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纳米复合收纳盒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82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754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75168.4
申请日:2016-07-18
复审请求人:淳安县千岛湖新和工艺品玩具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潇潇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27/12,B32B27/36,B32B27/30,B32B33/00,B29C6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75168.4,名称为“一种纳米复合收纳盒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淳安县千岛湖新和工艺品玩具厂。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7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2545121Y,公开日为2003年4月16日)与对比文件2(CN 101623853 A,公开日为2010年1月13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2018年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纳米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采用的材料由外向里依次由纳米丁苯乳胶层、编织布、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珍珠棉层、聚丙烯腈层、无纺布组成,制备所述纳米复合材料包括如下步骤: (1)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在260-320℃的条件下挤出,淋于编织布与珍珠棉层之间使两者淋合,形成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 (2)将聚丙烯腈在260-320℃的条件下挤出,淋于无纺布与珍珠棉层之间使两者淋合,形成聚丙烯腈层; (3)在编织布上涂覆纳米丁苯乳胶,形成纳米丁苯乳胶层;最终形成纳米复合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纳米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纳米丁苯乳胶层的厚度为15-40μm,优选20-30μm;编织布的厚度为10-30μm,优选15-20μm;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的厚度为20-50μm,优选30-40μm;珍珠棉层的厚度为0.5-2mm,优选1-1.5mm;聚丙烯层的厚度为20-50μm,优选30-40μm;无纺布的厚度为0.15-0.4mm,优选0.2-0.3mm。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纳米复合材料在制备收纳盒中的应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层状材料发明而言,发明点的体现无外乎层的材质以及层与层之间的位置关系,而层的材质往往都是已知材料,则发明点的体现实则体现在层与层的位置关系;(2)虽然在通知书中给出的公知常识证据可能列举了本发明申请的所用的材质,但其并没有给出本申请具备材质之间的位置关系的相关启示,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用于包装应用的材质的选择可以说成千上万中,在联系到层与层之间的位置选择也可以在N*N中进行选择,由于关乎到材料的物化性能,而这样的选择并非能够通过有限试验得到,不能认可为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2公开的为耐水砂纸,而本申请的应用为收纳盒,两者领域差别实在太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没有充足的动机从对比文件2从获取相关技术信息以结合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4)关于收纳盒的应用,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无论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或揭露本发明的纳米复合材料可以用于收纳盒的应用。”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纳米复合材料在制备收纳盒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复合材料由外向里依次由纳米丁苯乳胶层、编织布、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珍珠棉层、聚丙烯腈层、无纺布组成,制备所述纳米复合材料包括如下步骤: (1)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在260-320℃的条件下挤出,淋于编织布与珍珠棉层之间使两者淋合,形成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 (2)将聚丙烯腈在260-320℃的条件下挤出,淋于无纺布与珍珠棉层之间使两者淋合,形成聚丙烯腈层; (3)在编织布上涂覆纳米丁苯乳胶,形成纳米丁苯乳胶层;最终形成纳米复合材料。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的厚度为20-50μm,优选30-40μm;珍珠棉层的厚度为0.5-2mm;聚丙烯层的厚度为20-50μm;无纺布的厚度为0.15-0.4m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7 月 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认为:“本申请所采用的材质均是本领域十分常规的材料种类,上述材料的选择及层位置排列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进行常规设置的,并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并非材料的类型及排布位置不同即可带来创造性,还要看上述选择和位置排布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到的;虽然对比文件2是一种耐水砂纸,但对比文件2中的纳米丁苯乳胶层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起到防水作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复合材料用于包装材料,因此,将所得纳米复合材料用于制备收纳盒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8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为膜材料;本申请不可能为膜材料。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既然限定了膜材料,根本没有动机选择如无纺布、编织布、2MM厚度的珍珠棉这样的材质,也不可能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制备工艺;(2)对于层状材料发明而言,发明点的体现无外乎层的材质以及层与层之间的位置关系,而层的材质往往都是已知材料,则发明点的体现实则体现在层与层的位置关系;(3)关于收纳盒的应用,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无论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或揭露本发明的纳米复合材料可以用于收纳盒的应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纳米复合材料在制备收纳盒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复合材料由外向里依次由纳米丁苯乳胶层、编织布、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珍珠棉层、聚丙烯腈层、无纺布组成,制备所述纳米复合材料包括如下步骤:
