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97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1F2452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5797.0
申请日:2012-09-14
复审请求人:斯塔特伊石油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隋子玉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陈刚
国际分类号:E21B21/06(2006.01);F28F19/00(2006.01);F28G13/00(2006.01);F28D7/16(2006.01);F28D7/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再判断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如果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上的很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5797.0,名称为“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斯塔特伊石油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9月14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3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3月13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69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6(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896688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邻近第一区域的第一壁部分;
邻近第二区域的第二壁部分;
所述第一和第二区域被设置成令流体在其中通过;
所述设备还包括具有所述第一壁部分的第一热交换器和具有所述第二壁部分的第二热交换器,所述第一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加热所述第一壁部分以在所述第一区域处将蜡从所述第一壁部分中释放到所述流体中;所述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第一配置以在第一壁部分的所述加热期间在所述第二区域处冷却所述流体以引起蜡从所述流体中沉积在所述第二壁部分上,其中所述第二热交换器能够在一个执行所述冷却的配置中操作,且能够在另一个加热所述第二壁部分以将蜡从第二壁部分中释放到所述流体中的配置中操作;以及
出口,其被设置成在其中接收来自所述第一和第二区域的所述流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第一区域的所述流体。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第二区域的所述流体。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被设置成在第一操作模式与第二操作模式之间切换,在所述第一操作模式中,所述第二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第一区域的所述流体,以及在所述第二操作模式中,所述第一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所述第二区域的流体。
5. 如在前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还包括邻近第三区域的第三壁部分,第一、第二和第三区域被设置成令所述流体在其中通 过,所述出口被设置成接收来自所述第一、第二和第三区域的所述流体。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第一区域的所述流体,以及所述第三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所述第二区域的所述流体。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所述第二区域的所述流体,以及所述第三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所述第一区域的所述流体。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热交换器能够在一个执行所述加热的配置中操作,并且能够在另一个冷却所述流体以引起蜡沉积在所述第一壁部分上的配置中操作。
9. 如权利要求5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具有包括所述第三壁部分的第三热交换器,所述第三热交换器被配置成在第一壁部分的加热期间在第三壁部分处冷却井流体。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中第三热交换器能够在一个于第三壁部分处执行所述冷却的配置中操作,且能够在另一个加热所述第三壁部分以将蜡从第三壁部分中释放到流体中的配置中操作。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
在所述设备的第一操作模式中,所述第一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加热所述第一壁部分以将蜡从第一壁部分中释放到所述流体中;以及所述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冷却所述流体以引起蜡沉积在所述第二壁部分上。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中:
在所述设备的第二操作模式中,所述第一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冷却所述流体以引起蜡沉积在所述第一壁部分上;以及所述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加热所述第二壁部分以将预先沉积的蜡从第二壁部分中释放到所述流体中。
13. 当从属于权利要求9或10时如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设备,其中在第一和第二模式两者中,第三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冷却所述流体以引起蜡沉积在所述第三壁部分上。
14.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设备,其中:
在所述设备的第三操作模式中,所述第一和第二热交换器每个被设置成冷却所述流体以引起蜡沉积在相应第一和第二壁部分中,以及所述第三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加热所述第三壁部分以将蜡释放到所述流体中。
15. 如权利要求1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
在所述设备的第四操作模式中,每个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冷却流体以引起蜡沉积在相应壁部分上。
16. 如权利要求12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被设置成在以下模式之间切换:
i.第一与第二操作模式之间;
ii.第一与第三操作模式之间;
iii.第二与第三模式之间;或
iv.第四模式与第一至第三模式中任一个之间。
17. 如权利要求11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在第一操作模式中,所述流体的第一量从第一区域被供应到第三区域,以及所述流体的第二量从第一区域被供应到出口。
