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高效铺设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缆高效铺设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81
决定日:2019-09-20
委内编号:1F2670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53652.6
申请日:2016-11-03
复审请求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冉春艳
合议组组长:柳晶晶
参审员:戴金琪
国际分类号:H02G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在另一现有技术文件中被公开并给出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的启示,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部分为基于这些现有技术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将这些现有技术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53652.6,名称为“电缆高效铺设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03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202856249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4月0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相互可拆卸连接的支架和用于放置电缆的电缆架;支架分为上下空间;下空间的顶部设有摄像机;摄像机的输出端依次连接有控制器、显示器;支架上电缆通道的出线端处设有计数机构;计数机构包括从动轮、计数器和与计数器连接的计数轮;从动轮和计数轮之间形成的通道与电缆通道的中心线重合,计数器的输出端与控制器的信号输入端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2(CN205262441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5月25日)中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部分由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7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2中公开,或者由对比文件1、2容易想到,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0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4;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缆高效铺设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相互可拆卸连接的支架(1)和用于放置电缆的电缆架(2);沿支架(1)长度方向上设有相互平行的两个传送组;两个传输组之间形成电缆通道(3);支架(1)上电缆通道(3)的出线端处设有计数机构;计数机构包括从动轮(4)、计数器(5)和与计数器(5)连接的计数轮(6);从动轮(4)和计数轮(6)之间形成的通道与电缆通道(3)的中心线重合;支架(1)上连接有隔板(13)将支架(1)分为上空间(15)和下空间(16);下空间(16)的顶部设有摄像机(17);摄像机(17)的输出端依次连接有控制器(18)、显示器(19);计数器(5)的输出端与控制器(18)的信号输入端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高效铺设装置,其特征在于:传输组包括多个依次设置的传动轮(7),所有传动轮(7)通过链条(23)相互连接;两个传输组中任一传动轮(7)依次连接有减速器(8)和电机(9)。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缆高效铺设装置,其特征在于:链条(23)上连接有弹性保护板(10);弹性保护板(10)上涂有防摩擦层(1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高效铺设装置,其特征在于:从动轮(4)连接有从动轴(12),从动轴(12)与支架(1)连接,其自由端固定连接有固杆(24),固杆(24)的自由端转动连接有连接杆(14),连接杆(14)与计数轮(6)连接,固杆(24)和连接杆(14)垂直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电缆高效铺设装置,其特征在于:减速器(8)和电机(9)设置在上空间(15)内,传送组和计数机构均设置在下空间(16)内。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缆高效铺设装置,其特征在于:支架(1)的 相对侧面分别设有入线孔(20)和出线孔(21);入线孔(20)位于电缆架(2)侧支架(1)侧面;出线孔(21)位于电缆通道(3)的出线端处的支架(1)侧面。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缆高效铺设装置,其特征在于:支架(1)的底部连接有多个滚轮(22)。”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采用传输组设置有多个传动轮,并且连接传动轮的链条设置弹性保护板及弹性保护板涂有防摩擦层的方式,使得电缆被动传输过程中电缆铺设装置不仅能够拉直弯曲的电缆,而且能够有效保护电缆表面不被破坏,从而降低电线铺设难度且防止电缆被损坏的问题,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快速传送电缆装置不能拉直电线的实际问题。对比文件1中电缆敷设机两传送履带的目的在于使得电缆在两传送履带的夹持之下被动传输,两个传送履带的作用是电缆与两传送履带之间形成面接触,避免输送过程中损坏电缆上的绝缘层,而未考虑到电缆敷设前被成圈放置所以电缆具有弯曲度,而铺设较长电缆时需要拉直电缆线,并且拉直电缆线过程中需要避免破坏电缆绝缘层的问题。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技术手段都不相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缆高效铺设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相互可拆卸连接的支架(1)和用于防止电缆的电缆架(2);沿所述支架(1)长度方向上设有相互平行的两个传输组,所述传输组包括多个依次设置的传动轮(7),所有所述传动轮(7)通过链条(23)相互连接;两个所述传输组中任一所述传动轮(7)依次连接有减速器(8)和电机(9),所述链条(23)上连接有弹性保护板(10);所述弹性保护板(10)上涂有防摩擦层(11);两个所述传输组之间形成电缆通道(3);所述支架(1)上所述电缆通道(3)的出线端处设有计数机构;所述计数机构包括从动轮(4)、计数器(5)和与所述计数器(5)连接的计数轮(6);所述从动轮(4)和所述计数轮(6)之间形成的通道与所述电缆通道(3)的中心线重合;
