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根据观看者表情捕捉媒体内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55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58841
优先权日:2013-10-22
申请(专利)号:201480070203.6
申请日:2014-10-22
复审请求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百乐
合议组组长:马美红
参审员:姜晓庆
国际分类号:G06F3/01,G02B27/00,G06K9/00,A61B5/16,H04N1/00,H04N5/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的惯用技术手段,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0203.6,名称为“根据观看者表情捕捉媒体内容”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6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3-8、14-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6月2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842327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2346898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在具有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以及存储用于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来执行的一个或多个程序的存储器的计算机系统处:
在媒体内容项被呈现给用户的同时,捕捉所述用户对所述媒体内容项的一部分的瞬时反应;
将所捕捉的用户反应与所述用户的一个或多个先前捕捉的反应相比较,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先前捕捉的反应中的每个先前捕捉的反应与多个反应类型中的特定反应类型相对应;以及基于所述比较,将所述用户反应识别为所述多个反应类型中的一个反应类型;
响应于将所述用户反应识别为所述多个反应类型中的一个反应类型,而识别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
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处,存储所识别的用户反应与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之间的第一关联;以及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处,显示所识别的用户反应和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以回顾。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确定观看者表情是否是对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的用户反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i)所述用户反应或者(ii)对所述用户反应的引用捕捉到第二媒体内容项中。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从在所述用户反应中识别的观看者接收传达;以及响应于接收到所述传达:使得所述第二媒体内容项与一个或多个其他用户共享。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先前捕捉的反应是选自以下中的一个:面部表情、身体动作、语音、或者手臂、腿部或手指姿势。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媒体内容的所述部分是以下中的一个:视频或音频片段、文本、或者照片。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i)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或者(ii)对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的引用上传到服务器。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识别所述用户反应的信息传送至服务器。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将所识别的用户反应和与所识别的用户反应相对应的所识别的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作为一对来存储。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对包括所述第一关联的观看者的多个所存储的关联进行累计,以确定用户观看偏好。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捕捉所述用户对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的瞬时反应之前:获取所述用户的先前用户反应;以及将所述先前用户反应作为所述一个或多个先前捕捉的反应中的一个先前捕捉的反应来与对应的反应类型一起存储。
12. 一种计算机系统,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器;以及一个或多个程序,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被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并且被配置成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来执行,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包括指令,用于:
在媒体内容项被呈现给用户的同时,捕捉所述用户对所述媒体内容项的一部分的瞬时反应;
将所捕捉的用户反应与所述用户的一个或多个先前捕捉的反应相比较,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先前捕捉的反应中的每个先前捕捉的反应与多个反应类型中的特定反应类型相对应;以及基于所述比较,将所述用户反应识别为所述多个反应类型中的一个反应类型;
响应于将所述用户反应识别为所述多个反应类型中的一个反应类型,而识别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
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处,存储所识别的用户反应与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之间的第一关联;以及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处,显示所识别的用户反应和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以回顾。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进一步包括指令,用于:
确定所述用户反应是否是对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的观看者反应。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进一步包括指令,用于:
将(i)所述用户反应或者(ii)对所述用户反应的引用捕捉到第二媒体内容项中。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进一步包括指令,用于:
从在所述用户反应中识别的观看者接收传达;以及响应于接收到所述传达:使得所述第二媒体内容项与一个或多个其他用户共享。
16.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先前捕捉的反应是选自以下中的一个:面部表情、身体动作、语音、或者手臂、腿部或手指姿势。
17.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进一步包括指令,用于:
将(i)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或者(ii)对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的引用上传到服务器。 ”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将所捕捉的用户反应与所述用户的一个或多个先前捕捉的反应相比较,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先前捕捉的反应中的每个先前捕捉的反应与多个反应类型中的特定反应类型相对应;以及基于所述比较,将所述用户反应识别为所述多个反应类型中的一个反应类型。2)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处,显示所识别的用户反应和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以回顾。3)将(i)所述用户反应或者(ii)对所述用户反应的引用捕捉到第二媒体内容项中。而上述区别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区别2)和区别3)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2、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3、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上述1)和2)外,还在于:区别4)所述先前捕捉的反应是选自以下中的一个:面部表情、身体动作、语音、或者手臂、腿部或手指姿势。但是上述区别4)是基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容易想到的。