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图像形成装置及其驱动方法以及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10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56959
优先权日:2012-09-17
申请(专利)号:201310293578.6
申请日:2013-07-12
复审请求人:惠普打印机韩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丽君
合议组组长:王芳
参审员:秦菊秀
国际分类号:H04N1/00,G06F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相比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多个区别特征,部分区别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将其结合所形成的技术方案整体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93578.6,名称为“图像形成装置及其驱动方法以及计算机可读记录介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后变更为爱思打印解决方案有限公司,再变更为惠普打印机韩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17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398段(即第1-44页),说明书附图第1-3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11219250A1,公开日为2011年09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2025866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02104701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2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包含功能单元、状态分析单元来执行已知功能;控制器包括主CPU,用于在正常模式中控制功能单元;辅助CPU,用于当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 其中所述辅助CPU通过比较已经发送了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与预存储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来执行验证;状态分析单元在正常模式期间周期性地分析功能单元的状态并且存储功能单元的状态信息,所述控制器使用存储在状态分析单元中的状态信息确定转换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的时间。上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一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其余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该权利要求中利用主CPU在正常模式中控制图像形成装置;以当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利用辅助CPU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其中所述执行验证包括通过比较已经发送了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与预存储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来执行验证;在正常模式期间周期性地分析功能单元的状态并且存储功能单元的状态信息, 其中使用上述状态信息确定转换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的时间。上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一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其余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具有多个操作模式的图像形成装置,包括:
通信接口单元,用于与外部装置通信;
控制器,用于当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是省电模式时,在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在保持省电模式的同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
功能单元,用于根据验证结果转换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并且用于执行相应于作业执行命令的功能,其中
所述控制器包括:
主CPU,用于在正常模式中控制功能单元;以及
辅助CPU,用于当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
其中所述辅助CPU通过比较已经发送了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与预存储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来执行验证;以及
状态分析单元,用于在正常模式期间周期性地分析功能单元的状态并且存储功能单元的状态信息,
其中所述控制器使用存储在状态分析单元中的状态信息确定转换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的时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当操作模式是省电模式时,辅助CPU根据验证结果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地址信息是外部装置的IP地址和MAC地址中的至少一个。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辅助CPU基于验证结果确定相应于作业执行命令的功能是否可运行,并且根据确定结果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辅助CPU控制通信接口单元向已经发送了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通知验证结果和确定结果。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第一存储器,用于在正常模式期间操作并且在省电模式期间操作在自刷新模式或在断电模式中;以及
第二存储器,用于在省电模式期间存储相应于作业执行请求的作业数据,
其中当基于验证结果从未验证的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所述辅助CPU删除存储在第二存储器中的作业数据。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第一存储器,包括多个存储器模块,
其中所述主CPU根据作业执行命令仅使用所述多个存储器模块当中的一部分存储器模块执行功能单元的控制操作。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确定将被使用的存储器模块后,初始化并操作确定的存储器模块,并且没有选择的存储器模块操作在自刷新模式或断电模式中。
