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多通道射频线圈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多通道射频线圈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78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643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79595.4
申请日:2015-12-23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特深电气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卞喜双
合议组组长:李丽娜
参审员:李宁馨
国际分类号:G01R33/34,G01R33/3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以及其它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改进,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即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79595.4,名称为“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多通道射频线圈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特深电气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288928A,公开日:2011年12月21日;
对比文件2:CN2768019Y,公告日:2006年03月2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9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多通道射频线圈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内壳和线圈部分,所述线圈部分覆盖贴合固定在所述内壳上;所述内壳为鞋子的形状,所述内壳包括鞋筒部分、鞋面部分、鞋帮部分、鞋底前端部分、鞋底中间部分、鞋底后端部分, 所述线圈部分包括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第九线圈、第十线圈、第十一线圈、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第十四线圈、第十五线圈和第十六线圈,其中,所述第十线圈、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第十五线圈为鞍形线圈,每两个相邻的鞍形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所述第十线圈、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和第十五线圈用于采集从脚踝到脚底部位的信号,所述第十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底后端部分和鞋帮部分;所述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和第十五线圈用于采集脚面和脚趾部位的信号,所述第十二线圈和第十三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鞋底中部部分,所述第十五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和鞋底前端部分,所述第十一线圈、第十四线圈、第十六线圈为螺线管线圈,3个所述螺线管线圈的轴线方向是相同的;所述第十一线圈用于辅助采集脚踝和脚底部位的信号,所述第十一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底后端部分、鞋帮部分和鞋筒部分;所述第十四线圈和第十六线圈用于辅助采集脚面和脚趾等小关节部位的信号,所述第十四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和鞋底中间部分,所述第十六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和鞋底前端部分;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第九线圈为环状线圈,每两个相邻环状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和第九线圈用于采集从小腿到脚踝部位的信号,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和第三线圈覆盖内壳的鞋筒部分,所述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和第九线圈覆盖内壳的鞋筒部分和鞋帮部分;每两个相邻鞍形线圈和环状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多通道射频线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部分还包括电子元件,所述电子元件串接在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第九线圈、第十线圈、第十一线圈、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第十四线圈、第十五线圈和第十六线圈中的任意一个。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多通道射频线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部分采用铜带或电路板制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多通道射频线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通道射频线圈装置还包括外壳,所述外壳与所述内壳固定连接,所述外壳罩住所述线圈部分。”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多通道射频线圈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射频线圈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线圈部分覆盖贴合固定在所述内壳上;所述线圈部分共包括十六个线圈,其中,所述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为鞍形线圈,用于采集从脚踝到脚底部位的信号;还包括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用于采集脚面和脚趾部位的信号,所述第十二线圈和第十三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鞋底中部部分,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第九线圈为环状线圈,每两个相邻环状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和第九线圈用于采集从小腿到脚踝部位的信号,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和第三线圈覆盖内壳的鞋筒部分,所述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和第九线圈覆盖内壳的鞋筒部分和鞋帮部分;每两个相邻鞍形线圈和环状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磁共振影像系统的脚/膝盖联合射频线圈装置,其中公开了使用多个独立的小线圈一起覆盖此区域,能够有效地提高填充因子,从而提高信噪比。