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自推进电梯的无线电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58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568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6757.2
申请日:2013-05-21
复审请求人:奥的斯电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丹超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程诚
国际分类号:B66B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其他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获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6757.2,名称为“用于自推进电梯的无线电源”的PCT国际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奥的斯电梯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20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2015年11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26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2-3096A,公开日为2002年01月09日;
对比文件2:JP特许第3181656号B2,公告日为2001年07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梯系统,其包括:
电梯轿厢,其具有电梯轿厢子系统;
导轨,其沿井道引导所述电梯轿厢;
初级绕组,其沿所述井道定位;
永磁体,其联接到所述电梯轿厢,所述初级绕组和所述永磁体限定用于响应于驱动信号将运动给予所述电梯轿厢的线性电机;以及
次级绕组,其联接到所述电梯轿厢,所述次级绕组响应于所述驱动信号的基频生成由所述初级绕组诱导出的电流来给所述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所述次级绕组的线圈节距与所述初级绕组的线圈节距匹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所述次级绕组定位在所述初级绕组的两侧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所述次级绕组面向所述初级绕组的一侧。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所述次级绕组的至少一个线圈与所述永磁体中的一个并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所述电梯轿厢子系统包括电池、通风单元、照明系统、控制单元和通信单元中的至少一个。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其中所述驱动信号是脉宽调制信号,所述基频是所述脉宽调制信号的载波频率。
8. 一种用于电梯轿厢的无线电源,所述无线电源包括:
初级绕组;
永磁体,其用于联接到电梯轿厢,所述初级绕组和所述永磁体限定用于响应于驱动信号将运动给予所述电梯轿厢的线性电机;以及
次级绕组,其用于联接到所述电梯轿厢,所述次级绕组响应于所述驱动信号的基频生成由所述初级绕组诱导出的电流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线电源,其中:
所述次级绕组的线圈节距与所述初级绕组的线圈节距匹配。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线电源,其中:
所述次级绕组定位在所述初级绕组的两侧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线电源,其中:
所述次级绕组面向所述初级绕组的一侧。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线电源,其中:
所述次级绕组的至少一个线圈与所述永磁体中的一个并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线电源,其中:
所述电梯轿厢子系统包括电池、通风单元、照明系统、控制单元和通信单元中的至少一个。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其中所述驱动信号是脉宽调制信号,所述基频是所述脉宽调制信号的载波频率。
15. 一种线性电机系统,其包括:
多个永磁体,其被构造来附接到可移动部件;
多个初级绕组,其被构造来响应于驱动信号将运动给予所述永磁体;以及
多个次级绕组,其被构造来联接到所述可移动部件,其中所述多个次级绕组被构造来在所述可移动部件相对于所述多个初级绕组移动时响应于所述驱动信号的基频被动地生成由所述初级绕组诱导出的电流。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线性电机系统,其还包括整流器,所述整流器被构造来将所生成的电流转换成DC电流。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线性电机系统,其还包括能量存储设备,其被构造来功能地联接到所述可移动物体并且进一步被构造来通过所转换的DC电流来充电。”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梯系统。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一种电梯系统(参见说明书第15-20段,图1-3)。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次级绕组,其联接到电梯轿厢,次级绕组响应于驱动信号的基频生成由初级绕组诱导出的电流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给电梯轿厢子系统进行非接触供电。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21段,图1-2)。因此,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电梯轿厢的无线电源。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用于电梯轿厢的无线电源(参见说明书第14-21段,图1-2)。