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无线局域网(WLAN)选择规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50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75410
优先权日:2013-04-26
申请(专利)号:201480017253.8
申请日:2014-03-11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IP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夏彩杰
合议组组长:王志伟
参审员:王瑞
国际分类号:H04W48/18,H04W88/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能够从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7253.8,名称为“无线局域网(WLAN)选择规则”的PCT国际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IP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9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以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1185360A,公开日为2008年05月21日;
对比文件4:US2012309447A1,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于2015年09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95段(即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该装置包括:
通信模块,用于:
从公共陆地移动网PLMN接收无线局域网WLAN选择偏好规则;以及
将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存储在非易失性存储介质中;以及
WLAN选择模块,用于在上电过程中并且在所述装置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基于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WLAN。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WLAN选择模块将基于所述WLANSP规则的优先级指示来选择所述WLAN。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通信模块将从所述PLMN的接入网络发现和选择功能ANDSF接收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
5.如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通信模块还将在上电过程中从拜访PLMN即VPLMN接收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
如果配置标志提供了使用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的指示,则所述WLAN选择模块将基于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并且
其中,如果所述配置标志未提供使用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的指示,则所述WLAN选择模块将基于所述VPLMN的ISMP规则或所述VPLMN的ISRP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
如果所述VPLMN是偏好VPLMN,则所述WLAN选择模块将基于所述VPLMN的ISMP规则或所述VPLMN的ISRP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并且
如果所述VPLMN不是偏好VPLMN,则所述WLAN选择模块将基于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8.如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通信模块是基带模块,并且所述装置还包括多模式收发器芯片,该多模式收发器芯片包括所述基带模块、所述WLAN选择模块以及功率管理单元,所述功率管理单元对提供给所述基带模块和所述WLAN选择模块的功率进行控制。
9.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在用户设备UE的重关联过程中,访问由所述UE的归属公共陆地移动网HPLMN提供给所述UE的无线局域网WLAN选择偏好规则;
在所述UE的重关联过程中,基于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WLAN;以及
由所述UE与选定的WLAN相关联。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重关联过程是上电过程。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基于所述HPLMN的WLANSP规则、ISMP规则或ISRP规则的优先级指示来选择所述WLAN。
13.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接入网络发现和选择功能ANDSF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
14.如权利要求9-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所述上电过程中,由所述UE接收拜访PLMNV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如果配置标志指示使用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则由所述UE基于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并且
如果所述配置标志指示不使用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则由所述UE基于所述VPLMN的WLANSP规则、ISMP规则或ISRP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16.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VPLMN不是所述UE的偏好VPLMN,则由所述UE基于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并且
如果所述VPLMN是偏好VPLMN,则由所述UE基于所述VPLMN的WLANSP规则、ISMP规则或ISRP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17.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
用于下述操作的装置:在用户设备UE的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识别公共陆地移动网PLMN的可用性;
用于下述操作的装置:在所述UE的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识别所述UE的已知无线局域网WLAN的可用性;
用于下述操作的装置:基于所述PLMN的可用性和所述WLAN的可用性来识别所述UE的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
用于基于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WLAN的装置;以及
用于与所述WLAN相关联的装置。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如果PLMN不可用而所述已知WLAN可用,则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选择所述已知WLAN。
19.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如果所述PLMN不可用并且所述已知WLAN不可用,则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基于所述UE的归属PLMN即HPLMN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归属PLMN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接入网络发现和选择功能ANDSF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
21.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如果所述PLMN可用而所述已知WLAN不可用,则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
与所述PLMN相关联;
从所述PLMN接收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并且
基于所述WLANSP规则、所述ISMP规则或所述ISRP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22.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中,如果所述PLMN可用并且所述已知WLAN可用,则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
识别所述UE是否被配置为与所述已知WLAN相关联;
如果所述UE被配置为与所述已知WLAN相关联,则选择所述已知WLAN;并且
如果所述UE被配置为不与所述已知WLAN相关联,则:
与所述PLMN相关联;
从所述PLMN接收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并且
基于所述WLANSP规则、所述ISMP规则或所述ISRP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2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PLMN是所述装置的归属PLMN即HPLMN或拜访PLMN即VPLMN。
24.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该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指令,所述指令被配置为当由用户设备UE执行所述指令时,使得所述UE:
在所述UE的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识别公共陆地移动网PLMN的可用性;
在所述UE的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识别所述UE的已知无线局域网WLAN的可用性;
基于所述PLMN的可用性和所述已知WLAN的可用性来识别所述UE的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
基于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WLAN;以及
与所述WLAN相关联。
25.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如果PLMN不可用而所述已知WLAN可用,则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选择所述已知WLAN。
