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锥形铲斗-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直锥形铲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21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75191
优先权日:2011-05-02;2012-04-20
申请(专利)号:201511024836.6
申请日:2012-05-02
复审请求人:久益环球表层采矿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伟红
合议组组长:韩冰冰
参审员:柴国荣
国际分类号:E02F9/00;E02F3/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利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发明实际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当前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24836.6,名称为“直锥形铲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210135448.5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的申请人为哈尼施费格尔技术公司,后变更为久益环球表层采矿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5月2日,公布日为2016年6月8日,最早的优先权日为2011年5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243965A,公开日为1941年6月3日)和对比文件2(US2185176A,公开日为1940年1月2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铲斗,所述铲斗具有入口和出口,所述铲斗包括:
前壁和对置的后壁,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在所述入口和所述出口之间延伸,所述前壁具有在所述入口和所述出口之间的大致线性内表面;
两个侧壁,所述两个侧壁被连接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之间,并且所述两个侧壁在所述入口和所述出口之间延伸;和
唇,所述唇被联接到所述前壁,并且所述唇在远离所述出口的方向上从所述入口向外延伸,所述唇具有唇内表面,所述唇内表面大体平行于所述前壁的所述大致线性内表面布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铲斗,其中,所述唇内表面与所述前壁的所述大致线性内表面大体成直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铲斗,其中,侧壁基准平面从所述入口延伸至所述出口,并且所述侧壁基准平面定位在所述侧壁之间,并且其中,所述唇限定对置的侧表面,所述侧表面中的每一个侧表面相对于所述侧壁基准平面以大于0度且不大于大约30度的角度从所述入口向外成锥形。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铲斗,其中,所述侧表面中的每一个侧表面相对于所述侧壁基准平面以大于0度且不大于大约10度的角度从所述入口向外成锥形。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铲斗,其中,所述唇的外部尺寸大于所述出口的相当外部尺寸。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铲斗,其中,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限定前壁/后壁基准平面,所述前壁/后壁基准平面从所述入口延伸至所述出口,并且所述前壁/后壁基准平面定位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之间,并且其中,所述后壁相对于所述前壁/后壁基准平面从所述入口至所述出口向外成锥形。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铲斗,其中,所述后壁相对于所述前壁/后壁基准平面以大于0度且不大于大约30度的角度向外成锥形。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铲斗,其中,所述后壁相对于所述前壁/后壁基准平面以大于大约1度且不大于大约10度的角度向外成锥形。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铲斗,其中,所述两个侧壁限定侧壁基准平面,所述侧壁基准平面从所述入口延伸至所述出口,并且所述侧壁基准平面定位在所述侧壁之间,并且其中,所述侧壁中的每一个侧壁相对于所述侧壁基准平面从所述入口至所述出口向外成锥形。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铲斗,其中,所述侧壁中的每一个侧壁对于所述侧壁基准平面以大于0度且不大于大约30度的角度相向外成锥形。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铲斗,其中,所述侧壁中的每一个侧壁相对于所述侧壁基准平面以大于大约1度且不大于大约10度的角度向外成锥形。
12.一种铲斗,所述铲斗具有入口和出口,所述铲斗包括:
前壁和对置的后壁,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在所述入口和所述出口之间延伸,所述前壁具有在所述入口和所述出口之间的大致线性内表面,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限定前壁/后壁基准平面,所述前壁/后壁基准平面从所述入口延伸至所述出口,并且所述前壁/后壁基准平面定位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之间;
两个侧壁,所述两个侧壁被连接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之间,并且所述两个侧壁在所述入口和所述出口之间延伸,侧壁基准平面从所述入口延伸到所述出口且定位在所述侧壁之间;和
唇,所述唇被联接到所述前壁,并且所述唇从所述入口向外延伸,所述唇具有唇内表面,所述唇内表面大体平行于所述大致线性内表面布置,
