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帽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916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619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90906.6
申请日:2015-05-29
复审请求人:烯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晓宁
合议组组长:谭晓波
参审员:高宇
国际分类号:A42B1/24,H05B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是在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给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些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90906.6,名称为“帽子”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原为冯欣悦、冯冠平,后于2016年06月08日变更为深圳烯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03月23日又变更为烯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6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4104941 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1月21日;
对比文件2:CN 2633039 Y,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8月18日;
对比文件3:JP 2008041298 A,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12;以及2018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帽子,其特征在于,包括帽体及设置于所述帽体上的加热膜,所述加热膜包括:
第一绝缘层;
导电层,形成于所述第一绝缘层的表面,导电层的材料为银、铜、铝、石墨烯、碳纳米管、ITO、FTO或AZO;
电极层,形成于所述导电层的表面且与所述导电层电连接,所述电极层包括正电极及负电极,所述正电极包括正极汇流条及自所述正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正极内电极,所述负电极包括负极汇流条及自所述负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负极内电极,所述正极内电极与所述负极内电极交替设置且相互间隔;及
第二绝缘层,形成于所述电极层的表面;
所述帽子还包括与所述加热膜的电极层电连接的连接线;及
供电装置,所述供电装置通过所述连接线与所述加热膜的电极层电连接;
所述导电层、电极层及供电装置之间满足以下公式:
T=kU2/d2R t,其中,t为所述加热膜的起始温度,T为所述加热膜的最终温差,U为所述供电装置的供电电压,U≤12V,d为相邻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的间距,R为所述导电层的方块电阻,k为取自10~200之间的常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帽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正极汇流条及所述负极汇流条均为直线形且平行设置,多个所述正极内电极自所述正极汇流条靠近所述负极汇流条的一侧向所述负极汇流条延伸,多个所述负极内电极自所述负极汇流条靠近所述正极汇流条的一侧向所述正极汇流条延伸。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帽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正极汇流条与所述负极汇流条均为直线形,所述负极汇流条与所述正极汇流条间隔设置且所述负极汇流条沿所述正极汇流条的延伸方向延伸,所述正极内电极自所述正极汇流条向所述负极汇流条弯折延伸,所述负极内电极自所述负极汇流条向所述正极汇流条弯折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帽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正极汇流条及所述负极汇流条均为弧形且间隔设置,所述正极内电极自所述正极汇流条的内侧向所述负极汇流条的内侧延伸,所述负极内电极自所述负极汇流条的内侧向所述正极汇流条的内侧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帽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膜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第一绝缘层及所述导电层之间的辅助电极层,所述辅助电极层与所述导电层电连接,所述辅助电极层包括辅助正电极及辅助负电极,所述辅助正电极包括辅助正极汇流条及自所述辅助正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辅助正极内电极,所述辅助负电极包括辅助负极汇流条及自所述辅助负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辅助负极内电极,所述辅助正极内电极与所述辅助负极内电极交替设置且相互间隔。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帽子,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电极层的辅助正极内电极及所述辅助负极内电极在所述导电层的投影与所述电极层的正极内电极及所述负极内电极在所述导电层的投影相互错开。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帽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膜还包括第一胶层及第二胶层,所述第一胶层设置于所述第一绝缘层及所述导电层之间,所述第二胶层设置于所述电极层及所述第二绝缘层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帽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正电极有多个,多个所述正电极串联;