所述支架(1)的相对侧面分别设有入线孔(20)和出线孔(21);所述入线孔(20)位于所述电缆架(2)侧且位于所述电缆通道(3)的入线端处的所述支架(1)侧面;所述出线孔(21)位于所述电缆通道(3)的出线端处的所述支架(1)侧面,所述入线孔(20)、所述出线孔(21)和所述传动轮(7)组成的所述电缆通道(3)使电缆被电动传输,在传输的过程中被拉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高效铺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从动轮(4)连接有从动轴(12),所述从动轴(12)与所述支架(1)连接,其自由端固定连接有固杆(24),所述固杆(24)的自由端转动连接有连接杆(14),所述连接杆(14)与所述计数轮(6)连接,所述固杆(24)和所述连接杆(14)垂直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缆高效铺设装置,其特征在于:支架(1)上连接有隔板(13)将所述支架(1)分为上空间(15)和下空间(16);所述减速器(8)和所述电机(9)设置在所述上空间(15)内,所述传输组和所述计数机构均设置在所述下空间(16)内。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缆高效铺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空间(16) 的顶部设有摄像机(17)。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缆高效铺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像机(17)的输出端依次连接有控制器(18)、显示器(19);所述计数器(5)的输出端与所述控制器(18)的信号输入端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高效铺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1)的底部连接有多个滚轮(22)。”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说明电缆是通过传动轮连续滚压作用而被拉直的,实际上传动轮的主要作用是配合链条驱动电缆传输而不是拉直;假设本申请中的多个传动轮和出入孔组成的电缆通道是弧状的,那么最终电缆从出线孔出来的状态还是弯曲的,分析可知,电缆从出线孔出来的状态是直的还是弯曲的是取决于传输电缆通道的形状。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个传送履带之间的间距可根据电缆直径调整,保证电缆被夹紧,其传送履带之间的传输电缆通道是直的,因此客观上,对比文件1同样可以起到拉直电缆的作用,同时传送履带也可以防止电缆表面破坏;多个传动轮驱动传动带形成传送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传输组由多个传动轮配合链条、弹性保护板以及防摩擦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无需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而且其在本申请中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缆架,支架和电缆架是相互可拆卸连接的;(2)多个传动轮,传动轮与链条的结构关系,传动轮与减速器和电机的结构关系,弹性保护板,防摩擦层;(3)计数机构的具体结构;(4)入线孔和出线孔及其设置位置;入线孔、出线孔和传动轮组成的电缆通道使电缆被电动传输,在传输的过程中被拉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部分为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为基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给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部分为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为基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6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2中公开,或者为基于对比文件1、2容易想到的,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就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段公开了:通过调节调节螺栓来调整传送履带1间的横向距离,保证电缆在水平方向上被夹紧,由此可知,电缆在两履带之间被传送的过程中电缆是被夹紧的,其在传输过程中被拉直,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也能解决电缆拉直的问题,此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7]段还公开了采用传送履带输送电缆实现面接触,避免损害电缆上的绝缘层,即其也能在电缆传输过程中避免破坏电缆绝缘层的问题,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可以拉直电缆线,且避免破坏电缆绝缘层。