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明胶凝冻强度的快速测定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111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677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71927.X
申请日:2016-11-29
复审请求人:广东海洋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思源
合议组组长:王海玲
参审员:冯志华
国际分类号:G01N24/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中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时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71927.X,名称为“一种明胶凝冻强度的快速测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申请人为广东海洋大学。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018268A,公开日2013年04月0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明胶凝冻强度的快速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定方法包括:
将明胶粉末样品加入核磁管中,并将核磁管置于NMR分析仪中,用GPMG序列进行测量,然后用反演软件进行快速反演,得到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明胶凝冻强度B和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的关系为:T2=0.226 0.300×10-3B;
其中,所述NMR分析仪的质子共振频率为18MHz,测量温度为38℃;所述明胶粉末的添加量为3.5g。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明胶粉末样品每个样品重复测试3~5次。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核磁管的直径为5~15mm。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核磁管的直径为5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NMR分析仪的型号为NMRI20-Analyst。”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方案的区别在于:(1)所测定的对象为明胶,且明胶凝冻强度B和T2的关系为:T2=0.226 0.300×10-3B;(2)NMR分析仪的质子共振频率为18MHz,测量温度为38℃,明胶粉末的添加量为3.5g。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广东海洋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对照页,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随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做的修改包括:在2018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明胶粉末样品每个样品重复测试3~5次;所述核磁管的直径为5mm;所述NMR分析仪的型号为NMRI20-Analyst”,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明胶凝冻强度的快速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定方法包括: 将明胶粉末样品加入核磁管中,并将核磁管置于NMR分析仪中,用GPMG序列进行测量,然后用反演软件进行快速反演,得到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明胶凝冻强度B和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的关系为:T2=0.226 0.300×10-3B;
所述NMR分析仪的质子共振频率为18MHz,测量温度为38℃;明胶粉末的添加量为3.5 g;所述明胶粉末样品每个样品重复测试3~5次;所述核磁管的直径为5mm;所述NMR分析仪的型号为NMRI20-Analyst。”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检测方法针对的是明胶,而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琼胶。明胶和琼胶具有差别:明胶是一种蛋白质,由不同长度的聚氨基酸链组成,主要是由动物的结蹄或表皮组织中的胶原部分水解而得到的;而琼脂是一种高分子多糖,由凝胶组分的中性琼脂糖和非凝胶组分的酸性琼脂胶组成,来源于石花菜及其他红藻植物。影响明胶凝冻强度的因素主要有蛋白质链的长度、氨基酸间的氢键、明胶浓度、明胶分子量大小和水分子含量,且这些影响因素之间是由相互影响的关系;而影响琼胶的凝冻强度的因素主要有琼脂的质量分数、体系pH、溶液中离子强度和水分子物理状态。二者的本质以及影响凝胶强度因素之间存在极大的差别,只是在应用方面具有相似性。但是在检测对象的本质以及影响检测对象凝冻强度的具体因素方面是存在极大差别的情况下,不可因为二者在应用方面的相似性就等同二者其他的性质。(2)本申请的检测方法中,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主要包括有明胶凝冻强度B和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的关系、检测样品的质量、NMR的共振频率和检测温度这4个影响因素;而在这4个影响因素中,只有在确保明胶凝冻强度B和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的关系是准确的,通过调整其他参数,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琼胶的凝胶强度B和T2之间的关系为T2=0.446 3.6×10-5B,但是这个关系是通过检测琼胶中水分含量而确定的,所检测的是总的水分子含量,既包括游离水也包括结合水。