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含苯乙醇苷的裸花紫珠提取物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35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706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01538.9
申请日:2015-01-05
复审请求人:海南医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忠会
合议组组长:韩宁
参审员:高原
国际分类号:A61K36/85,A61P1/16,A61P31/20,A61K1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存在区别特征,同时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通常不能认为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所述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01538.9,名称为“一种含苯乙醇苷的裸花紫珠提取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海南医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5段(即第1-8页)、说明书摘要,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6和2018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裸花紫珠提取物,其中总苯乙醇苷含量为60-80%,所述的裸花紫珠提取物由下列方法制备:裸花紫珠叶用水加热回流提取,提取液过滤后浓缩,浓缩液加入澄清剂澄清,澄清溶液通过大孔树脂柱,先用纯水进行洗脱,再以低浓度乙醇洗脱,最后以高浓度乙醇洗脱,收集高浓度乙醇洗脱液,干燥,即得,所述百分比为重量百分比。
2. 权利要求1的裸花紫珠提取物,其中连翘酯苷B、毛蕊花糖苷、异毛蕊花糖苷三个组分的总含量为50%-70%。
3. 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其中裸花紫珠叶药材量与提取用水的重量比为1:10-1:25。
4. 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其中澄清剂为壳聚糖、101果汁澄清剂、YC-1澄清剂或ZTC 1 1Ⅱ型天然澄清剂。
5. 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其中提取后浓缩液与澄清剂体积比为1:0.06-1:0.15,澄清温度50-80℃。
6. 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其中大孔树脂为SP-207、AB-8、X-5、D-101或SP-825。
7. 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低浓度乙醇浓度为10%-40%;所述高浓度乙醇浓度为45%-85%。
8. 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其中水洗脱体积为1-5倍树脂体积,低浓度乙醇洗脱体积为3-7倍树脂体积,高浓度乙醇洗脱体积为5-15倍树脂体积。
9. 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其中低浓度乙醇浓度为15%-35%;所述高浓度乙醇浓度为50%-70%。”
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裸花紫珠提取物,对比文件1(CN101797307A,2010年08月11日)公开了一种含苯乙醇苷的枇杷叶紫珠提取物,该提取物中含有40~55%(w/w)的连翘酯苷和10~30%(w/w)的毛瑞花糖苷,还含有不超过提取物总质量5%(w/w)的以下成分:cistanoside C、异毛瑞花糖苷、cistanoside、lamiophlomiosideA、luteosideB、luteoside C和syringalide A 3’-α-L-Rhanmnopyranoside;所述的提取物是由以下方法制备得到的:(1)取枇杷叶紫珠的茎叶粗粉,用第一极性溶剂提取2~3次,每次加10~30倍体积第一极性溶剂,在常压下加热回流提取1.0~1.5小时,滤出提取液;合并提取液,减压浓缩至比重1.10~1.20(50℃),加乙醇至含醇量达60%(v/v),冷藏12小时,滤去不容物后减压浓缩至无醇味,然后在5~20℃下,1000~3000rpm高速离心,分离出上清液;(2)取上清液,以0.5~2BV/h的流速加到装有疏水大孔隙聚合物的柱中,待吸附饱和后,先用5~10BV第二极性溶剂以0.5~2BV/h的流速洗脱,再用第三极性溶剂进行洗脱,收集第三极性溶剂的洗脱液,浓缩,干燥即得;上述步骤中,所述第一极性溶剂是水或50~75%(v/v)乙醇;第二极性溶剂为水;第三极性溶剂是20~30%(v/v)甲醇或30~40%(v/v)乙醇(参见说明书6-10段)。