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信号采集方法、脉搏监测和主监测装置及综合监测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93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599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32619.1
申请日:2015-08-26
复审请求人:深圳诺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尹岑
合议组组长:马薇
参审员:李玉菲
国际分类号:A61B5/02;A61B5/0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结合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32619.1、名称为“信号采集方法、脉搏监测和主监测装置及综合监测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深圳诺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深圳诺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10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4582564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2017年09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号采集方法,包括:
利用脉搏监测装置采集脉搏波信号;
将所述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到采集心电信号的主监测装置;
在所述脉搏监测装置中,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与所述心电信号之间的总延时时间;
将所述总延时时间传输到所述主监测装置;以及
在所述主监测装置中,根据所述总延时时间对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号采集方法,其中,
在所述将所述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到采集心电信号的主监测装置之前,所述信号采集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所述脉搏波信号从所述脉搏监测装置中的脉搏波采集模块传输到所述脉搏监测装置中的脉搏波微控制器,以由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进行处理;
所述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与所述心电信号之间的总延时时间包括:
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从所述脉搏波采集模块传输到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的第一延时时间T1与所述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到所述主监测装置的第二延时时间T2之和,以获得所述总延时时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信号采集方法,其中
所述第二延时时间T2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T2=T3–T4,
其中,T3为从所述脉搏监测装置开始无线传输所述脉搏波信号的时刻到所述脉搏监测装置接收到来自所述主监测装置的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三延时时间,T4为从所述主监测装置基于所述脉搏波信号的接收发出所述确认信号的时刻到所述脉搏监测装置接收到所述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四延时时间。
4. 一种脉搏监测装置,包括脉搏波采集模块、脉搏波微控制器和脉搏波无线收发器,
所述脉搏波采集模块用于采集脉搏波信号以及将所述脉搏波信号传输到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
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用于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与由主监测装置采集的心电信号之间的总延时时间;
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用于将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总延时时间无线传输到所述主监测装置,以由所述主监测装置通过以下方式对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
根据所述总延时时间对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脉搏监测装置,其中,
所述脉搏波采集模块将所述脉搏波信号传输到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是经由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并且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进一步用于对所述脉搏波信号进行处理;并且
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通过以下方式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与所述心电信号之间的总延时时间:
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从所述脉搏波采集模块传输到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的第一延时时间T1与所述脉搏波信号从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无线传输到所述主监测装置的第二延时时间T2之和,以获得所述总延时时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脉搏监测装置,其中,
所述第二延时时间T2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T2=T3–T4,
其中,T3为从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开始无线传输所述脉搏波信号的时刻到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接收到来自所述主监测装置的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三延时时间,T4为从所述主监测装置基于所述脉搏波信号的接收发出所述确认信号的时刻到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接收到所述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四延时时间。
7. 一种主监测装置,包括心电采集模块、主微控制器和主无线收发器,
所述心电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心电信号以及将所述心电信号传输到所述主微控制器;
所述主无线收发器用于接收来自脉搏监测装置的脉搏波信号以及所述脉搏波信号与所述心电信号之间的总延时时间,并且将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总延时时间传输到所述主微控制器;
所述主微控制器用于通过以下方式对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
根据所述总延时时间对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
