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池生产用废弃橡胶纸环保型焚烧处理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46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624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15665.5
申请日:2016-11-18
复审请求人:吴保康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梁月明
合议组组长:邱俊杰
参审员:李倩
国际分类号:F23G7/12,F23J15/04,B01D5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15665.5,名称为“一种电池生产用废弃橡胶纸环保型焚烧处理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吴保康,申请日为2016年11月18日,公开日为2017年3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5673354U,公开日为2016年11月9日)、对比文件2(CN1O6111238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2016年1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40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池生产用废弃橡胶纸环保型焚烧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底板(1)、左架(2)、右架(3)、支杆(4)、水箱(5)、软管(6)、单向阀(7)、出气口(8)、缸体(9)、活塞(10)、推杆(11)、盘形凸轮(12)、第一滑块(13)、第二滑块(14)、第一电机(15)、顶板(16)、第一滑轨(17)、安装座(18)、移动框(19)、第二滑轨(20)、气泵(21)、固定套(22)、吸气壳体(23)、气管(24)、火焰喷枪(25)、弹簧(26)、第二电机(27)、焚烧框(28)、第一凸轮(29)、第三滑轨(30)、第三滑块(31)、防尘网(32),底板(1)顶部左端焊接有左架(2),左架(2)右侧上部通过挂钩连接的方式对称连接有弹簧(26),两弹簧(26)之间的左架(2)右侧焊接有支杆(4),支杆(4)右端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固定式连接有第二电机(27),第二电机(27)前侧的输出轴上通过键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第一凸轮(29),底板(1)顶部左侧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第三滑轨(30),第三滑轨(30)上滑动式连接有第三滑块(31),第三滑块(31)与第三滑轨(30)配合,第三滑块(31)上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焚烧框(28),焚烧框(28)右壁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火焰喷枪(25),弹簧(26)右端与焚烧框(28)左壁通过挂钩连接的方式连接,底板(1)顶部右侧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水箱(5),水箱(5)顶部均匀开有出气口(8),底板(1)顶部右端焊接有右架(3),右架(3)顶部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顶板(16),右架(3)左侧中部通过螺栓连接的 方式连接有缸体(9),缸体(9)内设有活塞(10),缸体(9)底部右侧设有软管(6),软管(6)穿过水箱(5)顶部,软管(6)上设有单向阀(7),顶板(16)底部左侧焊接有固定套(22)和气泵(21),气泵(21)位于固定套(22)右侧,顶板(16)底部左侧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第二滑轨(20),第二滑轨(20)位于气泵(21)右侧,第二滑轨(20)上滑动式连接有第二滑块(14),第二滑块(14)与第二滑轨(20)配合,顶板(16)底部中心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安装座(18),安装座(18)上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固定式连接有第一电机(15),第一电机(15)前侧的输出轴上通过键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盘形凸轮(12),顶板(16)底部右侧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第一滑轨(17),第一滑轨(17)上滑动式连接有第一滑块(13),第一滑轨(17)与第一滑块(13)配合,第二滑块(14)与第一滑块(13)之间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移动框(19),盘形凸轮(12)位于移动框(19)内,移动框(19)底部焊接有推杆(11),推杆(11)底端与活塞(10)顶部中心连接,气泵(21)上设有气管(24),气管(24)一端穿过固定套(22)连接有吸气壳体(23),气管(24)另一端穿过缸体(9)左壁下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池生产用废弃橡胶纸环保型焚烧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防尘网(32),吸气壳体(23)左端连接有防尘网(3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池生产用废弃橡胶纸环保型焚烧处 理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加强筋,左架(2)右侧与底部顶部左侧之间焊接有加强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池生产用废弃橡胶纸环保型焚烧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底板(1)材料为优质钢材,表面覆镀锌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池生产用废弃橡胶纸环保型焚烧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左架(2)材料为不锈钢。