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龙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罐龙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342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47049
优先权日:2012-04-12
申请(专利)号:201380030944.7
申请日:2013-04-12
复审请求人:科慕埃弗西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敏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李晓明
国际分类号:F16K1/04(2006.01);;F17C13/04(2006.01);;F25B45/00(2006.01);;B65D8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一项发明而言,若一份现有技术公开了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而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由此也未使本发明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0944.7,名称为“罐龙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科慕埃弗西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4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12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2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75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9幅(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罐龙头,包括:
外壳,所述外壳包括主体、具有入口的下端、具有出口的上端、所述下端和所述上端之间的喉部;
位于所述外壳内的销,所述销具有固定到所述外壳主体的上端、具有钝头按压器的下端、和位于所述外壳喉部内的所述销的上端和下端之间的流动部分,所述钝头按压器适用于接触具有其中定位有阀门的顶部的罐,其中所述钝头按压器能够操作所述罐的阀门,其中所述流动部分为中空轴,其中所述中空轴具有一个或多个开口,所述一个或多个开口与所述外壳入口和所述外壳出口流体连通,并且其中当所述阀门处于打开位置时所述流动部分与所述外壳入口和所述外壳出口流体连通;
邻近于所述外壳在所述外壳入口或靠近所述外壳入口定位的垫圈,其中所述垫圈包含弹性材料,所述弹性材料具有最小化所述罐龙头所附接的罐的变形的硬度;和
在所述外壳的上端处与所述外壳出口流体连通的龙头出口;
其中所述销端接在实心按压器中,并且所述销通过销中的一个或多个开口与所述外壳入口流体连通,所述一个或多个开口邻近于定位在销的一侧上的按压器定位在中空轴中,并且其中远离所述按压器的流动部分中的开口与所述外壳出口流体连通;
其中,所述罐龙头适用于具有具有罐顶部的罐,所述罐顶部具有隆起的冠,且其中,所述按压器被成型为使得其不接触所述罐顶部上的隆起的冠;
其中,所述罐龙头具有螺纹化部分,所述螺纹化部分通过所述罐顶部的螺纹化部分被附连到所述罐,其中,所述罐具有带开口的隆起的冠,所述销的按压器能够穿过所述冠的开口;
且其中,所述阀门具有用于密封所述阀门的顶部的O形环密封件以及用于按压所述O形环的插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罐龙头,其中所述销具有沿所述销的流动部分定位的销限制器,所述销限制器用于在所述销被接合时限制所述销能够下降的距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罐龙头,其中所述销限制器为至少一个肩部,并且所述外壳还包括沿所述外壳喉部在所述外壳入口或靠近所述外壳入口定位的止挡件,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肩部和所述止挡件的尺寸设定成使得所述至少一个肩部接触所述止挡件以在所述销被接合时限制所述销能够下降的距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罐龙头,其中所述垫圈具有在约70计示硬度至约100计示硬度范围内的硬度。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罐龙头,其中所述垫圈具有在约80计示硬度至约90计示硬度范围内的硬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罐龙头,其中当所述罐具有662kPa(96psia)的起动压力时,所述罐龙头能够递送至少2.0g/sec的恒定流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罐龙头,其中所述按压器具有用于接触罐的阀门的钝头表面,并且其中所述按压器的钝头表面为平坦的、弯曲的、小平面化的、或钝尖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罐龙头,其中所述按压器具有直的侧部。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罐龙头,其中所述按压器具有弯曲的侧部。”