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一键精准打开所有官方网站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一键精准打开所有官方网站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24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663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59956.3
申请日:2013-10-08
复审请求人:吕群英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颜世莹
合议组组长:李燕东
参审员:史江峰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该区别技术特征,从而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59956.3,名称为“一种一键精准打开所有官方网站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吕群英。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08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一键精准打开所有WWW和所有官方网站的方法系统,以全球开放的VIP金牌网为载体,以网址www.vip880.com为唯一总链接节点,由www.vip880.com总链接节点再设置一个次总链接节点;(2)官方网站是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网址相对应的,按各单位所属细分产品进行分类链接;(3)把所有按顺序排列链接的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官方网站再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为每个网站对应的单位补充设置提供庞大的数据载入空间,供其刊登各种服务各种信息,链接顺序和号码必须与发布者精准编定的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相一致并且明确标示,第八部分如果单位没有网站,则不需进行网址链接,直接设置单位名称为链接节点,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直接把产品、服务、信息刊登发布在相对应的数据载入空间。区别技术特征(1)及(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的部分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容易想到的,部分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1及2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5、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为:CN102360483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22日,对比文件2为:“导航网站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刘睿智,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科技辑,第05期,第I138-580页,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5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申请日提交的经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一键精准打开所有官方网站的方法系统。(或一种一键精准打开所有WWW的方法系统) 它由八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以全球开放的VIP金牌网为载体,以网址www.vip880.com为唯一总链接节点。
第二部分由www.vip880.com总链接节点再设置一个次总链接节点,任意设定一个名称与之相对应并与总链接节点相互链接。
第三部分由次总链接节点按顺序排列链接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官方网站的网址。
第四部分单击次总链接节点相对应的名称,即可打开所有按顺序排列链接的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网址相对应的官方网站。)
第五部分把所有按顺序排列链接的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官方网站再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
第六部分为每个网站对应的单位补充设置提供庞大的数据载入空间,供其刊登各种产品和各种服务各种信息。
第七部分按各单位所属具体行业和细分产品进行分类链接。链接顺序和号码必须与发布者精准编定的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相一致并且明确标示。
第八部分如果单位没有网站,则不需进行网址链接,直接设置单位名称为链接节点,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直接把产品、服务、信息刊登发布在相对应的数据载入空间。
2. 权利要求1中第一部分所述确定以全球开放的VIP金牌网为载体,以网址www.vip880.com为唯一总链接节点。其特征在于确定一个全球开放的网站为载体,确定该网站网址为唯一总链接节点方法。
3. 权利要求1中第二部分所述由www.vip880.com总链接节点再设置一个次总链接节点,任意设定一个名称与之相对应并与总链接节点相连接。其特征在于由作为载体的网站的网址为总链接节点,再设置一个次总链接节点,任意设定一个名称与之相对应并与总链接节点相互连接的方法。
4. 权利要求1中第三部分所述由次总链接节点按顺序排列链接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官方网站的网址。其特征在于由次总链接节点按顺序排列链接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官方网站的网址方法。
5. 权利要求1中第四部分所述单击次总链接节点相对应的名称,即可打开所有按顺序排列链接的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网址相对应的网站。其特征在于单击次总链接节点相对应的名称,即可打开所有按顺序排列链接的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网址相对应的网站。
6. 权利要求1中第五部分所述把所有按顺序排列链接的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官方网站再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其特征在于把所有按顺序排列链接的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官方网站再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
7. 权利要求1中第六部分所述为每个网站对应的单位补充设置提供庞大的数据载入空间,供其刊登各种产品和各种服务各种信息。其特征在于为每个网站对应的单位补充设置提供庞大的数据载入空间,供其刊登各种产品和各种服务各种信息。
8. 权利要求1中第七部分所述按各单位所属具体行业和细分产品进行分类链接。链接顺序和号码必须与发布者精准编定的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相一致并明确标示。其特征在于按各单位所属具体行业和细分产品进行分类链接。链接顺序和号码必须与发布者精准编定的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相一致并且明确标示。
