非过渡金属盐;前者还还包含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离子表面活性剂,并限定了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浓度。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传感器信号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峰值。
关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涂布在电化学测试传感器工作电极和反电极表面上的试剂,所述试剂包含的介体浓度为30~60mM,非离子表面活性剂MEGA 8浓度为0.1~0.4%,还包含阴离子表面活性剂Geropon TC-4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9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包含较小百分比如5%硫酸盐的介体具有更快的峰值时间(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实施例7,图7-9)。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权利要求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由对比文件2的启示,有动机参照其公开的试剂用量,依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0.24μL沉积试剂溶液用于1mm2工作电极面积”,通过计算可知上述试剂用量相当于每mm2工作电极面积7.2~14.4nmol介体和0.24~0.96μg非离子表面活性剂MEGA 8,该介体浓度范围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范围与权利要求12限定的范围部分重叠。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从属权利要求13-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试剂组合物的组成和用量。如上文评述可知,所述组成和用量已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2段,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9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3-16、1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 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所述缓冲盐包括Na2HPO4。对比文件1公开了缓冲盐为磷酸盐缓冲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磷酸盐缓冲剂配制试剂通常包括Na2HPO4组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如下:
(1)合议组在评判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并非只是将对比文件1和2简单组合和计算,而是进行了如下考量: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对工作电极试剂组合物的组成和用量披露了明确的改进方向以及改进所带来的相应效果,且给出了体现上述改进方向的具体试剂用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按照对比文件2的启示,改进对比文件1的工作电极试剂组合物的组成和用量,从而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具体而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为测定样品中的分析物浓度的测试传感器,均在工作电极上布置试剂组合物,试剂组合物的主要成分也相同,均包括酶系、介体、粘合剂、缓冲盐,主要区别在于本申请增加了非离子和离子表面活性剂,缓冲盐等试剂用量不同,介体还含有至多20%的无机非过渡金属盐。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以下明确教导:1、与不含表面活性剂的配方相比,含有表面活性剂的配方大大改善了填充时间,带来更精确、更稳定的测试传感器;2、试剂组合物含有更低缓冲剂浓度使得传感器信号更早达到峰值时间;3、包含较小硫酸盐百分比(5%硫酸盐)的介体通常具有更快的峰值时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增加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离子表面活性剂、降低缓冲盐浓度、在介体中包含较小硫酸盐百分比如5%硫酸盐从而使传感器信号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峰值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按照对比文件2的启示来改进对比文件1的工作电极试剂组合物组成和用量,从而使传感器信号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峰值,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2)虽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将缓冲盐浓度限定为2.80~6.43 nmol mm2,但对比文件2说明书实施例7和图7-9明确教导了试剂组合物含有更低缓冲盐浓度能够使得传感器信号更早达到峰值时间,且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9段公开了缓冲盐浓度可低至25mM。由对比文件2的上述教导和公开内容,为了解决如何使传感器信号更早达到峰值时间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降低缓冲盐浓度至25mM,该用量相当于缓冲盐浓度为4 nmol/mm2,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缓冲盐范围内。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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