8. 一种综合监测系统,包括脉搏监测装置和主监测装置,所述脉搏监测装置包括脉搏波采集模块、脉搏波微控制器和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所述主监测装置包括心电采集模块、主微控制器和主无线收发器,其中,
所述脉搏波采集模块用于采集脉搏波信号以及将所述脉搏波信号传输到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
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用于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与由所述主监测装置采集的心电信号之间的总延时时间;
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用于将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总延时时间无线传输到所述主无线收发器;
所述主无线收发器用于将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总延时时间传输到所述主微控制器;
所述心电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心电信号以及将所述心电信号传输到所述主微控制器;
所述主微控制器用于通过以下方式对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
根据所述总延时时间对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综合监测系统,其中,
所述脉搏波采集模块将所述脉搏波信号传输到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是经由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并且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进一步用于对所述脉搏波信号进行处理;并且
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通过以下方式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与所述心电信号之间的总延时时间:
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从所述脉搏波采集模块传输到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的第一延时时间T1与所述脉搏波信号从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无线传输到所述主无线收发器的第二延时时间T2之和,以获得所述总延时时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综合监测系统,其中,
所述第二延时时间T2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T2=T3–T4,
其中,T3为从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开始无线传输所述脉搏波信号的时刻到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接收到来自所述主无线收发器的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三延时时间,T4为从所述主无线收发器基于所述脉搏波信号的接收发出所述确认信号的时刻到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接收到所述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四延时时间。”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脉搏波监测装置中,计算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之间的总延时时间,将脉搏监测装置计算总延时时间传输到主监测装置,根据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时间轴对准时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选择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由主监测装置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控制器是微控制器,脉搏波微控制器计算脉搏波信号与由主监测装置采集的心电信号之间的总延时时间,根据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时间轴对准以及使装置小型化时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选择而得到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主控制器是主微控制器,其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根据脉搏波检测装置计算的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装置小型化以及在进行时间轴对准时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选择而得到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有的控制器皆为微控制器,主微控制器用于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脉搏波微控制器计算总延时时间。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装置小型化以及在进行时间轴对准时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选择而得到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2、5、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6、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5-6、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诺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9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2、4-5、7-9中的“总延时时间”修改为“传输总延时时间”。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面对的总体问题都是需要将两个独立信号进行对准,但是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同。本申请通过计算传输时间获得延时并直接基于延时来进行时间轴的对准处理以解决两个独立信号在无线传递过程中导致的信号传输的延时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采用了重置数据序号的手段以解决两个感测终端所输出的信号之间的时刻偏差问题。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如何进行时间轴对准”,而是如何“在无线传输导致彼此延时的情况下对两个独立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2)驳回决定事实认定不正确且自相矛盾。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在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到采集心电信号的协调器901之后,发送同步信号给终端102”,对比文件1中的“终端102接收同步信号,重置取得脉搏波数据时的信号”不能相当于“时间轴上的对准”;对于特征“对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驳回决定中既认为其被对比文件1公开,又将其列为区别,意见自相矛盾。(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不具有可替代性或可选择性,采用传输延时时间来对两个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不属于常规技术选择。
