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氧浓缩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00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61960
优先权日:2007-05-07
申请(专利)号:201511001032.4
申请日:2008-05-02
复审请求人:帝人制药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晓琳
合议组组长:李彦琴
参审员:晏静文
国际分类号:A61M16/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相关启示,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01032.4,发明名称为“氧浓缩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帝人制药株式会社。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880015087.2、发明名称为“氧浓缩装置”的进入国家阶段的PCT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05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5月07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1-259341A,公开日为2001年09月25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0-60973A,公开日为2000年02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7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氧浓缩装置,其是变压吸附型氧浓缩装置,其具备:填充了与氧相比能够选择性地吸附氮的吸附剂的吸附床,向该吸附床供给空气的压缩机,用于在一定时机反复进行向该吸附床供给来自该压缩机的空气排出浓缩氧的吸附步骤、将该吸附床减压再生吸附剂的解吸步骤的流路切换阀,设定生成的浓缩氧的供给流量的流量设定设备,测定生成的浓缩氧的供给流量的流量测定设备;其特征在于,具备检测供给氧的脉动的脉动检测设备,该脉动检测设备是具备测定供给的浓缩氧的峰流量值(Lp)和/或底流量值(Lb)的功能的该流量测定设备,是用该流量测定设备探测的峰流量值(Lp)或该底流量值(Lb)相对于设定流量值超过±5%的范围时判断产生脉动电流的设备,
其中,控制设备是基于上述超过±5%的范围的探测结果,为了增加该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而提高马达转数进行控制的设备。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氧浓缩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脉动检测设备是探测变压吸附法的吸附解吸的1次序中的峰流量值(Lp)和底流量值(Lb)、与预先设定的阈值进行比较的设备。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氧浓缩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脉动检测设备基于用(峰流量值(Lp)-底流量值(Lb))/流量设定值表示的流量变动率,与同流量变动率相关的预先设定的阈值进行比较的设备。
4. 一种氧浓缩方法,是在一定时机反复进行向填充了与氧相比能够选择性地吸附氮的吸附剂的吸附床供给加压空气排出氧浓缩气体的吸附步骤、将该吸附床减压再生吸附剂的解吸步骤,由此生成氧浓缩气体的变压吸附型氧浓缩方法,其特征在于,具备基于生成的氧浓缩气体的供给流量的设定值控制该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步骤1、检测该氧浓缩气体的脉动的步骤2,即测定供给的氧浓缩气体的峰流量值(Lp)和/或底流量值(Lb),探测每规定时间的该峰流量值(Lp)或该底流量值(Lb)是否在预先设定的阈值范围内的步骤,基于该脉动的探测结果控制该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步骤3,
控制该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步骤3为,该峰流量值(Lp)或该底流量值(Lb)相对于设定流量值超过±5%的范围时判断产生脉动电流,进行增加该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控制。
5. 权利要求4所述的氧浓缩方法,其特征在于,检测该氧浓缩气体的脉动的步骤2探测变压吸附法的吸附解吸的1次序的峰流量值(Lp)和底流量值(Lb),与预先设定的阈值进行比较。
6. 权利要求4所述的氧浓缩方法,其特征在于,检测该氧浓缩气体的脉动的步骤2基于用(峰流量值(Lp)-底流量值(Lb))/流量设定值表示的流量变动率,与同流量变动率相关的预先设定的阈值进行比较。”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氧浓缩装置还具备测定生成的浓缩氧的供给流量的流量测定设备和检测供给氧的脉冲的脉动检测设备,脉动检测设备是具备测定供给的浓缩氧的峰流量和/或底流量的功能的流量测定设备,是用该流量测定设备探测的峰流量值或底流量值相对于设定流量值超过±5%的范围时判断产生脉动电流的设备,其中,该控制设备是基于上述超过±5%的范围的探测结果,为了增加该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而提高马达转数进行控制的设备。