9. 一种具有多个操作模式的图像形成装置的驱动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作业执行命令;
在保持省电模式的同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
当基于验证结果确定作业执行命令是从未验证的外部装置输入的时,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保持为省电模式;
利用主CPU在正常模式中控制图像形成装置;
当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利用辅助CPU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
其中所述执行验证包括通过比较已经发送了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与预存储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来执行验证;以及
在正常模式期间周期性地分析功能单元的状态并且存储功能单元的状态信息,
其中使用上述状态信息确定转换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的时间。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当基于验证结果确定作业执 行命令是从验证的外部装置输入的时,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并且执行相应于作业执行命令的功能。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执行验证包括通过请求已经发送了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发送用户信息并且比较响应于该请求接收到的用户信息与预存储的用户信息来执行验证。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要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至少包括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控制器包括:主CPU,用于在正常模式中控制功能单元;以及辅助CPU,用于当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其中所述辅助CPU通过比较已经发送了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与预存储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来执行验证”和“状态分析单元,用于在正常模式期间周期性地分析功能单元的状态并且存储功能单元的状态信息,其中所述控制器使用存储在状态分析单元中的状态信息确定转换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的时间”。其中认为状态分析单元可以初始化功能单元,使用分离的硬件结构,即,状态分析单元执行当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时诸如初始化功能单元的操作的唤醒操作,可以迅速地执行转换。可见相应区别特征对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应该对其孤立地进行评价,而且对比文件1-4都没有公开所述的状态分析单元,不应凭着主观认识将本申请的相应特征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1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3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页,说明书附图第1-3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1相比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相应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功能单元,用于根据验证结果转换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并且用于执行相应于作业执行命令的功能”修改为“功能单元,用于执行相应于作业执行命令的功能”,在权利要求1、9中增加特征“并且根据验证结果通过激活主CPU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和“其中在省电模式中提供给主CPU和功能单元的电力被切断”,删除了权利要求2,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2中第二CPU仅被用于支持省电模式,其基于省电模式下输入的USB数据信号来激活第一CPU以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并不涉及利用辅助CPU来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操作,更不涉及辅助CPU根据验证结果通过激活主CPU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对比文件2的第二CPU和本申请的辅助CPU在各自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有显著差别;(2)对比文件1的CPU300在第二省电模式下执行身份认证,并在执行所述身份认证的同时还通过打开“远程控制1”以及关闭“远程控制2”来使图像形成单元/功能单元的部分组件被通电并被激活,以为认证之后的打印做准备,可见CPU300在执行身份认证的同时还对部分功能单元执行操作,也即在对比文件1中第二省电模式下提供给部分功能单元的电力并未被切断,上述方案与本申请方案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为了减少图像形成装置在身份认证之后针对打印输出所需的时间之目的,需要开启部分功能模块的功能,由此在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时,在对比文件2中增加身份认证环节后,不会在提供给主CPU和功能单元的电力被切断的省电模式下进行身份认证,这样将不能解决对比文件1原本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脱离对比文件1的技术教导。因此,坚持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具有多个操作模式的图像形成装置,包括:
通信接口单元,用于与外部装置通信;
控制器,用于当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是省电模式时,在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在保持省电模式的同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
功能单元,用于执行相应于作业执行命令的功能,其中
所述控制器包括:
主CPU,用于在正常模式中控制功能单元;以及
辅助CPU,用于当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并且根据验证结果通过激活主CPU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
其中所述辅助CPU通过比较已经发送了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与预存储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来执行验证;以及
状态分析单元,用于在正常模式期间周期性地分析功能单元的状态并且存储功能单元的状态信息,