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12080100A1,公开日为2012年04月05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罐龙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垫圈包含弹性材料,所述弹性材料具有最小化所述罐龙头所附接的罐的变形的硬度;按压器为实心按压器,所述按压器被成型为使得其不接触所述罐顶部上的隆起的冠;阀门顶部具有O形环密封件。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附图11清楚地示出的,冠的内部开口的直径要小于按压器的外径。因此,在操作中,对比文件1中的罐龙头会导致损坏阀以及罐,会导致低效或失效的密封,罐不能被再次密封;另外,对比文件1例如在图11和图14中公开了,阀体座23重叠并且因此会导致与罐顶部的隆起冠(在密封件13与罐龙头阀密封件10之间)相接触。在操作中,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罐龙头会导致对阀的损坏,这会导致低效或失效的密封,罐不能被再次密封;(2)在对比文件1中,防止进行气体或液体的释放的机制是采用螺纹,而不是本申请的采用O形环与插塞的组合;(3)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中空管,其与本申请所采用的实心按压器相差甚远,并且没有公开或教导本申请所需的“按压器可被成型为使得其不接触罐顶部上的隆起的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冠的内部开口的直径与按压器的端部33的外径尺寸的大小并不存在必然的相互影响关系,对比文件1中的罐龙头不会达到内部开口的深度,因此,不能断定罐龙头会导致损坏阀门11以及罐、从而导致低效或失效的密封以及罐不能被再次密封。(2)首先,对比文件1罐顶部的隆起冠具有用于密封的密封件10,以及与其配合的阀门11的插塞,在按压器不按压阀门11时,阀门11的插塞在弹簧36的作用下按压密封件11的密封罐,即防止进行气体或液体的释放的机制是密封件10和插塞的配合。(3)释放管端部采用实心按压器的形式起到同样的用于按压打开阀门的功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的其它按压器的实施方式中,例如附图12、13所示,按压器具有实心结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2 月0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指出:(1)首先,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4段明确记载:当停止释放气体或液体,将罐内容物保持在罐内时,弹簧36促使阀门11向上运动,抵住密封件10,从而形成密封,有效阻止气流或液流流出。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罐体可以再次密封。其次,从对比文件1附图11并不能判断出冠的内部开口的直径要小于按压器的外径,复审请求人标注的按压器部分并非按压器,而是阀门的一部分。另外,对比文件1附图10-11示出了,罐龙头的阀体座23与释放管的针座21相互作用,防止按压器过度伸入到罐顶部,并不会导致与罐顶部的隆起冠相接触,可见罐龙头不会导致对阀门的破坏。(2)在对比文件1中,防止进行气体或液体的释放的机制并不是采用螺纹,而是密封件10与阀门11的组合,二者实质上相同的。(3)释放管的端部,无论采用空心还是实心按压器的形式,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1的其它按压器的实施方式中,例如附图12、13所示,按压器具有实心结构。在密封件和插塞组合已经能够起到密封效果的情况下,为了不破坏罐体的冠,将按压器成型为使得其不接触罐顶部上的隆起的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2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具体是将说明书公开文本第66段的内容“按压器还可被成型为使得其在按压器下降穿过阀门时或在按压器上升穿过阀门时(在移除时)清洁密封阀门顶部的O形环而不损坏O形环”澄清性修改为“按压器还可被成型为使得其在按压器下降穿过阀门时或在按压器上升穿过阀门时(在移除时)从密封阀门顶部的O形环畅通地穿过而不损坏O形环”;并在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1中新增了技术特征“所述按压器被成型为使得其在所述按压器下降穿过阀门时或上升穿过阀门时从O形环畅通地穿过而不损坏O形环”。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连接和设计与本申请中的密封连接和设计完全不同。此外,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或教导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O形环密封件和插塞。通过将对比文件1的图10和11与本申请的图2和3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它们存在不同的流动机制和密封机制。在本申请中,如图2、3A和3B所示,流体围绕销120流动前进作为在销按压器126上方的销125的流动部分。流体流经阀体212的开口213穿过O形环211并且通过外壳喉部1131和龙头出口130(如图3A所示)。(2)在本申请中,按压器的外径小于O形环的内径,以使得在按压器经过阀门时,按压器并不接触O形环;而对比文件1的下释放管31与密封件10形成密封式干涉配合。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按压器被成型为使得其在所述按压器下降穿过阀门时或上升穿过阀门时从O形环畅通地穿过而不损坏O形环”。
