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脱扣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磁脱扣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072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702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84024.6
申请日:2014-10-27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晔
合议组组长:王效维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H01H7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并未公开所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述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84024.6,名称为“电磁脱扣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西门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5,2018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电磁脱扣器,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一个外壳(10);
一个设置于所述外壳(10)的保护盖(20),所述保护盖(20)由柔性材料制成,所述保护盖(20)具有至少一个卡钩(21),所述外壳(10)上对应的位置具有孔(11),所述保护盖(20)通过所述卡钩(21)与所述外壳(10)固定;
一个位于所述外壳(10)所形成的空间内的电磁线圈(40);以及
与所述电磁线圈(40)电性连接的两个线缆(30),其中一个所述线缆(30)连接电磁线圈(40)的一端,另一个所述线缆(30)连接电磁线圈40的另一端,所述线缆(30)穿过所述保护盖(20)伸出至所述电磁脱扣器外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脱扣器,其中所述线缆(30)至少在所述电磁脱扣器外部的部分具有绝缘层保护。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磁脱扣器,其中所述线缆(30)与所述电磁线圈(40)连接处具有绝缘层保护,以及,所述电磁线圈(40)具有绝缘层保护。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脱扣器,其中,所述保护盖(20)上具有与所述线缆(30)对应的出线口(23),所述线缆(30)通过所述出线口(23)伸出至所述电磁脱扣器外部。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磁脱扣器,其中,其中所述线缆(30)与所述出线口(23)之间为过盈配合。
6. 断路器,包括一个电路板(90),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磁脱扣器,其中所述线缆(30)焊接在所述电路板(90)上。”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425434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06日)、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无法判断线圈引线20是从骨架外罩1内穿射而出的,对比文件2的“盒”与本申请的电磁脱扣器为不同的技术方案,而且结构特征也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之间没有结合启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5项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并加入特征“所述外壳上设置有一个开口”、“所述出线口(23)为一个具有一定高度的轴孔,所述轴孔形成一个轴台,所述轴台的直径略小于所述开口的直径,所述轴台卡入所述开口,所述线缆(30)通过所述出线口(23)伸出至所述电磁脱扣器外”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至少未公开技术特征“所述外壳上设置有一个开口”、“所述出线口(23)为一个具有一定高度的轴孔,所述轴孔形成一个轴台,所述轴台的直径略小于所述开口的直径,所述轴台卡入所述开口”,上述区别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为线缆进一步提供活动空间,使得其可以经受更大的拉扯力,从而降低安装时的报废率,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此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电磁脱扣器,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一个外壳(10),所述外壳上设置有一个开口;
一个设置于所述外壳(10)的保护盖(20),所述保护盖(20)由柔性材料制成,所述保护盖(20)具有至少一个卡钩(21),所述外壳(10)上对应的位置具有孔(11),所述保护盖(20)通过所述卡钩(21)与所述外壳(10)固定;
一个位于所述外壳(10)所形成的空间内的电磁线圈(40);以及
与所述电磁线圈(40)电性连接的两个线缆(30),其中一个所述线缆(30)连接电磁线圈(40)的一端,另一个所述线缆(30)连接电磁线圈40的另一端,所述线缆(30)穿过所述保护盖(20)伸出至所述电磁脱扣器外部;其中,
所述保护盖(20)上具有与所述线缆(30)对应的出线口(23),所述出线口(23)为一个具有一定高度的轴孔,所述轴孔形成一个轴台,所述轴台的直径略小于所述开口的直径,所述轴台卡入所述开口,所述线缆(30)通过所述出线口(23)伸出至所述电磁脱扣器外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脱扣器,其中所述线缆(30)至少在所述电磁脱扣器外部的部分具有绝缘层保护。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磁脱扣器,其中所述线缆(30)与所述电磁线圈(40)连接处具有绝缘层保护,以及,所述电磁线圈(40)具有绝缘层保护。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脱扣器,其中,其中所述线缆(30)与所述出线口(23)之间为过盈配合。
