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SIM卡号和手机识别码预防申请欺诈的办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利用SIM卡号和手机识别码预防申请欺诈的办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075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715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10125.8
申请日:2015-10-28
复审请求人: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佳秋
合议组组长:章放
参审员:姚梦琦
国际分类号:G06Q4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其中的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启示,同时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具有应用到上述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10125.8,名称为“利用SIM卡号和手机识别码预防申请欺诈的办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256255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使用SIM卡号,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IMSI号;获取相关通话和短信记录的ICCID号和IMEI识别码,以及与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相对应的详细通讯记录,根据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是否异常,综合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是否异常,以及具体的判断依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标记SIM卡,以及如何识别欺诈。对比文件2(CN103918294A 公开日2014年07月09日)公开了上述部分特征,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4使用SIM卡号,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IMSI号;获取模块获取相关通话和短信记录的ICCID号和IMEI识别码,以及与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相对应的详细通讯记录,判断模块根据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是否异常,还包括交叉对比模块,综合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是否异常。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标记SIM卡,以及如何识别欺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部分特征,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SIM卡号和手机识别码预防申请欺诈的办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获取用户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所有通话和短信记录的ICCID号和IMEI识别码,以及与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相对应的详细通讯记录;
b:根据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正常;
c:综合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异常;
根据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正常具体为:
如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多个ICCID号,或在短时间有连续变化的ICCID号,则判断该用户更换过多次SIM卡,该用户存在SIM卡使用异常情况;如果该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多个IMEI识别码,或在短时间内有过连续变化的IMEI识别码,或在申请记录前IMEI识别码发生了变化,则判断该用户使用的手机经常发生变化或者在申请前有过变动,这类用户发生的申请欺诈可能性较高,如果该用户的手机号在过去一年内只有1个ICCID号,只有1个或者2个的IMEI号,则表示该用户在稳定的通讯工具上使用自己手机号,其申请欺诈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利用SIM卡号和手机识别码预防申请欺诈的办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综合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异常具体为:
如果手机号有多个ICCID号或者多个IMEI识别码的使用记录,则将ICCID号、IMEI识别码和对应的详细通讯记录结合起来判断,如果出现以下的异常情况,则该用户需要重点关注:
有些ICCID号或IMEI识别只联系某个或者某几个号码,且与ICCID号或IMEI识别联系的某个或者某几个号码的所有通讯记录只与固定的几个ICCID号或者IMEI识别码有关;
某些ICCDI号或者IMEI识别码只是在某个时间段内出现,在其他时间段内都没有出现;
某个ICCID号只在某个IMEI识别码机器上出现,没有在其他机器上有过记录。
4. 一种利用SIM卡号和手机识别码预防申请欺诈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获取用户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所有通话和短信记录的ICCID号和IMEI识别码,以及与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相对应的详细通讯记录;
判断模块:根据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正常;