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号采集方法,包括:
利用脉搏监测装置采集脉搏波信号;
将所述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到采集心电信号的主监测装置;
在所述脉搏监测装置中,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与所述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
将所述传输总延时时间传输到所述主监测装置;以及
在所述主监测装置中,根据所述传输总延时时间对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号采集方法,其中,
在所述将所述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到采集心电信号的主监测装置之前,所述信号采集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所述脉搏波信号从所述脉搏监测装置中的脉搏波采集模块传输到所述脉搏监测装置中的脉搏波微控制器,以由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进行处理;
所述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与所述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包括:
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从所述脉搏波采集模块传输到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的第一延时时间T1与所述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到所述主监测装置的第二延时时间T2之和,以获得所述传输总延时时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信号采集方法,其中
所述第二延时时间T2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T2=T3–T4,
其中,T3为从所述脉搏监测装置开始无线传输所述脉搏波信号的时刻到所述脉搏监测装置接收到来自所述主监测装置的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三延时时间,T4为从所述主监测装置基于所述脉搏波信号的接收发出所述确认信号的时刻到所述脉搏监测装置接收到所述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四延时时间。
4. 一种脉搏监测装置,包括脉搏波采集模块、脉搏波微控制器和脉搏波无线收发器,
所述脉搏波采集模块用于采集脉搏波信号以及将所述脉搏波信号传输到 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
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用于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与由主监测装置采集的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
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用于将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传输总延时时间无线传输到所述主监测装置,以由所述主监测装置通过以下方式对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
根据所述传输总延时时间对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脉搏监测装置,其中,
所述脉搏波采集模块将所述脉搏波信号传输到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是经由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并且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进一步用于对所述脉搏波信号进行处理;并且
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通过以下方式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与所述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
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从所述脉搏波采集模块传输到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的第一延时时间T1与所述脉搏波信号从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无线传输到所述主监测装置的第二延时时间T2之和,以获得所述传输总延时时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脉搏监测装置,其中,
所述第二延时时间T2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T2=T3–T4,
其中,T3为从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开始无线传输所述脉搏波信号的时刻到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接收到来自所述主监测装置的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三延时时间,T4为从所述主监测装置基于所述脉搏波信号的接收发出所述确认信号的时刻到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接收到所述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四延时时间。
7. 一种主监测装置,包括心电采集模块、主微控制器和主无线收发器,
所述心电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心电信号以及将所述心电信号传输到所述主微控制器;
所述主无线收发器用于接收来自脉搏监测装置的脉搏波信号以及所述脉搏波信号与所述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且将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传输总延时时间传输到所述主微控制器;
所述主微控制器用于通过以下方式对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
根据所述传输总延时时间对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
8. 一种综合监测系统,包括脉搏监测装置和主监测装置,所述脉搏监测装置包括脉搏波采集模块、脉搏波微控制器和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所述主监测装置包括心电采集模块、主微控制器和主无线收发器,其中,
所述脉搏波采集模块用于采集脉搏波信号以及将所述脉搏波信号传输到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