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池生产用废弃橡胶纸环保型焚烧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右架(3)材料为Q235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根本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手段,更无法实现本申请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构思,也没有公开能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该技术构思的技术启示:从技术上而言,对比文件1不可能改进为本申请所限定的焚烧框左右往复运动的技术结构;如果强行改进,那么对比文件1必然要舍弃原有的技术结构中电机7、转抽8、网槽18、拉线3、滑块2、电动推杆10之间的相互联动、相互协同到的整体配合关系,这种改进使得对比文件1完全丧失其原有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违背了对比文件1的技术事实;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破碎框17可以进行左右的往复运动,但是该结构仅仅适用于对比文件2的破碎框;其根本无法机械的强行拼凑到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技术事实和技术结构中。当移动框19向上运动缸体内形成负压,从而更有利于吸取焚烧后的废气:当移动框19向下运动时,在缸体9内形成正压使得废气打开单向阀进入水箱,上述技术手段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更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构思为将废弃橡胶纸倒入焚烧框28内,在火焰喷枪 25对废弃橡胶纸进行焚烧的同时,通过推动焚烧框左右晃动的具体结构使焚烧框28左右晃动,从而得焚烧框28内的废弃橡胶纸得到翻动,以焚烧均匀;同时,控制气泵21工作,吸气壳体23将吸入焚烧框28内焚烧废弃橡胶纸产生的粉尘烟气,通过将气泵吸入的粉尘烟气送入水箱的具体结构,将烟气送入水箱净化。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为:将废旧音圈(通常含有塑料或纸)放置到网槽18内,启动喷火器19喷火的同时,使网槽18正反交替转动及在网槽内设置搅拌杆22,从而使得焚烧更加充分、彻底;同时,启动气泵12工作,气泵12吸取吸气罩17吸收来的气体、灰尘和烟通过软管16进入到吸收箱11,从而净化烟气。通过上述对比可知,区别在于:1)为使焚烧更加均匀、充分、彻底,本申请采用焚烧框左右晃动;而对比文件1采用网槽正反交替转动及在网槽内设置搅拌杆;2)本申请还设置有将气泵吸入的粉尘烟气送入水箱的具体结构。对于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为了使燃烧更均匀、充分、彻底,采用使放置焚烧物的焚烧框/网晃动、转动以及搅拌焚烧物的方式均可实现燃烧更均匀、充分、彻底的技术效果,且本申请使焚烧框晃动的方式被对比文件2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对比文件2左右晃动焚烧框/网方式替换对比文件1中转动焚烧框/网的方式。因此,该改进效果来看并不具备创造性。对于2),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将气泵吸入的粉尘烟气送入水箱的具体结构,但是对比文件1的气泵同样能将吸气罩吸收来的气体、灰尘和烟通过软管16进入吸取到吸收箱11,从而净化烟气;且该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仅为将气泵吸入的粉尘烟气送入水箱,其效果可以预期,本申请采用复杂的烟气送入水箱结构来实现烟气净化,并无显著的进步。综上,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意见陈述做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原始申请文件,即2016年1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40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池生产用废弃橡胶纸环保型焚烧处理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废旧音圈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30段,附图1-3):包括有支架1(结合附图可知,其包括相连接的顶板和右架)、滑块2、拉线3、滑轨4、固定块5、弹簧6、电机17、转轴8、绕线轮9、电动推杆10、吸收箱11、气泵12(即本申请的气泵)、电动轮13、电磁铁Ⅱ14、电磁铁Ⅰ15、软管16、吸气罩17(即本申请的吸气壳体)、网槽18(即本申请的焚烧框)和喷火器19(即本申请的火焰喷枪);支架1内顶部从左至右依次设有吸收箱11、滑轨4和电机Ⅰ7,吸收箱11内底部设有气泵12,滑轨4上设有滑块2,滑轨4底部左端设有固定块5,固定块5与滑块2之间连接有弹簧6,滑块2底部设有电动推杆10,电动推杆10下端连接有吸气罩17,吸气罩17与气泵12之间连接有软管16(即本申请的气管),气泵12吸取吸气罩17吸收来的气体、灰尘和烟通过软管16进入到吸收箱11,从而起到净化空气的作用(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吸收箱11设有出气口),启动电机Ⅰ7正反交替转动,带动转轴8正反交替转动,带动网槽18正反交替转动,使得焚烧更加充分,电机Ⅰ7下端连接有转轴8,转轴8上设有绕线轮9,绕线轮9上绕有拉线3,拉线3左端与滑块2连接,转轴8底端连接有网槽18,支架1右内壁设有喷火器19,喷火器19位于网槽18的正右方;支架1右内壁设有气缸20,气缸20左端与喷火器19连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为电池生产用废弃橡胶纸焚烧处理设备;2.包括有底板(1)、左架(2)、支杆(4)、弹簧(26)、第二电机(27)、第一凸轮(29)、第三滑轨(30)、第三滑块(31)、底板(1)顶部左端焊接有左架(2),左架(2)右侧上部通过挂钩连接的方式对称连接有弹簧(26),两弹簧(26)之间的左架(2)右侧焊接有支杆(4),支杆(4)右端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固定式连接有第二电机(27),第二电机(27)前侧的输出轴上通过键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第一凸轮(29),底板(1)顶部左侧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第三滑轨(30),第三滑轨(30)上滑动式连接有第三滑块(31),第三滑块(31)与第三滑轨(30)配合,第三滑块(31)上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焚烧框(28),弹簧(26)右端与焚烧框(28)左壁通过挂钩连接的方式连接。3.