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涂层材料的基纸-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装饰涂层材料的基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99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51639
优先权日:2013-02-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09679.9
申请日:2014-02-12
复审请求人:古楼特西诺采纸业有限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蓓蓓
合议组组长:于佳
参审员:丛丰
国际分类号:D21H27/18,D21H27/26,D21H17/67,D21H17/69,D21H19/36,D21H19/38,D21H19/40,B41M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9679.9,名称为“装饰涂层材料的基纸”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原申请人为舍尔勒尔电子元件两合公司、后变更为古楼特西诺采纸业有限两合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2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2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8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8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7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饰涂层材料的基纸,该基纸具有内部未施胶的原纸,其特征在于,该原纸具有表面涂覆物,该表面涂覆物含有碱土金属盐以及100至400cm2/g根据BET测定的比表面积的无机颜料,并且所述表面涂覆物不含聚合的粘合剂,所述碱土金属盐为氯化钙或硝酸钙,并且所述基纸具有根据Gurley小于25s/ml的透气度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碱土金属盐是水溶性的钙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纸,其特征在于,根据BET测定的所述无机颜料的比表面积为200至330cm2/g。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基纸,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颜料是氧化铝、氢氧化铝、勃姆石和/或硅酸。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基纸,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颜料是阳离子化的热解硅酸。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纸,其特征在于,碱土金属盐/无机颜料就其重量而言的含量比为60:40至40:60。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纸,其特征在于,以就干燥物质量而言的1至10g/m2的量来涂覆所述表面涂覆物。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纸的表面具有4.5至8的pH值。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基纸用于制造所有种 类的层压材料和层压制品的用途。
10.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涂层材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内部未施胶的、带有含碱土金属盐的表面涂覆物的纸张通过数字印刷法印刷、利用热固性树脂浸渍并干燥。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于制造装饰涂层材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利用所述热固性树脂浸渍的所述纸张这样干燥,即,所述热固性树脂仅硬化到约80%的程度。”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US2012/0328802A1,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7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包括100-400cm2/g根据BET测定的比表面积的无机颜料,碱土金属盐是氯化钙或硝酸钙,基纸具有根据Gurley小于25s/ml的透气度值。然而,对比文件2(CN1863966A,公开日为2006年11月15日)给出了采用100-400m2/g的大BET比表面积无机颜料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CaCl2和硝酸钙也是一种常用的表面处理剂,因而选择用CaCl2或硝酸钙来替代MgSO4是本领域的常规替代;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的需求,进行常规试验就能获得透气度为根据Gurley小于25s/ml的透气度值的基纸,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意一项基纸用于制造层压材料和层压制品的用途,对比文件1和2制备得到的纸张参见权利要求1-8任一项权利要求的评述;对比文件3(CN101925705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22日)给出了将喷墨印刷纸可层压制成层压制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2制备得到的纸张用于层压材料和层压制品,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0和1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该原纸基于纸浆重量包括10重量%-55重量%的二氧化钛”。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没有教导将氯化钙或硝酸钙和具有特殊BET比表面积的无机颜料结合在一个不含粘合剂的纸张涂层中,该涂层既实现了高的印刷质量,也允许纸张完全浸渍可热固化的浸渍树脂 。
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饰涂层材料的基纸,该基纸具有内部未施胶的原纸,其特征在于,该原纸基于纸浆重量包括10重量%-55重量%的二氧化钛,并且该原纸具有表面涂覆物,该表面涂覆物含有碱土金属盐以及100至400cm2/g根据BET测定的比表面积的无机颜料,并且所述表面涂覆物不含聚合的粘合剂,所述碱土金属盐为氯化钙或硝酸钙,并且所述基纸具有根据Gurley小于25s/ml的透气度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碱土金属盐是水溶性的钙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纸,其特征在于,根据BET测定的所述无机颜料的比表面积为200至330cm2/g。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基纸,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颜料是氧化铝、氢氧化铝、勃姆石和/或硅酸。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基纸,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颜料是阳离子化的热解硅酸。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纸,其特征在于,碱土金属盐/无机颜料就其重量而言的含量比为60∶40至40∶60。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纸,其特征在于,以就干燥物质量而言的1至10g/m2的量来涂覆所述表面涂覆物。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纸的表面具有4.5至8的pH值。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基纸用于制造所有种类的层压材料和层压制品的用途。
