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人工种植牙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人工种植牙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12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525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22182.7
申请日:2014-05-23
复审请求人:重庆润泽医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惠萍
合议组组长:李隽
参审员:刘颖杰
国际分类号:A61C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由其他现有技术给出启示,另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22182.7,名称为“一种人工种植牙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3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25日,申请人为重庆润泽医药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03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55818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8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216082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8月24日;
对比文件3:CN20217960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4月0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于2018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人工种植牙组件,由种植牙根(1)、基台(2)和固位螺钉(3)组成,所述固位螺钉(3)将所述基台(2)固定连接于所述种植牙根(1)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种植牙根(1)上部外表面设置有环槽(4),所述环槽(4)距所述种植牙根(1)上端面的距离大于或等于0.2mm,小于或等于0.3mm;所述环槽(4)的数量为2个;所述种植牙根(1)的外径为4.5mm或5mm;所述种植牙根(1)的外表面带有三角螺纹;所述种植牙根(1)外表面的三角螺纹的牙型角大于或等于30°,小于或等于80°;所述种植牙根(1)的长度大于或等于10mm,小于或等于14mm;所述人工种植牙组件的长度大于或等于16mm,小于或等于20mm;所述种植牙根(1)上端面设有沉孔(5),所述沉孔(5)下部连接有螺孔(6),所述基台(2)上设有通孔(7),所述基台(2)竖直插入所述种植牙根(1)上端面的沉孔(5)中,所述固位螺钉(3)穿过所述基台(2)上的通孔(7)后旋入所述种植牙根(1)上的螺孔(6)中。”
驳回决定中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种植牙根上端面设有沉孔;(2)种植牙根上部外表面上设置有2个环槽;(3)种植牙根的外表面带有三角螺纹、人工种植牙组件的长度大于或等于16mm,小于或等于20mm;(4)还进一步限定了以下数值范围:环槽距种植牙根上端面的距离、种植牙根的外径、种植牙根的长度、三角螺纹的牙型角。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能够获得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能够获得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重庆润泽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生长槽与本申请中的环形槽结构不同;(2)对比文件3中三角螺纹与本申请中的三角螺纹的作用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1种植牙根上部外表面设置有环槽,环槽的数量为2个;(2)本申请权利要求1种植牙根上端面设有沉孔;(3)本申请权利要求1种植牙根的外表面带有三角螺纹;(4)本申请权利要求1还进一步限定了以下数值范围:环槽距种植牙根上端面的距离、种植牙根的外径尺寸、三角螺纹的牙型角、种植牙根和种植牙组件的长度。而上述区别技术特(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 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生长槽虽然与本申请的环槽结构不完全相同,但是已经公开了在种植体上开设凹槽的结构,且其作用是为了骨质更好的愈合生长,在该技术指引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想到将横向槽或者纵向槽的结构稍微改进从而得到环形槽,且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减少种植体的自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常识合理预期的。其次,对比文件3中的三角螺纹本身主要作用是为了容易旋入,但是也同时能够起到当种植体植入后更快速地愈合,这种结构自身设置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见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横向和纵向方向上都设置凹槽,将有利于新生皮质骨长入,从而能够在种植体与骨之间形成更加稳固的机械嵌合结构,有助于提高种植体前提的稳定性和分散后期的功能性载荷,而本申请中的环形槽结构是为了提高骨质愈合速度,对比文件2中槽作用与本申请中的环形槽作用并不同;(2)环槽距所述种植牙根上端面的距离大于或等于0.2mm,小于或等于0.3mm,在目前的文献中都没有公开过,且通过在特定的位置作出特定的设置解决了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了启动骨质生长的速度明显加快的效果;(3)环槽实质能够减轻种植牙组件的自重,有利于组件与人体的结合,提升舒适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鉴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同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即: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于2018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人工种植牙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口腔种植体装置,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0024]、[0026]-[0031]段以及附图1-10):口腔种植体装置包括种植体1、基台20和紧固螺栓30。种植体头部2设有微凸缘11,颈部3设有微螺纹10,体部4设有不对称梯形外螺纹7,内部设有空腔,基台阶梯孔25内设有哑铃形紧固螺栓30并与基台成不可分离状态,本发明种植体内部空腔由14度内圆锥面12、内八方柱面9和螺纹孔8构成,圆锥面可提供较高的配合精度和良好的密封性能,与种植体1相连接的基台20内设有阶梯孔25,此孔内设有一哑铃形紧固螺栓30,此螺栓的中间细腰部分32正好嵌入到基台阶梯孔的小孔里,在其中可活动,而螺栓的尾部螺纹部分33伸出基台20之外,因此螺栓与基台呈不可分离状态,基台的管状连接柄上设有14度外圆锥面23和对边距离为1.8mm的正八边形柱面24,它们分别与种植体空腔内的相应内锥面12和内八方柱面9精密配合。