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检查电梯系统的负载承载元件的完整性的方法和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检查电梯系统的负载承载元件的完整性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97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606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80413.9
申请日:2013-10-22
复审请求人:通力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瑞孜
合议组组长:金善科
参审员:高波
国际分类号:B66B7/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804139,名称为“用于检查电梯系统的负载承载元件的完整性的方法和设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EP2013/072078,申请人为通力股份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6年04月21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 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3135285A1,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1263073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检查电梯系统的至少一个负载承载元件的方法,所述负载承载元件包括被封装在壳体中的导电材料的张力元件(2,3),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a)发射第一源脉冲通过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第一张力元件(2),
b)发射第二源脉冲通过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或所述电梯系统的另一负载承载元件的第二张力元件(3),
c)将从所述第一张力元件接收的反馈与从所述第二张力元件接收的反馈相比较,以及
d)基于所述比较确定所述张力元件的状况,
其中相对于所述第二脉冲的反射而言不同的所述第一脉冲的反射被解释为损坏的指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包括步骤:当所述比较揭示所述张力元件的所述反馈之间的差大于预定门限时,确定所述第一张力元件和第二张力元件之一的损坏状况。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包括步骤:根据步骤a)到d),当损坏状况被确定时,将所述第一张力元件和第二张力元件中的至少一个张力元件至少与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或者所述电梯系统的另一负载承载元件的第三张力元件相比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根据步骤a)到d)测试张力元件对来测试负载承载元件的所述张力元件,并且其中根据预定模式或者根据随机模式选择所述对,以使得将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每个张力元件与同一或者其他负载承载元件的多个其他张力元件相比较。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骤c)包括以下中的任何一项:测量在所述源脉冲的发射与任何反馈脉冲的接收之间逝去的时间;确定任何反馈脉冲的幅度,确定任何反馈脉冲的持续时间;分析任何反馈脉冲的波形,或者上述各项的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张力元件被成对(12,13)桥接,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向第一桥接对(12)中的第一张力元件(2)中发射第一源脉冲并且向第二桥接对(13)中的第一张力元件(8)中发射第二源脉冲,并且将所接收的反馈相比较,以及
通过向所述第一桥接对(12)中的所述第二张力元件(3)中发射第一源脉冲并且向所述第二桥接对(13)中的所述第二张力元件(9)中发射第二源脉冲来重复所述测试,并且将所接收的反馈相比较。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第一源脉冲和所述第二源脉冲相同。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源脉冲和所述第二源脉冲同时被发射。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源脉冲的时间持续时间为100纳秒或更短。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源脉冲的幅度不大于50V。
11. 一种电梯系统,包括至少一个轿厢和至少一个负载承载元件,所述负载承载元件包括由导电材料制成并且被封装在壳体中的张力元件,所述电梯包括用于根据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来检查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完整性的检查设备,所述设备至少包括:连接到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张力元件(2,3,8,9)并且有可能连接到所述电梯系统的其他负载承载元件的张力元件的脉冲生成器(1),以及也连接到所述张力元件并且被布置成以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将张力元件的反馈进行比较并且分析所述反馈以便确定所述张力元件的状况的比较器(4)。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梯系统,所述检查设备被配置成以预定的时间间隔执行所述张力元件的完整性的测试。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电梯系统,所述控制系统被配置成在所述轿厢被定位在最低楼层的状态下呼叫所述电梯时执行所 述张力元件的完整性的测试。
14. 根据权利要求11到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电梯系统,所述负载承载元件被形成为带子并且所述电梯没有配重。