10.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涂层材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内部未施胶的、带有含碱土金属盐的表面涂覆物的纸张通过数字印刷法印刷、利用热固性树脂浸渍并干燥。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于制造装饰涂层材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利用所述热固性树脂浸渍的所述纸张这样干燥,即,所述热固性树脂仅硬化到约80%的程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对比试样的情况中也是用了氯化钙和聚DADMAC,而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则是没有在表面涂层中使用聚合的粘合剂,在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还需考虑特征“不含聚合的粘合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8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7段和说明书摘要,2018年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装饰涂层材料的基纸。对比文件1(US2012/0328802A1,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7日)公开了一种表面处理的纸,尤其是喷墨打印纸(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第[0032]段),并且在实施例1(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第[0037]段实施例1、附图1)中明确公开了在根据本发明的测试纸的情况下将聚-DADMAC(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与硫酸镁的水溶液和在对比纸的情况下氯化钙通过刮刀分别施加至测试纸和对比纸上,其中测试纸和对比纸都是由克重为100克/平方米的未施胶原纸组成。选择浓度使得当以12(g/m2侧)对纸进行两面湿涂时聚-DADMAC的含量为4.7kg/t,CaCl2和MgSO4的含量分别为3-10kg/t涂布纸。然而,事实上,只有一面涂有12g/m2的溶液,并干燥。然后,使用HP Photosmart B9180打印机的“标准/普通纸”设置,用颜料墨水打印涂布面。使用X-Rite DensiEye 700颜色密度计测量整个表面青色(C),品红色(M),黄色(Y)和黑色(K),以及二进制混合颜色红色(100M 100Y),绿色(100C 100Y)和蓝色(100C 100M)的墨水密度。图1所示的是测量的七个相对于盐含量的墨水密度的平均值(对于双面涂覆计算)。如图1所示,由该打印测试的评估显而易见的是,用根据本发明的未施胶测试纸获得的色密度优于或至少等于常规未施胶的对比纸的色密度。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用水基颜料油墨印刷时,水溶性硫酸镁可能部分溶解在油墨中,从而使颜料分散体不稳定并引起有色颜料的凝固。凝固的有色颜料将保留在纸的表面上而不是与液体一起渗透到其内部,这就是为什么当用水基颜料墨水印刷时根据本发明用硫酸镁处理的纸将比未处理的纸显示出更高的色密度(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在实施例1中公开了所述对比纸是未施胶原纸且其表面涂覆含有氯化钙的水溶液,该表面涂覆物不含有粘合剂,该未施胶的对比纸经喷墨印刷后获得的色密度与涂覆含有MgSO4水溶液的未施胶测试纸的色密度相等的,即具有改善的印刷色密度。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该基纸用于装饰涂层材料,且其原纸包括10重量%-55重量%的二氧化钛,表面涂覆物还包括100-400cm2/g根据BET测定的比表面积的无机颜料,基纸具有根据Gurley小于25s/ml的透气度值;可用硝酸钙来代替氯化钙。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改善用于装饰涂层材料的基纸的遮盖力以及所述基纸的喷墨印刷性能。
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简称塑面板)生产中主要以各种专用纸张作为基材,这些纸张要求不施抗水剂;装饰纸要求有优良的覆盖性、吸收性、平滑性、适印性等,要使其具有足够的遮盖力,纸浆中常用的填料有金红石二氧化钛等,加入量一般为15-30%;塑面板生产中常用的浸渍树脂受pH值的影响很大,尤其是三聚氰胺树脂等氨基树脂,碱性会延缓树脂固化反应的进程,酸性会加速树脂老化,所以一般以中性纸比较好(参见:“人造板表面装饰”,雷隆和编,中国林业出版社,第5、6和9页,1991年3月),因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所述对比纸是未施胶纸(即不施加抗水剂,能够满足装饰原纸的浸渍要求)且其涂覆后具有改善的喷墨印刷色密度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普通常识,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具有氯化钙表面涂覆物的对比纸用于装饰纸以获得期望的装饰纸喷墨印刷性能,并根据该装饰纸用途对遮盖力的要求以及对浸渍树脂的影响在纸中加填常规量的二氧化钛,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效果能够预期。对于表面涂覆物中的无机颜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由于喷墨打印用油墨含水量高,要求彩色喷墨打印纸吸墨速度快、墨滴不扩散,并且有一定的牢度、较高的图像保真度等基本特征,纸表面需进行加工,采用高吸水性涂料处理是必须的,二氧化硅和氧化铝颜料在涂层中形成含有大量微孔的网络,对墨滴起吸住并固着作用,因此颜料在彩喷纸涂层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特性直接影响了彩喷纸的吸墨、光学性能;颜料粒径小、比表面积大、吸油量高、多孔的特点决定了二氧化硅成为彩喷纸涂料的首选颜料(参见:“造纸化学品技术”,颜进华主编,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第255-266页,2009年8月),因而基于本领域普通常识的教导,为了进一步改善装饰纸的喷墨印刷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表面涂覆层中添加氧化铝、二氧化硅等无机颜料,而颜料的比表面积越大对涂层平滑度和产品的印刷适性更加有利,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纸张具体的印刷性能来调节和确定合适的颜料比表面积,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至于透气度,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常规的印刷装饰纸的透气度为10-20S/100ml(参见:“高等院校木材科学与工程专业教材 木质材料表面装饰”,王传耀主编,中国林业出版社,第129-130页,2006年12月),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应用和质量要求选择合适透气度的装饰性原纸。