交叉对比模块:综合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异常。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利用SIM卡号和手机识别码预防申请欺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模块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正常具体如下:
如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多个ICCID号,或在短时间有连续变化的ICCID号,则判断该用户更换过多次SIM卡,该用户存在SIM卡使用异常情况;如果该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多个IMEI识别码,或在短时间内有过连续变化的IMEI识别码,或在申请记录前IMEI识别码发生了变化,则判断该用户使用的手机经常发生变化或者在申请前有过变动,这类用户发生的申请欺诈可能性较高,如果该用户的手机号在过去一年内只有1个ICCID号,只有1个或者2个的IMEI号,则表示该用户在稳定的通讯工具上使用自己手机号,其申请欺诈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利用SIM卡号和手机识别码预防申请欺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交叉对比模块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异常具体如下:
如果手机号有多个ICCID号或者多个IMEI识别码的使用记录,则将ICCID号、IMEI识别码和对应的详细通讯记录结合起来判断,如果出现以下的异常情况,则该用户需要重点关注:
有些ICCID号或IMEI识别只联系某个或者某几个号码,且与ICCID号或IMEI识别联系的某个或者某几个号码的所有通讯记录只与固定的几个ICCID号或者IMEI识别码有关;
某些ICCDI号或者IMEI识别码只是在某个时间段内出现,在其他时间段内都没有出现;
某个ICCID号只在某个IMEI识别码机器上出现,没有在其他机器上有过记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问题领域不同,处理对象不同,解决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中“从话单中采集指定日起范围内的单个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MSI/MSISDN对应的多个IMEI的所有详单记录”,不相当于本发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获取用户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所有通话和短信记录的ICCID号和IMEI识别码,以及与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相对应的详细通讯记录”。 “考察时间数组中是否存在2个联系的数据数组单元的值均大于1,如果存在,则将当前的IMSI/MSISDN对应的手机号码记录为并卡手机号码”不相当与公开了“综合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异常”;本发明可以通过用户的手机号,确定用户手机号的ICCID和IMEI ,并确定联系手机号的二度关系;以及“有些ICCID号或IMEI识别只联系某个或者某几个号码,且与ICCID号或IMEI识别联系的某个或者某几个号码的所有通讯记录只与固定的几个ICCID号或者IMEI识别码有关”即根据用户手机号,确定用户手机号的ICCID和IMEI;通过ICCID和IMEI,确定联系手机号及联系手机号对应的ICCID或IMEI号的三度关系,进而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异常。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SIM卡号和手机识别码预防申请欺诈的办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获取用户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所有通话和短信记录的ICCID号和IMEI识别码,以及与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相对应的详细通讯记录;
b:根据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用户手机号是否有多个ICCID号或者多个IMEI识别码的使用记录;
c:如果用户手机号有多个ICCID号或者多个IMEI识别码的使用记录,则综合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异常;所述综合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异常,包括:
有些ICCID号或IMEI识别只联系某个或者某几个号码,且与ICCID号或IMEI识别联系的某个或者某几个号码的所有通讯记录只与固定的几个ICCID号或者IMEI识别码有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SIM卡号和手机识别码预防申请欺诈的办法,其特征在于,根据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正常具体为:
如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多个ICCID号,或在短时间有连续变化的ICCID号,则判断该用户更换过多次SIM卡,该用户存在SIM卡使用异常情况;如果该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多个IMEI识别码,或在短时间内有过连续变化的IMEI识别码,或在申请记录前IMEI识别码发生了变化,则判断该用户使用的手机经常发生变化或者在申请前有过变动,这类用户发生的申请欺诈可能性较高,如果该用户的手机号在过去一年内只有1个ICCID号,只有1个或者2个的IMEI号,则表示该用户在稳定的通讯工具上使用自己手机号,其申请欺诈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3. 一种利用SIM卡号和手机识别码预防申请欺诈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获取用户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所有通话和短信记录的ICCID号和IMEI识别码,以及与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相对应的详细通讯记录;
判断模块:根据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有多个ICCID号或者多个IMEI识别码的使用记录;
