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51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598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85451.4
申请日:2015-02-15
复审请求人:张梅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邓隽
合议组组长:黄毅斐
参审员:张一良
国际分类号:G06Q30/00,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5451.4,名称为“一种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张梅云。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 103092681 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8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客户端和和厨艺网站服务器进行交互;(2)直接调用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的数字化菜谱。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访问网站通常采用B/S形式,使客户端和网站服务器以进行交互的模式来访问网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网络资源未下载到本地时,可以选择在线使用网络资源,即直接调用厨艺网站服务器的数字化菜谱,这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54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涉及数字化菜谱,所述数字化菜谱是将对智能厨具的控制指令、对烹饪者的提示信息按照烹饪过程记录下来,采用数字化方式存储的文件;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已登记的厨师将数字化菜谱通过控制终端上传到厨艺网站服务器;
第二步:客户通过客户端登录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向所述客户端返回显示包含数字化菜谱信息的网页,每个数字化菜谱信息包括数字化菜谱的名称,和/或对应的菜谱照片,以及应用功能键;
第三步:用户点击某数字化菜谱的应用功能键时,则所述客户端向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提交应用请求信息,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收到应用信息后,与所述客户端建立数据通讯;
第四步:所述客户端下载该数字化菜谱到本地或指定的存储设备上,然后在存储有数字化菜谱的设备上启动数字化菜谱烹饪应用,所述数字化菜谱烹饪应用调用所述数字化菜谱控制智能厨具进行烹饪作业、提示烹饪者进行必须的配合操作;或者
所述客户端启动数字化菜谱烹饪应用,直接调用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的数字化菜谱,控制智能厨具进行烹饪作业、提示烹饪者进行必须的配合操作,在无人状况下或人工干预下,自动或半自动完成烹饪过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化菜谱信息还包括该菜谱所需的原料信息以及配菜功能键;该配菜功能键被点击后,所述客户端向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发出要求对该菜谱进行原料配置的请求;
所述客户端接收和记载客户的原料选择信息和配菜确认信息后,发送给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
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调用支付系统发送至客户端,客户在所述客户端上完成支付后,所述支付系统将支付确认信息返回至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向客户端发送配菜成功的消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收到菜谱应用信息后,审核该客户端是否符合应用条件,如果符合,则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与所述客户端建立数据应用通讯,否则向所述客户端发出购买、支付的提示信息;
如果收到所述客户端发出确认购买的消息,则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调用支付系统发送至客户端,客户在所述客户端上完成支付后,应用审核通过,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与所述客户端建立数据应用通讯。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审核该客户端是否符合应用条件包括:
如果所述审核条件为“空”,则该客户端符合应用条件;否则,
检查该客户端账户是否为享受特定权利客户端账户,如果是,则该客户端符合下载条件,否则进一步审核该客户端账户是否符合应用条件。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收到菜谱应用信息后,审核该客户端是否符合应用条件,如果符合,则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与所述客户端建立数据应用通讯,否则向所述客户端发出购买、支付的提示信息;
