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941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544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33189.5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兵
合议组组长:李玉菲
参审员:李文斐
国际分类号:A61B17/80,A61B17/7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其他实施例、其他对比文件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应的技术手段,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33189.5,名称为“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8926664B1,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04207833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椎板固定部、侧块固定部、第一连接片(3)、第二连接片(6)和滑动片(7),所述椎板固定部包括椎板上片(1)和椎板下片(2),所述椎板上片(1)一端与第一连接片(3)一端连接,所述椎板下片(2)与第一连接片(3)滑动连接,椎板上片(1)和椎板下片(2)组成卡口A(12),所述侧块固定部包括侧块部横片(4)和侧块部竖片(5),所述侧块部横片(4)一端与第二连接片(6)一端连接,所述侧块部竖片(5)通过转轴连接在侧块部横片(4)与第二连接片(6)连接处,侧块部横片(4)和侧块部竖片(5)组成卡口B(13),所述滑动片(7)与第二连接片(6)滑动连接且与侧块部竖片(5)外侧接触,所述第一连接片(3)与第二连接片(6)滑动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椎板上片(1)和椎板下片(2)位于卡口A(12)一侧的表面上设有尖刺(8),所述侧块部横片(4)和侧块部竖片(5)位于卡口B(13)一侧的表面上也设有尖刺(8)。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片(6)上设有条形孔A,第二连接片(6)的侧边设有限位边A(14),所述滑动片(7)上设有第一锁紧装置(9),所述第一锁紧装置(9)包括螺柱和螺母,所述螺柱一端固定在滑动片(7)上,另一端穿过条形孔A通过螺母与第二连接片(6)锁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片(3)上设有条形孔B,第一连接片(3)的侧边设有限位边B(15),所述椎板下片(2)上设有第二锁紧装置(10), 所述第二锁紧装置(10)包括螺柱和螺母,所述螺柱一端固定在椎板下片(2)上,另一端穿过条形孔B通过螺母与第一连接片(3)锁紧。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片(6)上设有第三锁紧装置(11),所述第三锁紧装置(11)包括螺柱和螺母,所述螺柱一端固定在第二连接片(6)上,另一端穿过条形孔B通过螺母与第一连接片(3)锁紧。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片上的条形孔A一侧边上设有齿条,所述第一锁紧装置(9)的螺柱上设有与齿条适配的齿轮,所述螺柱与滑动片(7)为转动连接,旋转第一锁紧装置(9)的螺柱可带动滑动片沿第二连接片(6)滑动。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片(3)上的条形孔B一侧边上设有齿条,所述第二锁紧装置(10)和第三锁紧装置(11)的螺柱上设有与齿条适配的齿轮,第二锁紧装置(10)的螺柱与椎板下片(2)、第三锁紧装置(11)的螺柱与第二连接片(6)均为转动连接,旋转第二锁紧装置(10)的螺柱可带动椎板下片(2)沿第一连接片(3)滑动,旋转第三锁紧装置(11)的螺柱可带动第二连接片(6)沿第一连接片(3)滑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椎板上片(1)与第一连接片(3)为一体制造。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侧块部横片(4)与第二连接片(6)为一体制造。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口A(12)内表面、卡口B(13)内表面和尖刺(8)外表面均设有羟基磷灰石涂层。”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微型钢板装置无螺钉,并且还包括滑动片,其与第二连接片滑动连接且与侧块部竖片外侧接触,侧块部竖片与侧块部横片和第二连接片的连接方式是转轴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颈椎后路椎板夹,给出了使用夹子结构替代螺钉固定椎板以避免螺钉带来的风险的技术启示,而夹子结构的具体构建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所属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各个实施例中,椎板固定部和侧块固定部,其卡口大小均是固定的,不能调整大小,更不能进行可靠夹持,均需使用固定螺钉。对比文件1的附图6、7、18示出了三个不同的实施例,审查员在综合对比文件1附图6、7、18所示三个实施例的基础上创造了一个新的结构,这个新结构实际并不存在。2、对比文件2的适用范围与本申请不同,其结构两端连接的均是椎板。对比文件2由内、外夹板组成的是“卡口”,而不是夹子结构,其开口大小不能调节,因此不能通过调节开口大小对椎板进行夹持固定。