9. 权利要求1中第八部分所述如果单位没有网站,则不需进行网址链接,直接设置单位名称为链接节点,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直接把产品、服务、信息刊登发布在相对应的数据载入空间。其特征在于如果单位没有网站,则不需进行网址链接,直接设置单位名称为链接节点,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直接把产品、服务、信息刊登发布在相对应的数据载入空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括号内的内容“(或一种一键精准打开所有WWW的方法系统)”,将权利要求6及9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6及9,并修改了权利要求2-7的主题名称。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合品牌自建电子商务官网的导航式B2C网络购物平台并不涉及对于如何实现各官方网站的精准有序定位和网站内数据的详细展示的问题,本发明提供的方法与对比文件2不同之处在于,本发明提供的方法还涉及把官方网站按顺序排列链接以及将链接顺序和号码与发布者精准编定的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比对匹配的过程,这样极大的保证了定位定号的准确,避免非法网站占用官方网站资源,并且对于即使没有网站的单位也可以与普通官方网站一样完成信息展示功能。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一键精准打开所有官方网站的方法系统,其特征在于,它由八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以全球开放的VIP金牌网为载体,以网址www.vip880.com为唯一总链接节点;
第二部分由www.vip880.com总链接节点再设置一个次总链接节点,任意设定一个名称与之相对应并与总链接节点相互链接;
第三部分由次总链接节点按顺序排列链接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官方网站的网址;
第四部分单击次总链接节点相对应的名称,即可打开所有按顺序排列链接的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网址相对应的官方网站;
第五部分把所有按顺序排列链接的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官方网站再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
第六部分为每个网站对应的单位补充设置提供庞大的数据载入空间,供其刊登各种产品和各种服务各种信息;
第七部分按各单位所属具体行业和细分产品进行分类链接;链接顺序和号码必须与发布者精准编定的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相一致并且明确标示;
第八部分如果单位没有网站,则不需进行网址链接,直接设置单位名称为链接节点,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直接把产品、服务、信息刊登发布在相对应的数据载入空间;
把所有按顺序排列链接的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官方网站再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
如果单位没有网站,则不需进行网址链接,直接设置单位名称为链接节点,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直接把产品、服务、信息刊登发布在相对应的 数据载入空间。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一键精准打开所有官方网站的方法系统,第一部分所述确定以全球开放的VIP金牌网为载体,以网址www.vip880.com为唯一总链接节点,其特征在于,确定一个全球开放的网站为载体,确定该网站网址为唯一总链接节点方法。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一键精准打开所有官方网站的方法系统,第二部分所述由www.vip880.com总链接节点再设置一个次总链接节点,任意设定一个名称与之相对应并与总链接节点相连接,其特征在于,由作为载体的网站的网址为总链接节点,再设置一个次总链接节点,任意设定一个名称与之相对应并与总链接节点相互连接的方法。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一键精准打开所有官方网站的方法系统,第三部分所述由次总链接节点按顺序排列链接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官方网站的网址,其特征在于,由次总链接节点按顺序排列链接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官方网站的网址方法。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一键精准打开所有官方网站的方法系统,第四部分所述单击次总链接节点相对应的名称,即可打开所有按顺序排列链接的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网址相对应的网站,其特征在于,单击次总链接节点相对应的名称,即可打开所有按顺序排列链接的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网址相对应的网站。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一键精准打开所有官方网站的方法系统,第六部分所述为每个网站对应的单位补充设置提供庞大的数据载入空间,供其刊登各种产品和各种服务各种信息,其特征在于,为每个网站对应的单位补充设置提供庞大的数据载入空间,供其刊登各种产品和各种服务各种信息。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一键精准打开所有官方网站的方法系统,第七部分所述按各单位所属具体行业和细分产品进行分类链接,链接顺序和号码必须与发布者精准编定的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相一致并明确标示,其特征在于,按各单位所属具体行业和细分产品进行分类链接,链接顺序和号码必须与发布者精准编定的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相一致并且明确标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申请人在原权利要求1中新加入的原权利要求6和9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1中已有记载,具体评述参见驳回决定正文中的评述内容。(2)其次,对比文件1是通过导航式B2C网络购物平台将电子商务官网集成起来提供给用户,已经实现了有效遏制各类非法网站乱入,为用户提供一个有序干净的网络环境,方便企业销售产品、发布信息的技术效果,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平台直观地对官网按以下类别分类:美妆珠宝、服饰鞋包、运动户外、数码家电、母婴食品、生活家居等,也是在网站内按类别和顺序对官网进行详细展示,已经实现了便于浏览者查阅各官网发布的信息的技术效果;(3)此外,对比文件2是管理员对导航网站内的各个网站的整个后台进行管理,并在网站信息表中设置网站的排序编号和网站编号来查询网站,以实现对网站数据的管理和精准定位,也是对网站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实现了精准查询定位网站并保证网站数据的有序管理的技术效果。(4)最后,在显示界面中显示网站的编号和排序编号属性信息是本领域中便于用户了解和查找网站内容信息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提供专门的搜索推荐位给各个品牌官网进行商品的推广和宣传、收录了暂时只具备商品展示而不能在线购物的官网便于用户对这类品牌进行线下购物的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在网站信息表中设置网站编号、排序编号来查询网站的方法,当面对如何精准定位官方网站和如何管理没有网站的单位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按编排的网站编号和排序编号对官网链接进行排序显示方便用户了解官网的链接顺序和编号,对于没有网站的单位按对比文件1公开的收录了暂时只具备商品展示而不能在线购物的官网便于用户对这类品牌进行线下购物的方式,将没有网站的单位名称设置为链接节点,把此单位的产品、服务信息发布在导航式平台上供用户了解。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引用驳回决定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1,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网站名称为VIP金牌网,网址为www.vip880.com,次总链接节点与总结点相互链接,单击次总链接节点对应的名称可打开链接的所有官网;(2)把所有按顺序排列链接的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官方网站再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链接顺序和号码必须与发布者精准编定的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相一致并且明确标示,如果单位没有网站,则不需进行网址链接,直接设置单位名称为链接节点,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直接把产品、服务、信息刊登发布在相对应的数据载入空间。