5. 断路器,包括一个电路板(90),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磁脱扣器,其中所述线缆(30)焊接在所述电路板(90)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5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次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5,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并未公开所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述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425434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01443975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27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磁脱扣器,对比文件1(CN101425434A)公开了一种断路器分励脱扣线圈,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段至第5段,附图1、4):包括外表面缠绕有漆包线的线圈骨架2(缠绕引线后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线圈),骨架外罩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套装在线圈骨架2的外表面,骨架外罩1与线圈骨架2之间填充有环氧树脂,线圈骨架2的中心部沿轴向设有通孔A8,通孔A8内一端设有铁芯动件3,另一端设有铁芯静件6,铁芯动件3和铁芯静件6之间设有带弹簧5的铝钉4且铝钉4的一端穿过铁芯静件6,线圈骨架2的两端分别设有引线固定槽A24和引线固定槽B25。线圈引线20为耐高温电线,其末端设有插接件2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外壳上设置有一个开口,一个设置于所述外壳的保护盖,所述保护盖由柔性材料制成,所述保护盖具有至少一个卡钩,所述外壳上对应的位置具有孔,所述保护盖通过所述卡钩与所述外壳固定,其中一个所述线缆连接电磁线圈的一端,另一个所述线缆连接电磁线圈的另一端,所述线缆穿过所述保护盖伸出至所述电磁脱扣器外部,所述保护盖(20)上具有与所述线缆(30)对应的出线口(23),所述出线口(23)为一个具有一定高度的轴孔,所述轴孔形成一个轴台,所述轴台的直径略小于所述开口的直径,所述轴台卡入所述开口,所述线缆(30)通过所述出线口(23)伸出至所述电磁脱扣器外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对线缆穿过外壳处的保护。
对于其中区别特征“其中一个所述线缆连接电磁线圈的一端,另一个所述线缆连接电磁线圈的另一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线圈骨架2的两端分别设有引线固定槽A24和引线固定槽B25”,其作用是用于固定线圈的引线,在此基础上,当线圈骨架缠绕引线后,引线从电磁线圈的两端引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2(CN101443975A)公开了一种具有引入口和套环的盒,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8行至第10行,第3页第12行、第6页第1行至第22行,附图1):图1示出盒1,所述盒1具有引入口2,用于使杆状元件30通过盒的壁15,所述引入口2在盒的基底部分16与盖部分17之间的界面18中形成,使得基底部分16或者盖部分17形成有开口2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孔),所述开口20从界面18通向盒壁15。图1还示出在套环4(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保护盖)中存在的、用于杆状元件30的通道45和在不沿着轴向方向穿行的情况下使杆状元件30穿过进入盒1的通路,因为盒使其基底部分16和盖部分17相互分开,而使套环4能沿着由分开面48形成的通路装配在杆状元件30周围,和另外使套环4通过第一凹槽41和开口20的边缘21彼此之间对准能装配在开口20中,因此,由套环4和杆状元件30组成的组件可插入适当位置(如图2所示),并且还通过盒的盖部分17和盒的基底部分16相互固定(如图3所示)可固紧和紧密密封。套环4至少一部分结构是用有弹性(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柔性材料),但优选为几乎不可压缩的材料,比如橡胶或其它类似弹性体制成。套环4以第一凹槽41和第二凹槽42为特色,所述第一凹槽41横向于杆状元件30的通道45的轴向方向,第一凹槽41适合于配合开口边缘21(第一凹槽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卡钩),而第二凹槽42适合于容纳夹紧元件5,所述夹紧元件5适合于通过对杆状元件30施加径向压缩力而将杆状元件30固定和密封到套环4上。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保护盖与对比文件2中的套环4均能够对壳体处的线缆起到保护作用,但两者的结构并不相同。具体地,本申请出线用的保护盖在底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于插入开口中的轴台,一部分是用于固定保护盖的卡钩部分,相应的在电磁脱扣器的壳体上设置了与上述结构配合的供轴台插入且直径略大于轴台的开口,同时设置了供卡钩固定用的孔;而对比文件2的保护盖底部结构为周圈的凹槽41,对应的外壳位置仅设置一引入口2,凹槽41适配于开口边缘21,两者形成卡合结构;可见,本申请的保护盖与对比文件2中的套环4在底部结构设置、外壳配合设置的结构均不相同,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将保护盖设置成如本申请技术方案所示方式的技术启示,上述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的线缆由于该保护盖的设置,在出线口中具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从而能够经受较大的拉扯力,能够获得降低安装时的报废率的有益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能通过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电磁脱扣器的断路器,而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能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做进一步的审查。
基于前述理由,合议组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4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5,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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