26.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如果所述PLMN不可用并且所述已知WLAN不可用,则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基于所述UE的归属PLMN即HPLMN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27.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归属PLMN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接入网络发现和选择功能ANDSF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
28.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如果所述PLMN可用而所述已知WLAN不可用,则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
与所述PLMN相关联;
从所述PLMN接收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并且
基于所述WLANSP规则、所述ISMP规则或所述ISRP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29.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
如果所述PLMN可用并且所述已知WLAN可用,则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
识别所述UE是否被配置为与所述已知WLAN相关联;
如果所述UE被配置为与所述已知WLAN相关联,则选择所述已知WLAN;并且
如果所述UE被配置为不与所述已知WLAN相关联,则:
与所述PLMN相关联;
从所述PLMN接收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并且
基于所述WLANSP规则、所述ISMP规则或所述ISRP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包括通信模块、WLAN选择模块和非易失性存储介质,从PLMN接收WLAN选择偏好规则;以及选择WLAN的过程在上电过程中并且在装置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执行,而对比文件3中则是在开机时执行。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和23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8和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UE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从PLMN接收的;选择WLAN的过程在UE的重关联过程中执行,而对比文件3中则是在开机时执行;以及UE与选定的WLAN相关联。然而,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该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用于执行各项操作的装置;UE识别网络的可用性在其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以及与所选择的WLAN相关联。然而,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9-2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权利要求24-29要求保护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包括指令,该指令被配置以使得UE所实现的功能分别与权利要求17-22中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中各个装置所实现的功能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7-22相同的理由,以及配置指令来实现装置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24-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将“基于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WLAN”修改为“基于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在独立权利要求9中补入技术特征“其中,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并将“基于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WLAN”修改为“基于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将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特征“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修改为“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还包括所述HPLMN的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将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特征“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修改为“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包括……”;将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特征“由所述UE接收拜访PLMN V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修改为“由所述UE接收拜访PLMN即V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将独立权利要求17的技术特征“基于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WLAN的装置”修改为“基于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的装置”;将独立权利要求24的技术特征“基于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WLAN”修改为“基于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同时,对权利要求书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3并不涉及在不同的WLAN之中选择所要连接的那个WLAN,其中的“覆盖参数130B”或者“系统优先级列表130C”并不是用来在若干个WLAN中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WLAN偏好选择规则”;对比文件3公开的系统选择过程并不是基于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在若干个WLAN中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而且,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覆盖参数130B的具体示例中,WLAN的优先级排在CDMA、GSM之后,处于最低位置。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在上电过程中选择归属网络”这一系统选择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法想到“在上电过程中并且在装置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执行选择WLAN的过程”的。事实上,对比文件3完全不涉及在若干个WLAN中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3甚至难以意识到在上电过程中存在选择哪一个WLAN这种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4也不涉及“在上电过程中并且在所述装置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没有公开“WLAN选择模块,用于在上电过程中并且在所述装置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基于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或者给出与之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8、16、23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该装置包括:
通信模块,用于:
从公共陆地移动网PLMN接收无线局域网WLAN选择偏好规则,其中,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以及
将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存储在非易失性存储介质中;以及
WLAN选择模块,用于在上电过程中并且在所述装置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基于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
“8.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在用户设备UE的重关联过程中,访问由所述UE的归属公共陆地移动网HPLMN提供给所述UE的无线局域网WLAN选择偏好规则,其中,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
在所述UE的重关联过程中,基于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以及
由所述UE与选定的WLAN相关联。”
“16.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
用于下述操作的装置:在用户设备UE的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识别公共陆地移动网PLMN的可用性;
用于下述操作的装置:在所述UE的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识别所述UE的已知无线局域网WLAN的可用性;
用于下述操作的装置:基于所述PLMN的可用性和所述WLAN的可用性来识别所述UE的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
用于基于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的装置;以及
用于与所述WLAN相关联的装置。”
“23.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该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指令,所述指令被配置为当由用户设备UE执行所述指令时,使得所述UE:
在所述UE的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识别公共陆地移动网PLMN的可用性;
在所述UE的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识别所述UE的已知无线局域网WLAN的可用性;
基于所述PLMN的可用性和所述已知WLAN的可用性来识别所述UE的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
基于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以及
