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光检测方法和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环境光检测方法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495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791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18285.1
申请日:2014-01-15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志彪
合议组组长:李靖
参审员:赵晓晴
国际分类号:H04N5/235;G06F1/16;H04M1/2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包括两个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在将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技术方案删除后,该权利要求克服了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包含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18285.1,名称为“环境光检测方法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9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4年0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5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环境光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内放置有第一光线传感器及第二光线传感器,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以及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的高度与所述电子设备的镜头的高度之差不超过预设的阈值,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第一数据,及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第二数据;
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数据,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环境的光线状态;
根据所述光线状态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输入参数或图像输出参数;
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图像采集单元,则所述根据所述光线状态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输入参数,包括:
判断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当前的拍摄参数是否适合已确定的光线状态,如果不适合,则继续调整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的拍摄参数;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控制调整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的拍摄参数的时刻与获取所述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数据的时刻相差不超过设定的时长;
其中,所述获取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第一数据,及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第二数据,包括:
在指定的第一时长内,按照指定次数获取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以及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
对获取的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求取平均值得到所述第一数据,对获取的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求取平均值得到所述第二数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显示单元,则所述根据所述光线状态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输出参数,包括:
根据所述光线状态调整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参数。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位于所述电子设备的不同面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位于所述电子设备相对的两个面上。
5.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内放置有第一光线传感器及第二光线传感器,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以及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的高度与所述电子设备的镜头的高度之差不超过预设的阈值,且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第一数据,及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第二数据;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数据,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环境的光线状态;
调整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光线状态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输入参数或图像输出参数;
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图像采集单元,则所述调整模块包括:
输入参数调整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当前的拍摄参数是否适合已确定的光线状态,如果不适合,则继续调整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的拍摄参数;
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同步模块,用于控制所述输入参数调整单元调整所述拍摄参数的时刻与所述获取模块获取所述第一数据及第二数据的时刻相差不超过设定的时长;
其中,所述获取模块包括:获取单元,用于在指定的第一时长内,按照指定次数获取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以及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
计算单元,用于对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求取平均值得到所述第一数据,对获取的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求取平均值得到所述第二数据。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显示单元,则所述调整模块包括:
输出参数调整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光线状态调整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参数。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位于所述电子设备的不同面上。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位于所述电子设备相对的两个面上。
9.根据权利要求5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为手持设备。”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3327148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
对比文件2:CN 103024279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环境光检测方法,其中涉及两个并列技术方案S1和S2:S1、根据所述光线状态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输入参数;S2、根据所述光线状态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输出参数。(1)技术方案S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2)技术方案S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4、6-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根据光线状态调整图像输入参数,以及根据光线状态调整图像输入参数的具体方式;2)对比文件1未公开第一光线传感器、第二光线传感器和电子设备的镜头之间的位置关系;3)对比文件1未公开如何使前置环境光传感器和后置环境光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更加准确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以提高拍摄效果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中以“调整图像输入参数或图像输出参数”的表述方式表达了两个并列技术方案,驳回决定中分别列为S1和S2,但是,方案S1和S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和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8年09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4年0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并在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和5中以“调整图像输入参数或图像输出参数”的表述方式表达了两个并列技术方案S1和S2,其中的技术方案S2是调整电子设备的图像输出参数,但是后面的具体限定都是对图像输入参数的具体限定,因此该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和5中技术方案S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和5中有关“调整图像输出参数”的技术方案,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的内容如下:
“1.一种环境光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内放置有第一光线传感器及第二光线传感器,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以及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的高度与所述电子设备的镜头的高度之差不超过预设的阈值,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第二数据;
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数据,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环境的光线状态;
根据所述光线状态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输入参数;
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图像采集单元,则所述根据所述光线状态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输入参数,包括:
判断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当前的拍摄参数是否适合已确定的光线状态,如果不适合,则继续调整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的拍摄参数;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控制调整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的拍摄参数的时刻与获取所述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数据的时刻相差不超过设定的时长;
其中,所述获取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第二数据,包括:
在指定的第一时长内,按照指定次数获取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以及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
对获取的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求取平均值得到所述第一数据,对获取的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求取平均值得到所述第二数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显示单元,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光线状态调整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参数。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位于所述电子设备的不同面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位于所述电子设备相对的两个面上。
5.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内放置有第一光线传感器及第二光线传感器,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以及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的高度与所述电子设备的镜头的高度之差不超过预设的阈值,且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第二数据;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数据,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环境的光线状态;
调整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光线状态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输入参数;
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图像采集单元,则所述调整模块包括:
输入参数调整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当前的拍摄参数是否适合已确定的光线状态,如果不适合,则继续调整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的拍摄参数;
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同步模块,用于控制所述输入参数调整单元调整所述拍摄参数的时刻与所述获取模块获取所述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数据的时刻相差不超过设定的时长;
其中,所述获取模块包括:获取单元,用于在指定的第一时长内,按照指定次数获取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以及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
计算单元,用于对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求取平均值得到所述第一数据,对获取的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求取平均值得到所述第二数据。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显示单元,则所述调整模块包括:
输出参数调整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光线状态调整所述显示单元的显示参数。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和 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位于所述电子设备的不同面上。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位于所述电子设备相对的两个面上。
9.根据权利要求5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为手持设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9项;申请日2014年0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原权利要求1和5中以“调整图像输入参数或图像输出参数”的表述方式表达了两个并列技术方案,但后面的技术特征都是描述有关图像输入参数的调整,因此技术方案“调整图像输出参数”与后面的技术特征描述的对象不一致,导致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5中删除了有关“调整图像输出参数”的技术方案,克服了权利要求1和5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327148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
对比文件2:CN 103024279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环境光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CN103327148A)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终端调整屏幕背光亮度的实现方法及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3段;图1-5):如图1所示,所述基于移动终端调整屏幕背光亮度的实现方法(相当于公开了环境光检测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100、在移动终端的正面设置一前置环境光传感器,以及在移动终端的背面设置一后置环境光传感器(相当于公开了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内放置有第一光线传感器及第二光线传感器);步骤S200、读取前置环境光传感器环境光亮度值为第一亮度值,以及读取后置环境光传感器环境光亮度值为第二亮度值(相当于公开了获取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第一数据,及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第二数据);步骤S300、判断所述第二亮度值与第一亮度值的差值是否大于一预定阀值,本实施例中,通过主处理器读取前置和后置环境光传感器获得的环境光亮度值,根据两个传感器检测到的环境光亮度值之差是否大于一预定阀值,来判断手机光亮使用场景(相当于公开了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数据,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环境的光线状态),具体如下;步骤S400、当判断所述第二亮度值与第一亮度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定阀值,并且所述第二亮度值减去第一亮度值的差值为正值时,则判定移动终端后方的环境光亮度过亮,自动控制调亮屏幕背光;即根据前置环境光传感器和后置环境光传感器亮度的综合值来重新调节屏幕背光亮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以及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的高度与所述电子设备的镜头的高度之差不超过预设的阈值;2)权利要求1中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图像采集单元,则所述根据所述光线状态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输入参数,而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环境光亮度值调整屏幕的背光亮度,也就是说调整的目标不同;3)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判断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当前的拍摄参数是否适合已确定的光线状态,如果不适合,则继续调整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的拍摄参数;控制调整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的拍摄参数的时刻与获取所述第一数据及所述第二数据的时刻相差不超过设定的时长;在指定的第一时长内,按照指定次数获取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以及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对获取的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求取平均值得到所述第一数据,对获取的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求取平均值得到所述第二数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置光线传感器的位置;2)如何使得获取的图像亮度更加优化;3)如何准确地采集环境光数据。
