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玻璃真空镀膜室-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玻璃真空镀膜室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84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514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07318.0
申请日:2015-09-16
复审请求人:枣庄市榴园磁控玻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凯
合议组组长:牛文婧
参审员:焦磊
国际分类号:C03C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装置发明仅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部分部件进行的常规技术调整或选择,而该调整或选择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07318.0,名称为“一种玻璃真空镀膜室”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枣庄市榴园磁控玻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9月16日,公开日为2015
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2日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5年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1-4。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玻璃真空镀膜室,包括上盖,其特点是:在上盖的下表面通过螺栓固定一块垫板,用以缩小玻璃与上盖之间的空腔,缩短抽真空所用的时间,节约电能,在上盖下表面的边缘部设有密封垫,能提高玻璃真空镀膜室的密封度;所述垫板为长方体,为10-30cm高的长方形金属盒,在长方形金属盒顶面的两侧设有凸边,在凸边上设有螺栓孔,通过螺栓将长方形金属盒固定在上盖的下表面上;所述垫板为长方体,是由2-6块5cm高的长方形板材组合而成的长方体,长方形板材的四角处各设有一个螺栓孔,将4块长方形板材(24)叠放在一起组成高度为20cm的长方体。”
驳回决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CN203284459U,公告日为2013年11月13日)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CN201655512U,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玻璃真空镀膜室,包括上盖,其特征是:在上盖的下表面通过螺栓固定一块垫板,用以缩小玻璃与上盖之间的空腔,缩短抽真空所用的时间,节约电能,在上盖下表面的边缘部设有密封垫,能提高玻璃真空镀膜室的密封度;所述垫板为长方体,为10-30cm高的长方形金属盒,在长方形金属盒顶面的两侧设有凸边,在凸边上设有螺栓孔,通过螺栓将长方形金属盒固定在上盖的下表面上;或者,所述垫板为长方体,是由2-6块5cm高的长方形板材组合而成的长方体,长方形板材的四角处各设有一个螺栓孔,将长方形板材叠放在一起组成高度不等的长方体。”
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提供的两种垫板,不仅可以极大的缩小玻璃与上盖间的空腔,还具有抗挤压能力强、容易被固定、稳定性强的优点。1.设计为长方形盒在所占空间相同的条件下,空心立方体构件的强度即抗压性是相对最优的,稳定性最强;且设置凸边保证了完全的密闭效果,不会出现任何气体泄漏点。2.设计为多块长方形板材依靠螺栓叠放连接,能组成高度不等、方便调节的垫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29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同时认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7日提交了复审意见陈述书,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强调:(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二者垫板的作用不同;本申请的一种方案通过优化设计保证了金属盒盒体整体的完整性,也保证了密闭性效果。另一种方案通过设计多块长方形板材靠螺栓叠放连接,组成具有高度不等,方便调节的效果的长方体;(2)虽然拆分来看各技术特征均属常规技术手段,但组合及应用后,除能产生已有效果外,也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5月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8年5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5年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1-4。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装置发明仅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部分部件进行的常规技术调整或选择,而该调整或选择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玻璃真空镀膜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真空装置的密封盖及真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真空装置的密封盖10,包括具有容纳空间的盖体11及设置于所述容纳空间内并与所述盖体通过第一密封件(未图示,可以参照图2中的密封圈6),密封连接的垫板12;第一安装块13,两个第一安装块13的中间位置来固定垫板12,以保证整个垫板12的固定稳定性以及密封性(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第0038-0039段,图2-6)。