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使用裸花紫珠作为原料,调整了提取步骤,并限定了提取物中总苯乙醇苷含量及连翘酯苷B、毛蕊花糖苷、异毛蕊花糖苷三个组分的总含量。基于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原料来源的同样富含总苯乙醇苷提取物。但是,系统研究法常用于寻找已知被开发利用的野生生物资源的代用品或优质品,程序如下:选择与原资源亲缘性较近的生物类群,首选为同属生物;采用与原资源相同或相似的操作和处理方式;对实验结果进行评价(参见“中药资源学”,杨世海,第150页,中国农业出版社,第1版,2006年08月31日)。裸花紫珠及枇杷叶紫珠均为常见的马鞭草科紫珠属植物,均具有含量相近连翘酯苷B、毛蕊花糖苷、异毛蕊花糖苷等总苯乙醇苷类活性成分。对比文件1中的提取物虽然是治疗老年痴呆症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苯乙醇苷类通常是苯乙醇的葡萄糖苷,具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肿瘤、抗氧化、免疫调节、增强记忆、保肝、强心等多方面药理作用(参见“中药化学”,王峥涛 等,第197页倒数第2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版,2009年09月30日)。 其中增强记忆力作用体现为治疗老年痴呆的效果,而保肝作用体现为治疗肝损伤的效果。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枇杷叶紫珠的提取总苯乙醇苷的方法加以常规调整,用于同属植物裸花紫珠的提取物制备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澄清剂替代醇沉工艺。而非极性大孔吸附树脂是常用的疏水大孔隙聚合物的柱,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常规选择。再者,苯乙醇苷类化合物在水中的溶解度小于乙醇中溶解度,所以使用低浓度乙醇洗脱后,收集高浓度洗脱液有利于苯乙醇苷类化合物的富集,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整获得。至于,提取物中具体的总苯乙醇苷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应用该调整方案获得裸花紫珠提取物后,通过检测手段就能获得。针对技术效果,苯乙醇苷的保肝功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裸花紫珠提取物较市售的裸花紫珠片具有更好的抗肝损伤功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连翘酯苷B、毛蕊花糖苷、异毛蕊花糖苷的总含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调整方案获得裸花紫珠提取物后,通过检测手段可以获得的。权利要求3-9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海南医学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5项)。所作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3、5、7和8中的技术特征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原权利要求3、5、7和8;将新权利要求2-5的主题名称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裸花紫珠提取物”。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至少包括提供裸花紫珠提取物,并能指出治疗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药物。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所述的裸花紫珠提取物及具体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记载也没有给出相应启示。2)本申请限定的提取物用水量、使用澄清剂和其用量、温度,洗脱乙醇浓度和体积等在对比文件1中均无相应启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复审请求人通过大量的试验探索和创造性的劳动于偶然中获得的最佳技术方案,采用本发明技术方案制备得到的裸花紫珠提取物中总苯乙醇苷含量高,能达到60-80%,且其药理活性明显,对肝损伤表现出保护作用。 3)本发明提供的裸花紫珠提取物,能制备成治疗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药物,进而更加安全有效的对抗肝脏损伤,较传统裸花紫珠片抗肝损伤效果更强,与对比文件1中预防和治疗老年痴呆的目的不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裸花紫珠提取物,其中总苯乙醇苷含量为60-80%,为重量百分比,所述的裸花紫珠提取物由下列方法制备:裸花紫珠叶用水加热回流提取,提取液过滤后浓缩,浓缩液加入澄清剂澄清,澄清溶液通过大孔树脂柱,先用纯水进行洗脱,再以低浓度乙醇洗脱,最后以高浓度乙醇洗脱,收集高浓度乙醇洗脱液,干燥,即得;