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用于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与由所述主监测装置采集的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
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用于将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传输总延时时间无线传输到所述主无线收发器;
所述主无线收发器用于将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传输总延时时间传输到所述主微控制器;
所述心电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心电信号以及将所述心电信号传输到所述主微控制器;
所述主微控制器用于通过以下方式对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
根据所述传输总延时时间对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综合监测系统,其中,
所述脉搏波采集模块将所述脉搏波信号传输到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是经由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并且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进一步用于对所述脉搏波信号进行处理;并且
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通过以下方式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与所述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
计算所述脉搏波信号从所述脉搏波采集模块传输到所述脉搏波微控制器的第一延时时间T1与所述脉搏波信号从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无线传输到所述主无线收发器的第二延时时间T2之和,以获得所述传输总延时时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综合监测系统,其中,
所述第二延时时间T2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T2=T3–T4,
其中,T3为从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开始无线传输所述脉搏波信号的时刻到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接收到来自所述主无线收发器的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三延时时间,T4为从所述主无线收发器基于所述脉搏波信号的接收发出所述确认信号的时刻到所述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接收到所述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四延时时间。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09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了一篇公知常识证据:《IEEE 1588精确时间同步协议》(参见“网络化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技术(第2版)”,阳惠宪主编,第133-135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
具体意见如下:(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脉搏监测装置中,计算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将传输总延时时间传输到主监测装置,在主监测装置中,根据传输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对于该区别,在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时,考虑一个信号对另一个信号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通过该传输总延时时间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参见《IEEE 1588精确时间同步协议》),在此基础上,以上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脉搏波微控制器用于计算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脉搏波无线收发器用于将传输总延时时间无线传输到主监测装置,主监测装置根据传输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对于该区别,在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时,考虑一个信号对另一个信号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通过该传输总延时时间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参见《IEEE 1588精确时间同步协议》),在此基础上,以上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主无线收发器用于接收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且将传输总延时时间传输到主微控制器,主微控制器根据传输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对于该区别,在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时,考虑一个信号对另一个信号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通过该传输总延时时间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参见《IEEE 1588精确时间同步协议》),在此基础上,以上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脉搏波微控制器用于计算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脉搏波无线收发器用于将传输总延时时间无线传输到主无线收发器,主无线收发器用于将传输总延时时间传输到主微控制器,主微控制器根据传输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对于该区别,在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时,考虑一个信号对另一个信号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通过该传输总延时时间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参见《IEEE 1588 精确时间同步协议》),在此基础上,以上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2、5、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6、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5-6、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意见认为:
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地方提到“对齐”是在“协调器901”中进行的,更进一步的说,对比文件1不存在“对齐”一说。对比文件1中,“对齐”操作是在“协调器901”的“心电传感器1001”与“终端102”接收到“同步信号”后“重置取得脉搏波数据的序号”时完成的,对比文件1没有披露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所述主监测装置中,根据所述传输总延时时间对所述脉搏波信号和所述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
