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移动式核能发电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08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556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73090.0
申请日:2017-02-10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闻
合议组组长:彭予泓
参审员:史敏峰
国际分类号:G21C15/28,G21C11/02,G21D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结合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73090.0、发明名称为“一种可移动式核能发电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7年02月10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1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申请日2017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913890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4167226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6日;
对比文件3:CN105225715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对比文件4:CN203535970U,公告日为2014年04月09日。
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可移动式核能发电装置,包括反应堆系统(1)、屏蔽系统(2)、包容体系统(3)、发电系统(4)、备用电源系统(5)、装载系统(6)、管道连接系统(7)、以及对所述反应堆系统(1)和发电系统(4)进行控制的仪控电系统(8),其中,所述的反应堆系统(1)为低压系统,采用的冷却剂(9)为液态重金属,压力边界(10)为双层,所述装载系统(6)用于承载全系统,其中,所述装载系统(6)的内壁由屏蔽材料制成,其中,所述反应堆系统(1)为铅基反应堆系统,采用的冷却剂(9)为铅基合金,
所述反应堆系统(1)、所述发电系统(4)、所述备用电源系统(5)和所述仪控电系统(8)均为独立设计模块,能够分别组合与运输,
所述反应堆系统(1)、备用电源系统(5)、管道连接系统(7)连接在一起安装在第一套装载系统(6)中;所述发电系统(4)与仪控电系统(8)安装在第二套装载系统(6)中,两套装载系统(6)分别进行运输,在固定工作时所述铅基反应堆系统(1)与发电系统(4)连接,用于常用大功率的供电,
所述备用电源系统(5)安装于装载系统(6)的末端,与所述铅基反应堆系统(1)连接,为所述铅基反应堆系统(1)在移动运输中以及事故态下提供能量供应、维持反应堆系统(1)在运行中的冷却和保温,在铅基反应堆系统(1)固定发电时维持全系统的正常供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移动式核能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边界(10)的承压能力小于1.0MPa。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移动式核能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包容体系统(3)对全系统的放射性进行包容,所述包容体(3)承压能力小于1.0MPa。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移动式核能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载系统(6)包括若干个装载箱体。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移动式核能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仪控电系统(8)在运行时放置于反应堆系统(1)设定距离外。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移动式核能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供热、供电、供应蒸汽或直接作为动力输出。”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装置包括屏蔽系统、包容体系统、备用电源系统、装载系统以及对反应堆系统和发电系统进行控制的仪控电系统,反应堆系统为低压系统,采用的冷却剂为液态重金属,压力边界为双层,装载系统用于承载全系统,装载系统的内壁由屏蔽材料制成,所述反应堆系统为铅基反应堆系统,采用的冷却剂为铅基合金,所述备用电源系统为所述铅基反应堆系统在移动运输中以及事故态下提供能量供应、维持反应堆系统在运行中的冷却和保温,在铅基反应堆系统固定发电时维持全系统的正常供电;(2)反应堆系统、发电系统、备用电源系统和仪控电系统均为独立设计模块,能够分别组合与运输;反应堆系统、备用电源系统、管道连接系统连接在一起安装在第一套装载系统中;发电系统与仪控电系统安装在第二套装载系统中,两套装载系统分别进行运输,在固定工作时所述铅基反应堆系统与发电系统连接,用于常用大功率的供电,所述备用电源系统安装于装载系统的末端,与所述铅基反应堆系统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安全性高、系统模块化设计且能够分别组合和运输的可移动的核能发电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不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装载系统的内壁由屏蔽材料组成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申请经过第一套装载系统和第二套装载系统的双层屏蔽后,反应堆系统的辐射影响可消除,保证了操作环境的安全性。2.本申请的可移动核能发电装置设置仪控电系统,在设备到场后能够直接供电,例如直接连接到市网中。对比文件1包括反应堆系统模块、发电系统模块、辅助系统模块、连接管道,对比文件1未指出辅助系统模块的内涵,而常规的核反应堆的辅助系统模块由调压、化学容积、净化系统、供气供水供油系统,并不包含本申请的仪控电系统。3.备用电源系统的作用是为铅基反应堆系统在移动运输中以及事故态下提供能量供应以及在铅基反应堆系统固定发电时维持全系统的正常供电。这是本申请为可移动核能发电装置项目而摸索出来的技术手段,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设置备用电源系统最主要的贡献是反应堆系统在启动后仍然能够运输。4.