其中所述控制器使用存储在状态分析单元中的状态信息确定转换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的时间,
其中在省电模式中提供给主CPU和功能单元的电力被切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地址信息是外部装置的IP地址和MAC地址中的至少一个。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辅助CPU基于验证结果确定相应于作业执行命令的功能是否可运行,并且根据确定结果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辅助CPU控制通信接口单元向已经发送了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通知验证结果和确定结果。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第一存储器,用于在正常模式期间操作并且在省电模式期间操作 在自刷新模式或在断电模式中;以及
第二存储器,用于在省电模式期间存储相应于作业执行请求的作业数据,
其中当基于验证结果从未验证的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所述辅助CPU删除存储在第二存储器中的作业数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第一存储器,包括多个存储器模块,
其中所述主CPU根据作业执行命令仅使用所述多个存储器模块当中的一部分存储器模块执行功能单元的控制操作。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确定将被使用的存储器模块后,初始化并操作确定的存储器模块,并且没有选择的存储器模块操作在自刷新模式或断电模式中。
8. 一种具有多个操作模式的图像形成装置的驱动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作业执行命令;
在保持省电模式的同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
当基于验证结果确定作业执行命令是从未验证的外部装置输入的时,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保持为省电模式;
利用主CPU在正常模式中控制图像形成装置;
当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利用辅助CPU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并且根据验证结果通过激活主CPU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
其中所述执行验证包括通过比较已经发送了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与预存储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来执行验证;以及
在正常模式期间周期性地分析功能单元的状态并且存储功能单元的状态信息,
其中使用上述状态信息确定转换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的时间,
其中在省电模式中提供给主CPU和功能单元的电力被切断。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当基于验证结果确定作业执 行命令是从验证的外部装置输入的时,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并且执行相应于作业执行命令的功能。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执行验证包括通过请求已经发送了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发送用户信息并且比较响应于该请求接收到的用户信息与预存储的用户信息来执行验证。”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页,说明书附图第1-3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前次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相比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并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相应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已于2018年08月22日成功变更代理机构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并且代理人已变更为王秀君,鲁恭诚。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前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3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页,说明书附图第1-3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前两次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相比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相应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并且当功能单元处于不操作状态达预定时间时,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正常模式转换为省电模式”,将特征“辅助CPU,用于当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并且根据验证结果通过激活主CPU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修改为“辅助CPU,用于根据来自于主CPU的从正常模式到省电模式的转换请求切断到主CPU和功能单元的电力,并且当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并且当根据验证结果确定接收的作业执行命令是从验证的外部装置输入的时,允许向主CPU和功能单元提供电力,以激活主CPU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并将接收的作业执行命令中继给主CPU”,并删除特征“其中在省电模式中提供给主CPU和功能单元的电力被切断”,而对于权利要求8,删除了特征“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作业执行命令;在保持省电模式的同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当基于验证结果确定作业执行命令是从未验证的外部装置输入的时,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保持为省电模式;利用主CPU在正常模式中控制图像形成装置;当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利用辅助CPU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并且根据验证结果通过激活主CPU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和 “其中在省电模式中提供给主CPU和功能单元的电力被切断”,增加了特征“由主CPU在正常模式中控制功能单元,并且当功能单元处于不操作状态达预定时间时,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正常模式转换为省电模式;以及由辅助CPU根据来自于主CPU的从正常模式到省电模式的转换请求切断到主CPU和功能单元的电力,并且当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并且当根据验证结果确定接收的作业执行命令是从验证的外部装置输入的时,允许向主CPU和功能单元提供电力,以激活主CPU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并将接收的作业执行命令中继给主CPU”,以及删除了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3中增加“还”,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要认为:对比文件2的图像形成装置根据接收到的作业执行命令被直接恢复到正常模式,而且无需对发送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设备进行任何认证,可见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在省电模式下需要根据接收到的作业执行命令验证结果而被恢复到正常模式,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唤醒操作而导致的不必要系统电力消耗,而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在第二省电模式下执行安全认证,但并未使用两个CPU,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所限定的有利于节省系统电力的安全打印方式有关的内容,而且也没有给出与之相应的任何启示或教导,将对比文件1的相应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也不能容易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9具有创造性。
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具有多个操作模式的图像形成装置,包括:
通信接口单元,用于与外部装置通信;
控制器,用于当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是省电模式时,在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在保持省电模式的同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
功能单元,用于执行相应于作业执行命令的功能,其中
所述控制器包括:
主CPU,用于在正常模式中控制功能单元,并且当功能单元处于不操作状态达预定时间时,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正常模式转换为省电模式;以及
辅助CPU,用于根据来自于主CPU的从正常模式到省电模式的转换请求切断到主CPU和功能单元的电力,并且当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并且当根据验证结果确定接收的作业执行命令是从验证的外部装置输入的时,允许向主CPU和功能单元提供电力,以激活主CPU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并将接收的作业执行命令中继给主CPU,
其中所述辅助CPU通过比较已经发送了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与预存储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来执行验证;以及
状态分析单元,用于在正常模式期间周期性地分析功能单元的状态并且存储功能单元的状态信息,
其中所述控制器使用存储在状态分析单元中的状态信息确定转换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的时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地址信息是外部装置的IP地址和MAC地址中的至少一个。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辅助CPU基于验证结果还确定相应于作业执行命令的功能是否可运行,并且根据确定结果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辅助CPU控制通信接口单元向已经发送了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通知验证结果和确定结果。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第一存储器,用于在正常模式期间操作并且在省电模式期间操作在自刷新模式或在断电模式中;以及
第二存储器,用于在省电模式期间存储相应于作业执行请求的作业数据,
其中当基于验证结果从未验证的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所述辅助CPU删除存储在第二存储器中的作业数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第一存储器,包括多个存储器模块,
其中所述主CPU根据作业执行命令仅使用所述多个存储器模块当中的一部分存储器模块执行功能单元的控制操作。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确定将被使用的存储器模块后,初始化并操作确定的存储器模块,并且没有选择的存储器模块操作在自刷新模式或断电模式中。
8. 一种具有多个操作模式的图像形成装置的驱动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主CPU在正常模式中控制功能单元,并且当功能单元处于不操作状态达预定时间时,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正常模式转换为省电模式;以及
由辅助CPU根据来自于主CPU的从正常模式到省电模式的转换请求切断到主CPU和功能单元的电力,并且当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并且当根据验证结果确定接收的作业执行命令是从验证的外部装置输入的时,允许向主CPU和功能单元提供电力,以激活主CPU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并将接收的作业执行命令中继给主CPU,
其中所述执行验证包括通过比较已经发送了作业执行命令的外 部装置的地址信息与预存储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来执行验证;以及
在正常模式期间周期性地分析功能单元的状态并且存储功能单元的状态信息,
