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机的通信地址的提示方法、提示装置和室内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室内机的通信地址的提示方法、提示装置和室内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39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635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41254.2
申请日:2014-05-30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旭
合议组组长:郝荣荣
参审员:钟德惠
国际分类号: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41254.2,名称为“室内机的通信地址的提示方法、提示装置和室内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共同申请人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5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 2018年7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V4新室内机安装调试维修指引”,公开日为2012年8月13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7相对于对比文件2(“美的MDV4-多联室内机维修流程图”,公开日为2012年5月18日)、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当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所属的区间;
根据所述当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所属的区间确定蜂鸣器的响声次数;
根据所述当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和所述当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所属的区间确定显示规则;以及
根据所述响声次数控制所述蜂鸣器,并根据所述显示规则控制LED组进行显示,其中,当所述响声次数为多次时,按照预设时间间隔控制所述蜂鸣器发出响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地址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LED组包括四个LED,所述显示规则符合二进制的8421法则。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地址的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室内机为多个,不同的室内机具有不同的通信地址。
4. 一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的提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所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当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所属的区间;
蜂鸣器;
LED组;
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根据所述当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所属的区间确定所述蜂鸣器的响声次数,并根据所述当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和所述当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所属的区间确定显示规则,以及根据所述响声次数控制所述蜂鸣器,并根据所述显示规则控制所述LED组进行显示,其中,当所述响声次数为多次时,所述控制模块按照预设时间间隔控制所述蜂鸣器发出响声。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通信地址的提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LED组包括四个LED,所述显示规则符合二进制的8421法则。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通信地址的提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室内机为多个,不同的室内机具有不同的通信地址。
7. 一种室内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所述的通信地址的提示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当响声次数为多次时,按照预设时间间隔控制蜂鸣器发出响声。对比文件1仅给出了通过指示灯的光亮(闪烁)和蜂鸣器的叫与不叫来扩充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容量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是通过增加蜂鸣器的响声次数来扩充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容量,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蜂鸣器不叫时显示的内外机通信地址为00-31,蜂鸣器叫时显示的内外机通信地址为32-63,蜂鸣器不叫表示的含义为响声为0次,蜂鸣器叫时表示的含义为响声为1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增加蜂鸣器的响声次数来扩充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容量,给出了根据蜂鸣器的响声次数的不同来扩充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容量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继续增加蜂鸣器的响声次数进一步扩充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容量仅仅涉及响声次数这一已知参数的简单的数量叠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2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的提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V4新室内机安装调试维修指引,同时公开了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9页):按键连续按5秒钟以上,室内机LED指示灯显示通信地址,显示内容如下:蜂鸣器不叫,四个LED指示灯现象为常亮,室内机通讯地址为00-15;蜂鸣器不叫,四个LED指示灯现象为闪烁,室内机通讯地址为16-31;蜂鸣器叫,四个LED指示灯现象为常亮,室内机通讯地址为32-47;蜂鸣器叫,四个LED指示灯现象为闪烁,室内机通讯地址为48-63。基于以上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为了实现上述显示内容,需要获取当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所属的区间,即对比文件1中的室内机通讯地址00-15、16-31、32-47、48-63等四个区间;并根据所述当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所属的区间确定蜂鸣器的响声次数,即对比文件1中当前室内机通讯地址属于00-15、16-31区间时,蜂鸣器叫声次数为0次、当前室内机通讯地址属于32-47、48-63区间时,蜂鸣器叫声次数为1次;同时,根据所述当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和所述当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所属的区间确定显示规则,即对比文件1中当前室内机通讯地址属于00-15、32-47区间时,LED指示灯常亮、当前室内机通讯地址属于16-31、48-63区间时LED指示灯闪烁;从而根据所述响声次数控制所述蜂鸣器,并根据所述显示规则控制LED组完成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当所述响声次数为多次时,所述控制模块按照预设时间间隔控制所述蜂鸣器发出响声。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扩充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容量。