在第二次审查意见答复中,申请人提交了修改文本,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添加了来自说明书的新技术特征,但是审查员直接驳回本案,未给申请人就此陈述意见的机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反应堆系统为低压系统,采用的冷却剂为液态重金属,压力边界为双层,反应堆系统为铅基反应堆系统,采用的冷却剂为铅基合金;以及屏蔽系统和包容体系统。(2)装载系统用于承载全系统,装载系统的内壁由屏蔽材料制成。(3)可移动式核能发电装置还包括备用电源系统以及对反应堆系统和发电系统进行控制的仪控电系统;并且备用电源系统以及仪控电系统均为独立设计模块,能够与反应堆系统、发电系统一起分别组合与运输;反应堆系统、备用电源系统、管道连接系统连接在一起安装在第一套装载系统中;发电系统与仪控电系统安装在第二套装载系统中,两套装载系统分别进行运输,在固定工作时铅基反应堆系统与发电系统连接,用于常用大功率的供电;备用电源系统安装于装载系统的末端,与铅基反应堆系统连接,为铅基反应堆系统在移动运输中以及事故态下提供能量供应、维持反应堆系统在运行中的冷却和保温,在铅基反应堆系统固定发电时维持全系统的正常供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小型化且安全性高,以及系统模块化设计且能够分别组合和运输的可移动的核能发电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陈述了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的详细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未披露“仪控电系统”和“备用电源”,并且“仪控电系统”和“备用电源”也不是可移动核能发电装置的常规技术手段,发达国家也没有在可移动核能发电装置上设置仪控电系统和备用电源系统的先例。 (2)对比文件1提供了一个大略的技术构想,设计目标定的比较低,系统运输至现场后核反应堆才能启动,启动后不能再次搬运。而本申请的设计目标是:核反应堆在启动后,还可以再次搬运,并且提供了技术解决手段。对比文件1没有为核反应启动后再次搬运提供技术解决手段。(3)对于复审通知书中关于复审请求人指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答复中,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添加了来自说明书的新的技术特征,但是审查员未给申请人就此陈述意见的机会”的答复意见不认同。即,技术特征A“所述反应堆系统(1)、备用电源系统(5)、管道连接系统(7)连接在一起安装在第一套装载系统(6)中;所述发电系统(4)与仪控电系统(8)安装在第二套装载系统(6)中,两套装载系统(6)分别进行运输,在固定工作时所述铅基反应堆系统(1)与发电系统(4)连接,用于常用大功率的供电”只是对可移动核能发电装置运输时各模块装载组合的一种常规划分,以及技术特征B“备用电源系统(5)安装于装载系统(6)的末端,与所述铅基反应堆系统(1)连接”是备用电源系统在核能发电装置中最常规的安装位置与事实不符。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及的模块,谈不上如何划分和如何安装。(4)不同意审查员关于“将用于承载核能发电装置的各组成模块外围的集装箱内壁设置为由屏蔽材料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防止放射性物质外泄,保证核电工作环境安全的常规技术手段”的意见。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是在目的地匹配好屏蔽和仪控电系统,在反应堆达到地点之后安装在屏幕系统内;而本申请承载核能发电装置的各组成模块外围的集装箱内壁设置为由屏蔽材料组成,因此无需在目的地配套,随到随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为:2017年1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申请日2017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结合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移动式核能发电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移动的核电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2段,附图1-2),其中包括反应堆系统模块2(相当于本申请的反应堆系统)、辅助系统模块3、发电系统模块4(相当于本申请的发电系统)、连接管路5(相当于本申请的管道连接系统)、以及分别装载反应堆系统模块1和发电系统模块4的集装箱(相当于本申请的装载系统);发电系统模块4、反应堆系统模块2、辅助系统模块3均为独立设计模块,分别设置在相互独立的第一、第二、第三移动设备上,反应堆系统模块2通过连接管路5分别与辅助系统模块3和发电系统模块4相连接以提供可移动的核电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反应堆系统为低压系统,采用的冷却剂为液态重金属,压力边界为双层,反应堆系统为铅基反应堆系统,采用的冷却剂为铅基合金;以及屏蔽系统和包容体系统。2)装载系统用于承载全系统,装载系统的内壁由屏蔽材料制成。3)可移动式核能发电装置还包括备用电源系统以及对反应堆系统和发电系统进行控制的仪控电系统;并且备用电源系统以及仪控电系统均为独立设计模块,能够与反应堆系统、发电系统一起分别组合与运输;反应堆系统、备用电源系统、管道连接系统连接在一起安装在第一套装载系统中;发电系统与仪控电系统安装在第二套装载系统中,两套装载系统分别进行运输,在固定工作时铅基反应堆系统与发电系统连接,用于常用大功率的供电;备用电源系统安装于装载系统的末端,与铅基反应堆系统连接,为铅基反应堆系统在移动运输中以及事故态下提供能量供应、维持反应堆系统在运行中的冷却和保温,在铅基反应堆系统固定发电时维持全系统的正常供电。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小型化且安全性高,以及系统模块化设计且能够分别组合和运输的可移动的核能发电装置。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态金属冷却反应堆实验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27-0041段,附图1),其中包括堆芯4,以及包容堆芯的主容器和安全容器;该反应堆系统采用的冷却剂是液态铅铋合金或铅,因此该反应堆是一种安全性高的低压铅基反应堆系统;作为冷却剂的液态铅铋合金是一种铅基合金,属于液态重金属;另外,对比文件2的主容器2和安全容器1设置在反应堆实验系统的外围,相当于本申请的双层压力边界。