与所述WLAN相关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在前置审查中,实质审查部门认为:1)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中存在两个概念,即“最优选系统”和“最优选网络”,其包括两个步骤,即先选择最优选系统,再选择最优选网络。在开机时调用基于覆盖参数集的覆盖功能,其中覆盖参数集包括指示各种系统的偏好顺序的分离的系统优先级表格;当覆盖参数集未指定要获取的更高优先级的系统时,尝试获取更低优先级的系统,即仅选择从所述分离的系统优先级表格选择的最优选系统,在选择所述最优选系统之后,从分离的对应网络优先级列表选择的所述最优选系统中获取最优选网络。其中,系统优先级列表包括PRL列表、PLMN列表、WLAN列表等,而每个列表则具体包含该类型的系统中各个网络的优先级,使得能够根据该类型列表找到最优选的网络。因此,即使对比文件3对于PRL列表、PLMN列表和WLAN列表之间存在一定的优先性,也并不影响其已经公开了在不同的WLAN中选择UE所要连接的那个WLAN。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主要区别在于WLAN选择偏好规则的来源不同,权利要求1中是从PLMN接收并存储于UE中的,而对比文件3中是直接存储在UE中的。对比文件4则公开了由UE的HPLMN向UE提供WLAN选择偏好规则,至于该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该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针对独立权利要求8,其涉及UE的重关联过程,其余与权利要求1基本相同。而对比文件3中开机时UE处于重关联过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3)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6和23,其涉及UE的信号丢失恢复过程,分别识别PLMN和WLAN的可用性并以此识别UE的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而选择该UE所要连接到的WLAN,且不涉及该WLAN选择偏好规则的来源。对比文件3图4中4C-4D-4F-4K-4H-4I的过程已经基本公开了上述过程,并且开机和UE信号丢失恢复都是涉及UE与网络重新关联的过程,因而在UE的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执行上述操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8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于2015年09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首先指出权利要求1和3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在假设复审请求人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缺陷的基础上,评述了权利要求1-4、7-13和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MS接入网络系统的方法。具体地,MS访问从网络运营商接收的覆盖参数,其中覆盖参数包括选择归属网络还是非归属网络的网络选择规则;在开机这一上电过程中且MS还未注册到任何网络时,其根据预先提供的覆盖参数选择要连接到的网络系统。即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在上电过程中使用覆盖参数选择归属网络还是非归属网络,而本申请是在上电过程中根据WLAN偏好规则而选择具体的WLAN。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在网络选择机制上的构思是相同的。WLAN是现有技术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网络形式,对于MS来说,可以在开机时直接接入WLAN。WLAN选择也属于一种网络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网络选择机制,在面对如何选择一个具体WLAN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技术方案应用于相似的WLAN选择场景中。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将技术特征“从公共陆地移动网PLMN”修改为“归属公共陆地移动网HPLMN”,根据从属权利要求5和说明书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技术特征“在上电过程中从拜访PLMN即VPLMN接收一个或多个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以及”和“如果配置标志提供了使用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的指示,则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并且如果所述配置标志未提供使用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的指示,则基于所述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将“无线局域网WLAN选择偏好规则”限定为“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修改为“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所述通信模块还将在上电过程中从拜访PLMN即VPLMN接收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修改为“所述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包括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5、14、22。将从属权利要求6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将从属权利要求15修改为与权利要求6对应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3。另外,对另一组权利要求8-15也进行了与权利要求1-6基本上对应的修改。最后,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修改。具体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该装置包括:
通信模块,用于:
归属公共陆地移动网HPLMN接收第一无线局域网WLAN选择偏好规则,其中,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
将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存储在非易失性存储介质中;以及
在上电过程中从拜访PLMN即VPLMN接收一个或多个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以及
WLAN选择模块,用于:
在上电过程中并且在所述装置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
如果配置标志提供了使用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的指示,则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并且
如果所述配置标志未提供使用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的指示,则基于所述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WLAN选择模块将基于所述WLANSP规则的优先级指示来选择所述WLAN。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通信模块将从所述HPLMN的接入网络发现和选择功能ANDSF接收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
4.如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包括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
5.如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通信模块是基带模块,并且所述装置还包括多模式收发器芯片,该多模式收发器芯片包括所述基带模块、所述WLAN选择模块以及功率管理单元,所述功率管理单元对提供给所述基带模块和所述WLAN选择模块的功率进行控制。
6.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该装置包括:
通信模块,用于:
从归属公共陆地移动网HPLMN接收第一无线局域网WLAN选择偏好规则,其中,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
将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存储在非易失性存储介质中;以及
在上电过程中从拜访PLMN即VPLMN接收一个或多个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以及
WLAN选择模块,用于:
在上电过程中并且在所述装置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
如果所述VPLMN是偏好VPLMN,则基于所述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并且
如果所述VPLMN不是偏好VPLMN,则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7.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在用户设备UE的重关联过程中,访问由所述UE的归属公共陆地移动网HPLMN提供给所述UE的第一无线局域网WLAN选择偏好规则,其中,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
在所述重关联过程中,由所述UE接收拜访PLMN即VPLMN的一个或多个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
在所述UE的重关联过程中,在所述UE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
如果配置标志指示使用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则由所述UE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如果所述配置标志指示不使用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则由所述UE基于所述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以及
由所述UE与选定的WLAN相关联。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重关联过程是上电过程。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还包括所述HPLMN的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基于所述HPLMN的WLANSP规则、ISMP规则或ISRP规则的优先级指示来选择所述WLAN。
11.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包括所述HPLMN的接入网络发现和选择功能ANDSF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