而在明胶和琼胶的本质以及影响凝胶强度的因素不同的前提下,单从对比文件1的记载是无从判断明胶的凝胶强度B和T2之间的关系是不可以仅检测其水分含量即可得到B和T2之间准确的关系的。即使从对比文件1的记载推测到同样可经过检测明胶的水分含量从而确定B和T2之间的准确关系,复审请求人在探究明胶的B和T2之间的准确关系时,结果得到的B和T2之间关系与国标法的检测结果并不一致,因而通过检测明胶中总的水分含量得到的B和T2之间的关系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复审请求人经过大量的验证实验,最终才确定只检测明胶中游离水的含量即可得到B和T2之间的准确关系,从而才确定明胶的凝胶强度B和T2之间的准确关系为:T2=0.226 0.300×10-3B;这一关键的关系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才得到的,并不是简单的推测或容易想到的。(3)对于检测样品的质量、NMR的共振频率和检测温度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虽然对比文件1中对于这3个参数均有记载具体的范围值,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当参数变化时,对于检测结果是有影响的;但是,这3个参数具体在什么范围时,对于检测结果有什么样的影响,参数的变化对于结果的影响趋势时如何的,这些都是无从得知的,且本申请检测的对象完全不同于对比文件1,即这3个参数对于结果的影响趋势是从对比文件1中无法推测或预料到的。(4)本申请提供的方法无需制样,可直接测定粉末固体样品,且测定过程对样品无任何破坏,测试后的样品仍可以继续使用;测定方法检测快速,测定结果与国标或行标中的方法相比几乎无差异,测量结果准确,重复性好。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明胶凝冻强度的快速测定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二者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所测定的是明胶的凝冻强度,且明胶凝冻强度B和T2的关系为:T2=0.226 0.300×10-3B;(2)NMR分析仪的质子共振频率为18MHz,测量温度为38℃,明胶粉末的添加量为3.5g。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此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一致,认为:(1)本申请的检测方法针对的是明胶,而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琼胶。明胶和琼胶具有差别:明胶是一种蛋白质,由不同长度的聚氨基酸链组成,主要是由动物的结蹄或表皮组织中的胶原部分水解而得到的;而琼脂是一种高分子多糖,由凝胶组分的中性琼脂糖和非凝胶组分的酸性琼脂胶组成,来源于石花菜及其他红藻植物。影响明胶凝冻强度的因素主要有蛋白质链的长度、氨基酸间的氢键、明胶浓度、明胶分子量大小和水分子含量,且这些影响因素之间是由相互影响的关系;而影响琼胶的凝冻强度的因素主要有琼脂的质量分数、体系pH、溶液中离子强度和水分子物理状态。二者的本质以及影响凝胶强度因素之间存在极大的差别,只是在应用方面具有相似性。但是在检测对象的本质以及影响检测对象凝冻强度的具体因素方面是存在极大差别的情况下,不可因为二者在应用方面的相似性就等同二者其他的性质。(2)本申请的检测方法,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主要包括有明胶凝冻强度B和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的关系、检测样品的质量、NMR的共振频率和检测温度这4个影响因素;而在这4个影响因素中,只有在确保明胶凝冻强度B和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的关系是准确的,通过调整其他参数,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琼胶的凝胶强度B和T2之间的关系为T2=0.446 3.6×10-5B,但是这个关系是通过检测琼胶中水分含量而确定的,所检测的是总的水分子含量,既包括游离水也包括结合水。而在明胶和琼胶的本质以及影响凝胶强度的因素不同的前提下,单从对比文件1的记载是无从判断明胶的凝胶强度B和T2之间的关系是不可以仅检测其水分含量即可得到B和T2之间准确的关系的。即使从对比文件1的记载推测到同样可经过检测明胶的水分含量从而确定B和T2之间的准确关系,复审请求人在探究明胶的B和T2之间的准确关系时,结果得到的B和T2之间关系与国标法的检测结果并不一致,因而通过检测明胶中总的水分含量得到的B和T2之间的关系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复审请求人经过大量的验证实验,最终才确定只检测明胶中游离水的含量即可得到B和T2之间的准确关系,从而才确定明胶的凝胶强度B和T2之间的准确关系为:T2=0.226 0.300×10-3B;这一关键的关系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才得到的,并不是简单的推测或容易想到的。(3)对于检测样品的质量、NMR的共振频率和检测温度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虽然对比文件1中对于这3个参数均有记载具体的范围值,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当参数变化时,对于检测结果是有影响的;但是,这3个参数具体在什么范围时,对于检测结果有什么样的影响,参数的变化对于结果的影响趋势时如何的,这些都是无从得知的,且本申请检测的对象完全不同于对比文件1,即这3个参数对于结果的影响趋势是从对比文件1中无法推测或预料到的。(4)本申请提供的方法无需制样,可直接测定粉末固体样品,且测定过程对样品无任何破坏,测试后的样品仍可以继续使用;测定方法检测快速,测定结果与国标或行标中的方法相比几乎无差异,测量结果准确,重复性好。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中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时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