对比文件2也属核能发电领域,并且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一部分,且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对反应堆芯起保护作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涉及核能反应堆系统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核电装置中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2未公开“屏蔽系统和包容体系统”。在本领域中,屏蔽系统和包容体系统设置在反应堆系统的压力边界的外围,用于进一步防止放射性物质的外泄,提高反应堆的安全性,是常规的安全防护设置。具体到本申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反应堆系统的安全性,防止放射性物质的外泄,在安全容器和主容器的外围进一步设置屏蔽系统和包容体系统是根据需要的常规设置。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移动的核电装置的基础上,在实际可移动的具体场景中根据需要将装载系统设置为承载全系统或承载部分系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承载系统与核能发电装置中各组成模块的大小关系、具体工作需要等因素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并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另外,由于核电装置的反应堆系统承载在装载系统中,反应堆系统辐射出对环境不利的放射性物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对于防止放射性物质辐射的普遍需求,将承载反应堆系统的装载系统内壁采用屏蔽材料制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防止核能发电装置的放射性物质外泄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反应堆系统中设置备用电源是现有反应堆系统的常规设置;仪控电系统也是保证核电发电装置中各部件正常运行所采用的常规构成部分。
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移动的核电装置中反应堆系统模块、辅助系统模块和发电系统模块均为独立模块的基础上,将备用电源以及仪控电系统也设置为独立设计模块,并且能够与反应堆系统、发电系统一起分别组合与运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反应堆系统、备用电源系统、管道连接系统形成一个组合,连接在一起,并安装在第一套装载系统中,发电系统与仪控电系统形成一个组合,并安装在第二套装载系统中,从而形成两套装载系统,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中运输条件、核能发电装置各系统模块的大小、工作特点等因素的常规设置。这种组合只是可移动核电装置中各模块在运输时的一种常规划分,并不会改变其中任一系统模块的功能,在固定工作时,各个系统模块仍然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各系统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也并不会改变,这种组合也并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另外,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备用电源在核电发电系统中所起的作用是在正常供电电源断开后为核电发电系统提供不间断的电力供给,保证核电发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移动的核电装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备用电源系统安装于装载系统的末端,与铅基反应堆系统连接,为铅基反应堆系统在移动运输中以及事故态下提供必要的能量供应、维持反应堆系统在运行中的冷却和保温,并在铅基反应堆系统固定发电时维持全系统的正常供电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压力边界的承压能力小于1.0MPa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反应堆系统是低压系统的情况下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包容体系统对全系统的放射性进行包容,且包容体承压能力小于1.0MPa。包容体系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防止放射性物质的外泄,提高反应堆的安全性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压力边界外围进一步设置具有小于1.0MPa承压能力的包容体系统是基于反应堆系统是低压系统的情况下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装载系统包括若干个装载箱体。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移动的核电装置中,用于装载反应堆系统模块1、发电系统模块4、以及辅助系统模块3的集装箱有三个。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仪控电系统在运行时放置于反应堆设定距离外。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反应堆安全运行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用于供热、供电、供应蒸汽或直接作为动力输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移动的核电装置可用于供电、供热、供应蒸汽以及提供稳定而长期的电力供应(参见说明书第0012、0032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1)仪控电系统和备用电源均为核能发电装置的常规构成模块,是核能发电装置中为了保证核能发电装置安全正常工作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例如,在2011年出版的《核工业标准化基础》一书第96-97页中,已经记载了目前我国涉及核电厂的标准包括仪控设备类别的标准。1989年出版的《电力工业词典》第232页已经明确记载了在核电厂中设置备用电源的功用。
可移动式核能发电装置也属于一种核能发电装置,其工作原理与固定式的核能发电装置相同,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固定式核能发电装置中必不可少的构成模块设置在可移动式核能发电装置中是显而易见的。
(2)本申请中,备用电源与反应堆系统连接在一起安装在第一套装载系统中,备用电源系统与铅基反应堆系统连接,为铅基反应堆系统在移动运输中以及事故态提供能量供应,维持反应堆系统在运行中的冷却和保温。这是备用电源在核能发电装置中所起的常规作用。