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如何更精确地进行时间轴对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无需关注是否进行主从时钟校准,也不需要对比文件1那样进行重新编号,本申请技术方案即使在“脉搏波信号”与“心电数据”各自本身的时间戳相差无穷大,也不影响本申请中两者的时间轴对齐。对于两个在不同设备中获取的信号,在绝对时间上,无论是否含有各自的时间戳,两者都具有绝对同步性,但是当两者合并时,由于传输延时,使得两者之间在绝对时间轴上存在延时偏差,要使得两者同步,仅仅需要将所接收方的持续获得信号以接收到的时刻向后偏移一个“传输延迟时间”就可以使得两者信号在绝对时间轴上对齐。本申请公开的信号获取过程中,既不需要以对比文件1的数据编号为基础,又不需要依赖于《IEEE 1588 精确时间同步协议》那样进行主从时钟的同步。此外,本申请与合议组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所面对的信号不同。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IEEE 1588 精确时间同步协议》,两者都是集中于如何获得同步时钟信号或具有相同编号的信号,《IEEE 1588 精确时间同步协议》是对系统中将要产生的信号进行同步,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发送编号对将来产生的信号进行编号,实现对未来的信号进行同步。本申请与上述两者相反,是先各自产生信号,然后对信号的时间轴进行对齐,本申请不是为了进行时钟同步,而是对信号的时间轴进行对齐。本申请是将要对齐信号进行整体偏移,而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是通过常规的方式在未来信号中进行加载时间戳或编号来完成。
《IEEE 1588 精确时间同步协议》不能构成本申请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协议尽管提到了同步时钟信号在传输过程中的延迟问题,但是其处理方式不是对信号进行偏移,而是直接将传输延迟量添加在时钟信号的内容中,而本申请是利用传输延迟时长来确定信号的相对时间轴的偏移量来实现信号的时间轴的对齐。
对比文件1和《IEEE 1588 精确时间同步协议》之一或其结合不能产生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对于固定的传输线路而言,其传输延迟基本上是确定的。因此,本申请在无需考虑主从时钟的偏差的情况下,只需要一次获得传输延迟,就可以进行信号时间轴的对齐。而对比文件1和《IEEE 1588 精确时间同步协议》是考虑到主从时钟的偏差的情况,而主从时钟的偏差是一直存在的,因此,正如《IEEE 1588 精确时间同步协议》需要不断进行主从时钟的对时,才能获得未来信号的同步效果,是巨大的通讯开销。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04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2018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结合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号采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物信号采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0077]-[0081]段,图2、9-11):利用终端102(相当于脉搏监测装置)中的脉搏波传感器201测量脉搏波信号(相当于利用脉搏监测装置采集脉搏波信号)(见说明书第[0079]段);终端102对协调器901无线发送脉搏波信号的数据(见说明书第[0080]段),协调器901佩戴在测量对象的胸部,使用心电传感器1001对测量对象的心电进行测量(协调器901相当于主监测装置);为了取得终端102与协调器901的同步,协调器901定期地发送同步信号,以该同步信号作为触发,协调器901重置取得心电数据时的序号,且终端102接收同步信号,重置取得脉搏波数据的序号,在协调器901中使心电信号数据和脉搏波信号数据的序号对齐,使数据同步(相当于在主监测装置中,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见说明书第[0079]-[0081]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脉搏监测装置中,计算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将传输总延时时间传输到主监测装置,在主监测装置中,根据传输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精确地进行时间轴对准。
对于上述区别,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时,考虑一个信号对另一个信号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通过该传输总延时时间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例如,《IEEE 1588精确时间同步协议》(参见“网络化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技术(第2版)”,阳惠宪主编,第133-135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中记载了,对主时钟和从时钟进行同步时,由于网络的通信传输存在延时,需测量并校正因传输延迟对偏差值造成的影响,因此同步过程分为两步,分别用于测量主从时钟之间的时差和传输延迟,并根据测量结果对从时钟进行校正。具体到本申请,通过计算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利用该传输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而在脉搏监测装置中计算该传输总延时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同步信号的触发以及信号数据的序号对齐来对两个信号同步的情况下,为了更精确的进行时间轴对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时,考虑传输延时的影响,并利用两个信号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来对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主监测装置中,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传输总延时时间传输给主监测装置并在主监测装置中利用传输总延时时间来对两个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将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到协调器901之前,利用终端102中的脉搏波传感器201(相当于脉搏波采集模块)采集脉搏波信号并传输给终端102中的控制器204(相当于脉搏波微控制器),以由控制器204控制进行模数转换和存储(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图2)。而对于传输总延时时间的计算,由于脉搏波信号必然经过脉搏波采集模块到脉搏波微控制器的过程和脉搏波信号传输给主监测装置的过程,为了精确的进行信号时间轴对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考虑每个过程的传输时间,因此,使得传输总延时时间是脉搏波信号从脉搏波采集模块传输到脉搏波微控制器的第一延时时间T1与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到主监测装置的第二延时时间T2之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精准的进行信号时间轴对准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电信号的传输具有时间性,所以信号从A端传到B端时,存在B端何时接收的问题。