18. 如在前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第一、第二和/或第三热交换器包括第一、第二和/或第三管道,所述第一、第二和/或第三管道包括所述第一、第二和/或第三壁部分,以及其中所述第一、第二和/或第三区域被限定在所述管道内。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热交换器包括包围所述管道的热交换腔,所述热交换腔被设置成接收热交换流体,用于将热跨过所述壁部分在所述流体与热交换流体之间传递。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包括外壳,所述外壳包围所述管道以限定所述腔。
21. 如权利要求19或权利要求20所述的设备,其中在冷却构造中,所述热交换流体包括冷却液。
22. 如权利要求19至21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在加热构造中,所述热交换流体包括被加热流体。
23.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冷却液包括海水。
24. 如在前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被设置在海底。
25. 如在前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所述冷却被执行以将所述流体冷却到低于用于所述流体的蜡出现温度的温度。
26. 如在前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被设置成将所述流体从出口供应到将所述设备连接到下游设施的海底管线中。
27. 一种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提供具有第一壁部分的第一热交换器,所述第一壁部分限定第一区域,以及提供具有第二壁部分的第二热交换器,所述第二壁部分限定第二区域;
b.供应所述流体通过所述第一和第二区域;
c.通过操作所述第一热交换器加热所述第一壁部分以在所述第一区域处将蜡从所述第一壁部分中释放到所述流体中;
d.在步骤c的过程期间,通过操作所述第二热交换器在所述第二区域处冷却所述流体以引起蜡从所述流体中沉积在所述第二壁部分上;
e.通过操作所述第二热交换器加热所述第二壁部分以将蜡从所述第二壁部分中释放到所述流体中;以及
f.在出口中接收来自所述第一和第二区域的所述流体。
28. 一种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方法,所述方法使用如权利要求1至26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来执行。”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所述第二热交换器能够在一个执行所述冷却的配置中操作,且能够在另一个加热所述第二壁部分以将蜡从第二壁部分中释放到所述流体中的配置中操作。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在某一时段仅对某一段进行加热的技术启示,而管道的整个部分受围绕物的影响均可能沉积蜡,因而,使得各段均可被加热以将蜡从管道壁上被释放出来以减少进入到输入管线中的流体的非稳定化的蜡成分(即将第二热交换器改进为能够执行加热和冷却操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6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还包括步骤e.通过操作所述第二热交换器加热所述第二壁部分以将蜡从所述第二壁部分中释放到所述流体中。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在某一时段仅对某一段进行加热的技术启示,而管道的整个部分受围绕物的影响均可能沉积蜡,因而,在步骤d后通过操作第二热交换器加热第二壁部分以使蜡释放到流体中以减少进入到输入管线中的流体的非稳定化的蜡成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一种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方法,该方法使用如权利要求1-26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来执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清除蜡的方法,其利用用于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设备来执行,参见前述权利要求1-26的评述,在其保护的设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使用该设备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之处在于: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27中加入特征“所述第一热交换器和所述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并行式构造”。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第二热交换器在一种配置中可操作执行冷却,以及在另一配置中执行加热;(2)对比文件1的单个管道的不同段为串联布置,对比文件1只考虑串联加热/冷却段,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热交换器和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并行式构造,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从技术上看,将第一热交换器和第二热交换器设置为串联的或并行的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布置方式,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即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所需的冷却可以持续集中在沿着管线的易于从流体中沉积蜡的地方上”,同时所需的加热也可以持续集中在沿着管线的易于从管壁上释放的地方上,这并不难得出。其次,对比文件1的附图3所示的热交换器加热的实施例中,管子1由环状物3围绕,其中可循环比被运载的流体20的温度更冷的诸如水的热交换流体40。通过由穿过环状物3的热流体提供热量Q,沉积蜡30可松开并且将其作为固体颗粒31向下游运输。热流体可与管流逆流或同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将附图3所示的上部环状物3(其中通过冷流体,可对管子1冷却)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热交换器,下部环状物3(其中通过热流体,可对管子1加热)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热交换器,在该实施例中,第一热交换器与第二热交换器就是并行设置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实际上也给出了第一热交换器与第二热交换器并行设置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仅在某一时间在某一段管子上设置一个热交换器,而本申请包括两个热交换器,第一热交换器设置在第一区域,第二热交换器设置在第二区域,且第一热交换器和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并行式构造。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热交换器的工作原理,即:通过热交换器冷却壁内的流体引起蜡沉积,通过热交换器加热壁以将壁上的蜡释放到流体中,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好的处理流体中的非稳定的蜡成分,很容易想到设置不止一个热交换器,因此权利要求1中将热交换器设置为两个仅仅是数量上的变化,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为了节省热交换器的占用空间,而将热交换器并行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布置方式,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6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本申请包括两个热交换器,第一热交换器设置在第一区域,第二热交换器设置在第二区域,且第一热交换器和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并行式构造,在第一热交换器加热期间,第二热交换器执行冷却的步骤。