及/或,所述负电极有多个,多个所述负电极串联。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帽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帽子还包括控制器及无线通信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电极层电连接,所述无线通信器可接收控制指令,并将所述控制指令传送给所述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加热膜的加热。
10. 一种帽子,其特征在于,包括帽体及设置于所述帽体上的加热膜,所述加热膜包括:
第一绝缘层;
第一电极层,形成于所述第一绝缘层的表面,所述第一电极层包括正电极,所述正电极包括正极汇流条及自所述正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正极内电极,
导电层,形成于所述第一电极层的表面,所述导电层与所述第一电极层电连接导电层的材料为银、铜、铝、石墨烯、碳纳米管、ITO、FTO或AZO;
第二电极层,形成于所述导电层的表面且与所述导电层电连接,所述第二电极层包括负电极,所述负电极包括负极汇流条及自所述负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负极内电极,所述正极内电极与所述负极内电极在所述导电层的投影交替设置且相互间隔;及
第二绝缘层,形成于所述第二电极层的表面;
所述帽子还包括与所述加热膜的第一电极层及第二电极层电连接的连接线;及
供电装置,所述供电装置通过所述连接线与所述加热膜的第一电极层及第二电极层电连接;
所述导电层、第一电极层、第二电极层及供电装置之间满足以下公式:
T=kU2/d2R t,其中,t为所述加热膜的起始温度,T为所述加热膜的最终温差,U为所述供电装置的供电电压,U≤12V,d为相邻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在所述导电层上的投影的间距,R为所述导电层的方块电阻,k为取自10~200之间的常数。”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帽子包括帽体及设置于所述帽体上的加热膜,所述加热膜包括:一绝缘层;电极层,形成于所述导电层的表面且与所述导电层电连接,所述电极层包括正电极及负电极,及第二绝缘层,形成于所述电极层的表面;所述帽子还包括与所述加热膜的电极层电连接的连接线。(2)导电层形成于第一绝缘层的表面;正电极包括正极汇流条及自正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正极内电极,负电极包括负极汇流条及自负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负极内电极,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交替设置且相互间隔。(3)所述帽子还包括供电装置,所述供电装置通过所述连接线与所述加热膜的电极层电连接;导电层的材料为银、铜、铝、石墨烯、碳纳米管、ITO、FTO或AZO;所述导电层、电极层及供电装置之间满足以下公式:T=kU2/d2R t,其中,t为所述加热膜的起始温度,T为所述加热膜的最终温差,U为所述供电装置的供电电压,U≤12V,d为相邻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的间距,R为所述导电层的方块电阻,k为取自10~200之间的常数。”,在对比文件2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3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区别技术特征(2),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帽子包括帽体及设置于所述帽体上的加热膜,所述加热膜包括:第一绝缘层;导电层,所述导电层与所述第一电极层电连接;及第二绝缘层;所述帽子还包括与所述加热膜的第一电极层及第二电极层电连接的连接线。(2)电极层的正负电极分为两电极层,其中,第一电极层形成于第一绝缘层的表面,包括正电极,正电极包括正极汇流条及自正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正极内电极;第二电极层,形成于导电层的表面,包括负电极,负电极包括负极汇流条及自负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负极内电极,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在导电层的投影交替设置且相互间隔;导电层形成于第一电极层的表面,第二绝缘层形成于第二电极层的表面。(3)所述帽子还包括供电装置,所述供电装置通过所述连接线与所述加热膜的电极层电连接;所述导电层与所述第一电极层电连接导电层的材料为银、铜、铝、石墨烯、碳纳米管、ITO、FTO或AZO;所述导电层、电极层及供电装置之间满足以下公式:T=kU2/d2R t,其中,t为所述加热膜的起始温度,T为所述加热膜的最终温差,U为所述供电装置的供电电压,U≤12V,d为相邻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的间距,R为所述导电层的方块电阻,k为取自10~200之间的常数。”