如果收到所述客户端发出确认购买的消息,则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调用支付系统发送至客户端,客户在所述客户端上完成支付后,应用审核通过,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与所述客户端建立数据应用通讯。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审核该客户端是否符合应用条件包括:
如果所述审核条件为“空”,则该客户端符合应用条件;否则,
检查该客户端账户是否为享受特定权利客户端账户,如果是,则该客户端符合应用条件;进而
检查该客户端账户是否完成该数字化菜谱的配菜请求,如果是,则该客户端符合应用条件,否则进一步审核该客户端账户是否符合应用条件。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化菜谱上传到厨艺网站服务器时,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将对数字化菜谱进行文件格式认证和厨师登记信息认证,如认证通过接收,否则不接收;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接收的所述厨师上传数字化菜谱信息后,建立和存储所述数字化菜谱与上传厨师的对应信息。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化菜谱信息还包括评价功能键,该评价功能键被点击后,所述客户端向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发出要求评价该菜谱的请求,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返回评价界面,供用户评价;
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记录、统计对数字化菜谱的用户评价信息,并显示在网页上该数字化菜谱旁,供用户在选择数字化菜谱时参考。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化菜谱信息还包括此数字化菜谱某一时期内已被客户应用的次数和/或配菜次数。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化菜谱信息还包括显示数字化菜谱的排序功能选择键,所述排序关键字为:某一段时期内已被客户应用的次数和/或配菜次数。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接收所述厨师提出的数字化菜谱下载查询信息,返回该厨师的数字化菜谱应用量、与数字化菜谱应用量相关的厨师收益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全部并入原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基于手持式数码设备的电子菜谱,其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以手机、测控装置为基础,如何实现电子菜谱的应用。而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发明动机在于方便并且促进社会上大量的厨师在网站上共享其电子菜谱,从而为用户提供大量的电子菜谱,并且通过接收、了解用户评价,改进烹饪工艺。因此,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二者的技术手段不同。权利要求1所包括的“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接收的所述厨师上传数字化菜谱信息后,建立和存储所述数字化菜谱与上传厨师的对应信息;所述数字化菜谱信息还包括评价功能键,此数字化菜谱某一时期内已被客户应用的次数和/或配菜次数、显示数字化菜谱的排序功能选择键,所述排序关键字为:某一段时期内已被客户应用的次数和/或配菜次数;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接收所述厨师提出的数字化菜谱下载查询信息,返回该厨师的数字化菜谱应用量、与数字化菜谱应用量相关的厨师收益信息”这些技术特征是本申请针对厨艺共享这一商业领域的首创性技术解决方案,并非“本技术领域”的常规手段。而且,驳回决定有关对比文件1的“软件平台相当于厨艺网站”的认知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对比文件1的“软件平台”是手机上的支持菜谱程序运行的底层支持软件系统,包括手机操作系统。对比文件1所提及的网上服务平台软件,只是从电子菜谱用户侧的角度进行了简要描述,而没有像权利要求1这样,从上传电子菜谱、共享厨艺的厨师角度提出解决方案。(3)本申请将电子菜谱提供者,从少数专门的电子菜谱制作商,扩展到所有优秀的厨师个人,能使电子菜谱在源头上供应量大大增加,满足多层次用户的不同口味需求,也将促进共享厨师的商业化发展,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很大的商业推广价值,必将能够获得商业上的成功。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涉及数字化菜谱,所述数字化菜谱是将对智能厨具的控制指令、对烹饪者的提示信息按照烹饪过程记录下来,采用数字化方式存储的文件;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已登记的厨师将数字化菜谱通过控制终端上传到厨艺网站服务器;所述数字化菜谱上传到厨艺网站服务器时,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将对数字化菜谱进行文件格式认证和厨师登记信息认证,如认证通过接收,否则不接收;
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接收的所述厨师上传数字化菜谱信息后,建立和存储所述数字化菜谱与上传厨师的对应信息;
所述数字化菜谱信息还包括评价功能键,此数字化菜谱某一时期内已被客户应用的次数和/或配菜次数、显示数字化菜谱的排序功能选择键,所述排序关键字为:某一段时期内已被客户应用的次数和/或配菜次数;第二步:客户通过客户端登录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向所述客户端返回显示包含数字化菜谱信息的网页,每个数字化菜谱信息包括数字化菜谱的名称,和/或对应的菜肴照片,以及应用功能键;
