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线路指引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地铁线路指引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52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718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45383.X
申请日:2015-11-03
复审请求人: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翟琳娜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林萍娟
国际分类号:G01C2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根据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45383.X,名称为“地铁线路指引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3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2月24日,申请人为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88598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03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0]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地铁线路指引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用户选择或输入的目的站点信息;
根据当前站点信息和目的站点信息,计算得出至少一条从当前站点到目的站点的搭乘线路信息;所述搭乘线路信息的计算方法为:根据地铁线路数据得出初步搭乘信息;联接地铁运行网络获得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该运行信息包括线路管制信息和线路故障信息;结合初步搭乘信息和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计算出所述搭乘线路信息;将搭乘线路信息显示或播报出来;
在所述的将搭乘线路信息显示出来之后,根据用户的指示选择是否将搭乘线路信息打印出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铁线路指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搭乘线路信息包括用时信息、中途转换信息和站点数量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地铁线路指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时信息包括总用时信息和至少一个分段用时信息,总用时信息等于所有的分段用时信息之和;所述中途转换信息包括转换站点信息和地铁线路转换信息;所述站点数量信息包括总站点数量信息和至少一个分站点数量信息,总站点数量信息等于所有的分站点数量信息之和。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地铁线路指引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下步骤:在所述的将搭乘线路信息显示出来之前,将所有的搭乘线路信息进行排列,排列方式为包括按用时信息由少至多排列、按中途转换信息由少至多排列和按站点数量信息由少至多排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铁线路指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输入目的站点信息的方式包括键盘式输入、触屏式输入和语音式输入。
6. 一种地铁线路指引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目的站点输入模块,用于获取用户选择或输入的目的站点信息;
信息处理模块,用于根据当前站点信息和目的站点信息,计算得出至少一条从当前站点到目的站点的搭乘线路信息;
显示模块,用于将搭乘线路信息显示出来;
语音模块,用于将搭乘线路信息播报出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地铁线路指引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打印模块,用于根据用户的指示选择是否将搭乘线路信息打印出来;
通信模块,用于联接地铁运行网络获得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或者用于接通地铁站的人工服务。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地铁线路指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目的站点输入模块的输入方式为触屏式输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为:(1)将当前站点作为出发站点;(2)搭乘线路信息的计算方法为:根据地铁线路数据得出初步搭乘信息;联接地铁运行网络获得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该运行信息包括线路管制信息和线路故障信息;结合初步搭乘信息和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计算出所述搭乘线路信息;(3)在将搭乘线路信息显示出来之后,根据用户的指示选择是否将搭乘线路信息打印出来。而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将当前站点作为出发站点。而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另外,能够将搭乘路线信息和广告信息分别打印在打印纸的正面、反面”,将从属权利要求7中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打印模块,用于根据用户的指示选择是否将搭乘线路信息打印出来”增加至独立权利要求6,并在独立权利要求6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根据地铁线路数据得出初步搭乘信息;联接地铁运行网络获得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该运行信息包括线路管制信息和线路故障信息;结合初步搭乘信息和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计算出所述搭乘线路信息;”以及“另外,能够将搭乘路线信息和广告信息分别打印在打印纸的正面、反面”。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一种地铁线路指引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用户选择或输入的目的站点信息;