当采用应答式传输时,每发送一个信号,就等待对方接收,对方收到后,发回确认信号,接到确认信号后才进行下一个发送。因此,在将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给主监测装置时,也需要考虑电信号传输时的确认信号的问题。在考虑了信号传输的各种时间消耗的情况下,使得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到主监测装置的延时时间为脉搏监测装置开始无线传输脉搏波信号的时刻到脉搏监测装置收到来自主监测装置的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三延时时间减去从主监测装置基于脉搏波信号的接收发出确认信号的时刻到脉搏监测装置接收到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四延时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精确进行时间轴对准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脉搏监测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物信号测量系统,其具备终端102(相当于脉搏监测装置)以用于监测脉搏波,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第[0077]-[0081]段,图2、9-11):终端102包括脉搏波传感器201(相当于脉搏波采集模块)、控制器204(相当于脉搏波微控制器)和无线通信器206(相当于脉搏波无线收发器),脉搏波传感器201用于采集脉搏波信号并将脉搏波信号传输到无线通信器206(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图2),无线通信器206用于将脉搏波信号传输到协调器901(相当于主监测装置)(见说明书第[0080]段),协调器901佩戴在测量对象的胸部,使用心电传感器1001对测量对象的心电进行测量;为了取得终端102与协调器901的同步,协调器901定期地发送同步信号,以该同步信号作为触发,协调器901重置取得心电数据时的序号,且终端102接收同步信号,重置取得脉搏波数据的序号,在协调器901中使心电信号数据和脉搏波信号数据的序号对齐,使数据同步(相当于由主监测装置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见说明书第[0079]-[0081]段)。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脉搏波微控制器用于计算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脉搏波无线收发器用于将传输总延时时间无线传输到主监测装置,主监测装置根据传输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精确的进行时间轴对准。
对于上述区别,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时,考虑一个信号对另一个信号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通过该传输总延时时间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例如,《IEEE 1588 精确时间同步协议》(参见“网络化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技术(第2版)”,阳惠宪主编,第133-135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中记载了,对主时钟和从时钟进行同步时,由于网络的通信传输存在延时,需测量并校正因传输延迟对偏差值造成的影响,因此同步过程分为两步,分别用于测量主从时钟之间的时差和传输延迟,并根据测量结果对从时钟进行校正。具体到本申请,通过计算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利用该传输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而利用脉搏波微控制器来计算该传输总延时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同步信号的触发以及信号数据的序号对齐来对两个信号同步的情况下,为了更精确的进行时间轴对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时,考虑传输延时的影响,并利用两个信号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来对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主监测装置中,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传输总延时时间传输给主监测装置并在主监测装置中利用传输总延时时间来对两个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由于需要在主监测装置中进行时间轴对准,利用无线收发器将计算好的传输总延时时间无线发送给主监测装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脉搏波传感器201(相当于脉搏波采集模块)将脉搏波信号传输到无线通信器206是经由控制器204(图2),控制器204对脉搏波信号进行模数转换和存储(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图2)。而对于传输总延时时间的计算,由于脉搏波信号必然经过脉搏波采集模块到脉搏波微控制器的过程和脉搏波信号传输给主监测装置的过程,为了精确的进行信号时间轴对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考虑每个过程的传输时间,因此,使得传输总延时时间是脉搏波信号从脉搏波采集模块传输到脉搏波微控制器的第一延时时间T1与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到主监测装置的第二延时时间T2之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精准的进行信号时间轴对准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利用脉搏波微控制器计算传输总延时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数据处理时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电信号的传输具有时间性,所以信号从A端传到B端时,存在B端何时接收的问题。当采用应答式传输时,每发送一个信号,就等待对方接收,对方收到后,发回确认信号,接到确认信号后才进行下一个发送。在将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给主监测装置时,也需要考虑电信号传输时的确认信号的问题。在考虑了信号传输的各种时间消耗的情况下,使得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到主监测装置的延时时间为脉搏检测装置开始无线传输脉搏波信号的时刻到脉搏监测装置收到来自主监测装置的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三延时时间减去从主监测装置基于脉搏波信号的接收发出确认信号的时刻到脉搏监测装置接收到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四延时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精确进行时间轴对准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主监测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物信号测量系统,其具备协调器901(相当于主监测装置)以采集心电信号,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第[0077]-[0081]段,图2、9-11):协调器901包括心电传感器1001(相当于心电采集模块)、控制器1004(相当于主微控制器)和无线通信器1006(相当于主无线收发器),心电传感器1001用于采集心电信号并将心电信号通过控制器1004控制存储到存储器1005,其必然需将心电信号传输到控制器1004;无线通信器1006用于接收来自终端102的脉搏波信号,并通过控制器1004控制将该脉搏波信号存储到存储器1005,其必然需将脉搏波信号传输到控制器1004,为了取得终端102与协调器901的同步,协调器901定期地发送同步信号,以该同步信号作为触发,协调器901重置取得心电数据时的序号,且终端102接收同步信号,重置取得脉搏波数据的序号,在协调器901中使心电信号数据和脉搏波信号数据的序号对齐,使数据同步(相当于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见说明书第[0079]-[0081]段),上述操作必然是通过控制器1004控制执行的。