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特别用于轨道车辆的空气调节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341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53095
优先权日:2012-09-13
申请(专利)号:201310415630.0
申请日:2013-09-13
复审请求人:阿尔斯通运输科技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洁
合议组组长:马宏亮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B61D2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部分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也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15630.0,名称为“特别用于轨道车辆的空气调节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阿尔斯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阿尔斯通运输科技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13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以及申请日(2013年09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气调节设备(10),用于至少一个乘客室中的内部空气调节,这种类型的空气调节设备包括:
-制冷剂在其中循环的初级回路(12),所述初级回路(12)包括蒸发器(24),
-第一流体在其中循环的第一次级回路(14),所述第一流体穿过所述蒸发器(24)以在其中与所述制冷剂交换其热量,所述第一次级回路(14)包括所述第一流体在其中与空气交换其热量的至少一个第一热交换器(30),
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气调节设备包括:
-其中容纳有所述初级回路(12)的至少一个第一隔室(42),
-空气处理区域(44),所述空气处理区域(44)形成于所述第一隔室(42)外部且用于与内部空气相通,并且其中容纳有第一热交换器(30),以及
-将所述第一隔室(42)与所述空气处理区域(44)隔开的至少一个密封壁(4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调节设备(10),其中除所述蒸发器(24)之外,所述初级回路(12)还包括全部容纳于所述第一隔室(42)中的压缩器(18)、冷凝器(20)以及膨胀器(2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气调节设备(10),其中所述压缩器(18)、冷凝器(20)、膨胀器(22)以及蒸发器(24)被布置于共用支架(28)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气调节设备(10),其中所述共用支架(28)能从所述第一隔室(42)拆除。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气调节设备(10),其中所述初级回路(12)包括用于制冷剂的刚性循环导管(26),所述刚性循环导管(26)分别将所述冷凝器(20)连接至所述膨胀器(22)、将所述膨胀器(22)连接至所述蒸发器(24)、将所述蒸发器(24)连接至所述压缩器(18)、 以及将所述压缩器(18)连接至所述冷凝器(20)。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气调节设备(10),其中,每个所述刚性循环导管(26)具有小于50cm的长度。
7. 根据权利要求2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空气调节设备(10),包括第二流体在其中循环的第二次级回路(16),所述第二流体穿过所述冷凝器(20)以在其中与制冷剂交换其热量,所述第二次级回路(16)包括所述第二流体在其中与外部空气交换其热量的至少一个第二热交换器(36)。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气调节设备(10),其中所述第二次级回路(16)包括用于循环所述第二流体的第二泵(38),所述第二泵(38)容纳于所述第一隔室(42)中。
9. 根据权利要求2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空气调节设备(10),其中所述第一次级回路(14)包括用于循环所述第一流体的第一泵(32),所述第一泵(32)容纳于所述第一隔室(42)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2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空气调节设备(10),其中所述第一次级回路(14)包括将所述蒸发器(24)连接至所述第一热交换器(30)的导管(34),所述导管(34)中的至少一个穿过所述密封壁(46),密封衬垫设置于所述导管(34)与所述密封壁(46)之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2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空气调节设备(10),包括形成所述空气处理区域(44)的第二隔室,所述第二隔室为开放的以便与内部空气相通。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调节设备(10),其中所述乘客室是轨道车辆乘客室或房屋。
13. 一种轨道车辆,所述轨道车辆包括乘客室,其特征在于,所述轨道车辆包括用于乘客室的内部空气的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空气调节设备(10)。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轨道车辆,其中,该轨道车辆为电车轨道车辆。”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08/0245503A1,公开日2008年10月09日;
对比文件2:US2006/0026982A1,公开日2006年02月09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空气调节设备还包括将隔室与空气处理区域隔开的至少一个密封壁。