交叉对比模块:如果用户手机号有多个ICCID号或者多个IMEI识别码的使用记录,则综合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异常;所述综合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异常,包括:
有些ICCID号或IMEI识别只联系某个或者某几个号码,且与ICCID号或IMEI识别联系的某个或者某几个号码的所有通讯记录只与固定的几个ICCID号或者IMEI识别码有关。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利用SIM卡号和手机识别码预防申请欺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模块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正常具体如下:
如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多个ICCID号,或在短时间有连续变化的ICCID号,则判断该用户更换过多次SIM卡,该用户存在SIM卡使用异常情况;如果该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多个IMEI识别码,或在短时间内有过连续变化的IMEI识别码,或在申请记录前IMEI识别码发生了变化,则判断该用户使用的手机经常发生变化或者在申请前有过变动,这类用户发生的申请欺诈可能性较高,如果该用户的手机号在过去一年内只有1个ICCID号,只有1个或者2个的IMEI号,则表示该用户在稳定的通讯工具上使用自己手机号,其申请欺诈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实质性区别,均是对多个用户的手机号码进行欺诈辨识。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根据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正常,综合IMSI号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异常,可以有效的降低用户申请欺诈的概率,特别是提高对具有良好通讯记录的坏用户的识别率。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主要在于:判断依据和判断规则。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备具有ICCID号和IMEI识别码作为标识符。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先判断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再根据IMSI识别码和通讯记录进行综合判断,对比文件2公开了ICCID号用于判断用户手机号是否正常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多种判断依据进行常规的组合以生成不同的判断规则,即根据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是否异常,综合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是否异常,这一判断规则的制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提供一种基于语音详单分析,通过判断时间冲突和地理位置冲突,确定是否存在SIM卡复制现象存在的方法,进而能够及时准确地识别欺诈与被欺诈对象双方,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地识别欺诈,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降低用户申请欺诈概率,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实质性区别,均是对多个用户的手机号码进行欺诈辨识。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所述详单记录中每一个IMSI/MSISDN对应的IMEI号码变更次数、通话地区变更次数、超长话单的平均时长、超长话单的通话次数进行统计,并将超过IMEI号码变更次数阀值、通话地区变更次数阀值、超长话单的平均时长阀值或者超长话单的通话次数阀值的IMSI/MSISDN对应的手机号码记录为怀疑手机号码,考察时间数组中是否存在两个连续的时间数组单元的值均大于1,如果存在,则将当前的IMSI/MSISDN对应的手机号码记录为并卡手机号码(相当于公开了“根据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用户手机号是否存在多个IMEI识别码的使用记录,如果存在多个IMEI识别码的使用记录,综合IMSI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异常”)。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SIM卡可采用ICCID标记”的情况下采用“综合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异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判断依据,对比文件2公开了SIM卡可采用ICCID或IMSI至少一个标识符进行标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将同样可以作为标识符的ICCID号也用于判断用户手机号是否正常,即可得到依据SIM卡的ICCID号和通讯设备的IMEI识别码进行欺诈辨识。对于判断规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先判断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再根据IMEI、IMSI识别码和通讯记录进行综合判断,对比文件2公开了ICCID号用于判断用户手机号是否正常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多种判断依据进行常规的组合以生成不同的判断规则,并且根据欺诈特点设置具体判断方式,例如根据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是否异常等,这依据的是本领域常见的风险判断经验,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3中。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应用的技术领域不同,在判断是否存在并卡的问题上,通过判断是否有时间冲突和地域冲突,确定的判断规则,通过多角度(手机号和SIM卡具有不同的时间关系,手机号和设备具有不同的时间关系)和多关联关系(通过用户手机号,查找到SIM卡和设备号,再对应找到SIM卡和设备号的常用联系人是否有多个对应的SIM卡和设备号,进而判断用户是否具有稳定的通讯关系),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2没有公开本申请具体的识别诈骗的判断规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9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其中的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启示,同时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具有应用到上述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 102256255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