第三步:用户点击某数字化菜谱的应用功能键时,则所述客户端向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提交应用请求信息,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收到应用信息后,与所述客户端建立数据通讯;
第四步:所述客户端下载该数字化菜谱到本地或指定的存储设备上,然后在存储有数字化菜谱的设备上启动数字化菜谱烹饪应用,所述数字化菜谱烹饪应用调用所述数字化菜谱控制智能厨具进行烹饪作业、提示烹饪者进行必须的配合操作;或者
所述客户端启动数字化菜谱烹饪应用,直接调用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的数字化菜谱,控制智能厨具进行烹饪作业、提示烹饪者进行必须的配合操作,在无人状况下或人工干预下,自动或半自动完成烹饪过程;
第五步:评价功能键被点击后,所述客户端向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发出要求评价该菜谱的请求,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返回评价界面,供用户评价;
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记录、统计对数字化菜谱的用户评价信息,并显示在网页上该数字化菜谱旁,供用户在选择数字化菜谱时参考;
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接收所述厨师提出的数字化菜谱下载查询信息,返回该厨师的数字化菜谱应用量、与数字化菜谱应用量相关的厨师收益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化菜谱信息还包括该菜谱所需的原料信息以及配菜功能键;该配菜功能键被点击后,所述客户端向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发出要求对该菜谱进行原料配置的请求;
所述客户端接收和记载客户的原料选择信息和配菜确认信息后,发送给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
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调用支付系统发送至客户端,客户在所述客户端上完成支付后,所述支付系统将支付确认信息返回至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向客户端发送配菜成功的消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收到菜谱应用信息后,审核该客户端是否符合应用条件,如果符合,则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与所述客户端建立数据应用通讯,否则向所述客户端发出购买、支付的提示信息;
如果收到所述客户端发出确认购买的消息,则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调用支付系统发送至客户端,客户在所述客户端上完成支付后,应用审核通过,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与所述客户端建立数据应用通讯。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审核该客户端是否符合应用条件包括:
如果所述审核条件为“空”,则该客户端符合应用条件;否则,
检查该客户端账户是否为享受特定权利客户端账户,如果是,则该客户端符合下载条件,否则进一步审核该客户端账户是否符合应用条件。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收到菜谱应用信息后,审核该客户端是否符合应用条件,如果符合,则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与所述客户端建立数据应用通讯,否则向所述客户端发出购买、支付的提示信息;
如果收到所述客户端发出确认购买的消息,则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调用支付系统发送至客户端,客户在所述客户端上完成支付后,应用审核通过,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与所述客户端建立数据应用通讯。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审核该客户端是否符合应用条件包括:
如果所述审核条件为“空”,则该客户端符合应用条件;否则,
检查该客户端账户是否为享受特定权利客户端账户,如果是,则该客户端符合应用条件;进而
检查该客户端账户是否完成该数字化菜谱的配菜请求,如果是,则该客户端符合应用条件,否则进一步审核该客户端账户是否符合应用条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独立的手持机上创作菜谱,在连接烹饪装置的手持机上创作菜谱;用户在网上购买菜谱。因此对比文件1通过用户上传菜谱,其他用户购买菜谱的方式,同样能够实现为用户提供大量的电子菜谱,实现厨艺共享。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还公开了:用户可以看到各个菜谱程序的下载使用评价,及能为自己提供服务的每个商户的服务历史、评价情况,选择合适的菜谱程序和商户。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能够实现接收了解用户评价,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解决的问题相同。(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网络资源共享平台中,通常都要记录上传者的身份信息,而数字化菜谱也是网络共享资源的一种。