,在对比文件2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3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区别技术特征(2),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烯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了意见,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3中是通过热变电阻5的阻值变化来调节电流,从而进一步的调节PTC发热体的温度;而本申请中导电层、电极层及供电装置之间满足以下公式:T=kU2/d2R t,通过调节相邻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的间距以及导电层的方块电阻从而对加热膜的加热温度进行控制;因此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控制原理及手段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热变电阻去除,再通过调节相邻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的间距以及导电层的方块电阻以使其满足T=kU2/d2R t,从而对加热膜的加热温度进行控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加热膜设置于帽体上;加热膜的具体结构及组成不同;导电层、电极层及供电装置之间满足以下公式:T=kU2/d2R t,其中,t为加热膜的起始温度,T为加热膜的最终温差,U为供电装置的供电电压,U≤12V,d为相邻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的间距,R为导电层的方块电阻,k为取自10~200之间的常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对比文件3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加热膜设置于帽体上;加热膜的具体结构及组成不同;导电层、第一电极层、第二电极层及供电装置之间满足以下公式:T=kU2/d2R t,其中,t为加热膜的起始温度,T为加热膜的最终温差,U为供电装置的供电电压,U≤12V,d为相邻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在导电层上的投影的间距,R为导电层的方块电阻,k为取自10~200之间的常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对比文件3及其所给的启示下可以得到,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0中加入了特征“所述正极汇流条与负极汇流条之间满足以下公式:n(n 1)lρ1/WHR<1/5,其中,n为正极内电极及负极内电极产生的间隔数;ρ1为正极汇流条及负极汇流条的材料电阻率,单位为Ω·m;l为正极内电极和负极内电极的长度,单位为m;W为正极汇流条和负极汇流条的宽度,单位为m;H为正极汇流条和负极汇流条的厚度,单位为m;R为导电层的方块电阻,单位为Ω/□;所述正极汇流条及负极汇流条的材料、宽度及厚度均相同,所述正极内电极和负极内电极的长度相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帽子,其特征在于,包括帽体及设置于所述帽体上的加热膜,所述加热膜包括:
第一绝缘层;
导电层,形成于所述第一绝缘层的表面,导电层的材料为银、铜、铝、石墨烯、碳纳米管、ITO、FTO或AZO;
电极层,形成于所述导电层的表面且与所述导电层电连接,所述电极层包括正电极及负电极,所述正电极包括正极汇流条及自所述正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正极内电极,所述负电极包括负极汇流条及自所述负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负极内电极,所述正极内电极与所述负极内电极交替设置且相互间隔;及
第二绝缘层,形成于所述电极层的表面;
所述帽子还包括与所述加热膜的电极层电连接的连接线;及
供电装置,所述供电装置通过所述连接线与所述加热膜的电极层电连接;
所述导电层、电极层及供电装置之间满足以下公式:
T=kU2/d2R t,其中,t为所述加热膜的起始温度,T为所述加热膜的最终温差,U为所述供电装置的供电电压,U≤12V,d为相邻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的间距,R为所述导电层的方块电阻,k为取自10~200之间的常数;
所述正极汇流条与负极汇流条之间满足以下公式:
n(n 1)lρ1/WHR<1/5
其中,n为正极内电极及负极内电极产生的间隔数;ρ1为正极汇流条及负极汇流条的材料电阻率,单位为Ω?m;l为正极内电极和负极内电极的长度,单位为m;W为正极汇流条和负极汇流条的宽度,单位为m;H为正极汇流条和负极汇流条的厚度,单位为m;R为导电层的方块电阻,单位为Ω/□;所述正极汇流条及负极汇流条的材料、宽度及厚度均相同,所述正极内电极和负极内电极的长度相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帽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正极汇流条及所述负极汇流条均为直线形且平行设置,多个所述正极内电极自所述正极汇流条靠近所述负极汇流条的一侧向所述负极汇流条延伸,多个所述负极内电极自所述负极汇流条靠近所述正极汇流条的一侧向所述正极汇流条延伸。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帽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正极汇流条与所述负极汇流条均为直线形,所述负极汇流条与所述正极汇流条间隔设置且所述负极汇流条沿所述正极汇流条的延伸方向延伸,所述正极内电极自所述正极汇流条向所述负极汇流条弯折延伸,所述负极内电极自所述负极汇流条向所述正极汇流条弯折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帽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正极汇流条及所述负极汇流条均为弧形且间隔设置,所述正极内电极自所述正极汇流条的内侧向所述负极汇流条的内侧延伸,所述负极内电极自所述负极汇流条的内侧向所述正极汇流条的内侧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帽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膜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第一绝缘层及所述导电层之间的辅助电极层,所述辅助电极层与所述导电层电连接,所述辅助电极层包括辅助正电极及辅助负电极,所述辅助正电极包括辅助正极汇流条及自所述辅助正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辅助正极内电极,所述辅助负电极包括辅助负极汇流条及自所述辅助负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辅助负极内电极,所述辅助正极内电极与所述辅助负极内电极交替设置且相互间隔。