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段的记载:“在为面积较大的长方形玻璃镀膜时,一般采用容积较大的长方体镀膜室。由于所要镀膜的玻璃经常发生变化,镀膜室上盖与玻璃之间的距离就会经常发生变化,即,玻璃与上盖之间的的空腔时大时小。玻璃与上盖之间的空腔大时抽真空所用的时间就长,消耗的电能多,达不到节能的要求”。可见,本申请涉及的是玻璃与上盖之间的空腔大时,如何解决抽真空所用的时间长、消耗电能多的技术问题,其关键技术构思在于在真空室中增设垫板,即利用垫板占据真空室中的空间进而减少抽真空的效能问题。然而,对比可知,无论是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1,均涉及具有真空室结构的装置,且均含有上盖与垫板,毫无疑问对比文件1的垫板客观上已经实现了占据空间进而减少真空室内部空间的作用,故本申请的关键技术内容客观上在现有技术中已呈现,且获得了缩短抽真空所用的时间、节约电能的相应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上盖与垫板的连接方式有所不同,即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上盖的下表面通过螺栓固定垫板,且上盖下表面的边缘部设有密封垫”;(2)垫板的结构不完全相同,即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所述垫板为长方体,为10-30cm高的长方形金属盒,在长方形金属盒顶面的两侧设有凸边,在凸边上设有螺栓孔,通过螺栓将长方形金属盒固定在上盖的下表面上;或者,所述垫板为长方体,是由2-6块5cm高的长方形板材组合而成的长方体,长方形板材的四角处各设有一个螺栓孔,将4块长方形板材叠放在一起组成高度不等的长方体”。
针对区别(1)而言,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将上盖与垫板进行连接的技术需求时,采用常用的连接件(如螺栓)进行连接仅是一种常规的选择,而在下表面边缘设有密封垫进行密封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配置,且不会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2)来讲,首先,对比文件1揭示了在真空室的上盖上增加垫板的技术内容。其次,基于本申请预期解决抽真空所用的时间长、消耗电能多这一问题的初衷,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该技术问题时,解决该问题的技术路径是有限且容易想到的,如在空间不变的情况下加大抽真空的功率、或者减少现有真空室的内部空间,而减少预期需要抽真空的部分空间的方式,无疑是通过增设空间占据体(如垫板)进一步占据内部空间。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安装、操作等实际的生产要求和产品规格(如便利性、安全性、稳定性)可以优化选择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体构造的垫板。进一步,针对具体的垫板尺寸和结构造型(如是否设置凸边、内部螺栓孔形式、多层叠板的构成)而言,这也仅是在多种垫板构型中的常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构造,且所述选择也不会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采用螺栓孔连接板材的具体方式,即压板4呈正方形,压板四角各有一螺栓孔,螺栓孔内有向下连接变压器箱盖或开关设备壳体的螺栓(参见说明书第12段),故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四角设置螺栓孔用于连接长方形板材的技术启示。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针对意见(1),第一,提请复审请求人注意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垫板,即垫板并不是区别技术特征。何况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其也不否认对比文件1设置的垫板也获得了缩短抽真空时间、节约电能的技术效果,也说明了二者垫板能够达到相同的作用。第二,从常规的技术需求和问题解决思路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抽真空所用的时间长、消耗电能多这一问题时,解决该问题的技术路径是有限且容易想到的,如在空间不变的情况下加大抽真空的功率,或者减少现有真空室的内部空间,而减少预期需要抽真空的部分空间的方式,无疑是通过增设空间占据体(如垫板)进一步占据内部空间。在此基础上,基于真空室对密闭性的基本要求,必然需要选择尽可能密闭的连接方式;同样出于便于高度调节的技术需求,也需选择能够灵活调节的垫板构造方式,这均是常规的技术需求使然,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安装、操作等实际的生产要求和产品规格(如便利性、安全性、稳定性)可以优化选择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体构造的垫板,而这种选择是容易想到且容易实现的,并且也不会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针对意见(2),第一,复审请求人显然也认为本申请所述各技术特征均属常规技术手段。第二,本申请为一种真空镀膜室,要求保护的为产品权利要求,其是由各部件和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所定义,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部件在组合装配中均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且其部件的组合装配所带来的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整体来看,各部件间并不存在预料不到的协同作用。综上,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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