在对比文件2提供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信噪比,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线圈进行适应性的修改,对各部分的采集线圈设置为更小线圈。在此基础上,各线圈的设置位置及各线圈之间的重叠位置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1)“所述第十一线圈的导线穿插在所述第十线圈的鞍型线圈的导线包围的范围内,所述第十四线圈的导线穿插在所述第十二线圈和第十三线圈的鞍型线圈的导线包围的范围内,所述第十六线圈的导线穿插在所述第十五线圈的鞍型线圈的导线包围的范围内,所述第十一线圈的螺线管线圈的导线贯穿所述第六线圈、第四线圈、第一线圈、第三线圈、第二线圈、第五线圈和第七线圈的环状线圈的环内”;(2)“所述第一线圈至第九线圈这9个环状线圈在鞋筒至鞋帮的位置上呈类似U型的分布”;(3)“所述第八线圈位于一侧的鞋帮上、并且位于所述螺线管线圈第十四线圈和第十一线圈之间、并与所述鞍型线圈第十二线圈和第十线圈有部分重叠;所述第九线圈位于相对的另一侧的鞋帮上、并且位于所述螺线管线圈第十四线圈和第十一线圈之间、并与所述鞍型线圈第十三线圈和第十线圈有部分重叠”。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
A.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第九线圈为环状线圈;
B.所述第一线圈至第九线圈这9个环状线圈在鞋筒至鞋帮的位置上分别呈类似U型的分布;
C.所述第十一线圈的螺线管线圈的导线贯穿所述第六线圈、第四线圈、第一线圈、第三线圈、第二线圈、第五线圈和第七线圈;
D.所述第八线圈位于一侧的鞋帮上、并且位于所述螺线管线圈第十四线圈和第十一线圈之间、并与所述鞍形线圈第十二线圈和第十线圈有部分重叠;所述第九线圈位于相对的另一侧的鞋帮上、并且位于所述螺线管线圈第十四线圈和第十一线圈之间、并与所述鞍形线圈第十三线圈和第十线圈有部分重叠。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线圈对应于脚踝部位的成像清晰度。本申请及对比文件1的线圈内壳均为鞋子的形状,鞋筒部分是不封闭的柱形,鞍型线圈和螺线管线圈的成像区域是线圈的内部,即鞍形线圈或者螺线管线圈包围着被成像物体或者说围合于被成像物体的外围,在对比文件1的射频线圈装置中,鞋筒部位使用了2个鞍形线圈,因为该鞍形线圈不能合围在脚踝部位,也不能在此位置增设螺线管线圈,所以其脚踝部位的信号获取能力不够,导致脚踝部位的图像清晰度不够,本申请的多通道射频线圈装置16个单元线圈中包括4个鞍形线圈和3个螺线管线圈,还包括9个环状线圈,分布于线圈对应于脚踝部位的内壳上,用于增加脚踝部位的信号获取能力,提高脚踝部位的图像清晰度。另外,多通道射频线圈往往会因为各通道之间的电磁耦合而不能正常工作,所以简单地在希望增加成像清晰度的部位堆砌表面线圈是徒劳的,对于包含十六个线圈的装置而言,去耦调试不是有限次的简单实验就可以实现的,本申请通过合理设置单元线圈的相对位置,只要简单地使相邻单元线圈的部分区域重叠即可去除该多通道射频线圈的单元线圈之间的相互耦合,有效地提高了脚踝部位的成像清晰度。本申请的射频线圈装置具有更高的信号采集能力,更适合高场强的磁共振系统,能够获得更加清晰的脚踝部位的成像。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多通道射频线圈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内壳和线圈部分,所述线圈部分覆盖贴合固定在所述内壳上;
所述内壳为鞋子的形状,所述内壳包括鞋筒部分、鞋面部分、鞋帮部分、鞋底前端部分、鞋底中间部分、鞋底后端部分;
所述线圈部分包括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第九线圈、第十线圈、第十一线圈、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第十四线圈、第十五线圈和第十六线圈;
其中,所述第十线圈、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第十五线圈为鞍形线圈,每两个相邻的鞍形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所述第十线圈、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和第十五线圈用于采集从脚踝到脚底部位的信号,所述第十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底后端部分和鞋帮部分;所述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和第十五线圈用于采集脚面和脚趾部位的信号,所述第十二线圈和第十三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鞋底中部部分,所述第十五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和鞋底前端部分;
所述第十一线圈、第十四线圈、第十六线圈为螺线管线圈,3个所述螺线管线圈的轴线方向是相同的;所述第十一线圈用于辅助采集脚踝和脚底部位的信号,所述第十一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底后端部分、鞋帮部分和鞋筒部分;所述第十四线圈和第十六线圈用于辅助采集脚面和脚趾等小关节部位的信号,所述第十四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和鞋底中间部分,所述第十六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和鞋底前端部分;所述第十一线圈的导线穿插在所述第十线圈的鞍型线圈的导线包围的范围内,所述第十四线圈的导线穿插在所述第十二线圈和第十三线圈的鞍型线圈的导线包围的范围内,所述第十六线圈的导线穿插在所述第十五线圈的鞍型线圈的导线包围的范围内,
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第九线圈为环状线圈;每两个相邻环状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和第九线圈用于采集从小腿到脚踝部位的信号,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和第三线圈覆盖内壳的鞋筒部分,所述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和第九线圈覆盖内壳的鞋筒部分和鞋帮部分,所述第一线圈至第九线圈这9个环状线圈在鞋筒至鞋帮的位置上呈类似U型的分布;
所述第十一线圈的螺线管线圈的导线贯穿所述第六线圈、第四线圈、第一线圈、第三线圈、第二线圈、第五线圈和第七线圈的环状线圈的环内;
所述第八线圈位于一侧的鞋帮上、并且位于所述螺线管线圈第十四线圈和第十一线圈之间、并与所述鞍型线圈第十二线圈和第十线圈有部分重叠;所述第九线圈位于相对的另一侧的鞋帮上、并且位于所述螺线管线圈第十四线圈和第十一线圈之间、并与所述鞍型线圈第十三线圈和第十线圈有部分重叠;