15. 一种电梯系统,包括至少一个轿厢和至少一个负载承载元件,所述负载承载元件包括由导电材料制成并且被封装在由电阻材料制成的壳体中的张力元件(2,3,8,9),所述电梯包括用于检查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完整性的检查设备,所述设备至少包括:连接到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张力元件的脉冲生成器(1)以及也连接到所述张力元件并且被布置成将张力元件的反馈进行比较或分析的比较器或分析器(4)、以及用于使用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确定所述张力元件的状况是否可接受的准则。”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采用脉冲信号检测张力元件。但是,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3、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检查设备包括脉冲生成器以及也连接到张力元件并且被布置成将张力元件的反馈进行比较并且分析反馈以便确定张力元件的状况的比较器。但是,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1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检查设备包括脉冲生成器以及也连接到张力元件并且被布置成将张力元件的反馈进行比较并且分析反馈以便确定张力元件的状况的比较器或分析器。但是,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通过向张力元件发送脉冲信号,并通过比较反馈信号来检测损坏情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施加电压信号来比较张力元件间的反馈差值,从而确定张力元件的损坏,同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对张力元件施加脉冲信号来检测张力元件损坏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检测电梯张力元件损坏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向张力元件发生脉冲信号,通过比较反馈值来确定损坏状况,从而简化检测手段,并提高检测的准确性;本申请关于检测方法可以确定损坏位置的技术方案并没有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即使将这一点加入权利要求中,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因为脉冲信号的频率和速度是定值,通过测量逝去时间便可以得到损坏的具体位置,而这一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具体的场合需要能够进行的常规设计,不存在技术障碍,不会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对权利要求序号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利用脉冲来检查或测试张力元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第一源脉冲和第二源脉冲相同”,对比文件2中的两个脉冲信号不同,作用也不同,其利用不同的信号来检测承载元件的磨损和损坏状况,也不存在反馈信号之间的比较,对比文件2实际上仅关注于相同或不同的张力元件各自对于两个不同的信号做出的响应。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提到“不可忽略的损坏对钢丝绳的电阻会产生很小的变化,因此基于阻力的检查的灵敏度是不令人满意的”,对比文件2属于本申请力图改进的检查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相同的电信号连接承载元件,并通过比较反馈值的差异来检查承载元件是否损坏,其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相同的。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向钢丝绳发送脉冲信号来检测钢丝绳的磨损或损坏,其给出了通过发送脉冲信号来检测钢丝绳缺陷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检测钢丝绳缺陷的技术问题时,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向钢丝绳发送脉冲信号进行检测,而且为保证准确的比较效果,必然是通过输入相同的脉冲信号来比较反馈值的差异来确定钢丝绳是否损坏,这不存在技术障碍,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向张力元件发送脉冲信号”,并没有体现出“脉冲信号是基于张力元件损坏后的何种变化”的反馈。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来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随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采用脉冲信号检测张力元件。但是,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3、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包括至少一个轿厢,检查设备包括脉冲生成器以及也连接到张力元件并且被布置成将张力元件的反馈进行比较并且分析反馈以便确定张力元件的状况的比较器。但是,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1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包括至少一个轿厢,检查设备包括脉冲生成器以及也连接到张力元件并且被布置成将张力元件的反馈进行比较并且分析反馈以便确定张力元件的状况的比较器或分析器。但是,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相同的电信号连接承载元件,并通过比较反馈值的差异来检查承载元件是否损坏,其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类似的,区别仅在于用于检测的信号源不同。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向钢丝绳发送脉冲信号来检测钢丝绳的磨损或损坏,其给出了通过发送脉冲信号来检测钢丝绳缺陷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检测钢丝绳缺陷的技术问题时,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向钢丝绳发送脉冲信号进行检测,而且为保证准确的比较效果,通过输入相同的脉冲信号来比较反馈值的差异来确定钢丝绳是否损坏,这不存在技术障碍,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向张力元件发送脉冲信号”,并没有体现出“脉冲信号是基于张力元件损坏后的何种变化”的反馈。即使请求人将其限定在权利要求中,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脉冲信号比较时根据脉冲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限定“并被同时发射”,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检查电梯系统的至少一个负载承载元件的方法,所述负载承载元件包括被封装在壳体中的导电材料的张力元件(2,3),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a)发射第一源脉冲通过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第一张力元件(2),