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主无线收发器用于接收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且将传输总延时时间传输到主微控制器;主微控制器根据传输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精确的进行时间轴对准。
对于上述区别,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时,考虑一个信号对另一个信号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通过该传输总延时时间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例如,《IEEE 1588 精确时间同步协议》(参见“网络化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技术(第2版)”,阳惠宪主编,第133-135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中记载了,对主时钟和从时钟进行同步时,由于网络的通信传输存在延时,需测量并校正因传输延迟对偏差值造成的影响,因此同步过程分为两步,分别用于测量主从时钟之间的时差和传输延迟,并根据测量结果对从时钟进行校正。具体到本申请,通过计算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利用该传输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同步信号的触发以及信号数据的序号对齐来对两个信号同步的情况下,为了更精确的进行时间轴对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时,考虑传输延时的影响,并利用两个信号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来对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微控制器用于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传输总延时时间传输给主微控制器并使得主微控制器根据传输总延时时间来对两个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由于需要通过主微控制器进行时间轴对准,利用主无线收发器接收传输总延时时间并传输给主微控制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综合监测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物信号测量系统(相当于综合监测系统),其具备终端102(相当于脉搏监测装置)以用于监测脉搏波和协调器901(相当于主监测装置)以采集心电信号,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第[0077]-[0081]段,图2、9-11):终端102包括脉搏波传感器201(相当于脉搏波采集模块)、控制器204(相当于脉搏波微控制器)和无线通信器206(相当于脉搏波无线收发器),协调器901包括心电传感器1001(相当于心电采集模块)、控制器1004(相当于主微控制器)和无线通信器1006(相当于主无线收发器);脉搏波传感器201用于采集脉搏波信号并将脉搏波信号传输到无线通信器206(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图2),无线通信器206用于将脉搏波信号传输到协调器901的无线通信器1006(见说明书第[0080]段),无线通信器1006通过控制器1004控制将该脉搏波信号存储到存储器1005,其必然需将脉搏波信号传输到控制器1004;心电传感器1001用于采集心电信号并将心电信号通过控制器1004控制存储到存储器1005,其必然需将心电信号传输到控制器1004;为了取得终端102与协调器901的同步,协调器901定期地发送同步信号,以该同步信号作为触发,协调器901重置取得心电数据时的序号,且终端102接收同步信号,重置取得脉搏波数据的序号,在协调器901中使心电信号数据和脉搏波信号数据的序号对齐,使数据同步(相当于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见说明书第[0079]-[0081]段),上述操作必然是通过控制器1004控制执行的。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脉搏波微控制器用于计算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脉搏波无线收发器用于将传输总延时时间无线传输到主无线收发器,主无线收发器用于将传输总延时时间传输到主微控制器;主微控制器根据传输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精确的进行时间轴对准。
对于上述区别,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时,考虑一个信号对另一个信号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通过该传输总延时时间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例如,《IEEE 1588 精确时间同步协议》(参见“网络化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技术(第2版)”,阳惠宪主编,第133-135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中记载了,对主时钟和从时钟进行同步时,由于网络的通信传输存在延时,需测量并校正因传输延迟对偏差值造成的影响,因此同步过程分为两步,分别用于测量主从时钟之间的时差和传输延迟,并根据测量结果对从时钟进行校正。具体到本申请,通过计算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之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利用该传输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与心电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而利用脉搏波微控制器来计算该传输总延时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同步信号的触发以及信号数据的序号对齐来对两个信号同步的情况下,为了更精确的进行时间轴对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时,考虑传输延时的影响,并利用两个信号间的传输总延时时间来对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微控制器用于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传输总延时时间传输给主微控制器并使得主微控制器根据传输总延时时间来对两个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由于需要通过主微控制器进行时间轴对准,利用无线收发器将计算好的传输总延时时间从脉搏波无线收发器无线发送给主无线收发器并传输给主微控制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脉搏波传感器201(相当于脉搏波采集模块)将脉搏波信号传输到无线通信器206是经由控制器204(图2),控制器204对脉搏波信号进行模数转换和存储(说明书第[0039]-[0040]段,图2)。