根据当前站点信息和目的站点信息,计算得出至少一条从当前站点到目的站点的搭乘线路信息;所述搭乘线路信息的计算方法为:根据地铁线路数据得出初步搭乘信息;联接地铁运行网络获得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该运行信息包括线路管制信息和线路故障信息;结合初步搭乘信息和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计算出所述搭乘线路信息;将搭乘线路信息显示或播报出来;
在所述的将搭乘线路信息显示出来之后,根据用户的指示选择是否将搭乘线路信息打印出来,另外,能够将搭乘路线信息和广告信息分别打印在打印纸的正面、反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铁线路指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搭乘线路信息包括用时信息、中途转换信息和站点数量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地铁线路指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时信息包括总用时信息和至少一个分段用时信息,总用时信息等于所有的分段用时信息之和;所述中途转换信息包括转换站点信息和地铁线路转换信息;所述站点数量信息包括总站点数量信息和至少一个分站点数量信息,总站点数量信息等于所有的分站点数量信息之和。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地铁线路指引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下步骤:在所述的将搭乘线路信息显示出来之前,将所有的搭乘线路信息进行排列,排列方式为包括按用时信息由少至多排列、按中途转换信息由少至多排列和按站点数量信息由少至多排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铁线路指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输入目的站点信息的方式包括键盘式输入、触屏式输入和语音式输入。
6. 一种地铁线路指引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目的站点输入模块,用于获取用户选择或输入的目的站点信息;
信息处理模块,用于根据当前站点信息和目的站点信息,计算得出至少一条从当前站点到目的站点的搭乘线路信息;根据地铁线路数 据得出初步搭乘信息;联接地铁运行网络获得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该运行信息包括线路管制信息和线路故障信息;结合初步搭乘信息和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计算出所述搭乘线路信息;
显示模块,用于将搭乘线路信息显示出来;
语音模块,用于将搭乘线路信息播报出来;
打印模块,用于根据用户的指示选择是否将搭乘线路信息打印出来,另外,能够将搭乘路线信息和广告信息分别打印在打印纸的正面、反面。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地铁线路指引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通信模块,用于联接地铁运行网络获得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或者用于接通地铁站的人工服务。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地铁线路指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目的站点输入模块的输入方式为触屏式输入。”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获取的信息包括线路管制信息和线路故障信息,而对比文件1只是将地铁所在城市名、出发点以及目的地的最短时间路线或最少换乘路线显示在画面,而没有剔除因路线管制问题和线路故障问题而暂停使用的地铁线路,且上述区别并非惯用技术手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还可以根据用户的指示选择是否将搭乘线路信息打印出来,还能够将搭乘路线信息和广告信息分别打印在打印纸的正面、反面,来降低地铁运营管理成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用户的出行效率并增加地铁运营管理的经济来源。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6也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和7-8也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包括:(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根据当前站点和目的站点信息计算搭乘路线,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根据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信息计算搭乘路线;(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搭乘线路信息计算方法中具体公开了通过联接地铁运行网络获得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该运行信息包括线路管制信息和线路故障信息;(3)权利要求1中在所述的将搭乘线路信息显示出来之后,根据用户的指示选择是否将搭乘线路信息打印出来,另外,能够将搭乘路线信息和广告信息分别打印在打印纸的正面、反面。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基本相同,依据上述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可知,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公知常识,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用户的出行效率。