12.如权利要求7-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包括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
13.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在用户设备UE的重关联过程中,访问由所述UE的归属公共陆地移动网HPLMN提供给所述UE的第一无线局域网WLAN选择偏好规则,其中,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
在所述重关联过程中,由所述UE接收拜访PLMN即VPLMN的一个或多个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
在所述UE的重关联过程中,在所述UE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
如果所述VPLMN不是所述UE的偏好VPLMN,则由所述UE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并且
如果所述VPLMN是偏好VPLMN,则由所述UE基于所述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14.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
用于下述操作的装置:在用户设备UE的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识别公共陆地移动网PLMN的可用性;
用于下述操作的装置:在所述UE的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识别所述UE的已知无线局域网WLAN的可用性;
用于下述操作的装置:基于所述PLMN的可用性和所述WLAN的可用性来识别所述UE的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
用于基于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的装置;以及
用于与所述WLAN相关联的装置。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如果PLMN不可用而所述已知WLAN可用,则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选择所述已知WLAN。
16.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如果所述PLMN不可用并且所述已知WLAN不可用,则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基于所述UE的归属PLMN即HPLMN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归属PLMN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接入网络发现和选择功能ANDSF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
18.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如果所述PLMN可用而所述已知WLAN不可用,则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
与所述PLMN相关联;
从所述PLMN接收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并且
基于所述WLANSP规则、所述ISMP规则或所述ISRP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19.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如果所述PLMN可用并且所述已知WLAN可用,则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
识别所述UE是否被配置为与所述已知WLAN相关联;
如果所述UE被配置为与所述已知WLAN相关联,则选择所述已知WLAN;并且
如果所述UE被配置为不与所述已知WLAN相关联,则:
与所述PLMN相关联;
从所述PLMN接收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并且
基于所述WLANSP规则、所述ISMP规则或所述ISRP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20.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该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指令,所述指令被配置为当由用户设备UE执行所述指令时,使得所述UE:
在所述UE的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识别公共陆地移动网PLMN的可用性;
在所述UE的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识别所述UE的已知无线局域网WLAN的可用性;
基于所述PLMN的可用性和所述已知WLAN的可用性来识别所述UE的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
基于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以及
与所述WLAN相关联。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如果PLMN不可用而所述已知WLAN可用,则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选择所述已知WLAN。
22.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如果所述PLMN不可用并且所述已知WLAN不可用,则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基于所述UE的归属PLMN即HPLMN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23.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归属PLMN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接入网络发现和选择功能ANDSF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
24.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如果所述PLMN可用而所述已知WLAN不可用,则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
与所述PLMN相关联;
从所述PLMN接收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并且
基于所述WLANSP规则、所述ISMP规则或所述ISRP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25.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
如果所述PLMN可用并且所述已知WLAN可用,则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
识别所述UE是否被配置为与所述已知WLAN相关联;
如果所述UE被配置为与所述已知WLAN相关联,则选择所述已知WLAN;并且
如果所述UE被配置为不与所述已知WLAN相关联,则:
与所述PLMN相关联;
从所述PLMN接收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系统间移动策略ISMP规则或系统间路由策略ISRP规则;并且
基于所述WLANSP规则、所述ISMP规则或所述ISRP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都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原权利要求6所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与之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可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阐述的意见,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7和13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了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2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于2015年09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
由原说明书第[0029]段至第[0039]段,图3和图4记载的内容“在上电过程中,UE 205可能未注册到PLMN或WLAN,因此UE 205可能不具有活动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例如,UE 205的用户可能走进了电梯或停车场,或者进入了PLMN和WLAN信号不可用的一些其他情形。在这种情况下,UE 205可进入信号重关联过程(例如,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以试图重新连接到PLMN和/或WLAN,但是UE 205可能不具有活动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作为上述情况(即,在上电过程或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WLAN选择偏好规则可能不被认为是活动的)的解决方案,在一些实施例中,在UE 205连接到PLMN或WLAN之前的上电过程或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UE 205可以将从HPLMN 210接收的一个或多个预提供的HPLMN WLAN选择偏好规则认为是活动的。例如,在一些实施例中,在上电过程或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从HPLMN 210接收的预提供的HPLMN WLAN选择偏好规则(例如,WLANSP规则、ISMP规则或ISRP规则)中的一个或多个可以被UE 205认为是活动的规则,如下将详细描述”与“首先,在300处,UE 205可识别UE 205是否已由HPLMN 210预提供了一个或多个HPLMN WLAN选择偏好规则。如上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可以被存储在UE 205的存储设备(例如,UE的非易失性存储器、SIM、USIM或某个其他存储设备)中”可知,在上电过程之前,UE从HPLMN接收一个或多个预提供的HPLMN WLAN选择偏好规则并将其存储在非易失性存储介质中,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H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在上电过程中过程中,且在UE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基于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要连接到的WLAN。
由原说明书第[0034]段记载的“在上电过程中,UE 205可能连接到VPLMN 225,并且具体地连接到VPLMN 225的eNB 230。在连接到VPLMN 225之后,UE 205可以从VPLMN 225接收一个或多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并且具体地从VPLMN 225的ANDSF 235接收一个或多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可知,在上电过程中,UE从拜访PLMN即VPLMN接收一个或多个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