b)发射第二源脉冲通过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或所述电梯系统的另一负载承载元件的第二张力元件(3),
c)将从所述第一张力元件接收的反馈与从所述第二张力元件接收的反馈相比较,以及
d)基于所述比较确定所述张力元件的状况,
其中相对于所述第二脉冲的反射而言不同的所述第一脉冲的反射被解释为损坏的指示;以及
所述第一源脉冲和所述第二源脉冲相同并且被同时发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包括步骤:当所述比较揭示所述张力元件的所述反馈之间的差大于预定门限时,确定所述第一张力元件和第二张力元件之一的损坏状况。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包括步骤:根据步骤a)到d),当损坏状况被确定时,将所述第一张力元件和第二张力元件中的至少一个张力元件至少与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或者所述电梯系统的另一负载承载元件的第三张力元件相比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根据步骤a)到d)测试张力元件对来测试负载承载元件的所述张力元件,并且其中根据预定模式或者根据随机模式选择所述对,以使得将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每个张力元件与同一或者其他负载承载元件的多个其他张力元件相比较。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骤c)包括以下中的任何一项:测量在所述源脉冲的发射与任何反馈脉冲的接收之间逝去的时间;确定任何反馈脉冲的幅度,确定任何反馈脉冲的持续时间; 分析任何反馈脉冲的波形,或者上述各项的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张力元件被成对(12,13)桥接,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向第一桥接对(12)中的第一张力元件(2)中发射第一源脉冲并且向第二桥接对(13)中的第一张力元件(8)中发射第二源脉冲,并且将所接收的反馈相比较,以及
通过向所述第一桥接对(12)中的所述第二张力元件(3)中发射第一源脉冲并且向所述第二桥接对(13)中的所述第二张力元件(9)中发射第二源脉冲来重复所述测试,并且将所接收的反馈相比较。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源脉冲和所述第二源脉冲同时被发射。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源脉冲的时间持续时间为100纳秒或更短。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源脉冲的幅度不大于50V。
10. 一种电梯系统,包括至少一个轿厢和至少一个负载承载元件,所述负载承载元件包括由导电材料制成并且被封装在壳体中的张力元件,所述电梯包括用于根据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来检查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完整性的检查设备,所述设备至少包括:连接到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张力元件(2,3,8,9)并且有可能连接到所述电梯系统的其他负载承载元件的张力元件的脉冲生成器(1),以及也连接到所述张力元件并且被布置成以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将张力元件的反馈进行比较并且分析所述反馈以便确定所述张力元件的状况的比较器(4)。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梯系统,所述检查设备被配置成以预定的时间间隔执行所述张力元件的完整性的测试。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电梯系统,所述控制系统被配置成在所述轿厢被定位在最低楼层的状态下呼叫所述电梯时执行所述张力元件的完整性的测试。
13. 根据权利要求10到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电梯系统,所述负载承载元件被形成为带子并且所述电梯没有配重。
14. 一种电梯系统,包括至少一个轿厢和至少一个负载承载元件,所述负载承载元件包括由导电材料制成并且被封装在由电阻材料制成的壳体中的张力元件(2,3,8,9),所述电梯包括用于检查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完整性的检查设备,所述设备至少包括:连接到所述负载承载元件的张力元件的脉冲生成器(1)以及也连接到所述张力元件并且被布置成将张力元件的反馈进行比较或分析的比较器或分析器(4)、以及用于使用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确定所述张力元件的状况是否可接受的准则。”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未公开“将从所述第一张力元件接收的反馈与从所述第二张力元件接收的反馈相比较”和“第一源脉冲和所述第二源脉冲相同并且被同时发射”对比文件2旨在利用两种不同的信号分别确定电梯负载承载元件的磨损状况和潜在的损坏状况。在对比文件2中,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在功能上并无关联;而权利要求1提供了彼此相同的并且被同时发射的第一源脉冲和第二源脉冲,并且观察从不同的张力元件接收的对于第一源脉冲和第二源脉冲的反馈。如果从一个张力元件接收的反馈和从另一张力元件接收的反馈被比较并由此确定这两个反馈是彼此不同的,则能够确定在张力元件中存在损坏。对从不同的张力元件接收到的反馈进行比较是至关重要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整体技术方案能够有利地由于其比较的属性而不会受到如滑轮上的负载承载元件的绕组、 负载分布等因素的影响,并且据此降低了虚假警报的风险而使得所限定的方法更加可靠。对比文件l无法实现上述的有益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也不能弥补对比文件l的上述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检查电梯系统的至少一个负载承载元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WO2013135285A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检测电梯系统的至少一个负载承载元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说明书第7页第27行,附图1-2):负载承载元件包括被封装在壳体5中的导电材料的张力元件T1、T2…Tn,检测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a)发射第一电信号通过负载承载元件的第一张力元件;
b)发射第二电信号通过负载承载元件的或电梯系统的另一负载承载元件的第二张力元件;
c)将从第一张力元件接受的反馈与从第二张力元件接收的反馈相比较;
d)基于比较结果确定张力元件的状况,根据两个测试信号反馈的差距来确定张力元件的损坏。
