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及其产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及其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55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507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58263.5
申请日:2014-04-18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凌
合议组组长:崔军
参审员:朱宝华
国际分类号:C08L23/12,C08L53/00(2006.01),C08L23/08(2006.01),C08K13/06,C08K13/04,C08K9/02,C08K7/06,C08K7/14,C08K3/04,C08K7/10,C08K3/34,C08K5/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一项产品发明而言,如果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确定其声称的技术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预期其仅提供了性能符合要求的产品,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造以获得这种性能符合要求的产品,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58263.5,名称为“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及其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2017年9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其按重量份数表示包括:
热塑性树脂,其包含均聚聚丙烯0.1~55份及嵌段共聚聚丙烯0.1~35份;
增强填充材料,其包含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5~45份、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0.1~35份,所述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表面涂布了金属氧化物,所述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为含水硅酸镁纤维状填充材料,主体为片状结构;
增韧剂0.1~20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嵌段共聚聚丙烯由聚丙烯搭配2~5%的乙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嵌段共聚聚丙烯加入乙烯-丙烯共聚物进行嵌段改性。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氧化物包括氧化钛、氧化锌、氧化铈和氧化硅至少其中之一。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为纤维系填充材料,包括碳纤维、金属涂覆碳纤维、炭黑至少其中之一。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纤维长度为0.25~25mm。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的相对密度2.7~2.8。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为除所述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成分以外的硅灰石、纤维系填充材料。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增韧剂为聚烯烃弹性体,所述聚烯烃弹性体为乙烯-丁烯橡胶或是乙烯-辛烯橡胶,增韧剂密度0.865~0.915g/cm3,黏度范围5~35。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还包括晶核剂,所述晶核剂包括苯甲酸、苯丙烯酸、二亚苄基山梨醇、奈米硅基氧化物至少其中之一。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还包含稳定剂、脱模剂、抗菌剂、色材、阻燃剂、流动改性剂、抗菌剂、分散剂、光催化剂系防污剂、光致变色剂、增容剂中至少一种。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 述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还包括所述均聚聚丙烯及嵌段共聚聚丙烯以外的热塑性树脂、橡胶质聚合物中至少一种。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稳定剂为磷系稳定剂、受阻酚系抗氧剂、紫外线吸收剂、光稳定剂中至少一种。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脱模剂为酸酯、聚烯烃系蜡、有机硅化合物、氟化合物、石蜡、蜂蜡酸酯、聚烯烃系蜡、有机硅化合物、氟化合物、石蜡、蜂蜡中至少一种。
15. 一种产品,所述产品为经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所述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成型后产生的产品。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产品为汽车天窗骨架。”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2604209A,公开日2012年07月25日)公开了一种耐热氧老化聚丙烯复合物,其实施例5具体公开了如下重量份数的组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对比文件1并未具体公开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各自的用量;权利要求1还包括一定量的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并限定了其具体种类,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表面涂布了金属氧化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聚丙烯材料的力学性能。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均聚聚丙烯占聚丙烯树脂的重量百分比优选为70~90%,嵌段共聚聚丙烯占聚丙烯树脂的重量百分比优选为10~30%。即权利要求1中的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的含量已经公开。