原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记载了“如果配置标志提供了使用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的指示,则所述WLAN选择模块将基于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并且其中,如果所述配置标志未提供使用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的指示,则所述WLAN选择模块将基于所述VPLMN的ISMP规则或所述VPLMN的ISRP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
此外,将从HPLMN接收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限定为“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将从VPLMN接收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限定为“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3记载了特征“从所述HPLMN的接入网络发现和选择功能ANDSF接收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原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记载了“所述通信模块将从所述HPLMN的接入网络发现和选择功能(ANDSF)接收所述WLAN选择偏好规则”。此外,将从HPLMN接收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限定为“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可见,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3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此外,经合议组核实,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其他修改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101185360A,公开日为2008年05月21日;
对比文件4:US2012309447A1,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6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多模设备中提供快速网络选择的方法、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5页第18-21行,第10页第5行至第16页第29行、图3至图7):
MCU 120包括或者耦合到某一类型的存储器130,包括用于存储操作程序和其它信息的非易失性存储器……。覆盖功能130A(以及覆盖参数130B)可以存储于作为两个非限制性例子的MS 100中。其中,通过下载新参数和/或更换或者修改现有参数在MS 100的操作过程中可以改变覆盖参数130B的内容。例如,网络运营商可以将参数下载到MS 100以有选择地开启和关闭归属系统扫描,由此影响覆盖功能130A在图4的块4B的操作。
MS 100的覆盖功能130A优选地检查覆盖参数130B并且尝试对归属网络20进行定位。如果找到归属网络20,则MS 100获取归属网络并且向归属网络进行注册。如果没有找到归属网络20,则MS 100扫描优选地包括系统偏好的其余覆盖参数130B,并且选择优先级更高的系统以及尝试使用作为非限制性例子的对应优选漫游列表(PRL)131E(图3中所示CDMA)或者公共陆地移动网络(PLMN)列表130D(也在图3中示出的GSM/UMTS)来获取优先级更高的系统中的网络。可以有其它接入参数列表,比如WLAN列表130E(也在图3中示出)。
具体地,在MS 100开机时(相当于上电)或者当MS 100在漫游时并且在空闲模式下(块 4A),覆盖功能130A被调用并且检查覆盖参数130B(即预先存储的网络选择偏好规则)中的当前配置(块4A’)。覆盖功能130A检查覆盖参数130B是否指定归属系统扫描(块4B)。当在覆盖参数130B中指定归属网络获取信息时,覆盖功能130A尝试基于此信息获取归属网络并且向归属网络进行注册。当覆盖参数130B没有指定初始归属网络选择时或者如果初始归属网络选择失败,则遵循使用优选漫游列表(PRL)131E来找到最优选的网络这一普通过程。注意到在块4B中,当在覆盖参数130B中不含用以获取归属网络的信息时,覆盖功能130A切换到基于覆盖参数130B中指定的系统偏好来选择优选网络。覆盖参数130B因此优选地包括指示了各种系统的偏好顺序(例如CDMA、继而GSM、可能继而WLAN)的系统偏好。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在UE上电过程中,选择一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并基于选择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多个WLAN中选择要连接到的一个WLAN,具体地,归属公共陆地移动网HPLMN接收第一无线局域网WLAN选择偏好规则,其中,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在上电过程中从拜访PLMN即VPLMN接收一个或多个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在上电过程中并且在所述装置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如果配置标志提供了使用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的指示,则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并且如果所述配置标志未提供使用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的指示,则基于所述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而对比文件3是根据预提供的覆盖参数从多个网络系统中选择要连接到的网络系统,且覆盖参数是从网络运营商下载而获得的。本申请的装置结构与对比文件3中的装置结构不同。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上电过程,如何选择WLAN选择偏好规则进而基于选择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多个WLAN中选择一个要连接到的WLAN。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网络选择机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的摘要,说明书第[0001]-[0063]段,图2和图4):当移动通信设备的用户在拜访网络中漫游时,由一个或多个部分策略形成活动网络选择策略。这些部分策略通常包括此拜访网络的网络选择规则,但也可能包括用户归属网络规则、归属网络的全局网络选择规则、和/或归属网络的进一步的网络选择规则。这些部分策略中的至少一些(例如拜访网络的网络选择规则)可以按照ANDSF机制。例如,移动通信设备42从归属H-ANDSF服务器和访问V-ANDSF服务器接收ANDSF策略,并为这些策略分配不同的优先级,移动通信设备在拜访PLMN漫游时,根据优先级选择ANDSF策略选择接入点AN接入网络。其中,接入网络发现和选择功能ANDSF允许用户在3GPP网络和非3GPP网络间进行网络选择;H-ANDSF服务器位于HPLMN,V-ANDSF服务器位于VPLMN。可见,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移动通信设备可以从包含VPLMN和HPLMN的网络选择策略中,根据ANDSF机制选择接入点AN接入网络。因而,对比文件4并不涉及在上电过程中并且在所述装置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更不涉及从多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中,基于WLAN选择偏好规则指示来选择要使用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进而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且对比文件4也未给出与之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4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没有给出应用上述技术特征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MS开机时接入网络系统的方法,MS从网络运营商接收覆盖参数,其中覆盖参数包括选择归属网络还是非归属网络的网络选择规则;在上电过程中且MS还未注册到任何网络时,在预先提供的覆盖参数没有指定初始归属网络选择时或者如果初始归属网络选择失败,则覆盖功能130A切换到基于覆盖参数130B中指定的系统偏好来选择优选网络,该系统偏好包括指示了各种系统的偏好顺序(例如CDMA、继而GSM、可能继而WLAN)的系统偏好。即,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在上电过程中选择要连接到的网络,该网络可以包括CDMA、GSM、UMTS、WLAN等。其中,对比文件3中的“覆盖参数130B”及其包括的“系统优先级列表130C”是用来在多个网络中选择一个网络,并不是用来在若干个WLAN中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因而与本申请的“WLAN偏好选择规则”并不相同。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UE在上电过程中,在CDMA、GSM、UMTS、WLAN等网络系统中进行选择,其结果可以为CDMA或者GSM或者UMTS或者WLAN等,而WLAN只是多个结果中的一种情形。例如在选择的网络是归属网络CDMA系统时,后续不会进行任何与选择WLAN有关的操作;同样,即使对比文件3选择了WLAN网络系统,该WLAN网络是与CDMA、GSM等网络存在优先级关系的一个并列选项,对比文件3的WLAN也未涉及多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更不涉及根据选择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选择一个要连接到的WLAN。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和教导在若干个WLAN中基于选择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
在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申请优先权日之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上述区别特征的应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基于配置标志指示选择一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而根据该WLAN选择偏好规则选择要连接到的一个WLAN,能够在上电过程中向UE提供WLAN选择规则以供其连接到网络,避免了在上电过程中UE可能不被连接到网络的情形。
因此,无论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还是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多模设备中提供快速网络选择的方法、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5页第18-21行,第10页第5行至第16页第29行、图3至图7):
