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光纤电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架空光纤电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09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65885
优先权日:2012-03-02
申请(专利)号:201280072327.9
申请日:2012-07-27
复审请求人:OFS菲特尔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闻
合议组组长:彭予泓
参审员:王小燕
国际分类号:G02B6/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2327.9、名称为“架空光纤电缆”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2年07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申请人为OFS菲特尔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0月10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515052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1925841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690750A,公开日为2005年11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纤电缆,所述光纤电缆适用于不需微管的架空安装,所述光纤电缆包括:
(a)至少三个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所述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每个包括:
i.包裹在聚合物基质中的至少两根光纤,所述聚合物基质具有第一模量,
ii.包裹所述聚合物基质并且与所述聚合物基质直接接触的聚合物层,所述聚合物层具有第二模量,其中所述第二模量比所述第一模量更大,
(b)薄皮容纳层,围绕所述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并且符合所述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的形状;以及
(c)光缆护套,围绕所述薄皮容纳层,其中所述光缆护套符括至少一个增强件,
其中所述光缆的重量小于40lb/km。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聚合物基质和聚合物层都包括UV固化的丙烯酸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聚合物基质的模量的范围是0.1到50MPa。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聚合物基质的模量的范围是0.5到10MPa。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聚合物层的模量的范围是100MPa到2000MPa。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聚合物层的模量的范围是200MPa到1000MPa。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聚合物基质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小于20摄氏度。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聚合物层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大于40摄氏度。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光缆的横截面的直径小于10毫米。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光纤被色彩编码。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多光纤紧缓冲套被色彩编码。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缓冲套涂有阻燃材料。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薄皮容纳层的厚度小于0.3毫米。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光缆中的光纤总数大于12根并且光纤封装密度大于每平方毫米1根光纤。
15. 一种用于安装光纤电缆的方法,所述光纤电缆适用于在地面上的不需微管的架空安装并且通过将电缆连接到房屋外部的步骤连接到客户房屋,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光纤电缆包括:
(a)至少三个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所述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每个包括:
i.包裹在聚合物基质中的至少两根光纤,所述聚合物基质具有第一模量,
ii.包裹所述聚合物基质并与所述聚合物基质直接接触的聚合物层,所述聚合物层具有第二模量,其中所述第二模量比所述第一模量更大,
(b)薄皮容纳层,围绕所述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并且符合所述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的形状,以及
(c)围绕所述薄皮容纳层的光缆护套,其中所述光缆护套包括至少一个增强件,
其中所述光缆的重量小于40lb/km。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光纤电缆的光纤封装密度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毫米1根光纤。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光纤电缆能够在7毫米直径的电缆中容纳36根光纤。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光纤电缆能够在7毫米直径的电缆中容纳48根光纤。”
申请人OFS菲特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涉及:在独立权利要求1,15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无机填料或者其他填料被加入到所述薄皮容纳层的基体树脂中,以减少收缩和热膨胀从而改进随温度变化的衰减性能”。
复审请求人认为:1. 通过向薄皮容纳层中施加无机填料或者其他填料,能够减少薄皮容纳层的收缩和热膨胀,从而可以改进虽温度变化的衰减性能。2. 薄皮容纳层的使用可以使得光纤更加轻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增强纱线外套14替换为对比文件3的薄皮容纳层。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在没有增强纱线外套14保护的情况下,会有更多的压力被直接传到脆弱的光纤,则将会导致无法解决其防止光纤彼此挤压的技术问题。3. 本申请的电缆可以一步安装,减少安装成本。4. 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向外保护套中增加加强件来起到支撑和增强作用。增加加强件会额外地向光缆增加重量,这是对比文件1为了减轻光缆重量不会采取的措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薄皮容纳层,围绕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并且符合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的形状,其中无机填料或者其他填料被加入到薄皮容纳层的基体树脂中,以减少收缩和热膨胀从而改进随温度变化的衰减性能;光缆护套围绕薄皮容纳层。