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新型有载调压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71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684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35694.1
申请日:2016-01-19
复审请求人: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晔
合议组组长:王效维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H01H1/56,H01F29/04,H01H3/28,H01H33/66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所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该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5694.1,名称为“新型有载调压开关”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6年04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2018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有载调压开关,每一相包括至少三个调压单元,所述各调压单元包括一条设有真空灭弧室的主通断支路和一条与该主通断支路并联的过渡支路,该过渡支路包括串接有电阻的过渡真空灭弧室;其特征在于:所述各调压单元还包括一套往复运动以驱动主通断支路和过渡支路中的真空灭弧室断开或闭合的驱动机构和与该驱动机构配合的传动机构,每进行一次调压,现档位的调压单元和待切换档位的调压单元中的驱动机构分别动作一次,且各真空灭弧室按照以下时序进行动作:
现档位的过渡真空灭弧室先合闸;
接着现档位的主通断真空灭弧室分闸;
然后待切换档位的过渡真空灭弧室合闸;
再接着待切换档位的主通断真空灭弧室合闸;
最后待切换档位的过渡真空灭弧室分闸,即完成一级调压;所述驱动机构为永磁机构或者电磁机构;每进行一次调压,所述现档位的调压单元和待切换档位的调压单元中的驱动机构同时动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有载调压开关,其特征在于:每进行一次调压,所述现档位的调压单元中的驱动机构先于待切换档位的调压单元中的驱动机构动作。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有载调压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构为永磁机构或电磁机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有载调压开关,其特征在于:在 电气上,每个调压基本单元的一端与调压线圈的分接头分别连接,另一端并联在一起。”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359915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09日)、对比文件2(CN101807471A,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8月18日)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需要各个真空泡前后动作9次才能完成切换,而本申请只需要动作5次,而且先后顺序也是不一样的,故而两者动作时序具有本质区别;对比文件1的真空泡呈圆周排布,无法实现本申请中的间歇性跳跃式动作。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真空泡动作时序是不一致的,对比文件1的真空泡是圆周排列,本申请是往复运动的,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有本质区别,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有载调压开关,每一相包括至少三个调压单元,所述各调压单元包括一条设有真空灭弧室的主通断支路和一条与该主通断支路并联的过渡支路,该过渡支路包括串接有电阻的过渡真空灭弧室;其特征在于:所述各调压单元还包括一套往复运动以驱动主通断支路和过渡支路中的真空灭弧室断开或闭合的驱动机构和与该驱动机构配合的传动机构,每进行一次调压,现档位的调压单元和待切换档位的调压单元中的驱动机构分别动作一次,且各真空灭弧室按照以下时序进行动作:
现档位的过渡真空灭弧室先合闸;
接着现档位的主通断真空灭弧室分闸;
然后待切换档位的过渡真空灭弧室合闸;
再接着待切换档位的主通断真空灭弧室合闸;
最后待切换档位的过渡真空灭弧室分闸,即完成一级调压;每进行一次调压,所述现档位的调压单元和待切换档位的调压单元中的驱动机构同时动作;所述驱动机构为永磁机构或电磁机构;在电气上,每个调压基本单元的一端与调压线圈的分接头分别连接,另一端并联在一起;当有载调压开关接入调压线圈后,初始状态如下:额定分接档位的主通断真空灭弧室是合闸的,其余所有分接档位的主通断真空灭弧室都是分闸的,并且额定分接档位上的真空灭弧室和其它分接档位上相对应的真空灭弧室在切换时的时序是对称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有载调压开关,其特征在于:每进行一次调压,所述现档位的调压单元中的驱动机构先于待切换档位的调压单元中的驱动机构动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次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6年04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所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该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