包括有缸体(9)、活塞(10)、推杆(11)、盘形凸轮(12)、第一滑块(13)、第二滑块(14)、第一电机(15)、第一滑轨(17)、安装座(18)、移动框(19)、第二滑轨(20)、水箱(5)、软管(6)、单向阀(7)、防尘网(32)、出气口(8),顶板(16)底部左侧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第二滑轨(20),第二滑轨(20)位于气泵(21)右侧,第二滑轨(20)上滑动式连接有第二滑块(14),第二滑块(14)与第二滑轨(20)配合,顶板(16)底部中心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安装座(18),安装座(18)上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固定式连接有第一电机(15),第一电机(15)前侧的输出轴上通过键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盘形凸轮(12),顶板(16)底部右侧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第一滑轨(17),第一滑轨(17)上滑动式连接有第一滑块(13),第一滑轨(17)与第一滑块(13)配合,第二滑块(14)与第一滑块(13)之间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移动框(19),盘形凸轮(12)位于移动框(19)内,移动框(19)底部焊接有推杆(11),推杆(11)底端与活塞(10)顶部中心连接,底板(1)顶部右侧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水箱(5),水箱(5)顶部均匀开有出气口(8),底板(1)顶部右端焊接有右架(3),右架(3)顶部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顶板(16),右架(3)左侧中部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缸体(9),缸体(9)内设有活塞(10),缸体(9)底部右侧设有软管(6),软管(6)穿过水箱(5)顶部,软管(6)上设有单向阀(7),气管(24)一端穿过固定套(22)连接有吸气壳体(23),气管(24)另一端穿过缸体(9)左壁下部,气泵(21)位于固定套(22)右侧,顶板(16)底部左侧焊接有固定套(22)和气泵(21),焚烧框(28)右壁通过螺栓连接的方式连接有火焰喷枪(25)。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焚烧框内的物料的焚烧效率以及焚烧后的烟气净化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需焚烧处理的废旧音圈通常含有塑料或纸,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将处理废旧音圈的处理装置去处理电池生产用废弃橡胶纸。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鞋业用椭形凸轮式废弃鞋底破碎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42段,附图1-2):包括底板1、左架2、第一支杆3、第二支杆4、电动推杆5、第三支杆6、右架8、第一滑轨9、第一滑块10、盘形凸轮12、滚子13、第一弹簧14、导杆15、导套16、第一电机34,底板1顶部从左往右依次设有左架2、第一支杆3、第二支杆4、电动推杆5、第三支杆6和右架8,电动推杆5与底板1顶部为铰接连接,左架2右侧下部设有第一弹簧14,第一支杆3顶端设有第一电机34,第一电机34前侧设有盘形凸轮12,第二支杆4顶端设有导套16,导套16上设有导杆15,并且导杆15与导套16配合,导杆15左端设有滚子13,滚子13与盘形凸轮12接触式连接,电动推杆5与第三支杆6顶端铰接连接有第一滑轨9,第一滑轨9上滑动式连接有第一滑块10,第一滑块10顶部设有破碎框17,破碎框17左侧与第一弹簧14右端连接,破碎框17在导杆 15右侧。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框内的物料翻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通过往复运动翻动物料的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翻动网槽的技术启示。而将对比文件2第一支杆的设置位置调整为左架固定安装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调整,挂钩连接、螺栓连接、键连接、焊接等部件连接方式则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同上):还包括破碎锤21、升降杆2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推杆11)、第二滑轨23和第二滑块2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第二滑轨及第一第二滑块)、气缸26、摆动座27、顶板28、连杆29、椭形凸轮3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盘形凸轮12)、固定座3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安装座18),左架2右侧上部设有摆动座27,摆动座27上铰接连接有气缸26,气缸26右端设有连杆29,左架2和右架8顶端设有顶板28,顶板28底部中间对称设有第四支杆33,第四支杆33底端设有第二滑轨23,第二滑轨23上滑动式连接有第二滑块25(第四支杆及第二滑块一起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移动框19), 第二滑块25底部中间设有升降杆22,升降杆22底端设有破碎锤21,第二弹簧32之间的顶板28底部设有固定座31,固定座31上铰接连接有椭形凸轮30,椭形凸轮30左部与连杆29右端铰接连接。活塞风机、水滤净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教导下,因此将上述常用手段及对比文件2的教导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吸气罩及吸收箱结构,即将吸气软管通过活塞风机单向压入水箱进行水滤并应用对比文件2的凸轮活塞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凸轮电机、防尘网、螺纹连接键连接焊接等连接方式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顶板设置固定套并调整吸气结构的设置位置以及火焰喷枪位置的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吸气罩17与气泵12之间连接有软管16。