1.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明胶凝冻强度的快速测定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琼胶凝胶强度的测定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7,说明书第5-7段),包括如下步骤:将琼胶粉末样品加入核磁管中,并将管置于NMR分析仪中,用CPMG序列进行测量,然后用反演软件进行快速反演,得到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琼胶凝冻强度B和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的关系为:T2=0.446 3.60×10-5B,其中NMR分析仪的质子共振频率为20-23MHz,测量温度为20-35℃,琼胶粉末样品的用量为0.1-5g,琼胶粉末样品每个样品重复测试3-5次,核磁管的直径为5-20mm,NMR分析仪的型号为NMRI20-Analyst。该方法制样方法简单,对样品无损,检测快速,测量结果准确,重复性好。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以上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凝冻强度的快速测定方法,包括将粉末样品加入核磁管中,并将管置于NMR分析仪中,用CPMG序列进行测量(依据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GPMG为CPMG序列的误写),然后用反演软件进行快速反演,得到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琼胶凝冻强度B和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的关系的步骤,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相同,其中的粉末样品每个样品也重复测试3-5次,核磁管的直径为5-20mm,其中核磁管的直径为5mm时即属于权利要求1中核磁管的直径为5mm的情形,NMR分析仪的型号为NMRI20-Analyst。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所测定的是明胶的凝冻强度,且明胶凝冻强度B和T2的关系为:T2=0.226 0.300×10-3B;(2)NMR分析仪的质子共振频率为18MHz,测量温度为38℃,明胶粉末的添加量为3.5g。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明胶凝冻强度进行快速测定。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琼胶凝冻强度的测定方法,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对其他对象如明胶的凝冻强度进行测定时,会考虑在现有技术中寻找已有的凝冻强度测定方法,如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琼胶和明胶均具有凝冻能力,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尝试将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应用到明胶的凝冻强度测定上。在此基础上,当应用对比文件1的方法对明胶进行测定时,由于明胶和琼胶的凝冻能力的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具体实验结果,对明胶凝冻强度B和T2的线性方程的系数进行适应性修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做到的,无需因此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NMR分析仪的质子共振频率为20-23MHz,测量温度为20-35℃,琼胶粉末样品的用量为0.1-5g,即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在利用NMR分析仪进行测量时,需要选择合适的质子共振频率、测量温度和样品用量的技术启示。首先,本领域公知的是在发生核磁共振时,质子的共振频率不仅与外部磁场和核的磁性质有关,而且与质子在分子中所处的化学环境有关,该化学环境指原子核周围的电子云密度及邻近化学键排布情况。因而当核磁共振的样品对象发生改变时,由于样品的分子结构不同,其质子共振频率也需适应性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不同的样品结构在上述公知知识的基础上调整选择合适的质子共振频率,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次,本领域公知的是在核磁共振时,温度越高,能级之间粒子差数越小,对观察核磁共振信号越不利;温度太低,信号分辨率降低,对分析结果有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知识的基础上会根据实验条件选择合适的测量温度来平衡观察核磁共振信号的强度和分辨率,这是本领域为获得合适的信号需要做的常规选择。再次,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琼胶粉末样品的用量为0.1-5g之间,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明胶进行测定时,也会优先考虑在该范围内尝试选择合适的明胶粉末样品用量,以适应实验需求,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先,明胶和琼胶为两种不同的物质,它们的物理化学结构有不同,但它们均具有凝冻特性,这是本领域公知的,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对明胶的凝冻强度进行测定时,会考虑在现有技术中寻找已有的凝冻强度测定方法,如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从而尝试将其应用到明胶的凝冻强度测定上,该启示是利用明胶和琼胶均具有凝冻特性的应用尝试,并不涉及利用明胶和琼胶的其它性质。且实际上利用核磁共振进行明胶的凝冻分析,这在本领域中也已是常规技术手段(参见现有技术1“NMR技术在明胶研究中的应用”,刘孝恒等,明胶科学与技术,第13卷第2期,1993年6月、现有技术2“明胶-蔗糖/NaCl体系的LF-NMR弛豫特性及主成分分析”,黄远芬等,现代食品科技,2015年、现有技术3“核磁共振:明胶凝胶点测定的新方法”,黄崇军译,明胶科学与技术,第30卷第3期,2010年9月),这些文献中均公开了利用核磁共振进行明胶的凝冻分析。