因此为了保证菜谱的质量,只有厨师登记信息认证通过才接收,建立和存储所述数字化菜谱与上传厨师的对应信息,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公开了:用户可以看到各个菜谱程序的下载使用评价,及能为自己提供服务的每个商户的服务历史、评价情况,选择合适的菜谱程序和商户(相当于厨艺网站记录、统计对数字化菜谱的用户评价信息,并显示在网页上该数字化菜谱旁,供用户在选择数字化菜谱时参考)。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各个菜谱程序的下载使用评价,在此基础上,通过点击评价功能键的形式返回评价界面供用户评价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对比文件1第0072段公开了:可按如下分类及搜索,口味、流派、主料类别、营养适应、烹饪的各项时间指标、下载量、各项评价分数(相当于所述数字化菜谱信息还包括此数字化菜谱某一时期内已被客户应用的次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菜谱按照被应用次数进行显示的基础上,按照配菜次数排序并显示,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按下载量进行搜索菜谱,购买菜谱的基础上,由于某一菜谱被购买次数越多,则上传菜谱用户获得的收益越多,因此返回该厨师的数字化菜谱应用量、与数字化菜谱应用量相关的厨师收益信息,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属于公知常识。(3)本申请中的厨艺网站为用户提供了分享上传菜谱,购买下载菜谱的平台,而对比文件1中的软件平台同样为用户提供了分享上传菜谱,购买下载菜谱的平台,二者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软件平台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厨艺网站。对比文件1同样从上传电子菜谱的上传者一方,即共享厨艺的一方角度进行了描述。对比文件1中的电子菜谱提供者不限于专门的电子菜谱制作商,任何使用软件平台的用户均可以通过上传电子菜谱分享厨艺,因此对比文件1同样能够增加菜谱供应量,满足多层次用户需求。而是否促进共享厨师的商业化发展,具有很大的商业推广价值,获得商业上的成功,并不属于技术问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复审请求时提出的第(1)-(3)点理由,另外还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基于不同的应用目的,即,对比文件1是传统的网站服务器后台专门加挂电子菜谱,而本申请为厨师上传菜谱提供了接口,以及评价手段。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0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4段,2018年09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092681 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8日,并将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厨师网上共享厨艺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机菜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0006-0270段):(说明书第0011段)该方法可使用手机上网选择喜爱的菜肴,下载菜谱程序(隐含公开菜谱由厨师上传共享);(说明书第0021段)菜谱程序(相当于数字化菜谱,即采用数字化方式存储的文件),专指实时控制烹饪过程的流程火候的预先编制或生成的指令序列,包括针对人的和对加热装置的、及对烹饪过程测控装置的指令,该菜谱程序适用定时、分步骤指令、指导和火候相关的过程(相当于对烹饪者的提示信息按照烹饪过程记录),(说明书第0006、0011段)在烹饪装置上加一个通讯接口,以专用厨具(相当于智能厨具)与手机通讯(相当于数字化菜谱是对智能厨具的控制指令);(说明书第0064、0068-0071段)智能设备(相当于控制终端)上的软件平台记录、创作菜谱程序,网上服务平台(相当于厨艺网站服务器)可定义多种搜索条件来获得符合的菜谱程序及对应的主配料(隐含公开数字化菜谱通过控制终端上传到厨艺网站服务器);(说明书第0071段)网上服务平台软件的选择系统,包括制作者(相当于厨师)的介绍、评价,可通过多种搜索条件获得符合的菜谱程序(相当于厨艺网站服务器接收上传的数字化菜谱信息后,建立和存储数字化菜谱与上传厨师之间的对应信息);(说明书第0012、0072段)配料生产商成就了网上菜谱程序中的配料、主料的加工配套,与网上服务平台连接配合成就一个服务网络,用户可以看到各个菜谱程序的下载使用评价(隐含公开数字化菜谱信息包括评价功能键),及能为自己提供服务的每个商户的服务历史(相当于配菜次数)、评价情况,可按照下载量(相当于数字化菜谱某一时期内已被客户应用的次数)搜索菜谱程序;(说明书第0075、0269-0270段)在网上购买(隐含公开点击数字化菜谱的应用功能键时,客户端向厨艺网站服务器提交应用请求信息)或免费下载菜谱,以烹饪装置、独立测控装置、手机本身的唯一辨识号三者之一或全部作为购买授权运行的装置(相当于客户通过客户端登录厨艺网站服务器,所述服务器向客户端返回含数字化菜谱信息的网页),网上服务平台根据用户的智能设备的辨识码,将菜谱程序作版权授权处理并加密打包,发给用户(相当于厨艺网站服务器收到应用信息后,与客户端建立数据通讯),按照菜谱配料表及其图片指示去菜场配菜配料(相当于数字化菜谱信息包括对应的菜肴照片),点击购买打包好的配料包;(说明书第0006、0011、0014、0269段)下载菜谱程序至手机(相当于客户端下载数字化菜谱到本地或指定的存储设备),启动下载的菜谱程序(相当于在存储有数字化菜谱的设备上或客户端启动数字化菜谱烹饪应用),以专用厨具和手机通讯,借助于配备了通讯接口的烹饪装置进行烹饪(相当于数字化菜谱烹饪应用调用数据化菜谱控制智能厨具进行烹饪作业),运行菜谱程序,按照菜谱视频要求配料、洗、切、选择锅具炉具,执行烹饪过程,烹饪过程会有视频演示翻炒的动作要求(相当于提示烹饪者进行必须的配合),例如煲汤大火10分钟后小火1小时,全部完成后通知用户起锅(相当于在无人状况下自动完成烹饪过程),又比如机器自动判断火候,告知大约需要多久,这样火候将到时也会提前通知用户到厨具前待命,到达火候之后,会通知用户做什么操作(相当于在人工干预下,半自动完成烹饪过程);(说明书第0012、0069-0070段)网上服务平台(相当于厨艺网站服务器)软件包括评价系统,用户可以看到各个菜谱程序的下载使用评价,选择合适的菜谱程序(相当于厨艺网站服务器记录统计对数字化菜谱的用户评价信息,供用户在选择数字化菜谱时参考)。