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通知的安静时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61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71193
优先权日:2012-06-07;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380027535.1
申请日:2013-05-31
复审请求人:苹果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红艳
合议组组长:傅海望
参审员:张剑
国际分类号:H04W6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方案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7535.1,名称为“用于通知的安静时间”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苹果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31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1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90段(即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EP1860526A1 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2:EP1379064A2 公开日为2004年01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在第一时间、在移动设备上接收限定指定的时间段的输入,所述指定的时间段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所述第一时间在所述开始时间之前,其中所述移动设备被配置为响应于检测到通知事件而生成通知,所述通知包括声音、光、运动或它们的组合;
当限定了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时,
检测所述移动设备上的通知事件;
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以及
响应于在所述移动设备上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
根据所述通知事件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以外被检测到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以及
根据所述通知事件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确定:
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没有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通信的确定,阻止所述移动设备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以及
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了通信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还包括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否靠近预定义的地理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还包括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正以比阈值速度快的速度还是比阈值速度慢的速度移动预先确定的时间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确定一个或多个例外是否被满足;以及
根据所述一个或多个例外被满足的确定,允许所述移动设备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所述一个或多个例外是否被满足还包括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与存储在所述移动设备上的联系人数据库中的联系人相关联。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所述一个或多个例外是否被满足还包括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与联系人相关联,所述联系人与在阈值时间段内所检测到的先前通知事件相关联。
7. 一种包括一个或多个指令序列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一个或多个指令序列当由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引起:
在第一时间、在移动设备上接收限定指定的时间段的输入,所述指定的时间段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所述第一时间在所述开始时间之前,其中所述移动设备被配置为响应于检测到通知事件而生成通知,所述通知包括声音、光、运动或它们的组合;
当限定了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时,
检测所述移动设备上的通知事件;
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以及
响应于在所述移动设备上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
根据所述通知事件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以外被检测到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以及
根据所述通知事件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确定:
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没有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通信的确定,阻止所述移动设备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以及
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 了通信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引起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所述指令还包括引起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否靠近预定义的地理位置的指令。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引起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所述指令还包括引起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正以比阈值速度快的速度还是比阈值速度慢的速度移动预先确定的时间量的指令。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引起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所述指令还包括引起如下操作的指令:
确定一个或多个例外是否被满足;以及
根据所述一个或多个例外被满足的确定,允许所述移动设备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引起确定所述
一个或多个例外是否被满足的所述指令还包括引起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与存储在所述移动设备上的联系人数据库中的联系人相关联的指令。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引起确定所述
一个或多个例外是否被满足的所述指令还包括引起确定所述通知事件与联系人是否相关联的指令,所述联系人与在阈值时间段内所检测到的先前通知事件相关联。
13. 一种系统,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和
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一个或多个指令序列,所述一个或多个指令序列当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引起:
在第一时间、在移动设备上接收限定指定的时间段的输入,所述指定的时间段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所述第一时间在所述开 始时间之前,其中所述移动设备被配置为响应于检测到通知事件而生成通知,所述通知包括声音、光、运动或它们的组合;
当限定了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时,
检测所述移动设备上的通知事件;
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以及
响应于在所述移动设备上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
根据所述通知事件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以外被检测到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以及
根据所述通知事件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确定:
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没有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通信的确定,阻止所述移动设备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以及
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了通信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引起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所述指令还包括引起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否靠近预定义的地理位置的指令。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引起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所述指令还包括引起确定所述移动设备是正以比阈值速度快的速度还是比阈值速度慢的速度移动预先确定的时间量的指令。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引起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所述指令还包括引起如下操作的指令:
确定一个或多个例外是否被满足;以及
根据所述一个或多个例外被满足的确定,允许所述移动设备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基于家庭成员的例外不能对应本申请中的“受限通知模式”,对比文件2涉及选择性地提供通知,对比文件2在确定是否生成消息的通知时需要考虑消息的发送者的身份,对比文件2中家庭成员永远是家庭成员,与指定的时间段无关,判断条件不变,而本申请判断条件是动态确定的,允许向不同的人员生成通知,只要这些成员之前与移动设备发起了通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暗示是否在受限通知模式期间以及是否在指定的时间段期间。(2)对比文件2未公开或暗示“所述受限通知模式与位置相关联”,对比文件2中的例外条件不涉及计算设备的位置。因此本申请所有权利要求方案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在第一时间、在移动设备上接收限定指定的时间段的输入,所述指定的时间段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所述第一时间在所述开始时间之前,其中所述移动设备被配置为响应于检测到通知事件而生成通知,所述通知包括声音、光、运动或它们的组合,以及
其中所述指定的时间段与受限通知模式相关联,在所述受限通知模式中响应于检测到的通知事件的在所述移动设备处的所述通知的所述生成是受限的,所述受限通知模式与位置相关联;
当多个受限通知模式标准被满足时,使得所述移动设备处于所述受限通知模式,所述多个受限通知模式标准包括当所述移动设备处的当前时间是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内时被满足的标准、以及当所述移动设备位于与所述受限通知模式相关联的所述位置时被满足的标准,检测所述移动设备上的通知事件;
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以及
响应于在所述移动设备上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
根据所述通知事件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以外被检测到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以及
根据所述通知事件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确定:
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受限通知模式期间并且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没有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通信的确定,阻止所述移动设备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以及
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受限通知模式期间并且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了通信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受限通知模式标准还包括当所述移动设备是正以比阈值速度快的速度或者比阈值速度慢的速度移动预先确定的时间量时被满足的标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通知事件是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确定:
确定一个或多个例外是否被满足;以及
