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内晶状体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眼内晶状体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77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58691
优先权日:2013-07-29;2013-09-19;2013-10-04;2014-04-18
申请(专利)号:201480043123.1
申请日:2014-07-28
复审请求人:欧酷兰德斯控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玉菲
合议组组长:王志远
参审员:谢楠
国际分类号:A61F2/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就权利要求的整体而言,其技术方案中存在描述含义相互矛盾的技术特征,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地确定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则这样的权利要求是不清楚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3123.1、名称为“眼内晶状体结构”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4年07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29日、2013年09月19日、2013年10月04日及2014年04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申请人为欧酷兰德斯控股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19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EP2422746A1,公开日为2012年02月29日;
对比文件2:EP0916320A2,公开日为1999年05月19日;
对比文件3:US4342123,公开日为1982年08月0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附图第1-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页及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放置于囊袋中的眼内晶状体结构(IOL),所述IOL被固定在囊袋前部的开口中,其前囊袋盖环绕所述开口,所述IOL具有前侧和后侧,当IOL被植入眼中时,所述前侧在使用时朝向眼角膜,当IOL被植入眼中时,所述后侧在使用时朝向眼的视网膜,所述IOL包括:
-光学结构,其包含周边(perimeter);
-至少两个后部支撑物,其与所述光学结构的所述周边连结并从所述光学结构的所述周边中向外延伸,所述后部支撑物适用于在使用时提供支撑表面以接合前囊袋盖的后表面,当IOL被植入囊袋中时,所述后部支撑物位于囊袋中,以及
-至少两个前部支撑物,其与所述光学结构的所述周边连结并从所述光学结构的所述周边中伸出,所述前部支撑物位于囊袋外部并从所述光学结构向外延伸,所述前部支撑物适用于在使用时提供支撑表面以接合前囊袋盖的前表面,
其中,通过后部支撑物的支撑表面而定义的后平面和通过前部支撑物的支撑表面而定义的前平面适用于在使用中分隔开一定距离,所述距离适于将前囊袋盖保持在这些表面之间以将所述IOL固定在所述开口中,
其中,所述后部支撑物和所述前部支撑物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上相对于彼此移位。
2.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当所述IOL被植入囊袋中时,所述前部支撑物和后部支撑物相互定位于所述周边上以将前囊袋盖固定在它们之间,从而将所述IOL固定在囊袋前部的所述开口中。
3.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IOL,其中所述至少两个后部支撑物从所述光学结构在彼此功能上相反的方向上向外延伸,并且所述至少两个前部支撑物从所述光学结构在彼此功能上相反的方向上向外延伸。
4.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所述前平面和所述后平面间隔5至70微米。
5. 权利要求4的IOL,其中所述后平面和前平面间隔5至50微米。
6.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所述后部支撑物和所述前部支撑物在所述光学结构周围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上延伸。
7.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所述后部支撑物和所述前部支撑物在功能上不重叠。
8.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所述IOL包括环绕所述光学结构的周围表面以及从所述周围表面伸出的所述后部支撑物和所述前部支撑物,所述周围表面定义径向表面,该径向表面用于当所述IOL被植入时接合定义开口的视野计的前囊袋盖的周围边缘。
9.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所述前部支撑物包括通孔或开口。
10.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
-所述至少两个后部支撑物包括从所述光学结构伸出的闭合环,并且每个环具有连接至所述周边的两个末端,以及
-所述至少两个前部支撑物均位于所述末端之间的所述环之一的内部。