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热交换器的工作原理,即:通过热交换器冷却壁内的流体引起蜡沉积,通过热交换器加热壁以将壁上的蜡释放到流体中,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好的处理流体中的非稳定的蜡成分,很容易想到设置不止一个热交换器,在一个热交换器进行加热时,另一个热交换器进行冷却,因此权利要求1中将热交换器设置为两个仅仅是数量上的变化,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为了节省热交换器的占用空间,而将热交换器并行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布置方式,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8要求保护一种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方法,该方法使用权利要求1-26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来执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清除蜡的方法,其实质公开了一种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方法,其使用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设备来执行,因此在权利要求1-26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使用该设备处理井中流体的方法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之处在于:将从属权利要求4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27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在面对如何对来自井流体的蜡进行更高效稳定化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获得的技术启示仅仅是增加更多并行式或串行式构造的热交换器。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对热交换器之间的流体供应方向进行切换的技术启示,这种切换允许处于冷却配置下的热交换器为出口之前的最后一个热交换器,从而使用仅仅两个热交换器即可提供更加高效的稳定化。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相关的区别技术特征或是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对比文件1和2无法获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5限定的技术方案,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2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2019 年03月08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邻近第一区域的第一壁部分;
邻近第二区域的第二壁部分;
所述第一和第二区域被设置成令流体在其中通过;
所述设备还包括具有所述第一壁部分的第一热交换器和具有所述第二壁部分的第二热交换器,所述第一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加热所述第一壁部分以在所述第一区域处将蜡从所述第一壁部分中释放到所述流体中,其中所述第一热交换器能够在一个执行所述加热的配置中操作,并且能够在另一个冷却所述流体以引起蜡沉积在所述第一壁部分上的配置中操作;所述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第一配置以在第一壁部分的所述加热期间在所述第二区域处冷却所述流体以引起蜡从所述流体中沉积在所述第二壁部分上,其中所述第二热交换器能够在一个执行所述冷却的配置中操作,且能够在另一个加热所述第二壁部分以将蜡从第二壁部分中释放到所述流体中的配置中操作;以及
出口,其被设置成在其中接收来自所述第一和第二区域的所述流体,其中所述第一热交换器和所述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并行式构造,
其中所述设备被设置成在第一操作模式与第二操作模式之间切换,在所述第一操作模式中,所述第二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第一区域的所述流体,以及在所述第二操作模式中,所述第一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所述第二区域的流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第一区域的所述流体。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第二区域的所述流体。
4. 如在前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还包括邻近第三区域 的第三壁部分,第一、第二和第三区域被设置成令所述流体在其中通过,所述出口被设置成接收来自所述第一、第二和第三区域的所述流体。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第一区域的所述流体,以及所述第三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所述第二区域的所述流体。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所述第二区域的所述流体,以及所述第三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所述第一区域的所述流体。
7. 如权利要求4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具有包括所述第三壁部分的第三热交换器,所述第三热交换器被配置成在第一壁部分的加热期间在第三壁部分处冷却井流体。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第三热交换器能够在一个于第三壁部分处执行所述冷却的配置中操作,且能够在另一个加热所述第三壁部分以将蜡从第三壁部分中释放到流体中的配置中操作。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
在所述设备的第一操作模式中,所述第一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加热所述第一壁部分以将蜡从第一壁部分中释放到所述流体中;以及所述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冷却所述流体以引起蜡沉积在所述第二壁部分上。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中:
在所述设备的第二操作模式中,所述第一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冷却所述流体以引起蜡沉积在所述第一壁部分上;以及所述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加热所述第二壁部分以将预先沉积的蜡从第二壁部分中释放 到所述流体中。
11. 当从属于权利要求7或8时如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设备,其中在第一和第二模式两者中,第三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冷却所述流体以引起蜡沉积在所述第三壁部分上。
12. 如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设备,其中:
在所述设备的第三操作模式中,所述第一和第二热交换器每个被设置成冷却所述流体以引起蜡沉积在相应第一和第二壁部分中,以及所述第三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加热所述第三壁部分以将蜡释放到所述流体中。