(1)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在260-320℃的条件下挤出,淋于编织布与珍珠棉层之间使两者淋合,形成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
(2)将聚丙烯腈在260-320℃的条件下挤出,淋于无纺布与珍珠棉层之间使两者淋合,形成聚丙烯腈层;
(3)在编织布上涂覆纳米丁苯乳胶,形成纳米丁苯乳胶层;最终形成纳米复合材料,
所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的厚度为40μm;所述珍珠棉层的厚度为2mm;所述聚丙烯层的厚度为50μm;所述无纺布的厚度为0.4mm。”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2019年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纳米复合材料在制备收纳盒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乙烯复合包装膜材料,其将不同材料优化组合,提供一种同时具有两种或多种材料的优点又可以互相弥补不足之处的聚乙烯复合包装膜结构。其是在聚乙烯薄膜层的一面或双面热熔复合一层或多层复合层,且相邻的两层选不同的材料。所述聚乙烯薄膜层可为珍珠棉。所述复合层可为淋膜、纸皮、软胶片等等。其可用于制作包装袋、包装片材、旅游用品、家居用品、手袋制品等(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至第2页第15行)。
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复合材料,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珍珠棉层两侧各层的材质及复合材料的制备步骤;(2)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的厚度为40μm;珍珠棉层的厚度为2mm;聚丙烯层的厚度为50μm;无纺布的厚度为0.4mm;(3)复合材料应用于制备收纳盒。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防水性、阻隔性以及强度好的收纳盒。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可在珍珠棉层两侧复合多层复合层,相邻两层材质不同以同时获得多种材料的优点。虽然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复合层采用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编织布、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层、无纺布等,但是上述材料是包装领域采用的常规材料种类,选择上述材料复合在珍珠棉两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性能需要,如强度、外观等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各层的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设定的。另外,阻隔性和防水性是包装材料的常规性能需求。针对阻隔性,在多层复合材料中设置聚丙烯腈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参见“塑料包装制品生产技术问答:常见疑难问题400例”,周祥兴,第245-246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2年4月),设置位置也可以根据需要调节。对于防水性,在复合材料最外层设置防水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耐水砂纸,其是一种多层复合材料,在其最外层设置为防水处理层6,防水处理层采用了纳米丁苯胶乳涂覆在多层复合体背面,形成一层不溶于水的胶膜,从而起到防水、耐水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3-25行,附图1)。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纳米丁苯乳胶层,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起到防水作用。为了提高复合材料的防水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纳米丁苯乳胶层设置在复合材料最外层以提高其防水性。
权利要求1中是通过分别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和聚丙烯腈挤出使编织布与珍珠棉及珍珠棉与无纺布复合。然而,挤出复合成型是本领域常规的叠层制品成型手段,采用该手段制备复合材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复合材料中各层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层所起的作用,基于实际性能需要及复合材料总体厚度可以进行设定的,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复合材料用于包装材料,因此,将所得纳米复合材料用于制备收纳盒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聚乙烯复合包装膜材料,其是在聚乙烯薄膜层的一面或双面热熔复合一层或多层复合层,且相邻的两层选不同的材料。聚乙烯薄膜层可为珍珠棉,其可用于制作包装袋、包装片材、旅游用品、家居用品、手袋制品等。虽然对比文件1制备的是膜材料,但其在复合了不同材料的情况下,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强度、防潮等性能,可以制备包装袋、旅游用品、家居用品等,由此可知,将它用于制备本申请的收纳盒是很容易想到的;
(2)本申请所采用的材质均是本领域十分常规的材料种类,上述材料的选择及层位置排列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进行常规设置的,并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并非材料的类型及排布位置不同即可带来创造性,还要看上述选择和位置排布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到的;
(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复合材料用于包装材料,因此,将所得纳米复合材料用于制备收纳盒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1 月2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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