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厨师在厨艺网站服务器已登记,数字化菜谱上传到厨艺网站服务器时,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将对数字化菜谱进行文件格式认证和厨师登记信息认证,如认证通过接收,否则不接收;(2)显示数字化菜谱的排序功能选择键,所述排序关键字为:某一段时期内已被客户应用的次数和/或配菜次数;(3)数字化菜谱信息包括数字化菜谱的名称;(4)客户端可直接调用厨艺网站服务器的数字化菜谱;(5)评价功能键被点击后,客户端向厨艺网站服务器发出要求评价菜谱的请求,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返回评价界面,供用户评价,用户评价信息显示在数字化菜谱旁;(6)厨艺网站服务器接收厨师提出的数字化菜谱下载查询信息,返回该厨师的数字化菜谱应用量、与数字化菜谱应用量相关的厨师收益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网站服务器接收数字化菜谱和厨师登记信息,如果对数字化菜谱排序,如何评价数字化菜谱以及如何体现厨师的收益。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用户在向网络资源共享平台上传数据之前,通常都需要使用已注册的账号在该网络资源共享平台上登录并且该网络资源共享平台对用户的登录信息通过验证,才能取得向该网络资源共享平台上传数据的资格,并且网络资源共享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数据会规定相应的数据格式以符合服务器存储的要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向用户推荐菜谱,从而将数字化菜谱在某一段时期内被客户应用的次数和/或配菜次数作为排序参数以得出各菜谱的排列顺序,以便于用户对推荐的菜谱进行选择,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设置按键以显示菜谱的排序名次同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为使用户更详细了解菜谱的具体内容,而使菜谱信息中含有菜谱的名称,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网络资源未下载到本地时,可以选择在线使用网络资源,即直接从网络服务器中调用网络资源,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就是说,直接从厨艺网站服务器调用数字化菜谱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5),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用户可以看到各个菜谱程序的下载使用评价(隐含公开数字化菜谱信息包括评价功能键),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通过点击评价功能键的方式(即客户端向服务器发出评价请求)以返回评价界面,使用户在评价界面对菜谱作出相应评价;为了使用户在选择菜谱时能看到相关意见作为参考而将菜谱评价信息显示在菜谱旁以便于用户查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6),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数字化菜谱的制作者为了解其制作的菜谱的应用次数而向服务器进行菜谱的下载次数查询以及服务器向菜谱制作者返回菜谱下载次数信息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按照下载量搜索并购买菜谱,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根据菜谱的应用次数来计算菜谱制作者的收益并向其返回相关信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及合理的逻辑推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0012、0074、0200-0201、0269段):按照菜谱配料表配菜配料(相当于数字化菜谱信息还包括该菜谱所需的原料信息),点击购买打包好的配料(隐含公开配菜功能键),配料、素材的订购可由菜谱程序的下载或订购页面引导(相当于点击配菜功能键后,客户端向服务器发出菜谱原料配置请求);用户在已获得授权的菜谱程序中选择、搜索、订购配料和素材,配料生产商、菜场、超市等成就了网上菜谱程序中的配料、主料的加工配套,他们成为网上商户,与网上服务平台连接配合,成就快捷高效的服务网络(相当于客户端接收和记录客户的原料选择信息和配菜确认信息后,发送给厨艺网站服务器);网上服务平台包括订购系统,含有支付环节(隐含公开厨艺网站服务器调用支付系统发送至客户端,客户在客户端完成支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完成支付和配菜后,将相应的支付确认信息返回服务器以及服务器向客户端反馈配菜成功消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第0074-0075、0269-0270段):在网上购买菜谱(隐含公开厨艺网站服务器收到菜谱应用信息),以烹饪装置、独立测控装置、手机本身的唯一辨识号之一或全部作为购买授权运行的装置,装置不符合购买时指定的装置辨识码认证的,则不可运行(相当于审核客户端是否符合应用条件,隐含公开在客户端符合应用条件时服务器与客户端建立数据通讯应用),网上服务平台根据用户的智能设备的辨识码,将菜谱程序作版权授权处理并加密打包,发给用户(相当于客户端符合应用条件时,厨艺网站服务器与客户端建立数据应用通讯);使用网上服务平台的订购系统在网上购买菜谱(相当于如果收到客户端发出确认购买的消息,厨艺网站服务器调用支付系统发送至客户端),包括支付环节(相当于客户在客户端上完成支付),已授权的用户智能设备可下载菜谱(相当于应用审核通过,厨艺网站服务器建立与客户端的数据应用通讯)。