每两个相邻鞍形线圈和环状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对于权利要求1进行的修改中,新增加的上述技术特征(1)、(2)即未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不能由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而导致对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假设复审请求人删除上述导致对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技术特征(1)和(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多通道射频线圈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射频线圈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线圈部分覆盖贴合固定在所述内壳上;所述线圈部分共包括十六个线圈,其中,所述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为鞍形线圈,用于采集从脚踝到脚底部位的信号;还包括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用于采集脚面和脚趾部位的信号,所述第十二线圈和第十三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鞋底中部部分,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第九线圈为环状线圈,每两个相邻环状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和第九线圈用于采集从小腿到脚踝部位的信号,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和第三线圈覆盖内壳的鞋筒部分,所述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和第九线圈覆盖内壳的鞋筒部分和鞋帮部分;所述第八线圈位于一侧的鞋帮上、并且位于所述螺线管线圈第十四线圈和第十一线圈之间、并与所述鞍型线圈第十二线圈和第十线圈有部分重叠;所述第九线圈位于相对的另一侧的鞋帮上、并且位于所述螺线管线圈第十四线圈和第十一线圈之间、并与所述鞍型线圈第十三线圈和第十线圈有部分重叠;每两个相邻鞍形线圈和环状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信噪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磁共振影像系统的脚/膝盖联合射频线圈装置,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多个独立小线圈构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射频线圈的技术启示,基于该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信噪比,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线圈进行适应性的修改,即将对比文件1的八个线圈改造成十六个线圈,并相应的设置各个小线圈的位置,以覆盖整个从小腿至脚趾的范围,实现全脚射频信号的全覆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想到和容易实现的。除此之外,线圈形状的选择以及线圈间的重叠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论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指出删除在复审请求提出时对于权利要求1所作的修改,但是并未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单元线圈的排放方式对比于对比文件1的不同之处在于:(1)多了9个环状线圈;(2)减少了鞍型线圈;(3)改变了鞍型线圈的分布方式。将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鞍型线圈的分布进行对比,本申请采用两个鞍型线圈相对围合的方式在鞋底中部来提高脚面和脚趾部位的信号采集能力并克服线圈间的耦合,这种线圈布置方式不是显而易见的,也不是公知常识,它有效提高了射频线圈装置内部电磁场分布的均匀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包括9个环状线圈,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使用多个独立的小线圈一起覆盖,能够有效地提高信噪比,但是没有公开如何做到使用多个独立的小线圈一起覆盖,也就是说,这些独立的小线圈是怎样的线圈,小线圈相互之间是怎样的位置关系,以及如何去除小线圈之间的耦合,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任何提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9个环状线圈的分布及其与其它线圈的位置关系是公知常识,这种分布方式和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有效提高了射频线圈装置内部电磁场分布的均匀性和射频线圈装置的信噪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三种单元线圈适当组合,并适当分布在成像样品的外围,这种线圈分布形式不是公知常识。本申请在脚部线圈装置中使用表面线圈,大大增大了线圈装置调谐的复杂性。本申请的射频线圈装置能够获得更加清晰无畸变的样品内部组织结构成像,满足了医生对脚部疾病的诊断要求,具有客观存在的有益效果。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都引用权利要求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进一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在于删除上述提出复审请求时对于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所增加的技术特征(1)、(2)、(3)。补正书中无进一步的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多通道射频线圈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内壳和线圈部分,所述线圈部分覆盖贴合固定在所述内壳上;
所述内壳为鞋子的形状,所述内壳包括鞋筒部分、鞋面部分、鞋帮部分、鞋底前端部分、鞋底中间部分、鞋底后端部分;
所述线圈部分包括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第九线圈、第十线圈、第十一线圈、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第十四线圈、第十五线圈和第十六线圈;
其中,所述第十线圈、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第十五线圈为鞍形线圈,每两个相邻的鞍形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所述第十线圈、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和第十五线圈用于采集从脚踝到脚底部位的信号,所述第十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底后端部分和鞋帮部分;所述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和第十五线圈用于采集脚面和脚趾部位的信号,所述第十二线圈和第十三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鞋底中部部分,所述第十五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和鞋底前端部分;
所述第十一线圈、第十四线圈、第十六线圈为螺线管线圈,3个所述螺线管线圈的轴线方向是相同的;所述第十一线圈用于辅助采集脚踝和脚底部位的信号,所述第十一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底后端部分、鞋帮部分和鞋筒部分;所述第十四线圈和第十六线圈用于辅助采集脚面和脚趾等小关节部位的信号,所述第十四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和鞋底中间部分,所述第十六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和鞋底前端部分;