其中,所述前壁相对于所述前壁/后壁基准平面从所述入口至所述出口向外成锥形,
其中,所述后壁相对于所述前壁/后壁基准平面从所述入口至所述出口向外成锥形,
其中,所述侧壁中的每一个侧壁相对于所述侧壁基准平面从所述入口至所述出口向外成锥形。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铲斗,其中,所述前壁相对于所述前壁/后壁基准平面以大于0度且不大于大约3度的角度向外成锥形。
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铲斗,其中,所述后壁相对于所述前壁/后壁基准平面以大于0度且不大于大约30度的角度向外成锥形。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铲斗,其中,所述后壁相对于所述前壁/后壁基准平面以大于大约1度且不大于大约10度的角度向外成锥形。
16.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铲斗,其中,所述侧壁中的每一个侧壁相对于所述侧壁基准平面以大于0度且不大于大约30度的角度向外成锥形。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铲斗,其中,所述侧壁中的每一个侧壁相对于所述侧壁基准平面以大于大约1度且不大于大约10度的角度向外成锥形。
18.一种铲斗,所述铲斗具有入口和出口,所述铲斗包括:
前壁和对置的后壁,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在所述入口和所述出口之间延伸,所述前壁具有大致线性内表面;
两个侧壁,所述两个侧壁被连接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之间,并且所述两个侧壁在所述入口和所述出口之间延伸;和
唇,所述唇被联接到所述前壁,并且所述唇在远离所述出口的方向上从所述入口向外延伸,所述唇具有唇内表面,所述唇内表面大体平行于所述大致线性内表面布置,
其中,所述入口在入口基准平面中具有入口区域,并且所述出口在出口基准平面中具有出口区域,所述出口基准平面大致平行于所述入口基准平面,并且其中,所述前壁、所述后壁和所述两个侧壁被布置成使得所述出口区域比所述入口区域大百分之3和百分之25之间。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铲斗,其中,所述出口区域比所述入口区域大至少大约百分之8且不大于大约百分之9。
20.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铲斗,其中,所述出口区域比所述入口区域大至少大约百分之1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12、18中的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前壁具有在所述入口和所述出口之间的大致线性内表面;所述唇内表面大体平行于所述前壁的所述大致线性内表面布置。一方面,如对比文件1所示,传统的用于铲斗上的唇的布置是使唇相对于前壁倾斜,这种布置被广泛的认为能够便于唇挖掘到地面中,同时还保持前壁与地面间隔开从而前壁不在地面上靶过。现有技术中并未发现任何铲斗的唇的内表面大体平行于前壁的内表面,但复审请求人发现这种布置能够改进铲斗的挖掘性能,唇平行于前壁布置,由唇限定的唇部容积与由铲斗的入口限定的入口容积大致相同,由此解决了当采掘油砂时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油砂的挖掘是铲斗的一种特殊用途,油砂在挖掘时通常产生膨胀,从对比文件1出发,采掘油砂的特殊情况并不容易被意识到。而且,具有唇部的铲斗在横截面方向看,通常具有三个区别:唇部、入口和出口区域。它们需要被分别设计,而不能将唇部区域和入口区域看作同一个物料流通区间。驳回决定中提及的“外形美观、结构强度、物料流通区间的大小”显然不同于本申请说明书中提及的采掘油砂的情况。另一方面,驳回决定中指出:这种设置是为了使得挖掘物容易地从挖掘处开始并通过入口转移到出口,这是容易想到的,然而,出于这种目的,通常会想到使唇具有尖端以便于插入待挖掘的材料中,并且使唇的延伸方向与铲斗的内部空间呈合适的角度以便于材料容易进入到铲斗内部空间中,并不会想到本申请的这种设置。此外,驳回决定中还指出:使得物料从挖掘处即唇部处,到物料入口再到物料出口都没有容积变小的趋势。然而,在对比文件1中,即使使得物料从挖掘处到物料入口的容积不变小,也对物料从铲斗出口的脱落几乎无任何影响,从对比文件1中的便于使得物料脱落的目的出发,根本不会想到使得物料从挖掘处到物料入口的容积不变小。因此,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和2,无论是单独地还是结合地,都不能教导或暗示如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12、18所述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置铲斗的入口区域容积比出口区域小,以方便物料的卸载,可以达到防止物料堵塞铲斗内部的技术效果,在这一技术启示下,为了使物料从挖掘处,即物料与唇部接触开始,到后续物料进入铲斗入口和流通至铲斗出口,都没有容积变小的趋势,而设置前壁具有在入口至出口之间的大致线性内表面,以及唇的内表面大体平行于前壁的内表面,是本领域技术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设置;2)另外,唇内表面与前壁内表面的关系,也只有唇内表面相对朝上、两者平行、相对向下三种设置,即唇的入口容积A相对于前壁的入口容积B也只有三种关系,而通过第1)点的入口容积小于出口容积的分析和实现的技术效果可知,在A、B三种关系中进行合理地选择,以防止油砂因膨胀而堵塞入口或被压实,实现方便物料挖掘和流通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原始申请文件。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利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当前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铲斗,所述铲斗具有入口和出口,所述铲斗包括:前壁和对置的后壁,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在所述入口和所述出口之间延伸,所述前壁具有在所述入口和所述出口之间的大致线性内表面;两个侧壁,所述两个侧壁被连接在所述前壁和所述后壁之间,并且所述两个侧壁在所述入口和所述出口之间延伸;和唇,所述唇被联接到所述前壁,并且所述唇在远离所述出口的方向上从所述入口向外延伸,所述唇具有唇内表面,所述唇内表面大体平行于所述前壁的所述大致线性内表面布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挖土机的铲斗(参见说明书第1页左栏第1行、右栏第36-45行、第2页左栏第12-33行,附图1-9),特别是新型的侧壁和后壁铲斗和组装方式;铲斗包括一上罩或框架2,一下罩或框架4,以及固定在二者之间形成铲斗的侧壁和后壁的板6,还包括铸件8,铸件8上带有齿10,侧壁30的上边缘28相对于水平面呈倾角a,板的后壁32相对于垂直面呈倾角b,两侧壁30相对于垂直面从上到下以角度c倾斜,两侧壁30的上边缘28从后壁32向板的开口末端稍微倾斜,后壁32的上边缘38具有曲率半径R,下边缘具有曲率半径R’。