对比文件2:CN 103918294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
其中,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SIM卡号和手机识别码预防申请欺诈的办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时间和地理位置冲突的反并卡侦测方法,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6]段、附图1-4):IMSI: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MSI是区别移动用户的标志,储存在SIM卡中,可用于区别移动用户的有效信息,IMEI:国际移动身份识别码,俗称手机串号(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利用SIM卡IMSI码和手机识别码预防欺诈的办法”),MSISDN移动台国际ISDN号码,是在公共电话网交换网络编号计划中唯一能识别移动用户的号码,若在以上号码中将国家码CC去除,就成了移动台的国内身份号码,也就是日常所说的手机号码,从话单中采集指定日起范围内的单个IMSI/MSISDN对应多个IMEI的所有详单记录(相当于公开了“获取用户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所有通话记录的IMSI号和IMEI识别码,以及与IMSI号和IMEI识别码相对应的详细通讯记录”),对所述详单记录中每一个IMSI/MSISDN对应的IMEI号码变更次数、通话地区变更次数、超长话单的平均时长、超长话单的通话次数进行统计,并将超过IMEI号码变更次数阀值、通话地区变更次数阀值、超长话单的平均时长阀值或者超长话单的通话次数阀值的IMSI/MSISDN对应的手机号码记录为怀疑手机号码,考察时间数组中是否存在两个连续的时间数组单元的值均大于1,如果存在,则将当前的IMSI/MSISDN对应的手机号码记录为并卡手机号码(相当于公开了“根据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用户手机号是否存在多个IMEI识别码的使用记录,如果存在多个IMEI识别码的使用记录,综合IMSI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异常”)。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使用的是SIM卡号ICCID号,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储存在SIM卡中的IMSI号;获取所有短信记录的ICCID号和短信记录的IMEI识别码,根据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是否有多个ICCID号的使用记录,如果手机号有多个ICCID号的使用记录,则综合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是否异常,以及具体的判断依据,包括:有些ICCID号或IMEI识别只联系某个或者某几个号码,且与ICCID号或IMEI识别联系的某个或者某几个号码的所有通讯记录只与固定的几个ICCID号或者IMEI识别码有关;如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多个ICCID号,或在短时间有连续变化的ICCID号,则判断该用户更换过多次SIM卡,该用户存在SIM卡使用异常情况;如果该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多个IMEI识别码,或在短时间内有过连续变化的IMEI识别码,或在申请记录前IMEI识别码发生了变化,则判断该用户使用的手机经常发生变化或者在申请前有过变动,这类用户发生的申请欺诈可能性较高;如果该用户的手机号在过去一年内只有1个ICCID号,只有1个或者2个的IMEI号,则表示该用户在稳定的通讯工具上使用自己手机号,其申请欺诈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或者,某些ICCDI号或者IMEI识别码只是在某个时间段内出现,在其他时间段内都没有出现;或者,某个ICCID号只在某个IMEI识别码机器上出现,没有在其他机器上有过记录,则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异常。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通过SIM卡标识识别欺诈。
对比文件2公开了防止安全模块的欺诈使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67]段、附图1):当在发出或销售安全模块2时或在稍后时间,使得将安全模块2所分配至的设备1的IMEI以及诸如SIM卡的ICCID和/或SIM卡上存储的IMSI的安全模块的至少一个标识符存储于设备1可连接至的服务器3(相当于公开了SIM卡可采用ICCID或IMSI至少一个标识符进行标记)。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标记SIM卡,其给出了将SIM卡号标识ICCID应用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利用SIM卡用户标识码IMSI和手机识别码预防欺诈的办法以解决如何通过SIM卡标识识别欺诈的问题。另外,在本领域中,短信、彩信也属于通讯信息,欺诈包括申请欺诈,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SIM卡IMSI码和和手机识别码预防欺诈的办法,获取用户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所有通话记录的IMSI号和IMEI识别码,以及与IMSI号和IMEI识别码相对应的详细通讯记录”的基础上,为了标记SIM卡和识别欺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SIM卡可采用ICCID标记”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中,利用SIM卡号和手机识别码预防申请欺诈,获取用户手机号历史记录中给定时段内所有短信记录的ICCID号和IMEI识别码。