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适于协同多点传输的天线校准的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50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747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06986.3
申请日:2014-01-07
复审请求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安晓兰
合议组组长:冉建国
参审员:王健
国际分类号:H04W24/00(2009.01),H04W28/18(2009.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06986.3,名称为“适于协同多点传输的天线校准的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158272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7日)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协调多点传输的天线校准的方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4、7、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5-6、8-9、11-12的附加特征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4年0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申请日2014年0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适于协同多点传输的天线校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由基站的多个天线发送下行参考信号;
由所述基站的所述多个天线接收来自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接收所述下行参考信号的反馈;
由所述基站的所述多个天线接收来自所述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上行参考信号;
由所述基站根据所述反馈和所述上行参考信号的检测,确定所述多个天线的补偿参数,
其中所述多个无线收发设备固定地安置于包括所述基站在内的参与协同多点传输的各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并且所述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来自所述各基站的各个射频头的信号的信噪比基本一致,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所述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2dB以内。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包括所述基站在内的参与协同多点传输的所述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1dB以内。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包括所述基站在内的参与协同多点传输的所述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0.5dB以内。
4. 一种适于协同多点传输的基站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天线及其各自的发送模块、接收模块;
处理器以及与之通信地连接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由所述多个天线发送下行参考信号;
由所述多个天线接收来自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接收所述下行参考信号的反馈;
由所述多个天线接收来自所述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上行参考信号;
根据所述反馈和所述上行参考信号的检测,确定所述多个天线的补偿参数,
其中所述多个无线收发设备固定地安置于包括所述基站设备在内的参与协同多点传输的各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并且所述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来自所述各基站的各个射频头的信号的信噪比基本一致,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所述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2dB以内。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站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包括所述基站设备在内的参与协同多点传输的所述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1dB以内。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站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包括所述基站设备在内的参与协同多点传输的所述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0.5dB以内。
7. 一种适于协同多点传输的天线校准的无线收发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一个天线及其发送模块、接收模块;
处理器以及与之通信地连接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接收下行参考信号并反馈;
发送上行参考信号,
其中包括所述无线收发设备的多个无线收发设备固定地安置于参与协同多点传输的各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并且所述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来自所述各基站的各个射频头的信号的信噪比基本一致,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所述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2dB以内。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无线收发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参与协同多点传输的所述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1dB以内。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线收发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参与协同多点传输的所述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0.5dB以内。
10. 一种蜂窝无线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相邻基站;
其中多个无线收发设备固定地安置于所述多个相邻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并且所述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来自所述多个相邻基站的各个射频头的信号的信噪比基本一致,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位于接收所述多个相邻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2dB以内之处,被配置用于协同多点传输的天线校准。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蜂窝无线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位于接收所述多个相邻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1dB以内之处。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蜂窝无线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位于接收所述多个相邻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0.5dB以内之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4、7、10中补入说明书中的特征“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采用远端射频头的形式”。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而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对比文件、依据的审查文本均与驳回决定的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协调多点传输情况下的天线校准,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多个终端位于与其进行协调多点传输的多个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即对比文件1中的终端也属于小区边缘终端。众所周知,处于相邻基站信号覆盖交叠区域的小区边缘终端,其从各小区基站获取到的信号功率都不强,本申请限定的“无线收发设备固定安置于参与协同多点传输的各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并且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来自各基站的各个射频头的信号的信噪比基本一致”也仅仅是为了说明该无线收发设备为边缘设备,其位于相邻小区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接收到的每个基站的信号都差不多。在此基础上,为了确定该设备的确是位于各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容易想到设定该设备移动到交叠区域的一个固定位置,即该设备中每一个接收来自各基站的各射频头的信号的信噪比基本一致时,再执行协调多点的天线校准;进一步的,设置接收的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2dB以内,也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该设备处于各小区边缘,因此该方式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于进行远端收发数据的无线收发设备而言,采用远端射频头的形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4、7、10中的特征“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采用远端射频头的形式”修改为“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采用远端射频头的形式并且集成于用户设备之中,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与所述用户设备基本一致”。复审请求人认为: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多个无线收发设备固定地安置于包括基站在内的参与协同多点传输的各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对应于各基站的各个射频头,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采用远端射频头的形式并且集成于用户设备之中,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与所述用户设备基本一致;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来自各基站的各个射频头的信号的信噪比基本一致,并且,这些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2dB以内。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这些内容。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次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4、7、1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适于协同多点传输的天线校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由基站的多个天线发送下行参考信号;