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帽子,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电极层的辅助正极内电极及所述辅助负极内电极在所述导电层的投影与所述电极层的正极内电极及所述负极内电极在所述导电层的投影相互错开。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帽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膜还包括第一胶层及第二胶层,所述第一胶层设置于所述第一绝缘层及所述导电层之间,所述第二胶层设置于所述电极层及所述第二绝缘层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帽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正电极有多个,多个所述正电极串联;
及/或,所述负电极有多个,多个所述负电极串联。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帽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帽子还包括控制器及无线通信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电极层电连接,所述无线通信器可接收控制指令,并将所述控制指令传送给所述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加热膜的加热。
10. 一种帽子,其特征在于,包括帽体及设置于所述帽体上的加热膜,所述加热膜包括:
第一绝缘层;
第一电极层,形成于所述第一绝缘层的表面,所述第一电极层包括正电极,所述正电极包括正极汇流条及自所述正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正极内电极,
导电层,形成于所述第一电极层的表面,所述导电层与所述第一电极层电连接导电层的材料为银、铜、铝、石墨烯、碳纳米管、ITO、FTO或AZO;
第二电极层,形成于所述导电层的表面且与所述导电层电连接,所述第二电极层包括负电极,所述负电极包括负极汇流条及自所述负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负极内电极,所述正极内电极与所述负极内电极在所述导电层的投影交替设置且相互间隔;及
第二绝缘层,形成于所述第二电极层的表面;
所述帽子还包括与所述加热膜的第一电极层及第二电极层电连接的连接线;及
供电装置,所述供电装置通过所述连接线与所述加热膜的第一电极层及第二电极层电连接;
所述导电层、第一电极层、第二电极层及供电装置之间满足以下公式:
T=kU2/d2R t,其中,t为所述加热膜的起始温度,T为所述加热膜的最终温差,U为所述供电装置的供电电压,U≤12V,d为相邻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在所述导电层上的投影的间距,R为所述导电层的方块电阻,k为取自10~200之间的常数;
所述正极汇流条与负极汇流条之间满足以下公式:
n(n 1)lρ1/WHR<1/5
其中,n为正极内电极及负极内电极产生的间隔数;ρ1为正极汇流条及负极汇流条的材料电阻率,单位为Ω?m;l为正极内电极和负极内电极的长度,单位为m;W为正极汇流条和负极汇流条的宽度,单位为m;H为正极汇流条和负极汇流条的厚度,单位为m;R为导电层的方块电阻,单位为Ω/□;所述正极汇流条及负极汇流条的材料、宽度及厚度均相同,所述正极内电极和负极内电极的长度相同。”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考虑如何通过控制相邻电极之间的间距来实现采用较低电压供电,对比文件3是通过热变电阻5的阻值变化来调节电流,从而进一步的调节PTC发热体的温度;而本申请中导电层、电极层及供电装置之间满足以下公式:T=kU2/d2R t,通过调节相邻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的间距以及导电层的方块电阻从而对加热膜的加热温度进行控制,公式中的R为方块电阻,与热变电阻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权利要求1还进一步限定了n(n 1)lρ1/WHR<1/5,对比文件2和3中均没有考虑到如何进一步优化加热过程以及防止加热结构烧毁,对于该公式并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12;以及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是在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给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些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帽子,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含电加热阵列的电热背心,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页以及附图1):电加热阵列还可以应用于帽子等用品(帽子必然具有帽体);在图1中,10为本实施例的具有夹层结构的电热背心的背部,11为设置在该电热背心背部10下方的夹层结构内的一个3行4列的电加热阵列,该电加热阵列11由十二个矩形的柔性电加热单元12组成;每个电加热单元12的厚度为0.42mm,包括0.3mm厚的纳米石墨碳复合电热膜,以及覆在纳米石墨碳复合电热膜上下表面的聚酰胺酯耐高温绝缘膜各0.06mm;电热膜设有正极和负极;所有电加热单元12的正极与导线13相连,所有电加热单元12的负极与导线14相连,导线13、14(相当于连接线)与一个由4节1.5V可充电干电池组成的电源(相当于供电装置)相连;导线13、14可以是一般的绝缘导线,也可以是绝缘导电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加热膜设置于帽体上;加热膜的具体结构及组成不同;导电层、电极层及供电装置之间满足以下公式:T=kU2/d2R