对比文件1:CN201359915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1807471A,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8月18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一种新型有载调压开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有载分接开关的真空泡切换芯子,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行-第4页第15行,附图1-5):如图1、图2、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的有载分接开关的真空泡切换芯子,由12只真空泡分成三组真空泡组,每一相真空泡过渡切换单元的4只真空泡V1、V2、V3、V4的上端由包含于上夹板中的弧形导电板610连通,弧形导电板610与中性点触头230连接,在每一只真空泡620下端的推杆630上铰链有一杠杆640,杠杆640的支点铰链于一U形支架650上,U形支架650安装在下夹板220上,在杠杆640的另一端安装有一碰轮660;在平面凸轮轨道240的控制下,每一相真空泡过渡切换单元的4只真空泡V1、V2、V3、V4按照切换程序动作,实现导通与断开。每一相真空泡过渡切换单元由4只真空泡V1、V2、V3、V4组成,4只真空泡V1、V2、V3、V4也按圆周分布,每一相真空泡过渡切换单元两侧的两只真空泡V1、V4为主通断真空泡,无电阻过渡,替代原两只铜钨主通断触头;每一相真空泡过渡切换单元中间的两只真空泡V2、V3为过渡真空泡,带电阻过渡,代替原两只铜钨过渡触头。本实用新型的有载分接开关的真空泡切换芯子动作时,起主通断作用的真空泡V1接通,主触头M1断开时,起过渡作用的真空泡V2接通,接着起过渡作用的真空泡V3接通,起过渡作用的真空泡V2断开,再接着起主通断作用的真空泡V4接通,起过渡作用的真空泡V3断开,主触头M2接通,起主通断作用的真空泡V4断开,完成主触头从N到N 1接点的切换。图5中包括两个调压基本单元的其一端与调压线圈的分接头分别连接,另一端并联在一起。
对比文件1中主触点从N到N 1切换,相当于具有多个调压单元;主触头M1、M2所在支路相当于主通断支路,两只主通断真空泡V1、V4所在支路、带电阻过渡的两只过渡真空泡V2、V3所在支路为过渡支路;平面凸轮轨道240、真空泡620下端的推杆630、杠杆640、U形支架650、下夹板220、碰轮66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机构和传动机构;对比文件1中主通断支路与过渡支路的切换原理和顺序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顺序相同,并且在切换时,现档位与其他分接档位上的真空灭弧室的切换时序是对称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1)每一相包括至少三个调压单元;(2)所述各调压单元还包括一套往复运动以驱动主通断支路和过渡支路中的真空灭弧室断开或闭合的驱动机构和与该驱动机构配合的传动机构,每进行一次调压,现档位的调压单元和待切换档位的调压单元中的驱动机构分别动作一次,每进行一次调压,所述现档位的调压单元和待切换档位的调压单元中的驱动机构同时动作;所述驱动机构为永磁机构或者电磁机构;(3)当有载调压开关接入调压线圈后,初始状态如下:额定分接档位的主通断真空灭弧室是合闸的,其余所有分接档位的主通断真空灭弧室都是分闸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每一相的可调压范围具体设为多少,调压单元独立驱动传动提高机构运行可靠性;如何设置初始状态。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8行-第4页第3行):主触头从N挡调到N 1档接点。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每一相可以有N 1档调节范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调压范围需要将每一相的调压单元具体设置为至少三个调压单元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相控永磁机构在有载分接开关中的应用及无弧切换有载分接开关,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27-34段,附图1-7):由一个带电流转换的切换开关和一个在不带电流情况下进行预选择抽头位置的分接选择器组合而成,所述带电流转换的切换开关包括起长期通流作用的主触头部分和起过渡导通作用的过渡部分。执行单元300为一双稳态永磁驱动机构。每只真空泡600通过连杆700与双稳态永磁驱动机构中的推杆连接。当双稳态永磁驱动机构进行分合闸动作时,通过连杆700带动真空泡同步进行分合闸动作。从对比文件2附图5可见,作为执行单元的双稳态永磁驱动机构300为多个,与真空泡一一对应,且为可往复运动的驱动机构。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驱动、传动机构单独设置,以及驱动机构具体为双稳态永磁驱动机构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获得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1的每个调压单元驱动机构、传动机构单独设置,且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动作时序基础上,调压时现档位的调压单元和待切换档位的调压单元中的驱动机构需同时配合且分别动作一次。此外,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执行单元300为一双稳态永磁驱动机构。并且将驱动机构设置为电磁机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将有载调压开关接入调压线圈后,初始状态设置为额定分接档位的主支路是合闸的,其余支路都是分闸的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开关的动作过程:有载分接开关的真空泡切换芯子动作时,起主通断作用的真空泡V1接通,主触头M1断开时,起过渡作用的真空泡V2接通,接着起过渡作用的真空泡V3接通,起过渡作用的真空泡V2断开,再接着起主通断作用的真空泡V4接通,起过渡作用的真空泡V3断开,主触头M2接通,起主通断作用的真空泡V4断开,完成主触头从N到N 1接点的切换。其中,V1、V2是现档位,V3、V4是待切换档位,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调压时现档位需要先于待切换档位动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驱动结构也是同样的动作顺序。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比仅是多了两个过渡性的主通断真空泡V1、V4,但其与本申请在调压支路切换的技术构思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设置过渡支路的真空泡实现主支路的切换,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过渡切换支路的结构做出适当的简化,例如取消主通断真空泡V1、V4,仅设置两个过渡性支路从而简化切换过程,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有载调压切换方式的技术构思显然可以用于除圆形驱动方式以外的调压方式中,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直线往复的作动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两者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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