根据所述一个或多个例外被满足的确定,允许所述移动设备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所述一个或多个例外是否被满足还包括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与存储在所述移动设备上的联系人数据库中的联系人相关联。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所述一个或多个例外是否被满足还包括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与联系人相关联,所述联系人与在阈值时间段内所检测到的先前通知事件相关联。
6. 一种包括一个或多个指令序列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一个或多个指令序列当由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引起:
在第一时间、在移动设备上接收限定指定的时间段的输入,所述指定的时间段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所述第一时间在所述开始时间之前,其中所述移动设备被配置为响应于检测到通知事件而生成通知,所述通知包括声音、光、运动或它们的组合,以及
其中所述指定的时间段与受限通知模式相关联,在所述受限通知模式中响应于检测到的通知事件的在所述移动设备处的所述通知的所述生成是受限的,所述受限通知模式与位置相关联;
当多个受限通知模式标准被满足时,使得所述移动设备处于所述受限通知模式,所述多个受限通知模式标准包括当所述移动设备处的当前时间是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内时被满足的标准、以及当所述移动设备位于与所述受限通知模式相关联的所述位置时被满足的标准,
检测所述移动设备上的通知事件;
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以及
响应于在所述移动设备上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
根据所述通知事件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以外被检测到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以及
根据所述通知事件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确定:
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受限通知模式期间并且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没有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通信的确定,阻止所述移动设备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以及
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受限通知模式期间并且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了通信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多个受限通知模式标准还包括当所述移动设备是正以比阈值速度快的速度或者比阈值速度慢的速度移动预先确定的时间量时被满足的标准。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引起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所述指令还包括引起如下操作的指令:
根据所述通知事件是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确定:
确定一个或多个例外是否被满足;以及
根据所述一个或多个例外被满足的确定,允许所述移动设备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引起确定所述一个或多个例外是否被满足的所述指令还包括引起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与存储在所述移动设备上的联系人数据库中的联系人相关联的指令。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引起确定所述一个或多个例外是否被满足的所述指令还包括引起确定所述通知事件与联系人是否相关联的指令,所述联系人与在阈值时间段内所检测到的先前通知事件相关联。
11. 一种系统,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和
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一个或多个指令序列,所述一个或多个指令序列当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时,引起:
在第一时间、在移动设备上接收限定指定的时间段的输入,所述指定的时间段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所述第一时间在所述开始时间之前,其中所述移动设备被配置为响应于检测到通知事件而生成通知,所述通知包括声音、光、运动或它们的组合,以及
其中所述指定的时间段与受限通知模式相关联,在所述受限通知模式中响应于检测到的通知事件的在所述移动设备处的所述通知的所述生成是受限的,所述受限通知模式与位置相关联;
当多个受限通知模式标准被满足时,使得所述移动设备处于所述受限通知模式,所述多个受限通知模式标准包括当所述移动设备处的当前时间是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内时被满足的标准、以及当所述移动设备位于与所述受限通知模式相关联的所述位置时被满足的标准,
检测所述移动设备上的通知事件;
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以及
响应于在所述移动设备上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
根据所述通知事件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以外被检测到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以及
根据所述通知事件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确定:
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受限通知模式期间并且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没有 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通信的确定,阻止所述移动设备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以及
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受限通知模式期间并且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了通信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多个受限通知模式标准还包括当所述移动设备是正以比阈值速度快的速度或者比阈值速度慢的速度移动预先确定的时间量时被满足的标准。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引起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所述指令还包括引起如下操作的指令:
根据所述通知事件是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确定:
确定一个或多个例外是否被满足;以及
根据所述一个或多个例外被满足的确定,允许所述移动设备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不认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1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的一篇文件,即,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允许来自已知家庭成员的通信并生成通知,本申请允许用户与之前发起通信的人士来进行通信并生成通知;并且是否生成通知是与“指定的时间段”相关联的,本申请在经过指定时间段之后并不生成通知,对比文件2未公开或暗示自动地并且动态地允许来自特定人士的特定通信,并基于用户最近进行的通信生成通知的方案,因此本申请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4年11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一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2:EP1379064A2 公开日为2004年01月0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来信通知方法,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1]-[0024]段,权利要求1-8):电话终端接收寻址到该电话终端的信号;电话终端基于以下数据中的一个或多个来确定是否将来电通知用户:时间和日期、环境参数、用户位置、消息发送者的身份;举例来说,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用户不希望被通知来信:1)用户在锻炼,2)在电影院,3)晚上10点到早晨6点之间,除非用户醒着或者家庭成员发来的消息;用户可设置通知免提醒,满足特定标准除外。由于用户在晚上10点到早晨6点之间不希望被打扰,则用户必然预先,也即,在晚上10点之前的第一时间,在电话设备上输入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指定时间段;此外,电话终端基于以下数据中的一个或多个来确定是否将来电通知用户:时间和日期、环境参数、用户位置、消息发送者的身份;并且举例用户在晚上10点到早晨6点之间、电影院时不希望被打扰,除非用户醒着或者家庭成员发来的消息。由此可知,所述时间段与受限通知模式相关联,在所述受限通知模式中,相应于检测到通知事件的在所述移动设备处的所述通知的所述生成是受限的,所述受限通知模式与位置相关联。
在任务810,用户终端的处理器接收来远端用户的来信;在任务820,处理器考虑从时钟接收的用于确定是否将该来信通知用户的数据;在任务830,处理器考虑从地理位置传感器接收的用于确定是否将该来信通知用户的数据;在任务840和850处理器分别接收其他用于确定是否将该来信通知用户的数据;在任务860,处理器基于用户的设定、从时钟接收的数据、从地理位置传感器接收的数据等来确定是否将该来信通知用户;当处理器确定不通知用户时,对可以稍后递送的消息进行排队、将电话呼叫发送到语音信箱;如果处理器确定通知用户,则处理器向接收机发送注入振铃、震动、闪光等的告警通知。隐含公开了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时间期间被检测到,以及响应于在所述移动设备上检测到的所述通知事件:根据所述通知事件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以外被检测到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根据通知事件在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确定: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没有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通信的确定,组织所述移动设备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以及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了通信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
基于所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错过用户需要的消息或电话。
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已公开:例如,用户可能在以下情况中不希望被通知来信:(1)用户正在运动;(2)在电影院;(3)在晚上10:00到早上6:00期间,除非用户是醒着的或消息发送者是家人,用户可以设置通知免提醒,满足特定标准除外。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设置安静模式期间的例外情况,即,即使在指定时间段期间,如果来信符合用户设定的例外情况,同样对用户进行提醒,以避免错过用户需要的消息或电话。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电话终端在确定是否将来信告知用户时还可考虑消息发送者的身份标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可根据具体需求灵活设置,比如,用户设置的该例外情况除了对比文件2举例的消息发送者是用户的家庭成员外,还可以是消息发送者的身份在用户设置的特定范围内,比如,如果在检测到通知事件之前用户主动发起过通信,通常是有事需要沟通,为了及时沟通,避免错过用户所需要的消息或电话,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通知事件之前用户主动发起过的通信的对象设置为例外情况。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公开了:处理器决定是否对信息的到达进行提醒至少取决于电子设备的地理位置、电子设备地理位置的改变、所述地理位置与他们的接近程度,所述地理位置的改变包括速度和加速度。即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通过移动设备的移动速度和地理位置的改变来检测通知事件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意想到根据具体需求通过设置速度阈值来对移动设备的移动速度进行判断进而根据速度等级设置相应的时间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公开了:举例来说,用户可能在以下情况中不希望被通知来信:(1)用户正在运动;(2)在电影院;(3)在晚上10:00到早上6:00期间,除非用户是醒着的或发送者是家人;用户可以设置通知免提醒,满足特定标准除外。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5,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已经公开了用户在晚上10:00到早上6:00期间不希望被通知来信,将手机设置为免打扰模式,但如果发送者是家人,则可以对通知事件进行提醒。在确定消息发送者是不是家人,则通知事件通常与联系人数据库中的联系人相关联,且是在阈值时间段内。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包括一个或多个指令序列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来信通知方法,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说明书第[0001]-[0024]段,权利要求1-8):电话终端接收寻址到该电话终端的信号;电话终端基于以下数据中的一个或多个来确定是否将来电通知用户:时间和日期、环境参数、用户位置、消息发送者的身份;举例来说,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用户不希望被通知来信:1)用户在锻炼,2)在电影院,3)晚上10点到早晨6点之间,除非用户醒着或者家庭成员发来的消息;用户可设置通知免提醒,满足特定标准除外。由于用户在晚上10点到早晨6点之间不希望被打扰,则用户必然预先,也即,在晚上10点之前的第一时间,在电话设备上输入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指定时间段;此外,电话终端基于以下数据中的一个或多个来确定是否将来电通知用户:时间和日期、环境参数、用户位置、消息发送者的身份;并且举例用户在晚上10点到早晨6点之间、电影院时不希望被打扰,除非用户醒着或者家庭成员发来的消息。由此可知,所述时间段与受限通知模式相关联,在所述受限通知模式中,相应于检测到通知事件的在所述移动设备处的所述通知的所述生成是受限的,所述受限通知模式与位置相关联。