而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方便确认所需的地铁线路信息,并且能够自动剔除因交通管制和线路故障问题,进而提高出行效率;另外,本申请能够发现上述技术问题即可体现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2)本申请通过将搭乘信息打印出来可以方便用户随时查看,并且在用户没有携带手机或其他接收终端,以及外界环境网络或信号不好时,也可以获取搭乘线路信息。因此,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8也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03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0]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根据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地铁线路指引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地铁线路信息提供方法,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地铁线路信息处理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段至第3页第8段,附图1-2):图1是显示根据本发明的移动通信终端地铁线路信息的提供方法的处理过程的信号流程图。如图所示,如果使用者选择“地铁线路图”菜单时,利用地铁数据库显示地铁所在城市名、出发地、目的地的搜索画面;根据使用者的要求,利用地铁搜索算法计算出最短时间路线或最少换乘路线,并将计算出的线路信息、所需时间及站点数显示在画面;根据使用者要求,保存搜索到的最短时间路线及最少换乘路线信息或将搜索结果画面的特定区域转换成照片进行保存后,录制使用者的语音信息并以多媒体信息发送给对方终端,或以地铁线路信息所转换成的照片作为附件写文字信息之后,以多媒体信息形式发送给对方终端。具体地,在移动通讯终端中建立拥有地铁的城市名和各城市地铁信息的地铁数据库,从而当使用者选择“地铁线路图”菜单时,显示地铁所在城市名、出发地及目的地的搜索画面(如步骤S1、S2)。之后,如果使用者在上述搜索画面选择地铁所在城市名并直接输入或选择出发地和目的地之后按下搜索按钮,利用上述地铁数据库的地铁搜索算法计算出最短时间路线或最少换乘路线(如步骤S3、S4)。之后,将在画面显示上述搜索出的线路信息和所需时间及站点数等信息,此时,如图2所示,最短时间路线或最少换乘路线在一个画面同时显示或可选择性的进行显示。
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使用者利用地铁数据库选择地铁所在城市名、出发地、目的地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用户选择或输入的目的站点信息;根据使用者的要求,利用地铁搜索算法计算出最短时间路线或最少换乘路线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当前站点信息和目的站点信息,计算得出至少一条从当前站点到目的站点的搭乘线路信息;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该地铁搜索算法中,如果要计算获得最短时间路线或最少换乘路线,必然首先要获取搭乘信息(即出发点和目的地信息),然后获取地铁线路的分布信息,最后结合上述搭乘信息和地铁分布信息计算相应的搭乘路线,其属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地铁搜索算法中隐含公开的内容,即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地铁线路数据得出初步搭乘信息。根据使用者要求,保存搜索到的最短时间路线及最少换乘路线信息或将搜索结果画面的特定区域转换成照片进行保存后,录制使用者的语音信息并以多媒体信息发送给对方终端,或以地铁线路信息所转换成的照片作为附件写文字信息之后,以多媒体信息形式发送给对方终端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将搭乘线路信息显示或播报出来。
由此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包括: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根据当前站点和目的站点信息计算搭乘路线,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根据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信息计算搭乘路线;②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搭乘线路信息计算方法中具体公开了通过联接地铁运行网络获得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该运行信息包括线路管制信息和线路故障信息;③权利要求1中在所述的将搭乘线路信息显示出来之后,根据用户的指示选择是否将搭乘线路信息打印出来,另外,能够将搭乘路线信息和广告信息分别打印在打印纸的正面、反面。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获得更加准确、时效性更佳的乘车路线。
关于区别①,根据当前站点和目的站点信息计算搭乘路线或者根据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信息计算搭乘路线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确定搜索路线的模式,如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各种导航软件中,用户在进入使用界面后,在设定出发地时既可以依据定位信息选择出发地是当前位置,也可以选择出发地为非当前位置的任意位置,选择明确的出发地的目的就是用于确定所计算的搭乘路线的起点,该起点的选择采用多种方式可以提供更为便利的查询方式,而这种替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根据该搜索设备的适用系统环境、客户类型等选择适当的信息输入内容计算搭乘路线的常规选择,其在技术上的实现也无实质上的差别。