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种植体1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种植牙根;对比文件1中的阶梯孔25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通孔;对比文件1中的紧固螺栓30相当于本权利要求1中的固位螺钉,且紧固螺栓穿过基台上的阶梯孔后旋入种植牙根的螺孔中,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固位螺钉将所述基台固定连接于所述种植牙根上,所述固位螺钉穿过所述基台上的通孔后旋入所述种植牙根上的螺孔”;且从附图9和10可见基台竖直插入所述种植牙根上端面。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1种植牙根上部外表面设置有环槽,环槽的数量为2个;(2)本申请权利要求1种植牙根上端面设有沉孔;(3)本申请权利要求1种植牙根的外表面带有三角螺纹;(4)本申请权利要求1还进一步限定了以下数值范围:环槽距种植牙根上端面的距离、种植牙根的外径尺寸、三角螺纹的牙型角、种植牙根和种植牙组件的长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骨质愈合速度。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口腔种植体,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8、0029段,图1B):皮质骨固定段20的外形为上大下小的圆台203结构,该圆台203上均匀设有3-6个纵向生长槽202,每两个纵向生长槽202之间设有多个横向生长槽201,所述横向生长槽201采用自上而下的均匀排列方式,在皮质骨固定段20的横向和纵向方向上都设置凹槽,将有利于新生皮质骨长入,从而能够在种植体与骨之间形成更佳稳固的机械嵌合结构,有助于提高种植体前期的稳定性和分散后期的功能性载荷。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种植体上部外表面设置生长槽的技术启示,且生长槽在对比文件2中的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骨质愈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人员为了更好的促进骨质快速愈合能够想到对于对比文件1中种植体的结构进行改进,具体地在种植牙根上部外表面设计为环形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想到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借助于沉孔来实现两个部件固定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经常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普及型人工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4-26段说明书第0020段以及附图1):种植体1包括颈部、体部和根尖,颈部2为扩展而光滑的,在体部的1/3处设倒梯型螺纹3,初期稳定性好,在体部的中1/3处设矩形螺纹4,提升力大,在种植体的下1/3处外表面设三角形螺纹5,容易旋进。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种植体的下部设置三角形螺纹,且其作用也是为了种植体的更好旋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人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种植体的外表面螺纹结构同样设置为三角形螺纹以便于种植体的旋入,而具体尺寸的设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作出的常规选择。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更有利于骨质与环槽的接触以及保证种植体强度,对环槽距种植牙根上端面的距离、种植牙根的外径、种植牙根的长度、三角螺纹的牙型角的数值范围做出具体地限定,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种植体的具体环境和使用需求而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
综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横向和纵向方向上都设置凹槽,将有利于新生皮质骨长入,从而能够在种植体与骨之间形成更佳稳固的机械嵌合结构,有助于提高种植体前提的稳定性和分散后期的功能性载荷,而本申请中的环形槽结构是为了提高骨质愈合速度,对比文件2中“槽”与本申请中的“环形槽”作用并不同;(2)环槽距所述种植牙根上端面的距离大于或等于0.2mm,小于或等于0.3mm,在目前的文献中都没有公开过,且通过在特定的位置作出特定的设置解决了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了启动骨质生长的速度明显加快的效果;(3)环槽的实质能够减轻种植牙组件的自重,有利于组件与人体的结合,提升舒适感。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说明书第0018段记载了“由于种植牙根1上部外表面带有圆周向的环槽,增大了与人体的接触面积,为骨生长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有利于骨质快速生长愈合”,可见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也是借助于环槽结构的设置从而为骨生长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进而能够有利于骨质快速生长愈合。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横向和纵向方向上都设置有凹槽,其已经公开了凹槽的设置为新生皮质骨长入提供了空间,才能够利于新生皮质骨长入,从而在种植体与骨之间形成更稳固的机械嵌合结构,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传递出凹槽能够利于新生皮质骨长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已经给出了凹槽结构有利于骨质增长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的技术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与横向槽或纵向槽相类似的环槽能够为骨生长提供一定的空间,起到利于骨质增长的作用,从而实现利于骨质愈合速度的技术效果,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其次,种植牙根属于在牙科领域常见的结构,环槽距种植牙根上端面的距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种植体的具体环境和使用需求进行有限的实验可以获知的;再次,对于种植牙的自重而言,种植牙本身重量就比较小,而设置槽的结构对于减轻自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并没有起到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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