选择一种或几种纤维状填充材料作为增强填充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填充剂选自滑石粉、碳酸钙、硫酸钡、硫酸钙、硅灰石、云母、玻璃微珠、玻璃纤维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其中的滑石粉的主要成分即为含水硅酸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材料的性能对纤维表面进行处理,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其在纤维表面涂布金属氧化物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见其能起到不同于自身固有属性的其他作用,因此在纤维表面涂布金属氧化物并不会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对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15项)。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区别技术特征:a、本申请包括两种纤维状填充材料,并且限定了含量;b、本申请的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表面涂布了金属氧化物; c、本申请的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为含水硅酸镁纤维状填充材料,主体为片状结构;d、本申请的各组份配比与对比文件1不同;e、。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1揭示的是填充剂可以选自玻璃纤维。而权利要求1中包括有两种纤维状填充材料,并且揭示了两种纤维状填充材料的含量。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e,对比文件1没有揭示。所述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可以为含水硅酸镁纤维状填充材料,主体为片状结构(可以有效降低线膨胀系数),相对密度2.7~2.8,含水硅酸镁对聚丙烯具有异相成核的作用,可以加速聚丙烯的结晶。对比文件皆没有揭示,而本申请因为具备该技术特征,可以有效降低膨胀系数。请审查员列举出这样的技术已早就被公开或者揭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所述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表面可以涂布金属氧化物,所述金属氧化物包括氧化钛、氧化锌、氧化铈和氧化硅至少其中之一。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d,对比文件1揭示的各组份含量与本申请不同。权利要求1可以达到对比文件1所不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本发明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及其产品,对汽车用天窗骨架要求进行聚丙烯复合材料的改性开发,通过聚丙烯原料的选择使用,添加各种不同的补强材料、填充物进行改性与开发,得到高性能符合汽车厂商要求的改性聚丙烯。同时可将长纤维加工于一般押出机使用,大大降低材料改性上的难度。综上,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其按重量份数表示包括:
热塑性树脂,其包含均聚聚丙烯0.1~55份及嵌段共聚聚丙烯0.1~35份;
增强填充材料,其包含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5~45份、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0.1~35份,所述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表面涂布了金属氧化物,所述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为含水硅酸镁纤维状填充材料,主体为片状结构,所述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的相对密度2.7~2.8;
增韧剂0.1~20份。
……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为除所述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成分以外的硅灰石、纤维系填充材料。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增韧剂为聚烯烃弹性体,所述聚烯烃弹性体为乙烯-丁烯橡胶或是乙烯-辛烯橡胶,增韧剂密度0.865~0.915g/cm3,黏度范围5~35。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还包括晶核剂,所述晶核剂包括苯甲酸、苯丙烯酸、二亚苄基山梨醇、奈米硅基氧化物至少其中之一。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还包含稳定剂、脱模剂、抗菌剂、色材、阻燃剂、流动改性剂、抗菌剂、分散剂、光催化剂系防污剂、光致变色剂、增容剂中至少一种。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还包括所述均聚聚丙烯及嵌段共聚聚丙烯以外 的热塑性树脂、橡胶质聚合物中至少一种。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稳定剂为磷系稳定剂、受阻酚系抗氧剂、紫外线吸收剂、光稳定剂中至少一种。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脱模剂为酸酯、聚烯烃系蜡、有机硅化合物、氟化合物、石蜡、蜂蜡酸酯、聚烯烃系蜡、有机硅化合物、氟化合物、石蜡、蜂蜡中至少一种。
14. 一种产品,所述产品为经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所述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成型后产生的产品。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产品为汽车天窗骨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含水硅酸镁(3MgO.4SiO2.H2O,又名滑石粉)的相对密度原本就是2.7-2.8(参见《简明精细化工大辞典》,吴世敏、印德麟主编,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646页),即含水硅酸镁纤维的密度是2.7-2.8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填充剂选自滑石粉等任意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同时本领域人员知晓,滑石粉的形态和密度(参考《实用胶粘剂原材料手册》,第1版,李子东等,国防工业出版社,1999年07月,第540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纤维状的滑石粉(即含水硅酸镁)与玻璃纤维复配,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对于纤维表面涂覆金属氧化物,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其在纤维表面涂布金属氧化物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填料的表面进行改性, 例如就可将金属氧化物颜料涂覆在云母表面形成珠光云母粉(参考《矿物加工学》,第1版,王淀佐等,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218页),填料表面涂覆金属氧化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首先,蠕变是指一定温度和较小的恒定外力作用下,材料形变随时间的增加而逐渐增大的表现(参见《先进复合材料手册》,赵渠森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874-875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工程复合材料》,布赖恩?