第一测试信号与第二测试信号相同。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本申请采用脉冲信号检测张力元件,第一脉冲源和第二脉冲源被同时发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什么样的信号检测损坏,保证检测的准确性。
对比文件2(CN101263073A)公开了一种电梯的承载部件磨损和损坏的监测,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说明书第5页第1段,附图1-2):通过对张紧构件24施加脉冲信号来检测张紧构件24的磨损状况。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上述区别特征,且该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发射脉冲信号检测电梯张力元件的损坏状况,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发射脉冲信号来检测损坏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射何种信号来检测损坏的问题时,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通过向张力元件发送相同的脉冲信号,并通过不同的反馈值来确定损坏情况,这一改进不存在技术障碍,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而第一源脉冲和第二源脉冲同时被发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的常规测试方法,目的是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说明书第7页第27行,附图1-2):当比较第一、第二张力元件的反馈出现差值时,确定张力元件出现损坏。而设定预定门限,当比较张力元件的反馈之间的差大于预定门限时,确定所第一张力元件和第二张力元件之一的损坏状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的常规设计,目的是确保避免出现误差,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在两个反馈差值较大时确定张力元件发生损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检测步骤,当损坏状况被确定时,将第一张力元件和第二张力元件中的至少一个张力元件至少与负载承载元件的或者电梯系统的另一负载承载元件的第三张力元件相比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的常规设计,目的是为其他张力元件的检测提供参考值,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说明书第7页第27行,附图1-2):检测方法可以对张力元件对进行检测。而通过根据检测步骤测试张力元件对来测试负载承载元件的张力元件,并且其中根据预定模式或者根据随机模式选择张力元件对,以使得将负载承载元件的每个张力元件与同一或者其他负载承载元件的多个其他张力元件相比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的常规设计,目的是为其他张力元件的检测提供参考值,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说明书第7页第27行,附图1-2):通过比较反馈电压的降低值来确定张力元件的损坏。而测量在源脉冲的发射与任何反馈脉冲的接收之间逝去的时间,或者确定任何反馈脉冲的幅度,确定任何反馈脉冲的持续时间,或者分析任何反馈脉冲的波形,或者上述各项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的常规设计,目的是为了提供具体的比较方式,通过分析反馈值来确定张力元件的损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说明书第7页第27行,附图1-2):负载承载元件的张力元件被成对桥接,测试步骤为:向第一桥接对张力元件T1和T2施加测试信号,然后向第二桥接对张力元件T3和T4施加测试信号,通过比较两次的电压下降值来判断张力元件的损坏情况。而具体地向第一桥接对中的第一张力元件中发射第一源脉冲并且向第二桥接对中的第一张力元件中发射第二源脉冲,并且将所接收的反馈相比较,以及通过向第一桥接对中的第二张力元件中发射第一源脉冲并且向第二桥接对中的第二张力元件中发射第二源脉冲来重复测试,并且将所接收的反馈相比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的常规测试方法,目的是提高测试的准确性,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而第一源脉冲和第二源脉冲同时被发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的常规测试方法,目的是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源脉冲的时间持续时间为100纳秒或更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的常规设计,目的是提高检测频率,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说明书第7页第27行,附图1-2):测试信号的电压不超过50V。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电梯系统,对比文件1(WO2013135285A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检测电梯系统的至少一个负载承载元件的方法,实质公开了一种包含检测负载承载元件的完整性的检查设备的电梯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说明书第7页第27行,附图1-2):包括至少一个负载承载元件,负载承载元件包括由导电材料制成并且被封装在壳体5中的张力元件T1-T4,电梯包括用于检查负载承载元件的完整性的检查设备,设备包括:连接到负载承载元件的张力元件T1-T4,并且有可能连接到电梯系统的其他负载承载元件的张力元件的测试电信号源S,通过比较反馈信号的不同来确定张力元件的损坏情况。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包括至少一个轿厢,检查设备包括脉冲生成器以及也连接到张力元件并且被布置成将张力元件的反馈进行比较并且分析反馈以便确定张力元件的状况的比较器,检查设备用于根据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来检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测试源;如何比较反馈信号。