对比文件2的结构中设置了固定孔、锁定孔和固定钉、锁定螺钉,不能避免螺钉和固定钉的使用,而且还可能要在椎板上开口,因而手术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存在较大手术风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上述对比文件1、2,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的区别在于:(1)其装置为无螺钉、钢板装置;(2)椎板下片与第一连接片滑动连接;(3)侧块部竖片通过转轴连接在侧块部横片与第二连接片连接处,滑动片与第二连接片滑动连接且与侧块部竖片外侧接触。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提高手术安全性并使装置具有较高的强度;(2)如何调整卡口A的开口大小以适应不同的椎板;(3)如何调整并固定卡口B的开口角度以适应不同的侧块。上述区别(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2)被对比文件1的第二实施例公开,上述区别(3)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第一、第二实施例容易想到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给予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是:不需固定螺钉就可有效地固定在椎板和侧块上,避免了固定螺钉易损伤小关节、脊髓、神经等周围组织的风险,便于可控制性地打开椎板下片,有助于减少椎板骨折和术中出血;避免因使用固定螺钉的危害,降低手术操作难度,提高手术的安全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的核心在于无螺钉固定方式,实质上是通过椎板端与侧块端不同构件间机械性收紧相对位置,加压后稳定夹持椎板和侧块后再锁定维持,以实现椎板和侧块的稳定固定。对比文件1椎板固定部或侧块固定部二者卡口大小均是固定的,均要借助固定螺钉才能固定。对比文件1不能在患者体内调节椎板固定部与侧块固定部相对位置,没有稳定夹持椎板的作用,不能达到机械加压夹持固定椎板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自锁固定装置实现了在植入体内后可继续调节收紧侧块端和椎板端,从而通过机械加压夹持椎板及侧块以实现无螺钉的固定方式,在结构上与对比文件1存在明显不同。
2、对比文件2适用于颈椎后路双开门椎板成形棘突中央劈裂术式,本申请适用于颈椎后路单开门椎板成形术,二者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不同。对比文件2的结构为桥形结构的“卡子”,两端的卡口在同一水平面上,不能应用在水平及垂直方向均不在一条直线上的椎板和侧块的连接,不适用于单开门椎板成形术。
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结构、技术效果、原理不同。内、外夹板形成的卡口大小不能调节,若卡口大于椎板厚度,则不能产生夹持力,其固定必须依赖在夹板上设置固定孔,在固定孔中压入固定钉。若卡口小于椎板厚度,需用力将椎板压入卡口内以使内外夹板卡住椎板,这种操作在该手术方式中是极度危险的。对比文件2固定原理本质上是利用金属形变后恢复原状的相变“弹力”来夹持椎板,会随着时间延长出现金属疲劳而失效,其结构不能避免使用固定钉进行固定。对比文件2中虽有固定齿,但其固定方式主要并不依赖固定齿,而本申请也不是依赖固定齿提供稳定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没有在卡口内设置固定齿的技术特征,在本领域的共识上,单纯使用固定齿不能有效固定椎板或侧块。
3、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无螺钉固定方式是设置固定齿固定,而这一固定方式为对比文件2所公开。但是,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仅借助内外夹板上的固定齿就能够提供必要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其稳定固定或依赖固定钉固定或依赖金属变形后弹性加压夹持,固定齿仅是辅助手段。本申请从未寄希望于“通过在卡口内设置固定齿与椎板接合来提供必要的稳定性”,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机械收紧椎板端和侧块端,对椎板和侧块加压夹持固定,固定齿的设置同样作为辅助手段,故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始终没有在卡口内设置固定齿的技术特征。采用固定齿“代替采用螺钉与椎板固定连接的方式”违反本技术领域普遍认知,单纯使用固定齿即可有效固定椎板或侧块存在原则错误。
4、对比文件1的附图18没有完整地反映所示实施例的具体结构,没有清楚示出支柱204的具体结构及与主体部分202形成的连接关系以及支柱204的作用。对比文件1附图18、18A、18B应是同一实施例,附图18B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支柱204的结构,支柱204上自身有卡口,卡口的大小是固定的,图中还有一个相反朝向的固定卡口,支柱204在主体部分202上的滑动,仅是相对该固定卡口的距离位置进行调节,即调节两个卡口的相对位置,正如其说明书第8栏第38—48行所描述的那样,其结构与附图7所示实施例类似,而在图7所示的实施例结构80中,可以看出椎板卡口与侧块卡口的距离可进行调节,而椎板卡口或侧块卡口的大小均不能调节。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仅仅需要卡口“大小可以适应不同的椎板”,还需进一步的收紧加压夹持椎板或侧块,而对比文件1没有述及此技术手段。