关于区别②和③,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A.本申请为了解决提高用户的出行效率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方便确认所需的地铁线路信息,并且能够自动剔除因交通管制和线路故障问题,进而提高出行效率;另外,本申请能够发现上述技术问题即可体现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B.本申请通过将搭乘信息打印出来可以方便用户随时查看,并且在用户没有携带手机或其他接收终端,以及外界环境网络或信号不好时,也可以获取搭乘线路信息。因此,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在公共交通领域,乘客需要获得更加准确、时效性更佳的乘车路线是普遍存在且众所周知的需求,基于该需求,在公共交通领域涉及如何使乘客获得最新最可靠的出行信息的各项技术均会致力于在该方向上的改进,该需求的产生并不是依赖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各种可能有碍于乘客获得准确且实时的交通信息的因素也是被公众所熟知的,均属于生活常识,并不需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刻意发掘即可明晰,因此本申请基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提出并不会对本申请的创造性造成影响;由此可知,在日常生活常用的交通导航或线路规划软件中,使用者或提供产品的设计人员在规划或提供相关路线时均知晓,交通拥堵情况、是否有施工、交通事故等因素均会影响出行时间长短以及线路规划,因而在规划路线时,考虑这些因素是这类路线规划导航产品需要且容易想到要考量的因素,具体到地铁运输,虽然其并不存在交通拥堵的情况,但地铁线路的运营情况是直接影响是否可按预期时间到达重点的主要因素,对于这类线路规划方法或系统而言,将其纳入到规划路线时需要考量的因素,在现有技术以及该类产品普遍具有该需求的情况下,是容易想到的;进一步而言,众所周知,一个城市或地区的地铁分布情况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而地铁的日常运行情况则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其时效性决定着用户所获取的乘车路线信息是否具有参考价值以及使用者参考该路线信息的出行是否顺畅,而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如线路管制信息和线路故障信息,正是反应其时效性的两个重要信息,使用者仅仅获得从出发点到目的地的搭乘路线信息,而不能获知相关的管制信息和线路故障信息会使该乘车路线失去参考和使用价值,更谈不上提高使用者的出行效率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获取乘车路线的方法时,容易想到通过一定方式获取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并将其作为路线设置的重要参数进行路线设置时的考量,而通过联接地铁运行网络获得相关信息属于常规的信息传输和获取方式,其实现方式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次,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仅仅记载了在计算搭乘线路信息时,结合初步搭乘信息和各地铁线路实时地运行信息计算出可用的搭乘线路信息,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将线路管制信息和线路故障信息与初步搭乘信息进行结合和计算,进而获得可实时使用的搭乘线路信息;另外,在获得将搭乘线路信息后,根据用户的指示选择是否将搭乘线路信息打印出来,以及将搭乘路线信息和广告信息分别打印在打印纸的正面、反面均是本领域常规的信息呈现模式,其具体的实现手段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通过在地铁站点或其他人员流动性大的地点设置相应的打印设备即可实现,当采用打印方式呈现路线信息时可以获得方便用户随时查看的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使用人群的特点和接受程度选择是否设置打印模式以及如何设置打印模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实现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也具体限定了“联接地铁运行网络获得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即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要依赖于外界网络信号才能计算获取搭乘路线,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虽然使用了移动终端设备来实施其方法,但为了防止在信号不好时丢失信号或信息,采用截屏或文本保存的方式实现信息的随时查看也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信息保存方式,其与打印信息所获取的技术效果是相同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搭乘线路信息包括用时信息、中途转换信息和站点数量信息;所述用户输入目的站点信息的方式包括键盘式输入、触屏式输入和语音式输入。对比文件1已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段至第3页第5段,附图2):当使用者选择“地铁线路图”菜单时,显示地铁所在城市名、出发地及目的地的搜索画面。使用者在上述搜索画面选择地铁所在城市名并直接输入或选择出发地和目的地,使用者按下搜索按钮后,利用上述地铁数据库的地铁搜索算法计算出最短时间路线或最少换乘路线,将在画面显示上述搜索出的线路信息和所需时间及站点数等信息。在附图2所示的最短时间路线以及最短时间路线/最少换乘路线的示例图可知,其画面显示了换乘的站点、所需的搭乘时间及站点数,即对比文件1已具体公开了搭乘线路信息包括用时信息、中途转换信息和站点数量信息,以及通过搜索画面选择地铁所在城市名并直接输入或选择出发地和目的地,而通过语音方式输入信息是本领域成熟的且常用的数据输入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5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4均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用时信息包括总用时信息和至少一个分段用时信息,总用时信息等于所有的分段用时信息之和;所述中途转换信息包括转换站点信息和地铁线路转换信息;所述站点数量信息包括总站点数量信息和至少一个分站点数量信息,总站点数量信息等于所有的分站点数量信息之和;在所述的将搭乘线路信息显示出来之前,将所有的搭乘线路信息进行排列,排列方式为包括按用时信息由少至多排列、按中途转换信息由少至多排列和按站点数量信息由少至多排列。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段至第3页第5段,附图2):当使用者选择“地铁线路图”菜单时,显示地铁所在城市名、出发地及目的地的搜索画面。使用者在上述搜索画面选择地铁所在城市名并直接输入或选择出发地和目的地,使用者按下搜索按钮后,利用上述地铁数据库的地铁搜索算法计算出最短时间路线或最少换乘路线,将在画面显示上述搜索出的线路信息和所需时间及站点数等信息。