对比文件2(CN101263073A)公开了一种电梯的承载部件磨损和损坏的监测,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说明书第5页第1段,附图1-2):通过对张紧构件24施加脉冲信号来检测张紧构件24的磨损状况。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特征,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通过发射脉冲信号检测电梯张力元件的损坏状况,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发射脉冲信号来检测损坏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射何种信号来检测损坏的问题时,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通过向张力元件发送脉冲信号,并通过不同的反馈值来确定损坏情况,这一改进不存在技术障碍,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比较反馈信号的差值来确定损坏情况的基础上,设置比较器,比较器连接到张力元件,并将张力元件的反馈进行比较,比较器分析反馈以便确定张力元件的状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的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且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而电梯系统中包括轿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且任一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已经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对相应权利要求的评述)。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检查设备被配置成以预定的时间间隔执行张力元件的完整性的测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的常规设计,目的是为了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0或1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控制系统被配置成在轿厢被定位在最低楼层的状态下呼叫电梯时执行张力元件的完整性的测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的常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证检测的安全性及准确性,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0-12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说明书第7页第27行,附图1-2):负载承载元件被形成为带子并且电梯没有配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电梯系统,对比文件1(WO2013135285A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检测电梯系统的至少一个负载承载元件的方法,实质公开了一种包含检测负载承载元件的完整性的检查设备的电梯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说明书第7页第27行,附图1-2):包括至少一个负载承载元件,负载承载元件包括由导电材料制成并且被封装在壳体中的张力元件T1-T4,电梯包括用于检查负载承载元件的完整性的检查设备,设备包括:连接到负载承载元件的张力元件的测试电信号源S,通过比较反馈信号的不同来确定张力元件的损坏情况,当两次反馈信号的电压下降值不同时确定为张力元件发生损坏。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包括至少一个轿厢,检查设备包括脉冲生成器,比较器或分析器,比较器或分析器连接到张力元件,并且将张力元件的反馈进行比较,比较器或分析器分析反馈以便确定张力元件的状况,使用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确定张力元件的状况。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测试源;如何比较分析反馈信号。
对比文件2(CN101263073A)公开了一种电梯的承载部件磨损和损坏的监测,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说明书第5页第1段,附图1-2):通过对张紧构件24施加脉冲信号来检测张紧构件24的磨损状况。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特征,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通过发射脉冲信号检测电梯张力元件的损坏状况,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发射脉冲信号来检测损坏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射何种信号来检测损坏的问题时,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通过向张力元件发送脉冲信号,并通过不同的反馈值来确定损坏情况,这一改进不存在技术障碍,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比较反馈信号的差值来确定损坏情况的基础上,而设置比较器或分析器,比较器或分析器连接到张力元件,并且将张力元件的反馈进行比较,比较器或分析器分析反馈以便确定张力元件的状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的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而电梯系统中包括轿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且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而电梯系统中包括轿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且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已经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将从所述第一张力元件接收的反馈与从所述第二张力元件接收的反馈相比较”和“所述第一源脉冲和所述第二源脉冲相同并且被同时发射”。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从所述第一张力元件接收的反馈与从所述第二张力元件接收的反馈相比较”,“第一信号源与第二信号源相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电信号进行比较来测试负载损坏,而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采用的测试源为脉冲信号,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利用脉冲信号进行负载测试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技术方案获得技术启示,将电信号替换为脉冲信号来测试负载损坏;而第一源脉冲和第二源脉冲同时被发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的常规测试方法,目的是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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