其中裸花紫珠叶药材量与提取用水的重量比为1:10-1:25;
其中提取后浓缩液与澄清剂体积比为1:0.06-1:0.15,澄清温度50-80℃;
所述低浓度乙醇浓度为10%-40%;所述高浓度乙醇浓度为45%-85%;
其中水洗脱体积为1-5倍树脂体积,低浓度乙醇洗脱体积为3-7倍树脂体积,高浓度乙醇洗脱体积为5-15倍树脂体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裸花紫珠提取物,其中连翘酯苷B、毛蕊花糖苷、异毛蕊花糖苷三个组分的总含量为50%-7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裸花紫珠提取物,其中澄清剂为壳聚糖、101果汁澄清剂、YC-1澄清剂或ZTC 1 1 Ⅱ型天然澄清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裸花紫珠提取物,其中大孔树脂为SP-207、AB-8、X-5、D-101或SP-825。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裸花紫珠提取物,其中低浓度乙醇浓度为15%-35%;所述高浓度乙醇浓度为50%-7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使用对比文件1中方法制备获得的枇杷叶紫珠提取物中,连翘酯苷含量为40-55%,毛瑞花糖苷含量为10-30%,还含有不超过总质量5%的异毛瑞花糖苷,可见所述总苯乙醇苷类含量在50-90%,和本申请苯乙醇苷类含量相当。本申请中使用刀豆蛋白(ConA)诱导小鼠模型是本领域用以建立免疫性肝损伤动物模型(“实验动物与实验动物模型”,杜力军 等,第12页最后6段,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第1版,2012年03月31日)或急性肝损伤模型,并没有研究显示其能直接模拟乙型病毒性肝炎模型肝损伤。再者,在本申请同对比文件1提取获得的总苯乙醇苷类物质含量相近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借鉴了同属植物中苯乙醇苷类成分的提取方法,并通过建立本领域保肝类药物常用的模型,以验证了苯乙醇苷类成分的除增强记忆外的另一共性——保肝功效的具体效果。本申请中使用裸花紫珠片1g/kg、与裸花紫珠苯乙醇总苷高中低三个剂量组(0.2g/kg、0.1g/kg、0.05g/kg)相比对小鼠肝损伤进行比较,其中从反映肝损伤的主要指标ALT、AST上来看,裸花紫珠片的保肝效果介于裸花紫珠苯乙醇总苷低、中剂量之间。但是裸花紫珠片是经过辅料添加,制剂后的产品,虽然国家标准中每片含干浸膏0.2克,但是片剂的具体重量是本领技术人并不知晓的,故本申请给予1g/kg裸花紫珠片干预时,具体含有干浸膏成分含量不得而知。故不能证明裸花紫珠苯乙醇总苷保肝效果较裸花紫珠干浸膏效果好。即使该实验能够证明裸花紫珠苯乙醇总苷保肝效果优于裸花紫珠干浸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裸花紫珠具有抗肝损伤的功效,而国家药典委员会于2014年06月30日公示的裸花紫珠标准修订草案中,对裸花紫珠有效成分做出了限定,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木犀草苷不得少于0.05%,含毛蕊花糖苷不得少于0.8%。可见木犀草苷含量不高,且本身不具备抗肝损伤的功效,毛蕊花糖苷含量高,且具有抗肝损伤(“当代药用植物典 第三册”,赵中振 等,上海世界图书出版社,第1版,第168页第7-8段,2008年02月29日)。所以,经提纯的富集包含毛蕊花糖苷的苯乙醇苷类成分,相较于裸花紫珠浸膏制成的裸花紫珠片具有更好的抗肝损伤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1月08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5项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5段(即第1-8页)、说明书摘要,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6和2019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存在区别特征,同时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通常不能认为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所述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裸花紫珠提取物,其中总苯乙醇苷含量为60-80%,为重量百分比,所述的裸花紫珠提取物由下列方法制备:裸花紫珠叶用水加热回流提取,提取液过滤后浓缩,浓缩液加入澄清剂澄清,澄清溶液通过大孔树脂柱,先用纯水进行洗脱,再以低浓度乙醇洗脱,最后以高浓度乙醇洗脱,收集高浓度乙醇洗脱液,干燥,即得;其中裸花紫珠叶药材量与提取用水的重量比为1:10-1:25;其中提取后浓缩液与澄清剂体积比为1:0.06-1:0.15,澄清温度50-80℃;所述低浓度乙醇浓度为10%-40%;所述高浓度乙醇浓度为45%-85%;其中水洗脱体积为1-5倍树脂体积,低浓度乙醇洗脱体积为3-7倍树脂体积,高浓度乙醇洗脱体积为5-15倍树脂体积。