哈里斯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222-210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树脂基复合材料蠕变性能研究进展》,刘鹏飞等,《玻璃钢/复合材料》,2013年第3期,第109-117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3)。本领域已知云母粉、玻璃纤维、碳纤维等增强材料填充聚丙烯可以使耐蠕变性明显改善(例如参见《高分子材料》,黄丽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年2月第2版,第46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4)。本申请说明书表1中提供的效果数据仅涉及力学性能,并未记载任何有关复合材料抗蠕变性能的实验数据,并且根据本申请记载的涉及力学性能的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推知本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抗蠕变性能。即,本申请并未提供有关材料蠕变性能的相关实验结果,不能确认本申请具有其所声称的“高抗蠕变性能”。
其次,本领域公知,玻璃纤维增强聚丙烯可以使复合材料线性膨胀系数性改善(例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片状滑石粉具有可以降低聚丙烯线膨胀系数(例如参见《绿色纳米化学品》汪多仁编著,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第107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5),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加入包含含水硅酸镁的多种纤维的组合物在改善线膨胀系数方面具有的技术效果,但是根据本申请实际记载的内容也无法获知本申请复合材料降低线性膨胀系数的效果和程度。
再次,对于本申请提供的三组具体实施方式,并未记载配方中各个组分的具体信息,且也未明确与之比较的“P7-45FG-0790”确切的组分配方。本申请实施例并不能反映某种特定组成的配方所具有的性能,也无法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其他技术方案所能具有的技术效果,例如不能确定两种纤维相对于一种纤维的作用,涂覆金属氧化物相对于未涂覆的作用等等。
综上所述,从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并不能得知上述声称的技术效果能够实现。从申请文件中获知本申请就是通过使用一定量的玻璃纤维和含水硅酸镁加入到聚丙烯中获得力学性能符合要求的复合材料。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耐热氧老化聚丙烯复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的用量;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表面涂布了金属氧化物;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为含水硅酸镁纤维状填充材料,主体为片状结构,相对密度2.7~2.8。根据上述对申请文件的事实认定的内容可知,上述区别特征在申请中并未获得如申请所期望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只能是获得一种力学性能符合要求的复合材料。对比文件1进一步记载了所述均聚聚丙烯占聚丙烯树脂的重量百分比和嵌段共聚聚丙烯占聚丙烯树脂的重量百分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上述范围中进行调整,以获得落入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数值范围的用量比例。对比文件1还公开所述填充剂选自滑石粉、碳酸钙、硫酸钡、硫酸钙、硅灰石、云母、玻璃微珠、玻璃纤维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4]段)。本领域公知含水硅酸镁又名滑石粉,结构为3MgO?4SiO2?H2O,相对密度为2.7-2.8,主体为片状结构的纤维状含水硅酸镁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含水硅酸镁的形态(参见《简明精细化工大辞典》,吴世敏、印德麟主编,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646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6)。此外,水合硅酸镁本身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熔融不敏感成核剂,在聚丙烯等基体材料中加入成核剂,可以改善结晶颗粒变小,结晶速度和结晶温度升高,具有优异的成核效果(例如参见《烯烃聚合物结构性能与应用问题分析》,余赋生等编著,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1版,第176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7)。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在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形成的树脂基体中,加入包含滑石粉在内的一种或多种填充材料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公知上述增强填充材料是改善聚丙烯材料力学性能的常用材料。由于本申请未记载对填充材料进行诸如表面涂布金属氧化物的处理产生了何种技术效果,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仅仅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但未呈现出任何技术效果,这种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的各种改进尝试,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的能力。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采用了包括两种纤维状填充材料的增强填充材料;其中,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表面涂布了金属氧化物;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为含水硅酸镁纤维状填充材料,且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的相对密度2.7~2.8。