而在吸气罩上设置防尘网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还包括有第一加强筋36和第二加强筋37,右架8左侧上部与顶板28底部右侧之间设有第一加强筋36,左架2右侧上部与顶板28底部左侧之间设有第二加强筋37,第一加强筋36和第二加强筋37的形状为圆柱形;因为还包括有第一加强筋36和第二加强筋37,右架8左侧上部与顶板28底部右侧之间设有第一加强筋36,左架2右侧上部与顶板28底部左侧之间设有第二加强筋37,第一加强筋36和第二加强筋37的形状为圆柱形,所以第一加强筋36和第二加强筋37可以分别保持左架2和顶板28、右架8和顶板28之间的稳定性。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加强筋提高装置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合适位置设置加强筋以加强装置的稳定性,无需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底板1材料为不锈钢,因为底板1材料为不锈钢,不锈钢坚硬且耐腐蚀,使底板1不会因潮湿而生锈,可以延长装置的使用寿命,在其教导下左架采用不锈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在不锈钢表面镀锌以防止其被氧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由于Q235钢具有良好的塑性和焊接性能,成型能力很好并且具有一定的强度,有利于其被损坏后的焊接修理,同时Q235钢价格相对便宜,性价比高,实用性能好,因而右架采用Q235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焚烧过程中框体的左右晃动实现焚烧的更彻底;而对比文件1中焚烧框体采用电机带动其旋转并结合绕线轮带动吸气装置左右摆动,上述结构作为整体实现焚烧+吸气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可晃动的框体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可旋转带动框体旋转+带动吸气装置移动的结构。如果强行改进,那么对比文件1必然要舍弃原有的技术结构中的相互联动、相互协同到的整体配合关系,这种改进使得对比文件1完全丧失其原有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违背了对比文件1的技术事实;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破碎框17可以进行左右的往复运动,但是该结构仅仅适用于对比文件2的破碎框;其根本无法机械的强行拼凑到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技术事实和技术结构中。2.对比文件1中采用泵作为吸气驱动结构;而本申请中采用活塞式吸气结构实现将气体导入水箱,两者的构思及结构完全不同。本申请中通过活塞结构实现对废气进行吸收和排出到水箱中;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气泵实现对废气的吸收;虽然对比文件3中公开一种活塞结构,但是,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是用于对破碎框内的待破碎物质进行挤压破碎的,其完全没有给予对比文件可以将其用于吸气和排气的启示,本申请中采用上述结构进行吸气和排气正是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改进;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中的采用泵进行吸气的基础上,并且对比文件2中未明确公开上述活塞结构可以用于吸气和排气的前提下,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活塞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泵。权利要求1的各项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在其功能相互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采用截然不同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且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首先,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两部分,即通过推动使焚烧框左右晃动从而得焚烧框28内的废弃橡胶纸得到翻动以焚烧均匀的左半部分(参见本申请附图1);以及通过活塞泵吸入烟气并压入水箱以实现排放前净化烟气的右半部分(参见本申请附图1),而本申请的主要构思已经在现有技术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旋动、晃动以及翻动等都是提高燃烧效率的常用手段,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包括两部分,即通过旋动提高燃烧效率以及对该燃烧废气进行吸收的吸气组件部分,对比文件1中采用了旋动以提高燃烧效率的技术方式,同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左右晃动提高翻动效率的技术启示,而该技术启示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寻找提高燃烧效率的技术手段时,容易想到将该晃动方式用于燃烧结构以提高燃烧效率;同时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废气吸收的情况下,在采用对比文件2的晃动燃烧方式时针对该燃烧结构采用顶部固定方式设置废气吸收装置也是可以实现的,即使吸气罩不来回运动,仍可以以固定的方式实现相同的废气吸收功能,且二者的结合不存在技术障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翻动式燃烧,对比文件2公开了凸轮和弹簧相结合推动需要翻动的柜体水平往复运动、以及利用凸轮驱动活塞进行上下的往复运动。因此为提高对比文件1网槽的燃烧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应用对比文件2中的水平往复结构,同时活塞式风机是本领域常用的压气手段,烟气的水滤净化是常用的净化方式,因此在风路中利用活塞式风机并将烟气进行水滤净化是容易想到的,其效果可以预期。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旋动燃烧以及废气吸收的技术构思,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可以采用左右晃动提高翻动效果的技术启示,本申请虽然增加了活塞风机及水滤部分,但由于二者是本领域常用手段,为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而将上述常用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合议组对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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