再者,就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而言,本领域常规的放线机构包括多轮滚压式放线机构和履带滚压式放线机构(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张力架线机械设备和应用》,第二版,蒋海平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第67-70页,图3-22、3-25),对比文件1实际涉及的是由电机驱动的履带滚压式放线机构,而本申请实际涉及的是由电机驱动的多轮履带滚压式放线机构,即本申请所涉及的多轮履带滚压式放线机构实际上是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中所述的履带滚压式放线机构和多轮滚压式放线机构的结合;至于本申请传动轮和电缆之间的具体传动结构(如链条、弹性保护板、防摩擦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履带滚压式放线机构与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中所述的履带滚压式放线机构和多轮滚压式放线机构的具体结构以及本领域其它惯用手段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在解决拉直电缆线且避免破坏电缆绝缘层这一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得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技术特征“所述入线孔(20)和所述出线孔(21)的位置对应于所述电缆通道(3)的端部设置”。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电缆在传输组的多个滚轮之间滚压拉直,且使电缆由入线孔和出线孔中穿过,加强了电缆的滚压拉直作用,而对比文件1应用两传送履带的目的在于使得电缆在两传送履带的夹持下被动传输,使电缆与两传送履带形成面接触,避免输送过程中损坏电缆上的绝缘层;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目的和技术方法均是截然不同的;(2)对比文件2的位置导轮与本申请导线孔的设置与作用不同,对比文件2的位置导轮并不能实现本申请中的对线缆滚压的限位作用,对比文件2中的位置导轮必须与计米轮不对应设置,必须在具有位置差的条件下实现其功能,对比文件2给出了线孔的位置与电缆通道不在同一直线的技术启示,其给出了与将位置滚轮与计米轮对应设置的相反的教导。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 月14 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电缆高效铺设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相互可拆卸连接的支架(1)和用于防止电缆的电缆架(2);沿所述支架(1)长度方向上设有相互平行的两个传输组,所述传输组包括多个依次设置的传动轮(7),所有所述传动轮(7)通过链条(23)相互连接;两个所述传输组中任一所述传动轮(7)依次连接有减速器(8)和电机(9),所述链条(23)上连接有弹性保护板(10);所述弹性保护板(10)上涂有防摩擦层(11);两个所述传输组之间形成电缆通道(3);所述支架(1)上所述电缆通道(3)的出线端处设有计数机构;所述计数机构包括从动轮(4)、计数器(5)和与所述计数器(5)连接的计数轮(6);所述从动轮(4)和所述计数轮(6)之间形成的通道与所述电缆通道(3)的中心线重合;
所述支架(1)的相对侧面分别设有入线孔(20)和出线孔(21);所述入线孔(20)位于所述电缆架(2)侧且位于所述电缆通道(3)的入线端处的所述支架(1)侧面;所述出线孔(21)位于所述电缆通道(3)的出线端处的所述支架(1)侧面,所述入线孔(20)和所述出线孔(21)的位置对应于所述电缆通道(3)的端部设置,所述入线孔(20)、所述出线孔(21)和所述传动轮(7)组成的所述电缆通道(3)使电缆被电动传输,在传输的过程中被拉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 月14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03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4;2019年06 月14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在另一现有技术文件中被公开并给出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的启示,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部分为基于这些现有技术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将这些现有技术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202856249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4月03日;
对比文件2:CN205262441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5月25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缆高效铺设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缆敷设机(可以代替人力高效地铺设电缆),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7]段,图1-2):包括支撑架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支架),在沿支撑架3长度方向上设置的相互平行的两个传送履带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传输组),支撑架3包括固定两个传送履带1的两个支撑板31,两个支撑板31通过调节螺栓相连,可以通过调节螺栓来调节两支撑板及两传送履带间的距离,使该距离适合敷设电缆的直径;两个传送履带1之间形成电缆通道;通过控制器的变速控制箱控制驱动电机,实现传送履带的变速可调。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包括用于放置电缆的电缆架,支架和电缆架是相互可拆卸连接的;(2)传输组包括多个依次设置的传动轮,所有传动轮通过链条相互连接;两个传输组中任一传动轮依次连接有减速器和电机,链条上连接有弹性保护板;弹性保护板上涂有防摩擦层;(3)支架上电缆通道的出线端处设有计数机构;计数机构包括从动轮、计数器和与计数器连接的计数轮;从动轮和计数轮之间形成的通道与电缆通道的中心线重合;(4)支架的相对侧面分别设有入线孔和出线孔,入线孔位于电缆架侧且位于电缆通道的入线端处的支架侧面,出线孔位于电缆通道的出线端处的支架侧面,入线孔和出线孔的位置对应于电缆通道的端部设置,入线孔、出线孔和传动轮组成的电缆通道使电缆被电动传输,在传输的过程中被拉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设备便于拆装;提高传动效率,以及提高对导线的接触压力使其更易拉直;计量线缆长度;对电缆进出电缆通道进行导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设置有电缆传送通道的支架前设置放置电缆的电缆架是本领域常规设计;此外,将相互连接的两个安装架设置成相互可拆卸的从而便于拆装是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容易想到为了便于拆装该电缆铺设设备而将设置有电缆传送通道的支架和放置电缆的电缆架设置成相互可拆卸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电机驱动的传送履带;而在本领域中履带滚压式放线机构由传动轮、主动履带、从动履带构成;每个履带上都有带衬垫的导线槽,导线通过它展放时,带动主动履带、从动履带运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张力架线机械设备和应用》,第二版,蒋海平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第69-70页,图3-25);由对比文件1结合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中提供的履带滚压式放线机构的具体结构,可以得到由驱动电机、传动轮、主动履带、从动履带构成的线缆传输结构。