其中使用上述状态信息确定转换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的时间。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执行验证包括通过请求已经发送了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发送用户信息并且比较响应于该请求接收到的用户信息与预存储的用户信息来执行验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意见陈述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7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页,说明书附图第1-3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经核实,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前三次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US2011219250A1,公开日为2011年09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2025866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02104701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2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多个操作模式的图像形成装置,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第二个实施例公开了一种图像形成设备(参见说明书第0044-0088段、第0120-0122段、第0149-0152段,图1A、1B、7):图像形成设备10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图像形成装置)包括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110、中央处理单元CPU12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器)、第一存储器130、第二存储器140、供电单元150、功能单元160和操作模块170。USB接口1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通信接口单元,用于与外部装置通信)起到与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执行USB通信的作用。功能单元16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功能单元)执行多种功能,诸如处理图像、压缩或解压缩图像以供引擎单元执行诸如打印、复制和扫描之类的图像形成任务(相当于功能单元用于执行相应于作业执行命令的功能)。CPU120’可以包括支持正常模式(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正常模式)的第一CPU12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主CPU,用于在正常模式中控制功能单元)和支持省电模式(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省电模式)的第二CPU12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辅助CPU)。如果在预定时间内图像形成设备100不执行任何任务(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当功能单元处于不操作状态达预定时间时,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正常模式转换为省电模式),或者如果在预定时间内不存在用于复制、扫描或传真的任务命令(该任务命令可以通过图像形成设备100的面部、USB或诸如网络的不同的用户界面输入),则CPU120可以从正常模式转换为省电模式。第一CPU121在正常模式下使用第一存储器130执行操作,并且当正常模式转换为省电模式时第一CPU121停用。第二CPU122在省电模式下使用第二存储器140执行操作,如果在省电模式下输入USB数据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则第二CPU122激活第一CPU121以将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而如果在省电模式下输入USB控制信号,则第二CPU122保持省电模式,并使用第二存储器140执行与USB控制信号相对应的操作。在如图1B所示,分离地提供支持正常模式的主控制器和支持省电模式的副控制器时,在省电模式下中断向除副控制器之外的元件的供电(对比文件2中省电模式下中断向除副控制器之外的元件的供电,而相应的中断供电操作都是由从正常模式切换到省电模式所引发的,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根据来自于主CPU的从正常模式到省电模式的转换请求切断到主CPU和功能单元的电力)。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当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控制器,具体为辅助CPU,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并且当根据验证结果确定接收的作业执行命令是从验证的外部装置输入的时,允许向主CPU和功能单元提供电力,以激活主CPU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并将接收的作业执行命令中继给主CPU,所述验证具体通过辅助CPU比较已经发送了外部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与预存储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来执行;(2)权利要求1中具有状态分析单元,用于在正常模式下周期性地分析功能单元的状态并且存储功能单元的状态信息,控制器使用存储在状态分析单元中的状态信息确定转换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的时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可信连接的安全打印;(2)如何确定图像形成装置操作模式的切换时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38、0064-0089段,图2、6-7)公开了一种认证打印下执行省电控制的图像形成设备:当在第一省电模式下收到打印指令时,控制器101确定该打印指令是否是安全打印指令,如果是安全打印指令,控制器101和CPU300执行第二固定控制。该第二固定控制首先在步骤S401,控制器101将操作模式从第一省电模式切换为第二省电模式,CPU300打开远程控制1,同时保持远程控制2关闭,由此传感器302可以打开并启动。在步骤S407,CPU300确定是否输入密码。如果在步骤S407中密码已经输入,在步骤413中,控制器101确定具有输入密码的ID是否被认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当在省电模式时,在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在保持省电模式的同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如果认证成功,在步骤S417中,控制器101将操作模式从第二省电模式切换到打印模式,CPU300打开远程控制2并保持远程控制1打开,打印引擎301在纸上执行打印操作。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利用验证实现安全打印,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对比文件2中进行安全打印的技术启示。同时在对比文件1中,其安全打印的认证操作是在第二省电模式下进行,由此在将相应安全打印的认证操作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时,为遵循有效省电原则,将安全打印的认证操作由对比文件2的第二CPU在省电模式下执行,并根据安全验证结果确定接收的作业执行命令是从验证的外部装置输入时,此时恢复第一CPU和功能单元的电力,以激活其第一CPU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并将相应的作业打印命令中继给主CPU以正常进行后续的打印作业,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55-0057段)公开了一种图像形成装置:终端识别信息是指作为终端装置所固有的MAC地址。