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蜂鸣器不叫时显示的内外机通信地址为00-31,蜂鸣器叫时显示的内外机通信地址为32-63,蜂鸣器不叫表示的含义为响声为0次,蜂鸣器叫时表示的含义为响声为1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增加蜂鸣器的响声次数来扩充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容量,在此基础上继续增加蜂鸣器的响声次数进一步扩充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容量仅仅涉及数量的简单叠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为了便于操作人员完成对蜂鸣器响声次数的计数,按照预设时间间隔控制所述蜂鸣器发出响声也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括4个LED指示灯(即公开了所述LED组包括四个LED),并通过四个LED指示灯完成16个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即公开所述显示规则符合二进制的8421法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的室内机通讯地址显示方法适用于多联机系统,因此,室内机为多个,为保证多联机系统正常运行,室内机的通讯地址必然不能重复,否则将不能运转(如室外机压缩机跳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的提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V4新室内机安装调试维修指引,同时公开了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提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9页):按键连续按5秒钟以上,室内机LED指示灯显示通信地址,显示内容如下:蜂鸣器不叫,四个LED指示灯现象为常亮,室内机通讯地址为00-15;蜂鸣器不叫,四个LED指示灯现象为闪烁,室内机通讯地址为16-31;蜂鸣器叫,四个LED指示灯现象为常亮,室内机通讯地址为32-47;蜂鸣器叫,四个LED指示灯现象为闪烁,室内机通讯地址为48-63。基于以上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为了完成上述显示内容,需要获取当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所属的区间,即对比文件1中的室内机通讯地址00-15、16-31、32-47、48-63等四个区间(因此相当于公开了获取模块);根据所述当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所属的区间确定蜂鸣器的响声次数,即对比文件1中当前室内机通讯地址属于00-15、16-31区间时,蜂鸣器叫声次数为0次、当前室内机通讯地址属于32-47、48-63区间时,蜂鸣器叫声次数为1次;同时,根据所述当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和所述当前室内机的通信地址所属的区间确定显示规则,即对比文件1中当前室内机通讯地址属于00-15、32-47区间时,LED指示灯常亮、当前室内机通讯地址属于16-31、48-63区间时LED指示灯闪烁;从而根据所述响声次数控制所述蜂鸣器,并根据所述显示规则控制LED组完成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相当于公开了控制模块)。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当所述响声次数为多次时,所述控制模块按照预设时间间隔控制所述蜂鸣器发出响声。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扩充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容量。
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蜂鸣器不叫时显示的内外机通信地址为00-31,蜂鸣器叫时显示的内外机通信地址为32-63,蜂鸣器不叫表示的含义为响声为0次,蜂鸣器叫时表示的含义为响声为1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增加蜂鸣器的响声次数来扩充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容量,在此基础上继续增加蜂鸣器的响声次数进一步扩充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容量仅仅涉及数量的简单叠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为了便于操作人员完成对蜂鸣器响声次数的计数,按照预设时间间隔控制所述蜂鸣器发出响声也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括4个LED指示灯(即公开了所述LED组包括四个LED),并通过四个LED指示灯完成16个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即公开所述显示规则符合二进制的8421法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的室内机通讯地址显示方法适用于多联机系统,因此,室内机为多个,为保证多联机系统正常运行,室内机的通讯地址必然不能重复,否则将不能运转(如室外机压缩机跳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关于独立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室内机,包括如权利要求4-6任一项所述的通信地址的提示装置。在权利要求4-6任一项所述的通信地址的提示装置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当响声次数为多次时,按照预设时间间隔控制蜂鸣器发出响声。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清晰完整地表示每个室内机的通信地址。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通过蜂鸣器叫与不叫和四个LED指示灯的常亮和闪烁来扩充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容量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本申请中当响声次数为多次时,按照预设时间间隔控制蜂鸣器发出响声的方案的技术启示。蜂鸣器的开与关是唯一且完整的,与蜂鸣器开启后,发出多次响声的方案,具有本质的区别。通过增加指示灯的颜色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如何清晰完整表示每个室内机的通信地址的室内机的通信地址的技术问题时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蜂鸣器开启后发出多次响声的方案不是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没有证据表明“当响声次数为多次时,按照预设时间间隔控制蜂鸣器发出响声”能够比现有技术更清晰完整地表示每个室内机的通信地址,考虑到实际应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记录响声次数并进一步计算才能得出通信地址,蜂鸣器的响声发出以后就消失了,并不像指示灯的闪烁一样可以供本领域技术人员更直观地随时查阅,通过蜂鸣器多次发出响声并不必然能够更清晰完整地表示每个室内机的通信地址。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扩充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容量,而不是如何清晰完整地表示每个室内机的通信地址。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蜂鸣器不叫时显示的内外机通信地址为00-31,蜂鸣器叫时显示的内外机通信地址为32-63,蜂鸣器不叫表示的含义为响声为0次,蜂鸣器叫时表示的含义为响声为1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增加蜂鸣器的响声次数来扩充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容量,给出了根据蜂鸣器的响声次数的不同来扩充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容量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继续增加蜂鸣器的响声次数进一步扩充室内机通讯地址的显示容量仅仅涉及响声次数这一已知参数的简单的数量叠加,这种叠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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