由所述基站的所述多个天线接收来自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接收所述下行参考信号的反馈;
由所述基站的所述多个天线接收来自所述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上行参考信号;
由所述基站根据所述反馈和所述上行参考信号的检测,确定所述多个天线的补偿参数,
其中所述多个无线收发设备固定地安置于包括所述基站在内的参与协同多点传输的各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并且所述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来自所述各基站的各个射频头的信号的信噪比基本一致,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所述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2dB以内,并且
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采用远端射频头的形式并且集成于用户设备之中,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与所述用户设备基本一致。”
“4. 一种适于协同多点传输的基站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天线及其各自的发送模块、接收模块;
处理器以及与之通信地连接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由所述多个天线发送下行参考信号;
由所述多个天线接收来自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接收所述下行参考信号的反馈;
由所述多个天线接收来自所述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上行参考信号;
根据所述反馈和所述上行参考信号的检测,确定所述多个天线的补偿参数,
其中所述多个无线收发设备固定地安置于包括所述基站设备在内的参与协同多点传输的各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并且所述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来自所述各基站的各个射频头的信号的信噪比基本一致,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所述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2dB以内,并且
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采用远端射频头的形式并且集成于用户设备之中,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与所述用户设备基本一致。”
“7. 一种适于协同多点传输的天线校准的无线收发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一个天线及其发送模块、接收模块;
处理器以及与之通信地连接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接收下行参考信号并反馈;
发送上行参考信号,
其中包括所述无线收发设备的多个无线收发设备固定地安置于参与协同多点传输的各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并且所述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来自所述各基站的各个射频头的信号的信噪比基本一致,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所述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2dB以内,并且
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采用远端射频头的形式并且集成于用户设备之中,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与所述用户设备基本一致。”
“10. 一种蜂窝无线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相邻基站;
其中多个无线收发设备固定地安置于所述多个相邻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并且所述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来自所述多个相邻基站的各个射频头的信号的信噪比基本一致,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位于接收所述多个相邻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2dB以内之处,被配置用于协同多点传输的天线校准,并且
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采用远端射频头的形式并且集成于用户设备之中,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与所述用户设备基本一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4年0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申请日2014年01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158272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于协同多点传输的天线校准的方法,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协调多点传输的天线校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6]段、第[0057]-[0194]段,图1):在协调多点传输中,当第一网络侧节点为基站时,在进行基站的射频通道校准时,可以选择基站中的部分或全部天线与辅助节点之间进行参考信号的收发。第一网络侧节点可以为与其他网络侧节点一起为终端进行协调多点传输的第一网络侧节点,辅助节点可以是由网络侧从预设覆盖范围内的终端中选择的协助所述第一网络侧节点进行射频通道校准的终端(本领域技术人员由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无线收发设备集成于设备之中”)。第一网络侧节点接收至少一个辅助节点发来的上行参考信号(相当于由基站的所述多个天线接收来自所述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上行参考信号),根据接收到的所述上行参考信号计算该第一网络侧节点与每个所述辅助节点之间的上行信道状态信息,并且向每个所述辅助节点发送下行参考信号(相当于由基站的多个天线发送下行参考信号);接收每个所述辅助节点返回的该第一网络侧节点与该辅助节点之间的下行信道状态信息,所述下行信道状态信息由所述辅助节点根据接收到的所述下行参考信号计算得到(相当于由所述基站的所述多个天线接收来自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接收所述下行参考信号的反馈);根据所述下行信道状态信息和所述上行信道状态信息计算该第一网络侧节点对应的射频校准因子(相当于由所述基站根据所述反馈和所述上行参考信号的检测,确定所述多个天线的补偿参数)。从图1可知,终端位于与其进行协调多点传输的多个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多个无线收发设备固定地安置于包括基站在内的参与协同多点传输的各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并且所述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来自各基站的各射频头的信号的信噪比基本一致,其中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2dB以内。(2)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采用远端射频头的形式,其中所述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与所述用户设备基本一致。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无线收发设备位置如何设置,以及如何设置无线收发设备的射频头。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协调多点传输情况下的天线校准,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多个终端位于与其进行协调多点传输的多个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即对比文件1中的终端也属于小区边缘终端。众所周知,处于相邻基站信号覆盖交叠区域的小区边缘终端,其从各小区基站获取到的信号功率都不强,在此基础上,为了确定该终端的确是位于各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容易想到设定该终端移动到一个固定位置,即该终端中每一个接收来自各基站的各射频头的信号的信噪比基本一致时,再执行协调多点的天线校准;进一步的,设置接收的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2dB以内,也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该终端处于各小区边缘,因此该方式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在无线收发设备采用远端射频头的形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从对比文件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无线收发设备集成于用户设备中,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设置无线收发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与该用户设备基本一致。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3,其附加特征限定的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的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1dB以内或0.5dB以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7、10分别是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的基站设备、无线收发设备以及蜂窝无线通信系统,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5-6、8-9、11-12,其附加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相对应。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2-3评述的理由,权利要求5-6、8-9、11-1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的目的是进行射频通道的校准,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协调多点传输情况下的天线校准,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多个终端位于与其进行协调多点传输的多个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即对比文件1中的终端也属于小区边缘终端。众所周知,处于相邻基站信号覆盖交叠区域的小区边缘终端,其从各小区基站获取到的信号功率都不强,本申请限定的“无线收发设备固定安置于参与协同多点传输的各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并且多个无线收发设备中的每一个无线收发设备接收来自各基站的各个射频头的信号的信噪比基本一致”也仅仅是为了说明该无线收发设备为边缘设备,其位于相邻小区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接收到的每个基站的信号都差不多。在此基础上,为了确定该设备的确是位于各基站的信号覆盖交叠区域,容易想到设定该设备移动到交叠区域的一个固定位置,即该设备中每一个接收来自各基站的各射频头的信号的信噪比基本一致时,再执行协调多点的天线校准;进一步的,设置接收的各基站的信号的信噪比之间的差异在2dB以内,也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该设备处于各小区边缘,该方式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隐含公开了无线收发设备集成于用户设备之中,而对于进行远端收发数据的无线收发设备而言,采用远端射频头的形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如果将无线收发设备集成于用户设备中,容易想到设置无线收发设备的发射功率限制与该用户设备基本一致。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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