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移动的核电装置中,移动设备包括相互独立的第一移动设备、第二移动设备、和第三移动设备,其中,所述发电系统模块设置在第一移动设备上,反应堆系统模块设置在第二移动设备上,辅助系统模块设置在第三移动设备上;反应堆系统模块通过管路分别与辅助系统模块、发电系统模块相连接;该可移动的核电装置,具有良好的移动性能,可以在任意地点实现核能发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移动的核电装置,移动运输时,通过第一移动设备、第二移动设备、和第三移动设备分别装载发电系统模块、反应堆系统模块、和辅助系统模块,从而实现核电装置的可移动;待到达特定场合,将第一移动设备、第二移动设备、和第三移动设备停止,采用管路将反应堆系统模块与辅助系统模块、发电系统模块相连接,实现核能发电;如果需要再次移动核能装置,则需要拆除连接反应堆系统模块与辅助系统模块、发电系统模块之间的管路,开动第一移动设备、第二移动设备、和第三移动设备从而实现核能装置的移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移动的核电装置的移动方式,与本申请的可移动式核能发电装置的移动方式实质是相同的,都是通过移动设备(或装载系统)装载多个独立的核电装置的系统模块,在到达特定场合后,将多个移动设备上装载的多个独立的系统模块连接以形成完成的核电装置,实现核能发电;如果需要再次移动核能装置,则拆除多个独立系统模块之间的连接,开动移动设备独立运输多个独立的系统模块,到达下一个场合。
本申请中,备用电源系统安装在装载系统的末端,与反应堆系统连接,为反应堆系统在移动运输中以及事故态下提供能量供应、维持反应堆系统在运行中的冷却和保温。虽然对比文件1并没有明确记载采用备用电源与反应堆系统模块连接。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备用电源是保证核电设备安全必须的设备,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备用电源对于反应堆系统所起到的常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移动的核电装置的基础上,设置备用电源系统与反应堆系统模块连接是显而易见的。
(3)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移动的核电装置中,包括反应堆系统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反应堆系统)、辅助系统模块、发电系统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发电系统)、连接管路(相当于本申请的管道连接系统)。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的“仪控电系统”和“备用电源系统”。但是,仪控电系统和备用电源均为核能发电装置的常规构成模块,是核能发电装置中为了保证核能发电装置安全正常工作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比文件1的可移动的核电装置中,具备“辅助系统模块”,而仪控电系统和备用电源系统就属于常规的辅助系统。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可移动的核电装置中设置仪控电系统和备用电源系统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在运输时,将核电装置中的多个系统模块划分为两个组合分别运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个系统的工作特点的常规技术手段,这种划分方式并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八章第6.1.1节规定: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即使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但只要驳回所针对的事实改变,就应当给申请人再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但对于此后再次修改涉及同类缺陷的,如果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足以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无需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兼顾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
本案中,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采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作为证据评述了全部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采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作为证据评述了全部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申请人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但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仍然不具备创造性,这是与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涉及的同样的缺陷;并且,由于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A和技术特征B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全部权利要求仍然能够采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过申请人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证据予以驳回,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
(4)对比文件1公开的核能发电装置中,如附图2所示,反应堆系统模块在移动设备的集装箱内与辅助系统模块和发电系统模块通过管路连接,实现核能发电装置的可移动发电。对比文件1并未通过将反应堆系统从集装箱内移出,再安装在屏蔽系统内。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集装箱内壁直接设置屏蔽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防止核能发电装置的放射性物质外泄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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