本申请说明书第22-47段记载了本发明提取物对对刀豆蛋白致小鼠免疫性肝损伤的保护作用的药效学实验,实验结果表明“本发明的裸花紫珠苯乙醇总苷连续给药能够降低ConA所致免疫性肝损伤小鼠血清酶活力升高,对免疫性肝损伤表现出一定的保护作用,其机制与抗氧化应激有关”(参见说明书第46段)。
对比文件1(CN101797307A,2010年08月11日)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含苯乙醇苷的枇杷叶紫珠提取物,该提取物中含有40~55%(w/w)的连翘酯苷和10~30%(w/w)的毛瑞花糖苷,还含有不超过提取物总质量5%(w/w)的以下成分:cistanoside C、异毛瑞花糖苷、cistanoside、lamiophlomiosideA、luteosideB、luteoside C和syringalide A 3’-α-L-Rhanmnopyranoside;所述的提取物是由以下方法制备得到的:(1)取枇杷叶紫珠的茎叶粗粉,用第一极性溶剂提取2~3次,每次加10~30倍体积第一极性溶剂,在常压下加热回流提取1.0~1.5小时,滤出提取液;合并提取液,减压浓缩至比重1.10~1.20(50℃),加乙醇至含醇量达60%(v/v),冷藏12小时,滤去不容物后减压浓缩至无醇味,然后在5~20℃下,1000~3000rpm高速离心,分离出上清液;(2)取上清液,以0.5~2BV/h的流速加到装有疏水大孔隙聚合物的柱中,待吸附饱和后,先用5~10BV第二极性溶剂以0.5~2BV/h的流速洗脱,再用第三极性溶剂进行洗脱,收集第三极性溶剂的洗脱液,浓缩,干燥即得;上述步骤中,所述第一极性溶剂是水或50~75%(v/v)乙醇;第二极性溶剂为水;第三极性溶剂是20~30%(v/v)甲醇或30~40%(v/v)乙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6-10段),说明书实施例中所述疏水大孔隙聚合物的柱是AB-8型大孔树脂柱(参见说明书第129段)。并指出,经动物实验证实,本发明所述的提取物对正常小鼠以及多种记忆损伤模型动物均有增强或改善学习记忆的功能,可用于制备治疗老年性痴呆症的药物,尤其是治疗血管性痴呆症的药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26段)。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在于:1)提取物的来源原料不同,权利要求1是裸花紫珠,而对比文件1是枇杷叶紫珠,提取物中的成分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中总苯乙醇苷含量为60-80%,而对比文件1中限定了含有40~55%(w/w)的连翘酯苷和10~30%(w/w)的毛瑞花糖苷,还含有不超过提取物总质量5%(w/w)的以下成分:cistanoside C、异毛瑞花糖苷、cistanoside、lamiophlomiosideA、luteosideB、luteoside C和syringalide A 3’-α-L-Rhanmnopyranoside;2)提取物的提取步骤也有不同,权利要求1是水提取,澄清剂澄清,澄清溶液通过大孔树脂柱,先用纯水进行洗脱,再以低浓度10%-40%乙醇洗脱,最后以高浓度即45%-85%乙醇洗脱,收集高浓度乙醇洗脱液,干燥即得;对比文件1是水提取,乙醇沉淀,回收乙醇,上清液通过大孔树脂柱,水洗脱,收集20~30%(v/v)甲醇或30~40%(v/v)乙醇洗脱液,浓缩,干燥即得。由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对免疫性肝损伤有保护作用的提取物。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驳回决定认为:系统研究法常用于寻找已知被开发利用的野生生物资源的代用品或优质品。裸花紫珠及枇杷叶紫珠均为常见的马鞭草科紫珠属植物,均具有含量相近连翘酯苷B、毛蕊花糖苷、异毛蕊花糖苷等总苯乙醇苷类活性成分。治疗肝损伤的效果仅仅是苯乙醇苷的常见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澄清剂替代醇沉工艺。而非极性大孔吸附树脂是常用的疏水大孔隙聚合物的柱,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常规选择。再者,苯乙醇苷类化合物在水中的溶解度小于乙醇中溶解度,所以使用低浓度乙醇洗脱后,收集高浓度洗脱液有利于苯乙醇苷类化合物的富集,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整获得。至于,提取物中具体的总苯乙醇苷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应用该调整方案获得裸花紫珠提取物后,通过检测手段获得。