t,其中,t为加热膜的起始温度,T为加热膜的最终温差,U为供电装置的供电电压,U≤12V,d为相邻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的间距,R为导电层的方块电阻,k为取自10~200之间的常数;正极汇流条与负极汇流条之间满足以下公式:n(n 1)lρ1/WHR<1/5,其中,n为正极内电极及负极内电极产生的间隔数;ρ1为正极汇流条及负极汇流条的材料电阻率,单位为Ω?m;l为正极内电极和负极内电极的长度,单位为m;W为正极汇流条和负极汇流条的宽度,单位为m;H为正极汇流条和负极汇流条的厚度,单位为m;R为导电层的方块电阻,单位为Ω/□;正极汇流条及负极汇流条的材料、宽度及厚度均相同,正极内电极和负极内电极的长度相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用较低的电压和更安全的方式供电。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柔性PTC发热体,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0012段、第0041-0046段以及附图3、5):柔性PTC发热体包括:基材3、PTC电阻体5(相当于导电层)、电极4(相当于电极层),背景技术中公开了基材50具有电气绝缘性,覆盖材料54与基材50相同材料(相当于公开了第一绝缘层和第二绝缘层),PTC电阻体5形成在电极4上并且PTC电阻体5和电极4位于覆盖材料和基材之间(相当于导电层形成于第一绝缘层的表面,电极层形成于导电层的表面,第二绝缘层形成于电极层的表面),电极4上形成的电流通过PTC电阻体5(相当于电极层与导电层电连接);一对电极4通过在基材3的第一树脂层2的表面印刷、干燥导电浆料而形成,通过将银粉末作为导电性赋予剂分散在共聚酯树脂中获得导电浆料;电极4为梳形结构的电极,其由主电极(相当于汇流条)和多个分支电极(相当于内电极)构成,多个分支电极从各自的主电极交替向对方侧的主电极引出,主电极接供电部6的正极或负极,使得两相邻的分支电极极性相反(相当于正电极包括正极汇流条及自正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正极内电极,负电极包括负极汇流条及自负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负极内电极,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交替设置且相互间隔)。即在对比文件3中和在本申请的电极层中都采用了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交替设置的结构,这种设置降低了相邻的内电极之间的间距,使得位于正极内电极及负极内电极之间的导电层的电阻较小,从而可以采用较低的电压供电,即在对比文件3中和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也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该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
虽然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导电层的材料为银、铜、铝、石墨烯、碳纳米管、ITO、FTO或AZO,而在对比文件3中的PTC电阻体5为高分子电阻,但是银、铜、铝、石墨烯、碳纳米管、ITO、FTO或AZO均为常见的导电层材料,此外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电极4是通过将银粉末作为导电性赋予剂分散在共聚酯树脂中获得导电浆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也容易想到使导电层的材料也为银等。而将加热膜设置于帽体上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虽然在对比文件3中并未有文字公开导电层、电极层及供电装置之间满足公式T=kU2/d2R t,但是加热发热必然遵守自然规律,影响加热膜的最终温度T的物理量为加热膜通电后产生的热量及加热膜周围的散热环境,与热量相关的物理量有电压、电阻、时间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加热膜的阻值必然与相邻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的间距、导电层的电阻有关;在已知加热膜结构及假定一定的散热环境下,其必然满足公式T=kU2/d2R t,为了保证安全和效率,设置的限额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人为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供电电压设置为U≤12V,将k取自10~200之间的常数,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对比文件3中的产品不能在这些数值下使用。