在附图2所示的最短时间路线以及最短时间路线/最少换乘路线的示例图可知,其画面显示了换乘的站点、所需的搭乘时间及站点数,即对比文件1已具体公开了显示总用时信息,该总用时信息等于所有的分段用时信息之和,以及显示中途转换信息包括转换站点信息和地铁线路转换信息,站点数量信息包括总站点数量信息和至少一个分站点数量信息,总站点数量信息等于所有的分站点数量信息之和;而为了更加全面地反映乘车路线信息,在显示总的乘车时间的同时也显示各个分段的用时时间,以及在所述的将搭乘线路信息显示出来之前,将所有的搭乘线路信息进行排列,排列方式为包括按用时信息由少至多排列、按中途转换信息由少至多排列和按站点数量信息由少至多排列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的信息显示和选择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4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地铁线路指引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通信终端的地铁线路信息提供系统,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地铁线路信息处理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段至第3页第8段,附图1-2):图1是显示根据本发明的移动通信终端地铁线路信息的提供方法的处理过程的信号流程图。如图所示,如果使用者选择“地铁线路图”菜单时,利用地铁数据库显示地铁所在城市名、出发地、目的地的搜索画面;根据使用者的要求,利用地铁搜索算法计算出最短时间路线或最少换乘路线,并将计算出的线路信息、所需时间及站点数显示在画面;根据使用者要求,保存搜索到的最短时间路线及最少换乘路线信息或将搜索结果画面的特定区域转换成照片进行保存后,录制使用者的语音信息并以多媒体信息发送给对方终端,或以地铁线路信息所转换成的照片作为附件写文字信息之后,以多媒体信息形式发送给对方终端。具体地,在移动通讯终端中建立拥有地铁的城市名和各城市地铁信息的地铁数据库,从而当使用者选择“地铁线路图”菜单时,显示地铁所在城市名、出发地及目的地的搜索画面(如步骤S1、S2)。之后,如果使用者在上述搜索画面选择地铁所在城市名并直接输入或选择出发地和目的地之后按下搜索按钮,利用上述地铁数据库的地铁搜索算法计算出最短时间路线或最少换乘路线(如步骤S3、S4)。之后,将在画面显示上述搜索出的线路信息和所需时间及站点数等信息,此时,如图2所示,最短时间路线或最少换乘路线在一个画面同时显示或可选择性的进行显示。
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用于实现使用者在搜索画面选择地铁所在城市名并直接输入或选择出发地和目的地的对应功能模块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用于获取用户选择或输入的目的站点信息的目的站点输入模块;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该地铁搜索算法中,如果要计算获得最短时间路线或最少换乘路线,必然首先要获取搭乘信息(即出发点和目的地信息),然后获取地铁线路的分布信息,最后结合上述搭乘信息和地铁分布信息计算相应的搭乘路线,其属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地铁搜索算法中隐含公开的内容,即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6中的根据地铁线路数据得出初步搭乘信息;根据使用者的要求,利用地铁搜索算法计算出最短时间路线或最少换乘路线,并在画面显示上述搜索出的线路信息和所需时间及站点数等信息的对应功能模块,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6中的信息处理模块,用于根据当前站点信息和目的站点信息,计算得出至少一条从当前站点到目的站点的搭乘线路信息;用于在画面显示上述搜索出的线路信息和所需时间及站点数等信息的模块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6中用于将搭乘线路信息显示出来的显示模块;根据使用者要求,将搜索结果画面的特定区域转换成照片进行保存后,录制使用者的语音信息并以多媒体信息发送给对方终端的模块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6中用于将搭乘线路信息播报出来的语音模块。
由此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包括:①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根据当前站点和目的站点信息计算搭乘路线,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根据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信息计算搭乘路线;②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联接地铁运行网络获得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该运行信息包括线路管制信息和线路故障信息;结合初步搭乘信息和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计算出所述搭乘线路信息;③权利要求6的系统中还包括打印模块,用于根据用户的指示选择是否将搭乘线路信息打印出来,另外,能够将搭乘路线信息和广告信息分别打印在打印纸的正面、反面。
依据上述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可知,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8均为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通信模块,用于联接地铁运行网络获得各地铁线路实时的运行信息,或者用于接通地铁站的人工服务;所述目的站点输入模块的输入方式为触屏式输入。对比文件1已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段至第3页第5段,附图2):当使用者选择“地铁线路图”菜单时,显示地铁所在城市名、出发地及目的地的搜索画面,使用者在上述搜索画面选择地铁所在城市名并选择出发地和目的地,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触摸屏输入,其相应模块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目的站点输入模块;而通过联接地铁运行网络或接通地铁站的人工服务获得相关信息,均属于常用的获取信息的通信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8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