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氧浓缩装置中设置流量测定设备和检测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差的探测设备,并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差控制压缩机空气供给量,给出了通过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差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来抑制氧生成量从而实现节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间的比较结果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流量比较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流量比较装置用于比较供给流量针对设定流量的变动量与设定的阈值范围,并基于该比较结果控制压缩机空气供给量,这时的流量比较装置即相当于脉动检测设备。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4中的氧浓缩方法还包括检测该氧浓缩气体的脉动的步骤2,即测定供给的氧浓缩气体的峰流量和/或底流量,探测每规定时间的该峰流量值或底流量值是否在预先设定的阈值范围内的步骤,和基于该脉动的探测结果控制该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步骤3,该控制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步骤3为,该峰流量值或该底流量值相对于设定流量值超过±5%的范围时判断产生脉动电流,进行增加该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控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氧浓缩方法中,基于实际供给流量和设定流量之差反馈控制压缩机空气供给量的步骤,给出了通过基于实际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差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来抑制氧生成量从而实现节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基于实际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间的比较结果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在对比文件1中将实际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的差作为反馈量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获得将实际供给流量针对设定流量的变动量与设定的阈值范围之间的比较结果,即检测氧浓缩气体的脉动,并基于该比较结果即脉动的探测结果控制压缩机空气供给量。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6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在制品罐107的下游,调节从制品罐107取出的浓缩氧气体的设备是流量设定装置109。因此,对比文件2的通过制品罐5的压差来控制流量的构成仅仅对应于本申请的流量设定设备109。对比文件2中,控制流量的目的在于,使从制品罐5取出的富氧空气的流量稳定。与此相对,本申请中,通过调节峰流量和/或底流量在特定的范围,可以在制品罐中稳定地储存浓缩氧气体。对比文件2中,算出通过制品罐5的富氧空气的流量,其是刚开始降低的脉动,抑或是已经降低完毕的,并不能加以区别,因此,只能进行流量降低了就提高压缩机转速、流量上升了就降低压缩机的转速这样的控制。但是,在开始下降时,脉动是剧烈的(即变化率是剧烈的),这会导致供给流量相对于目标值产生很大偏离。本申请中,通过测定浓缩氧的供给流量,可以检测浓缩氧的供给流量的脉动,因此,检测到脉动的情况下,不管是流量上升还是下降,都可以改变压缩机的转速,可以在早期就稳定地调节供给氧的流量。2、对比文件2中,从压力差计算出流量,而影响压力差的因素也都可以影响算出的流量结果。对比文件2的控制是延后的。与此相对,本申请中,直接且实时地测定峰流量值和/或底流量值,可以迅速地调节压缩机的转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氧浓缩装置还具备测定生成的浓缩氧的供给流量的流量测定设备,具备检测供给氧的脉动的脉动检测设备,该脉动检测设备是具备测定供给的浓缩氧的峰流量值(Lp)和/或底流量值(Lb)的功能的该流量测定设备,是用该流量测定设备探测的峰流量值(Lp)或该底流量值(Lb)相对于设定流量值超过±5%的范围时判断产生脉动电流的设备,其中,控制设备是基于上述超过±5%的范围的探测结果,为了增加该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而提高马达转数进行控制的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氧浓缩装置中设置流量测定设备和检测供给流量和设定流量之差的检测设备,控制设备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差控制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给出了通过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差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来抑制氧生成量从而实现节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间的比较结果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流量比较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流量比较手段用于比较供给流量针对设定流量的变动量与设定的阈值范围,并基于该比较结果控制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这时的流量比较手段即相当于脉动检测设备。