11.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所述IOL为一体成型,其厚度和柔韧性适合于将所述IOL经由微插入以折叠的方式插入眼中。
12.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IOL,还包括在后部支撑物之后的至少局部的周围凹槽。
13. 权利要求12的IOL,其中当所述IOL被植入眼中时,所述后凹槽在径向上打开,用于接收环绕囊袋后部中后开口的后囊袋盖的至少一个边缘
14. 权利要求12的IOL,其中所述后凹槽深度为0.1-0.3mm。
15. 权利要求14的IOL,其中所述后凹槽宽度为0.05-0.2mm。
16. 权利要求15的IOL,其中所述后凹槽是逐渐变细的。
17.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IOL,其中所述支撑表面在方位角方向(Az)上相对于彼此移位或交错,每次在方位角方向(Az)上提供支撑表面和前支撑表面。
18.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所述IOL的所述后部支撑物和所述前部支撑物在环绕所述光学结构的方位角方向(Az)上延伸。
19.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所述IOL包括在所述周边中的凹陷,其提供在所述周边的周围表面中的轴向(A)延伸的凹槽。”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后部支撑物和所述前部支撑物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上相对于彼此移位。该区别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了改善IOL的固定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及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欧酷兰德斯控股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囊袋中剩余的上皮细胞会覆盖植入的晶状体导致继发浑浊,则对比文件2提供晶状体包袋技术以试图解决“继发浑浊”的技术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图1B),这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2需要同时在囊袋的前壁和后壁开孔,这些孔须充分对准且具有恰当的尺寸,孔的尺寸须与晶状体的外周边紧密贴合(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6]段),对比文件2的眼内晶状体结构不被置于囊袋内部,而是囊袋被完全放入且贴合到凹槽中,因此凹槽必须很宽,为此对比文件2的眼内晶状体需提供整个围绕晶状体一周的边缘(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7]段),囊袋可能会被撕裂。本申请中,眼内晶状体被插入到囊袋内部且前部支撑物延伸到囊袋外部,而后部支撑物留在囊袋内部,通过“在方位角方向上相对于彼此移位”的前部支撑物和后部支撑物,前部支撑物可以被操作到囊袋外部而不会撕裂囊袋,且不会意外地将后部支撑物带到囊袋外部。此外,当将囊袋中的孔与光轴对准时,IOL可以确保与光轴对准的光学,但对比文件2中由于两个囊部分被贴合在一起,其对准要复杂的多。进一步,本申请的每一个眼内晶状体均是使用加工/铣削处理而单独制备的产品,这是由于所要求的精度造成的,而对比文件2中的所需的连续凹槽需要一前一后放置的部分不可能使用加工/铣削处理来制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0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具体意见如下:(1)从属权利要求10附加技术特征对后部支撑物和前部支撑物二者设置位置的限定与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对后部支撑物和前部支撑物二者设置位置的限定相互矛盾,因而,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从属权利要求17附加技术特征对后部支撑物和前部支撑物二者限定为相对于彼此“交错”的设置方式与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对后部支撑物和前部支撑物二者设置位置的限定相互矛盾,因而,权利要求17涉及“交错”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合议组假设复审请求人为克服以上指出的不清楚的缺陷,将从属权利要求10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至少两个前部支撑物均位于所述末端之间的所述环之一的内部”删除,将从属权利要求17中的技术特征“交错”删除,并基于以上假设,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后部支撑物和前部支撑物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上相对于彼此移位。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所描述的一种现有的眼内晶状体结构所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的其他不同实施例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及附件3(其为本申请说明书附图图15的彩色图)。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涉及:删除权利要求17中的技术特征“或交错”,对权利要求17的以上修改与复审通知书中对权利要求17的假设修改方式相同。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意见认为:
(1)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清楚,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相对于彼此移位”是指支撑物被放置在圆周方向上,其放置方式使得在沿着IOL的光轴方向上看眼内晶状体结构(IOL)时,看不到后部支撑物会位于前部支撑物的后面,即前部支撑物和后部支撑物彼此之间不会掩盖或遮住。复审请求人通过网址https://v.qq.com/x/page/d0891r2o7tn.html提供一份视频,通过解释本申请的IOL被放置在囊袋中的方式以及其在囊袋中的位置,可以解释清楚上述情况的原因。2)权利要求10是指说明书附图图8、14和15所示的实施方案,前部支撑物的两端彼此连接,其连接方式使得二者形成一个环,在图15(参见附件3)中示出了形成的环为8、8’、18、18’,可见,前部支撑物和后部支撑物在空间上是不重叠的且前后间隔了一段距离(方位角或光轴方向),符合在“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相对于彼此移位”而不是“嵌套”。
(2)权利要求1-19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1的前部支撑物和后部支撑物之间必须存在一个凹槽,前部支撑物和后部支撑物不能相对于彼此移位,正如复审请求人在此前的意见陈述中所述,在试图将对比文件1的IOL放置在囊袋的开口中时,会产生撕裂囊袋的风险。本申请的IOL具有彼此移位的前部支撑物和后部支撑物,这使得可以实现紧密的配合,由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易地放置于囊袋中并且紧密地固定在合适的位置而不会撕裂囊袋。对比文件1未提及或暗示难以将IOL放置在囊袋中并且这种放置可能撕裂囊袋,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通过改变IOL的结构来改善其放置方式。2)对比文件1教导,其IOL优于美国专利US3925825中的晶状体10之处在于,对比文件1的IOL在前部支撑物和后部支撑物之间具有凹槽,可以实现稳定地且准确地将IOL放置在囊袋中的技术效果。换言之,对比文件1教导用凹槽替代美国专利US3925825的襻部件14代表了有利的改善,因此,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要改进对比文件1的IOL的放置方式,他们也不会想到退回到落后的不利方式,使用所述襻部件来替换凹槽,这被认为是技术的倒退。3)对比文件1的图2和图3所示的这种装置是放置在虹膜开口中的,这种装置不能夹在虹膜上,因为如果这样固定的话,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眼病。复审通知书中结合对比文件1的图2和图3的实施方案与对比文件1本身的实施方案,该结合是基于以下观点,即图2和图3的现有实施方案不会损伤眼部组织。对比文件1图2和图3中的支撑物不应当接触虹膜,已知虹膜在光水平/光强度发生波动的情况下会收缩和扩张。本申请的支撑物会接触囊袋以便恰当地放置IOL。4)对比文件1图2和图3的IOL与虹膜开口并不配合,其光学结构位于虹膜的前面,以这种方式将IOL放置在眼中是不精确的。在试图将对比文件1的IOL放置在囊袋开口中时,会产生撕裂囊袋的风险,并且当IOL与囊袋开口配合得越紧密时,撕裂的风险就会越突出。本申请具有彼此移位的前部支撑物和后部支撑物的IOL却可以实现这一点。本申请的IOL允许放置在囊袋开口中,囊袋沿着IOL的圆周被拉紧,将IOL牢固地定位在眼内部,IOL的光学结构的光学平面和光轴在眼中都是固定的。5)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要结合对比文件1和美国专利US3925825,也不会想到保留对比文件1的IOL的全部结构,唯独去使前部支撑物与后部支撑物移位。正相反,他们应当想到使用美国专利US3925825的襻部件去替换对比文件1的对应结构(包括前部支撑物、后部支撑物和凹槽),这样会获得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IOL。在对比文件1和美国专利US3925825中,没有任何教导或建议指出襻部件可以实现本申请所需的技术效果,并且实现这一技术效果的关键点是“移位”。6)对比文件1的图2和图3中的襻部件的结构的接触面积非常小,这意味着会对囊袋施加更大的力,因此实际上与对比文件1的IOL相比会更容易撕裂囊袋。同时,没有任何建议或公开内容指出需要增加襻部件的接触面积,例如增加其所使用的线的直径。事实上,根据襻部件的结构,其只能使用很细的线来制备。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放置于囊袋中的眼内晶状体结构(IOL),所述IOL被固定在囊袋前部的开口中,其前囊袋盖环绕所述开口,所述IOL具有前侧和后侧,当IOL被植入眼中时,所述前侧在使用时朝向眼角膜,当IOL被植入眼中时,所述后侧在使用时朝向眼的视网膜,所述IOL包括:
-光学结构,其包含周边(perimeter);
-至少两个后部支撑物,其与所述光学结构的所述周边连结并从所述光学结构的所述周边中向外延伸,所述后部支撑物适用于在使用时提供支撑表面以接合前囊袋盖的后表面,当IOL被植入囊袋中时,所述后部支撑物位于囊袋中,以及
-至少两个前部支撑物,其与所述光学结构的所述周边连结并从所述光学结构的所述周边中伸出,所述前部支撑物位于囊袋外部并从所述光学结构向外延伸,所述前部支撑物适用于在使用时提供支撑表面以接合前囊袋盖的前表面,
其中,通过后部支撑物的支撑表面而定义的后平面和通过前部支撑物的支撑表面而定义的前平面适用于在使用中分隔开一定距离,所述距离适于将前囊袋盖保持在这些表面之间以将所述IOL固定在所述开口中,