其次,虽然申请人认为影响明胶和琼胶的凝冻强度因素之间存在差异,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不是直接利用这些因素来进行明胶和琼胶凝冻强度的测定,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并非是直接利用琼脂的质量分数、体系pH、溶液中离子强度和水分子物理状态这些因素来共同进行凝冻强度测定,对比文件1是利用样品核磁共振脉冲序列测量的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来进行测定,而核磁共振测量实际是针对的样品化学环境构型,反映的是样品的化学结构性质,因而对比文件1实际是利用样品的化学环境构型反应出的核磁共振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来测定凝冻特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明胶和琼胶均为化学物质,核磁共振不仅能测量分析琼胶的化学环境构型,也能测量分析明胶的化学环境构型,在对比文件1的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利用样品化学环境构型反应出的核磁共振中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来测定凝冻特性的方式应用到明胶这一对象上。
(2)首先,对比文件1中并未记载和公开“凝胶强度B和T2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检测琼胶中水分含量而确定的,所检测的是总的水分子含量,既包括游离水也包括结合水”,本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未记载“只检测明胶中游离水的含量即可得到B和T2之间的准确关系,从而才确定明胶的凝胶强度B和T2之间的准确关系”。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出对比文件1所检测的是琼胶的总水分子含量,也无法得出本申请检测的是明胶的游离水含量,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并无依据。实际上,对比文件1中在进行测定时,也关注到凝冻强度B和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的关系、检测样品的质量、NMR的共振频率和检测温度这4个影响因素,并要求反演获得凝冻强度B和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的关系,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需要保证凝冻强度B和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的关系准确性的启示。而具体的,低场核磁共振技术在进行明胶凝胶分析研究时,核磁信号与明胶与水的混合结合能力密切相关,这是本领域公知的(参见上述现有技术1的第3节、现有技术2的第2段,和现有技术3的第5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定凝冻强度B和自旋-自旋弛豫时间T2的关系时,选择与凝冻强度密切相关的因素,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待测样品的凝胶特性可具体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当应用对比文件1的方法对明胶进行测定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具体实验结果,对明胶凝冻强度B和T2的线性方程的系数进行适应性修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做到的,无需因此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首先,本领域公知的是在发生核磁共振时,质子的共振频率不仅与外部磁场和核的磁性质有关,而且与质子在分子中所处的化学环境有关,该化学环境指原子核周围的电子云密度及邻近化学键排布情况。因而当核磁共振的样品对象发生改变时,由于样品的分子结构不同,其质子共振频率也需适应性调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不同的样品结构在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调整选择合适的质子共振频率,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也就是说现有技术给出了质子共振频率调整方向,该调整方向需匹配明胶的化学分子结构,在该调整方向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实验选择合适的频率这是容易做到的。其次,本领域公知的是在核磁共振时,温度越高,能级之间粒子差数越小,对观察核磁共振信号越不利;温度太低,信号分辨率降低,对分析结果有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知识的启示下会考虑将测量温度设置在既不影响共振信号的观察,也要保证测量信号的分辨率的范围内,从而在该范围内进行实验选择合适的测量温度来平衡观察核磁共振信号的强度和分辨率,这是本领域为获得合适的信号需要做的常规选择。再次,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琼胶粉末样品的用量为0.1-5g之间,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明胶进行测定时,也会优先考虑在该范围内尝试选择合适的明胶粉末样品用量,以适应实验需求,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4)对比文件1提供的方法步骤与本申请相似,并在对比文件1第7段中明确记载具有如下效果:制样方法简单,对样品无损,检测快速,测量结果准确,重复性好。因而对比文件1的方法也具有与本申请相同的有益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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