MCU 120包括或者耦合到某一类型的存储器130,包括用于存储操作程序和其它信息的非易失性存储器……。覆盖功能130A(以及覆盖参数130B)可以存储于作为两个非限制性例子的MS 100中。其中,通过下载新参数和/或更换或者修改现有参数在MS 100的操作过程中可以改变覆盖参数130B的内容。例如,网络运营商可以将参数下载到MS 100以有选择地开启和关闭归属系统扫描,由此影响覆盖功能130A在图4的块4B的操作。
MS 100的覆盖功能130A优选地检查覆盖参数130B并且尝试对归属网络20进行定位。如果找到归属网络20,则MS 100获取归属网络并且向归属网络进行注册。如果没有找到归属网络20,则MS 100扫描优选地包括系统偏好的其余覆盖参数130B,并且选择优先级更高的系统以及尝试使用作为非限制性例子的对应优选漫游列表(PRL)131E(图3中所示CDMA)或者公共陆地移动网络(PLMN)列表130D(也在图3中示出的GSM/UMTS)来获取优先级更高的系统中的网络。可以有其它接入参数列表,比如WLAN列表130E(也在图3中示出)。
具体地,在MS 100开机时(相当于上电)或者当MS 100在漫游时并且在空闲模式下(块 4A),覆盖功能130A被调用并且检查覆盖参数130B(即预先存储的网络选择偏好规则)中的当前配置(块4A’)。覆盖功能130A检查覆盖参数130B是否指定归属系统扫描(块4B)。当在覆盖参数130B中指定归属网络获取信息时,覆盖功能130A尝试基于此信息获取归属网络并且向归属网络进行注册。当覆盖参数130B没有指定初始归属网络选择时或者如果初始归属网络选择失败,则遵循使用优选漫游列表(PRL)131E来找到最优选的网络这一普通过程。注意到在块4B中,当在覆盖参数130B中不含用以获取归属网络的信息时,覆盖功能130A切换到基于覆盖参数130B中指定的系统偏好来选择优选网络。覆盖参数130B因此优选地包括指示了各种系统的偏好顺序(例如CDMA、继而GSM、可能继而WLAN)的系统偏好。
可见,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在UE上电过程中,选择一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并基于选择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多个WLAN中选择要连接到的一个WLAN,具体地,从归属公共陆地移动网HPLMN接收第一无线局域网WLAN选择偏好规则,其中,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在上电过程中并且在所述装置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如果所述VPLMN是偏好VPLMN,则基于所述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并且如果所述VPLMN不是偏好VPLMN,则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而对比文件3是根据预提供的覆盖参数从多个网络系统中选择要连接到的网络系统,且覆盖参数是从网络运营商下载而获得的。本申请的装置结构与对比文件3中的装置结构不同。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上电过程,如何选择WLAN选择偏好规则进而基于选择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多个WLAN中选择一个要连接到的WLAN。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网络选择机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的摘要,说明书第[0001]-[0063]段,图2和图4):当移动通信设备的用户在拜访网络中漫游时,由一个或多个部分策略形成活动网络选择策略。这些部分策略通常包括此拜访网络的网络选择规则,但也可能包括用户归属网络规则、归属网络的全局网络选择规则、和/或归属网络的进一步的网络选择规则。这些部分策略中的至少一些(例如拜访网络的网络选择规则)可以按照ANDSF机制。例如,移动通信设备42从归属H-ANDSF服务器和访问V-ANDSF服务器接收ANDSF策略,并为这些策略分配不同的优先级,移动通信设备在拜访PLMN漫游时,根据优先级选择ANDSF策略选择接入点AN接入网络。其中,接入网络发现和选择功能ANDSF允许用户在3GPP网络和非3GPP网络间进行网络选择;H-ANDSF服务器位于HPLMN,V-ANDSF服务器位于VPLMN。可见,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移动通信设备可以从包含VPLMN和HPLMN的网络选择策略中,根据ANDSF机制选择接入点AN接入网络。因而,对比文件4并不涉及在上电过程中并且在所述装置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更不涉及从多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中,根据VPLMN是否是偏好VPLMN来选择使用哪一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而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且对比文件4也未给出与之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4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没有给出应用上述技术特征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MS开机时接入网络系统的方法,MS从网络运营商接收覆盖参数,其中覆盖参数包括选择归属网络还是非归属网络的网络选择规则;在上电过程中且MS还未注册到任何网络时,在预先提供的覆盖参数没有指定初始归属网络选择时或者如果初始归属网络选择失败,则覆盖功能130A切换到基于覆盖参数130B中指定的系统偏好来选择优选网络,该系统偏好包括指示了各种系统的偏好顺序(例如CDMA、继而GSM、可能继而WLAN)的系统偏好。即,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在上电过程中选择要连接到的网络,该网络可以包括CDMA、GSM、UMTS、WLAN等。其中,对比文件3中的“覆盖参数130B”及其包括的“系统优先级列表130C”是用来在多个网络中选择一个网络,并不是用来在若干个WLAN中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因而与本申请的“WLAN偏好选择规则”并不相同。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在上电过程中选择要连接到的网络,该网络可以包括CDMA、GSM、UMTS、WLAN等。其中,对比文件3中的“覆盖参数130B”及其包括的“系统优先级列表130C”是用来在多个网络中选择一个网络,并不是用来在若干个WLAN中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因而与本申请的“WLAN偏好选择规则”并不相同。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UE在上电过程中,在CDMA、GSM、UMTS、WLAN等网络系统中进行选择,其结果可以为CDMA或者GSM或者UMTS或者WLAN等,而WLAN只是多个结果中的一种情形。例如在选择的网络是归属网络CDMA系统时,后续不会进行任何与选择WLAN有关的操作;同样,即使对比文件3选择了WLAN网络系统,该WLAN网络是与CDMA、GSM等网络存在优先级关系的一个并列选项,对比文件3的WLAN也未涉及多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更不涉及根据选择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选择一个要连接到的WLAN。。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和教导在若干个WLAN中基于选择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
在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申请优先权日之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上述区别特征的应用使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基于VPLMN是否是偏好VPLMN,从多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中选择一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而根据该WLAN选择偏好规则选择要连接到的WLAN,能够在上电过程中向UE提供WLAN选择规则以供其连接到网络,避免了在上电过程中UE可能不被连接到网络的情形。
因此,无论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还是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多模设备中提供快速网络选择的方法、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5页第18-21行,第10页第5行至第16页第29行、图3至图7):
MCU 120包括或者耦合到某一类型的存储器130,包括用于存储操作程序和其它信息的非易失性存储器……。覆盖功能130A(以及覆盖参数130B)可以存储于作为两个非限制性例子的MS 100中。其中,通过下载新参数和/或更换或者修改现有参数在MS 100的操作过程中可以改变覆盖参数130B的内容。例如,网络运营商可以将参数下载到MS 100以有选择地开启和关闭归属系统扫描,由此影响覆盖功能130A在图4的块4B的操作。
MS 100的覆盖功能130A优选地检查覆盖参数130B并且尝试对归属网络20进行定位。如果找到归属网络20,则MS 100获取归属网络并且向归属网络进行注册。如果没有找到归属网络20,则MS 100扫描优选地包括系统偏好的其余覆盖参数130B,并且选择优先级更高的系统以及尝试使用作为非限制性例子的对应优选漫游列表(PRL)131E(图3中所示CDMA)或者公共陆地移动网络(PLMN)列表130D(也在图3中示出的GSM/UMTS)来获取优先级更高的系统中的网络。可以有其它接入参数列表,比如WLAN列表130E(也在图3中示出)。
具体地,在MS 100开机时(相当于重关联)或者当MS 100在漫游时并且在空闲模式下(块 4A),覆盖功能130A被调用并且检查覆盖参数130B(即预先存储的网络选择偏好规则)中的当前配置(块4A’)。覆盖功能130A检查覆盖参数130B是否指定归属系统扫描(块4B)。当在覆盖参数130B中指定归属网络获取信息时,覆盖功能130A尝试基于此信息获取归属网络并且向归属网络进行注册。当覆盖参数130B没有指定初始归属网络选择时或者如果初始归属网络选择失败,则遵循使用优选漫游列表(PRL)131E来找到最优选的网络这一普通过程。注意到在块4B中,当在覆盖参数130B中不含用以获取归属网络的信息时,覆盖功能130A切换到基于覆盖参数130B中指定的系统偏好来选择优选网络。覆盖参数130B因此优选地包括指示了各种系统的偏好顺序(例如CDMA、继而GSM、可能继而WLAN)的系统偏好。