合议组于2019年07 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指出:(1)评价创造性针对的是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非本申请的附图,权利要求1中涉及流动部分的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至于密封机制,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4段已经明确记载:当停止释放气体或液体,将罐内容物保持在罐内时,弹簧36促使阀门11向上运动,抵住密封件10,从而形成密封,有效阻止气流或液流流出。通过密封件10与阀门11的组合达到密封,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密封机制是相同的。(2)首先,原始申请文件并没有记载:按压器的外径小于O形环的内径。由于“畅通地穿过”本身是相对性质的表达,因此由“按压器从密封阀门顶部的O形环畅通地穿过而不损坏O形环”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按压器的外径小于O形环的内径。其次,对比文件1在实现罐体的密封和打开时,下释放管31同样也是在上升或下降穿过阀门时穿过密封件10,密封件10与下释放管31形成的密封式干涉配合,不意味着下释放管31不能畅通地穿过密封件,事实上要实现对比文件1所要达到的罐体的打开和再次密封,下释放管31必然是畅通地穿过密封件10且不损坏O形环。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按压器被成型为使得其在所述按压器下降穿过阀门时或上升穿过阀门时从O形环畅通地穿过而不损坏O形环”。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是将2019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按压器被成型为使得其在所述按压器下降穿过阀门时或上升穿过阀门时从O形环畅通地穿过而不损坏O形环”澄清性修改为“所述按压器被成型为使得其在所述按压器下降穿过阀门时或上升穿过阀门时从O形环畅通地穿过而不接触并且不损坏O形环”。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件10与下释放管形成密封式干涉配合,密封件10的内径大于下释放管31的外径,对比文件1中的下释放管31在穿过密封件10期间必然受到密封件10的阻碍,不可能畅通无阻地穿过密封件10;(2)密封件10与下释放管形成密封,下释放管的上升或下降会拖拽密封件,造成罐变形或阀失效。而本申请由于按压器不接触O形环也不接触冠,避免了冠和O形环导致的罐失效。因而,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连接和设计与本申请中的密封连接和设计都完全不同,下释放管31与密封件10的密封式干涉配合,提供了与本申请完全相悖的教导。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0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罐龙头,包括:
外壳,所述外壳包括主体、具有入口的下端、具有出口的上端、所述下端和所述上端之间的喉部;
位于所述外壳内的销,所述销具有固定到所述外壳主体的上端、具有钝头按压器的下端、和位于所述外壳喉部内的所述销的上端和下端之间的流动部分,所述钝头按压器适用于接触具有其中定位有阀门的顶部的罐,其中所述钝头按压器能够操作所述罐的阀门,其中所述流动部分为中空轴,其中所述中空轴具有一个或多个开口,所述一个或多个开口与所述外壳入口和所述外壳出口流体连通,并且其中当所述阀门处于打开位置时所述流动部分与所述外壳入口和所述外壳出口流体连通;
邻近于所述外壳在所述外壳入口或靠近所述外壳入口定位的垫圈,其中所述垫圈包含弹性材料,所述弹性材料具有最小化所述罐龙头所附接的罐的变形的硬度;和
在所述外壳的上端处与所述外壳出口流体连通的龙头出口;
其中所述销端接在实心按压器中,并且所述销通过销中的一个或多个开口与所述外壳入口流体连通,所述一个或多个开口邻近于定位在销的一侧上的按压器定位在中空轴中,并且其中远离所述按压器的流动部分中的开口与所述外壳出口流体连通;
其中,所述罐龙头适用于具有具有罐顶部的罐,所述罐顶部具有隆起的冠,且其中,所述按压器被成型为使得其不接触所述罐顶部上的隆起的冠;
其中,所述罐龙头具有螺纹化部分,所述螺纹化部分通过所述罐顶部的螺纹化部分被附连到所述罐,其中,所述罐具有带开口的隆起的冠,所述销的按压器能够穿过所述冠的开口;
且其中,所述阀门具有用于密封所述阀门的顶部的O形环密封件以及用于按压所述O形环的插塞,并且所述按压器被成型为使得其在所述按压器下降穿过阀门时或上升穿过阀门时从O形环畅通地穿过而不接触并且不损坏O形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罐龙头,其中所述销具有沿所述销的流动部分定位的销限制器,所述销限制器用于在所述销被接合时限制所述销能够下降的距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罐龙头,其中所述销限制器为至少一个肩部,并且所述外壳还包括沿所述外壳喉部在所述外壳入口或靠近所述外壳入口定位的止挡件,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肩部和所述止挡件的尺寸设定成使得所述至少一个肩部接触所述止挡件以在所述销被接合时限制所述销能够下降的距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罐龙头,其中所述垫圈具有在约70计示硬度至约100计示硬度范围内的硬度。