13. 如权利要求9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
在所述设备的第四操作模式中,每个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冷却流体以引起蜡沉积在相应壁部分上。
14. 如权利要求10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被设置成在以下模式之间切换:
i.第一与第二操作模式之间;
ii.第一与第三操作模式之间;
iii.第二与第三模式之间;或
iv.第四模式与第一至第三模式中任一个之间。
15. 如权利要求9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在第一操作模式中,所述流体的第一量从第一区域被供应到第三区域,以及所述流体的第二量从第一区域被供应到出口。
16. 如在前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第一、第二和/或第三热交换器包括第一、第二和/或第三管道,所述第一、第二和/或第三管道包括所述第一、第二和/或第三壁部分,以及其中所述第一、第 二和/或第三区域被限定在所述管道内。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热交换器包括包围所述管道的热交换腔,所述热交换腔被设置成接收热交换流体,用于将热跨过所述壁部分在所述流体与热交换流体之间传递。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设备,其包括外壳,所述外壳包围所述管道以限定所述腔。
19. 如权利要求17或权利要求18所述的设备,其中在冷却构造中,所述热交换流体包括冷却液。
20. 如权利要求17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中在加热构造中,所述热交换流体包括被加热流体。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冷却液包括海水。
22. 如在前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被设置在海底。
23. 如在前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所述冷却被执行以将所述流体冷却到低于用于所述流体的蜡出现温度的温度。
24. 如在前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被设置成将所述流体从出口供应到将所述设备连接到下游设施的海底管线中。
25. 一种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提供具有第一壁部分的第一热交换器,所述第一壁部分限定第一区域,以及提供具有第二壁部分的第二热交换器,所述第二壁部分限定第二区域,其中所述第一热交换器和所述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并行式构造;
b.供应所述流体通过所述第一和第二区域;
c.通过操作所述第一热交换器加热所述第一壁部分以在所述第一区域处将蜡从所述第一壁部分中释放到所述流体中;
d.在步骤c的过程期间,通过操作所述第二热交换器在所述第二区域处冷却所述流体以引起蜡从所述流体中沉积在所述第二壁部分上;
e.通过操作所述第二热交换器加热所述第二壁部分以将蜡从所述第二壁部分中释放到所述流体中;
f.在出口中接收来自所述第一和第二区域的所述流体;以及
在第一操作模式与第二操作模式之间切换,在所述第一操作模式中,所述第二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第一区域的所述流体,以及在所述第二操作模式中,所述第一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所述第二区域的流体,
其中所述第一热交换器能够在一个执行所述加热的配置中操作,并且能够在另一个冷却所述流体以引起蜡沉积在所述第一壁部分上的配置中操作。
26. 一种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方法,所述方法使用如权利要求1至25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来执行。”
合议组于2019 年06月27 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仅在某一时间在某一段管子上设置一个热交换器,而本申请包括两个热交换器,第一热交换器设置在第一区域,第二热交换器设置在第二区域,且第一热交换器和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并行式构造;设备被设置成在第一操作模式与第二操作模式之间切换,在第一操作模式中,第二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第一区域的所述流体,以及在所述第二操作模式中,所述第一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所述第二区域的流体。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热交换器的工作原理,即:通过热交换器冷却壁内的流体引起蜡沉积,通过热交换器加热壁以将壁上的蜡释放到流体中,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好的处理流体中的非稳定的蜡成分,很容易想到设置不止一个热交换器,因此权利要求1中将热交换器设置为两个仅仅是数量上的变化,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为了节省热交换器的占用空间,而将热交换器并行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布置方式,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进一步的,当设置两个并行的热交换器时,为了对流体中的蜡进行更好地去除,而根据需要采用不同的操作模式来切换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的位置关系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4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本申请包括两个热交换器,第一热交换器设置在第一区域,第二热交换器设置在第二区域,且第一热交换器和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并行式构造,在第一热交换器加热期间,第二热交换器执行冷却的步骤,设备被设置成在第一操作模式与第二操作模式之间切换,在第一操作模式中,第二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第一区域的所述流体,以及在所述第二操作模式中,所述第一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所述第二区域的流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的处理流体中的非稳定的蜡成分以及如何设置热交换器。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热交换器的工作原理,即:通过热交换器冷却壁内的流体引起蜡沉积,通过热交换器加热壁以将壁上的蜡释放到流体中,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好的处理流体中的非稳定的蜡成分,很容易想到设置不止一个热交换器,在一个热交换器进行加热时,另一个热交换器进行冷却,因此权利要求1中将热交换器设置为两个仅仅是数量上的变化,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为了节省热交换器的占用空间,而将热交换器并行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布置方式,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进一步的,当设置两个并行的热交换器时,为了对流体中的蜡进行更好地去除,而根据需要采用不同的操作模式来切换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的位置关系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6要求保护一种