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尘器的控制方法、装置、吸尘器及滚刷灰尘检测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吸尘器的控制方法、装置、吸尘器及滚刷灰尘检测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126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651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69191.6
申请日:2014-09-15
复审请求人: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宇澄
合议组组长:刘章鹏
参审员:郝博
国际分类号:A47L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69191.6,名称为“吸尘器的控制方法、装置、吸尘器及滚刷灰尘检测器”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申请人为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8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652654A,公开日期为2012年09月0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吸尘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
根据所述灰尘量对所述吸尘器的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进行控制,具体包括:当所述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增加时,提高所述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的速度,以及当所述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减少时,降低所述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的速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具体包括:
通过红外发射器发射红外光;
通过红外接收器接收红外光;
根据接收到的红外光生成所述灰尘量。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吸尘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发射器和所述红外接收器相对设置。
4. 一种吸尘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滚刷灰尘检测器,所述滚刷灰尘检测器检测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根据所述灰尘量对所述吸尘器的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进行控制,具体包括:当所述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增加时,提高所述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的速度,以及当所述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减少时,降低所述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的速度。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吸尘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滚刷灰尘检测器包括:
红外发射器,用于产生并发射红外光;
红外接收器,用于接收红外光;以及
检测器,用于根据所述红外接收器接收的红外光生成所述灰尘量。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吸尘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发射器和所述红外接收器相对设置。
7. 一种吸尘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吸尘电机和滚刷电机;以及
如权利要求4-6任一项所述的吸尘器的控制装置。
8. 一种滚刷灰尘检测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红外发射器,用于产生并发射红外光;
红外接收器,用于接收红外光;以及
检测器,用于根据所述红外接收器接收的红外光生成灰尘量。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滚刷灰尘检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发射器和所述红外接收器相对设置。”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控制方法包括检测吸尘器滚刷上的灰尘量,并根据灰尘量对吸尘器的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的速度进行控制,通过调节相应吸尘电机和滚刷电机的转速实现对吸尘作用与滚刷的调节。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控制装置包括检测吸尘器滚刷上的灰尘量的滚刷灰尘检测器,并根据灰尘量对吸尘器的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进行控制,通过调节相应吸尘和滚刷电机的转速实现对吸尘作用与滚刷的调节。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5-6不具备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吸尘器采用吸尘电机作为吸尘功能的动力源。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灰尘检测器采用红外光作为检测光束,并能检测吸尘器滚刷上的灰尘量。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4中增加了特征“具体为:当灰尘量增加时,首先控制吸尘电机速度不变,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增加;当灰尘量继续增加时,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增加,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不变;如果灰尘量继续增加,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增加,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增加;当检测到灰尘量减小时,首先控制吸尘电机速度不变,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减小;当灰尘量继续减小时,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减小,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不变;如果灰尘量继续减小,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减小,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减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吸尘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
根据所述灰尘量对所述吸尘器的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进行控制,具体包括:当所述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增加时,提高所述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的速度,以及当所述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减少时,降低所述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的速度,具体为:当灰尘量增加时,首先控制吸尘电机速度不变,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增加;当灰尘量继续增加时,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增加,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不变;如果灰尘量继续增加,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增加,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增加;当检测到灰尘量减小时,首先控制吸尘电机速度不变,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减小;当灰尘量继续减小时,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减小,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不变;如果灰尘量继续减小,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减小,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减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尘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具体包括:
通过红外发射器发射红外光;
通过红外接收器接收红外光;