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相比,区别在于:永磁体,其用于联接到电梯轿厢,初级绕组和永磁体限定用于响应于驱动信号将运动给予电梯轿厢的线性电机;激励信号为驱动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用线性电机驱动电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20段,图1-3)。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线性电机系统。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一种线性电机系统(参见说明书第15-20段,图1-3)。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的相比,区别在于:多个次级绕组,其被构造来联接到可移动部件,其中所述多个次级绕组被构造来在所述可移动部件相对于所述多个初级绕组移动时响应于所述驱动信号的基频被动地生成由所述初级绕组诱导出的电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给可移动部件进行无接触供电。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21段,图1-2)。因此,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次级绕组,其联接到所述电梯轿厢,所述次级绕组响应于所述驱动信号的基频生成由所述初级绕组诱导出的电流来给所述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而对比文件1为了将电力从井道传输到轿厢6,需要在井道中放置电力发送部11,其专用于传送电力。对比文件1在第17段、19-20段从未提及“基频信号”,原审查部门擅自扩大了对比文件1记载的范围。本申请中的驱动信号可以用于给电梯施加运动,又可以感应电流以向电梯轿厢子部件供电。而对比文件1、2以及所列举的文献中都无此教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逆变器的11b的高速开关动作,在初级线圈11a中对非接触的次级绕组12a产生电磁诱导,从而在12a的绕组中感应出高频率的电压,该电压通过整流器12b给轿厢内供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逆变器11b的高速开关动作产生高频率的电压,该高频率的电压信号就是基频信号。在电力变换领域,公知的是,基频信号是交流电压本身所带的,该频率是根据高速开关的开通关断的频率所决定的,而至于所传递的电压电流的大小,则是高速开关的占空比所决定的,因此,当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速开关动作产生高频电压时,就已经隐含公开了基频信号。申请人在复审请求中也指出了“在次级绕组24中由来自控制器20的驱动信号(例如PWM载波信号)的基频诱导出电动势”,这点也恰好是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根据初级线圈11a的高频率电压信号即基频信号,在电磁耦合的次级绕组12a中,诱导出相应的高频电动势,从而供给电梯轿厢的供电使用。而对比文件2又恰好公开了在初级绕组12A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作为对比文件1的送电部的初级线圈11a,从而解决对比文件2的轿厢非接触供电的技术问题。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梯系统。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一种电梯系统(参见说明书第15-20段,图1-3)。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的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次级绕组,其联接到电梯轿厢,次级绕组响应于驱动信号的基频生成由初级绕组诱导出的电流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给电梯轿厢子系统进行非接触供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所起到的作用和本申请的相同,都是为了响应于驱动信号的基频生成由初级绕组诱导出的电流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2的轿厢电力供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2上,即将对比文件2的初级绕组12A作为电力供应的初级绕组,将驱动信号的基频作为次级绕组的响应激励,在轿厢上设置次级绕组,次级绕组响应于驱动信号的基频生成由初级绕组诱导出的电流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因此,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电梯轿厢的无线电源。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用于电梯轿厢的无线电源(参见说明书第14-21段,图1-2)。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永磁体,其用于联接到电梯轿厢,初级绕组和永磁体限定用于响应于驱动信号将运动给予电梯轿厢的线性电机;激励信号为驱动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用线性电机驱动电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20段,图1-3)。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线性电机系统。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一种线性电机系统(参见说明书第15-20段,图1-3)。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的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多个次级绕组,其被构造来联接到可移动部件,其中所述多个次级绕组被构造来在所述可移动部件相对于所述多个初级绕组移动时响应于所述驱动信号的基频被动地生成由所述初级绕组诱导出的电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给可移动部件进行无接触供电。