5、对比文件1的第二实施例所示的卡口大小并不能调,更不是通过转轴连接调节卡口的开口角度;本申请横竖两片的设计和横竖两片相对移动夹持侧块的技术方案,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不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椎板固定部、侧块固定部、第一连接片(3)、第二连接片(6)和滑动片(7),所述椎板固定部包括椎板上片(1)和椎板下片(2),所述椎板上片(1)一端与第一连接片(3)一端连接,所述椎板下片(2)与第一连接片(3)滑动连接,椎板上片(1)和椎板下片(2)组成卡口A(12),所述侧块固定部包括侧块部横片(4)和侧块部竖片(5),所述侧块部横片(4)一端与第二连接片(6)一端连接,所述侧块部竖片(5)通过转轴连接在侧块部横片(4)与第二连接片(6)连接处,侧块部横片(4)和侧块部竖片(5)组成卡口B(13),所述滑动片(7)与第二连接片(6)滑动连接且与侧块部竖片(5)外侧接触,所述第一连接片(3)与第二连接片(6)滑动连接;所述第二连接片(6)上设有条形孔A,第二连接片(6)的侧边设有限位边A(14),所述滑动片(7)上设有第一锁紧装置(9),所述第一锁紧装置(9)包括螺柱和螺母,所述螺柱一端固定在滑动片(7)上,另一端穿过条形孔A通过螺母与第二连接片(6)锁紧;所述第一连接片(3)上设有条形孔B,第一连接片(3)的侧边设有限位边B(15),所述椎板下片(2)上设有第二锁紧装置(10),所述第二锁紧装置(10)包括螺柱和螺母,所述螺柱一端固定在椎板下片(2)上,另一端穿过条形孔B通过螺母与第一连接片(3)锁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椎板上片(1)和椎板下片(2)位于卡口A(12)一侧的表面上设有尖刺(8),所述侧块部横片(4)和侧块部竖片(5)位于卡口B(13)一侧的表面上也设有尖刺(8)。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 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片(6)上设有第三锁紧装置(11),所述第三锁紧装置(11)包括螺柱和螺母,所述螺柱一端固定在第二连接片(6)上,另一端穿过条形孔B通过螺母与第一连接片(3)锁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片上的条形孔A一侧边上设有齿条,所述第一锁紧装置(9)的螺柱上设有与齿条适配的齿轮,所述螺柱与滑动片(7)为转动连接,旋转第一锁紧装置(9)的螺柱可带动滑动片沿第二连接片(6)滑动。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片(3)上的条形孔B一侧边上设有齿条,所述第二锁紧装置(10)和第三锁紧装置(11)的螺柱上设有与齿条适配的齿轮,第二锁紧装置(10)的螺柱与椎板下片(2)、第三锁紧装置(11)的螺柱与第二连接片(6)均为转动连接,旋转第二锁紧装置(10)的螺柱可带动椎板下片(2)沿第一连接片(3)滑动,旋转第三锁紧装置(11)的螺柱可带动第二连接片(6)沿第一连接片(3)滑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椎板上片(1)与第一连接片(3)为一体制造。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侧块部横片(4)与第二连接片(6)为一体制造。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口A(12)内表面、卡口B(13)内表面和尖刺(8)外表面均设有羟基磷灰石涂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其他实施例、其他对比文件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应的技术手段,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14-63行、第6栏第22-43行、第8栏第38-48行,附图3、6、7、9、9A、18、18A)公开了一种椎板成形术固定装置,该固定装置应用于颈椎后路(参见附图3),属于一种颈椎后路椎板成形固定微型装置,该固定装置的一个实施例(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22-43行、附图9,下称第一实施例)包括:第一主体部分102和第二主体部分104,二者通过延长槽和螺丝连接的方式实现可调整连接,通过螺丝连接相当于本申请的自锁固定;如附图9所示,所述第一主体部分102和第二主体部分104彼此重叠连接的部分,分别相当于本申请滑动连接的第一连接片和第二连接片;所述第一主体部分102的一端具有骨连接部107,相当于本申请的椎板固定部,其具有卡口,相当于本申请的卡口A,形成该卡口的上、下两部分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椎板上片、椎板下片,且该上部分的一端与主体部分102一端连接;所述第二主体部分104的一端具有卡口,相当于本申请的卡口B,该卡口所在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侧块固定部,且该卡口有横、竖两部分(参见附图9)用于形成卡口,所述横、竖两部分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侧块部横片和侧块部竖片,且该横部分一端与第二主体部分104一端连接。与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的内容相比,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其装置为无螺钉、钢板装置;(2)椎板下片与第一连接片滑动连接;(3)侧块部竖片通过转轴连接在侧块部横片与第二连接片连接处,滑动片与第二连接片滑动连接且与侧块部竖片外侧接触;(4)第二连接片上设有条形孔A,第二连接片的侧边设有限位边A,滑动片上设有第一锁紧装置,第一锁紧装置包括螺柱和螺母,螺柱一端固定在滑动片上,另一端穿过条形孔A通过螺母与第二连接片锁紧;第一连接片上设有条形孔B,第一连接片的侧边设有限位边B,椎板下片上设有第二锁紧装置,第二锁紧装置包括螺柱和螺母,螺柱一端固定在椎板下片上,另一端穿过条形孔B通过螺母与第一连接片锁紧。