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罐龙头,其中所述垫圈具有在约80计示硬度至约90计示硬度范围内的硬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罐龙头,其中当所述罐具有662kPa(96psia)的起动压力时,所述罐龙头能够递送至少2.0g/sec的恒定流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罐龙头,其中所述按压器具有用于接触罐的阀门的钝头表面,并且其中所述按压器的钝头表面为平坦的、弯曲的、小平面化的、或钝尖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罐龙头,其中所述按压器具有直的侧部。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罐龙头,其中所述按压器具有弯曲的侧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2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9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罐龙头。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罐龙头(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5]段、附图7-11),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包括:阀体5(相当于外壳),所述阀体5包括主体、具有入口的下端、具有出口的上端、所述下端和所述上端之间的喉部;位于所述阀体5内的释放管28、31(相当于销),所述释放管具有固定到所述阀体5主体的上端、具有钝头按压器的下端、和位于所述外壳喉部内的所述销的上端和下端之间的流动部分,所述钝头的端部33(相当于钝头按压器)适用于接触具有其中定位有阀门11的顶部的罐12,其中所述端部33能够操作所述罐12的阀门11,其中所述流动部分为中空轴,其中所述中空轴具有一个或多个开口29、32,所述一个或多个开口29、32与所述外壳入口和所述外壳出口流体连通,其中当所述阀门处于打开位置时,所述流动部分与所述阀体5的入口和所述出口流体连通;邻近于所述阀体5在所述入口或靠近所述入口定位的垫圈13;和在所述阀体5的上端处与所述出口流体连通的龙头出口;其中所述中空轴端接在端部33中,并且所述端部33通过释放管中的开口32与所述外壳入口流体连通,所述开口32邻近于定位在释放管一侧上的端部33定位在中空轴中,并且其中远离所述端部33的流动部分中的开口29与所述外壳出口流体连通;其中,所述罐龙头适用于具有罐顶部的罐,所述罐顶部具有隆起的冠;其中,所述罐龙头具有螺纹化部分24,所述螺纹化部分通过所述罐顶部的螺纹化部分7被附连到所述罐,其中,所述罐具有带开口的隆起的冠,所述释放管28、31的端部33能够穿过所述冠的开口;且其中,所述阀门具有用于密封所述阀门的顶部的密封件10以及用于按压所述密封件10的插塞。此外,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1段记载:密封件10与下释放管31形成密封式干涉配合,说明书第0044段还记载了:当停止释放气体或液体,将罐内容物保持在罐内时,弹簧36促使阀门11向上运动,抵住密封件10,从而形成密封,有效阻止气流或液流流出。由此可知,在实现罐体的密封和打开时,下释放管31同样也是在上升或下降穿过阀门时穿过密封件10,密封件10与下释放管31形成的密封式干涉配合,并不意味着下释放管31不能畅通地穿过密封件,事实上要实现对比文件1所要达到的罐体的打开和再次密封,下释放管31必然是畅通地穿过密封件10且不损坏O形环。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其中垫圈包含弹性材料,弹性材料具有最小化所述罐龙头所附接的罐的变形的硬度;按压器为实心按压器,按压器被成型为使得其不接触所述罐顶部上的隆起的冠;阀门顶部的密封件为O形环密封件,按压器在穿过阀门时不接触O形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垫圈材料如何选取及如何进行罐的保护。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邻近于所述阀体5在入口或靠近所述入口设置垫圈的教导下,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垫圈材料是本领域常规选择,例如为了对连接的罐体进行保护,采用具有合适的硬度以最小化所述罐龙头所附接的罐的变形的弹性材料,从而将垫圈选择为弹性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释放管的端部33按压罐龙头的阀门11的教导下,无论端部采用空心还是实心按压器的形式,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都能够用于按压打开阀门,并且对比文件1的其它按压器的实施方式中,例如附图12、13所示,按压器具有实心结构。此外,对于采用罐龙头的罐顶部设计,为了不破坏罐顶部的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按压器被成型为使得其不接触罐顶部上的隆起的冠。