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37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875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16261.7
申请日:2015-01-13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志彪
合议组组长:刘世茹
参审员:申砾
国际分类号:H04B1/4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未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部分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包括该部分区别特征的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16261.7,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1段(即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 CN104219377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对比文件3, CN102668408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两种工作模式;所述电子设备包括N个天线,N为大于等于2的正整数;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当前工作模式时,所述方法包括:
生成第一指令,所述第一指令为确定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天线的指令;其中,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是依据所述电子设备的放置方式确定的;
响应第一指令,获取在N个天线中每个天线的第一属性值;
依据N个天线中每个天线的接收信号强度指示RSSI信号的强度,从所述N个天线中选取出第一强度之和最大的M个天线为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M个天线,以使所述电子设备利用所确定出的M个天线进行信号的收发;其中,所述RSSI信号的强度为N个第一强度;
M为大于等于1的正整数且M≤N。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每个天线的RSSI信号的强度,确定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M个天线,包括:
确定所有RSSI信号的强度为N个第一强度;
在N个第一强度中,任意挑选M个第一强度进行组合,得到P个组合,所述P=N!/((N-M)!*M!),!表示阶乘;
计算每个组合中所有的第一强度之和;
确定与第一强度之和最大的组合相对应的M个天线为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天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每个天线的RSSI信号的强度,确定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M个天线,包括:
确定所有RSSI信号的强度为N个第一强度;
在N个第一强度中,计算每M个第一强度之和;
筛选出第一强度之和最大的M个第一强度;
确定与所筛选出的M个第一强度相对应的M个天线为与当前工作模式相 匹配的天线。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检测到所述电子设备处于第一预定运动状态,基于所述第一预定运动状态,生成所述第一指令;
和/或,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当前工作模式时所确定出的M个天线的第一属性值低于第一预设阈值时,生成所述第一指令。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两种工作模式;所述电子设备包括N个天线,N为大于等于2的正整数;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生成单元,用于当处于当前工作模式时,生成第一指令,所述第一指令为确定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天线的指令;其中,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是依据所述电子设备的放置方式确定的;
第一响应单元,用于响应第一指令,获取在N个天线中每个天线的第一属性值;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依据N个天线中每个天线的RSSI信号的强度,从所述N个天线中选取出第一强度之和最大的M个天线为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M个天线,以使所述电子设备利用所确定出的M个天线进行信号的收发;M为大于等于1的正整数且M≤N;其中,所述RSSI信号的强度为N个第一强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有RSSI信号的强度为N个第一强度;
在N个第一强度中,任意挑选M个第一强度进行组合,得到P个组合,所述P=N!/((N-M)!*M!),!表示阶乘;
计算每个组合中所有的第一强度之和;
确定与第一强度之和最大的组合相对应的M个天线为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天线。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有RSSI信号的强度为N个第一强度;
在N个第一强度中,计算每M个第一强度之和;
筛选出第一强度之和最大的M个第一强度;
确定与所筛选出的M个第一强度相对应的M个天线为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天线。
8. 根据权利要求5至7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生成单元,用于检测到处于第一预定运动状态,基于所述第一预定运动状态,生成所述第一指令;
和/或,当前工作模式下所确定出的M个天线的第一属性值低于第一预设阈值时,生成所述第一指令。”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获取在N个天线中每个天线的第一属性值,依据N个天线中每个天线的接收信号强度指示RSSI信号的强度,从所述N个天线中选取出第一强度之和最大的M个天线,其中,所述RSSI信号的强度为N个第一强度;而对比文件2中依据业务信息、移动终端的相关参数(移动终端的辐射强度或移动终端的信号强度)确定M个天线;(2) 权利要求1中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是依据所述电子设备的放置方式确定的。上述区别特征中,区别(1)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2)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8实质为权利要求1-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加入了特征“所述电子设备为具有一体机模式的电子设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两种工作模式;所述电子设备包括N个天线,N为大于等于2的正整数;当所述电子设备处于当前工作模式时,所述方法包括:
生成第一指令,所述第一指令为确定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天线的指令;其中,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是依据所述电子设备的放置方式确定的;所述电子设备为具有一体机模式的电子设备;
响应第一指令,获取在N个天线中每个天线的第一属性值;
依据N个天线中每个天线的接收信号强度指示RSSI信号的强度,从所述N个天线中选取出第一强度之和最大的M个天线为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M个天线,以使所述电子设备利用所确定出的M个天线进行信号的收发;其中,所述RSSI信号的强度为N个第一强度;
M为大于等于1的正整数且M≤N。”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两种工作模式;所述电子设备包括N个天线,N为大于等于2的正整数;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生成单元,用于当处于当前工作模式时,生成第一指令,所述第一指令为确定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天线的指令;其中,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是依据所述电子设备的放置方式确定的;所述电子设备为具有一体机模式的电子设备;