虽然在对比文件3中并未有文字公开正极汇流条与负极汇流条之间满足公式n(n 1)lρ1/WHR<1/5,但是:首先,在本申请中并未详细阐述该公式是如何得到的以及其为何能提高安全性,合议组难以确认公式是否正确或满足客观物理规律,此外本申请也没有公开相关的实验数据表明该公式中的各参数在不同取值情况下该加热膜有何具体安全表现,因此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效果难以预测,合议组不予考虑;其次,即使该公式正确或满足客观物理规律,也不能确定对比文件3中的产品不符合该公式,因为使用的安全性、发热效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为了减小正极汇流条及负极汇流条上的电压降需要减小电阻率,为了避免正极汇流条及负极汇流条过热烧毁需要增加其截面积,而截面积与宽度和厚度直接相关,此外也必然会设置一个满足安全节能使用的设计阈值,且具体数值的选择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者有限实验而确定的,本申请中也没有给出实验数据证明正极汇流条与负极汇流条之间满足公式n(n 1)lρ1/WHR<1/5与其他设计阈值相比有何有益效果,这样的阈值选择也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以及附图3):正极主电极和负极主电极均为直线形且平行设置,多个分支电极从各自的主电极交替向对方侧的主电极引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加热膜的形状和应用需求,来设置汇流条和内电极的形状,由此设置汇流条和内电极的位置排布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加热膜电极设置时,增加包含正负电极的辅助电极以提高加热的均匀性,并根据电热膜的形状和应用需求,来设置汇流条和内电极的形状,由此设置汇流条和内电极的位置排布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多个分支电极从各自的主电极交替向对方侧的主电极引出,且由附图3可以看出没有交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使得辅助电极层的内电极在导电层的投影与电极层的内电极在导电层的投影相互错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增加膜层之间的连接性,将加热膜设置为还包括第一胶层及第二胶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地,根据实际的需要,将第一胶层设置于第一绝缘层及导电层之间,第二胶层设置于电极层及第二绝缘层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可以进行选择和调整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以及附图1):电加热阵列11由十二个矩形的柔性电加热单元12组成,所有电加热单元12的正极与导线13相连,所有电加热单元12的负极与导线14相连。而将多个正电极串联、多个负电极串联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设置控制器及无线通信器控制加热膜的加热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将控制器和无线通信器应用到具有加热膜的帽子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控制器与电极层电连接,通过无线通信器接收控制指令,并将控制指令传送给控制器,从而控制器根据控制指令控制加热膜的加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帽子,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含电加热阵列的电热背心,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页以及附图1):电加热阵列还可以应用于帽子等用品(帽子必然具有帽体);在图1中,10为本实施例的具有夹层结构的电热背心的背部,11为设置在该电热背心背部10下方的夹层结构内的一个3行4列的电加热阵列,该电加热阵列11由十二个矩形的柔性电加热单元12组成;每个电加热单元12的厚度为0.42mm,包括0.3mm厚的纳米石墨碳复合电热膜,以及覆在纳米石墨碳复合电热膜上下表面的聚酰胺酯耐高温绝缘膜各0.06mm;电热膜设有正极和负极;所有电加热单元12的正极与导线13相连,所有电加热单元12的负极与导线14相连,导线13、14(相当于连接线)与一个由4节1.5V可充电干电池组成的电源(相当于供电装置)相连;导线13、14可以是一般的绝缘导线,也可以是绝缘导电膜。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加热膜设置于帽体上;加热膜的具体结构及组成不同;导电层、第一电极层、第二电极层及供电装置之间满足以下公式:T=kU2/d2R t,其中,t为加热膜的起始温度,T为加热膜的最终温差,U为供电装置的供电电压,U≤12V,d为相邻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在导电层上的投影的间距,R为导电层的方块电阻,k为取自10~200之间的常数;正极汇流条与负极汇流条之间满足以下公式:n(n 1)lρ1/WHR<1/5,其中,n为正极内电极及负极内电极产生的间隔数;ρ1为正极汇流条及负极汇流条的材料电阻率,单位为Ω?m;l为正极内电极和负极内电极的长度,单位为m;W为正极汇流条和负极汇流条的宽度,单位为m;H为正极汇流条和负极汇流条的厚度,单位为m;R为导电层的方块电阻,单位为Ω/□;正极汇流条及负极汇流条的材料、宽度及厚度均相同,正极内电极和负极内电极的长度相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用较低的电压和更安全的方式供电。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柔性PTC发热体,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0012段、第0041-0046段以及附图3、5):柔性PTC发热体包括:基材3、PTC电阻体5(相当于导电层)、电极4(相当于电极层),背景技术中公开了基材50具有电气绝缘性,覆盖材料54与基材50相同材料(相当于公开了第一绝缘层和第二绝缘层),PTC电阻体5形成在电极4上并且PTC电阻体5和电极4位于覆盖材料和基材之间(相当于导电层和电极层形成于两个绝缘层之间),电极4上形成的电流通过PTC电阻体5(相当于电极层与导电层电连接);一对电极4通过在基材3的第一树脂层2的表面印刷、干燥导电浆料而形成,通过将银粉末作为导电性赋予剂分散在共聚酯树脂中获得导电浆料;电极4为梳形结构的电极,其由主电极(相当于汇流条)和多个分支电极(相当于内电极)构成,多个分支电极从各自的主电极交替向对方侧的主电极引出,主电极接供电部6的正极或负极,使得两相邻的分支电极极性相反(相当于正电极包括正极汇流条及自正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正极内电极,负电极包括负极汇流条及自负极汇流条延伸而出的多个负极内电极,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交替设置且相互间隔)。