终端识别信息取得部162从接收到的SLP的服务请求或者印刷数据取得终端装置的MAC地址。终端识别信息判定部164对从终端识别信息取得部162通知的终端识别信息和存储于终端识别信息存储部163的终端识别信息进行比较(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通过比较已经发送了外部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与预存储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来执行验证),如果一致(即印刷数据的发送源是已登记的终端装置),终端识别信息判定部164将该判定结果通知给后述的印刷控制部171。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地址信息实现可信连接打印认证,由此在对比文件2中执行安全打印认证时,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实现可信连接的安全打印认证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的第一个实施例(参见说明书第0072段、0121、0122段,附图1A)公开了:如果在预定时间内图像形成设备100不执行任何任务,或者如果在预定时间内不存在用于复制、扫描或传真的任务命令,则CPU120可以从正常模式转换为省电模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第一个实施例给出了通过分析图像形成设备的状态来确定模式切换时机的方式。然而,为简捷确定图像形成装置的工作状态,设置相应装置如状态分析单元直接周期性的分析功能单元,如打印单元的状态确定图像形成设备操作模式的切换时机,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为方便控制器的读取操作,将状态信息存储在存储功能单元中,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第二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第一个实施例以及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来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参加说明书第0055-0057段)中公开了:终端识别信息是指作为终端装置所固有的MAC地址(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所述地址信息是外部装置的IP地址和MAC地址中的至少一个)。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当在发送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通过验证时,如果当前作业执行命令不包含作业数据或是作业数据出现问题无法打印,此时转换为正常模式也同样无法进行打印操作,由此进一步辅助CPU确定相应于作业执行命令的命令是否可运行再决定是否将图像形成装置从省电模式切换为正常模式,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为便于用户了解当前操作情况并进行下一步操作而将验证结果和确定结果返回给用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加说明书第0054-0062段)公开了:第一存储器130是在正常模式下使用的主存储器,在省电模式下,CPU120可以中断向第一存储器130的供电,减少第一存储器130的操作频率,或是控制第一存储器130以保持处于自我更新状态(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第一存储器,用于在正常模式期间操作并且在省电模式期间操作在自刷新模式或在断电模式中)。第二存储器可以在需要比正常模式更少功率的省电模式下使用。由于第二存储器在省电模式下使用,当接收到作业执行请求的作业数据而又未进行验证时,将相应数据存储在该第二存储器中并等待执行验证的结果,以确定是否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如果是从未验证的外部装置接收到的作业执行命令,由于无法转换为正常模式进行打印则由辅助CPU删除相应存储的作业数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2中,省电模式中是通过使第二存储器工作而中断第一存储器的供电来实现省电,可见关闭不必要的存储器可以实现省电,由此在第一存储器工作时,通过设置使第一存储器的一部分工作,如在第一存储器中设置多个存储器模块,主CPU根据作业需要只使用多个存储器模块中的一部分来执行功能单元的控制操作以进一步省电,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6的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2中,在省电模式下,CPU120可以中断向第一存储器130的供电,减少第一存储器130的操作频率,或是控制第一存储器130以保持处于自我更新状态即不使用的存储器可以工作在自刷新模式或断电模式,由此当第一存储器只有一部分被确定使用并初始化时,其余没有使用的存储器如上述一样工作在自刷新模式或断电模式,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具有多个操作模式的图像形成装置的驱动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第二个实施例公开了一种图像形成设备及其驱动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44-0088段、第0120-0122段、第0149-0152段,图1A、1B、7):图像形成设备100(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图像形成装置)包括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110、中央处理单元CPU120’8、第一存储器130、第二存储器140、供电单元150、功能单元160和操作模块170。USB接口1108起到与至少一个外部设备执行USB通信的作用。功能单元160(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功能单元)执行多种功能,诸如处理图像、压缩或解压缩图像以供引擎单元执行诸如打印、复制和扫描之类的图像形成任务。CPU120’可以包括支持正常模式(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正常模式)的第一CPU121(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主CPU在正常模式中控制功能单元)和支持省电模式(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省电模式)的第二CPU122(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辅助CPU)。如果在预定时间内图像形成设备100不执行任何任务(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当功能单元处于不操作状态达预定时间时,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正常模式转换为省电模式),或者如果在预定时间内不存在用于复制、扫描或传真的任务命令(该任务命令可以通过图像形成设备100的面部、USB或诸如网络的不同的用户界面输入),则CPU120可以从正常模式转换为省电模式。第一CPU121在正常模式下使用第一存储器130执行操作,并且当正常模式转换为省电模式时第一CPU121停用。