而区别技术特征(1)和(2)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记载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是对权利要求1相关特征的重复限定,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5月28日及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仅是将各品牌官网集中整合至一个购物网站下,方便有消费需求的用户查阅各品牌官网,由于在该购物网站内各品牌官网数据方面本质上是独立的,且同属一个大的购物品牌类别,并不涉及对于如何实现各官方网站的精准有序定位和网站内数据的详细展示的问题,所以本发明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并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提供的编码方法达不到本发明的方法在编码查找方案上能够实现的定位定号准确可靠的效果,所以即使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也无法得到本发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相同,即:申请日2013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申请日提交的经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该区别技术特征,从而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360483 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22日;
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一键精准打开所有官方网站的方法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导航式B2C网络购物平台(参见说明书第4-9、11、21、39-42段),该平台(相当于总链接节点)链接各个能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且具有独立域名、能够独立运营的品牌自建的电子商务官网,该品牌是在互联网上主要面向国内用户的,独立域名和独立运营的唯一官方网站,由于品牌授权和网站备案的权威性可保证链接的唯一性(相当于经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网址相对应的网站,所述平台相当于一种一键精准打开官方网站的方法系统)。平台对各个官网按以下类别分类(相当于具有名称的次总链接节点,可打开按顺序链接的无数经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网址相对应的官方网站):美妆珠宝、服饰鞋包、运动户外、数码家电、母婴食品、生活家居等(相当于按各单位所属具体行业和细分产品进行分类链接),将品牌LOGO按定义的次序展示于对应的分类下,平台通过品牌的Logo直接链接到品牌的官网,以方便消费者到该官网进行在线购物,或到该官网查询实体店铺信息进行线下购物。该平台包含面向消费的网站前台和面向品牌官网接口的后台系统。前台广告展示服务应用有效的品牌记录表中的数据将品牌LOGO案定义次序展示于对应频道及分类下,前台列表服务将来源于有效的品牌记录表接口的商品信息,按商品分类结果显示,并提供按品牌、价格、分类及分类属性的筛选功能(相当于为每个网站对应的单位补充设置提供庞大的数据载入空间,供其刊登各种产品和各种服务信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网站名称为VIP金牌网,网址为www.vip880.com,次总链接节点与总结点相互链接,单击次总链接节点对应的名称可打开链接的所有官网;(2)把所有按顺序排列链接的无数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官方网站再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链接顺序和号码必须与发布者精准编定的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相一致并且明确标示,如果单位没有网站,则不需进行网址链接,直接设置单位名称为链接节点,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直接把产品、服务、信息刊登发布在相对应的数据载入空间。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打开所述官方网站及如何精准定位官方网站和如何管理没有网站的单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网站设置名称和链接地址以及设置链接间的指向关系是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为方便用户操作和快速查看,通过点击一个链接而触发打开与之相关的多个链接也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该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单击次总链接节点对应的名称来打开链接的所有官网。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技术领域,对待处理数据进行排序以按序处理数据或按序显示数据以及展示某没有网站的单位的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该公知常识,为有序展示链接网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把所有按顺序排列链接的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官方网站再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精准定位定号,链接顺序和号码与所述精准编定的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相一致并且明确标示,而对于没有网站的单位,则直接设置单位名称为链接节点,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直接把产品、服务、信息刊登发布在相对应的数据载入空间。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7分别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所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记载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是对权利要求1相关特征的重复限定,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通知书中并没有涉及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其次,对于实现各官方网站的精准有序定位和网站内数据的详细展示的问题,在本技术领域,对待处理数据进行排序以按序处理数据以及展示数据的详细信息都是公知的数据处理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分类展示个权威网站链接并通过链接访问对应网站的技术方案,而即使是对同一个大的购物品牌类别,由于其种类繁多,也有对数据进行详细显示及精准有序定位的需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所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把所有按顺序排列链接的经过线上线下精准确认的官方网站再有序编定电脑地址和电脑号码,以精准定位定号, 并根据所述链接定位展示站内的详细数据,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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