其中,所述后部支撑物和所述前部支撑物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上相对于彼此移位。
2.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当所述IOL被植入囊袋中时,所述前部支撑物和后部支撑物相互定位于所述周边上以将前囊袋盖固定在它们之间,从而将所述IOL固定在囊袋前部的所述开口中。
3.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IOL,其中所述至少两个后部支撑物从所述光学结构在彼此功能上相反的方向上向外延伸,并且所述至少两个前部支撑物从所述光学结构在彼此功能上相反的方向上向外延伸。
4.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所述前平面和所述后平面间隔5至70微米。
5. 权利要求4的IOL,其中所述后平面和前平面间隔5至50微米。
6.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所述后部支撑物和所述前部支撑物在所述光学结构周围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上延伸。
7.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所述后部支撑物和所述前部支撑物在功能上不重叠。
8.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所述IOL包括环绕所述光学结构的周围表面以及从所述周围表面伸出的所述后部支撑物和所述前部支撑物,所述周围表面定义径向表面,该径向表面用于当所述IOL被植入时接合定义开口的视野计的前囊袋盖的周围边缘。
9.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所述前部支撑物包括通孔或开口。
10.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
-所述至少两个后部支撑物包括从所述光学结构伸出的闭合环,并且每个环具有连接至所述周边的两个末端,以及
-所述至少两个前部支撑物均位于所述末端之间的所述环之一的内部。
11.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所述IOL为一体成型,其厚度和柔韧性适合于将所述IOL经由微插入以折叠的方式插入眼中。
12.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IOL,还包括在后部支撑物之后的至少局部的周围凹槽。
13. 权利要求12的IOL,其中当所述IOL被植入眼中时,所述后凹槽在径向上打开,用于接收环绕囊袋后部中后开口的后囊袋盖的至少一个边缘
14. 权利要求12的IOL,其中所述后凹槽深度为0.1-0.3mm。
15. 权利要求14的IOL,其中所述后凹槽宽度为0.05-0.2mm。
16. 权利要求15的IOL,其中所述后凹槽是逐渐变细的。
17.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IOL,其中所述支撑表面在方位角方向(Az)上相对于彼此移位,每次在方位角方向(Az)上提供支撑表面和前支撑表面。
18.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所述IOL的所述后部支撑物和所述前部支撑物在环绕所述光学结构的方位角方向(Az)上延伸。
19. 权利要求1的IOL,其中所述IOL包括在所述周边中的凹陷,其提供在所述周边的周围表面中的轴向(A)延伸的凹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附图第1-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页;及2019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就权利要求的整体而言,其技术方案中存在描述含义相互矛盾的技术特征,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地确定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则这样的权利要求是不清楚的。
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所述后部支撑物和所述前部支撑物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上相对于彼此移位”,该技术特征限定了后部支撑物和前部支撑物二者彼此在光学结构周边挪动了位置。
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记载“所述至少两个前部支撑物均位于所述末端之间的所述环之一的内部”,该技术特征限定了前部支撑物位于闭合环形式的后部支撑物的内部,即二者彼此套叠并没有相对于彼此移位,可见从属权利要求10附加技术特征对后部支撑物和前部支撑物二者设置位置的限定是与独立权利要求1中对后部支撑物和前部支撑物二者设置位置的限定相互矛盾的,因而,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的背景技术公开,且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的背景技术同样属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基于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放置于囊袋中的眼内晶状体结构(IOL),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眼内晶状体结构80(IOL,参见图17-18),该眼内晶状体结构80是对眼内晶状体结构50的变型构造,二者的植入手段和植入位置仍然相同,即该眼内晶状体结构80也应是被固定在囊袋前部的开口中且前囊袋盖环绕该开口(参见图10),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图10及17-18可知,眼内晶状体结构80具有前侧和后侧,当眼内晶状体结构80被植入眼中时,前侧在使用时朝向眼角膜,后侧在使用时朝向眼的视网膜,该眼内晶状体结构80具体包括:
光学结构88,其包含一环形框架82(相当于本申请的周边,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图17-18);
多对突出物84、86,其与环形框架82连结并从环形框架82中向外延伸(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图17-18),其中:当眼内晶状体结构80被植入眼中时,位于后侧的多个突出物相当于本申请的后部支撑物,该位于后侧的多个突出物的前表面适用于在使用时提供支撑表面以接合前囊袋盖的后表面,当眼内晶状体结构80被植入囊袋中时,位于后侧的多个突出物位于囊袋中;当眼内晶状体结构80被植入眼中时,位于前侧的多个突出物相当于本申请的前部支撑物,该位于前侧的多个突出物位于囊袋外部并从环形框架82向外延伸,该位于前侧的多个突出物的后表面适用于在使用时提供支撑表面以接合前囊袋盖的前表面(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图10);
由图10、18可见,位于后侧的多个突出物的前表面所在的平面定义形成一个后表面,位于前侧的多个突出物的后表面所在的平面定义形成一个前表面,且后表面和前表面分隔开一定距离形成凹槽,该距离适于将前囊袋盖保持在后表面和前表面之间以将眼内晶状体结构80固定在前囊袋盖环绕的开口中。
由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后部支撑物和前部支撑物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上相对于彼此移位。由以上区别技术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组织出现受力较尖锐的区域,利于提高固定效果。
对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描述了一种现有的眼内晶状体结构10(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图2-3),眼内晶状体结构10由襻部件14被植入定位于虹膜12前侧,由图2和3可见,襻部件14包括设置于圆形线框18上的多个弯曲线环16(相当于本申请的后部支撑物)和由圆形线框18径向向外延伸的多个条形凸出线材(相当于本申请的前部支撑物),该多个弯曲线环16接合虹膜12的后表面并为其提供抵靠支撑作用,该多个条形凸出线材接合虹膜12的前表面并为其提供抵靠支撑作用,并且该多个条形凸出线材与多个弯曲线环16在周围方向及方位角方向间隔移位设置。可见,对比文件1同时描述了一种现有的用于将眼内晶状体结构植入定位的襻部件,特别的,由于其起到前后抵靠支撑作用的两个支撑物(即多个条形凸出线材与多个弯曲线环16)间隔移位设置,两个支撑物不直接相对抵接,则组织(即虹膜12)受力分布较均匀,能够避免组织(即虹膜12)出现较尖锐的受力区域,固定效果较好。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目的,能够由对比文件1描述的以上现有技术中获得技术启示,相应采用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的眼内晶状体结构80是对眼内晶状体结构50的变型构造,二者的植入手段和植入位置相同,依据图10、17-18可获知:眼内晶状体结构80的多对突出物84、86相互定位于环形框架82上以将前囊袋盖固定在它们之间,从而将眼内晶状体结构80固定在囊袋前部的开口中。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的同一实施例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由对比文件1图17-18可见,位于后侧的多个突出物从光学结构88在彼此功能上相反的方向上向外延伸,同时,位于前侧的多个突出物也是从光学结构88在彼此功能上相反的方向上向外延伸。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的同一实施例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具体限定了前平面和后平面的间隔数值。然而,根据前、后平面内植入固定的组织的厚度并根据所需达到的固定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前平面和后平面的间隔数值做出具体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由对比文件1图17可见,眼内晶状体结构80的多对突出物84、86在光学结构88周围在周围方向和方向角方向上延伸。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的同一实施例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由对比文件1图2-3可见,多个条形凸出线材与多个弯曲线环16在功能上不重叠。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一种现有的眼内晶状体结构10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由对比文件1图10、18可获知:眼内晶状体结构80包括环绕光学结构88的周围表面,多对突出物84、86从该周围表面(图18中所示环形框架82的竖向表面)伸出,当以该周围表面所在的表面定义一径向表面时,该径向表面用于当眼内晶状体结构80被植入时接合定义开口的周边的前囊袋盖的周围边缘。