可见,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在重关联过程中选择一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基于该选择偏好规则从多个WLAN中选择要连接到的一个WLAN,具体地,由所述UE的归属公共陆地移动网HPLMN提供给所述UE的第一无线局域网WLAN选择偏好规则,其中,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在所述重关联过程中,由所述UE接收拜访PLMN即VPLMN的一个或多个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在所述UE的重关联过程中,在所述UE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如果配置标志指示使用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则由所述UE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如果所述配置标志指示不使用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则由所述UE基于所述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以及由所述UE与选定的WLAN相关联。而对比文件3是根据预提供的覆盖参数从多个网络系统中选择要连接到的网络系统,且覆盖参数是从网络运营商下载而获得的。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UE在重关联过程中,如何选择WLAN选择偏好规则进而基于选择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多个WLAN中选择一个要连接到的WLAN。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网络选择机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的摘要,说明书第[0001]-[0063]段,图2和图4):当移动通信设备的用户在拜访网络中漫游时,由一个或多个部分策略形成活动网络选择策略。这些部分策略通常包括此拜访网络的网络选择规则,但也可能包括用户归属网络规则、归属网络的全局网络选择规则、和/或归属网络的进一步的网络选择规则。这些部分策略中的至少一些(例如拜访网络的网络选择规则)可以按照ANDSF机制。例如,移动通信设备42从归属H-ANDSF服务器和访问V-ANDSF服务器接收ANDSF策略并为这些策略分配不同的优先级,移动通信设备在拜访PLMN漫游时,根据优先级选择ANDSF策略选择接入点AN接入网络。其中,接入网络发现和选择功能ANDSF允许用户在3GPP网络和非3GPP网络间进行网络选择;H-ANDSF服务器位于HPLMN,V-ANDSF服务器位于VPLMN。可见,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移动通信设备可以从包含VPLMN和HPLMN的网络选择策略中,根据ANDSF机制选择接入点AN接入网络。因而,对比文件4并不涉及在重关联过程中并且在所述装置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更不涉及从多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中,基于WLAN选择偏好规则指示来选择要使用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进而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且对比文件4也未给出与之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4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没有给出应用上述技术特征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MS开机时接入网络系统的方法,MS从网络运营商接收覆盖参数,其中覆盖参数包括选择归属网络还是非归属网络的网络选择规则;在上电过程中且MS还未注册到任何网络时,在预先提供的覆盖参数没有指定初始归属网络选择时或者如果初始归属网络选择失败,则覆盖功能130A切换到基于覆盖参数130B中指定的系统偏好来选择优选网络,该系统偏好包括指示了各种系统的偏好顺序(例如CDMA、继而GSM、可能继而WLAN)的系统偏好。即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在上电过程中选择要连接到的网络,该网络可以包括CDMA、GSM、UMTS、WLAN等。其中,对比文件3中的“覆盖参数130B”及其包括的“系统优先级列表130C”是用来在多个网络中选择一个网络,并不是用来在若干个WLAN中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因而与本申请的“WLAN偏好选择规则”并不相同。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UE在上电过程中,在CDMA、GSM、UMTS、WLAN等网络系统中进行选择,其结果可以为CDMA或者GSM或者UMTS或者WLAN等,而WLAN只是多个结果中的一种情形。例如在选择的网络是归属网络CDMA系统时,后续不会进行任何与选择WLAN有关的操作;同样,即使对比文件3选择了WLAN网络系统,该WLAN网络是与CDMA、GSM等网络存在优先级关系的一个并列选项,对比文件3的WLAN也未涉及多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更不涉及根据选择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选择一个要连接到的WLAN。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和教导在若干个WLAN中基于选择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
在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申请优先权日之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上述区别特征的应用使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基于配置标志指示选择一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而根据该WLAN选择偏好规则选择要连接到的WLAN,能够在上电过程中向UE提供WLAN选择规则以供其连接到网络,避免了在上电过程中UE可能不被连接到网络的情形。
因此,无论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还是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此,引用权利要求7的权利要求8-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无线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多模设备中提供快速网络选择的方法、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5页第18-21行,第10页第5行至第16页第29行、图3至图7):
MCU 120包括或者耦合到某一类型的存储器130,包括用于存储操作程序和其它信息的非易失性存储器……。覆盖功能130A(以及覆盖参数130B)可以存储于作为两个非限制性例子的MS 100中。其中,通过下载新参数和/或更换或者修改现有参数在MS 100的操作过程中可以改变覆盖参数130B的内容。例如,网络运营商可以将参数下载到MS 100以有选择地开启和关闭归属系统扫描,由此影响覆盖功能130A在图4的块4B的操作。
MS 100的覆盖功能130A优选地检查覆盖参数130B并且尝试对归属网络20进行定位。如果找到归属网络20,则MS 100获取归属网络并且向归属网络进行注册。如果没有找到归属网络20,则MS 100扫描优选地包括系统偏好的其余覆盖参数130B,并且选择优先级更高的系统以及尝试使用作为非限制性例子的对应优选漫游列表(PRL)131E(图3中所示CDMA)或者公共陆地移动网络(PLMN)列表130D(也在图3中示出的GSM/UMTS)来获取优先级更高的系统中的网络。可以有其它接入参数列表,比如WLAN列表130E(也在图3中示出)。
具体地,在MS 100开机时(相当于重关联)或者当MS 100在漫游时并且在空闲模式下(块 4A),覆盖功能130A被调用并且检查覆盖参数130B(即预先存储的网络选择偏好规则)中的当前配置(块4A’)。覆盖功能130A检查覆盖参数130B是否指定归属系统扫描(块4B)。当在覆盖参数130B中指定归属网络获取信息时,覆盖功能130A尝试基于此信息获取归属网络并且向归属网络进行注册。当覆盖参数130B没有指定初始归属网络选择时或者如果初始归属网络选择失败,则遵循使用优选漫游列表(PRL)131E来找到最优选的网络这一普通过程。注意到在块4B中,当在覆盖参数130B中不含用以获取归属网络的信息时,覆盖功能130A切换到基于覆盖参数130B中指定的系统偏好来选择优选网络。覆盖参数130B因此优选地包括指示了各种系统的偏好顺序(例如CDMA、继而GSM、可能继而WLAN)的系统偏好。
可见,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在UE重关联过程中,选择一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并根据该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多个WLAN中选择要连接到的一个WLAN,具体地,访问由所述UE的归属公共陆地移动网HPLMN提供给所述UE的第一无线局域网WLAN选择偏好规则,其中,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是所述HPLMN的WLAN选择策略WLANSP规则;在所述重关联过程中,由所述UE接收拜访PLMN即VPLMN的一个或多个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在所述UE的重关联过程中,在所述UE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如果所述VPLMN不是所述UE的偏好VPLMN,则由所述UE基于所述第一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并且如果所述VPLMN是偏好VPLMN,则由所述UE基于所述第二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述WLAN。而对比文件3是根据预提供的覆盖参数从多个网络系统中选择要连接到的网络系统,且覆盖参数是从网络运营商下载而获得的。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UE在重关联过程,如何选择WLAN选择偏好规则进而基于选择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多个WLAN中选择一个要连接到的WLAN。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网络选择机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的摘要,说明书第[0001]-[0063]段,图2和图4):当移动通信设备的用户在拜访网络中漫游时,由一个或多个部分策略形成活动网络选择策略。这些部分策略通常包括此拜访网络的网络选择规则,但也可能包括用户归属网络规则、归属网络的全局网络选择规则、和/或归属网络的进一步的网络选择规则。这些部分策略中的至少一些(例如拜访网络的网络选择规则)可以按照ANDSF机制。例如,移动通信设备42从归属H-ANDSF服务器和访问V-ANDSF服务器接收ANDSF策略,并为这些策略分配不同的优先级,移动通信设备在拜访PLMN漫游时,根据优先级选择ANDSF策略选择接入点AN接入网络。其中,接入网络发现和选择功能ANDSF允许用户在3GPP网络和非3GPP网络间进行网络选择;H-ANDSF服务器位于HPLMN,V-ANDSF服务器位于VPLMN。可见,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移动通信设备可以从包含VPLMN和HPLMN的网络选择策略中,根据ANDSF机制选择接入点AN接入网络。因而,对比文件4并不涉及在重关联过程中并且在所述装置还未注册到任何PLMN时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更不涉及从多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中,根据VPLMN是否是偏好VPLMN来选择使用哪一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而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且对比文件4也未给出与之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4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没有给出应用上述技术特征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MS开机时接入网络系统的方法,MS从网络运营商接收覆盖参数,其中覆盖参数包括选择归属网络还是非归属网络的网络选择规则;在上电过程中且MS还未注册到任何网络时,在预先提供的覆盖参数没有指定初始归属网络选择时或者如果初始归属网络选择失败,则覆盖功能130A切换到基于覆盖参数130B中指定的系统偏好来选择优选网络,该系统偏好包括指示了各种系统的偏好顺序(例如CDMA、继而GSM、可能继而WLAN)的系统偏好。