在任务810,用户终端的处理器接收来远端用户的来信;在任务820,处理器考虑从时钟接收的用于确定是否将该来信通知用户的数据;在任务830,处理器考虑从地理位置传感器接收的用于确定是否将该来信通知用户的数据;在任务840和850处理器分别接收其他用于确定是否将该来信通知用户的数据;在任务860,处理器基于用户的设定、从时钟接收的数据、从地理位置传感器接收的数据等来确定是否将该来信通知用户;当处理器确定不通知用户时,对可以稍后递送的消息进行排队、将电话呼叫发送到语音信箱;如果处理器确定通知用户,则处理器向接收机发送注入振铃、震动、闪光等的告警通知。隐含公开了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时间期间被检测到,以及响应于在所述移动设备上检测到的所述通知事件:根据所述通知事件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以外被检测到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根据通知事件在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确定: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没有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通信的确定,组织所述移动设备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以及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了通信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2)方法是由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包括在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中的一个或多个指令序列时引起的。
基于所述区别,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错过用户需要的消息或电话、以及如何借助实现相应方法。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已公开:例如,用户可能在以下情况中不希望被通知来信:(1)用户正在运动;(2)在电影院;(3)在晚上10:00到早上6:00期间,除非用户是醒着的或消息发送者是家人,用户可以设置通知免提醒,满足特定标准除外。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设置安静模式期间的例外情况,即,即使在指定时间段期间,如果来信符合用户设定的例外情况,同样对用户进行提醒,以避免错过用户需要的消息或电话。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电话终端在确定是否将来信告知用户时还可考虑消息发送者的身份标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可根据具体需求灵活设置,比如,如果在检测到通知事件之前用户主动发起过通信,通常是有事需要沟通,为了及时沟通,避免错过用户所需要的消息或电话,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通知事件之前用户主动发起过的通信的对象设置为例外情况。
对于区别2),当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包括在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中的一个或多个指令序列时执行对应指令序列的方法,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6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公开了:处理器决定是否对信息的到达进行提醒至少取决于电子设备的地理位置、电子设备地理位置的改变、所述地理位置与他们的接近程度,所述地理位置的改变包括速度和加速度。即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通过移动设备的移动速度和地理位置的改变来检测通知事件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意想到根据具体需求通过设置速度阈值来对移动设备的移动速度进行判断进而根据速度等级设置相应的时间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公开了:举例来说,用户可能在以下情况中不希望被通知来信:(1)用户正在运动;(2)在电影院;(3)在晚上10:00到早上6:00期间,除非用户是醒着的或发送者是家人;用户可以设置通知免提醒,满足特定标准除外。相应方法步骤通过相应指令来实现,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对于从属权利要求9-10,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已经公开了用户在晚上10:00到早上6:00期间不希望被通知来信,将手机设置为免打扰模式,但如果发送者是家人,则可以对通知事件进行提醒。在确定消息发送者是不是家人,则通知事件通常与联系人数据库中的联系人相关联,且是在阈值时间段内。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来信通知系统,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说明书第[0001]-[0024]段,权利要求1-8):电话终端接收寻址到该电话终端的信号;电话终端基于以下数据中的一个或多个来确定是否将来电通知用户:时间和日期、环境参数、用户位置、消息发送者的身份;举例来说,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用户不希望被通知来信:1)用户在锻炼,2)在电影院,3)晚上10点到早晨6点之间,除非用户醒着或者家庭成员发来的消息;用户可设置通知免提醒,满足特定标准除外。由于用户在晚上10点到早晨6点之间不希望被打扰,则用户必然预先,也即,在晚上10点之前的第一时间,在电话设备上输入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指定时间段;此外,电话终端基于以下数据中的一个或多个来确定是否将来电通知用户:时间和日期、环境参数、用户位置、消息发送者的身份;并且举例用户在晚上10点到早晨6点之间、电影院时不希望被打扰,除非用户醒着或者家庭成员发来的消息。由此可知,所述时间段与受限通知模式相关联,在所述受限通知模式中,相应于检测到通知事件的在所述移动设备处的所述通知的所述生成是受限的,所述受限通知模式与位置相关联。