4、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了以上区别1)、2),进一步在于区别5)所述媒体内容的所述部分是以下中的一个:视频或音频片段、文本、或者照片。但是上述区别5)是基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容易想到的。5、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6、权利要求14-17与权利要求3、4、5、7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3-8、14-17不具备创造性。7、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以上区别1)和区别2)。基于以上分析,上述区别分别被披露或属于惯用手段。(2)权利要求2、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9-1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为了完成剪辑,没有公开“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处,显示所识别的用户反应和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以回顾”,以达到不干扰观看体验的情况下,回顾以及共享的目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存储观众产生的面部表情与对应的多媒体数据内容项时间点之间的关联关系的方案。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回顾,但是众所周知,将信息进行存储的目的通常用于后续再次调用、查看(或回顾)该信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想到后续再进一步进行显示所识别的用户反应和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以回顾的步骤,而将这种信息在网络上分享给其他人,也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通过面部表情的监控保留能够带给观众好的观看感受的片段,在这一过程中,用户不需要进行暂停播放等操作以完成片段剪辑,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中包括减少了人的工作量,即自动化实现剪辑的完成,不会干扰观看体验。并且,对比文件1剪辑的目的是为了宣传,而如果实现宣传,通常是通过将剪辑片段分享给用户观看等方式完成。此外,对比文件1剪辑拼接的方法中也包含将各观众的各个面部表情、时间点及该对应关系保存至存储空间,而利用所存储的信息进行回顾、共享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使用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6项)。所作的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及特征“以使得所述用户能够共享、编辑和与其他用户交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12(对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1)中,删除权利要求9,并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各个面部表情、时间点及该对应关系”先是被存储,最终是用来“将截取的片段进行组接完成剪辑”,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是将所识别的用户反应和与所识别的用户反应相对应的所识别的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作为一对来存储,以使得所述用户能够共享、编辑和与其他用户交流。即本申请实现了所识别的用户反应和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的一对能够单独被共享、编辑或交流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不能实现。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在具有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以及存储用于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来执行的一个或多个程序的存储器的计算机系统处:
在媒体内容项被呈现给用户的同时,捕捉所述用户对所述媒体内容项的一部分的瞬时反应;
将所捕捉的用户反应与所述用户的一个或多个先前捕捉的反应相比较,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先前捕捉的反应中的每个先前捕捉的反应与多个反应类型中的特定反应类型相对应;以及基于所述比较,将所述用户反应识别为所述多个反应类型中的一个反应类型;
响应于将所述用户反应识别为所述多个反应类型中的一个反应类型,而识别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
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处,存储所识别的用户反应与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之间的第一关联;
将所识别的用户反应和与所识别的用户反应相对应的所识别的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作为一对来存储,以使得所述用户能够共享、编辑和与其他用户交流;以及
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处,显示所识别的用户反应和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以回顾。”
“11. 一种计算机系统,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器;以及
一个或多个程序,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被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并且被配置成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来执行,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包括指令,用于:
在媒体内容项被呈现给用户的同时,捕捉所述用户对所述媒体内容项的一部分的瞬时反应;
将所捕捉的用户反应与所述用户的一个或多个先前捕捉的反应相比较,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先前捕捉的反应中的每个先前捕捉的反应与多个反应类型中的特定反应类型相对应;以及基于所述比较,将所述用户反应识别为所述多个反应类型中的一个反应类型;
响应于将所述用户反应识别为所述多个反应类型中的一个反应类型,而识别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
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处,存储所识别的用户反应与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之间的第一关联;
将所识别的用户反应和与所识别的用户反应相对应的所识别的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作为一对来存储,以使得所述用户能够共享、编辑和与其他用户交流;以及
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处,显示所识别的用户反应和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以回顾。”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6月2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的惯用技术手段,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相同,即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即:
对比文件1:CN102842327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6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媒体数据流的剪辑方法及系统,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0039]段):
S101、对观众在观看多媒体数据流过程中所产生的面部表情进行监控;选择n(n≥1)个观众对多媒体数据流进行预先观看,监控这n个观众在观看多媒体数据流过程中所产生的面部表情(相当于在媒体内容项被呈现给用户的同时,捕捉所述用户对所述媒体内容项的一部分的瞬时反应),并记录各观众的各个面部表情与产生该面部表情时观众所观看的多媒体数据流的时间点,建立各观众的各个面部表情与多媒体数据流的时间点的对应关系。将各观众的各个面部表情、时间点及该对应关系保存至存储空间。
进一步地,所述正面表情样本包括人在高兴、激动、恐惧和/或惊讶时的标准表情样本;所述负面表情样本包括人在睡觉、打盹和/或聊天时的标准表情样本。其中标准表情样本中正面表情样本相当于多个反应类型中的特定反应类型。并且正面表情样本中每个表情样本都与高兴、激动、恐惧和/或惊讶时的标准表情相对应。
S102、根据观众的面部表情从所述多媒体数据流中截取至少一个片段,包括:步骤S102a:将所监控到的面部表情与正面表情样本对比(相当于基于所述比较,将所述用户反应识别为所述多个反应类型中的一个反应类型),将与正面表情样本匹配的面部表情筛选出来,作为符合要求的面部表情;将所监控到的面部表情与负面表情样本对比,将与负面表情样本匹配的面部表情筛选出去,将剩余的面部表情作为符合要求的面部表情。
步骤S102b、从所述多媒体数据流中截取观众产生所述符合要求的面部表情时所观看的片段(相当于响应于将所述用户反应识别为所述多个反应类型中的一个反应类型,而识别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