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用户未获得菜谱下载授权的情况下,服务器通知用户需要购买菜谱或对购买进行支付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网络资源下载平台上,有些网络资源面向所有用户,登录后即可直接下载;有些网络资源仅开放对VIP客户的下载权限,其他用户需要付费下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由于数字化菜谱也属于网络资源的一种,因此在审核条件为“空”时,客户端符合应用条件,可直接下载数字化菜谱,或者该客户端账户为享受特定权利的客户端账户(即VIP客户),也符合下载条件,否则需进一步审核客户端账户的权限,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实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第0074-0075、0269-0270段):在网上购买菜谱(隐含公开厨艺网站服务器收到菜谱应用信息),以烹饪装置、独立测控装置、手机本身的唯一辨识号之一或全部作为购买授权运行的装置,装置不符合购买时指定的装置辨识码认证的,则不可运行(相当于审核客户端是否符合应用条件,隐含公开在客户端符合应用条件时服务器与客户端建立数据通讯应用),网上服务平台根据用户的智能设备的辨识码,将菜谱程序作版权授权处理并加密打包,发给用户(相当于客户端符合应用条件时,厨艺网站服务器与客户端建立数据应用通讯);使用网上服务平台的订购系统在网上购买菜谱(相当于如果收到客户端发出确认购买的消息,厨艺网站服务器调用支付系统发送至客户端),包括支付环节(相当于客户在客户端上完成支付),已授权的用户智能设备可下载菜谱(相当于应用审核通过,厨艺网站服务器建立与客户端的数据应用通讯)。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用户未获得菜谱下载授权的情况下,服务器通知用户需要购买菜谱或对购买进行支付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网络资源下载平台上,有些网络资源面向所有用户,登录后即可直接下载;有些网络资源仅开放对VIP客户的下载权限,其他用户需要付费下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由于数字化菜谱也属于网络资源的一种,因此在审核条件为“空”时,客户端符合应用条件,可直接下载数字化菜谱,或者该客户端账户为享受特定权利的客户端账户(即VIP客户),也符合应用条件,进而在客户端完成配菜请求的情况下判定其符合应用条件,否则需进一步审核客户端账户的权限,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实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及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网上服务平台(即厨艺网站服务器)可以为用户提供菜谱程序的下载,能够接收了解用户对于菜谱的评价以帮助系统进化,用户可以使用智能设备记录、创造菜谱程序并上传至网上服务平台,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同样解决了在网站上共享电子菜谱并收集用户对菜谱的评价信息以改进的问题;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使用智能设备记录、创造菜谱程序并上传至网上服务平台,以及网上服务平台(即厨艺网站服务器)软件包括评价系统,用户可以看到各个菜谱程序的下载使用评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同样为厨师上传菜谱提供了接口以及评价手段,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应用目的是相同的。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网上服务平台虽然是从电子菜谱用户侧角度描述,但该网上服务平台实现了共享菜谱、记录菜谱与上传者的对应信息、记录用户对菜谱的评价、向用户发送菜谱程序等功能,即其所实现的功能与本申请中的厨艺网站服务器所实现的功能相同,也就是说,所述网上服务平台相当于本申请的厨艺网站服务器。
最后,特征“所述厨艺网站服务器接收的所述厨师上传数字化菜谱信息后,建立和存储所述数字化菜谱与上传厨师的对应信息;所述数字化菜谱信息还包括评价功能键,此数字化菜谱某一时期内已被客户应用的次数和/或配菜次数”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详见前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数字化菜谱的制作者为了解其制作的菜谱的应用次数而向服务器进行菜谱的下载次数查询以及服务器向菜谱制作者返回菜谱下载次数信息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按照下载量搜索并购买菜谱,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根据菜谱的应用次数来计算菜谱制作者的收益并向其返回相关信息。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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