在本领域中放线机构还包括多轮滚压式放线机构,多轮滚压式放线机构由两排中心在同一直线上的滚轮组成,每个滚轮上都有带衬垫的导线槽;两排滚轮分别为主动轮和从动轮,放线时,导线在主动轮和从动轮的两排轮子中间通过,靠主动轮的压紧装置将它紧压在主动轮、从动轮上的导线槽内,靠它同轮槽之间的摩擦力带动主动轮、从动轮转动;但是多轮滚压式放线机构具有施加于导线上正压力过于集中的缺点(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张力架线机械设备和应用》,第二版,蒋海平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第67-69页,图3-22)。由此可知,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中提供的多轮滚压式放线机构给出了采用多个依次设置的主动轮和从动轮来传输电缆从而提高传动效率、以及提高传动轮与导线的接触压力从而更进一步拉直导线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传送履带也由多个依次设置的传动轮来传动。由对比文件1和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中提供的履带滚压式放线机构的具体结构可知,对比文件1中通过传送履带实现传动轮的联动,而传送带和传送链条都是惯用的传动轮联动方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传送链条来传动;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传送履带设置在传动轮和电缆之间,其不仅起到了传动轮的联动作用,还起到了托承和传输电缆的作用,在采用传送链条来联动传动传动轮时,由于传送链条的刚性,如果电缆直接和链条接触,势必会对电缆绝缘层带来损坏,由此进一步容易想到在传送链条上设置能承载和传输以及保护电缆的结构,并且进一步地为了实现和传送履带相同的与电缆之间形成面接触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链条上设置板状结构(由于履带和板状结构都是平面结构)来承载和保护电缆。此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7]段还公开了采用传送履带输送电缆实现面接触,避免损害电缆上的绝缘层,在采用传送链条配合板状结构来传送电缆时,将板状结构设置成具有适度弹性的弹性保护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保护导线绝缘层不受损的方式;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中提供的履带滚压式放线机构中每个履带上都有带衬垫的导线槽,即在履带和导线之间还设置有衬垫来进一步保护导线,由此进一步地容易想到在弹性保护板上涂覆设置具有一定摩擦系数的防摩擦层从而在确保导线在弹性保护板上不打滑的基础上又能进一步地保护导线、使其不会因为与弹性保护板的过度摩擦而受损。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器5包括安装在支架3上的变速控制箱,通过控制器控制驱动电机,实现了变速可调,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机驱动传动轮,且通过变速控制来为电机调速从而控制传动轮的转动速度,此外,电机连接减速器且通过减速器来降低传动轮转速也是电机驱动传动轮转动时的惯用调速方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采用多传动轮和链条相配合的联动传动时,给任一传动轮依次连接减速器和电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计米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4]段,图1):架体8(相当于计数机构)内安装有计米轮4(相当于计数轮)和从动轮6(相当于从动轮),计米轮4的转轴上连接有计数器9,计数器9通过在计米轮4转动时检测计米轮4转动的圈数直接显示已牵引出的线缆2的长度;计米轮4和从动轮6配合使用,使用时线缆2从计米轮4和从动轮6之间的空隙(相当于从动轮和计数轮之间形成的通道)穿过,计米轮4和从动轮6共同压紧线缆2。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计量线缆的长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当将对比文件2所述的线缆计米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电缆敷设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计米装置设置在电缆通道的入线端处或者出线端处,而将其与电缆通道的中心线重合也是容易想到的二者之间常规的相对位置关系。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4]段,图1):架体8下方的左右两侧各设置有一组位置导轮,每组位置导轮包括两个配合使用的导向轮10,两个导向轮10之间留有用于通过线缆2的空隙,即对比文件2给出在入线口、出线口处设置导引结构的启示,而导引孔也是惯用的能形成导引空隙的导引结构,由此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的电缆通道的入线口和出线口处设置导引孔(即入线孔、出线孔);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该实际工况来调整和选择入线孔和出线孔与电缆通道的相对位置关系,且将入线口、出线口和电缆通道保持在一条直线上是本领域电缆铺设装置的常规设置,由此容易想到入线孔设置在放置电缆的电缆架的侧边、且位于电缆通道的入线端处的支架的侧面、将出线孔设置在电缆通道的出线端处的支架侧面、以及入线口、出线口的位置对应于电缆通道的端部设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段公开了:通过调节调节螺栓来调整传送履带1间的横向距离,保证电缆在水平方向上被夹紧,由此可知,电缆在两履带之间被传送的过程中电缆是被夹紧的,其在传输过程中被拉直;进一步地,当两个传送履带由多个依次设置的传动轮来传动时,容易想到多个传动轮对履带施加压力,使电缆在整个电缆通道中都会受到传动轮对它施加的压力,从而更进一步地使电缆在传输过程中被拉直;进一步地,容易想到当采用多个传动滚、链条、弹性保护板、入线孔、出线孔来进行导线的传输时,经入线孔、出线孔对电缆的导引以及电缆通道上传动轮、链条、弹性保护板对电缆的紧压作用,电缆在被电动传输的过程中必然会被拉直。