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4中的氧浓缩方法包括检测氧浓缩气体的脉动的步骤2,即测定供给的氧浓缩气体的峰流量值(Lp)和/或底流量值(Lb),探测每规定时间的该峰流量值(Lp)或该底流量值(Lb)是否在预先设定的阈值范围内的步骤,基于该脉动的探测结果控制该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步骤3,控制该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步骤3为,该峰流量值(Lp)或该底流量值(Lb)相对于设定流量值超过±5%的范围时判断产生脉动电流,进行增加该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控制。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氧浓缩方法中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差反馈控制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给出了通过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差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来抑制氧生成量从而实现节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间的比较结果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流量比较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比较供给流量针对设定流量的变动量与设定的阈值范围,即检测氧浓缩气体的脉动,并基于该比较结果控制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6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详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调节生成的浓缩氧的供给压力的调压阀”,并将脉动检测设备的位置限定为“位于该流量设定设备和该调压阀下游”,在权利要求4中将检测氧浓缩气体的脉动的步骤限定为检测“流量设备和调压阀下游的”氧浓缩气体的脉动的步骤。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氧浓缩装置,其是变压吸附型氧浓缩装置,其具备:填充了与氧相比能够选择性地吸附氮的吸附剂的吸附床,向该吸附床供给空气的压缩机,用于在一定时机反复进行向该吸附床供给来自该压缩机的空气排出浓缩氧的吸附步骤、将该吸附床减压再生吸附剂的解吸步骤的流路切换阀,设定生成的浓缩氧的供给流量的流量设定设备,调节生成的浓缩氧的供给压力的调压阀、测定生成的浓缩氧的供给流量的流量测定设备;其特征在于,具备位于该流量设定设备和该调压阀下游、检测供给氧的脉动的脉动检测设备,该脉动检测设备是具备测定供给的浓缩氧的峰流量值(Lp)和/或底流量值(Lb)的功能的该流量测定设备,是用该流量测定设备探测的峰流量值(Lp)或该底流量值(Lb)相对于设定流量值超过±5%的范围时判断产生脉动电流的设备,
其中,控制设备是基于上述超过±5%的范围的探测结果,为了增加该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而提高马达转数进行控制的设备。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氧浓缩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脉动检测设备是探测变压吸附法的吸附解吸的1次序中的峰流量值(Lp)和底流量值(Lb)、与预先设定的阈值进行比较的设备。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氧浓缩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脉动检测设备基于用(峰流量值(Lp)-底流量值(Lb))/流量设定值表示的流量变动率,与同流量变动率相关的预先设定的阈值进行比较的设备。
4. 一种氧浓缩方法,是在一定时机反复进行向填充了与氧相比能够选择性地吸附氮的吸附剂的吸附床供给加压空气排出氧浓缩气体的吸附步骤、将该吸附床减压再生吸附剂的解吸步骤,由此生成氧浓缩气体的变压吸附型氧浓缩方法,其特征在于,具备基于生成的氧浓缩气体的供给流量的设定值控制该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步骤1、检测流量设定设备和调压阀下游的氧浓缩气体的脉动的步骤2,即测定供给的氧浓缩气体的峰流量值(Lp)和/或底流量值(Lb),探测每规定时间的该峰流量值(Lp)或该底流量值(Lb)是否在预先设定的阈值范围内的步骤,基于该脉动的探测结果控制该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步骤3,
控制该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步骤3为,该峰流量值(Lp)或该底流量值(Lb)相对于设定流量值超过±5%的范围时判断产生脉动电流, 进行增加该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控制。
5. 权利要求4所述的氧浓缩方法,其特征在于,检测该氧浓缩气体的脉动的步骤2探测变压吸附法的吸附解吸的1次序的峰流量值(Lp)和底流量值(Lb),与预先设定的阈值进行比较。
