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测定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61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627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08083.8
申请日:2016-01-07
复审请求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婉姬
合议组组长:高虹
参审员:孙雪婷
国际分类号:A61B6/14;A61C1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所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08083.8,名称为“一种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测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申请人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970819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用于测定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且采用普通的划线方式分别测量并记录影像长度,在拍摄X线牙片时,先在目标牙齿和X线影像板之间放置一根设定长度的X线阻射的直线状参照物并进行投照,再通过测量所拍牙片的影像长度和参照物影像长度并计算出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其具体测定工艺步骤包括:
(1)参照物选取:在拍摄待治疗的目标牙齿的X线牙片时,先选取并剪制设定长度为L=5~20mm的具有X线阻射功能材质的直线状参照物备用;
(2)参照物置放:将直线状参照物放置在目标牙齿和x线影像板之间,并将直线状参照物贴附式固定在X线影像板上,使直线状参照物与目标牙齿的长轴平行并处于目标牙齿稍侧方;
(3)长度测定:按照常规工艺进行X射线拍射后采用普通的划线方式分别测量并记录下目标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的影像长度M和直线状参照物的影像长度N;
(4)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确定:计算得出目标牙齿的根管治疗工作长度H=直线状参照物设定长度L×目标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的X线影像长度M/直线状参照物X线影像长度N;即H=L×M/N,实现待治疗牙齿的根管治疗工作长度H的测算,实现准确测量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为实际治疗提供精确数据。
所述的选取的直线状参照物的材质包括:一切对X线阻射的对人体无毒无害的物质材料,如金属丝中的铝丝、锌丝、铁丝和非金属质的丝状物。”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测定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用于测定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而对比文件1用于测定牙齿植入体的位置;(2)参照物为直线状剪制成设定长度为L=5-20mm,采用普通的划线方式测量并记录牙齿和参照物影像的长度,并根据比例得出牙齿的根管治疗工作长度;(3)参照物放置在目标牙齿和X射线影像板之间,贴附式固定在影像板上;(4)参照物的材质包括对人体无毒无害的物质材料,如金属丝中的铝丝、锌丝、铁丝和其他非金属的丝状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放置了测量基准件后X光片上的影像包含了牙齿和刻度,因而给出了可以使用测量基准件在X线照射时测量与牙齿有关的度量的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牙齿有关的度量,包括但不限于牙齿之间的位置关系,牙齿的长宽高等都可以通过该方法测量;而在口腔医学领域,使用X线照射法测量根管治疗工作长度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测量基准件来测量根管治疗的工作长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测量根管治疗的工作长度,只需要牙齿长轴方向的刻度即可,因此为了简化参照物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直线状的参照物。由于参照物的长度与牙齿根管长度有关,因此选择长度为5-20mm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使用普通划线方式测量并记录影像长度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于对参照物和牙齿进行X线照射,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恒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影像中测量参照物和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测量实际参照物的长度即可以根据比例计算出实际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要获得X射线影像,使用影像板和X光片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要在影像上同时得到参照物和牙齿的影像,二者前后的设置顺序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为了简化结构,将参照物贴附在影像板上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要在人体口腔内使用参照物,使用对人体无毒无害的物质材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要满足不透射线、对人体无毒无害,选用铝丝、锌丝、铁丝和其他非金属的丝状物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为: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1的“直线状参照物”具体限定为“银质金属线”,将原权利要求1的“L=5~20mm”具体限定为“L=12mm”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本申请解决的是在治疗牙齿疾病过程中如何确定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在进行牙齿矫正过程中如何确定牙齿与牙齿之间的牙根位置关系,以便确定植入的最佳植入点;2.两者获取操作参数的技术手段不相同,对比文件1是通过X光片显示的牙齿与牙齿之间的相对位置以及带有刻度的测量基准件标记的刻度值来确定植入点的参数,而本申请是采用具有X线阻射功能的铝丝、锌丝、铁丝和非金属材质的直线状参照物,通过记录牙齿和参照物影像的长度并按照“目标牙齿的根管治疗工作长度H=直线状参照物设定长度L×目标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的X线影像长度M/直线状参照物X线影像长度N”来计算,因此,两者获取技术参数的手段方法不相同。本申请采用的确定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的方法手段,达到了步骤简便、快捷、减少病人痛苦、无器械误入气道食道的风险、测定结果准确的有益技术效果。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采用银质金属线,并进行投照,具体测定工艺步骤包括:
(1)参照物选取:在拍摄待治疗的目标牙齿的X线牙片时,先选取并剪制设定长度为L=12mm的具有X线阻射功能的银质金属线备用;
(2)参照物置放:将银质金属线放置在目标牙齿和x线影像板之间,并将银质金属线贴附式固定在X线影像板上,使银质金属线与目标牙齿的长轴平行并处于目标牙齿稍侧方;
(3)长度测定:按照常规工艺进行X射线拍射后采用普通的划线方式分别测量并记录下目标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的影像长度M和银质金属线的影像长度N;
(4)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确定:计算得出目标牙齿的根管治疗工作长度H=银质金属线设定长度L×目标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的X线影像长度M/银质金属线X线影像长度长度N;即H=L×M/N,实现待治疗牙齿的根管治疗工作长度H的测算,实现准确测量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为实际治疗提供精确数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审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审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用于测定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而对比文件1用于测定牙齿植入体的位置;(2)参照物剪制成设定长度为L=12mm,采用普通的划线方式测量并记录牙齿和参照物影像的长度,并根据比例得出牙齿的根管治疗工作长度;(3)参照物放置在目标牙齿和X射线影像板之间,贴附式固定在影像板上;(4)参照物是银质金属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参照物的结构和计算过程,如何方便固定参照物,如何安全使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放置了测量基准件后X光片上的影像包含了牙齿和刻度,因而给出了可以使用测量基准件在X线照射时测量与牙齿有关的度量的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牙齿有关的度量,包括但不限于牙齿之间的位置关系,牙齿的长宽高等都可以通过该方法测量;而在口腔医学领域,使用X线照射法测量根管治疗工作长度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测量基准件来测量根管治疗的工作长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测量根管治疗的工作长度,只需要牙齿长轴方向的刻度即可,因此为了简化参照物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直线状的参照物银质金属线。由于参照物的长度与牙齿根管长度有关,因此选择长度为12mm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使用普通划线方式测量并记录影像长度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于对参照物和牙齿进行X线照射,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恒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影像中测量参照物和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测量实际参照物的长度即可以根据比例计算出实际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要获得X射线影像,使用影像板和X光片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要在影像上同时得到参照物和牙齿的影像,二者前后的设置顺序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为了简化结构,将参照物贴附在影像板上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要在人体口腔内使用参照物,满足不透射线、对人体无毒无害,选用银质金属线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 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 月1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本申请解决的是在治疗牙齿疾病过程中如何确定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在进行牙齿矫正过程中如何确定牙齿与牙齿之间的牙根位置关系,以便确定植入的最佳植入点;2)两者获取操作参数的技术手段不相同,对比文件1是通过X光片显示的牙齿与牙齿之间的相对位置以及带有刻度的测量基准件标记的刻度值来确定植入点的参数,而本申请是采用具有X线阻射功能的铝丝、锌丝、铁丝和非金属材质的直线状参照物,通过记录牙齿和参照物影像的长度并按照“目标牙齿的根管治疗工作长度H=直线状参照物设定长度L×目标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的X线影像长度M/直线状参照物X线影像长度长度N”来计算,因此,两者获取技术参数的手段方法不相同。本申请采用的确定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的方法手段,达到了步骤简便、快捷、减少病人痛苦、无器械误入气道食道的风险、测定结果准确的有益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0月15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所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测定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咬合定位的X光持片器,涉及牙齿相关尺寸测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7]、[0067]-[0069]段,附图2、6-7):步骤包括在拍摄待治疗的目标牙齿的X线牙片时,设置测量基准件50,测量基准件50具有所述以不透射材料制成的测量刻度51(相当于选取具有X线阻射功能材质的参照物备用,附图2显示刻度为直线);X光片82位于牙齿颚侧,所述测量基准件50位于牙齿唇侧,附图6、7显示测量基准件与X光片固定,测量基准件与目标牙齿的长轴平行;X光片82经由所述X光机照射管83影像照射后,所述X 光片82能清楚显示牙齿与牙齿之间的相对位置以及所述测量基准件50的测量刻度51(相当于按照常规工艺对目标牙齿进行X射线拍摄后测量并记录下目标牙齿的影像和参照物的影像);刻度的材质为不透射线的材料。