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正常,综合IMSI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异常”的基础上,为了标记SIM卡和识别欺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SIM卡可采用ICCID标记”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中,获取详细通讯记录后,根据欺诈类型和特点,将具有多个ICCID号的特征也作为手机号异常的判断标准,根据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是否异常,综合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是否异常,而上述为了识别欺诈所设定的手机号使用异常判断原则所依据的则是本领域常见的风险判断经验,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根据申请欺诈的特点,短期内连续变更设备识别码,或者申请前更换识别码,则说明用户更换了设备,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果该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多个IMEI识别码,则判断该用户使用的手机经常发生变化,这类用户发生的欺诈可能性较高”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SIM卡可采用ICCID标记”的基础上,根据欺诈特点,设置具体判断规则,例如当手机号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多个ICCID号和/或IMEI识别码,或在短时间有连续变化的ICCID号和/或IMEI识别码,或在申请记录前IMEI识别码发生了变化,则相应判断用户更换过多次SIM卡,SIM卡使用异常情况,或者手机经常发生变化或者在申请前有过变动,申请欺诈可能性较高,而若该用户的手机号在过去一年或两年内只有1-2个ICCID号、IMEI号,表示通讯工具上和手机号稳定,其申请欺诈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这依据的是本领域常见的风险判断经验,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利用SIM卡号和手机识别码预防申请欺诈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时间和地理位置冲突的反并卡侦测方法,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6]段、附图1-4):IMSI: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MSI是区别移动用户的标志,储存在SIM卡中,可用于区别移动用户的有效信息,IMEI:国际移动身份识别码,俗称手机串号(隐含公开了“一种利用SIM卡IMSI码和和手机识别码预防欺诈的装置”),MSISDN移动台国际ISDN号码,是在公共电话网交换网络编号计划中唯一能识别移动用户的号码,若在以上号码中将国家码CC去除,就成了移动台的国内身份号码,也就是日常所说的手机号码,从话单中采集指定日起范围内的单个IMSI/MSISDN对应多个IMEI的所有详单记录(相当于公开了“获取用户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所有通话记录的IMSI号和IMEI识别码,以及与IMSI号和IMEI识别码相对应的详细通讯记录”,并隐含公开了用于实施上述操作的模块,即获取模块),对所述详单记录中每一个IMSI/MSISDN对应的IMEI号码变更次数、通话地区变更次数、超长话单的平均时长、超长话单的通话次数进行统计,并将超过IMEI号码变更次数阀值、通话地区变更次数阀值、超长话单的平均时长阀值或者超长话单的通话次数阀值的IMSI/MSISDN对应的手机号码记录为怀疑手机号码,考察时间数组中是否存在两个连续的时间数组单元的值均大于1,如果存在,则将当前的IMSI/MSISDN对应的手机号码记录为并卡手机号码(相当于公开了用于根据IMEI号码变更次数等信息,判断怀疑手机号码,根据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有多个IMEI识别码的使用记录,如果存在多个IMEI识别码的使用记录,综合IMSI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异常,并隐含公开了用于实施上述操作的模块,即判断模块和交叉对比模块)。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2使用的是SIM卡号ICCID号,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储存在SIM卡中的IMSI号获取所有短信记录的ICCID号和短信记录的IMEI识别码,判断模块根据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是否有多个ICCID号的使用记录,在交叉对比模块中,如果手机号有多个ICCID号的使用记录,则综合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是否异常,以及具体的判断依据,包括:有些ICCID号或IMEI识别只联系某个或者某几个号码,且与ICCID号或IMEI识别联系的某个或者某几个号码的所有通讯记录只与固定的几个ICCID号或者IMEI识别码有关;如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多个ICCID号,或在短时间有连续变化的ICCID号,则判断该用户更换过多次SIM卡,该用户存在SIM卡使用异常情况;如果该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多个IMEI识别码,或在短时间内有过连续变化的IMEI识别码,或在申请记录前IMEI识别码发生了变化,则判断该用户使用的手机经常发生变化或者在申请前有过变动,这类用户发生的申请欺诈可能性较高;如果该用户的手机号在过去一年内只有1个ICCID号,只有1个或者2个的IMEI号,则表示该用户在稳定的通讯工具上使用自己手机号,其申请欺诈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或者,某些ICCDI号或者IMEI识别码只是在某个时间段内出现,在其他时间段内都没有出现;或者,某个ICCID号只在某个IMEI识别码机器上出现,没有在其他机器上有过记录,则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异常。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通过SIM卡标识识别欺诈。