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提高手术安全性并使装置具有较高的强度;(2)如何调整卡口A的开口大小以适应不同的椎板;(3)如何调整并固定卡口B的开口角度以适应不同的侧块;(4)如何调整并固定滑动片与侧块部竖片、椎板下片与第一连接片的相对位置以提高固定连接稳定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6]段、第[0018]-[0020]段,附图1-6)公开了一种颈椎后路椎板夹,包括外夹板2、内夹板3,均设有固定齿4和固定孔5,固定齿4在假体植入后可起到防退防滑的作用,骨质在愈合阶段通过固定孔5生长成同一整体可为术后提供持久稳定性(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0]段);正常情况下固定齿4即可为术后提供必要稳定性(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仅借助内外夹板上的固定齿即可为术后提供必要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手术安全性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改进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通过在卡口内设置固定齿与椎板接合来提供必要的稳定性的方式,代替采用螺钉与椎板固定连接的方式,从而实现与椎板无螺钉连接,避免手术损伤风险,进而解决如何提高手术安全性的技术问题。而采用钢材制造上述颈椎后路椎板成形固定微型装置,从而使所述装置具有较高的强度,则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38-48行,附图18、18A,下称第二实施例)具体公开了支柱204滑动连接到主体部分202,由附图18可知,所述支柱204相当于本申请的椎板下片,主体部分202的一端部与所述支柱204形成一卡口,所述主体部分202的该一端部相当于本申请的椎板上片。可见,该第二实施例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获知通过滑动连接椎板下片调整卡口的开口大小可以适应不同的椎板,在对比文件1第二实施例的技术启示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进上述第一实施例,通过将第一实施例中骨连接部107卡口的下半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椎板下片)设置成与第一主体部分10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连接片)滑动连接,以调节骨连接部107卡口的开口尺寸,从而适应不同的椎板。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的第二实施例(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38-48行,附图18、18A)公开了支柱204滑动连接到主体部分202,给出了卡口的开口大小可调节的技术启示,而将形成卡口的两部件设置成通过转轴转动连接,从而调节卡口的开口角度,是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面对适应不同的侧块这一技术问题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将第二主体部分104一端卡口的横、竖两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侧块部横片和侧块部竖片,设置成通过转轴转动连接的结构,以便调整卡口的开口角度。而为了固定该开口角度,通过在连接片上设置可以与侧块部竖片外侧接触的滑动片,即借助滑动片抵顶侧块部竖片使其固定,是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披露了可以借助带有圆齿或锯齿106的条形孔105与螺丝配合,固定第一主体部件102和第二主体部件104之间的相对位置(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26-31行、附图9A)。可见,对比文件1的以上内容公开了使用螺丝与条形孔配合调整第一主体部件102和第二主体部件104之间的相对位置,给出了借助条形孔和螺丝调整两部件相对位置的技术启示。当设置滑动片抵顶侧块部竖片使其固定的情况下,或者当椎板下片设置成与第一连接片相对滑动的情况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在与滑动片连接的第二连接片上或者在与椎板下片连接的第一连接片上开设条形孔,并使用滑动片或者椎板下片一侧的螺柱,与第二连接片或者第一连接片一侧的螺母代替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螺丝作为第一或第二锁紧装置,将滑动片与第二连接片锁紧,或者将椎板下片与第一连接片锁紧。而出于避免锁紧螺柱时使滑动片或者椎板下片转动,选择在第二连接片或第一连接片上设置限位边以限制滑动片或者椎板下片的转动,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外夹板2、内夹板3,均设有固定齿4和固定孔5,固定齿4在假体植入后可起到防退防滑的作用,骨质在愈合阶段通过固定孔生长成同一整体可为术后提供持久稳定性(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0]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用于固定夹持椎板的卡口内设有固定齿(相当于本申请的尖刺)以防退防滑、提供持久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在其启示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骨连接部107卡口和第二主体部分104一端的卡口内设置尖刺,从而起到代替螺钉固定方式,避免手术损伤风险,提高手术安全性的作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披露了可以借助带有圆齿或锯齿106的条形孔105与螺丝配合,固定第一主体部件102和第二主体部件104之间的相对位置(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26-31行、附图9A)。