即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在上电过程中选择要连接到的网络,该网络可以包括CDMA、GSM、UMTS、WLAN等。其中,对比文件3中的“覆盖参数130B”及其包括的“系统优先级列表130C”是用来在多个网络中选择一个网络,并不是用来在若干个WLAN中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因而与本申请的“WLAN偏好选择规则”并不相同。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UE在上电过程中,在CDMA、GSM、UMTS、WLAN等网络系统中进行选择,其结果可以为CDMA或者GSM或者UMTS或者WLAN等,而WLAN只是多个结果中的一种情形。例如在选择的网络是归属网络CDMA系统时,后续不会进行任何与选择WLAN有关的操作;同样,即使对比文件3选择了WLAN网络系统,该WLAN网络是与CDMA、GSM等网络存在优先级关系的一个并列选项,对比文件3的WLAN也未涉及多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更不涉及根据选择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选择一个要连接到的WLAN。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和教导在若干个WLAN中基于选择的WLAN选择偏好规则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
在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申请优先权日之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上述区别特征的应用使得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基于VPLMN是否是偏好VPLMN,从多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中选择一个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而根据该WLAN选择偏好规则选择要连接到的WLAN,能够在上电过程中向UE提供WLAN选择规则以供其连接到网络,避免了在上电过程中UE可能不被连接到网络的情形。
因此,无论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还是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多模设备中提供快速网络选择的方法、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5页第18-21行,第10页第5行至第16页第29行、图3至图7):
当在覆盖参数130B中指定归属网络获取信息时,覆盖功能130A尝试基于此信息获取归属网络并且向归属网络进行注册。这在图4中通过块4C来表示,其中MS 100使用覆盖参数130B来扫描归属系统20。如果获取归属网络(块4D),则控制前进到块4E以控制覆盖功能过程。如果在块4D没有获取归属网络,则控制前进到块4F,其中对获取过程是否为MS 100这一部分上的重新选择尝试进行确定。如果是这样,则控制前进到块4G以确定覆盖参数130A是否指定针对归属网络的重新扫描。如果指定重新扫描,则控制前进回到块4C以执行重新扫描。如果在块4G没有指定重新扫描,则控制前进到块4E以结束覆盖功能过程。回到块4F,如果代之以确定没有尝试重新选择,则控制前进到块4K,就如同如果在块4B的测试指示了覆盖参数130B没有指定归属系统扫描则执行的那样。在块4K,MS 100的覆盖功能130A基于使用所存储的先前系统获取记录这一常规(普通)过程来标识优先级更高的系统。在块4H,MS 100 在同一地理区域中扫描最优选的网络(例如使用PLC 131E),而在块4I中,MS 100找到与最优选的网络相对应的系统信息并且获取该系统。然后在块4J,测试覆盖参数130B以确定它们是否指定MS 100执行针对归属网络的背景扫描(在向最优选的网络进行注册的同时)。如果它们没有这样,则控制前进到块4E以终止覆盖功能130A的操作,否则如上所述,控制前进到块4C以执行针对归属系统20的扫描。
注意到当覆盖参数130B没有指定初始归属网络选择时或者如果初始归属网络选择失败,则遵循使用优选漫游列表(PRL)131E 来找到最优选的网络这一普通过程。
在这一操作模式下并且当在覆盖参数130B中指定针对归属网络的背景扫描(块4J)时,覆盖功能130A使用覆盖参数130B中(或者PRL 131E中)提供的归属网络信息,并且尝试对CDMA或者非 CDMA系统(例如GSM/UMTS系统)的归属网络进行定位。
注意到在块4B中,当在覆盖参数130B中不含用以获取归属网络的信息时,覆盖功能130A切换到基于覆盖参数130B中指定的系统偏好来选择优选网络。覆盖参数130B因此优选地包括指示了各种系统的偏好顺 序(例如CDMA、继而GSM、可能继而WLAN)的系统偏好。
可见,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在UE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基于PLMN的可用性和已知WLAN的可用性来识别UE的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具体地,包括用于下述操作的装置:在用户设备UE的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识别公共陆地移动网PLMN的可用性;用于下述操作的装置:在所述UE的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识别所述UE的已知无线局域网WLAN的可用性;用于下述操作的装置:基于所述PLMN的可用性和所述WLAN的可用性来识别所述UE的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用于基于所述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来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的装置;以及用于与所述WLAN相关联的装置。而对比文件3是根据预提供的覆盖参数从多个网络系统中选择要连接到的网络系统,且覆盖参数是从网络运营商下载而获得的。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UE在信号丢失恢复过程,如何识别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进而基于识别的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多个WLAN中选择一个要连接到的WLAN。
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MS开机时接入网络系统的方法,MS从网络运营商接收覆盖参数,其中覆盖参数包括选择归属网络还是非归属网络的网络选择规则;在上电过程中且MS还未注册到任何网络时,在预先提供的覆盖参数没有指定初始归属网络选择时或者如果初始归属网络选择失败,则覆盖功能130A切换到基于覆盖参数130B中指定的系统偏好来选择优选网络,该系统偏好包括指示了各种系统的偏好顺序(例如CDMA、继而GSM、可能继而WLAN)的系统偏好。即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在上电过程中选择要连接到的网络,该网络可以包括CDMA、GSM、UMTS、WLAN等。其中,对比文件3中的“覆盖参数130B”及其包括的“系统优先级列表130C”是用来在多个网络中选择一个网络,并不是用来在若干个WLAN中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因而与本申请的“WLAN偏好选择规则”并不相同。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在上电过程中在CDMA、GSM、UMTS、WLAN等网络系统中进行选择,例如选择网络过程可以为对比文件3中图4的块4C-4D-4E,也可以为块4C-4D-4F-4K-4H-4I-4J,其结果可以为CDMA或者GSM或者UMTS或者WLAN,而WLAN只是多个结果中的一种情形。对比文件3在选择的网络是归属网络CDMA系统时,后续不会进行任何与选择WLAN有关的操作;同样,即使对比文件3选择了WLAN网络系统,该WLAN网络是与CDMA、GSM等网络存在优先级关系的一个并列选项,对比文件3的WLAN也未涉及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更不涉及识别PLMN的可用性和WLAN的可用性,并据此来识别出UE的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而选择所要连接到的WLAN。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和教导在若干个WLAN中根据识别出的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选择所要连接到的那个WLAN。
在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申请优先权日之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上述区别特征的应用使得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基于PLMN的可用性和WLAN选择偏好规则的可用性来识别UE的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从而根据该默认WLAN选择偏好规则选择要连接到的WLAN,能够在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向UE提供WLAN选择规则以供其连接到网络,避免了在信号丢失恢复过程中UE可能不被连接到网络的情形。
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此,引用权利要求14的权利要求15-1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20-25请求保护一种或多种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其包括指令,该指令被配置为由UE执行所述指令时实现的功能分别与权利要求14-19中用于无线通信装置中所实现的功能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4-19相同的评述理由,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20-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9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9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9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6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9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9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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