在任务810,用户终端的处理器接收来远端用户的来信;在任务820,处理器考虑从时钟接收的用于确定是否将该来信通知用户的数据;在任务830,处理器考虑从地理位置传感器接收的用于确定是否将该来信通知用户的数据;在任务840和850处理器分别接收其他用于确定是否将该来信通知用户的数据;在任务860,处理器基于用户的设定、从时钟接收的数据、从地理位置传感器接收的数据等来确定是否将该来信通知用户;当处理器确定不通知用户时,对可以稍后递送的消息进行排队、将电话呼叫发送到语音信箱;如果处理器确定通知用户,则处理器向接收机发送注入振铃、震动、闪光等的告警通知。隐含公开了确定所述通知事件是否在所述指定时间期间被检测到,以及响应于在所述移动设备上检测到的所述通知事件:根据所述通知事件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以外被检测到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根据通知事件在指定的时间段期间被检测到的确定: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没有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通信的确定,组织所述移动设备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以及根据所述移动设备在所述指定的时间段期间并且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与关联于所述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了通信的确定,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而生成所述通知;2)系统包括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由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包括在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中的一个或多个指令序列时引起相应方法。
基于所述区别,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错过用户需要的消息或电话、以及如何借助软件实现相应方法。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已公开:例如,用户可能在以下情况中不希望被通知来信:(1)用户正在运动;(2)在电影院;(3)在晚上10:00到早上6:00期间,除非用户是醒着的或消息发送者是家人,用户可以设置通知免提醒,满足特定标准除外。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设置安静模式期间的例外情况,即,即使在指定时间段期间,如果来信符合用户设定的例外情况,同样对用户进行提醒,以避免错过用户需要的消息或电话。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电话终端在确定是否将来信告知用户时还可考虑消息发送者的身份标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可根据具体需求灵活设置,比如,如果在检测到通知事件之前用户主动发起过通信,通常是有事需要沟通,为了及时沟通,避免错过用户所需要的消息或电话,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通知事件之前用户主动发起过的通信的对象设置为例外情况。
对于区别2),在通信领域中,方法的实现通常是由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系统或设备内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中存储的一个或多个指令序列来实现的,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0、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公开了:处理器决定是否对信息的到达进行提醒至少取决于电子设备的地理位置、电子设备地理位置的改变、所述地理位置与他们的接近程度,所述地理位置的改变包括速度和加速度。即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通过移动设备的移动速度和地理位置的改变来检测通知事件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意想到根据具体需求通过设置速度阈值来对移动设备的移动速度进行判断进而根据速度等级设置相应的时间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公开了:举例来说,用户可能在以下情况中不希望被通知来信:(1)用户正在运动;(2)在电影院;(3)在晚上10:00到早上6:00期间,除非用户是醒着的或发送者是家人;用户可以设置通知免提醒,满足特定标准除外。相应方法步骤通过相应指令来实现,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通过检测在通知事件之前是否与关联于通知事件的人士发起通信来确定生成或是阻止通知,其属于在设定的特定时间段期间的例外情况,即在满足例外情况的设置条件时,可以对用户进行通知。
对比文件2已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举例来说,用户可能在以下情况中不希望被通知来信:在晚上10:00到早上6:00期间,除非用户是醒着的或消息发送者是家人,用户可以设置通知免提醒,满足特定标准除外。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用户设置的特定时间段期间的例外情况,即使在指定时间段期间,如果来信符合用户设定的例外情况,同样对用户进行提醒,以避免错过用户需要的消息或电话。而对于家庭成员例外,只是对比文件2中列出的一个例子;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电话终端在确定是否将来信告知用户时还可考虑消息发送者的身份。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可根据具体需求灵活设置,比如,用户设置的该例外情况除了对比文件2举例的消息发送者是用户的家庭成员外,还可以是消息发送者的身份在用户设置的范围内,比如消息发送者的身份是在检测到所述通知事件之前用户主动发起过通信的人,或者另外设置用户在某个时间段内联系过的人的来信也允许通知来信,以避免错过用户需要的消息或电话。
此外,对比文件2在判断是否向用户生成通知时,通常需要先判断手机是否设置了通知免打扰,如果设置了通知免打扰,进一步判断是否在用户设置的通知免打扰范围之内,比如是否在用户设置的时间段内,如果在用户设置的时间段内,则会进一步判断是否落在允许通知来信的例外情况范围内,比如消息发送者是家庭成员等。因此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是否生成通知与“指定的时间段”相关联。而对于“本申请在经过指定时间段之后并不生成通知”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体现在经过指定时间段之后是否生成通知,并且,即使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在指定时间段后不生成通知,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做出的灵活设定。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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