(2)光缆护套包括至少一个增强件。(3)光缆的重量小于401b/k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重量轻的、紧凑的、具有高光纤数量且能够在一次操作中安装的架空光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薄皮容纳层,围绕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并且符合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的形状,其中无机填料或者其他填料被加入到薄皮容纳层的基体树脂中,以减少收缩和热膨胀从而改进随温度变化的衰减性能;光缆护套围绕薄皮容纳层。(2)光缆护套包括至少一个增强件。(3)光缆的重量小于401b/k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重量轻的、紧凑的、具有高光纤数量且能够在一次操作中安装的架空光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给予了详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涉及在独立权利要求1、15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薄皮容纳层是能够在薄层中无跳过或无针孔地挤压的并且能够承受典型架空环境中的压力和温度范围的任意合适材料”。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纤电缆,所述光纤电缆适用于不需微管的架空安装,所述光纤电缆包括:
(a)至少三个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所述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每个包括:
i.包裹在聚合物基质中的至少两根光纤,所述聚合物基质具有第一模量,
ii.包裹所述聚合物基质并且与所述聚合物基质直接接触的聚合物层,所述聚合物层具有第二模量,其中所述第二模量比所述第一模量更大,
(b)薄皮容纳层,围绕所述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并且符合所述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的形状,其中无机填料或者其他填料被加入到所述薄皮容纳层的基体树脂中,以减少收缩和热膨胀从而改进随温度变化的衰减性能,其中薄皮容纳层是能够在薄层中无跳过或无针孔地挤压的并且能够承受典型架空环境中的压力和温度范围的任意合适材料;以及
(c)光缆护套,围绕所述薄皮容纳层,其中所述光缆护套包括至少一个增强件,
其中所述光缆的重量小于40lb/km。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聚合物基质和聚合物层都包括UV固化的丙烯酸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聚合物基质的模量的范围是0.1到50MPa。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聚合物基质的模量的范围是0.5到10MPa。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聚合物层的模量的范围是100MPa到2000MPa。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聚合物层的模量的范围是200MPa到1000MPa。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聚合物基质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小于20摄氏度。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聚合物层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大于40摄氏度。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光缆的横截面的直径小于10毫米。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光纤被色彩编码。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多光纤紧缓冲套被色彩编码。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缓冲套涂有阻燃材料。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薄皮容纳层的厚度小于0.3毫米。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光缆中的光纤总数大于12根并且光纤封装密度大于每平方毫米1根光纤。
15. 一种用于安装光纤电缆的方法,所述光纤电缆适用于在地面上的不需微管的架空安装并且通过将电缆连接到房屋外部的步骤连接到客户房屋,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光纤电缆包括:
(a)至少三个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所述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每个包括:
i.包裹在聚合物基质中的至少两根光纤,所述聚合物基质具有第一模量,
ii.包裹所述聚合物基质并与所述聚合物基质直接接触的聚合物层,所述聚合物层具有第二模量,其中所述第二模量比所述第一模量更大,
(b)薄皮容纳层,围绕所述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并且符合所述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的形状,其中无机填料或者其他填料被加入到所述薄皮容纳层的基体树脂中,以减少收缩和热膨胀从而改进随温度变化的衰减性能,其中薄皮容纳层是能够在薄层中无跳过或无针孔地挤压的并且能够承受典型架空环境中的压力和温度范围的任意合适材料,以及
(c)围绕所述薄皮容纳层的光缆护套,其中所述光缆护套包括至少一个增强件,
其中所述光缆的重量小于40lb/km。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光纤电缆的光纤封装密度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毫米1根光纤。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光纤电缆能够在7毫米直径的电缆中容纳36根光纤。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光纤电缆,其中所述光纤电缆能够在7毫米直径的电缆中容纳48根光纤。”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薄皮容纳套管24是共形的,即薄皮容纳套管的形状具有一个或多个反映该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的形状的特征。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与挤压的薄皮容纳套管的组合形成了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加强纱层设计更轻且更小的整体电缆。(2)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薄表皮22是能够在薄层中无跳过或无针孔地挤压的并且能够承受典型架空环境中的压力和温度范围的任意合适的材料。(3)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于安装于室内或从室外到室内的光纤的差的纤维管理、差的纤维保护、差的挤压保护。对比文件1的增强纱线用于对光纤在强度上的额外保护。在对比文件1中使用增强纱线是合理的,重量并不是对比文件1所要考虑的问题。而重量却是本申请架空光纤光缆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增强纱线”修改为对比文件3的“薄表皮”,因为这样会降低对比文件1中对于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保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0月10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纤电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导纤维电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行-第7页第2行,第8页第19行-第9页第3行,附图1-2),包括:
6个光导纤维缓冲套21(相当于本申请的多光纤紧缓冲套单体)形成的束,其中每个光导纤维缓冲套21中含有十二根包覆和嵌入在软的丙烯酸酯基体12(相当于本申请的聚合物基质)中的光导纤维11,以及包围和包住该软的丙烯酸酯基体12的相对较硬的丙烯酸酯套层13(相当于本申请的聚合物层),丙烯酸酯套层13与丙烯酸酯基体12直接接触;丙烯酸酯基体12具有第一拉伸模量(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模量),丙烯酸酯套层13具有第二拉伸模量(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模量),且第二拉伸模量大于第一拉伸模量;
芳族聚酰胺纱线层23,用于将6个光导纤维缓冲套组织成束;
外护套24,围绕芳族聚酰胺纱线层23,6个光导纤维缓冲套21形成的束外形成芳族聚酰胺纱线层23和外护套24从而形成电缆。
对比文件1中的电缆已经设置外护套24用来保护内部光导纤维11,图2所示的光导纤维电缆结构不具有微管;且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电缆是地下安装或地面上的架空安装,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缆,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电缆可用于架空安装,即对比文件1中的电缆可用于不需微管的架空安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薄皮容纳层,围绕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并且符合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的形状,其中无机填料或者其他填料被加入到薄皮容纳层的基体树脂中,以减少收缩和热膨胀从而改进随温度变化的衰减性能;薄皮容纳层是能够在薄层中无跳过或无针孔地挤压的并且能够承受典型架空环境中的压力和温度范围的任意合适材料;光缆护套围绕薄皮容纳层。2)光缆护套包括至少一个增强件。3)光缆的重量小于401b/km。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重量轻的、紧凑的、具有高光纤数量且能够在一次操作中安装的架空光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束数光纤光缆(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第6页最后一段,附图5):光缆单元10;薄表皮52,薄表皮52的材料可以为LLDPE、聚丙烯或相似材料,薄表皮52围绕光缆单元10并符合多个光缆单元10形成的光纤数的形状。即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薄皮容纳层,围绕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并且符合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的形状。对比文件3公开的薄表皮在光纤光缆中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薄皮容纳层在光纤电缆中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捆束光缆内部的光纤单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薄皮容纳层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代替其中的芳族聚酰胺纱线层23,此时,容易得到外护套围绕薄表皮层。
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缆中(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薄表皮的材料可以是LLDPE、聚丙烯、或相似材料。LLDPE是一种满足“能够在薄层中无跳过或无针孔地挤压的并且能够承受典型架空环境中的压力和温度范围”条件的材料,即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薄皮容纳层是能够在薄层中无跳过或无针孔地挤压的并且能够承受典型架空环境中的压力和温度范围的任意合适材料”。
对比文件3未公开“无机填料或者其他填料被加入到薄皮容纳层的基体树脂中,以减少收缩和热膨胀从而改进随温度变化的衰减性能”,但是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缆中,薄表皮的材料可以是LLDPE、聚丙烯、或相似材料。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光纤电缆的护层材料影响光纤电缆的衰减性能。因此改善护层材料以改进光纤电缆的衰减性能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LLDPE、聚丙烯都是常见的可以作为电缆保护层的材料,也是常见的化工材料。在化工产品中,通过填料改善材料的加工特性、力学特性、温度特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高分子材料改性技术》第185-187页,王琛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日期2007.04)。基于该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在作为电缆保护层的薄表皮材料中加入填料,以改善材料随温度变化的衰减特性是一种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光缆护套中设置增强件是本领域常见的光缆中的增强件的设置位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缆中,虽然中心增强件22设置在多个光导纤维缓冲套的中心,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增强件设置在外护套上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光缆的重量属于本领域根据需要的常规设置。将光缆的重量设置为尽可能的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需求。因此,在光缆的结构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光缆的重量小于40lb/km是容易得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聚合物基质和聚合物层都包括UV固化的丙烯酸酯。 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缆中(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4-15行),软的丙烯酸酯基体和硬的丙烯酸酯套最好是紫外可固化丙烯酸酯。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聚合物基质的模量的范围是0.1到50MPa。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聚合物基质的模量的范围是0.5到10MPa。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聚合物层的模量的范围是100MPa到2000MPa。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聚合物层的模量的范围是 200MPa到1000MPa。