然而该区别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空气处理区域与隔室44以相距较远的距离布置,并不存在设置密封壁来防止隔室44与空气处理区域之间产生制冷剂泄露的需要和动机;对比文件2中的围板20并不对应于本申请的密封壁,对比文件2只是记载了回路中的部件与乘客室较远布置,从而使得制冷剂泄露至乘客室的量最小化,因此现有技术均未公开密封壁的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应用对比文件1中的空气调节设备时不难发现,该设备无法实现乘客隔室与空气处理区域的隔离,影响了乘客的安全性,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对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的用于车辆的空气调节设备中包括围板20,围板20将隔室与空气处理区域隔开,由于围板20本身具有形状和厚度,可见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两个空间的密封分离,提高了乘客的安全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隔室与空气处理区域设置围板的技术启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再者,对比文件1中热交换器与蒸发器之间设置有连接导管,热交换器对空气进行处理,蒸发器对乘客客室进行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围板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时可知,该围板20设置在蒸发器与热交换器之间,以实现空气处理区域与隔室的分离,而在应用时不难发现,连接导管需穿过围板,也就是说导管与围板间需实现贯穿连接,在贯穿连接时,由于其存在连接缝隙,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导管与围板间设置密封衬垫,以实现其密封;由此可见,在热交换器与蒸发器间设置围板,并在围板与连接热交换器与蒸发器之间的导管之间设置密封衬垫,从而实现隔室与空气处理区域的密封分离,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还包括将隔室与空气处理区域隔开的至少一个密封壁,第一次级回路上的导管中的至少一个穿过密封壁,密封衬垫设置于所述导管与所述密封壁之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壁20以隔开发动机室2与座椅前方的嵌板24的技术方案,给出了设置壁以隔离开两个不同区域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三模块36和第四模块44之间设置隔离的壁以分隔开;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密封壁分隔两个区域并对穿过密封壁的导管设置密封衬垫以隔绝制冷剂的渗入,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2、14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壁20以隔开发动机室2与座椅前方的嵌板24的技术方案,给出了设置壁以隔离开两个不同区域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三模块36和第四模块44之间设置隔离的壁以分隔开;此外,防止制冷剂泄露是制冷领域普遍追求的目标,制冷剂泄露到乘客室造成污染这是不被期望的,在对比文件1中的制冷剂循环的第四模块44与位于乘客室的第三模块36通过隔离壁彼此分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隔离的壁进行改进,以避免泄露的制冷剂流入乘客室,而采用密封的方式隔绝液体的流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密封壁分隔两个区域并对穿过密封壁的导管设置密封衬垫以隔绝制冷剂的渗入,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3不符合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从属权利要求2、7、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补入技术特征“所述第二次级回路处于所述第一隔室中”、“所述第二次级回路还包括连续地连接所述第二热交换器、所述冷凝器以及所述第二泵以便形成环路的导管”,此外将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权利要求10的内容从该独立权利要求1中除去而再次恢复为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均未涉及与第二次级回路相关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空气处理区域与隔室44以相距较远的距离布置,并不存在设置密封壁来防止隔室44与空气处理区域之间产生制冷剂泄露的需要和动机;对比文件2中的围板20并不对应于本申请的密封壁,对比文件2只是记载了回路中的部件与乘客室较远布置,从而使得制冷剂泄露至乘客室的量最小化,因此现有技术均未公开密封壁的技术特征。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包括容纳有初级回路的至少一个第一隔室和将第一隔室与空气处理区域隔开的至少一个密封壁,初级回路中的压缩器、冷凝器以及膨胀器全部容纳于所述第一隔室中,第二次级回路也处于第一隔室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壁20以隔开发动机室2与座椅前方的嵌板24的技术方案,给出了设置壁以隔离开两个不同区域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一模块312和第三模块336之间设置隔离的壁以分隔开,此外,将模块容置于隔室内、将第二次级回路也置于该隔室、设置密封壁分隔两个区域,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11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次级回路的相关技术特征,至于将第二次级回路也布置在第一隔室中,对比文件1的其他实施例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3)第四模块44是容纳在盒46中的,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模块容纳于隔室中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1中的其他模块也容纳在隔室中,例如将第一模块放在一个隔室中,这是容易想到的,此外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元件的位置进行布局,而将第二次级回路也置于该隔室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节省空间、确保系统的紧凑性的需求而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壁20以隔开发动机室2与座椅前方的嵌板24的技术方案,给出了设置壁以隔离开两个不同区域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三模块36和第四模块44之间设置隔离的壁以分隔开;此外,防止制冷剂泄露是制冷领域普遍追求的目标,制冷剂泄露到乘客室造成污染这是不被期望的,在对比文件1中的制冷剂循环的第四模块44与位于乘客室的第三模块36通过隔离壁彼此分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隔离的壁进行改进,以避免泄露的制冷剂流入乘客室,而采用密封的方式隔绝液体的流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密封壁分隔两个区域,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摘要,将2019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4、5、9、10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2019年03月05日添加到