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相机启动方法、装置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913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860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796296.6
申请日:2017-09-06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直
合议组组长:田华
参审员:宋作志
国际分类号:H04M1/725、H04M1/67、H04N5/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96296.6,名称为“相机启动方法、装置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9月06日,公开日为2017年11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比文件2:CN106648357A,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对比文件3:CN105843532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7年09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通过有效接触点、位置分布、指纹条件防止误操作,能够降低相机误启动的概念,并提高抓拍成功率。对比文件3是亮屏触发,本申请是熄屏触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其中,复审请求人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4。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对比文件2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检测终端是否处理横屏状态的方法不同;第二,权利要求1中,由于终端的边缘触摸区域具备指纹采集功能,且在检测握持状态是否符合预设握持状态时,终端需要检测有效接触点处的指纹信息与预设握持状态对应的指纹信息是否匹配,即在快速启动相机应用的过程中,终端完成了指纹采集匹配操作,因此当握持状态符合预设握持状态时,终端可以解锁终端并启动相机应用程序,相应的,用户可以在拍摄过程中使用终端的其他功能,比如查看抓拍的照片。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相机启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设置有边缘触控区域的终端,且所述边缘触摸区域具备指纹采集功能,所述边缘触控区域为曲面屏左右侧边的曲面触控显示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采集在所述边缘触控区域上触发的触控信号,其中,熄屏状态下所述边缘触控区域的显示功能关闭且触控功能开启;
根据重力加速度方向检测所述终端是否处于横屏状态,其中,所述横屏状态下的重力加速度方向为双手握持终端并抬起终端时重力加速度传感器采集到的重力加速度方向;
当所述终端处于非横屏状态时,停止响应所述触控信号;
当所述终端处于所述横屏状态时,根据所述触控信号指示的接触面积,确定有效接触点的位置,所述有效接触点的接触面积小于面积阈值;
根据所述有效接触点的位置分布确定所述终端所处的握持状态;
当所述握持状态符合预设握持状态,且所述终端处于熄屏状态时,解锁所述终端并启动相机应用程序,其中,当所述握持状态符合所述预设握持状态时,所述有效接触点的位置分布与所述预设握持状态下接触点的位置分布相同,且所述有效接触点处的指纹信息与所述预设握持状态对应的指纹信息匹配,所述预设握持状态对应的指纹信息中包含双手指定手指的指纹;
控制所述相机应用程序开启连拍模式或摄像模式,其中,所述连拍模式下,所述相机应用程序进行连续拍照,所述摄像模式下,所述相机应用程序进行视频拍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检测所述握持状态是否符合预设握持状态,包括:
当所述握持状态指示所述终端的第一区域上包含至少两个接触点,且所述终端的第二区域上包含至少两个接触点时,确定所述终端处于所述预设握持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包括所述终端的左侧触摸显示屏和/或左侧中框,所述第二区域包括所述终端的右侧触摸显示屏和/或右侧中框。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所述握持状态符合预设握持状态,且所述终端处于熄屏状态时,解锁所述终端并启动相机应用程序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作用于所述边缘触控区域的操作信号,所述操作信号为单击信号、双击信号或按压信号中的任意一种;
根据所述操作信号控制所述相机应用程序进行拍照。
4. 一种相机启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设置有边缘触控区域的终端,且所述边缘触摸区域具备指纹采集功能,所述边缘触控区域为曲面屏左右侧边的曲面触控显示区域,所述装置,包括:采集模块、第一确定模块、启动模块和第二控制模块,所述第一确定模块包括第一确定单元和第二确定单元;
所述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在所述边缘触控区域上触发的触控信号,其中,熄屏状态下所述边缘触控区域的显示功能关闭且触控功能开启;
检测模块,用于根据重力加速度方向检测所述终端是否处于横屏状态,其中,所述横屏状态下的重力加速度方向为双手握持终端并抬起终端时重力加速度传感器采集到的重力加速度方向;
用于当所述终端处于非横屏状态时,停止响应所述触控信号的功能模块;
所述第一确定单元,用于当所述终端处于所述横屏状态时,根据所述触控信号指示的接触面积,确定有效接触点的位置,所述有效接触点的接触面积小于面积阈值;
所述第二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有效接触点的位置分布确定所述终端所处的握持状态;
启动模块,用于当所述握持状态符合预设握持状态,且所述终端处于熄屏状态时,解锁所述终端并启动相机应用程序,其中,当所述握持状态符合所述预设握持状态时,所述有效接触点的位置分布与所述预设握持状态下接触点的位置分布相同,且所述有效接触点处的指纹信息与所述预设握持状态对应的指纹信息匹配,所述预设握持状态对应的指纹信息中包含双手指定手指的指纹;
第二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相机应用程序开启连拍模式或摄像模式,其中,所述连拍模式下,所述相机应用程序进行连续拍照,所述摄像模式下,所述相机应用程序进行视频拍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当所述握持状态指示所述终端的第一区域上包含至少两个接触点,且所述终端的第二区域上包含至少两个接触点时,确定所述终端处于所述预设握持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包括所述终端的左侧触摸显示屏和/或左侧中框,所述第二区域包括所述终端的右侧触摸显示屏和/或右侧中框。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作用于所述边缘触控区域的操作信号,所述操作信号为单击信号、双击信号或按压信号中的任意一种;
第一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操作信号控制所述相机应用程序进行拍照。