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缆中(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7-9行),作为内层的软的丙烯酸酯基体12的推荐的拉伸模量在0.1到50MPa范围内,优选地从0.5到 10MPa;作为外层的较硬的丙烯酸酯套层13的合适拉伸模量在100MPa到2000MPa范围内,优选地从200MPa到1000MPa。
因此,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聚合物基质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小于20摄氏度。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聚合物层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大于40摄氏度。
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缆中(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7-9行),作为内层的软的丙烯酸酯基体推荐的玻璃转变温度Tg小于20℃,而作为外层的较硬的丙烯酸酯套层13的玻璃转变温度Tg大于40℃。
因此,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光缆的横截面的直径小于10毫米。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缆中(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0行),整个电缆的直径最好小于4毫米(落入小于10毫米范围内)。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光纤被色彩编码。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缆中(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9行),各个光导纤维11可以用颜色编码。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多光纤紧缓冲套被色彩编码。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区分各个光纤紧缓冲套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缓冲套涂有阻燃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缆中(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4-23行),软的丙烯酸酯基体和硬的丙烯酸酯套可以包含阻燃剂,该阻燃剂可以是挤压的阻燃涂层。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薄皮容纳层的厚度小于0.3毫米。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缆中(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6-7行),表皮的厚度不超过大约0.2mm(落入小于0.3毫米的范围内)。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光缆中的光纤总数大于12根并且光纤封装密度大于每平方毫米1根光纤。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缆中(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8-19行),图5中的72根光纤的光纤束50的外部直径优选不超过大约0.193英寸(4.9mm),通过计算,上述电缆中光纤封装密度约为每平方毫米3.82根光纤。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电缆中的光纤总数大于12根,且光纤封装密度大于每平方毫米1根光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安装光纤电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导纤维电缆以及安装电缆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行-第7页第2行,第8页第19行-第9页第3行,附图1-3),电缆安装可以从室内部连续通到电缆安装的室外部,且电缆已经设置外护套24用来保护内部光导纤维11,不需要再重复设置保护电缆的微管,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光导纤维电缆结构不具有微管;且对比文件1并未限定电缆是地下安装或地面上的架空安装,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缆,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电缆可用于架空安装,即对比文件1中的电缆可用于不需微管的架空安装。其中电缆包括:
6个光导纤维缓冲套21(相当于本申请的多光纤紧缓冲套单体)形成的束,其中每个光导纤维缓冲套21中含有十二根包覆和嵌入在软的丙烯酸酯基体12(相当于本申请的聚合物基质)中的光导纤维11,以及包围和包住该软的丙烯酸酯基体的相对较硬的丙烯酸酯套层13(相当于本申请的聚合物层),丙烯酸酯套层13与丙烯酸酯基体12直接接触;丙烯酸酯基体12具有第一拉伸模量(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模量),丙烯酸酯套层13具有第二拉伸模量(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模量),且第二拉伸模量大于第一拉伸模量;
芳族聚酰胺纱线层23,用于将6个光导纤维缓冲套组织成束;
外护套24,围绕芳族聚酰胺纱线层23,6个光导纤维缓冲套21形成的束外形成芳族聚酰胺纱线层23和外护套24从而形成电缆。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薄皮容纳层,围绕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并且符合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的形状,其中无机填料或者其他填料被加入到薄皮容纳层的基体树脂中,以减少收缩和热膨胀从而改进随温度变化的衰减性能;薄皮容纳层是能够在薄层中无跳过或无针孔地挤压的并且能够承受典型架空环境中的压力和温度范围的任意合适材料;光缆护套围绕薄皮容纳层。2)光缆护套包括至少一个增强件。3)光缆的重量小于401b/km。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重量轻的、紧凑的、具有高光纤数量且能够在一次操作中安装的架空光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束数光纤光缆(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第6页最后一段,附图5):光缆单元10;薄表皮52,薄表皮52的材料可以为LLDPE、聚丙烯或相似材料,薄表皮52围绕光缆单元10并符合多个光缆单元10形成的光纤数的形状。即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薄皮容纳层,围绕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并且符合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的形状。对比文件3公开的薄表皮在光纤光缆中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薄皮容纳层在光纤电缆中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捆束光缆内部的光纤单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薄皮容纳层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代替其中的芳族聚酰胺纱线层23,此时,容易得到外护套围绕薄表皮层。