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21段,图1-2)。因此,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以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说明书第[0020]段记载的技术特征“提供到所述初级绕组的所述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在所述次级绕组中诱导出电动势以在所述次级绕组中生成电流”添加到权利要求1、8、15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无绳电梯的控制系统,无绳电梯的控制设备设置在靠近用于将交流电力转换为直流电力的单个转换器附近,多个逆变器用于将来自转换器的直流电压转换为三相交流电压,控制单元用于控制转换器和逆变器的操作,以及多个电枢线圈12A1-12A6、12B1-12B6,其布置在电梯通道且形成线性同步电机。用于无绳电梯的控制设备配备有电枢线圈切换设备,用于基于来自控制单元的控制信息而选择性地提供逆变器的输出到电枢线圈12A1-12A6。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次级绕组,其联接到所述电梯轿厢,所述次级绕组响应于所述驱动信号的基频生成由所述初级绕组诱导出的电流来给所述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提供到所述初级绕组的所述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在所述次级绕组中诱导出电动势以在所述次级绕组中生成电流”。(2)对比文件1旨在提供一种电梯轿厢电力供应装置,其能够通过对于轿厢非接触供电而提供电力供应,从而抑制为了维持可靠性有关的成本。对比文件1中,作为从井道侧到轿厢侧非接触供电的电力提供装置10,设置有配置于电梯的井道的多个电力发送部11-1~11-3,以及配置于轿厢6的电力接收部12,当轿厢6停止在F1~F3的任一个楼层时,电力发送部11-1~11-3中的某一个向电力接收部12供给电力。还设置有供电控制单元13,用于使电力发送部11-1~11-3打开和关闭,与电梯的运行状况联动而选择应当打开的电力发送部,使得选择的电力发送部打开,向轿厢侧供电。对比文件1并不是无绳电梯。对比文件1为了将电力从井道传输到轿厢6,需要在井道中放置电力发送部11,其专用于传送电力。(3)本申请中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可用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供电。因此,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本申请能够因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可用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供电而节约能源,并且能够降低该漏磁通对乘客的影响。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梯系统,其包括:
电梯轿厢,其具有电梯轿厢子系统;
导轨,其沿井道引导所述电梯轿厢;
初级绕组,其沿所述井道定位;
永磁体,其联接到所述电梯轿厢,所述初级绕组和所述永磁体限定用于响应于驱动信号将运动给予所述电梯轿厢的线性电机;以及
次级绕组,其联接到所述电梯轿厢,其中提供到所述初级绕组的所述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在所述次级绕组中诱导出电动势以在所述次级绕组中生成电流,并且其中所述次级绕组响应于所述驱动信号的基频生成由所述初级绕组诱导出的所述电流来给所述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所述次级绕组的线圈节距与所述初级绕组的线圈节距匹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所述次级绕组定位在所述初级绕组的两侧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所述次级绕组面向所述初级绕组的一侧。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所述次级绕组的至少一个线圈与所述永磁体中的一个并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所述电梯轿厢子系统包括电池、通风单元、照明系统、控制单元和通信单元中的至少一个。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其中所述驱动信号是脉宽调制信号,所述基频是所述脉宽调制信号的载波频率。
8. 一种用于电梯轿厢的无线电源,所述无线电源包括:
初级绕组;
永磁体,其用于联接到电梯轿厢,所述初级绕组和所述永磁体限定用于响应于驱动信号将运动给予所述电梯轿厢的线性电机;以及
次级绕组,其用于联接到所述电梯轿厢,其中提供到所述初级绕组的所述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在所述次级绕组中诱导出电动势以在所述次级绕组中生成电流,并且其中所述次级绕组响应于所述驱动信号的基频生成由所述初级绕组诱导出的所述电流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线电源,其中:
所述次级绕组的线圈节距与所述初级绕组的线圈节距匹配。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线电源,其中:
所述次级绕组定位在所述初级绕组的两侧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线电源,其中:
所述次级绕组面向所述初级绕组的一侧。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线电源,其中:
所述次级绕组的至少一个线圈与所述永磁体中的一个并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线电源,其中:
所述电梯轿厢子系统包括电池、通风单元、照明系统、控制单元和通信单元中的至少一个。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梯系统,其中:
其中所述驱动信号是脉宽调制信号,所述基频是所述脉宽调制信号的载波频率。
15. 一种线性电机系统,包括:
多个永磁体,其被构造来附接到可移动部件;
多个初级绕组,其被构造来响应于驱动信号将运动给予所述永磁体;以及