对于区别特征1),在相机领域或者带摄像头的多媒体终端领域中,通过环境检测器获取的拍摄场景中的各类参数与镜头实际获取的各类参数越接近,则通过这些参数对镜头进行的调整就越精确,获取的图像就越精确。为了使各类环境检测器获取的拍摄场景的数据与镜头获取的拍摄场景的数据更为接近,将传感器的位置与镜头的位置布置的更为接近,例如在一定的高度或者水平距离之内,以便于获得准确的场景参数,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CN103024279A)公开了一种摄像头亮度调节装置及其实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31段;图1-3):本实施例提供一种摄像头(相当于公开了图像采集单元)亮度调节装置,包括:环境光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当前环境光的强度并输出当前环境光的强度值(Als_level);信号处理模块20,用于根据所述环境光检测模块输出的环境光强度值(Als_level)选取相应的摄像头亮度参数目标值(Als_value);摄像头控制模块30,用于根据所述摄像头亮度参数目标值(Als_value)控制摄像头,从而将摄像头亮度自动调节到在当前环境下可拍摄出高品质画面的状态;所述摄像头控制模块30包括自动曝光补偿控制器(AEC)、自动增益补偿控制器(AGC)、帧率调节器。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环境光检测模块检测到的环境光强度值自动调节摄像头亮度参数。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2)。
对于区别特征3),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获取环境光亮度,但是其并没有公开具体如何获取,也就是说没有公开区别特征3)。而且在本领域中,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特征3)的这种获取方式是公知常识。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启示采用这一具体获取方式,也就是无法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由于采用了区别特征3)这一具体获取方式,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其解决了如何更加准确获取环境光参数的技术问题,因而使得后续的调整更加精确。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5请求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终端调整屏幕背光亮度的实现方法及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0039段;图1-5):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移动终端(相当于公开了电子设备)的实施例,如图2所示,所述移动终端500,包括主处理器510,还包括:分别与所述主处理器510连接的设置在移动终端正面的前置环境光传感器520、以及设置在移动终端背面的后置环境光传感器530(相当于公开了所述电子设备内放置有第一光线传感器及第二光线传感器);其中,如图3所示,所述主处理器510包括:读取模块511(相当于获取模块),用于读取前置环境光传感器环境光亮度值为第一亮度值,以及读取后置环境光传感器环境光亮度值为第二亮度值(相当于用于获取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第一数据,及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第二数据);具体如上述步骤S200所述;判断模块512(相当于确定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二亮度值与第一亮度值的差值是否大于一预定阀值;具体如上述步骤S300,通过主处理器读取前置和后置环境光传感器获得的环境光亮度值,根据两个传感器检测到的环境光亮度值之差是否大于一预定阀值,来判断手机光亮使用场景(相当于公开了于根据所述第一数据和所述第二数据,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当前环境的光线状态);背光亮度自动调节模块513(相当于调整模块),用于当判断所述第二亮度值与第一亮度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定阀值,并且所述第二亮度值减去第一亮度值的差值为正值时,则判定移动终端后方的环境光亮度过亮,自动控制调亮屏幕背光;当判断所述第二亮度值与第一亮度值的差值大于所述预定阀值,并且所述第二亮度值减去第一亮度值的差值不为正值时,则判定移动终端后方的环境光亮度过暗,自动控制调暗亮屏幕背光;具体如上述步骤S400所述;所述读取模块511、判断模块512、背光亮度自动调节模块513依次连接。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5中具体限定了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以及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的高度与所述电子设备的镜头的高度之差不超过预设的阈值;2)权利要求5中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图像采集单元,调整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光线状态调整所述电子设备的图像输入参数,而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环境光亮度值调整屏幕的背光亮度,也就是说调整的目标不同;3)权利要求5中的调整模块还包括输入参数调整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图像采集单元当前的拍摄参数是否适合已确定的光线状态,如果不适合,则继续调整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的拍摄参数;其中,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同步模块,用于控制所述输入参数调整单元调整所述拍摄参数的时刻与所述获取模块获取所述第一数据及第二数据的时刻相差不超过设定的时长;其中,所述获取模块包括:获取单元,用于在指定的第一时长内,按照指定次数获取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以及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计算单元,用于对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第一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求取平均值得到所述第一数据,对获取的所述第二光线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求取平均值得到所述第二数据。基于所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置光线传感器的位置;2)如何使得获取的图像亮度更加优化;3)如何准确地采集环境光数据。
对于区别特征1),在相机领域或者带摄像头的多媒体终端领域中,通过环境检测器获取的拍摄场景中的各类参数与镜头实际获取的各类参数越接近,则通过这些参数对镜头进行的调整就越精确,获取的图像就越精确。为了使各类环境检测器获取的拍摄场景的数据与镜头获取的拍摄场景的数据更为接近,将传感器的位置与镜头的位置布置的更为接近,例如在一定的高度或者水平距离之内,以便于获得准确的场景参数,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CN103024279A)公开了一种摄像头亮度调节装置及其实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31段;图1-3):本实施例提供一种摄像头(相当于公开了图像采集单元)亮度调节装置,包括:环境光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当前环境光的强度并输出当前环境光的强度值(Als_level);信号处理模块20,用于根据所述环境光检测模块输出的环境光强度值(Als_level)选取相应的摄像头亮度参数目标值(Als_value);摄像头控制模块30,用于根据所述摄像头亮度参数目标值(Als_value)控制摄像头,从而将摄像头亮度自动调节到在当前环境下可拍摄出高品质画面的状态;所述摄像头控制模块30包括自动曝光补偿控制器(AEC)、自动增益补偿控制器(AGC)、帧率调节器。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环境光检测模块检测到的环境光强度值自动调节摄像头亮度参数。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2)。
对于区别特征3),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获取环境光亮度,但是其并没有公开具体如何获取,也就是说没有公开区别特征3)。而且在本领域中,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特征3)的这种获取方式是公知常识。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启示采用这一具体获取方式,也就是无法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来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由于采用了区别特征3)这一具体获取方式,权利要求5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其解决了如何更加准确获取环境光参数的技术问题,因而使得后续的调整更加精确。
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4、6-9是权利要求1和5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5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6-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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