其中步骤S102b包括:步骤b1、记录观众产生所述符合要求的面部表情时所观看的多媒体数据流的时间点,进入步骤b2。步骤b2、将所述符合要求的面部表情所对应的多媒体数据流的时间点作为基点,从该时间点之前的时间长度T1开始,到该时间点之后的时间长度T2结束,截取这段时间内的片段(相当于存储所识别的用户反应与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之间的第一关联)。
S103、将截取的片段进行组接完成剪辑。
对比文件1公开了截取这段时间内的片段,所以存储所识别的用户反应与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之间的第一关联,则必然将所识别的用户反应和与所识别的用户反应相对应的所识别的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作为一对来存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具有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以及存储用于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来执行的一个或多个程序的存储器的计算机系统;(2)本申请是将所捕捉的用户反应与所述用户的一个或多个先前捕捉的反应相比较,而对比文件1是将面部表情和正面/负面表情样本比较;(3)将所识别的用户反应和与所识别的用户反应相对应的所识别的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作为一对,使得所述用户能够共享、编辑和与其他用户交流;(4)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处,显示所识别的用户反应和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以回顾。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回顾部分媒体内容,以及采用何种硬件实现环境。
对于上述区别(1),具体限定了本申请的方法是在具有一个或多个处理器的和存储器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而使用计算机进行媒体内容的处理,例如媒体观看回顾、剪辑拼接等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计算机系统包括若干处理器以及存储器,存储器存储可执行程序以实现处理功能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2),本申请是与“一个或多个先前捕捉的反应”进行比较,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面部表情和正面/负面表情样本相比较,其所针对的是n≥1个用户。而本领域公知,表情样本的建立可以是本领域公知的样本库,也可以是针对某个个体通过先前历史数据不断积累而确定的样本,具体使用何种样本库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场景的不同进行选择,例如在电影院等公共场景下,使用已知的通用的样本库从而确定至少一人的观影状态,而在家庭等个人使用场景中,可以通过当前个体使用的情况确定针对个体的先前数据进而确定样本,以个性化匹配,诸如本申请所述的情形。因此,由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内容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适当的样本进而进行比较,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3),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用户反应和截取片段相关联,并且作为相关联的一对进行存储,以及对截取片段进行剪辑的后续处理。而且对比文件1剪辑是为了进行宣传,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截取片段和用户反应组合在一起进行后续处理,例如本领域中所公知的处理方式共享、编辑和与其他用户交流等,对片段加以真实反应给观众带来好的观看感受,加强宣传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4),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截取的片段进行组接完成剪辑,在其说明书第[0039]段也公开了:剪辑中所保留的片段均是能够带给观众好的观看感受的片段,因此,已经披露了将用户表情和媒体片段存储的技术,并据存储的内容进一步编辑以便于后续利用。根据对比文件1剪辑的目的,是将能够给观众带来好感受的片段进行保留,由其披露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将保存的用户反应和媒体内容显示以便于回顾,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为,对比文件1从多媒体数据流中截取片段的依据是用户观看多媒体数据的反应,并且对比文件1是通过剪辑带给观众好的观看感受的片段完善多媒体数据流的剪辑,这一剪辑片段需要准确反映用户的真实反应,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确定观看者表情是否是对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的用户反应以实现对于非多媒体数据引起的反应进行过滤使反应更加准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是为了制作带给观众好的观看感受的片段进行宣传。而将制作好的片段进行多种方式的宣传,即使用第二媒体内容项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0022]段公开了:将各观众的各个面部表情、时间点及该对应关系保存至存储空间。基于此,将存储的观众的面部表情即用户反应捕捉到第二媒体内容项中进行展示,或者将存储的观众的面部表情的引用捕捉到第二媒体内容项中作为显示的一部分从而进行直观分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施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剪辑用于宣传,例如对比文件1中通过电影、电视剧的方式。而将剪辑通过其他渠道,例如本领域所公知的微博、短视频平台等进行分享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剪辑分享方式。针对个人的分享平台,从用户反应中识别针对个体的观看者,并根据观看者的意愿即传达,从而在第二媒体内容项中与其他用户共享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面部表情,而“身体动作、语音、或者手臂、腿部或手指姿势”作为身体语言展现用户情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0002]段公开了:多媒体数据流包括:电影、电视剧、音乐作品等。而文本或者照片是本领域公知的多媒体数据类型之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各观众的各个面部表情、时间点及该对应关系保存至存储空间。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使用服务器进行各种信息的保存,包括媒体内容或者媒体内容的存储地址等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和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第一关联的存储,对包括所述第一关联的观看者的多个所存储的关联进行累计统计分析,从而确定某个观看者的偏好,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参见对权利要求1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针对个体的样本建立的步骤,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1-16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系统,其与权利要求1-5、7的方法相对应,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7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1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存储所识别的用户反应与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之间的第一关联,则必然将所识别的用户反应和与所识别的用户反应相对应的所识别的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作为一对来存储。所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用户反应和所述媒体内容项的所述部分作为一对进行存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得到用户反应以及相关联的媒体内容项的部分后,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使用。例如,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0002]段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剪辑是用于宣传。为了达到好的宣传效果,需要保留能够带给观众好的观看感受的片段,诸如片花等方式,而宣传也是共享、编辑和交流的方式之一,为了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要在剪辑中将观看者的表情或者是和观看者表情相关联的内容截取片段一起作为处理对象,以便向大众更加直观的分享展示好的观看感受的片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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