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的同一实施例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的另一实施例还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位于眼内晶状体结构70周围并从光学结构伸出的多对突出物可为细小的环状。对于该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确定:该多对突出物中位于前侧的多个突出物(相当于本申请的前部支撑物)必包括通孔及开口。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另一实施例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的以上另一实施例还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多对突出物与光学结构可为一体成型。可见,权利要求11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的以上另一实施例公开。在进行眼内晶状体植入术,针对眼球构造较小的特点以及不破坏其他眼组织和囊袋开口的需求,本领域常见先将眼内晶状体经由微插入以折叠的方式插入眼中,这是本领域常规的手术方式,则相应地设置眼内晶状体的厚度和柔韧性以适合这样的手术方式亦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2引用在前的任一项权利要求,对于其引用权利要求1-9及11中任一项所获得的技术方案而言,对比文件1再一实施例还公开一种眼内晶状体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图11(a)-11(b)):在光学结构61周边向外延伸的轮缘形成两个圆形凹槽62、63,两个圆形凹槽62、63分别用于容纳前囊袋开口和后囊袋开口。其中,在光学结构61周边向外延伸的轮缘中位于中间的轮缘相当于本申请的后部支撑物,用于容纳后囊袋开口的圆形凹槽相当于本申请的周围凹槽。可见,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的该再一实施例公开,且同样能够起到固定后囊袋壁而减小囊浑浊的作用,因而具有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由以上对权利要求12的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再一实施例中的两个圆形凹槽62、63分别用于容纳前囊袋开口和后囊袋开口,即当眼内晶状体被植入眼中时,其中必有一个圆形凹槽用于接收环绕囊袋后部中后开口的后囊袋盖的边缘,此时该圆形凹槽必然在径向上打开以能够接收环绕囊袋后部中后开口的后囊袋盖的边缘。可见,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的该再一实施例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后凹槽深度。然而,根据后囊袋盖的个体差异并根据所需达到的固定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后凹槽的深度数值做出具体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4和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后凹槽的槽形状。然而,根据后囊袋盖的个体差异并根据所需达到的固定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后凹槽的槽形状做出具体选择,例如选择后凹槽具有逐渐变细的构型以利于对后囊袋盖的固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7引用在前的任一项权利要求,对于其引用权利要求1-9及11-16中任一项所获得的技术方案而言,如前分析,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所描述的现有的眼内晶状体结构10中(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图2-3),由多个弯曲线环16(相当于本申请的后部支撑物)和多个条形凸出线材(相当于本申请的前部支撑物)提供的支撑表面在方位角方向上相对于彼此移位,每次在方位角方向上提供相应的前、后支撑表面。可见,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一种现有的眼内晶状体结构10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由对比文件1图17可见:多对突出物84、86在环绕光学结构88的方位角方向上延伸。可见,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在眼内晶状体的周边设置凹陷以提供在周边的周围表面中的轴向延伸的凹槽而利于液体从囊袋内排出,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针对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不清楚:1)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所述后部支撑物和所述前部支撑物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相对于彼此移位”不应被理解为复审请求人的解释,即“放置方式使得在沿着IOL的光轴方向上看眼内晶状体结构(IOL)时,看不到后部支撑物会位于前部支撑物的后面,即前部支撑物和后部支撑物彼此之间不会掩盖或遮住”。