6. 权利要求4所述的氧浓缩方法,其特征在于,检测该氧浓缩气体的脉动的步骤2基于用(峰流量值(Lp)-底流量值(Lb))/流量设定值表示的流量变动率,与同流量变动率相关的预先设定的阈值进行比较。”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检测制品罐内的富氧空气的流量,制品罐的容量通常较大,其入口侧检测的压力的增加是缓慢的,即压力对于流量变动应答慢,对于压缩机的控制变得缓慢,本申请中,流量测定装置设置于管路,二者结构不同,本申请可以直接实时地检测输送管路内的氧的流量,可以迅速地控制压缩机的运行。(2)本申请中,通过相对值的方式控制氧浓缩装置的压缩机的运转,可以更为稳定地控制产生的氧的量以及压缩机的工作,审查员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绝对值的控制方式变为相对值的控制方式,但是没有给出证据。(3)对比文件2中,确保供给的富氧空气的设定流量,同时无需生成超过需要的富氧空气,即对比文件2中,确保富氧空气的流量在设定流量以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绝对值比较机制替换为相对值比较机制。对比文件2中,通过测定制品罐的入口和出口的压差来测定流量,即使在装置中产生了“突释”这样的脉冲,由于制品罐的存在已经极大地缓解了“突释”这样的脉冲,压差中表现的不明显甚至不会表现出来,对于压缩机的转数的调节是缓慢的甚至是不调节,因而,完全没有公开或暗示通过差值的相对值的方式,可以使氧的产生稳定,不会产生“突释”这样的脉冲。(4)分案的审查结果应当更加独立地做出,不应受到母案结果的局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相关启示,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氧浓缩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氧浓缩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20]段、附图5):该氧浓缩装置包括:填充了吸附压缩空气中的氮的吸附剂32的吸附塔29、30(相当于吸附床),向吸附塔29、30供给压缩空气的压缩机25,控制阀28(相当于流路切换阀),设定生成的浓缩氧的供给流量的控制面板19(相当于流量设定设备),调整浓缩氧的供给流量的流量调整装置40,控制器50(相当于控制设备)。流量调整装置40包含压力调节器41。其中,控制器50基于设定的最优氧气浓度和供给流量,控制反相器26调整压缩机25的旋转速度。氧浓缩装置工作时,压缩机25向吸附塔之一(例如吸附塔29)供给压缩空气,在吸附塔29内吸附氮并向缓冲罐31排出浓缩氧(相当于吸附步骤),此时吸附塔29内的压力上升,当检测到压力上升至预定压力时,控制阀28将压缩空气切换至流向吸附塔30,在吸附塔30内吸附氮并向缓冲罐31排出浓缩氧,此时吸附塔29内的吸附过程结束,吸附塔29打开向大气中排放氮(相当于将吸附床减压再生吸附剂的解吸步骤),在吸附塔29、30内,吸附氮并向缓冲罐31排出浓缩氧和向大气中排放氮的步骤交替地反复进行。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氧浓缩装置中,采用调压阀进行压力调节,氧浓缩装置还具备测定生成的浓缩氧的供给流量的流量测定设备,具备位于流量设定设备和调压阀下游、检测供给氧的脉动的脉动检测设备,该脉动检测设备是具备测定供给的浓缩氧的峰流量值(Lp)和/或底流量值(Lb)的功能的该流量测定设备,是用该流量测定设备探测的峰流量值(Lp)或该底流量值(Lb)相对于设定流量值超过±5%的范围时判断产生脉动电流的设备,其中,控制设备是基于上述超过±5%的范围的探测结果,为了增加该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而提高马达转数进行控制的设备。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选择进行压力调节的具体部件、以及如何实现压缩机的小型化、降低装置的电力消耗以及实现装置的静音化。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氧浓缩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1]段、附图1,2):氧浓缩装置包括调压阀6和流量设定器7,差压传感器8检测位于调压阀6和流量设定器7上游的制品罐5入口侧和出口侧的压力差,流量算出手段A(与差压传感器8一起相当于流量测定设备)基于压力差计算出通过制品罐5的浓缩氧的供给流量,流量比较手段B将计算出的该流量与设定流量进行比较,旋转速度控制手段C(相当于控制设备)基于比较结果控制压缩机1的旋转速度,从而调整压缩机1的空气供给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调压阀进行压力调节,并公开了在氧浓缩装置中设置流量测定设备和检测供给流量和设定流量之差的检测设备,控制设备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差控制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利用调压阀进行压力调节,且都能将压缩机供给的氧生成量抑制在最低限度,从而能使氧浓缩装置不浪费电能。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调压阀进行压力调节,以及通过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差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来抑制氧生成量从而实现节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间的比较结果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对比文件2中,基于压力差计算出通过位于调压阀和流量设定器上游的制品罐的浓缩氧的供给流量。