第二CPU122在省电模式下使用第二存储器140执行操作,如果在省电模式下输入USB数据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则第二CPU122激活第一CPU121以将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而如果在省电模式下输入USB控制信号,则第二CPU122保持省电模式,并使用第二存储器140执行与USB控制信号相对应的操作。在如图1B所示,分离地提供支持正常模式的主控制器和支持省电模式的副控制器时,在省电模式下中断向除副控制器之外的元件的供电(对比文件2中省电模式下中断向除副控制器之外的元件的供电,而相应的中断供电操作都是由从正常模式切换到省电模式所引发的,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根据来自于主CPU的从正常模式到省电模式的转换请求切断到主CPU和功能单元的电力)。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8中,当在省电模式中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并且当根据验证结果确定接收的作业执行命令是从验证的外部装置输入的时,允许向主CPU和功能单元提供电力,以激活主CPU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并将接收的作业执行命令中继给主CPU,所述执行验证包括通过比较已经发送了外部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与预存储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来执行验证;(2)权利要求8在正常模式下周期性地分析功能单元的状态并且存储功能单元的状态信息,其中使用上述状态信息确定转换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的时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可信连接的安全打印;(2)如何确定图像形成装置操作模式的切换时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38、0064-0089段,图2、6-7)公开了一种认证打印下执行省电控制的图像形成设备:当在第一省电模式下收到打印指令时,控制器101确定该打印指令是否是安全打印指令,如果是安全打印指令,控制器101和CPU300执行第二固定控制。该第二固定控制首先在步骤S401,控制器101将操作模式从第一省电模式切换为第二省电模式,CPU300打开远程控制1,同时保持远程控制2关闭,由此传感器302可以打开并启动。在步骤S407,CPU300确定是否输入密码。如果在步骤S407中密码已经输入,在步骤413中,控制器101确定具有输入密码的ID是否被认证(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当在省电模式时,在从外部装置接收到作业执行命令时在保持省电模式的同时执行外部装置的验证)。如果认证成功,在步骤S417中,控制器101将操作模式从第二省电模式切换到打印模式,CPU300打开远程控制2并保持远程控制1打开,打印引擎301在纸上执行打印操作。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利用验证实现安全打印,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对比文件2中进行安全打印的技术启示。同时在对比文件1中,其安全打印的认证操作是在第二省电模式下进行,由此在将相应安全打印的认证操作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时,为遵循有效省电原则,将安全打印的认证操作由对比文件2的第二CPU在省电模式下执行,并根据安全验证结果确定接收的作业执行命令是从验证的外部装置输入时,此时恢复第一CPU和功能单元的电力,以激活其第一CPU将图像形成装置的操作模式从省电模式转换为正常模式,并将相应的作业打印命令中继给主CPU以正常进行后续的打印作业,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55-0057段)公开了一种图像形成装置:终端识别信息是指作为终端装置所固有的MAC地址。终端识别信息取得部162从接收到的SLP的服务请求或者印刷数据取得终端装置的MAC地址。终端识别信息判定部164对从终端识别信息取得部162通知的终端识别信息和存储于终端识别信息存储部163的终端识别信息进行比较(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通过比较已经发送了外部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与预存储的外部装置的地址信息来执行验证),如果一致(即印刷数据的发送源是已登记的终端装置),终端识别信息判定部164将该判定结果通知给后述的印刷控制部171。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地址信息实现可信连接打印认证,由此在对比文件2中执行安全打印认证时,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实现可信连接的安全打印认证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的第一个实施例(参见说明书第0072段、0121、0122段,附图1A)公开了:如果在预定时间内图像形成设备100不执行任何任务,或者如果在预定时间内不存在用于复制、扫描或传真的任务命令,则CPU120可以从正常模式转换为省电模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第一个实施例给出了通过分析图像形成设备的状态来确定模式切换时机的方式。然而,为简捷确定图像形成装置的工作状态,设置相应装置如状态分析单元直接周期性的分析功能单元,如打印单元的状态确定图像形成设备操作模式的切换时机,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为方便控制器的读取操作,将状态信息存储在存储功能单元中,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第二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第一个实施例以及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来得出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对权利要求8的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中,采用用户信息进行验证,如通过请求已经发送了作业执行命令的外部装置发送用户信息并比较响应于该请求接收到的用户信息与预存储的用户信息来执行验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虽不涉及要利用辅助CPU进行身份认证,然而安全意识在各个领域都有需求,打印领域同样如此,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要进行安全打印和在省电模式下进行安全认证的技术启示,并且只有在通过安全认证的情况下才由省电模式转换为打印模式,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打印唤醒操作,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结合对比文件1的在省电模式下进行安全认证的相应特征,以通过辅助CPU进行安全认证来防止省电模式下不必要的唤醒操作而导致启动主CPU等元件进行打印操作所造成的电力消耗,因此,合议组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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