而使用第二连接片一侧的螺柱与第一连接片一侧的螺母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螺丝作为第三锁紧装置,将第一连接片与第二连接片锁紧,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使用齿轮和齿条啮合的方式将齿轮的转动转化为齿条的直线运动,进而使齿条及其附属部件实现直线位移是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披露了可以借助带有圆齿或锯齿106的条形孔105与螺丝配合,固定第一主体部件102和第二主体部件104之间的相对位置(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26-31行、附图9A)。可见,对比文件1的以上内容公开了使用螺丝与条形孔配合调整第一主体部件102和第二主体部件104之间的相对位置,给出了借助条形孔和螺丝调整两部件相对位置技术启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螺柱上的齿轮与条形孔上的齿条配合,以实现对滑动片、连接片、椎板下片位置的调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了第一主体部分102的一端具有卡口,形成该卡口的上、下两部分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椎板上片、椎板下片。将骨连接部107的所述上部分与第一主体部分102一体制造,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了第二主体部分104的一端具有卡口,形成该卡口的横、竖两部分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侧块部横片和侧块部竖片。将该横部分与第二主体部分104一体制造,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2。而在骨植入物表面涂羟基磷灰石涂层是所属领域用于促使骨组织生长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公开了第一主体部分102的一端具有骨连接部107,相当于本申请的椎板固定部,其具有卡口,相当于本申请的卡口A;第二主体部分104的一端具有卡口,相当于本申请的卡口B,该卡口所在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侧块固定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卡口分别用于与椎板或侧块固定连接,而卡口作为一种卡合结构,必然能够将椎板或侧块限制在卡口内部,即通过卡口对椎板或侧块进行约束固定,同时,为了增强固定连接的稳定性,对比文件1的第一实施例还采用了固定螺钉以增加固定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外夹板2、内夹板3,均设有固定齿4,固定齿4在假体植入后可起到防退防滑的作用。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借助固定齿进行固定以为术后提供必要的稳定性的启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提高手术安全性的目的而解决如何避免使用固定螺钉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中,使用固定齿代替固定螺钉进行固定以增加固定效果。进一步,对比文件1各实施例椎板固定部或侧块固定部卡口大小并非均是固定的。对比文件1的第二实施例公开了支柱204滑动连接到主体部分202,给出了卡口的开口大小可调节的技术启示,其能够获得的机械加压夹持固定椎板、在植入体内后可继续调节收紧侧块端和椎板端的技术效果也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2)虽然对比文件2的适用对象与本申请不同,其结构不适用于单开门椎板成形术,其夹持方式与本申请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适用于单开门椎板成形术的结构,且其第二实施例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夹持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并非必须结合使用固定螺钉作为固定手段,而是可通过固定齿在假体植入后起到防退防滑的作用,且正常情况下固定齿4即可为术后提供必要稳定性(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在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第二实施例和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能够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即在通过可调节开口大小、间隔及角度的卡口固定椎板或侧块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固定齿固定(即无需螺钉),而并非得到单纯使用固定齿提供稳定性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解决提高手术安全性这一技术问题时,能够由对比文件2获得技术启示,即采用固定齿替代对比文件1中易出现手术损伤的螺钉,由此获得的技术方案已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因此,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固定齿的技术特征,但其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中涵盖了以上采用“固定齿”的情形。