对比文件2公开了防止安全模块的欺诈使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67]段、附图1):当在发出或销售安全模块2时或在稍后时间,使得将安全模块2所分配至的设备1的IMEI以及诸如SIM卡的ICCID和/或SIM卡上存储的IMSI的安全模块的至少一个标识符存储于设备1可连接至的服务器3(相当于公开了SIM卡可采用ICCID或IMSI至少一个标识符进行标记)。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标记SIM卡。其给出了将SIM卡号标识ICCID应用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利用SIM卡用户标识码IMSI和手机识别码预防欺诈的办法以解决如何通过SIM卡标识识别欺诈的问题。
另外,在本领域中,短信、彩信也属于通讯信息,欺诈包括申请欺诈,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SIM卡IMSI码和和手机识别码预防欺诈的装置,获取模块获取用户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所有通话记录的IMSI号和IMEI识别码,以及与IMSI号和IMEI识别码相对应的详细通讯记录”的基础上,为了标记SIM卡和识别欺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SIM卡采用ICCID标记”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中,利用SIM卡号和手机识别码预防申请欺诈,获取用户手机号历史记录中给定时段内所有短信记录的ICCID号和IMEI识别码。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判断模块根据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正常,综合IMSI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异常”的基础上,为了标记SIM卡和识别欺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SIM卡采用ICCID标记”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中,获取详细通讯记录后,根据欺诈类型和特点,将具有多个ICCID号的特征也作为手机号异常的判断标准,设置判断模块根据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是否异常,在交叉对比模块中,综合ICCID号、IMEI识别码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是否异常,上述为了识别欺诈所设定的手机号使用异常判断原则所依据的则是本领域常见的风险判断经验,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根据申请欺诈的特点,短期内连续变更设备识别码,或者申请前更换识别码,则说明用户更换了设备,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果该手机号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多个IMEI识别码,则判断该用户使用的手机经常发生变化,这类用户发生的欺诈可能性较高”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SIM卡可采用ICCID标记”的基础上,根据欺诈特点,设置具体判断规则,例如当手机号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多个ICCID号和/或IMEI识别码,或在短时间有连续变化的ICCID号和/或IMEI识别码,或在申请记录前IMEI识别码发生了变化,则相应判断用户更换过多次SIM卡,SIM卡使用异常情况,或者手机经常发生变化或者在申请前有过变动,申请欺诈可能性较高,而若该用户的手机号在过去一年或两年内只有1-2个ICCID号、IMEI号,表示通讯工具上和手机号稳定,其申请欺诈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这依据的是本领域常见的风险判断经验,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应用的技术领域不同,在判断是否存在并卡的问题上,通过判断是否有时间冲突和地域冲突,确定的判断规则,通过多角度(手机号和SIM卡具有不同的时间关系,手机号和设备具有不同的时间关系,)和多关联关系(通过用户手机号,查找到SIM卡和设备号,再对应找到SIM卡和设备号的常用联系人是否有多个对应的SIM卡和设备号,进而判断用户是否具有稳定的通讯关系),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2没有公开本申请具体的识别诈骗的判断规则。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提供一种基于语音详单分析,通过判断时间冲突和地理位置冲突,确定是否存在SIM卡复制现象存在的方法,进而能够及时准确地识别欺诈与被欺诈对象双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正常,综合IMSI号以及详细通讯记录交叉判断用户手机号使用是否异常,可以有效的降低用户申请欺诈的概率,特别是提高对具有良好通讯记录的坏用户的识别率。
对比文件2公开了SIM卡可采用ICCID或IMSI至少一个标识符进行标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将同样可以作为标识符的ICCID号也用于判断用户手机号是否正常,即可得到依据SIM卡的ICCID号和通讯设备的IMEI识别码进行欺诈辨识。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先判断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再根据IMEI、IMSI识别码和通讯记录进行综合判断,对比文件2公开了ICCID号用于判断用户手机号是否正常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具体诈骗特点将多种判断依据进行常规的组合以生成不同的判断规则,并且根据欺诈方式的不同设置具体判断方式,例如根据ICCID号和IMEI识别码的稳定性判断是否异常等,这依据的是本领域常见的风险判断经验,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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