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第九线圈为环状线圈,每两个相邻环状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和第九线圈用于采集从小腿到脚踝部位的信号,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和第三线圈覆盖内壳的鞋筒部分,所述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和第九线圈覆盖内壳的鞋筒部分和鞋帮部分;每两个相邻鞍形线圈和环状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删除了提复审请求时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对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的缺陷,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以及其它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改进,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即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多通道射频线圈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射频线圈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19]段、第[0021]-[0025]段,附图1-9):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射频线圈装置包括内壳10、线圈部分和外壳。线圈部分固定在内壳10上,外壳与内壳10固定连接,用于罩住线圈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射频线圈装置包括内壳和线圈部分)。内壳10设计为鞋子的形状,与人脚30的扫描部位相吻合。内壳具体可分为鞋筒部分、鞋面部分、鞋帮部分、鞋底前端部分、鞋底中间部分、鞋底后端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内壳为鞋子的形状,所述内壳包括鞋筒部分、鞋面部分、鞋帮部分、鞋底前端部分、鞋底中间部分、鞋底后端部分)。第一线圈21至第五线圈25为鞍形线圈。每两个相邻鞍形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十线圈、第十五线圈为鞍形线圈,每两个相邻的鞍形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重叠的作用是去除互耦(即重叠区域内的总磁通量为零)。第一线圈21至第三线圈23用于采集从小腿、脚踝到脚底部位的信号(相应于线圈用于采集从小腿到脚踝部位的信号以及从脚踝到脚底部位的信号)。第一线圈21覆盖内壳10的鞋筒部分(相应于线圈覆盖内壳的鞋筒部分),第二线圈22覆盖内壳10的鞋筒部分和鞋帮部分(相应于线圈覆盖内壳的鞋筒部分和鞋帮部分),第三线圈23覆盖内壳10的鞋底后端部分和鞋帮部分(相应于第十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底后端部分和鞋帮部分)。第四线圈24和第五线圈25用于采集脚面和脚趾部位的信号(相应于第十五线圈用于采集脚面和脚趾部位的信号)。第四线圈24覆盖内壳10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鞋底中间部分(相应于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鞋底中部部分),第五线圈25覆盖内壳10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和鞋底前端部分(相应于所述第十五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和鞋底前端部分)。第六线圈26至第八线圈28为螺线管线圈。三个螺线管线圈的轴线方向是相同的。第六线圈26用于辅助采集脚踝和脚底部位的信号,第六线圈26覆盖内壳10的鞋底后端部分、鞋帮部分和鞋筒部分(相应于所述第十一线圈、第十四线圈、第十六线圈为螺线管线圈,3个所述螺线管线圈的轴线方向是相同的;所述第十一线圈用于辅助采集脚踝和脚底部位的信号,所述第十一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底后端部分、鞋帮部分和鞋筒部分)。第七线圈27和第八线圈28用于辅助采集脚面和脚趾等小关节部位的信号(相应于第十四线圈和第十六线圈用于辅助采集脚面和脚趾等小关节部位的信号),第七线圈27覆盖内壳10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和鞋底中间部分(相应于所述第十四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和鞋底中间部分),第八线圈28覆盖内壳10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和鞋底前端部分(相应于所述第十六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和鞋底前端部分)。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多通道射频线圈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线圈部分覆盖贴合固定在所述内壳上;所述线圈部分共包括十六个线圈,其中,所述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为鞍形线圈,用于采集从脚踝到脚底部位的信号;还包括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用于采集脚面和脚趾部位的信号,所述第十二线圈和第十三线圈覆盖所述内壳的鞋面部分、鞋帮部分、鞋底中部部分,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第九线圈为环状线圈,每两个相邻环状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第三线圈、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和第九线圈用于采集从小腿到脚踝部位的信号,所述第一线圈、第二线圈和第三线圈覆盖内壳的鞋筒部分,所述第四线圈、第五线圈、第六线圈、第七线圈、第八线圈和第九线圈覆盖内壳的鞋筒部分和鞋帮部分;每两个相邻鞍形线圈和环状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信噪比。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磁共振影像系统的脚/膝盖联合射频线圈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16行,第4页第25-26行,第5页第19-26行):另外一种提高信噪比的方法是相控阵线圈技术。为了对一个较大的区域进行成像,如果使用单个较大的线圈,线圈所覆盖的所有区域的噪声均进入线圈,因此信噪比差。如果使用相控阵技术,使用多个独立的小线圈一起覆盖此区域,由于只有临近线圈的很小区域的噪声才能进入线圈,因此能够有效地提高信噪比。由于线圈电路本身也是贴敷在此腔体(22) 的壁上(相应于线圈部分覆盖贴合固定在内壳上),因此能够有效地提高填充因子,从而提高信噪比。