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准确性、实时性等实际需要,在浓缩氧供给流路的其他位置选择设置其它现有的流量测定设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根据用户对氧气需求量的不同,需要不断改变设定流量值,而且由于流体流动的波动特性,供给流量值是不断呈波形变化的。为了缩短调节时间,减少超调量,使系统更快地达到平衡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流量变化量代替流量差作为控制量来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流量比较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流量比较手段用于比较供给流量针对设定流量的变动量与设定的阈值范围,并基于该比较结果控制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这时的流量比较手段即相当于脉动检测设备。在使用流量变化量作为控制量的情况下,需要测量脉动量,而选择测量峰流量值和底流量值相对于设定流量值的变动量,并由控制设备基于该脉动去控制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对于具体的变动范围,太大会影响氧的正常供给,太小则无法实现压缩机的小型化、装置的低电力消耗以及装置的静音化,而选择±5%的变化范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兼顾控制精度和实现压缩机小型化以及低电力消耗等要求时所容易作出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而进行反馈控制时,检测1次序内的参数值用于控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探测变压吸附法的吸附解吸的1次序中的峰流量值和底流量值,并将其与预先设定的阈值进行比较,实现对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的反馈控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流量变动率也是流体测量中能反映流量变化量的主要参数,在使用流量变化量作为控制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测量流量变动率与预定阈值之间的变动结果,而采用(峰流量值(Lp)-底流量值(Lb))/流量设定值来表示流量变动率,是基于流体波动特性所经常采用的表示方法。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氧浓缩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氧浓缩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20]段、附图5):该氧浓缩装置包括:填充了吸附压缩空气中的氮的吸附剂32的吸附塔29、30(相当于吸附床),向吸附塔29、30供给压缩空气的压缩机25,控制阀28,设定生成的浓缩氧的供给流量的控制面板19,调整浓缩氧的供给流量的流量调整装置40,控制器50。流量调整装置40包含压力调节器41。氧浓缩装置工作时,压缩机25向吸附塔之一(例如吸附塔29)供给压缩空气,在吸附塔29内吸附氮并向缓冲罐31排出浓缩氧(相当于吸附步骤),此时吸附塔29内的压力上升,当检测到压力上升至预定压力时,控制阀28将压缩空气切换至流向吸附塔30,在吸附塔30内吸附氮并向缓冲罐31排出浓缩氧,此时吸附塔29内的吸附过程结束,吸附塔29打开向大气中排放氮(相当于将吸附床减压再生吸附剂的解吸步骤),在吸附塔29、30内,吸附氮并向缓冲罐31排出浓缩氧和向大气中排放氮的步骤交替地反复进行。控制器50基于设定的最优氧气浓度和供给流量,控制反相器26调整压缩机25的旋转速度,从而控制压缩空气的供给量。
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4中的氧浓缩方法包括检测流量设定设备和调压阀下游的氧浓缩气体的脉动的步骤2,即测定供给的氧浓缩气体的峰流量值(Lp)和/或底流量值(Lb),探测每规定时间的该峰流量值(Lp)或该底流量值(Lb)是否在预先设定的阈值范围内的步骤,基于该脉动的探测结果控制该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步骤3,控制该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步骤3为,该峰流量值(Lp)或该底流量值(Lb)相对于设定流量值超过±5%的范围时判断产生脉动电流,进行增加该加压空气的供给量的控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选择进行压力调节的具体部件、以及如何实现压缩机的小型化、降低装置的电力消耗以及实现装置的静音化。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氧浓缩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1]段、附图1,2):氧浓缩装置包括调压阀6和流量设定器7,其氧浓缩方法包括:检测位于调压阀6和流量设定器7上游的制品罐5入口侧和出口侧的压力差,基于压力差计算出通过制品罐5的浓缩氧的供给流量,将计算出的该流量与设定流量进行比较,基于比较结果控制压缩机1的旋转速度,从而调整压缩机1的空气供给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调压阀进行压力调节,并公开了在氧浓缩方法中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差反馈控制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利用调压阀进行压力调节,且都能将压缩机供给的氧生成量抑制在最低限度,从而能使氧浓缩装置不浪费电能。