7.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处理器和存储器,所述存储器中存储有至少一条指令,所述指令由所述处理器加载并执行以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相机启动方法。
8.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介质中存储有至少一条指令,所述指令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以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相机启动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7年09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6648357A,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
对比文件3:CN105843532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相机启动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终端启动拍照应用的装置、终端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6段--第168段及图1-8):手机两侧边框的四个端部区域内分别设置有4个电容式位移传感器,即一共16个电容式位移传感器;手机背面设置有4个电容式位移传感器;手机当前处于灭屏状态,且手机放在用户的包包里,用户想要启动手机中的相机应用进行拍摄。用户从包包里掏出手机,手机两侧边框的四个端部区域内的电容式位移传感器分别都检测到有接触点,则可以确定手机为横屏握持状态,根据手机中的陀螺仪确定手机当前的倾斜角度为80度,满足预设的倾角范围80度至100度,则以横屏模式启动相机应用。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第一,边缘触控区域为曲面屏左右侧边的曲面触控显示区域,且边缘触摸区域具备指纹采集功能,熄屏状态下边缘触控区域的显示功能关闭且触控功能开启;第二,根据重力加速度方向检测终端是否处于横屏状态,横屏状态下的重力加速度方向为双手握持终端并抬起终端时重力加速度传感器采集到的重力加速度方向;当所述终端处于非横屏状态时,停止响应所述触控信号。第三,根据触控信号指示的接触面积,确定有效接触点的位置,所述有效接触点的接触面积小于面积阈值;第四,握持状态符合预设握持状态时,有效接触点处的指纹信息与预设握持状态对应的指纹信息匹配,预设握持状态对应的指纹信息中包含双手指定手指的指纹;第五,控制相机应用程序开启连拍模式或摄像模式。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触发操作以及如何避免误操作,还有如何确定相机的操作模式。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段--第114段及图1-12D):该电子装置包括:触摸检测器,其被构造为能够检测触摸操作,以及控制器,其被构造为实现以下控制:依照在触摸操作的触摸面积小于第一面积的情况下进行的触摸操作,执行功能依照在触摸操作的触摸面积等于或大于所述第一面积的情况下进行的触摸操作,不执行功能,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触摸的面积小于预设面积阈值时,确定该操作为有效操作,以减少通过非用户意图的触摸操作而执行功能的误操作。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三。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手机两侧边框的传感器对握持位置进行检测,其已经公开了根据接触点的位置分布确定终端的握持状态,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通过手机侧面感测还是通过曲面屏左右两侧边缘触控区域进行感测,都是惯用的技术手段,而且在进行感测时,通常情况下,都是熄屏状态下边缘触控区域关闭显示功能且触控功能开启。
还有,通过重力加速度判断手机是否处于横屏状态、指纹识别等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接触点判断手机横屏的基础上,利用本领域公知的重力加速度判断手机是否处于横屏以及指纹信息是否匹配,以便于避免误操作,是容易想到的附加操作。
最后,对比文件2公开了触发相机功能,相机功能本身即具有连拍和摄像等功能,通过上述操作在触发相机功能之后,为了进一步方便操作,提升用户体验,触发连拍和摄像功能以满足用户拍摄多张照片或视频的需求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6段--第168段及图1-8):在手机两侧边框的四个端部区域内分别设置有4个电容式位移传感器,手机两侧边框的四个端部区域内的电容式位移传感器分别都检测到有接触点,则可以确定手机为横屏握持状态。而将设置接触点在左右两侧的显示屏上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6段--第168段及图1-8):在启动终端拍照应用之后,若通过设置在终端两侧边框和背面内的各电容式位移传感器,检测到终端用户在终端的背面上进行了点击操作,或者在终端一侧边框上进行了点击操作,则触发终端拍照应用的快门操作。而单击、双击、按压等操作实现对相机的拍照功能的控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相机启动装置,其和方法权利要求1-3相对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6段--第168段及图1-8):获取模块201模块(相当于采集模块),确定模块202(相当于第二确定单元),启动模块203(相当于启动模块),而设置其他硬件设备执行上述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其包括处理器和存储器,由处理器记载并执行存储器中存储的指令以实现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相机启动方法,设置处理器执行已公开的方法和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存储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的指令以实现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相机启动方法,设置存储介质存储执行已公开方法的指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第一,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进行横屏检测,至于如何进行横屏检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第二,通过指纹采集开启相机,快速启动和避免误操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为了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在横屏启动相机下,容易想到相机启动和识别操作。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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