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7、8的内容从该独立权利要求1中除去而再次恢复成从属权利要求,并将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发明主题修改为“轨道车辆”,对说明书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摘要也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披露的内容均不涉及轨道车辆,现有技术也未公开“每个刚性循环导管具有50cm的长度”,本申请将初级回路设置在空气处理区域附近,减小了初级回路的尺寸和在初级回路中所存在的制冷剂的量,有关轨道车辆的现有技术均是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远离空气处理区域来设置初级回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克服了技术偏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轨道车辆,其包括乘客室,该轨道车辆包括空气调节设备(10),用于至少所述乘客室中的内部空气调节,这种类型的空气调节设备包括:
-制冷剂在其中循环的初级回路(12),所述初级回路(12)包括蒸发器(24),
-第一流体在其中循环的第一次级回路(14),所述第一流体穿过所述蒸发器(24)以在其中与所述制冷剂交换其热量,所述第一次级回路(14)包括所述第一流体在其中与空气交换其热量的至少一个第一热交换器(30),
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气调节设备包括:
-其中容纳有所述初级回路(12)的至少一个第一隔室(42),
-空气处理区域(44),所述空气处理区域(44)形成于所述第一隔室(42)外部且用于与内部空气相通,并且其中容纳有第一热交换器(30),以及
-将所述第一隔室(42)与所述空气处理区域(44)隔开的至少一个密封壁(46);
其中,除所述蒸发器(24)之外,所述初级回路(12)还包括全部容纳于所述第一隔室(42)中的压缩器(18)、冷凝器(20)以及膨胀器(22);
其中,所述初级回路(12)包括用于制冷剂的刚性循环导管(26),所述刚性循环导管(26)分别将所述冷凝器(20)连接至所述膨胀器(22)、将所述膨胀器(22)连接至所述蒸发器(24)、将所述蒸发器(24)连接至所述压缩器(18)、以及将所述压缩器(18)连接至所述冷凝器(20),其中,每个所述刚性循环导管(26)具有小于50cm的长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轨道车辆,其中,所述压缩器(18)、所述冷凝器(20)、所述膨胀器(22)以及所述蒸发器(24)被布置于共用支架(28)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轨道车辆,其中,所述共用支架(28)能从所述第一隔室(42)拆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轨道车辆,其中,所述空气调节设备还包括第二流体在其中循环的第二次级回路(16),所述第二流体穿过所述冷凝器(20)以在其中与制冷剂交换其热量,所述第二次级回路(16)包括所述第二流体在其中与外部空气交换其热量的至少一个第二热交换器(36)。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轨道车辆,其中,所述第二次级回路(16)包括用于循环所述第二流体的第二泵(38),所述第二泵(38)容纳于所述第一隔室(42)中。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轨道车辆,其中所述第一次级回路(14)包括用于循环所述第一流体的第一泵(32),所述第一泵(32)容纳于所述第一隔室(42)中。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轨道车辆,其中,所述第一次级回路(14)包括将所述蒸发器(24)连接至所述第一热交换器(30)的导管(34),所述第一次级回路(14)的所述导管(34)中的至少一个穿过所述密封壁(46),密封衬垫设置于所述第一次级回路(14)的所述导管(34)与所述密封壁(46)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轨道车辆,包括形成所述空气处理区域(44)的第二隔室,所述第二隔室为开放的以便与内部空气相通。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轨道车辆,其中,该轨道车辆为电车轨道车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摘要,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轨道车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热交换系统10,也公开了该车辆包括乘客室,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5】-【0031】、【0036】段,附图3):包括第三模块36,其至少一部分可以位于第一乘客空间中或附近(因此构成空气处理区域),第三模块36包括液体-空气热交换器38和风扇40;还包括第四模块44,其至少一部分可拆卸地支撑在车辆中,第四模块44可以容纳在盒46中(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隔室),可以固定到车辆并且可以从车辆移除;第四模块44包括泵48、压缩机52、冷凝器54、膨胀器56和第三蒸发器58,其中压缩机52、冷凝器54、膨胀器56和第三蒸发器58可沿第二热交换回路62(即本申请的初级回路)流体连接,第四模块44还包括定位在盒46上的快速断开阀66,当盒46被移除时,快速断开阀66关闭以防止工作流体从热交换系统10中逸出;盒46中的泵48可操作以引导工作流体通过第四热交换回路72(即本申请的第一次级回路),参见附图3,压缩机52、冷凝器54以及膨胀器56全部容纳于第四模块44内,回路62包括用于制冷剂的循环导管,循环导管分别将冷凝器54连接至膨胀器56、将膨胀器56连接至第三蒸发器58、将第三蒸发器58连接至压缩机52、以及将压缩机52连接至冷凝器54,第四热交换回路72可以流体连接泵48、第三蒸发器58以及液体-空气热交换器38(因此公开了本申请的第一流体在第一次级回路内循环)。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该车辆具体为轨道车辆,还包括将隔室与空气处理区域隔开的至少一个密封壁,初级回路的循环导管为刚性,每个刚性循环导管具有小于50cm的长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制冷剂泄露到乘客室以及如何控制初级回路的尺寸。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空气调节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2】-【0029】段,附图1):空气调节设备包括制冷回路11,由流经制冷剂的通道12,13,14,15,16组成,通道的大部分位于发动机室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隔室)内,有少部分位于座椅前方的嵌板24(相当于本申请的空气处理区域)内,发动机室2与嵌板24通过壁20隔开,压缩器26、冷凝器28、膨胀阀30设置在发动机室2内,蒸发器32设置在嵌板24内,参见附图1,蒸发器32通过壁20与制冷回路的其它部件隔开。