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导航路线的生成方法及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导航路线的生成方法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47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712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95858.6
申请日:2015-11-17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燕东
合议组组长:王雪莲
参审员:王艳坤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有的其它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95858.6,名称为“一种导航路线的生成方法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346036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8日)相比,区别在于:获取的多个身份特征参数是用户输入的,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为表征所述需要寻找的人非唯一身份识别参数,仅依据用户输入的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搜索与该参数相符的至少一个位置,接收从所述至少一个位置中选取出的目标位置。对比文件2(CN104884896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公开了通过要寻找的用户的非唯一的身份特征参数预期用户可能存在的位置,从而获得与身份特征参数相符合的位置。而该特征参数具体是用户输入获得的,还是采用其他方式获得的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2也已经给出了通过用户非唯一身份特征参数预测其对应位置的启示,那么是否仅通过该参数预测位置只会影响结果的精确性,而不能够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出现多个身份信息对应的位置时,通过用户或自动选择某一个位置进行导航。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CN104864879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10月09日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航路线的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用户输入的目标对象的多个身份特征参数,其中,所述目标对象为需要寻找的人,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为表征所述需要寻找的人非唯一身份识别参数;
仅依据用户输入的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在预设数据库中搜索出与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相符合的至少一个位置;
接收从所述至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目标位置的选取指令;
生成用户位置与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导航路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数据库中包括N条位置匹配记录,其中,每条位置匹配记录包括记录位置的字段和记录多个身份特征参数的字段,其中,所述N为大于1的整数。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选取指令携带目标对象的日程安排,从所述至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的目标位置基于所述目标对象的日程安排确定。
4.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从所述至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目标位置的选取指令之后;
获取包含与用户位置路径最短的第一停靠点和与所述目标位置的距离小于预设阈值的第二停靠点的目标专车的路线信息;
所述生成用户位置及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导航路线,包括:
生成所述用户位置与所述第一停靠点的第一导航路线,并生成所述第二停靠点与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第二导航路线;
依次将所述第一导航路线、所述路线信息中从所述第一停靠点到所述第二停靠点之间的路线和所述第二路航路线进行连接。
5.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从所述至 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目标位置的选取指令之后,以及所述生成用户位置及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导航路线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目标位置关联的终端发送预约请求;
在接收到所述终端响应所述预约请求发送的预约允许指令时,执行所述生成用户位置及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导航路线的步骤。
6.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用户输入的目标对象的多个身份特征参数,其中,所述目标对象为需要寻找的人,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为表征所述需要寻找的人非唯一身份识别参数;
搜索单元,用于仅依据用户输入的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在预设数据库中搜索出与所述获取单元获取到的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相符合的至少一个位置;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从所述搜索单元搜索到的所述至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目标位置的选取指令;
生成单元,用于生成用户位置与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到的所述选取指令包含的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导航路线。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数据库中包括N条位置匹配记录,其中,每条位置匹配记录包括记录位置的字段和记录多个身份特征参数的字段。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选取指令携带所述目标对象的日程安排,从所述至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的目标位置基于所述目标对象的日程安排确定。
9. 如权利要求6至8任一项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用于在所述接收单元接收从所述搜索单元搜索到的所述至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目标位置的选取指令之后,获取包含与用户位置路径最短的第一停靠点和与所述目标位置的距离小于预设阈值的第二停靠点的目标 专车的路线信息;
所述生成单元包括:
生成模块,用于生成所述用户位置与所述获取单元到的所述第一停靠点的第一导航路线,并生成所述获取单元到的所述第二停靠点与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第二导航路线;
连接模块,用于依次将所述生成模块生成的所述第一导航路线、所述路线信息中从所述第一停靠点到所述第二停靠点之间的路线和所述生成模块生成的所述第二路航路线进行连接。
10. 如权利要求6至8任一项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交互单元,用于在所述接收单元接收从所述搜索单元搜索到的所述至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目标位置的选取指令之后,向所述目标位置关联的终端发送预约请求;
所述交互单元,还用于:
在接收到所述终端响应所述预约请求发送的预约允许指令时,由所述生成单元生成用户位置与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到的所述选取指令包含的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导航路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采用GPS定位用户终端来确定用户的位置,因为GPS不可能单独直接针对不具有任何定位标签用户(人体)进行定位,即GPS不可能仅仅通过用户输入的关于人的非唯一身份信息来确定目标的位置。如果用户不知道用户的终端信息,例如终端的唯一编码,就无法得知目标的位置信息,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GPS定位方式不可能执行针对终端的非唯一标识进行定位查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获取用户输入的目标对象的多个身份特征参数,其中,所述目标对象为需要寻找的人,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为表征所述需要寻找的人非唯一身份识别参数;单独仅依据用户输入的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在预设数据库中搜索出与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相符合的至少一个位置,无需采用表征所述需要寻找的人唯一身份参数来确定位置,所述唯一身份参数包括移动终端编号。
对比文件2中:将情境参数映射的预期签名值与由MS上的传感器测量的对应的值比较,以获得MS的一或多个可能位置的列表,即通过传感器来确认MS的位置。对比文件2中查找的仍然是与用户处于同一位置的移动台MS的位置,而并非不针对任何电子设备而仅仅针对不携带任何电子设备的人;确定用户位置必须传感器确定,然后配合用户档案中的资料来缩小查找位置,并且用户档案资料是依赖于MS定位后的辅助手段,完全无法单独用于确定用户位置。完全不可能在不通过传感器针对MS定位的前提下仅仅利用MS中预先存储的个人资料来对目标用户进行导航。
对比文件3具体公开的技术方案可知:其仅仅涉及多条路径之间的连接导航,完全不涉及表征用户身份的非唯一参数信息。
以上区别不是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航路线的生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用户输入的目标对象的多个身份特征参数,其中,所述目标对象为需要寻找的人,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为表征所述需要寻找的人非唯一身份识别参数;
单独仅依据用户输入的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在预设数据库中搜索出与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相符合的至少一个位置,无需采用表征所述需要寻找的人唯一身份参数来确定位置,所述唯一身份参数包括移动终端编号;
接收从所述至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目标位置的选取指令;
生成用户位置与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导航路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数据库中包括N条位置匹配记录,其中,每条位置匹配记录包括记录位置的字段和记录多个身份特征参数的字段,其中,所述N为大于1的整数。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选取指令携带目标对象的日程安排,从所述至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的目标位置基于所述目标对象的日程安排确定。
4.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从所述至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目标位置的选取指令之后;
获取包含与用户位置路径最短的第一停靠点和与所述目标位置的距离小于预设阈值的第二停靠点的目标专车的路线信息;
所述生成用户位置及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导航路线,包括:
生成所述用户位置与所述第一停靠点的第一导航路线,并生成所述第二停靠点与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第二导航路线;
依次将所述第一导航路线、所述路线信息中从所述第一停靠点到所述第二停靠点之间的路线和所述第二路航路线进行连接。
5.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从所述至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目标位置的选取指令之后,以及所述生成用户位置及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导航路线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目标位置关联的终端发送预约请求;
在接收到所述终端响应所述预约请求发送的预约允许指令时,执行所述生成用户位置及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导航路线的步骤。
6.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用户输入的目标对象的多个身份特征参数,其中,所述目标对象为需要寻找的人,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为表征所述需要寻找的人非唯一身份识别参数;
搜索单元,用于单独仅依据用户输入的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在预设数据库中搜索出与所述获取单元获取到的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相符合的至少一个位置,无需采用表征所述需要寻找的人唯一身份参数来确定位置,所述唯一身份参数包括移动终端编号;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从所述搜索单元搜索到的所述至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目标位置的选取指令;
生成单元,用于生成用户位置与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到的所述选取指令包含的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导航路线。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数据库中包括N条位置匹配记录,其中,每条位置匹配记录包括记录位置的字段和记录多个身份特征参数的字段。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选取指令携带所述目标对象的日程安排,从所述至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的目标位置基于所述目标对象的日程安排确定。
9. 如权利要求6至8任一项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用于在所述接收单元接收从所述搜索单元搜索到的 所述至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目标位置的选取指令之后,获取包含与用户位置路径最短的第一停靠点和与所述目标位置的距离小于预设阈值的第二停靠点的目标专车的路线信息;
所述生成单元包括:
生成模块,用于生成所述用户位置与所述获取单元到的所述第一停靠点的第一导航路线,并生成所述获取单元到的所述第二停靠点与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第二导航路线;
连接模块,用于依次将所述生成模块生成的所述第一导航路线、所述路线信息中从所述第一停靠点到所述第二停靠点之间的路线和所述生成模块生成的所述第二路航路线进行连接。
10. 如权利要求6至8任一项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交互单元,用于在所述接收单元接收从所述搜索单元搜索到的所述至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目标位置的选取指令之后,向所述目标位置关联的终端发送预约请求;
所述交互单元,还用于:
在接收到所述终端响应所述预约请求发送的预约允许指令时,由所述生成单元生成用户位置与所述接收单元接收到的所述选取指令包含的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导航路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24段、第48、55-60段):移动台(MS)指例如以下的装置:蜂窝式或其它无线通信装置、个人通信系统装置、个人导航装置、个人信息管理器、个人数字助理、膝上型计算机或能够接收无线通信的其它合适的移动台;基于用户的至少一个属性和来自MS上的至少一个传感器测量值与情境参数映射的关联来估计与MS处于相同位置的用户的位置,用户简档可以包含用户职业、年龄、会员信息等。