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前置审查意见进一步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裸花紫珠具有抗肝损伤的功效,而国家药典委员会于2014年06月30日公示的裸花紫珠标准修订草案中,对裸花紫珠有效成分做出了限定,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木犀草苷不得少于0.05%,含毛蕊花糖苷不得少于0.8%。可见木犀草苷含量不高,且本身不具备抗肝损伤的功效,毛蕊花糖苷含量高,且具有抗肝损伤(“当代药用植物典 第三册”,赵中振 等,上海世界图书出版社,第1版,第168页第7-8段,2008年02月29日)。所以,经提纯的富集包含毛蕊花糖苷的苯乙醇苷类成分,相较于裸花紫珠浸膏制成的裸花紫珠片具有更好的抗肝损伤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虽然系统研究法是寻找已知被开发利用的野生生物资源的代用品或优质品的一种方法,但是,正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系统研究法只是给出了一种研究的可能方向,是否会将某种植物药提取物的提取方法转用到其同属某种特定植物药上还需要相应的依据,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两种同属植物之间具有极为类似的活性成分组成等。在本案中,驳回决定里指出“裸花紫珠及枇杷叶紫珠均为常见的马鞭草科紫珠属植物,均具有含量相近连翘酯苷B、毛蕊花糖苷、异毛蕊花糖苷等总苯乙醇苷类活性成分”,然而,根据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并没有证据表明裸花紫珠中含有苯乙醇苷类成分且苯乙醇苷类成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裸花紫珠活性成分。前置审查意见中虽然进一步指出“国家药典委员会于2014年06月30日公示的裸花紫珠标准修订草案中,对裸花紫珠有效成分做出了限定,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木犀草苷不得少于0.05%,含毛蕊花糖苷不得少于0.8%。可见木犀草苷含量不高,且本身不具备抗肝损伤的功效,毛蕊花糖苷含量高”,但是,上述仅为相应药品标准的修订草案公示,并未正式进入药典,仍属于让公众和专业人员质疑和修改阶段,不足以构成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属于公知常识证据。也就是说,基于目前的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裸花紫珠及枇杷叶紫珠均为常见的马鞭草科紫珠属植物,均具有含量相近连翘酯苷B、毛蕊花糖苷、异毛蕊花糖苷等总苯乙醇苷类活性成分”。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免疫性肝损伤和老年性痴呆症之间没有共同的病因或病理机制,针对提供一种对免疫性肝损伤有保护作用的提取物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难以直接将对比文件1公开治疗老年性痴呆症的提取物作为研究的起点。而且如上所述,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裸花紫珠含有苯乙醇苷类成分,并且裸花紫珠中的苯乙醇苷类成分是或很可能是其治疗免疫性肝损伤的活性成分的证据,驳回决定引用的常识证据虽然指出“苯乙醇苷类通常是苯乙醇的葡萄糖苷,具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肿瘤、抗氧化、免疫调节、增强记忆、保肝、强心等多方面药理作用(参见“中药化学”,王峥涛 等,第197页倒数第2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版,2009年09月30日)”,但上述多方面的药理作用通常是来源于苯乙醇苷类的多种不同化学成分,并非某一种或几种具体的苯乙醇苷化合物就同时具有免疫调节、增强记忆、保肝等多方面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对比文件1公开治疗老年性痴呆症的提取物为苯乙醇苷类提取物就直接得出其也将具有对免疫性肝损伤的保护作用。综上所述,目前的现有技术证据中尚缺乏将对比文件1中的枇杷叶紫珠苯乙醇苷提取物的提取方法转用到裸花紫珠上进而得到对免疫性肝损伤有保护作用的裸花紫珠提取物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
并且,从技术效果看,本申请说明书第22-47段记载了本发明提取物对刀豆蛋白致小鼠免疫性肝损伤的保护作用的药效学实验,实验结果表明“本发明的裸花紫珠苯乙醇总苷连续给药能够降低ConA所致免疫性肝损伤小鼠血清酶活力升高,对免疫性肝损伤表现出一定的保护作用,其机制与抗氧化应激有关”(参见说明书第46段)。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和理由,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2-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基于相同理由关于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