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9可以看出:铲斗具有入口和出口,铸件内表面相当于本申请的前壁,前壁和后壁32在入口和出口之间延伸;两个侧壁30的一侧与后壁32连成一体,两个侧壁与后壁32整体被安装在铲斗中,使前壁与两个侧壁30的另一侧连接,两个侧壁30在入口和出口之间延伸;齿在远离出口的方向上从入口向外延伸,齿具有内表面,铲斗的入口区域容积比出口区域小。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前壁具有在入口和出口之间的大致线性内表面,且唇内表面大体平行于前壁的大致线性内表面布置。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认为:对于该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方便挖掘物较容易地从挖掘处开始,并通过入口转移到出口,而设置前壁具有在入口和出口之间的大致线性内表面,且唇内表面大体平行于前壁的大致线性内表面布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置铲斗的入口区域容积比出口区域小,以方便物料的卸载,可以达到防止物料堵塞铲斗内部的技术效果,在这一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唇的内表面设置成大体平行于前壁的线性内表面,并且为了防止油砂因膨胀而堵塞入口或被压实,合理地选择唇的入口容积与前壁的入口容积的关系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铸件内表面相当于本申请铲斗的前壁,铸件带有齿,齿相当于本申请的唇部,但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未记载齿的内表面与前壁的内表面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看出,齿相对于铸件内表面是倾斜的。而本申请为解决挖掘油砂时,油砂易膨胀而导致其在铲斗中被压实的技术问题,提出了对铲斗的唇部进行改进,将唇的内表面设置成大体平行于前壁的线性内表面,使唇限定的唇部容积与由铲斗的入口限定的入口容积大致相同,从而避免铲入的油砂过多,以允许油砂在铲斗内无压实的膨胀。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铲斗的入口区域比出口区域小,以便于物料的卸载,但未记载通过改变齿相对于前壁的位置关系而减少物料的铲入。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对铲斗的唇部进行改进。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将唇的内表面设置成大体平行于前壁的线性内表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待挖的物料特点对铲斗进行相应的改进,也不会想到将唇的内表面设置成大体平行于前壁的线性内表面。即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还使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评述了从属权利要求3、4的创造性问题,合议组也考查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铲斗,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左栏第54行至右栏第10行,附图2-4):铲斗主体由唇部铸件11、后上部铸件12和后下部铸件13构成,唇部铸件11的一部分构成唇15,唇15上具有铲齿16。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3可以看出,铲齿相对于唇部铸件的内表面也是倾斜的。可见,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理由,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依据现有证据和理由不足以证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20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1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1,鉴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独立权利要求12和18都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上述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和1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13-17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12,从属权利要求19、20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18,鉴于独立权利要求12和1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权利要求13-17、19、2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2-2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驳回理由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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