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壁20以隔开发动机室2与座椅前方的嵌板24的技术方案,给出了设置壁以隔离开两个不同区域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三模块36和第四模块44之间设置隔离的壁以分隔开;此外,防止制冷剂泄露是制冷领域普遍追求的目标,制冷剂泄露到乘客室造成污染这是不被期望的,在对比文件1中的制冷剂循环的第四模块44与位于乘客室的第三模块36通过隔离壁彼此分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隔离的壁进行改进,以避免泄露的制冷剂流入乘客室,而采用密封的方式隔绝液体的流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密封壁分隔两个区域以隔绝制冷剂的渗入,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循环导管分别将冷凝器54连接至膨胀器56、将膨胀器56连接至第三蒸发器58、将第三蒸发器58连接至压缩机52、以及将压缩机52连接至冷凝器54从而构成的与本申请相同的初级回路,将循环导管设置为刚性循环导管是本领域的普遍技术知识,将每个刚性导管设置为具有小于50cm的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制冷剂量的控制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产生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而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交换系统应用到轨道车辆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应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和3为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将压缩器、冷凝器、膨胀器以及蒸发器被布置于共用支架上这只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技术设置,至于共用支架能从隔室拆除这只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和5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7】-【0050】段、附图8):散热器38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热交换器)可以为在第一模块312中行进通过冷凝器316的工作流体和/或在第四模块344中行进通过冷凝器354的工作流体提供补充冷却,在散热器380,泵38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泵),第一模块314中的冷凝器316和/或第四模块344中的冷凝器354之间延伸并流体连接。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散热器380、冷凝器316、泵382构成的流体回路,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次级回路,至于将泵容纳于第一隔室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节省空间、确保系统的紧凑性的需求而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和5不具备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3),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壁20以隔开发动机室2与座椅前方的嵌板24的技术方案,给出了设置壁以隔离开两个不同区域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一模块312和第三模块336之间设置隔离的壁以分隔开,此外防止制冷剂泄露是制冷领域普遍追求的目标,制冷剂泄露到乘客室造成污染这是不被期望的,在对比文件1中的制冷剂循环的第一模块312与位于乘客室的第三模块336通过隔离壁彼此分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隔离的壁进行改进,以避免泄露的制冷剂流入乘客室,而采用密封的方式隔绝液体的流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密封壁分隔两个区域并对穿过密封壁的导管设置密封衬垫以隔绝制冷剂的渗入,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8):第三热交换回路370包括液体-空气热交换器338,且该回路用于冷却乘客区域,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空气处理区域,且与内部空气相通,至于设置形成空气处理区域的第二隔室,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功能元件的合理布局的需要而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为从属权利要求。该轨道车辆为电车轨道车辆这只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技术设置,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披露的内容均不涉及轨道车辆,现有技术也未公开“每个刚性循环导管具有50cm的长度”,本申请将初级回路设置在空气处理区域附近,减小了初级回路的尺寸和在初级回路中所存在的制冷剂的量,有关轨道车辆的现有技术均是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远离空气处理区域来设置初级回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克服了技术偏见。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车辆的热交换系统,将其具体地应用到轨道车辆上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应用,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防止制冷剂泄露是制冷领域普遍追求的目标,制冷剂泄露到乘客室造成污染这是不被期望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壁20以隔开发动机室2与座椅前方的嵌板24的技术方案,给出了设置壁以隔离开两个不同区域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三模块36和第四模块44之间设置隔离的壁以分隔开,而采用密封的方式隔绝液体的流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密封壁分隔两个区域,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基于节约系统空间、确保系统紧凑型的客观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具体设定回路上的每个刚性导管的长度,具体地选择为小于50cm的长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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