从上述内容能够得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MS粗定位与该MS处于相同位置的用户(即携带MS的用户)的位置然后根据非唯一身份信息精确定位用户所在的位置。
对比文件2公开的MS并没有对应唯一的身份标识,也没有限定MS分配的方式,那么对比文件2中的MS完全可以分配给一组用户,从而确定该组用户的粗定位信息,然后再利用用户各自的非唯一身份特征精确定位到各用户。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仅依据多个非唯一身份参数确定至少一个位置,无需采用表征唯一身份参数来确定位置,唯一身份参数为移动终端编号”的特征。
对比文件2采用了粗到细的定位方式,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是精确定位的过程,且精确定位的方式完全相同。因此,在定位的过程中,仅仅是如何缩小范围的区别,其采用的手段、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相同的。因此坚持该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9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有的其它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3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2346036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4884896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对比文件3:CN104864879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导航路径的生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提供信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9、51段):针对每个用户,对应地保存该用户的导航标识与地理位置,在接收到导航标识后,根据该导航标识对应地地理位置对发送该导航标识的用户进行导航;该导航方法能够使一个用户通过操作终端设备向导航服务器提供目标用户的导航标识,从而获得导航信息,使得该一个用户能够按照导航信息进行运动从而找到目标用户(相当于一种导航路线的生成方法,获取用户输入的目标对象的特征参数,其中目标对象为需要寻找的人,在预设数据库中搜索出与特征参数相符合的至少一个位置,生成用户位置与所述目标位置之间的导航数据)。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是:(1)接收从所述至少一个位置选取出目标位置的选取指令;(2)目标对象的多个身份特征参数,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为表征所述需要寻找的人非唯一身份识别参数;单独仅依据用户输入的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在预设数据库中搜索出与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相符合的至少一个位置,无需采用表征所述需要寻找的人唯一身份参数来确定位置,所述唯一身份参数包括移动终端编号。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仅知道需要寻找的人某些非唯一特征时,提高找到该人的效率。
对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领域中,通过身份信息确定的位置不一定是唯一的,可能存在对应多个位置的情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出现身份信息对应的多个位置时,通过用户或自动选择某一个位置进行导航。
对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位置确定的基于情境的参数映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5、说明书第22-57段):用户运动可包括MS的用户的活动状态,例如用户是坐着、站着、移动还是其他,用户简档可以包括用户的年龄、性别、职业、购买行为、产品消耗、俱乐部或群组协会、日程习惯(例如午休的时间或持续时间等)(相当于非唯一身份识别参数),可基于用户的至少一个属性和来自MS上的一个传感器测量值与情境参数映射的关联来估计与MS处于相同位置的用户的位置,MS上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可指示与MS处于相同位置的用户位于酒店的门厅、礼品店还是饮酒吧台,利用用户简档确定用户最可能位于这三个可能位置中的哪一者,如果用户的简档指示用户为频繁购物者,那么可以确定用户位于礼品店的可能性相对高;例如MS传感器可指示与MS处于相同位置的用户位于办公楼的区域或大学教室中,用户简档包含用户的职业,如果用户为学生,那么位于办公楼的可能性被剔除,如果用户简档指示用户为用户的课程,那么用户位于教室的可能性较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要寻找的用户的非唯一的身份识别参数预期用户可能存在的位置,从而获得与多个身份特征参数相符合的位置。
从上述内容能够得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MS上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粗略定位与该MS处于相同位置的用户(即携带MS的用户)的位置,然后根据非唯一身份识别信息精确定位用户所在的位置。即对比文件2的根据非唯一身份识别信息精确定位用户所在的位置是在一个或多个传感器粗略定位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且,对比文件2中的用户简档中仅存储了用户的一些属性信息,并未存储与身份特征参数相符合的位置信息,其位置的确定是结合传感器的指示推断出的,如果没有传感器的定位,在对比文件2中无法通过搜索用户简档来获得相应的位置信息,即仅依靠非唯一身份识别信息是无法通过在预设数据库中搜索而获得用户的位置信息的。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单独仅依据用户输入的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在预设数据库中搜索出与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相符合的至少一个位置。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导航路径规划方法,涉及导航路径的位置连接,也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在包括对比文件3的现有技术中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仅知道目标用户某些非唯一特征时,唯一地依据用户提供的非唯一身份识别特征找到目标用户,具有提高找到目标用户的效率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6-10
权利要求6-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以上的相关评述可知,权利要求6-10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MS上的一个或多个传感器粗略定位与该MS处于相同位置的用户(即携带MS的用户)的位置,然后根据非唯一身份识别信息精确定位用户所在的位置。即对比文件2的根据非唯一身份识别信息精确定位用户所在的位置是在一个或多个传感器粗略定位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且,对比文件2中的用户简档中仅存储了用户的一些属性信息,并未存储与身份特征参数相符合的位置信息,其位置的确定是结合传感器的指示推断出的,如果没有传感器的定位,在对比文件2中无法通过搜索用户简档来获得相应的位置信息,即仅依靠非唯一身份识别信息是无法通过在预设数据库中搜索而获得用户的位置信息的。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单独仅依据用户输入的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在预设数据库中搜索出与所述多个身份特征参数相符合的至少一个位置。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在包括对比文件3的现有技术中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仅知道目标用户某些非唯一特征时,唯一地依据用户提供的非唯一身份识别特征找到目标用户,具有提高找到目标用户的效率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有待于后续程序进一步审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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