而对于传输总延时时间的计算,由于脉搏波信号必然经过脉搏波采集模块到脉搏波微控制器的过程和脉搏波信号传输给主监测装置的过程,为了精确的进行信号时间轴对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考虑每个过程的传输时间,因此,使得传输总延时时间是脉搏波信号从脉搏波采集模块传输到脉搏波微控制器的第一延时时间T1与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到主监测装置的第二延时时间T2之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精准的进行信号时间轴对准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利用脉搏波微控制器计算传输总延时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数据处理时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电信号的传输具有时间性,所以信号从A端传到B端时,存在B端何时接收的问题。当采用应答式传输时,每发送一个信号,就等待对方接收,对方收到后,发回确认信号,接到确认信号后才进行下一个发送。在将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给主监测装置时,也需要考虑电信号传输时的确认信号的问题。在考虑了信号传输的各种时间消耗的情况下,使得脉搏波信号无线传输到主监测装置的延时时间为脉搏监测装置开始无线传输脉搏波信号的时刻到脉搏监测装置收到来自主监测装置的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三延时时间减去从主监测装置基于脉搏波信号的接收发出确认信号的时刻到脉搏监测装置接收到确认信号的时刻之间的第四延时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精确进行时间轴对准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1]段中记载了“协调器包括测量心电信号的生物信号传感器1001和存储基于心电信号的数据的存储器1005。而且,使心电信号数据与脉搏波信号数据的序号对齐,使数据同步,从同步后的数据提取心电信号的特征点和脉搏波信号的特征点……计算脉搏波传播速度”;说明书第[0080]段中记载了“终端102对协调器901无线发送脉搏波信号的数据,协调器901从终端102接收脉搏波信号的数据,暂时先保存在存储器1005中。协调器901根据保存在存储器1005中的心电信号的数据和脉搏波信号的数据,计算脉搏波传播速度1107”。根据对比文件1记载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协调器901通过生物信号传感器1001测量心电信号后存储到存储器1005中,协调器901从终端102接收脉搏波信号的数据后存储到存储器1005中,协调器901使得保存在存储器1005中的心电信号数据和脉搏波信号数据的序号对齐,使数据同步,并提取特征点以计算脉搏波传播速度。也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协调器901中,使得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对准。
(2)对于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关于“对准”,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4、7、8中限定的是“根据传输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且其采用“同步信号”的手段实现以上对准,这与本申请采用的“传输总延时时间”的手段实现对准不同,也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对准的手段不同,而基于该区别,由于本申请考虑了传输时间延时影响了时间轴对准的精确性,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正是如何更精确地进行时间轴对准。《IEEE 1588 精确时间同步协议》公开了通过传输延时时间来实现时间轴对准的手段,虽然其是考虑了主从时钟之间的传输延迟,但是其表明在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时,考虑一个信号对另一个信号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通过该传输总延时时间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其次,当考虑一个信号对另一个信号的传输总延时时间并通过该传输总延时时间对两个信号进行同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时,无论是时间戳、编号或是对齐时间轴,这都是对两个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的常规方式。因此,当对两个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意识到需要考虑传输延时的影响,为了避免由于传输延时而导致的时间轴对准不精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传输总延时时间并选择常规的对准方式来对两个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
(3)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4、7、8限定了“根据传输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IEEE 1588 精确时间同步协议》也公开了根据传输延时对主从时钟进行对准,虽然其处理方式是将传输延迟量添加在时钟信号的内容中,而本申请利用传输延迟时长来确定信号的相对时间轴的偏移量,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并没有对如何根据传输延时来进行时间轴对准进行限定。即使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中限定了通过确定信号相对时间轴的偏移量以对两个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但是由于将传输延迟量添加到时钟信号内容中或考虑信号相对时间轴的偏移量,这都是对两个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的常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考虑传输总延时时间的影响时选择常规的对准方式来对两个信号进行时间轴对准。
(4)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4、7、8限定了“根据传输总延时时间对脉搏波信号和心电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而《IEEE 1588 精确时间同步协议》中记载了在t1时刻,通过对传输延迟的测量来确定主从时钟的偏差值,并根据偏差值调整从时钟,以使得主从时钟同步。其所教导的利用传输延时时间来使得两个信号同步属于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4、7、8所限定的“根据传输总延时时间来对两个信号在时间轴上进行对准”的情形,而在利用传输延时时间进行两个信号的时间轴对准是公知常识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时间轴对准手段以利用传输延时时间进行时间轴对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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