根据接收到的红外光生成所述灰尘量。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吸尘器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发射器和所述红外接收器相对设置。
4. 一种吸尘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滚刷灰尘检测器,所述滚刷灰尘检测器检测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根据所述灰尘量对所述吸尘器的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进行控制,具体包括:当所述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增加时,提高所述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的速度,以及当所述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减少时,降低所述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的速度,具体为:当灰尘量增加时,首先控制吸尘电机速度不变,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增加;当灰尘量继续增加时,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增加,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不变;如果灰尘量继续增加,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增加,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增加;当检测到灰尘量减小时,首先控制吸尘电机速度不变,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减小;当灰尘量继续减小时,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减小,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不变;如果灰尘量继续减小,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减小,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减小。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吸尘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滚刷灰尘检测器包括:
红外发射器,用于产生并发射红外光;
红外接收器,用于接收红外光;以及
检测器,用于根据所述红外接收器接收的红外光生成所述灰尘量。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吸尘器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发射器和所述红外接收器相对设置。
7. 一种吸尘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吸尘电机和滚刷电机;以及
如权利要求4-6任一项所述的吸尘器的控制装置。
8. 一种滚刷灰尘检测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红外发射器,用于产生并发射红外光;
红外接收器,用于接收红外光;以及
检测器,用于根据所述红外接收器接收的红外光生成灰尘量。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滚刷灰尘检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发射器和所述红外接收器相对设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上述增加的特征,实现了当滚刷上的灰尘量较多时,合理的加大除尘力度,以提高除尘效率和效果,在灰尘量较小时,合理地减小除尘力度,在保证除尘效果的同时,节省电池电量,提高了电池的使用寿命,同时能够提高吸尘器的清洁效率,并且投入的成本低。显然,对比文件1也无法实现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应的该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 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检测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并根据该灰尘量进行控制;b.当滚刷上的灰尘量增加/减少时,相应地提高/降低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的速度,具体为:当灰尘量增加时,首先控制吸尘电机速度不变,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增加;当灰尘量继续增加时,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增加,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不变;如果灰尘量继续增加,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增加,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增加;当检测到灰尘量减小时,首先控制吸尘电机速度不变,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减小;当灰尘量继续减小时,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减小,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不变;如果灰尘量继续减小,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减小,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减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5-6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4-6的吸尘器的控制装置的吸尘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清洁装置包括滚刷电机和吸尘电机,权利要求4-6的吸尘器的控制装置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灰尘检测器检测滚刷上的灰尘量,b.采用红外光作为检测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6)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检测引入垃圾箱60中的垃圾量a的多少,相应地调整滚筒刷和侧刷的转速或吸力(即吸尘电机的转速),以执行不同清洁力度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同样能够在垃圾量较小时,合理地减小除尘力度,节省电池电量,在垃圾量较多时,合理地增加除尘力度,提高除尘效率的技术效果。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能够获得上述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优化垃圾检测单元的垃圾检测功能,并没有公开如何根据灰尘量对吸尘器的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进行控制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不会容易想到根据灰尘量对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进行合理控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4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2018年1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为基础作出。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吸尘器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垃圾检测单元及具有该垃圾检测单元的机器人清洁装置,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2-84段,第132-156段,附图1-5,14-16):该机器人清洁装置10包括如驱动单元20、清洁单元30和控制器,清洁单元30包括侧刷40、滚筒刷单元50和垃圾箱60,被滚筒刷单元50扫起的垃圾可沿着预定的运动路径5被引入到垃圾箱60中。垃圾检测单元70包括光发射器71和光接收器72,光发射器71和光接收器72彼此面对的同时布置在垃圾运动路径5上,从而能够检测垃圾是否被引入到垃圾箱60中,以及垃圾箱60中的垃圾是否达到预定量。清洁装置10的控制器根据垃圾检测单元70产生的垃圾引入检测信号,确定储存在垃圾箱60中的垃圾量a,并将该垃圾量a与第一预定参考值b和第二预定参考值c进行比较,当a≤b时,执行具有低清洁级别的第一清洁操作;当b<a≤c时,执行具有中等清洁级别的第二清洁操作;当a>c时,执行具有高清洁级别的第三清洁操作。在具有低清洁级别的第一清洁操作中,可减小滚筒刷和侧刷的转速、可减小吸力、或者可减小清洁/行进操作的重复次数;在具有高清洁级别的第三清洁操作中,可增加滚筒刷和侧刷的转速、可增加吸力、或者可增加清洁/行进操作的重复次数;在具有中等清洁级别的第二清洁操作中,滚筒刷和侧刷的转速、吸力、清洁/行进操作的重复次数可被设定为位于第一清洁操作的级别和第三清洁操作的级别的中间级别。即清洁装置10检测引入垃圾箱60中垃圾量a,并且根据该垃圾量a控制滚筒刷和侧刷的转速、吸力、或者清洁/行进操作的重复次数。