至于硝酸钙,对比文件1在背景技术公开了多年来已知进行特殊的表面处理,例如,向表面处理剂中加入二价金属盐作为沉淀剂,染料固定剂和/或用于染料(油墨)的凝结剂以改善纸张的可印刷性(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使用硝酸钙代替氯化钙作为二价金属盐沉淀剂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对碱土金属盐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纸的表面涂覆物含有CaCl2。因此,当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5对无机颜料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如评价权利要求1时所述,基于本领域普通常识的教导,为了进一步改善装饰纸的喷墨印刷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表面涂覆层中加填氧化铝、二氧化硅等无机颜料来吸住并固着墨滴,而在此基础上使用氢氧化铝、勃姆石和/或阳离子化的二氧化硅(热解硅酸)作为无机颜料来固着阴离子型染料墨滴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颜料的比表面积越大对涂层平滑度和产品的印刷适性更加有利,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纸张具体的印刷性能来调节和确定合适的颜料比表面积,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3-5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对碱土金属盐/无机颜料的含量比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在纸张表面油墨固定以及油墨吸收性能的考虑,有动机来调整碱土金属盐和无机颜料之间的比例,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调整选择并未给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对表面涂覆含量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干燥物质量计,以1-10g/m2的量来涂覆涂覆物(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因此,当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对基纸表面的pH值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基纸表面的pH值由表面涂覆物决定,根据添加的碱土金属盐和无机颜料的性质,就能确定基纸表面的pH值,其pH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权利要求8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基纸用于制造层压材料和层压制品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表面处理的纸(具体公开内容如评价权利要求1时所述)。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引用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基纸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2)该基纸用于制造层压材料和层压制品的用途。
然而,对于区别特征(1)不能带来创造性的理由参见对权利要求1-8的审查意见。
对于区别特征(2),如评价权利要求1时所述,在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所述对比纸是未施胶纸(即不施抗水剂,能够满足装饰原纸的要求)且其涂覆后具有改善的喷墨印刷色密度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普通常识,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具有所述表面涂覆物的对比纸用于装饰纸以获得期望的装饰纸喷墨印刷性能,而将由此获得的装饰纸用于制造层压材料和层压制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饰涂层材料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表面处理的纸(具体公开内容如评价权利要求1时所述)。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引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纸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2)将该基纸通过数字印刷法印刷、利用热固性树脂浸渍并干燥。
然而,对于区别特征(1)不能带来创造性的理由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
对于区别特征(2),如评价权利要求1时所述,在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所述对比纸是未施胶纸(即不施抗水剂,能够满足装饰原纸的要求)且其涂覆后具有改善的喷墨印刷色密度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普通常识,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具有上述表面涂覆物的对比纸用于装饰纸以获得期望的装饰纸喷墨印刷性能,而将由此获得的基纸通过数字印刷法印刷、利用热固性树脂浸渍进行并干燥来获得相应的装饰纸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对浸渍树脂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热固性树脂的硬化程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装饰纸的性能要求来调节和确定。因此,当权利要求11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9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在实施例1中公开了所述对比纸表面涂覆含有聚-DADMAC(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和氯化钙的水溶液,但是对比文件1在其说明书第[0020]段公开了聚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是染料墨水的固定剂,并且该申请说明书第[0022]段中也记载了表面涂层还可以含有其他的辅助剂,例如分散辅助剂、固色剂(例如聚合铝盐、聚合铵盐),对比文件1在实施例1中公开的对比纸中所含有的聚-DADMAC就是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述固色剂聚合铵盐的下位概念,而不是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聚合的粘合剂”,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在实施例1中公开了所述对比纸的表面涂覆物实质上是不含有粘合剂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该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6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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