这是因为:权利要求1中相应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含义与复审请求人所解释的含义不相同,权利要求1的以上技术特征限定了后部支撑物和前部支撑物的“彼此移位”是指“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上的,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15页第15-16行的记载内容“这也可被称为后部支撑物5、5’和前部支撑物6、6’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Az,图1)上交错”以及图1可知,“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即Az是沿“圆周方向”指向的,则权利要求1的以上技术特征实际限定了后部支撑物和前部支撑物在圆周方向上(即Az,图1所示)相对彼此移位,例如本申请图22-23所示的情形,对于这样的情形,由于后部支撑物和前部支撑物在圆周方向上相对于彼此移位,则若沿着IOL的光轴方向上看眼内晶状体结构(IOL)时,也是看不到后部支撑物5、5’会位于前部支撑物6、6’的后面,即前部支撑物5、5’和后部支撑物6、6’彼此之间不会掩盖或遮住。反观权利要求10中限定的“所述至少两个前部支撑物均位于所述末端之间的所述环之一的内部”,其如本申请图1、4-5、8、13-18所示的情形,在该情形中,前部支撑物5、5’和后部支撑物6、6’在圆周方向上相对彼此并没有发生移位,但由于前部支撑物5、5’和后部支撑物6、6’在径向方向延展的长度不同且后部支撑物6、6’为环形,导致前部支撑物5、5’完全位于后部支撑物6、6’的环形之内,此时,若沿着IOL的光轴方向上看眼内晶状体结构(IOL)时,也是看不到后部支撑物5、5’会位于前部支撑物6、6’的后面,即前部支撑物5、5’和后部支撑物6、6’彼此之间不会掩盖或遮住。据此可见,复审请求人所解释的含义较之权利要求1中相应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含义更加宽泛。进一步,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视频展示了IOL被放置在囊袋中的方式以及其在囊袋中的位置,与“所述后部支撑物和所述前部支撑物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相对于彼此移位”无关联,因而不能证明及支持复审请求人据此作为证据而对“所述后部支撑物和所述前部支撑物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相对于彼此移位”所做的以上解释。2)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是指图8、14和15所示的实施方案,符合在“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相对于彼此移位”而不是“嵌套”。然而,针对前部支撑物5、5’和后部支撑物6、6’二者的位置而言,本申请图8、14和15所示的实施方案与图1所示的实施方案是相同的,该两种实施方案(该两种实施方案均具有前唇8、8’)的差异主要为:图8、14和15所示的实施方案中,在前部支撑物6、6’具有支撑物开口18、18’。针对图1所示的实施方案,本申请说明书第15页第13-17行记载“在图1的实施方案中,后部支撑物5、5’和前部支撑物6、6’是交错的。实际上,当从前方观察时,后部支撑物5、5’和前部支撑物6、6’不重叠。这也可被称为后部支撑物5、5’和前部支撑物6、6’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Az,图1)上交错”,据此,图8、14和15所示的实施方案同样属于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Az,图1)上交错,并未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相对于彼此移位。因此,虽然在图8、14和15所示的实施方案中,前部支撑物5、5’和后部支撑物6、6’在空间上是不重叠(这是因为前部支撑物5、5’和后部支撑物6、6’在径向方向延展的长度不同且后部支撑物6、6’为环形)的且前后间隔了一段距离,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其符合在“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相对于彼此移位”而不是“嵌套”。
(2)针对权利要求1-9、11-19不具备创造性:1)复审请求人针对对比文件2图2B所示的IOL的边缘认为,其与将自行车轮胎装在车轮轮毂中非常类似,囊袋可能会被撕裂。对比文件2的IOL的前、后边缘均为一圈完整的结构,则当将该边缘掀起来以为夹持在囊袋上时,边缘的较大一部分区域都会被在不同程度上被掀起,则囊袋也相应在较大一部分区域受到影响,则当操作外力稍有改变,囊袋由于有很大区域受到该外力牵拉,则受力不均匀确实容易被撕裂。然而,反观对比文件1,其前部支撑物和后部支撑物是被分开来、间隔设置的一对对较短小的突出物84、86,在置入固定IOL的手术过程中,当该突出物84、86被掀起时,其对囊袋的作用力范围相对较小,则囊袋被撕裂的风险被大大降低。对比文件1的突出物84、86相对设置,二者在前后方向上形成夹持囊袋的凹槽,本申请的前、后部支撑物彼此移位设置,但相对于全部前、后部支撑物而言,其实际也是在前后方向形成了夹持囊袋的凹槽,可见二者均是通过在前、后部之间形成以容置囊袋的空间而实现夹持作用,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固定原理实质上相同,IOL具有“凹槽”并不会导致囊袋易被撕裂,因为如前所分析,囊袋易被撕裂的风险程度是与如何设置形成凹槽的前、后支撑物更具关联性。