第一响应单元,用于响应第一指令,获取在N个天线中每个天线的第一属性值;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依据N个天线中每个天线的RSSI信号的强度,从所述N个天线中选取出第一强度之和最大的M个天线为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M个天线,以使所述电子设备利用所确定出的M个天线进行信号的收发;M为大于等于1的正整数且M≤N;其中,所述RSSI信号的强度为N个第一强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确定的是天线的数量,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确定的是具体是哪些天线并不是天线数量;此外,对比文件2中的确定因素是与移动终端相关的环境信息、移动终端的相关参数、移动终端的当前工作模式中的至少一项或者是终端上打开的业务,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确定因素是依据电子设备的放置方式确定的终端的工作模式和天线的属性值,明显,对比文件2中的移动终端相关的环境信息、移动终端的相关参数、移动终端的当前工作模式和终端上打开的业务中,没有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依据电子设备的放置方式确定的终端的工作模式相同的信息。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如何根据天线的RSSI信号的强度来选取M个天线。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的确定因素和确定的信息均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同。(2)对比文件3中也没有公开关于确定与依据电子设备的放置方式确定的终端工作模式匹配的天线的指令。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如何根据天线的RSSI信号的强度来选取M个天线;虽然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可以根据RSSI来选择天线,但并未公开具体是如何根据RSSI来选择天线的。由于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都是不同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相当于公开了获取业务信息、移动终端的相关参数(所述移动终端的辐射强度或所述移动终端的信号强度);依据上述业务信息、移动终端的相关参数,确定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M个天线,以使所述移动终端利用所确定出的M个天线进行信号的收发;M为大于等于1的正整数且M≤N。其完成了当前模式下的天线选择问题。基于上述公开确定的区别特征中,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 CN104219377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对比文件3, CN102668408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一移动终端(相当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移动终端包括至少两种工作模式,如飞行模式、节点模式、正常模式、增强模式等,所述移动终端包括N个天线,N为大于等于2的正整数,当所述移动终端处于当前工作模式时(参见说明书第[0126]段-第[0307]段,权利要求1-28,图1-12),所述方法包括:移动终端获取业务的启动命令;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启动命令,确定所述业务所需开启的天线的数量;所述移动终端控制所述移动终端开启的天线的数量为所述业务所需开启的天线的数量;移动终端还可以获取相关信息,相关信息至少为下述任意一项信息:与所述移动终端相关的环境信息、所述移动终端的相关参数;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相关信息确定应当保持开启的天线的数量;所述移动终端控制所述移动终端开启的天线的数量为所述相关信息对应的天线的数量。其中,在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相关信息确定应当保持开启的天线的数量之前,还包括:所述移动终端比对所述相关信息与预设条件,判断所述相关信息是否满足所述预设条件,进而完成开启的天线的数量的控制;其中,所述移动终端的相关参数为所述移动终端的辐射强度或所述移动终端的信号强度。即,对比文件2相当于公开了生成第一指令,所述第一指令为确定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天线的指令;响应第一指令,获取业务信息、移动终端的相关参数(所述移动终端的辐射强度或所述移动终端的信号强度);依据上述业务信息、移动终端的相关参数,确定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M个天线,以使所述移动终端利用所确定出的M个天线进行信号的收发;M为大于等于1的正整数且M≤N。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是依据所述电子设备的放置方式确定的;所述电子设备为具有一体机模式的电子设备;响应第一指令,获取在N个天线中每个天线的第一属性值;依据N个天线中每个天线的接收信号强度指示RSSI信号的强度,从所述N个天线中选取出第一强度之和最大的M个天线为与当前工作模式相匹配的M个天线,以使所述电子设备利用所确定出的M个天线进行信号的收发;其中,所述RSSI信号的强度为N个第一强度;M为大于等于1的正整数且M≤N。基于所述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与电子设备的放置方式相对应的天线进行信号收发。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获取用于启动业务的启动指令,根据启动指令确定该业务所需开启的天线数量。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如何根据电子设备的放置方式,通过检测每个天线的RSSI信号强度,确定出具体的天线用于收发。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无线通信中的天线选择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第[0165]段,权利要求1-36,图1-13),具体公开了:为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单元从多个天线当中选择至少一个天线,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天线中的一个或多个被共享且可用于所述多个无线单元当中的一个或多个其它无线单元;以及将所述至少一个无线单元连接到所述至少一个天线;具体的:获得针对所述多个天线的测量结果,获得测量结果包括:获得针对天线间的隔离度、或接收信号强度指示符(RSSI)、或信道质量指示符(CQI)、或上述的组合的测量结果;基于所述测量结果来选择所述至少一个天线。可见,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可以根据RSSI信号强度选择天线,但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特定的无线单元确定相应的天线,以使得一个或多个天线可以在多个无线单元之间共享,其中并不涉及为电子设备的放置方式确定相应的天线,即对比文件3并没有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问题,且对比文件3中也未公开如何根据RSSI信号强度选择出具体的天线,以用于收发。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都不相同,并且通过对比文件2和3的技术方案,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想到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即电子设备的放置方式不同时,不同的天线会有不同的性能参数,由此也就不会想到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去解决该问题,同时根据目前的现有技术也无法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采用含有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以下技术效果:当电子设备采用不同的放置方式时,通过选择相对应的天线,能够灵活匹配该放置方式,以获得更好的通信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基于上述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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