即在对比文件3中和在本申请的电极层中都采用了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交替设置的结构,这种设置降低了相邻的内电极之间的间距,使得位于正极内电极及负极内电极之间的导电层的电阻较小,从而可以采用较低的电压供电,即在对比文件3中和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也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该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
虽然在权利要求10中限定了导电层的材料为银、铜、铝、石墨烯、碳纳米管、ITO、FTO或AZO,而在对比文件3中的PTC电阻体5为高分子电阻,但是银、铜、铝、石墨烯、碳纳米管、ITO、FTO或AZO均为常见的导电层材料,此外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电极4是通过将银粉末作为导电性赋予剂分散在共聚酯树脂中获得导电浆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也容易想到使导电层的材料也为银等。而将加热膜设置于帽体上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虽然在对比文件3中只有一个电极层,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可以将电极层的正负电极分为两电极层,将正电极和负电极分开设置于导电层的两面,使得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在导电层的投影交替设置且相互间隔;而无论是将电极层的正负电极分为两电极层还是将正负电极设置在一个电极层中,只要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或者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在导电层的投影)交替设置且相互间隔,都会降低相邻的内电极之间的间距,使得位于正极内电极及负极内电极之间的导电层的电阻较小,从而可以采用较低的电压供电。这种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虽然在对比文件3中并未有文字公开导电层、电极层及供电装置之间满足公式T=kU2/d2R t,但是基于评述前述权利要求1的相同理由而认为在已知加热膜结构及假定一定的散热环境下,对比文件3也必然满足该公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供电电压设置为U≤12V。
虽然在对比文件3中并未有文字公开正极汇流条与负极汇流条之间满足公式n(n 1)lρ1/WHR<1/5,但是基于评述前述权利要求1的相同理由,合议组难以确认公式是否正确或满足客观物理规律,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效果难以预测,合议组不予考虑;即使该公式正确或满足客观物理规律,也不能确定对比文件3中的产品不符合该公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关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如何通过控制相邻电极之间的间距来实现采用较低电压供电,但是在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中和在本申请中都采用了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交替设置的结构,而影响加热膜的最终温度T的物理量为加热膜通电后产生的热量,与热量相关的物理量有电压、电阻、时间,及其之间的关系;此外,加热膜的阻值还与相邻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的间距、导电层的电阻有关;在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的加热膜结构基本相同的基础上,它们必然都满足公式T=kU2/d2R t,公式中的R为导电层的方块电阻,并不是热变电阻5的阻值。而除此之外,在对比文件3中因为具有热变电阻5,所以该导电层还具有PTC特性,也就是说通过热变电阻5的阻值变化来调节电流是对比文件3优于本申请的方面,在对比文件3中供电装置的供电电压、相邻正极内电极与负极内电极的间距以及导电层的方块电阻仍然对加热膜的加热温度有影响,并非有了热变电阻5对比文件3就不满足公式T=kU2/d2R t。该公式是设计时根据各参数要求所要考虑的,对比文件3(考虑其阻值不变的情况下)和本申请在设计时都应遵循;只是本申请制作完成后并不能再调整正负内电极间距,导电层又不具备PTC特性,所以存在加热时若因热量不易散失,温度可能过度升高的缺陷,而对比文件3的导电层因具有PTC特性,此时即使热量不易散失,温度升高到一定程度后电阻显著增大,在一定电压下电流将显著变小,发热量将显著减小,具有温度自我调节功能,起到过热保护作用。对于公式n(n 1)lρ1/WHR<1/5,在本申请中并未详细阐述该公式是如何得到的以及其为何能提高安全性,合议组难以确认公式是否正确或满足客观物理规律,此外本申请也没有公开相关的实验数据表明该公式中的各参数在不同取值情况下该加热膜有何具体安全表现,因此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效果难以预测,合议组对此不予考虑。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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