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缆中(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薄表皮的材料可以是LLDPE、聚丙烯、或相似材料。LLDPE是一种满足“能够在薄层中无跳过或无针孔地挤压的并且能够承受典型架空环境中的压力和温度范围”条件的材料,即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薄皮容纳层是能够在薄层中无跳过或无针孔地挤压的并且能够承受典型架空环境中的压力和温度范围的任意合适材料”。
对比文件3未公开“无机填料或者其他填料被加入到薄皮容纳层的基体树脂中,以减少收缩和热膨胀从而改进随温度变化的衰减性能”,但是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缆中,薄表皮的材料可以是LLDPE、聚丙烯、或相似材料。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光纤电缆的护层材料影响光纤电缆的衰减性能。因此改善护层材料以改进光纤电缆的衰减性能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LLDPE、聚丙烯都是常见的可以作为电缆保护层的材料,也是常见的化工材料。在化工产品中,通过填料改善材料的加工特性、力学特性、温度特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高分子材料改性技术》第185-187页,王琛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日期2007.04)。基于该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在作为电缆保护层的薄表皮材料中加入填料,以改善材料随温度变化的衰减特性是一种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光缆护套中设置增强件是本领域常见的光缆中的增强件的设置位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缆中,虽然中心增强件22设置在多个光导纤维缓冲套的中心,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增强件设置在外护套上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光缆的重量属于本领域根据需要的常规设置。将光缆的重量设置为尽可能的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需求。因此,在光缆的结构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光缆的重量小于401b/km是容易得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光纤电缆的光纤封装密度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毫米1根光纤。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缆中(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8-19行),图5中的72根光纤的光纤束50的外部直径优选不超过大约0.193英寸(4.9mm),通过计算,上述电缆中光纤封装密度约为每平方毫米3.82根光纤。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电缆中光纤封装密度大于每平方毫米1根光纤。另外,将光纤电缆的光线封装密度设置为等于每平方毫米1根光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设置。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 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光纤电缆能够在7毫米直径的电缆中容纳36根光纤。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6,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光纤电缆能够在7毫米直径的电缆中容纳48根光纤。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0-29行):432根光纤的光纤束包裹在外直径大约0.72英尺(18.76mm)的芯管中,即其公开了光纤封装密度每平方毫米上大于1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光缆内的光纤封装密度,在7毫米直径的电缆中容纳36或48根光纤,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7-1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缆中,用薄表皮将多个光缆单元10扎在一起并形成与光缆单元共形的结构。即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薄表皮与多光纤形成的单元10共形,薄表皮具有多光纤束的形状特征,例如图5、7所示。这与本申请中的薄表皮容纳套管24具有一个或者多个反映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束的形状的特征是相同的。
(2)对于复审请求人新增加的技术特征“薄皮容纳层是能够在薄层中无跳过或无针孔地挤压的并且能够承受典型架空环境中的压力和温度范围的任意合适材料”,该技术特征是对薄皮容纳层材料的一种限定。本申请说明书中对于该材料的说明是(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所述的薄皮容纳套管可以是能在薄层中无跳过或无针孔地挤压的任意合适材料,并且能够承受典型架空环境中的压力和温度范围。适合薄皮容纳套管的树脂包括LDPE、LLDPE、其它聚乙烯、冲击改性(impact modified)的聚丙烯、 乙烯/醋酸乙烯酯聚合物、塑化PVC、以及上述材料的混合物。根据本申请的上述记载可知,LDPE、LLDPE、其它聚乙烯、冲击改性的聚丙烯、 乙烯/醋酸乙烯酯聚合物、塑化PVC、以及上述材料的混合物均属于能在薄层中无跳过或无针孔地挤压并且能够承受典型架空环境中的压力和温度范围的薄皮容纳套管材料。
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缆中,薄表皮的材料可以是LLDPE、聚丙烯、或相似材料。对比文件3公开的“LLDPE”属于上述符合条件的薄皮容纳套管材料的一种。即对比文件3公开的“LLDPE”满足“所述的薄皮容纳套管可以是能在薄层中无跳过或无针孔地挤压的任意合适材料,并且能够承受典型架空环境中的压力和温度范围”。
(3)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缆中,采用芳族聚酰胺纱线层23缠绕多个光导纤维缓冲套21成束,并且单个光导纤维缓冲套21具有软的内层和硬的外层的双层丙烯酸酯结构,其功能在于使传送到光导纤维的弯曲和挤压力减至最小,从而使信号衰减减至最小。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减小光纤挤压的是光导纤维缓冲套,而不是芳族聚酰胺纱线层。
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缆中,用薄表皮将多个光缆单元10扎在一起并形成与光缆单元共形的结构。对比文件3中的薄表皮与对比文件1中的芳族聚酰胺纱线层在电缆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捆束光缆内部的光纤单元。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中分别公开了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的不同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薄表皮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去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芳族聚酰胺纱线层,并且采用薄表皮代替纱线层客观上能够使电缆的整体重量减轻,而且薄表皮代替纱线层也不会降低对比文件1中对于多光纤紧缓冲套单元的保护。
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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