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一种提高信噪比的方法,将核磁共振设备的接收线圈采用多个独立的小线圈一起覆盖检测区域,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多个独立小线圈构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射频线圈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信噪比,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线圈进行适应性的修改,即将对比文件1的八个线圈改造成十六个线圈,并相应的设置各个小线圈的位置,以覆盖从小腿至脚趾的范围,实现全脚射频信号的全覆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想到和容易实现的。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21-25线圈为鞍型线圈,在此基础上,将该覆盖脚踝、鞋帮、脚趾、脚底部位的鞍型线圈由三个增加至五个,即增加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并相应的设置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的位置以利于更贴合脚部,提高信噪比,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另外,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第21、22、23线圈已经覆盖了从小腿到脚踝部位,并且在本申请及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均提到,目前普遍采用的线圈结构形式包括鞍型线圈、环状线圈、螺线管线圈、鸟笼线圈、赫姆赫兹线圈等,并且每种线圈的优缺点已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如为了将多个线圈重叠设置,并且为了使得线圈更贴近小腿至脚踝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第一至第九共计九个环状线圈代替对比文件1的第21-23线圈,并且相应的、适当的布置该多个环状线圈的位置,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除此之外,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每两个相邻鞍形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重叠的作用是去除互耦(即重叠区域内的总磁通量为零)”,也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得线圈之间部分重叠,以实现去耦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达到相同目的,将相应线圈设置成彼此相互重合,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
基于上述分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线圈部分包括8个线圈和各种电感、电容等电子元件,电子元件串接在线圈中(相应于线圈部分还包括电子元件)。至于具体串接于第一至第十六线圈中的任意一个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线圈可以采用铜带制作。至于还可以通过电路板制成线圈部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射频线圈装置包括内壳10、线圈部分和外壳。线圈部分固定在内壳10上,外壳与内壳10固定连接,用于罩住线圈部分。也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高信噪比的方法,将核磁共振设备的接收线圈采用多个独立的小线圈一起覆盖检测区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多个独立小线圈构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射频线圈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信噪比,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线圈进行适应性的修改,即将对比文件1的八个线圈改造成十六个线圈,并相应的设置各个小线圈的位置,以覆盖从小腿至脚趾的范围,实现全脚射频信号的全覆盖,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想到和容易实现的。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21-25线圈为鞍型线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细化,将该覆盖脚踝、鞋帮、脚趾、脚底部位的鞍型线圈由三个增加至五个,即增加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并相应的设置第十二线圈、第十三线圈的位置以利于更贴合脚部,提高信噪比,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另外,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第21、22、23线圈已经覆盖了从小腿到脚踝部位,并且在本申请及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均提到,目前普遍采用的线圈结构形式包括鞍型线圈、环状线圈、螺线管线圈、鸟笼线圈、赫姆赫兹线圈等,并且每种线圈的优缺点已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如为了将多个线圈重叠设置,并且为了使得线圈更贴近小腿至脚踝的位置,采用第一至第九共计九个环状线圈代替对比文件1的第21-23线圈,并且相应的、适当的布置该多个环状线圈的位置,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除此之外,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每两个相邻鞍形线圈之间都有部分重叠,重叠的作用是去除互耦(即重叠区域内的总磁通量为零)”,也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线圈之间部分重叠,以实现去耦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达到相同目的,将相应线圈设置成彼此相互重合,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不能基于包含的线圈多,工作量大,即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也即,在确保线圈装置能够顺利套到患者脚部位置的前提下,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线圈之间有部分重叠,重叠的作用是去除互耦的内容的基础上,对于该十六个线圈合理布设其相互重叠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和容易实现的。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有益效果,在该用于核磁共振成像系统的多通道射频线圈装置的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前提下,其所强调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可以预见的,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分析,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