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说明书第[0013]-[0014]段,图1):架体8内安装有计米轮4和从动轮6,计米轮4和从动轮6设在各自的转轴上(从动轮6上的转轴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从动轴,计米轮4的转轴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连接杆),从动轮6转轴上连接有螺杆调节器5,螺杆调节器5安装在架体8上部,调整螺杆调节器5可以调节从动轮6的高度,从而改变从动轮6和计米轮4之间的间距,以适应不同型号的线缆2。对比文件2中通过调整螺杆调节器5来改变从动轮6和计米轮4之间的间距,以适应不同型号的线缆2,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将从动轮和计米轮的间距事先根据要铺设的线缆的直径而设置好,即将从动轮和计米轮的间距固定设置,由此容易想到在从动轮和计米轮的转轴之间连接有固定杆,而固定杆和转轴垂直连接是容易想到的常规的连接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7]段,图1-2):支撑架3上的支撑板31将支撑架3分为上空间和下空间,传送履带1设置在支撑架3的上空间,驱动电机2设置在下空间。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输组和驱动机构上下设置,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驱动机构和传输组也可以下、上设置,这只是设置位置的简单调整和变更,而由于计数机构中穿过的电缆同样要穿过电缆传输组,由此容易想到传输组和计数机构设置在同一空间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5分别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摄像机、控制器和显示器连接组成的监控系统在生产作业和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进一步地,为了监控电缆铺设作业,安装摄像机及配套显示设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将摄像机安装在电缆传输组所在的空间内从而更清晰地拍摄电缆传输情况是本领域容易想到的,此外摄像机的输出端依次连接有控制器、显示器,以及计数器的输出端与控制器的信号输入端连接也是控制器与其它数据采集方或控制信息接收方之间的常规设置关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7]段,图1-2):在支撑架3底部设有多个滚轮33,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 月14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首先,就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段公开了:通过调节调节螺栓来调整传送履带1间的横向距离,保证电缆在水平方向上被夹紧,由此可知,电缆在两履带之间被传送的过程中电缆是被夹紧的,其在传输过程中被拉直,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也能解决电缆拉直的问题。再者,就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而言,本领域常规的放线机构包括多轮滚压式放线机构和履带滚压式放线机构(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张力架线机械设备和应用》,第二版,蒋海平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第67-70页,图3-22、3-25),对比文件1实际涉及的是由电机驱动的履带滚压式放线机构,而本申请实际涉及的是由电机驱动的多轮履带滚压式放线机构,即本申请所涉及的多轮履带滚压式放线机构实际上是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中所述的履带滚压式放线机构和多轮滚压式放线机构的结合。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在解决拉直电缆线这一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得到的。
(2)本申请中电缆主要通过由传动轮、弹性保护板构成的电缆夹持和传输结构实现在电缆传输过程中的拉直,因此入线孔、出线孔主要用于为电缆的导入和导出提供导引作用,对比文件2入口、出口处的位置导轮对线缆具有导向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在入线口、出线口处设置导引结构的启示,由此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电缆传输通道的入口和出口处设置导引结构,进一步地导引孔也是惯用的能形成导引空隙的导引结构,由此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的电缆通道的入线口和出线口处设置导引孔(即入线孔、出线孔)。此外,对于入线孔和出线孔相对于电缆通道的相对位置关系,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工况进行选择和调整的,对比文件2中位置导轮仅用于对出、入计米装置中电缆的导引,在无需对电缆拉直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中位置导轮低于计米轮的位置,提高了测量精度;但是,本申请中电缆由于已通过电缆通道对电缆在传输过程中进行了拉直处理、且该拉直的电缆直接应用于电缆的铺设,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该实际工况来调整和选择入线孔和出线孔与电缆通道的相对位置关系,即容易想到将入线口、出线口和电缆通道保持在一条直线上,即入线口、出线口的位置对应于电缆通道的端部设置。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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