多个次级绕组,其被构造来联接到所述可移动部件,其中提供到所述多个初级绕组的所述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在所述多个次级绕组中诱导出电动势,以在所述多个次级绕组中生成电流,并且其中所述多个次级绕组被构造来在所述可移动部件相对于所述多个初级绕组移动时响应于所述驱动信号的基频被动地生成由相应初级绕组诱导出的所述电流。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线性电机系统,还包括整流器,所述整流器被构造来将所生成的电流转换成DC电流。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线性电机系统,还包括能量存储设备,其被构造来功能地联接到所述可移动物体并且进一步被构造来通过所转换的DC电流来充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修改文件,经审查,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与专利法第33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2015年11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梯系统。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一种电梯系统(参见说明书第15-20段,图1-3):电梯轿厢4,其具有电梯轿厢子系统;导轨5,其沿井道引导电梯轿厢;初级绕组12A,其沿井道定位;永磁体15,其联接到电梯轿厢,初级绕组12A和永磁体15响应于驱动信号将运动给予电梯轿厢(初级绕组和永磁体一起相当于线性电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的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次级绕组,其联接到电梯轿厢,其中提供到所述初级绕组的所述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在所述次级绕组中诱导出电动势以在所述次级绕组中生成电流,并且其中次级绕组响应于驱动信号的基频生成由初级绕组诱导出的电流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给电梯轿厢子系统进行非接触供电。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梯系统,其旨在提供一种电梯轿厢电力供应装置,其能够通过对于轿厢非接触供电而提供电力供应,从而抑制为了维持可靠性有关的成本。对比文件1中,作为从井道侧到轿厢侧非接触供电的电力提供装置10,设置有配置于电梯的井道的多个电力发送部11-1~11-3,以及配置于轿厢6的电力接收部12,当轿厢6停止在F1~F3的任一个楼层时,电力发送部11-1~11-3中的某一个向电力接收部12供给电力。还设置有供电控制单元13,用于使电力发送部11-1~11-3打开和关闭,与电梯的运行状况联动而选择应当打开的电力发送部,使得选择的电力发送部打开,向轿厢侧供电。由于对比文件1并不是无绳电梯。对比文件1为了将电力从井道传输到轿厢6,需要在井道中放置电力发送部11,其专用于传送电力。而本申请是无绳电梯,其是通过沿所述井道定位的初级绕组和与联接到所述电梯轿厢的永磁体来驱动电梯轿厢运动,所述初级绕组和所述永磁体限定用于响应于驱动信号将运动给予所述电梯轿厢的线性电机。本申请的所述次级绕组可以直接响应于所述驱动信号的基频生成由所述初级绕组诱导出的所述电流来给所述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而不需要专门在电梯的井道中放置电力发送部用于传送电力。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容易地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非无绳电梯的轿厢侧供电装置中获得技术启示,想到对本申请中的用于无绳电梯的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进行改进,这是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
此外,对比文件1还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提供到所述初级绕组的所述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在所述次级绕组中诱导出电动势以在所述次级绕组中生成电流”。本申请中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可用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供电。因此,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本申请能够因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可用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供电而节约能源,并且能够降低该漏磁通对乘客的影响,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电梯轿厢的无线电源。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梯系统(参见说明书第15-20段,图1-3):永磁体15,其联接到电梯轿厢,初级绕组12A和永磁体15响应于驱动信号将运动给予电梯轿厢(初级绕组和永磁体一起相当于线性电机)。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的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次级绕组,其联接到电梯轿厢,其中提供到所述初级绕组的所述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在所述次级绕组中诱导出电动势以在所述次级绕组中生成电流,并且其中次级绕组响应于驱动信号的基频生成由初级绕组诱导出的电流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给电梯轿厢子系统进行非接触供电。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梯系统,其旨在提供一种电梯轿厢电力供应装置,其能够通过对于轿厢非接触供电而提供电力供应,从而抑制为了维持可靠性有关的成本。对比文件1中,作为从井道侧到轿厢侧非接触供电的电力提供装置10,设置有配置于电梯的井道的多个电力发送部11-1~11-3,以及配置于轿厢6的电力接收部12,当轿厢6停止在F1~F3的任一个楼层时,电力发送部11-1~11-3中的某一个向电力接收部12供给电力。