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方法,该方法使用权利要求1-25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来执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清除蜡的方法,其实质公开了一种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方法,其使用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设备来执行,因此在权利要求1-25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使用该设备处理井中流体的方法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对管道的加热是在管道的呈串行式的区段上执行,对比文件1关于多段加热/冷却的公开仅涉及单个管道的加热/冷却,对比文件1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并行式配置热交换器的建议;(2)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对比文件1进行修改包括并行式的换热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仅会简单地增加处于冷却配置的另外的换热器,而不会实施权利要求1中与切换操作模式相关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只是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并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3月13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清除蜡和测量蜡厚度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9-0060段,附图1-5):使用脉冲加热不会使蜡熔化但使蜡松开,将蜡作为颗粒运输,没有或者只有很小的沉积在壁或其他表面上的趋势;当蜡集结已经超出一定的限度时,在短时间内启动加热,将使沉积蜡松开,接着将其运输到下游,为了避免太大量的蜡在同一时间松开,在某一时间仅对某一段进行加热;图3示出通过热交换器加热的一个实施例,管子1由环状物3围绕,其中可循环比被运载的流体20的温度更冷的诸如水的热交换流体40;通过由穿过环状物3的热流体提供热量Q,沉积蜡30可松开并且将其作为固体颗粒31向下游运输(下游必然具有接收流体的出口);由图3可看出,管子1具有壁部分。
由对比文件1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的用于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设备在某一时间某一段管子上,仅设置一个热交换器,如图3所示,当在管子1的环绕物3中先通过热流体再通过冷流体时,其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具有第一壁部分的第一热交换器,所述第一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加热第一壁部分以将蜡从所述第一壁部分中释放到流体中,其中第一热交换器能够在一个执行加热的配置中操作,并且能够在另一个冷却流体以引起蜡沉积在第一壁部分上的配置中操作”,而当在管子1的环绕物3中先通过冷流体再通过热流体时,其相当于公开了“具有第二壁部分的第二热交换器,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冷却流体以引起蜡从流体中沉积在第二壁部分上,第二热交换器能够在一个执行冷却的配置中操作,且能够在另一个加热第二壁部分以将蜡从第二壁部分中释放到流体中的配置中操作”。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仅在某一时间在某一段管子上设置一个热交换器,而本申请包括两个热交换器,第一热交换器设置在第一区域,第二热交换器设置在第二区域,且第一热交换器和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并行式构造;设备被设置成在第一操作模式与第二操作模式之间切换,在第一操作模式中,第二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第一区域的所述流体,以及在所述第二操作模式中,所述第一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所述第二区域的流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的处理流体中的非稳定的蜡成分以及如何设置热交换器。
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热交换器的工作原理,即:通过热交换器冷却壁内的流体引起蜡沉积,通过热交换器加热壁以将壁上的蜡释放到流体中,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好的处理流体中的非稳定的蜡成分,很容易想到设置不止一个热交换器,因此权利要求1中将热交换器设置为两个仅仅是数量上的变化,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为了节省热交换器的占用空间,而将热交换器并行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布置方式,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进一步的,当设置两个并行的热交换器时,为了对流体中的蜡进行更好地去除,而根据需要采用不同的操作模式来切换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的位置关系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的位置关系,但是将第二区域设定为第一区域的上游或下游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还包括第三区域的第三壁部分以及相应设置,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第一区域的第一壁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置第三壁部分并使流体在其中通过并流经出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第三区域与第一、第二区域的位置关系,但是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第三壁部分的第三热交换器的功能,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交换器的功能和作用的基础上,再设置一个具有相同功能的第三热交换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9-1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各个操作模式下各个热交换器的工作模式以及各个模式间的切换,但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冷却-加热的方式清除流体中的蜡,合理地配置各个操作模式下热交换器的工作模式以及根据需要在各个操作模式之间切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9-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16-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50-0059段,附图3):交换器包括管道,管道包括壁部分,区域被限定在管道内;环绕物3包括包围管子1的热交换腔,热交换腔被设置成接收热交换流体40,用于将热跨过壁部分在流体20与热交换流体40之间传递;环绕物3包括外壳,外壳包围管子1以限定热交换腔;在冷却构造中,热交换流体包括冷却液;在加热构造中,热交换流体包括被加热流体;冷却液为冷的海水;流体20为在海底运输的原油,冷却被执行以将流体冷却到低于用于流体的蜡出现的温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16-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将流体从出口供应到将设备连接到下游设施的海底管线中,但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输送流体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一种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清除蜡和测量蜡厚度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9-0060段,附图1-5):使用脉冲加热不会使蜡熔化但使蜡松开,将蜡作为颗粒运输,没有或者只有很小的沉积在壁或其他表面上的趋势;当蜡集结已经超出一定的限度时,在短时间内启动加热,将使沉积蜡松开,接着将其运输到下游,为了避免太大量的蜡在同一时间松开,在某一时间仅对某一段进行加热;图3示出通过热交换器加热的一个实施例,管子1由环状物3围绕,其中可循环比被运载的流体20的温度更冷的诸如水的热交换流体40;通过由穿过环状物3的热流体提供热量Q,沉积蜡30可松开并且将其作为固体颗粒31向下游运输(下游必然具有接收流体的出口);由图3可看出,管子1具有壁部分。