再者,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阀门顶部设置密封件10的基础上,且O形环密封件是本领域常用的密封件的情况下,选择O形环密封件作为阀门顶部的密封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后,为了延长O形环的使用周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密封件10与下释放管31形成的干涉配合调整为间隙配合,即按压器在穿过阀门时不接触O形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销限制器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其中所述释放管具有沿所述释放管的流动部分定位的肩部30的释放管限制器(相当于销限制器),所述肩30用于在所述释放管被接合时限制所述释放管能够下降的距离,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销限制器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其中所述释放管限制器为至少一个肩部30,并且所述阀体5还包括沿所述阀体5的喉部在所述阀体5的入口或靠近所述阀体5的入口定位的阀体座23(相当于止挡件),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肩部30和所述阀体座23的尺寸设定成使得所述至少一个肩部30接触所述阀体座23以在所述释放管被接合时限制所述释放管能够下降的距离,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6
权利要求4-6为从属权利要求,其各自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对垫圈硬度、罐龙头流量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罐龙头结构的情况下,根据龙头与罐的要求以及从罐中输出流体流量的需要而设置上述垫圈合适的硬度以及罐装流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即设置所述垫圈具有在约70计示硬度至约100计示硬度范围内的硬度或约80计示硬度至约90计示硬度范围内的硬度以及当所述罐具有662kPa(96psia)的起动压力时,所述罐龙头能够递送至少2.0g/sec的恒定流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上述选择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按压器端部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图9):其中所述端部33具有用于接触罐的阀门11的钝头表面,并且其中所述端部33的钝头表面为平坦的。而且设置上述表面为弯曲的、小平面化的、或钝尖的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8-9
权利要求8-9为从属权利要求,其各自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对按压器侧部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图9):所述端部33具有直的侧部。而且根据需要设置上述端部具有弯曲的侧部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件10与下释放管形成密封式干涉配合,密封件10的内径大于下释放管31的外径,对比文件1中的下释放管31在穿过密封件10期间必然受到密封件10的阻碍,不可能畅通无阻地穿过密封件10;(2)密封件10与下释放管形成密封,下释放管的上升或下降会拖拽密封件,造成罐变形或阀失效。而本申请由于按压器不接触O形环也不接触冠,避免了冠和O形环导致的罐失效。因而,对比文件1中的密封连接和设计与本申请中的密封连接和设计都完全不同,下释放管31与密封件10的密封式干涉配合,提供了与本申请完全相悖的教导。
对此,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按压器从O形环畅通地穿过,而非畅通无阻地穿过。于“畅通地通过”本身是相对性质的表达,对比文件1在实现罐体的密封和打开时,下释放管31同样也是在上升或下降穿过阀门时穿过密封件10,密封件10与下释放管31形成的干涉配合,不意味着下释放管31不能顺畅地穿过密封件,事实上要实现对比文件1所要达到的罐体的打开和再次密封,下释放管31必然是畅通地穿过密封件10且不损坏O形环;(2)关于密封机制,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4段已经明确记载:当停止释放气体或液体,将罐内容物保持在罐内时,弹簧36促使阀门11向上运动,抵住密封件10,从而形成密封,有效阻止气流或液流流出。通过密封件10与阀门11的组合达到密封,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密封机制是相同的。另外,对比文件1附图10-11示出了,罐龙头的阀体座23与释放管的针座21相互作用,防止按压器过度伸入到罐顶部,并不会导致与罐顶部的隆起冠相接触。至于密封件与下释放管为干涉配合,会造成对O形环的拖拽,影响O形环周期,这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问题。为了延长O形环的使用周期,以及避免因O形环损坏造成的罐失效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密封件与下释放管为干涉配合调整为间隙配合,即调整为本申请的按压器不接触O形环,且由此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2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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