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调压阀进行压力调节,以及通过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差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来抑制氧生成量从而实现节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间的比较结果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对比文件2中,基于压力差计算出通过位于调压阀和流量设定器上游的制品罐的浓缩氧的供给流量。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准确性、实时性等实际需要,在浓缩氧供给流路的其他位置选择设置其它现有的流量测定设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根据用户对氧气需求量的不同,需要不断改变设定流量值,而且由于流体流动的波动特性,供给流量值是不断呈波形变化的。为了缩短调节时间,减少超调量,使系统更快地达到平衡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流量变化量代替流量差作为控制量来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流量比较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比较供给流量针对设定流量的变动量与设定的阈值范围,即检测氧浓缩气体的脉动,并基于该比较结果控制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在使用流量变化量作为控制量的情况下,需要测量脉动量,而选择测量规定时间的峰流量值和底流量值相对于设定流量值的变动量,并基于该脉动去控制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对于具体的变动范围,太大会影响氧的正常供给,太小则无法实现压缩机的小型化、装置的低电力消耗以及装置的静音化,而选择±5%的变化范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兼顾控制精度和实现压缩机小型化以及低电力消耗等要求时所容易作出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而进行反馈控制时,检测1次序内的参数值用于控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探测变压吸附法的吸附解吸的1次序中的峰流量值和底流量值,并将其与预先设定的阈值进行比较,实现对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的反馈控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流量变动率也是流体测量中能反映流量变化量的主要参数,在使用流量变化量作为控制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测量流量变动率与预定阈值之间的变动结果,而采用(峰流量值(Lp)-底流量值(Lb))/流量设定值来表示流量变动率,是基于流体波动特性所经常采用的表示方法。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基于压力差计算出通过制品罐的浓缩氧的供给流量。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准确性、实时性等实际需要,在浓缩氧供给流路的其他位置选择设置其它现有的流量测定设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反馈控制中,绝对量和相对量都是经常选取的反馈控制量,且采用相对量与采用绝对量相比,能缩短调节时间,减少超调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实际使用中,根据用户对氧气需求量的不同,需要不断改变设定流量值,且由于流体流动的波动特性,供给流量值不断呈波形变化的情况,为了缩短调节时间,减少超调量,使系统更快地达到平衡状态,容易想到将反馈控制量由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间的比较结果(即绝对量)变换为相对量。(3)对比文件2中,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差控制压缩机的空气供给量,从而使富氧空气的流量趋向于与设定流量保持一致,并不仅仅确保富氧空气的流量在设定流量以上。对比文件2中,虽然通过压差计算供给流量,但是与本申请一样,当调节设定流量时,存在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不一致的情况(即产生“突释”这样的脉冲),针对这种情况,对比文件2基于供给流量与设定流量之差(即绝对量)对压缩机进行反馈控制,而基于绝对量进行控制时,调节时容易产生超调量过大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减少超调量,使系统更快地达到平衡状态,容易想到将反馈控制量由绝对量变换为相对量作为反馈控制的控制量。(4)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意见可知,本案是在充分考虑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进行审查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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