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检测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并根据该灰尘量进行控制;2)当滚刷上的灰尘量增加/减少时,相应地提高/降低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的速度,具体为:当灰尘量增加时,首先控制吸尘电机速度不变,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增加;当灰尘量继续增加时,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增加,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不变;如果灰尘量继续增加,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增加,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增加;当检测到灰尘量减小时,首先控制吸尘电机速度不变,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减小;当灰尘量继续减小时,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减小,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不变;如果灰尘量继续减小,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减小,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减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判断待清洁区域的清洁程度的方式,提供一种根据待清洁区域的清洁程度相应地调整清洁力度的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检测引入垃圾箱60中的垃圾量a来控制清洁装置10的清洁等级,具体而言,采用在垃圾运动路径5上设置具有彼此面对的光发射器71和光接收器72的垃圾检测单元70,通过光接收器72接收到的光来判断垃圾量a。而设置滚刷灰尘检测器检测滚刷上的灰尘量、或者设置垃圾检测单元检测由滚刷引入垃圾箱中的垃圾量,以此作为判断待清洁区域清洁程度的依据,进而控制吸尘器的工作状态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垃圾量a控制滚筒刷和侧刷的转速、吸力(即吸尘电机的转速)、或者清洁/行进操作的重复次数,具体而言,垃圾量a比较少时,减小清洁力度,垃圾量a比较大时,增加清洁力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根据待清洁区域的清洁程度,相应地调整滚筒刷和侧刷的转速或吸力(即吸尘电机的转速),以执行不同清洁力度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调节滚筒刷电机的速度和吸尘电机的速度都能够改变清洁力度的基础上,根据灰尘量的增减,具体地先调节滚刷电机的速度,再调节吸尘电机的速度,或者同时调整滚刷电机和吸尘电机的速度,以实现相应的清洁力度的调整,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优化垃圾检测单元的垃圾检测功能,通过同时调剂滚筒刷和侧刷的转速或者调节清洁/行进操作的重复次数来改变除尘力度,其根据灰尘量控制清洁级别,即根据灰尘量调节滚刷和侧刷的转速、吸力或清洁进行操作的重复次数,并没有公开如何根据灰尘量对吸尘器的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进行控制的方式。本领域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不会容易想到根据灰尘量对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进行合理控制。本申请通过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的相互配合,能够自动检测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并根据灰尘量的多少控制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的转速。
对此,合议组认为: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本申请,均为基于待清洁区域的清洁程度,执行不同清洁力度的清洁,均可以获得节约电池电量、提高除尘效率的技术效果,只是二者判断待清洁区域的清洁程度的依据不同,改变清洁力度的方式也略有不同。具体而言,本申请通过检测滚刷上的灰尘量来判断待清洁区域的清洁程度,对比文件1通过检测引入垃圾箱中的垃圾量来判断待清洁区域的清洁程度,然而,这两种方式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在灰尘所经路径中,检测任一位置的灰尘量都能够反映待清洁区域的清洁程度,检测位置的差异不会对待清洁区域的清洁程度的判断带来实质的影响;本申请通过调节滚刷电机和/或吸尘电机的速度,实现清洁力度的调整,对比文件1通过调节滚筒刷和侧刷的转速、吸力(即吸尘电机的转速)、或者清洁/行进操作的重复次数,实现清洁力度的调整,然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调整滚筒刷和侧刷的转速、吸力来调整清洁力度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根据灰尘量的增减,相应地先调节滚刷电机的速度、再调节吸尘电机的速度,或者同时调整二者的速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检测滚刷上的灰尘量的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垃圾检测单元70包括光发射器71和光接收器72,光发射器71和光接收器72彼此面对的同时布置在垃圾运动路径5上,根据光接收器72接收到的光量来检测垃圾量(参见说明书第77-83段,附图4-5)。此外,采用红外光作为检测光束,以红外光发射器和红外光接收器作为检测部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吸尘器控制装置,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垃圾检测单元及具有该垃圾检测单元的机器人清洁装置(参见说明书第52-84段,第132-156段,附图1-5,14-16),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滚刷灰尘检测器,检测吸尘器中滚刷上的灰尘量,控制器根据该灰尘量进行控制;2)当滚刷上的灰尘量增加/减少时,相应地提高/降低吸尘电机和/或滚刷电机的速度,具体为:当灰尘量增加时,首先控制吸尘电机速度不变,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增加;当灰尘量继续增加时,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增加,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不变;如果灰尘量继续增加,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增加,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增加;当检测到灰尘量减小时,首先控制吸尘电机速度不变,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减小;当灰尘量继续减小时,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减小,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不变;如果灰尘量继续减小,则控制吸尘电机的速度减小,同时控制滚刷电机的速度减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判断待清洁区域的清洁程度的方式,提供一种根据待清洁区域的清洁程度相应地调整清洁力度的方式。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2、3同样的理由,该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吸尘器,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垃圾检测单元的机器人清洁装置(参见说明书第52-84段,第132-156段,附图1-5,14-16),该清洁装置包括刷单元51和鼓风机单元52,刷单元51包括驱动刷单元51的辊51a旋转的滚刷电机,鼓风机单元52可吸取小的悬浮垃圾,即具有吸尘电机。而权利要求4-6的吸尘器控制装置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滚刷灰尘检测器,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垃圾检测单元(参见说明书第52-84段,第132-156段,附图1-5,14-16),该垃圾检测单元70包括光发射器71和光接收器72,光发射器71用于发射光,光接收器72用于接收光发射器71发射的光,清洁装置10基于光接收器72接收的光量确定垃圾量a,其必然具有根据光接收器72接收的光量生成垃圾量a的检测器。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灰尘检测器检测滚刷上的灰尘量,2)采用红外光作为检测光。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判断待清洁区域的清洁程度的方式,提供一种检测光。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设置滚刷灰尘检测器检测滚刷上的灰尘量、或者设置垃圾检测单元检测由滚刷引入垃圾箱中的垃圾量,以此作为判断待清洁区域清洁程度的依据,进而控制吸尘器的工作状态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采用红外光作为检测光束,以红外光发射器和红外光接收器作为检测部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红外发射器和红外接收器的设置位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光发射器71和光接收器72彼此面对的同时布置在垃圾运动路径5上(参见同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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