(3)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在卡口内设置固定齿的技术特征,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无螺钉颈椎后路椎板成形自锁固定微型钢板装置”,如上所述,当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解决提高手术安全性这一技术问题而采用固定齿代替固定螺钉,同样属于“无螺钉”的一种情形。2019年03月14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及本复审审查决定中均未涉及单纯使用固定齿固定椎板或侧块,因为,首先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公开了借助卡口来约束椎板或侧块(参见附图9),同时使用固定螺钉,所以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实际上是以固定卡口结合固定螺钉而实现固定,其次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其采用内夹板、外夹板夹持的方式与颈椎后路椎板固定连接,并通过固定齿在假体植入后起到防退防滑的作用来增强固定效果,使得正常情况下固定齿即可为术后提供必要稳定性,所以对比文件2实际上是以内、外夹板夹持结合固定齿而实现固定,给出了仅借助内外夹板上的固定齿,无需借助螺钉等零件,即可为术后提供必要稳定性的技术启示。由于螺钉易发生损伤小关节、脊髓、神经、椎动脉等风险,因而为了提高手术安全性,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中,即通过固定齿代替固定螺钉而与卡口结合从而实现固定;同时出于便于调节开口大小的目的,亦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第二实施例和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结合到第一实施例中,获得可调节卡口结合固定齿的方式,从而实现以机械收紧配合固定齿的防退防滑作用而固定椎板或侧块加压,进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4)依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栏第38-50行的描述内容可知,说明书附图18、18A、18B虽然表示同一实施例,但是分属于三种不同的结构,附图18主要为一种可调整开口大小的结构,附图18A主要为滑动连接结构,附图18B主要为可调整两卡口距离的结构,而2019年03月14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及本复审审查决定中引用了与附图18相应的实施例,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栏第38-48行明确记载了支柱204滑动连接到主体部分202,并且结合说明书第5栏第50-54行的记载可知,其结构与附图6所示实施例类似,而在附图6所示的实施例中,公开了由尖头71形成的卡口用于接纳椎板的一部分,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说明书整体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说明书附图18所示的结构中,支柱204与主体部分202的一端部所形成的卡口同样用于接纳椎板的一部分,即该卡口用于与椎板固定连接,所示支柱204相当于本申请的椎板下片,所述主体部分202的该一端部相当于本申请的椎板上片。由于支柱204滑动连接到主体部分202,因此对比文件1的第二实施例公开了本申请的椎板下片设置成与第一连接片滑动连接的内容。
(5)对比文件1第一实施例已经公开了第二主体部分104的一端具有卡口,相当于本申请的卡口B,该卡口所在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侧块固定部,且该卡口有横、竖两部分(参见附图9)用于形成卡口,所述横、竖两部分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侧块部横片和侧块部竖片,并且对比文件1的第二实施例(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38-48行,附图18、18A)公开了支柱204滑动连接到主体部分202,给出了卡口的开口大小可调节的技术启示,而将形成卡口的两部件设置成通过转轴转动连接,从而调节卡口的开口角度,是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所以在面对适应不同的侧块这一技术问题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结合其不同实施例及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更好的固定效果。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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