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用于测定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而对比文件1用于测定牙齿植入体的位置;(2)参照物剪制成设定长度为L=12mm,采用普通的划线方式测量并记录牙齿和参照物影像的长度,并根据比例得出牙齿的根管治疗工作长度;(3)参照物放置在目标牙齿和X射线影像板之间,贴附式固定在影像板上;(4)参照物是银质金属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参照物的结构和计算过程,如何方便固定参照物,如何安全使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放置了测量基准件后X光片上的影像包含了牙齿和刻度,因而给出了可以使用测量基准件在X线照射时测量与牙齿有关的度量的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牙齿有关的度量,包括但不限于牙齿之间的位置关系,牙齿的长宽高等都可以通过该方法测量;而在口腔医学领域,使用X线照射法测量根管治疗工作长度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测量基准件来测量根管治疗的工作长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测量根管治疗的工作长度,只需要牙齿长轴方向的刻度即可,因此为了简化参照物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直线状的参照物银质金属线。由于参照物的长度与牙齿根管长度有关,因此选择长度为12mm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使用普通划线方式测量并记录影像长度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于对参照物和牙齿进行X线照射,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恒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影像中测量参照物和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测量实际参照物的长度即可以根据比例计算出实际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要获得X射线影像,使用影像板和X光片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要在影像上同时得到参照物和牙齿的影像,二者前后的设置顺序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为了简化结构,将参照物贴附在影像板上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要在人体口腔内使用参照物,满足不透射线、对人体无毒无害,选用银质金属线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本申请解决的是在治疗牙齿疾病过程中如何确定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在进行牙齿矫正过程中如何确定牙齿与牙齿之间的牙根位置关系,以便确定植入的最佳植入点;
2)两者获取操作参数的技术手段不相同,对比文件1是通过X光片显示的牙齿与牙齿之间的相对位置以及带有刻度的测量基准件标记的刻度值来确定植入点的参数,而本申请是采用具有X线阻射功能的铝丝、锌丝、铁丝和非金属材质的直线状参照物,通过记录牙齿和参照物影像的长度并按照“目标牙齿的根管治疗工作长度H=直线状参照物设定长度L×目标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的X线影像长度M/直线状参照物X线影像长度长度N”来计算,因此,两者获取技术参数的手段方法不相同。本申请采用的确定牙齿根管治疗工作长度的方法手段,达到了步骤简便、快捷、减少病人痛苦、无器械误入气道食道的风险、测定结果准确的有益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记载的解决的技术问题有所不同,但是二者同属于牙齿治疗的领域,都通过将参照物和牙齿共同拍照获得了牙齿相关的尺寸测量。在这一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中拍摄的X光片上能够同时显示测量基准件的刻度和牙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牙齿有关的度量,包括但不限于牙齿之间的位置关系,牙齿的长宽高等都可以通过该方法测量,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要获得牙根的长度时,容易想到不需要网格中横向的度量,只保留纵向的度量即可,即使用金属丝作为参照物按比例测量,而在口腔医学领域,使用X线照射法测量根管治疗工作长度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1中的测量基准件应用于测量根管治疗的工作长度。 2)在医疗影像领域,通过参照物与待测物体共同拍照获得待测物体的长宽高尺寸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获取操作参数的方法都是使用参照物,通过参照物与牙齿x线影像中的参数得到牙齿实际的参数。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带有方格刻度的基准件,而本申请采用的是直线参照物银质金属线。要使用基准件测量牙根的长度,只需要将牙根与方格刻度中牙齿长轴的直线进行比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简便、快捷,将参照物简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使用直线银质金属线作为参照物。由于直线参照物中没有刻度,而影像中和实际中的牙齿和参照物的比例相同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目标长度=参照物长度×目标影像长度/参照物影像长度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目标长度。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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