从而获得良好力学性能的玻璃钢材料。可见,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上述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其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8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4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第1-49段),说明书摘要。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一项产品发明而言,如果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确定其声称的技术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预期其仅提供了性能符合要求的产品,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造以获得这种性能符合要求的产品,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本申请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及其产品,以符合汽车厂商对材料的物性要求。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申请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其按重量份数表示包括:包含0.1~55份均聚聚丙烯及0.1~35份嵌段共聚聚丙烯的热塑性树脂,包含5~45份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和0.1~35份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的增强填充材料,以及0.1~20份增韧剂。通过聚丙烯原料的选择使用,添加各种不同的补强材料、填充物进行改性与开发,得到高性能符合汽车厂商要求的改性聚丙烯(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7-11、27段)。所述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可以为含水硅酸镁纤维状填充材料,主体为片状结构(可以有效降低线膨胀系数),含水硅酸镁对聚丙烯具有异相成核的作用,可以加速聚丙烯的结晶(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30段)。说明书还具体列举了热塑性树脂、增强填充材料、增韧剂等组分的可选范围,并具体给出三组实施例(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
对于上述申请事实,合议组认为:
首先,蠕变是指一定温度和较小的恒定外力作用下,材料形变随时间的增加而逐渐增大的表现,是高分子材料静态黏弹体一种最基本的表现。树脂基复合材料的蠕变性能与组分材料的蠕变性能、组分比例、应力状态和使用环境等因素有关(例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3)。本领域已知云母粉、玻璃纤维、碳纤维等增强材料填充聚丙烯可以使耐蠕变性明显改善(例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本申请说明书表1中提供的效果数据仅涉及力学性能,并未记载任何有关复合材料抗蠕变性能的实验数据,并且根据本申请记载的涉及力学性能的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推知本申请材料具有较高的抗蠕变性能。即,本申请并未提供有关材料蠕变性能的相关实验结果,不能确认本申请具有其所声称的“高抗蠕变性能”。
其次,本领域公知,玻璃纤维增强聚丙烯可以使复合材料线性膨胀系数性改善(例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片状滑石粉具有可以降低聚丙烯线膨胀系数(例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5),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加入包含含水硅酸镁的多种纤维的组合物在改善线膨胀系数方面具有的技术效果,但是根据本申请实际记载的内容也无法获知本申请复合材料降低线性膨胀系数的效果和程度。
再次,对于本申请提供的三组具体实施方式,并未记载配方中各个组分的具体信息,诸如均聚聚丙烯的分子量、嵌段共聚聚丙烯的共聚单体种类、嵌段的比例、分子量等具体特征,未记载玻璃纤维具体采用了何种金属氧化物涂布、玻璃纤维的尺寸,也未记载作为增韧剂的聚烯烃弹性体的具体种类及其分子量等物理化学参数。且申请文件中也未明确与之比较的“P7-45FG-0790”确切的组分配方。上述组分的具体特征会对材料性能产生影响,例如基体树脂的分子量和分子量分布以及共聚单元的比例会影响材料的强度,玻璃纤维的长度和长径比会影响到材料的强度和韧性等等。故本申请实施例并不能反映某种特定组成的配方所具有的性能,也无法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其他技术方案所能具有的技术效果,例如不能确定两种纤维相对于一种纤维的作用,涂覆金属氧化物相对于未涂覆的作用等等。
综上所述,尽管本申请声称提供了高抗蠕变性、降低线性膨胀系数的聚丙烯玻璃钢材料及其产品,但是从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并不能得知上述声称的技术效果能够实现。因此,仅能从申请文件中获知本申请就是通过使用一定量的玻璃纤维和含水硅酸镁加入到聚丙烯中获得力学性能符合要求的复合材料。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耐热氧老化聚丙烯复合物,由如下组分和重量百分比组成:
聚丙烯树脂 30-85%
增韧剂 0-10%
相容剂 2-10%
填充剂 10-40%
成核剂 0.1-0.5%
负载型功能助剂 1-10%
加工助剂 0.2-1.0%
其中,所述聚丙烯为均聚聚丙烯与嵌段共聚聚丙烯的混合物;均聚聚丙烯主要提供材料刚性保证,嵌段共聚聚丙烯除了提高韧性外,有助于提高材料的长期热氧老化性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 [0006]段)。实施例5公开了具体重量份数的组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 [0030]段表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的用量;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表面涂布了金属氧化物;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为含水硅酸镁纤维状填充材料,主体为片状结构,相对密度2.7~2.8。根据上述对申请文件的事实认定的内容可知,上述区别特征在申请中并未获得如申请所期望的技术效果即高抗蠕变性,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是获得一种力学性能符合要求的复合材料。