还设置有供电控制单元13,用于使电力发送部11-1~11-3打开和关闭,与电梯的运行状况联动而选择应当打开的电力发送部,使得选择的电力发送部打开,向轿厢侧供电。由于对比文件1并不是无绳电梯。对比文件1为了将电力从井道传输到轿厢6,需要在井道中放置电力发送部11,其专用于传送电力。而本申请是无绳电梯,其是通过沿所述井道定位的初级绕组和与联接到所述电梯轿厢的永磁体来驱动电梯轿厢运动,所述初级绕组和所述永磁体限定用于响应于驱动信号将运动给予所述电梯轿厢的线性电机。本申请的所述次级绕组可以直接响应于所述驱动信号的基频生成由所述初级绕组诱导出的所述电流来给所述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而不需要专门在电梯的井道中放置电力发送部用于传送电力。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容易地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非无绳电梯的轿厢侧供电装置中获得技术启示,想到对本申请中的用于无绳电梯的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进行改进,这是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
此外,对比文件1还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 “提供到所述初级绕组的所述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在所述次级绕组中诱导出电动势以在所述次级绕组中生成电流”。本申请中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可用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供电。因此,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本申请能够因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可用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供电而节约能源,并且能够降低该漏磁通对乘客的影响,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在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9-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线性电机系统。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一种线性电机系统(参见说明书15-20段,图1-3):多个永磁体15,其被构造成附接到轿厢4即可移动部件;多个初级绕组12A,其被构造成将运动给予永磁体15。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的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次级绕组,其联接到电梯轿厢,其中提供到所述初级绕组的所述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在所述次级绕组中诱导出电动势以在所述次级绕组中生成电流,并且其中次级绕组响应于驱动信号的基频生成由初级绕组诱导出的电流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给电梯轿厢子系统进行非接触供电。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梯系统,其旨在提供一种电梯轿厢电力供应装置,其能够通过对于轿厢非接触供电而提供电力供应,从而抑制为了维持可靠性有关的成本。对比文件1中,作为从井道侧到轿厢侧非接触供电的电力提供装置10,设置有配置于电梯的井道的多个电力发送部11-1~11-3,以及配置于轿厢6的电力接收部12,当轿厢6停止在F1~F3的任一个楼层时,电力发送部11-1~11-3中的某一个向电力接收部12供给电力。还设置有供电控制单元13,用于使电力发送部11-1~11-3打开和关闭,与电梯的运行状况联动而选择应当打开的电力发送部,使得选择的电力发送部打开,向轿厢侧供电。由于对比文件1并不是无绳电梯。对比文件1为了将电力从井道传输到轿厢6,需要在井道中放置电力发送部11,其专用于传送电力。而本申请是无绳电梯,其是通过沿所述井道定位的初级绕组和与联接到所述电梯轿厢的永磁体来驱动电梯轿厢运动,所述初级绕组和所述永磁体限定用于响应于驱动信号将运动给予所述电梯轿厢的线性电机。本申请的所述次级绕组可以直接响应于所述驱动信号的基频生成由所述初级绕组诱导出的所述电流来给所述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而不需要专门在电梯的井道中放置电力发送部用于传送电力。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容易地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非无绳电梯的轿厢侧供电装置中获得技术启示,想到对本申请中的用于无绳电梯的电梯轿厢子系统提供电力进行改进,这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此外,对比文件1还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提供到所述初级绕组的所述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在所述次级绕组中诱导出电动势以在所述次级绕组中生成电流”。本申请中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可用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供电。因此,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本申请能够因驱动信号所产生的漏磁通可用来给电梯轿厢子系统供电而节约能源,并且能够降低该漏磁通对乘客的影响,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在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6-1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基础上,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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