如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相较于本申请而言,其导致囊袋被撕裂的风险程度相近,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时,其更易于发现其所存在的组织出现受力较尖锐的区域这一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引用了美国专利US3925825,描述介绍了其手术术式,即晶状体10通过其上的襻部件14被植入定位在虹膜12前侧,同时还描述介绍了晶状体10的构型以及襻部件14的形状(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图1);除以上引用文献以外,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还引用了其他专利文献分别描述介绍了不同的手术术式,例如美国专利US2003/0130732中,其涉及通过在囊袋32前侧开口而移除病人浑浊的晶状体30(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7]段、图4),又如美国专利US5376115中,其涉及这样的手术术式和晶状体构型:具有襻部件38的晶状体36由虹膜被置入囊袋40并放置在囊袋40的后内壁处(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图5-6)。对比文件1针对以上现有的晶状体置入技术描述了其存在的问题:(i)难于将IOL的中心精确对准眼的X-Y平面;(ii)难于定位IOL在Z轴的位置则难于确定IOL的屈光度;(iii)术后易出现囊袋后壁浑浊。对于以上技术问题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以上技术问题主要是由不同手术术式中IOL的放置位置不同导致的,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在于采用了不同的IOL置入位置(参见图10)以及相应的IOL构型,并未教导用凹槽替代美国专利US3925825的襻部件14为不利的改善。3)由对比文件1图2可见,襻部件14包括设置于圆形线框18上的多个弯曲线环16(相当于本申请的后部支撑物)和由圆形线框18径向向外延伸的多个条形凸出线材(相当于本申请的前部支撑物),并且该多个条形凸出线材与多个弯曲线环16在前后方向上形成了用于容纳夹持虹膜12的空间,针对虹膜可收缩和扩张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以上空间大小做出合理设置以获得一可接受的夹持力,从而既能够实现容纳夹持虹膜而固定晶状体10又能够满足不损伤眼组织这一基本要求。同时,由对比文件1图3可见,以上多个条形凸出线材与多个弯曲线环16在周围方向及方位角方向间隔移位设置,则在满足实现对虹膜12容纳夹持的作用下,也不直接相对抵接,则组织(即虹膜12)受力分布较均匀,能够避免组织(即虹膜12)出现较尖锐的受力区域,固定效果较好,同时发生损伤的风险也被降低。4)本申请的手术方式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即对比文件1也是将IOL夹持于囊袋前壁的前侧和后侧(参见图10),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描述的现有的眼内晶状体结构及其给出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1的眼内晶状体结构的前、后支撑物的设置位置做出改进时,并未改变对比文件1的以上手术方式,因而对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而言,其位置的精确程度、光学平面和光轴的稳定程度、囊袋撕裂的风险应是相近的。5)以权利要求1为例,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权利要求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后部支撑物和前部支撑物在周围方向或方位角方向上相对于彼此移位。对比文件1中的突出物84、86与对比文件1图2、3中所示的襻部件14二者作用本质相同,均是用于固定IOL。由于对比文件1的突出物84、86是相对设置,则二者同时对囊袋前壁的前、后侧的同一区域施加力,较易出现受力较尖锐的区域,而构成襻部件14的多个条形凸出线材与多个弯曲线环16在周围方向及方位角方向间隔移位设置,不直接相对抵接,组织(即虹膜12)受力分布较均匀,能够避免组织(即虹膜12)出现较尖锐的受力区域,给出了技术启示。据此,仍采用突出物84、86的构型而仅对其位置进行改进,亦或完全采用襻部件14(包括构型和位置)进行替换突出物84、86,这两种情形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解决以上技术问题而能够做出的简单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是显而易见的。6)对比文件1还描述了(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49-50行):其突出物可以采用环或片的形式。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突出物的形状、面积并非限制性因素,当基于不同夹持组织(无论是虹膜还是囊袋)而设置起到夹持固定作用的前、后支撑物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组织的位置、厚度等特性而对前、后支撑物的形状、分布等作出选择,以使其既能实现固定作用也不会因加持力过大而损伤组织。因此,对比文件1图2、3中襻部件的结构的接触面积小,并不会影响其给出的“两个支撑物不直接相对抵接,则组织(即虹膜12)受力分布较均匀,能够避免组织(即虹膜12)出现较尖锐的受力区域,固定效果较好”这一技术启示。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9、1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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