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力学性能符合要求的复合材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首先,对比文件1进一步记载了所述均聚聚丙烯占聚丙烯树脂的重量百分比优选为70~90%,嵌段共聚聚丙烯占聚丙烯树脂的重量百分比优选为10~30%(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上述范围中进行调整,以获得落入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数值范围的用量比例。
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所述填充剂选自滑石粉、碳酸钙、硫酸钡、硫酸钙、硅灰石、云母、玻璃微珠、玻璃纤维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4]段)。本领域公知含水硅酸镁又名滑石粉,结构为3MgO?4SiO2?H2O,相对密度为2.7~2.8,主体为片状结构的纤维状含水硅酸镁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含水硅酸镁的形态(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6)。此外,水合硅酸镁本身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熔融不敏感成核剂,在聚丙烯等基体材料中加入成核剂,可以改善结晶颗粒变小,结晶速度和结晶温度升高,具有优异的成核效果(例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7)。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在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形成的树脂基体中,加入包含滑石粉(含水硅酸镁)在内的一种或多种填充材料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公知上述增强填充材料是改善聚丙烯材料力学性能的常用材料。在聚丙烯基体树脂中添加上述材料的一种或多种,其改善拉伸强度、刚性、热变形温度等力学性能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进而,由于本申请未记载对填充材料进行诸如表面涂布金属氧化物的处理产生了何种技术效果,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仅仅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但未呈现出任何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现有技术给出了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造以获得具有一定力学性能的聚丙烯玻璃钢复合材料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高抗蠕变性聚丙烯玻璃钢材料的各组分。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嵌段共聚聚丙烯中存在乙烯链段以及乙烯基含量范围为4-20mol%、增韧剂和成核剂种类、抗氧剂与光稳定剂、加工助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0009]段、[0011]-[0013]段、[0015]段);碳纤维等是本领域常用的纤维状填充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的长度以及纤维表面涂布金属氧化物的种类、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并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增韧剂密度和粘度,并选择添加脱模剂、抗菌剂、色材等助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产品,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产品的种类。参见对权利要求1-13的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所述的耐热氧老化聚丙烯复合物制备方法简单、耐热氧老化效率高,广泛应用于电饭煲、微波炉、洗衣机、洗碗机等家电领域(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具有力学性能好、密度小、刚性好、强度高以及电绝缘性能好等特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段)。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述的耐热氧老化聚丙烯复合物进一步加工为成型产品,选择产品类型,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权利要求14-1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如上所述,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只能是获得一种力学性能符合要求的复合材料,本申请实施例并不能反映某种特定组成的配方所具有的性能,也无法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其他技术方案所能具有的技术效果,例如不能确定两种纤维相对于一种纤维的作用,涂覆金属氧化物相对于未涂覆的作用等等,另外现有技术给出了在均聚聚丙烯和嵌段共聚聚丙烯形成的树脂基体中,加入包含滑石粉(含水硅酸镁)在内的一种或多种填充材料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公知上述增强填充材料是改善聚丙烯材料力学性能的常用材料。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填充剂选自滑石粉、玻璃纤维等任意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且能获得力学性能好的产品。在聚丙烯基体树脂中添加上述材料的一种或多种,其改善拉伸强度、刚性、热变形温度等力学性能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由于本申请未记载对填充材料进行诸如表面涂布金属氧化物的处理产生了何种技术效果,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仅仅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但未呈现出任何更为优异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根据本申请实际记载的内容不能证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由于采用了两种纤维状填充材料的增强填充材料、其中第一纤维状填充材料表面涂布了金属氧化物;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为含水硅酸镁纤维状填充材料,且第二纤维状填充材料的相对密度2.7~2.8,从而获得良好力学性能的玻璃钢材料”。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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