由对比文件1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的用于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方法仅在某一时间在某一段管子上设置一个热交换器,如图3所示,当在管子1的环绕物3中先通过热流体再通过冷流体时,其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25中“提供具有第一壁部分的第一热交换器,所述第一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加热第一壁部分以将蜡从所述第一壁部分中释放到流体中,其中第一热交换器能够在一个执行加热的配置中操作,并且能够在另一个冷却流体以引起蜡沉积在第一壁部分上的配置中操作”,当在管子1的环绕物3中先通过冷流体再通过热流体时,其相当于公开了“具有第二壁部分的第二热交换器,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冷却流体以引起蜡从流体中沉积在第二壁部分上,操作第二热交换器加热第二壁部分以将蜡从第二壁部分中释放到流体中”。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包括两个热交换器,第一热交换器设置在第一区域,第二热交换器设置在第二区域,且第一热交换器和第二热交换器被设置成并行式构造,在第一热交换器加热期间,第二热交换器执行冷却的步骤,设备被设置成在第一操作模式与第二操作模式之间切换,在第一操作模式中,第二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第一区域的所述流体,以及在所述第二操作模式中,所述第一区域被设置成接收来自所述第二区域的流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的处理流体中的非稳定的蜡成分以及如何设置热交换器。
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热交换器的工作原理,即:通过热交换器冷却壁内的流体引起蜡沉积,通过热交换器加热壁以将壁上的蜡释放到流体中,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好的处理流体中的非稳定的蜡成分,很容易想到设置不止一个热交换器,在一个热交换器进行加热时,另一个热交换器进行冷却,因此权利要求1中将热交换器设置为两个仅仅是数量上的变化,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为了节省热交换器的占用空间,而将热交换器并行设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布置方式,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进一步的,当设置两个并行的热交换器时,为了对流体中的蜡进行更好地去除,而根据需要采用不同的操作模式来切换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的位置关系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26要求保护一种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方法,该方法使用权利要求1-25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来执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清除蜡的方法,其实质公开了一种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方法,其使用处理来自井中的流体的设备来执行,因此在权利要求1-25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使用该设备处理井中流体的方法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对管道的加热是在管道的呈串行式的区段上执行,对比文件1关于多段加热/冷却的公开仅涉及单个管道的加热/冷却,对比文件1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并行式配置热交换器的建议;(2)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对比文件1进行修改包括并行式的换热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仅会简单地增加处于冷却配置的另外的换热器,而不会实施权利要求1中与切换操作模式相关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6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既可以执行冷却又可以执行加热的热交换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是设置了两个这样的热交换器,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好地提高非稳定化的蜡的处理效果,很容易想到通过增加热交换器的数量进行进一步的处理,这种数量的改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并且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其次,对比文件1虽然只考虑串联加热/冷却段,但是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的记载及附图2-5所示,本申请的热交换器的“并行式构造”也仅仅是热交换器的位置处于并行,其内部流体流过不同的热交换器时仍然是串联的方式,这种流体的流动方式与对比文件1并没有实质的不同,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在从井到输出管线的有限距离上设置更多的热交换器,很容易想到将热交换器叠加设置,即采用并行式构造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节省空间很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虽然对比文件1未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操作模式,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更好地提高两个并行式构造的热交换器的非稳定化的蜡的处理效果,而根据需要采用不同的操作模式来切换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的位置关系是很容易想到的,并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困难,其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1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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